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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贯彻执行森林法情况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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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关于贯彻执行《森林法》情况汇报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森林法》的实施是“生态立区”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推动森林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建设“和谐××、文明××”,改善我区的生态环境,依法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农工委XX年度工作要点,区林业局对XX 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森林法》取得的成效

㈠重视植树造林,林业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1、生态建设得到持续发展。XX年林业局以绿化促美化,以绿化促致富,大力推进城郊森林化、农村庄园化、城镇园林化、道路林荫化、农田林网化,共完成造林面积18100亩,四旁植树138万株,封山育林5000亩,均超额完成市、区计划。截止目前,全区森林面积达到55.8万亩,城镇与四旁绿化面积20.6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23.9%,农村村湾绿化率达到45%,建城区人均占有公共绿地10平方米,位居全市远城区前列,为实现区域生态良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产业建设得到稳步发展。全区新建版块基地30034

亩,其中:苗木花卉产业15100亩,水果产业6272亩,有机绿茶2043亩,杉木丰产林6619亩,引进林业企业6家,其中具有国家一级绿化资质企业一家,融资近亿元,目前全区林业产业总面积累计达到30万亩,初步形成了以107国道为轴线的苗木花卉产业,以南部老区为主体的杉木丰产林产业,以××为中心的绿色水果产业和以××为依托的有机绿茶产业的“一线三片”四大产业化生产格局,武汉××苗木花卉基地还被确定为国家级苗木花卉标准化栽培示范区,而且是目前湖北省唯一的一家国家级苗木花卉标准化栽培示范区。

3、家园绿化模式得到社会认可。在新农村建设中,林业局把林业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优化人居环境,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着力点,充分利用农村“闲人、闲时、空闲地”等“三闲”资源和邻湾荒山、荒滩、荒坡等“三荒”资源,发展以小果园、小苗圃、小茶园、小片林为特色的“四小”庭院经济和“环村林业产业圈”,大力推进林业庭院经济“百村万户”工程,新发展庭院经济8600亩,环村产业圈19200亩,形成了一批以××乡××村28组为代表的庭院经济型,以××镇××湾为代表的环湾产业型,以××街××村为代表的生态休闲型,以××街××湾为代表的农家乐旅游型,四种不同风格的农民新村,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在9月16日至18日召开的全国林业推进新农村建设现场会上,

××区××镇××村、××乡××村代表湖北省武汉市“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行动现场,接受中央各部办委领导和全国各林业厅长视察,得到高度评价,××区、××镇××村、××乡××村还分别被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四部门联合授予全国首批“绿色小康县”、“绿色小康村”称号。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欣然题词寄语×ד把更多更好的生态产品献给人民!”。

㈡重视森林保护和管理,执行《森林法》力度进一步加强

1、森林资源清查工作有序进行。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按照《武汉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技术方案》的要求,二类调查工作已于10月10日全面展开,为了做好二类调查工作,我们抽调20人组成了调查专班,并落实了工作经费。截止目前为止已基本完成全部12 个乡的外业调查工作,现在内业工作正在进行之中,预计今年底全面完成森林资源清查工作所有外内业工作。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按照省、市林业局的统一部署,××区成立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与意见》,并在××镇××村、××街××村、××乡××村三个各具代表的行政村开展试点,局党委已投资40多万元,组织20人的调查队伍,对全区森林资源进行清查,摸清家底,为XX年林权改

革工作全面铺开奠定了基础。

3、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逐渐到位。去年4月,我们根据《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省、市局文件精神,对全区XX年度国家、省、市的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及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制定了《××区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截止目前全区生态公益林XX 年度三级管护合同全部落实,共计落实管护合同478份,其中林业局与街、镇、乡、国营林场签订管护合同24份;各街、镇、乡与村集体或集体林场签订管护合同185份;国营林场、村集体或集体林场与护林员签订合同269份,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

4、林政执法得到社会好评。XX年林业局以规范化管理活动为契机,坚持以引导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注重培养市民树立正确的生态伦理,生态道德观念,营造全社会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同时对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绝不姑息,做到以案示警,震慑不法分子,取得了显著成效。森林公安分局、稽查站、野保站,全年共接到涉林案件110起,查处107起,查处率为97%。在办证方面,推广站、野保站、稽查站立足协调服务,严格依法行政,情系服务对象,共办理种苗经营、木材运输、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166份,得到服务对象的一致好评,林业局行政服务窗口还被评为全区红旗窗口。在护林防火工作上,局党委从

抓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物质储备着手,先后投入资金40多万元,清理砍伐防火通道50公里,购买风力灭火机4台、油锯4把、常备灭火弹3000枚,重点防火期内,抽调40人组成防火专班,与各乡镇街防火小分队形成联动,由于应对措施得力,XX年全区仅发生森林火警24起,与前年相比下降了30%,有效地维护了××区生态安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资金投入不足。主要体现在森林防火、森林检疫、植树造林、国土绿化、新农村建设绿化等诸多方面。

二是森林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深入。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不能依法施政,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林业生态保护;林地保护中不批先占、少批多占和乱批滥占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广大农村、农户对森林法规和林业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的理解还有待提高。

三是队伍建设跟不上“生态立区”的要求。一部分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造成的现象是执法队伍缺少应用的林业专业技能,有林业专业技能的又不在执法队伍之中;尤其是乡镇林业站不能满足林业站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的作业设计、执法和检疫等工作。

四是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占用林地开砂采石发生数量增多、毁坏林地面积增大、国有林场和城区周边林地被蚕食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五是造林工程质量还有待于提高。按照国家造林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我区的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除退耕还林工程外其它的新造林“两率”相对较低。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XX年,我们林业部门将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主题,深入贯彻实施《森林法》,当前着实抓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和植树造林等落实情况,扎实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林业生态意识和法制观念。林业部门一定要把森林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使广大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了解和掌握国家林业政策,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贯彻落实林业政策的自觉性,增强全社会林业法制观念和生态保护意识,为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加强打击森林犯罪,切实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力度,维护林业生态安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继续开展多种专项打击整顿行动,加大对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扩大影响范围。严格依法管理林木生产,从严从紧控制采伐指标。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注重科技投入,科学预防,科学灭害,减少病虫害损失。

3、加强造林工程质量管理,抓好各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按照森林法的要求,切实解决好林木用地问题,在保护好现有的林地的同时,推广先进造林模式、适用技术和优质苗木,全面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做到保护林地与植树造林并重;坚持和推广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经验,探索新办法,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林业重点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4、加强林地资源管理,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是加大执法力度,清理整治林地违法案件,严格依法查处侵占林地的违法行为。二是继续贯彻招待森林限额采伐,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三是抓紧进行林权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完成全区林权证发放工作。四是加强林业部门与其他职能管理部门的相互协调,切实形成合力,依法共同管理好林地资源。

5、统筹兼顾,做好其他各项林业生态建设工作。一是积极探索义务植树的有效实现形式,提高尽责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向纵深发展。二是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火灾毁林率控制在0.4‰以下。三是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严防有害森林植物、危险性森林病虫害侵入我区。四是加强种苗市场管理,依法维护林木种苗选育者、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强林业科技推广力度,特别要结合石漠化治理,推广石山造林技术。

自1985年《森林法》实施以来,加快了我区植树造林步伐,提高了全区森林覆盖率;造林机制创新推动了绿色××建设;森林执法管理有效地保护了生态××;护林防火、病害防治措施得力,使我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促进了全区农林发展。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处罚的规定。 本条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作了部分修改。本条除了维持原森林法的规定以外,主要修改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原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修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因为赔偿损失属民事责任,原规定容易误解为行政处罚,两者性质是不同的,实践中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赔的,林业主管部门也不能强制执行,而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则可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述问题;第二,增加了“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的规定,更有利于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不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占得利益;第三,增加了“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更有利于恢复森林资源。 一、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对森林、林木实行限额采伐是保证森林资源消耗得到有效控制、落实“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的主要措施和制度,本法对凭证采伐林木有许多具体规定,如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按照本法规定,有无采伐许可证和是否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是林木采伐是否违法的最主要的界限,另外,林木的权属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侵权违法的重要依据之一。 盗伐林木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它保护森林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

全国乡镇林业工作站站长能力模拟测试(标准答案二)解读

全国乡镇林业工作站站长能力模拟测试(标准答案二) 判断题部分 (每小题 0.5 分,共 20.0 分) 第 1 题. 营造混交林最关键的是选好混交树种。()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2 题. 森林病虫害防治面积按防治的实际面积和作业面积分别统计。 ()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3 题. 征用基本农田的审批权由省级人民政府行使。()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B 第 4 题. 人工林达到同样成材标准所需年限比天然林短。()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5 题. 专题性报告的标题要明显反映出所报告的专题事由,由“事由” 加上“情况报告”或“报告”字样组成。()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6 题.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B 第 7 题. 对于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法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B

第 8 题. 在山地划分立地类型所采用的方法是生活因子法。()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B 第 9 题.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没有变。()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10 题. 林火在短暂的时间内突然释放大量的能量,可以导致一些生物死亡,并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但小面积的林火或低能量火, 有时对森林更新、生长发育还有促进作用。()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11 题. 一个科学的统计指标,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要有科学的统计指标概念;另一个是要有科学的计算方法。()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12 题. 林业行政复议程序可以由林业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而主动提出。 ()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B 第 13 题. 作业设计调查,即三类调查,是为满足林业基层单位进行造林、抚育、采伐设计需要进行的调查,其调查范围一般是森林小班或 具体某一山头地块或作业地段。()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14 题. 占用或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天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浅谈《森林法》的修改

浅谈《森林法》的修改 一、现行《森林法》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体现林业基本法的作用 《森林法》的林业基本法地位在法学界都认可,可实践上,《森林法》并没有发挥作为森林资源法律体系核心法律的基本法的作用。 森林,从生态学讲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一个群落生态系统,包括林地、树木、其他林地植物和栖息的动物。从植物学讲,森林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我国《宪法》第9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外。”现行《森林法》在立法上采用的是《宪法》中的“森林”(即“森林资源”)的概念,但在具体规定上却只着重指木材生产,1998年的修订虽然增加了“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原则规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公益林建设,以及对林地、野生动植物等内容却并未作规定或只是简单的提及,采取另行立法的办法。 立法程序上,《森林法》由人大常委会立法,没有确立其在国家森林法律体系中作为“基本法”的地位,涉及森林的许多内容只能由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来规范。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及法律,《森林法》应有自己完整独立的法律体系,应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森林法》应高于其他森林单行法,理应由人大立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由人大(而不是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是《森林法》立法的必然要求,否则对于《森林法》这一“基本法”衍生和具体化的下位法,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在客观上出现了与母法森林法“平起平坐”、“不分高低”的现象,或只能由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影响其实施效果。 (二)具有明显的行业倾向 我国现行的所有林业法律法规,其指导思想仍然是如何“经营”与“收获”,或者如何保障“经营”与“收获”,除了为数极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_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六项中有关条款外,其他所有涉林法律法规的主题仍然是“木头”林业,倒置了生态与经济的关系。这突出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资源的定义上。 (三)缺乏森林生态保护的制度 森林生态保护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但受观念局限以及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指导,建立在传统林业理论基础上的现行《森林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木材生产促进和保障法,其制度内容主要围绕如何实现森林的经济价值而设计,考量的是如何保障木材供应。这种倒置生态与经济关系的立法理念反映在制度规范中,就是对于森林生态保护制度的严重忽视。虽然《森林法》也有一些森林保护方面的规范,但也只是从维持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生产出发,防治森林火灾、病虫害和禁止毁林事件的发生,关注的重点是林产品的产量和经济利益,而并

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是国家林业局的第一个比较系统地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作出具体规定,目的在于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操作程序,拓宽林业融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于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资源资产,是林业行业所拥有的一笔最大资产,是林业进行扩大再生产的最坚实的物质基础。 《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登记办法》重点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范围、抵押登记的具体程序、登记部门职责、变更登记、续期登记、登记注销、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登记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的法理和法律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它的物权变动不仅与个人利益直接有关,还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并作出专门规定,是其资源特性和法律的共同要求。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和车辆、设备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采用登记成立主义的好处是: (1)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容易确定; (2)不动产抵押合同经过登记,具有了公开性、普遍性的特征,使抵押权产生了对世性、排他性的效力,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国家公权力的有效保障; (3)利用不动产登记的公开告示功能、普遍告知功能,告诫第三人(即可能被抵押权人排斥的其他债权人)抵押权设定的事实,使第三人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有利于促进其合理流动,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森林法》第14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森林法》第15条规定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途径和限制条件。 二、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具体范围 《担保法》明确涉及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只局限于林木抵押,实际上此非本意。 《森林法》第15条,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刑事处罚规定。 一、本条是这次修改的森林法新增加的条款。本条是针对我国毁坏珍贵树木的严重情况而新增加的。珍贵树木是我国森林资源中的宝贵财富,但原森林法只有原则性的保护规定,没有专门的处罚规定,不利于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此次修改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的规定,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加大了惩罚力度。 二、珍贵树木是国家的宝贵自然资源,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植物物种资源十分丰富,高等植物就有3万多种,其中有200多种是我国特有的,世界上十分罕见的珍贵树种,如珙桐、银杉等树种被称为“植物界的大熊猫”。国家历来强调依法保护珍贵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犯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为保护一些珍稀植物,国家建立了一批珍稀植物的保护区。由于珍稀植物的特殊作用,在法律保护方面更是采用了特殊保护措施,如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为了加强野生植物(含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199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将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分为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另外,早在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都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年代久远或多株珍贵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对盗伐、滥伐珍贵树木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为了保护我国珍贵树种资源,1992年林业部发出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 三、1997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新中国刑法首次规定了对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者可以直接给予刑事处罚。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增加了“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以与《刑法》相一致。根据本条规定,违反规定,非法采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及解读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基,在保障木材及林产品供给、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中具有核心地位,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国务院明确要求“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好林地资源的保护利用,不断增加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 本《纲要》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国家林地保护利用战略,明确全国林地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引导全社会严格保护林地、节约集约利用林地、优化林地资源配置,提高林地保护利用效率,实现2020年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实现我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提出的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和蓄积分别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和13亿立方米的目标。《纲要》是指导全国林地保护利用的纲领性文件。

本《纲要》的规划范围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第一章林地保护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保护利用现状 根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04-2008年)结果,全国林地总面积30378.19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31.6%;森林覆盖率20.36%。林地中,有林地18138.09万公顷,灌木林地5365.34万公顷,疏林地482.22万公顷,未成林造林地1132.63万公顷,苗圃地45.4万公顷,迹地(含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709.61万公顷,宜林地4403.54万公顷,林业辅助用地101.36万公顷。 专栏一不同时期全国林地状况和森林覆盖率 2007)确定的林地、部分园地、部分建设用地、部分未利用地,下同。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

2019-新森林法处罚条例word版本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新森林法处罚条例 森林法是调整人们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森林法处罚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新森林法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 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 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 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 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 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林业法律法规

2012.07.27 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 杨全胜 一、林业行政执法设定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17号 颁布日期:1984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1985年11月1日 修订日期:1998年4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9号 颁布日期:1988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1989年3月11日 修订日期:2004年8月28日 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二)行政法规 1、《植物检疫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98号令 颁布日期:1983年1月3日 实施日期:1983年1月3日 修订日期:1992年5月13日 2、《森林防火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8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1988年3月15日 修订日期:2008年11月19日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46条令) 颁布日期:1989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1989年12月1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278号令) 颁布日期:2000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29日 5、《退耕还林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367号令) 颁布日期:2002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20日 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第10号令) 颁布日期:1996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1996年10月14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 颁布日期:2001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4日 (四)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 颁布机关: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3号 颁布日期:2001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19日 二、林业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确认 (六)行政裁决 (七)行政给付

森林管护工作总结范文

森林管护工作总结【一】:森林管护工作总结 森林管护工作总结 我于*年*月被评定为森林管护高级工。平时工作中,在**和**林业站的领导下,在各党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认真学习并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条例》等国家林业法规政策,切实加强对**区域森林资源的保护,遏阻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确保了森林资源安全,维护了生态安全,为**区域林区的社会稳定、生态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管护任务及责任区情况 几年的森林管护工作中,签订了管护责任书,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和林地都采取了定时、不定时的交叉管护。根据交通、地理、森林分布等情况做了针对性的管护,并长期保持对各个范围内专职护林员和兼职护林员的工作联系。 二、森林管护方面 (一)宣传贯彻执行《森林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民参与、齐抓共管,提高了广大林农的生态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在乡、村、社各个交通要道、路口、车干道、沿公路岩石及农户房侧书写森林管护宣传标语180余条,在重点林区参会100余次,有效地宣传了防火条例、森林管护、林政管理、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认真落实发放一年一度的护林防火户主通知书,张 贴县政府护林防火戒严令,切实提高全民防火意识。认真贯彻森林防火“两项制度”。在巡山护林工作中,无论是村、社、农户还是田间地头,走到那里就要宣传到哪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将违法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形成了全民参与、共同维护森林资源安全的良好局面。 (三)在巡山护林过程中及时发现滥伐木材、无证运输、无证收购、毁林开荒等违法行为,并积极依法处理。督查一年一度的木材采伐,有效地制止了违法行为,做到了依法护林、依法兴林,维护了林区和谐。 三、积极完成林业站指派的其他工作 在巡山护林的同时,积极完成**林业站安排的退耕还林地补植、天保工程育苗、造林工作。 四、存在不足 由于**区域内森林面积广泛、林间交通不便,森林管护难度较大;另外,由于管护人员

我国森林法价值理念的历史嬗变与森林法的修改-世界林业研究

第24卷第4期世界林业研究Vol.24No.4 2011年8月World Forestry Research Aug.2011 我国森林法价值理念的历史嬗变与森林法的修改* 张兰王世进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341000) 摘要:价值理念是森林法修改时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它决定了森林法所要促进的价值以及价值实现的立法选择。伦理观的更新是森林法价值理念变迁与发展的价值先导。我国历次森林法的价值理念均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基础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确立为森林法提供了新的价值导向,森林法价值理念要实现历史性转变并进而统领森林法的修改。 关键词:价值理念,环境伦理观,历史嬗变,可持续发展,森林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DF4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241(2011)04-0013-06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Value Idea of Forest Law in China and Amendment of Forestry Law Zhang Lan Wang Shijin (Research Center of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Law,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Ganzhou341000,Jiangxi,China) Abstract:The value idea is the core issue that must be considered when the forestry law is amended.It decides the value that the forestry law shall promote and decides the legislative choice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The renewal of ethics is the guide to value for the chang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value idea of forestry law.The value idea of the previous forestry laws in China are all based on the ethic of anthropocentrism.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ethic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vides the forestry law with new guide to value.The value idea of forestry law in China should realize the historical shift and then guide the amendment of the forestry law. Key words:value idea,environmental ethic,historical evolution,sustainable development,amendment of forestry Law 我国森林法自实施以来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的应有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森林法的价值理念与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根本冲突。 1森林法价值理念与环境伦理观 法的价值理念是法学的核心理论问题,也是法的根本出发点。它是关于理想中的价值追求的系统理论和表述,这一理想中的价值追求需要通过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司法程序予以释放、体现和实现[1]。森林法的价值理念就是关于理想中的森林法价值追求的系统理论和表述。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法律的存在本身,而是借助于法律追求和实现一定的价值目标。法的价值追求体现了人们的价值观,是指人们对法的价值的认识和看法,指人们想通过法实现的一定愿望。森林法的价值理念体现了一定时期人们对于森林法价值追求的要求,体现了人们期望通过森林法的实施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这种价值理念进而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体现于森林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乃至对森林法的实施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价值理念是统领森林法的根本观念,决定了森林法所要促进的 *收稿日期:2011-02-01 基金项目:2009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环境法史研究(FX0910) 作者简介:张兰(1978-),江西理工大学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E-mail:yiong711@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7744532.html, 王世进(1965-),江西理工大学教授,法学学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

第十一单元 《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一单元2学时 主要知识点:《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教学手段:讲解自学 第四节矿产资源保护法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 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为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富集物,是自然资源的一种。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我国的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重要矿种贫矿多、富矿少,有的甚至短缺;二是伴生矿多,单一矿少,分选冶炼困难;三是地区分布不均,且很多矿产处在开采条件极为困难的偏远山区和生活条件极为恶劣的地区,不易开发利用;四是人均占有量低,有些矿产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五是开发利用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低,浪费和破坏严重。我国矿产资源的这种现实状况决定了我国必须十分注意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便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保护法主要由《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征收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组成。 二、矿产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探矿、采矿权问题 《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1.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和保护: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2.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限制转让: 《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转让: (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允许进行转让,更不得倒卖牟利。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保护管理制 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制度。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法规标题】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3-5-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7744532.html,/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1178106 306 ?【全文】 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 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0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附: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

森林法讲解

虹桥镇机关干部 2013年3月份学法资料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讲解 一、《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了解《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及出台的目的意义是为了更好地掌握《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法,本身是政策的条文化和法制化,体现的是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森林法》主要体现的是国家保护和发展林业的经济政策。一个时期国家经济政策的出台,有其相应的环境条件和历史背景。1979年制订《森林法(试行)》,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适应计划经济制定的林业管理政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森林法》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86年以后就不断地有人提出要修改《森林法》。到了1989年,全国人大对《森林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后认为,需要对《森林法》进行修改,到1993年,原林业部开始筹建《森林法》修改小组,1994年正式运作。但是在市场化推进过程中,林业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森林法》修改工作进展缓慢,一直到1998年4月才完成,历时近五年。原计划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完成的立法任务,到第九届全国人大才完成。 ㈠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工业社会向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

以后,对林地管理力度已经达到了同耕地同样的管理力度。也就是说,对耕地的管理力度严到什么程度,林地的管理也严到什么程度。耕地最严厉的政策也就是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占一造一”,也就是占一亩耕地,必须造一亩耕地。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少一亩林地,同样,用地者也必须恢复一亩林地。这充分反映我们国家对林业的高度重视,正如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讲的那样,是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快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大计来对待的。 ㈡我们国家的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可以说,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改善我们国家生态环境问题,关系到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根本大计。这样说,是因为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了。这里有几个数字,可以充分说明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一是我国每年由于各种生态灾难(包括水涝、干旱等),造成的损失都在2000亿元以上。2000亿元相当于我们国家年财政收入的五分之一(按1999年数),损失严重。二是我们国家有近1亿人生活在黄河这条“悬河”之下,为什么说黄河是一条悬河?由于水土流失严重,黄河的河床不断增高,人们也就不断加高堤坝,很多地方堤坝的高度已高出地面近10米。每年仍在以10厘米的速度增加,就像人们头顶上顶着一盆水。在这个1亿多人口的区域,其产值要占到全国的近三分之一。黄河已经有二十多年没有成灾了,如果黄河成灾,比长江造成的危害还要大,因为长江两边有很多山脉或丘陵地带,可

新修订《森林法》知识问答试题及答案

新修订《森林法》知识问答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 1. 新修订的森林法,自 2020 年()起施行。 A 、 5 月 1 日 B 、 6 月 1 日 C 、 7 月 1 日 ( 正确答案 ) D 、 8 月 1 日 2. 新森林法专门增加植树节的规定,明确每年()为植树节。 A 、 2 月 12 日 B 、 3 月 12 日 ( 正确答案 ) C 、 4 月 12 日 D 、 5 月 12 日 3.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

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 、 15 日 B 、 30 日 ( 正确答案 ) C 、 60 日 D 、 90 日 4. 新森林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 A 、目标责任制 B 、普法责任制 C 、林长制 ( 正确答案 ) D 、河长制 5. 新森林法规定,()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A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 正确答案 ) B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C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D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 新森林法规定,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A 、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 B 、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

森林法法律法规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学 学院 班级 姓名 学号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摘要: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森林资源保护旨在促进森林数量的增加、质量的改善或物种繁衍,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森林功能、效益的保护性措施.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立法较早,从1963年起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森林保护法体系,本文从森林法、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近年的修订情况三方面阐述了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onservation of forest resources LIU Chong (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 & Chemistry Engineering X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 Abstract The forest resources are the combination of forest and the organisms in which they grow. The conservation of forest resources is aimed at promoting the increase of quantity of forest,the improvement of quality or propagation of species,and other protectiv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function and benefit of forest. A series of laws on conservation of forest resources have been consistently published since 1963 and established the law system .The article is related to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onservation of forest resources from three aspects concluding laws,regulations and modification of the laws. Key words forest resources; conserv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随着自然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的稀缺,世界各国都在自然资源立法方面不断改进,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73年农林部发布了《森林采伐更新规程》,1979年《森林法(试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调整有关林业生产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个人之间林业经济关系,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是国家组织、领导、管理林业经济的有力工具,属于经济法中一个重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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