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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

上海法院3月起推进司法网拍,向社会公布细则。关于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实施细则最新政策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版

一、网拍定义

1、本细则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本市法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见附件一)确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涉案财产的行为。

二、基本原则

2、坚持公开公正。运用网络化手段向社会全程公开司法拍卖整个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司法拍卖活动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3、坚持当事人自愿。由申请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选择网络平台;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4、坚持保护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细化网络司法拍卖操作程序,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参与度高、竞价充分的优点,实现变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充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5、坚持网拍优先。全市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涉案财产的,应当优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宜采

用网络拍卖方式的,经分管执行工作院领导审批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处置。

6、坚持统一管理。高级法院成立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办公室,履行具体管理和工作职责。

7、坚持执拍分离。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由网络司法拍卖办公室和执行局分别承担,实行分工负责。网络司法拍卖相关辅助工作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三、职责分工

8、高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立案庭、执行局负责人任副组长,监察室、行装处、信息处负责人任组员。网络司法拍卖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网络司法拍卖政策制定、实施监管等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工作。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季度一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网拍办")设在立案庭。

本市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和网拍办,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9、网拍办负责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以下事务:

(1)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并送达相关报告;

(2)确定拍卖财产现状等内容;

(3)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税费负担等;

(4)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5)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特别提示,上传视频、照片,及完成优先竞买代码相关设置;

(6)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机构联系,监督在线拍卖活动和辅助工作;

(7)办理拍卖款结算及拍卖财产交付;

(8)其他网络司法拍卖相关事务工作。

10、执行局负责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以下事项:

(1)制作拍卖裁定;

(2)确认拍卖标的权利负担、优先购买权人和特别提示内容;

(3)决定暂缓拍卖或裁定中止、撤销拍卖;

(4)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5)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6)实施房屋迁让等拍卖标的清场;

(7)其他依法应当由执行机构履行的职责。

四、操作流程

11、执行过程中需要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执行局应当制作、送达拍卖裁定书后移交本院网拍办进行委托评估、办理网络司法拍卖等具体事务。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并完成拍卖款结算后,网拍办应当将拍卖成交确认书移交执行局。执行局收到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及时制作、送达成交裁定书。网拍办及时办理拍卖财产交付。

12、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网拍办组织申请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司

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网拍办报送高级法院网拍办统一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随机指定。

13、高级法院建立全市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见附件二)。名单库成员应当从具有一定资质等级的社会机构或组织中选定并向社会公示。

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需要确定辅助机构的,由执行法院网拍办将申请报送高级法院网拍办。高级法院网拍办从辅助机构名册中由电脑配对随机确定后向辅助机构出具委托函。辅助机构持委托函与执行法院网拍办联系,办理具体事项。辅助机构的确定定期公开进行,监察室派员进行现场监督,辅助机构负责人及委派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

五、辅助工作

14、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执行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辅助机构:

(1)查询拍卖标的产权登记信息;

(2)查询户籍及物业费、公用事业费缴纳情况;

(3)查询拍卖标的涉及的工商、税务等信息;

(4)实地勘察,查明拍卖标的实际占有使用状况、权利负担等;

(5)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6)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7)拍卖标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8)协助办理拍卖标的交付及产权过户、完税等手续;

(9)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15、辅助机构完成执行法院委托的全部辅助工作的,可以在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收取相应的辅助工作费用。该费用从拍卖成交款中支付。辅助工作收费标准另行确定。

六、底价确定

16、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对拍卖标的物先行进行价格评估,并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第二次起拍价不得低于第一次起拍价的百分之八十。

17、拍卖标的物为生产资料、生活用品等动产类,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经评估直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1)价值较低的(一般单件标的价格为10000元以下);

(2)双方当事人对价值一致认可的。

标的物价格是否属于10000元以下,由网拍办酌定。当事人对价值一致认可应当有书面记录。直接拍卖的保留价以网拍办酌定或当事人一致认可价格为准。

七、暂缓拍卖

18、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或撤销执行申请的;

(2)被执行人已支付全部执行款的;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中止执行或撤销的;

(4)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6)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7)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8)应当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其他情形。

19、执行人员认为需要暂缓或中止拍卖的,应当经执行局长审批同意。网拍办接到暂缓决定或者中止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20、暂缓、中止原因消失后,需要重新拍卖的,相关辅助工作由原指定的辅助机构继续承担,不再另行确定辅助机构;不再重新拍卖的,执行法院网拍办应当通知辅助机构,同时报高级法院网拍办备案。

八、监督考核

21、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对网拍办、执行局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察室对网络司法拍卖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查处所发现的违纪行为。

22、网拍办对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1)监督网上拍卖公告、特别提示发布以及拍卖品展示情况;

(2)监督参加拍卖的竞买人资格及保证金预交情况;

(3)监督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线拍卖过程;

(4)监督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生成和拍卖价款的缴付情况;

(5)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事项。

23、辅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承担网络司法

拍卖辅助工作资格:

(1)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事项,或超期完成委托事项的;

(3)不遵守法院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及时整改的;

(4)未通过定期组织的评测的;

(5)其他不适宜作为辅助机构的事项。

被取消辅助工作资格的辅助机构3年以内不得入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

24、高级法院定期统一组织对辅助机构工作质量、效率和服务进行评测。评测工作由高级法院网拍办组织实施,各级法院网拍办、执行局共同参与。

九、其他

25、全市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涉案财产的,参照本细则执行。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实施前本院有关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由高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共2页,当前第1页12

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

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

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八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

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条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条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

卖法院等信息。

第十三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第十八条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竞买人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二十条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

显示竞价全程。

第二十一条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二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第二十七条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

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第二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拍卖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当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

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三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

(四)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共2页,当前第2页12

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受人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网拍委托代理人XXX,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时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止在________省_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参加拍卖,通过公开竞价成交下列拍卖标的。双方签订本成交确认书予以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一、买受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即(贵________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成交价为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买受人自愿把冻结的保证金________元人民币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抵作拍卖成交款,拍卖成交价余款________元人民币已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拍卖标的已知的详情已在拍卖公告、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公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了展示。拍卖人以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无论买受人是否看样、是否查看网站拍品介绍,均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的确认。对拍卖标的已知或未知瑕疵,属买受人参与竞买的风险,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四、买受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行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照手续;拍卖标的物的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费等一切费用由买受人各自承担,对由此而造成的无法过户与拍卖人无涉。 五、其他约定:经买受人认可的拍卖须知等拍卖资料是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组成部分。 六、本确认书一式四份,拍卖人二份,买受人二份,经买受人和拍卖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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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标 签】网络司法拍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台公布信息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16〕18号 【发文日期】2016-08-02 【实施时间】201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 行)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

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 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 房屋拍卖流程:产权人或有权机关委托——勘测评估——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合同——公告拍卖信息——拍卖登记——交纳保证金,取得竞拍人资格——参加拍卖——成交——支付房款——办理产权证——交房 原则:房地产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因此拍卖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体现在,一是拍卖程序要合法。拍卖人和委托人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拍卖事宜。二是拍卖物的要合法。拍卖人在接受拍卖委托时必须要求委托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和物的产权证明。 (2)报价最高者应买的原则。房地产拍卖的买受人必须是报价最高者。 (3)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身份或委托他们代为竞买,也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和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特征: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活动相比,房地产拍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房地产拍卖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 2.房地产拍卖法律性、政策性强 3.房地产拍卖的过程繁琐具体条件:

(一)房地产拍卖标的应具备的条件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房地产通常情况下不得拍卖: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地产产权证书); (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4)权利人对房地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的;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政府相关转让条件的; (6)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7)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买卖、转让的其他情形。 2.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其土地使用权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转让条件: (1)以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应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3)对于成片开发地块,需转让地块应已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4)规划管理部门已经确定需转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5)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6)划拨方式取得的除符合(2)、(3)、(4)条外,还需报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出让手续。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拍卖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土地 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应当由拍卖行将拍卖标的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4.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卖或转让 条件。具体包括:

法院拍卖相关规定总结

《民事诉讼法》 【查扣、冻结、拍卖、变卖】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拍、变卖措施】第二百二十三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评估、拍卖的监督】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转移】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异地委托】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先期公告】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对评估、拍卖机构评审】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对评估、拍卖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现场监督】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告知当事人】第九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出具委托书】第十条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解除委托】第十一条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托,重新选择机构,并对其暂停备选资格或从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除名。 【勘验现场】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工行融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 *******)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 一、变卖标的: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1号地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类型:配套公建,地下车库) 评估价:*******9万元?起拍价:3451万元,保证金:346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 二、变卖流程: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的时间与方式:周一至周四1000—1600(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010-*******,张法官。(本院已委托北京嘉辉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010-*******负责现场维护)。 五、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

浙A牌照 法院司法拍卖汽车亲身经历

浙A车牌获取心得---法院司法拍卖汽车亲身经历! 转变思维,开启拍买汽车之路: 本人穷屌丝一枚,杭州摇号难,快一年了还没有摇中,心急,只能想想快提方法,看到司法拍卖汽车挺火,但竞价非常激烈,部分小车比评估价高出3?5万元,特别是基本报废的车,几千元拍到2?3万元,最离谱的是8000千元的破车,拍卖到6.2万,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加入拍卖汽车的行列,每看一辆车,定一个心里价位,如果高出心里价位就果断停止出价,所以一直没有拍到。 拍卖过程: 随着时间的推移,相信机遇一定会降临,果然功夫不负有心人。2016年6月24日看到富阳法院比亚迪汽车一辆,起拍价3.5万,评估价4.4万,年检未到期,保险未知,交强险无,汽车电瓶损坏,无法启动,我没有去看车,不知道实际车况如何,只能赌一把,如果发动机不坏,仅电池损坏就算赚了,否则维修发动机的费用就大了。还好当天低端车有几辆,好点的车也有几辆,这个车的价格比较馗尬,只要牌,不要车不划算,自己用发动机无法启动,发动机生死不明,不敢出价,且距摇号只有2天,所以此车拍卖比较冷门,仅有两人参拍,其他车参拍人数还是比较多的!晚上10点最后2分钟第三次出价拍买成功,不敢相信仅拍了两次就以3.9万元成交了,2016年6月25日上午10点付尾款,之后一直等待,直到6月29日等到心烦,就到处找电话咨询,最后终于找到法院财务电话及传真了,我把付款证明传真给法院财务,法院财务当天电话收到尾款,并提交资料给法院执行局,由于本人离法院较远就没有签拍卖成交确认书,与财务人员协商等待裁定书下来,交接车时,一起签成交确认书,这期间又是等待执行局通知,等待中。。。 因为很想知道车况,早点把车开回来搞好,所以到7月1日又等到心烦,开始打电话咨询,确认什么时候可以交车,没有得到明确回复,只说下周,但了解到一条好消息,这个车是两个月前别人开进法院停车库的,是开进去的,不是拖进去,也不是长期停放在车库的,这就证明发动机是没有问题的,这就放心多了,只有等待了,想想买新车有时还等待两三个月呢,何况法院要走正规的流程审批,过程要按优先顺序安, 分配执行人,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交付拍卖款给拍卖人,结案等等。 法院取车: 7月6日等待通知中,终于电话说可以去取车了,于是马上请假,7月7日准备去取车,取车过程中很快,签好字,拿着取车证明去车库取车。到车库后看

法院强制拍卖的流程

法院强制拍卖的流程 核心内容:通过强制拍卖外置查封财产亦是执行工作的重要手段,依照法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查封或扣押财产达成抵债协议,应及时通过评估、拍卖的程序外置被申请的财产。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法院强制拍卖的实施过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强制拍卖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条例》第48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被执行人要求自己变卖财产的情况,《执行条例》只拟定可以准许,但不是应当。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信誉程度,依职权做出决定。如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应给其10日以内的时间,同时,法院在得款后,才能将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拍卖上市公司的股份,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法院不应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法院拍卖其它财产,首先应采取当事人主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确定后,法院与拍卖机构进行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应当载明拍卖的标的、拍卖佣金、拍卖价款的支付等必备条款。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

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范本

编号: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___ 月_____ 日

买受人___________ 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拍委托代理人XXX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 __________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在省县人民法院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参加拍卖,通过公开竞价成交下列拍卖标的。双方签订本成 交确认书予以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一、买受人于__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_ 日 _______ 时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即(贵 _________ 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成交价为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元人民币) 二、买受人自愿把冻结的保证金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抵作拍卖成交款,拍 卖成交价余款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已于_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________ 日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拍卖标的已知的详情已在拍卖公告、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公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了展示。拍卖人以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无论买受人是否看样、是否查看网站拍品介绍,均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的确认。对拍卖标的已知或未知瑕疵,属买受人参与竞买的风险,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四、买受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行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照手续;拍卖标的物的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费等一切费用由买受人各自承担,对由此而造成的无法过户与拍卖人无涉。 五、其他约定:经买受人认可的拍卖须知等拍卖资料是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组成部分。 六、本确认书一式四份,拍卖人二份,买受人二份,经买受人和拍卖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2页共3页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指的是法院对需要经过拍卖程序以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被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通过随机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的行为。强制执行拍卖则是是指执行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公开竞争出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应买人,并以卖得价金清偿债权的行为[1]。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评估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但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理解不一,各地法院在具体做法上也不完全一致。如2002年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辖区内所有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中院技术处负责,基层法院不能对外委托;2006年某省高院要求全省辖区所有基层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统一由所在中级法院技术处管理,各基层法院不能直接对外委托。由此造成许多执法上的障碍和不顺畅的情况,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加强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强化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评估、拍卖这项司法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对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法院委托评估拍卖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委托评估拍卖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委托评估拍卖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监督 机制。 (一)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随意性较大。 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是被执行人缺席或拒绝参加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案件。因“评估所”“拍卖行”都是中介机构、企业性质,受利益驱动,都千方百计的想从法院拿到活,一旦这种行业形成潜规则,这对委托法院对外委托部门的形象是有害的,也影响公平、公正。 (二)评估拍卖收费偏高,给当事人增加额外讼累,影响案件执结率,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因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评估所”和“拍卖行”是按标的收取评估拍卖佣金,因此,从评估收费来看,评估机构除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评估费外,还另外加收评估人员的前期费用,如差旅费、公告费等。同时,因评估收费是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普遍高于市场价,一些评估机构受利益驱动,往往无论实际情况如何,将标的物的价值就高不就低,往往造成须经多轮拍卖才能变现的情况,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延长了拍卖流程,影响变现,影响案件执结率。 (三)委托拍卖过程的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 评估、拍卖公司能否合法操作,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 益,也影响法院评估、拍卖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的领域很广,种类繁多,情况各不相同,尤其是倒闭企业、资不抵债老板外逃的案件,执行人员不可能对堆满仓库的东西实施清点,更难以做到全程陪同评估、拍卖人员的具体操作,就是在场也是“看客”而已,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管之职。而无论是《拍卖法》,还是法院的有关评估、拍卖试行规定,仅对法院自身内部职责、程序、违规行为处理作了规定,但对相互间如何加强监管没有作任何的规定。在法律上还没有委托部门参与监管之职责,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外委托,要求拍卖时到场监督,也是处于表面上的,根本不能防止暗箱操作和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因

法院拍卖合同

法院拍卖合同 篇一:法院强制拍卖的流程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XX 法院强制拍卖的流程核心内容:通过强制拍卖外置查封财产亦是执行工作的重要手段,依照法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查封或扣押财产达成抵债协议,应及时通过评估、拍卖的程序外置被申请的财产。下面由法律快车的xx 为您介绍法院强制拍卖的实施过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强制拍卖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

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条例》第48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被执行人要求自己变卖财产的情况,《执行条例》只拟定可以准许,但不是应当。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信誉程度,依职权做出决定。如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应给其10日以内的时间,同时,法院在得款后,才能将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拍卖上市公司的股份,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法院不应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法院拍卖其它财产,首先应采取当事人主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确定后,法院与拍卖机构进行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应当载明拍卖的标的、拍卖佣金、拍卖价款的支付等必备条款。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

********************************任公司 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字[20***]第*****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拍卖人)接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于 20**年****月****日在****市举行的******拍卖会上,公开拍卖了*************************,用途:****************。该标的物拍卖方式:整体拍卖。 买受人在拍卖前已认真审阅了本次拍卖的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拍卖物内容及拍卖标的物现状无异议。买受人在拍卖前已向拍卖人提出竞买申请,并已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买受人对本次拍卖会的全过程及拍卖人的行为无任何异议。上述标的物已在本次拍卖会上拍卖成交。买受人竞得该标的物须支付的款项为:成交价款人民币:(大写)(¥:元); 交易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 买受人保证在签订本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以上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买受人未能按期付清成交价款的,视为违约。拍卖人可通过书面通知或公告方式单方解除本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所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买受人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拍卖成交后如属法律事由不能交付拍卖物的,买受人不得要

求赔偿,拍卖人根据委托人的通知三日内完成退还买受人成交价款的手续。竞得标的物符合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条件时,买受人在取得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后30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逾期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本拍卖成交确认书一式五份。 拍卖人:***************************公司代理人: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买受人:代理人: 签字时间:20**年****月****日签字地点:********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涉诉国有资产进行拍卖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涉诉国有资产进行拍卖的规定 (试行)》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签发的《关于对涉诉国有资产进行拍卖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10]311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高级法院鉴拍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涉诉国有资产进行拍卖的规定(试行) 为落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国资委《关于依法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为首都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工作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拓宽司法拍卖处置方式,结合本市法院实际,现就执行中对涉诉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的拍卖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拍卖标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应当要求拍卖机构进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拍卖可采取网络竞价、传统拍卖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市高院将市国资委提供的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录上网公告,以便各院核查,并在网报拍卖时予以注明。 三.涉诉国有资产的拍卖经高院随机确定拍卖机构后,仍由各院与拍卖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并通知北京产权交易所。资产拍卖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涉诉国有资产拍卖细则》规定进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产权交易所涉诉国有资产拍卖细则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06〕3号)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涉诉国有资产进行拍卖的规定(试行)》的文件精神,实现涉诉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涉诉国有资产的拍卖,在法院选定拍卖机构并向选定的拍卖机构出具拍卖委托书后,由受托的拍卖机构与北交所联系、商定具体拍卖事宜。 拍卖采取网络竞价或者传统拍卖方式进行。 第二条被选定的拍卖机构将拟拍卖资产的项目材料递交至北交所,并制作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成交确认书等拍卖文件。由北交所对上述材料和文件进行审核,并报法院备案。如遇特殊情形,北交所将及时向法院进行汇报。 第三条北交所及选定的拍卖机构将通过网站、纸媒体等渠道对拟拍卖资产进行信息披露并发布拍卖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信息披露和拍卖公告中应告知意向受让方司法拍卖存在随时撤回或者暂缓的风险。 第四条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到北交所进行登记,并由北交所对其资格进行审核。 第五条北交所将设立涉诉国有资产拍卖结算专项账户对拍卖处置相关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该账户运行受法院监管。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方将拍卖保证金交纳至该账户。 法院要求撤回拍卖的,北交所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意向受让方。 第六条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了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且其最高应价不低于拍卖保留价的,该意向受让方即成为最终受让方。 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北交所组织法院选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 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法院拍卖申请书3篇

法院拍卖申请书一:拍卖申请书 申请人:谭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营盘中路296号元盛大厦16楼a座被申请人:衡山县建国服装实业公司地址:衡山县城关镇建设街18号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在衡山县开元宋塘路10号办公楼下第一层的两间门面(估计45平米每间)强制拍卖,偿付欠申请人本金25万及利息万元。 2、由被申请人承担强制拍卖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衡山县服装厂(原称衡山县建国服装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厂)于一九八九年十月七日向中国银行衡山支行(以下简称衡山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十五万元,期限三个月,该笔贷款由衡山县轻工业局签订了“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一九九o年服装厂又以衡山县轻工业局进行担保,向衡山支行贷款十万元,限期六个月。贷款到期后,衡山县服装厂和轻工业局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由此酿成纠纷。后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衡经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服装厂应偿还贷款本金二十五万元,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日止的利息四万二千零四十六元六角,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年付清,衡山县轻工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人已于20xx年4月14日通过合法转让取得该笔债权,经调查得知现衡山县轻工业局有可供执行财产即为其享有所有权的位于衡山县开元宋塘路10号第一层门面两间。 由于上述款项拖欠时间过长,并且被执行人也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将上述房产强制拍卖,以清偿申请人的上述债款。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谭波 年月日 法院拍卖申请书二:评估、拍卖申请书(273字) 申请人:×× ,男,××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公司

法院强制拍卖的流程

法院强制拍卖的流程 财产。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法院强制拍卖的实施过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强制拍卖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条例》第48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被执行人要求自己变卖财产的情况,《执行条例》只拟定可以准许,但不是应当。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信誉程度,依职权做出决定。如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应给其10日以内的时间,同时,法院在得款后,才能将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拍卖上市公司的股份,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法院不应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法院拍卖其它财产,首先应采取当事人主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确定后,法院与拍卖机构进行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应当载明拍卖的标的、拍卖佣金、拍卖价款的支付等必备条款。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

司法拍卖基本规则

司法拍卖基本规则 司法拍卖相关主要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等。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也可能颁布有地方性司法指导文件。 一、司法拍卖 尽管《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抵押权人往往与抵押人不能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从而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方式实现抵押权。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依照程序拍卖不成的,采取变卖、抵债等方式。 二、评估人民法院对拟拍卖的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可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三、拍卖机构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四、拍卖程序 (一)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二)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先期卖十五日前公告。 (三)预交保证金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四)通知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停止拍卖与合并拍卖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 上海法院3月起推进司法网拍,向社会公布细则。关于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实施细则最新政策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版 一、网拍定义 1、本细则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本市法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见附件一)确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涉案财产的行为。 二、基本原则 2、坚持公开公正。运用网络化手段向社会全程公开司法拍卖整个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司法拍卖活动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3、坚持当事人自愿。由申请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选择网络平台;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4、坚持保护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细化网络司法拍卖操作程序,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参与度高、竞价充分的优点,实现变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充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5、坚持网拍优先。全市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涉案财产的,应当优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宜采

用网络拍卖方式的,经分管执行工作院领导审批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处置。 6、坚持统一管理。高级法院成立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办公室,履行具体管理和工作职责。 7、坚持执拍分离。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由网络司法拍卖办公室和执行局分别承担,实行分工负责。网络司法拍卖相关辅助工作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三、职责分工 8、高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立案庭、执行局负责人任副组长,监察室、行装处、信息处负责人任组员。网络司法拍卖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网络司法拍卖政策制定、实施监管等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工作。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季度一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网拍办")设在立案庭。 本市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和网拍办,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9、网拍办负责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以下事务: (1)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并送达相关报告; (2)确定拍卖财产现状等内容; (3)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税费负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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