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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限田制和田税征收方式_对张家山汉简再研究

汉初限田制和田税征收方式_对张家山汉简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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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限田制和田税征收方式

对张家山汉简再研究

李恒全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210097)

内容提要: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之受田宅律文,其实施对象是汉初军队系统的复员人员,而非全国人民,是?法以有功劳行田宅#精神的具体体现;?授田#授予前属于国有,授予后即归被授者私有。?授田#现象在历代王朝基本上都有过,有的是土地国有制,有的则是土地私有制。汉代国家一方面承认民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同时对土地的转让、买卖和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其方法是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限额,因此,汉代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限田制。刍稿税与田税是不同的税种。张家山汉简 算数书!的大量材料证明,汉初田税是以亩为单位,按实有亩数计征,这与刍稿税按顷计征截然不同。

关键词:汉代 土地私有制 田税 张家山汉简

一、汉初土地制度是限田制

传统观点认为,秦?使黔首自实田#令颁布,标志着土地私有制在法律上的确立。近年来,随着张

家山汉简的发表,学术界多认为汉初继续实行商鞅变法以来的土地制度,即国有制形式的授田制。

?此种观点有两点基本认识:1、授田对象是全体人民;2、授田是国有性质,被授予者对授田没有私有权。这可以说是对传统观点的颠覆。但汉初继续实行战国授田制形式土地制度的结论却有诸多值得疑问的地方,如我们是根据什么理由确定授田对象是全体人民的呢?被授予者对授毋没有私有权,但授田却是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的,这种矛盾又如何解释呢?因此,笔者认为,对汉初土地制度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张家山汉简反映的军功授田

二年律令!受田宅律文并没有昭示律文具体的实施对象,然而研究者一般认为其实施对象是全体人民。这大概是认为汉初军队中不存在庶民、司寇、隐官等群体。那么,汉初军队是否存在庶人、司寇、隐官呢?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把张家山 二年律令!受田宅律文摘录如下: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简310)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二十五顷,公乘二十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简311)更四顷,簪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简312)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口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赢,得以赢。宅不比,不得(简313)。

二年律令%户律!又规定:

宅之大方三十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简314)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

122%?参见朱绍侯 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 史学月刊!2002年第12期;高敏: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

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二十五宅,公乘二十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简315)五宅,不更四宅,簪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

欲为户者,许之(简316)。

?下面,我们先考察一下秦汉军队的构成,然后再来讨论律文中的相关问题。

秦汉之际,军队成员的构成较为复杂。 军爵律!规定:?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意思是隶臣斩获敌首应授爵为公士,而请求退还公士的爵,用来赎免现在为隶妾的妻一人,可以允许,所赎的都免为庶人。 史记!卷6 秦始皇本纪!:?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谪遣戍。# 文献通考!卷149 兵考一!引山斋易氏之说:?始皇既并天下,北筑长城,南戍五岭,又有骊山、阿房之役,并不足用,乃至发谪。先发弛刑之类,次发贾人之类,次发治狱不直者之类,次以隐官刑徒者,次以尝有市籍者,又其次则大父母、父母常有市籍者。先发里门之左,名闾左之戍。未及发右,而二世立,复调材士五万人,以卫咸阳。民不聊生,天下骚动,而胜、广起矣。#对于弛刑,李奇解释为:?弛,废也。谓若今徒解钳赭衣,置任输作也。#师古曰:?中都官,京师诸官府也。汉仪注长安中诸官狱三十六所。弛刑,李说是也。若今徒囚但不枷锁而责保散役之耳。#)弛刑,即去掉刑枷的囚徒。为了阻挡反秦义军进攻,秦二世?令少府鄣邯免骊山徒、人奴产子,悉发以击楚军,大败之。#? 汉书!卷1 高帝纪上!记载汉王刘邦骂项羽曰:?吾以义兵从诸侯诛残贼,使刑馀罪人击公,何苦乃与公挑战!#汉高帝十一年,英布叛乱时,?赦天下死罪以下,

皆令从军#。+汉高祖二年,?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师古曰:?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

徭役也。#,这里包括庶人、刑徒、亡人、贾人等各种身份。

军功爵者、庶人、士伍、刑徒是人特定的等级身份。在社会上是哪种等级身份,到军队中仍然是哪种身份。如秦律 封诊式%夺首!:?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意思是乡某爰书:根据某县县丞某的文书,查封被审讯人某里士伍甲的房屋、妻,子、奴婢、衣物、牲畜。说明士伍在社会上是存在的。士伍入伍后,其等级身份仍然是士伍。如 封诊式%夺首!:?某里士五(伍)甲、公士郑才(在)某里曰丙共诣斩首一,各告曰:.甲、丙战刑(邢)丘城,此甲、丙得首也,甲、丙相与争,来诣之。/#0这是士伍甲与公士丙为一个首级而争功事例。秦简在叙述这件事时,提到的是他们的等级身份,而不是具体职务。同样道理,军功爵者、庶人、刑徒在社会上是什么身份,在军队中应具有同样的身份。汉代军人的等级身份与其在军队中的职务虽有联系,但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商鞅变法时,官与爵挂钩,关系密切,至汉代,官、爵逐渐分离,爵为功而设,官以才

能担任。1在汉初,等级身份象征着更为可靠的政治地位,是获得利益的依据,而职务是不稳定的,是临时性的。这也是 二年律令!授予田宅,根据的是爵位身份,而不是职务的原因。

要之,秦汉军队存在庶人,也存在包括司寇、隐官在内的刑徒。此外,从文献资料看,秦汉军队中有一些有军功爵者,因违犯军法,被免为庶人,甚至沦为罪犯的情况。 汉书!卷61 张骞传!载,张骞?与李广俱出右北平击匈奴。匈奴围李将军,军失亡多,而骞后期当斩,赎为庶人。#公孙熬?为骑将军,%123%汉初限田制和田税征收方式

?()?+,?

01参见李均明 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 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57页。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49页。 汉书!卷1 高帝纪上!。

汉书!卷1 高帝纪下!。

汉书!卷31 陈胜传!。

汉书!卷8 宣帝纪!注。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93页。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 176页。下引律文只标简号。

出代,亡卒七千人,当斩,赎为庶人。#?赵食其?从大将军出定襄,迷失道,当斩,赎为庶人。#(武帝元

封三年,?楼船将军杨仆坐失亡多免为庶民#。)上孙家寨有关军法的简文载:?将长及死不出营营私

卒将吏皆耐为鬼新其#。?杨仆?坐为将军击朝鲜畏懦,入竹二万筒,赎完为城旦。#+ 汉书!卷50 冯

唐传!:?云中守尚坐上功首虏差六级,陛下下之吏,削其爵,罚作之。#秦简中的刑徒在司寇之下有?候#,汉有?罚作#。罚作, 汉官旧仪!曰:?男子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到三月。#这些人被免为庶人,或沦为刑徒后,应仍然留在军队中服役。上述记载尽管多为文帝以后的事例,但其理可推之汉初。

庶人、司寇、隐官,军队中有,社会上也有, 二年律令!受田宅律文中的庶人、司寇、隐官是指哪一部分呢?这一点律文没有明示,但笔者认为应该是指军队中的。这样说主要有二点理由:

(一) 二年律令!之受田宅律文与汉高帝五年诏的精神是相符的,是?法以有功劳行田宅#精神的具有体现。

汉书%高帝纪!:

(五年)夏五月,兵皆罢归家。诏曰:?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相

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 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其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汉高帝五年颁布的这道诏令有两点是值得注意的:第一,对流民是?复故爵田宅#,即恢复其原有的土地和爵位,就是承认其战争前原有的土地和爵位,与?授田#不是一回事;第二,诏令明确规定?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而且对其中的高爵者?先与田宅#,予以优待。这与 二年律令!受田宅律文的精神是一致的。在这一点上,目前学术界的看法也基本一致,高敏先生更进一步指出:?根据上述 户律!关于给有爵者按爵级高低授予田宅的数量规定,表明只有汉高祖五年给从军归者与高爵者大规模赐爵和给与田宅之事与之符合;且从法律规定.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的话来看,更说明 户律!所指的授田宅对象是汉五年的.从军归者/和获得高爵者,因为除此之外,由于大规模战争的结束,无其他事件有所谓.不幸死者/。因此,我怀疑 二年律令!中的上述 户律!律文,似乎就是汉高祖五月诏的原型,至少也应是依据汉高祖五年五月诏而制定的法律。#,?行田宅#的对象是?有功劳#者,何谓?有功劳者#?就是?从军归者#,即复员军人。因此,上文所引 二年律令%户律!的两条受田宅律文应是高帝五年诏内容的具体化,是针对有?功劳#的军队复员人员,律文所云之?庶人#、?司寇#、?隐官#,当指军队系统中的?庶人#、?司寇#、?隐官#。此外,诏书中有?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这句话,有的学者推测,普通社会成员也是授田的。我觉得这句话是指小吏达到了其应该占田的限额,并不能说明小吏的土地由国家授予,对这一点,下文还要论及。

(二)司寇是轻刑罪犯。关于汉文帝刑制改革前罪犯刑期的问题,自云梦秦简发表之后,颇有争论,对司寇的刑期,主要有两岁刑和无期刑两种观点。本文无意涉及这种争论,只是想要说明,不管司%

124%中国经济史研究 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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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敏: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诸律的制作年代试探!, 史学月刊!2003年第9期。

汉书!卷17 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李均明、何双全: 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3页。

汉书!卷6 武帝纪!。 史记!卷111 卫将军骠骑列传!。 史记!卷111 卫将军骠骑列传!。

寇是两岁刑还是无期刑,从逻辑上讲, 二年律令!受田宅律文之司寇只有是军队复员人员才是合理的。认为司寇是两岁刑的学者,其依据主要是 汉官旧仪!和 汉书!卷23 刑法志!中的有关记载。 汉官旧仪!:?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完四岁。鬼薪三岁。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罪为司寇,司寇,男备守,女作如司、寇,皆作两岁。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到三月。#? 汉书!卷23 刑法志!:?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是说司寇是两岁刑,服刑期满后,身份仍为庶人。假如律文中?司寇#是指社会上的?司寇#,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因为判刑的?司寇#是囚徒,属非自由人,是无法受田的,而刑满释放的?司寇#是庶人,应该与庶人受同等数额的田宅,同时刑满释放的?司寇#也不应该被称为?司寇#,因为其身份已经是庶人。因此,?司寇#只能指军队系统中?司寇#,由于他们刑期未满,仍然是司寇身份,但刑期较轻,对国家具有贡献,所以在军人复员之时,也被提前释放,并被授予田宅。认为司寇是无期刑的学者认为,上述 汉官旧仪!和 汉书!卷23 刑法志!之记载是汉文帝刑制改革后的事实,改革前刑徒都是无期刑,其区别在于所服劳役之轻重有别,司寇所服役种较轻。如果司寇是社会上的,有两点不合理之处;一是司寇作为非自由人授田不合情理,二是汉初土地并没有达到非常富余的地步,汉高帝五年诏云?而有功者顾不得#,就是说很多有军功爵的人土地都不能满足。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的一组竹简,记录了郑里农户的田亩数

量,最少的8亩,最多的54亩(是唯一超过50亩的户),大部分农户土地在30亩以下。(凤凰山汉墓

与张家山汉墓均在湖北江陵,且年代较为接近。在很多军功爵者无法满足土地,很多平民只占有极少土地的情况下,给罪犯授田,且数额较大,显然不合乎逻辑。因此,这种司寇不可能是社会上的。秦无期刑的特点是不定期刑。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对富谷至的说法深表赞成:?富谷氏认为,虽然秦律未规定劳役刑的刑期,但服刑者可以因临时的赦免令而获释;如果把这一因素考虑进去,那么称其为.无期刑/(即终身刑)不如称其为.不定期刑/更接近实际情况。#)张建国先生也认为,汉文帝十三年(前

167年)以前,从秦继承下来的劳役刑是不定期刑(特定意义上的无期徒刑)。

?军功无疑是作为无期刑的司寇获得赦免,并被授予土地(数量甚至比社会上许多庶人多)最合理的解释。此外,关于司寇所服劳役, 汉官旧仪!:?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沈家本说:?司,犹察也。古别无.伺/字,司即伺察之字。司寇,伺察寇盗也,男以备守,其义盖如此。#+可见,司寇的职责具有军事性质。律令规定给他们赐田,显然跟服务于军队有关。

综上所述, 二年律令%户律!的两条受田宅律文,其实施对象是军队复员人员,而不是全国人民。对军队复员人员的授田宅,具体由地方政府办理,其方法是按为户先后时间顺序授予田宅,如果时间相同,爵位高者优先。 户律!简318载:

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

原则上,所授土地不能过于贫瘠,除非被授者愿意,一般不被授予。如 田律!简239:

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

田律!简244:

田不可垦而欲归,毋受偿者,许之。%125%汉初限田制和田税征收方式

?

(

)?+(清)沈家本: 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98页。

张建国: 西汉刑制改革新探!, 历史研究!1996年第6期。

滋贺秀三: 西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刘俊文主编: 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中华书局出版社1992年版,第76 82页。

参见李均明、何双全 散见简牍合辑!,第70 72页。(汉)卫宏: 汉官旧仪!, 四库全书!(第64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5页。

就是说,如果被授土地贫瘠而不能垦,可以退还给官府,但不能要求另外补偿。这一条律令说明,此种授田是一种优待,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这不同于战国全民性的授田,如果是战国授田,是不能随便退还的,因为授田,是与为国家纳税服役联系在一起的,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二)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的授田是土地私有制

授田是来源于国有土地,但土地授予后是属于私人抑或国家,即授田的性质,要根据授田所体现的特征来定。

说文解字!曰:?授,予也。#授田,直接的含义就是国家自上而下给予臣民以土地。就这个意义上来说,授田的存在是相当广泛的,除了西周井田制、战国授田制、北魏和隋唐的均田制实行授田外,授田在各个朝代基本上都是存在的。有的是授田予官吏,如 宋史!卷4 太宗一!载,太平兴国四年,?以榆次县为新并州。优赏归顺将校,尽括僧道隶西京寺观,官吏及高赀户授田河南。#有的是招抚流亡,促民耕垦,如 宋史!卷34 孝宗二!载,乾道八年,?诏京西招集归正人授田如两淮。#元朝时大臣董文

用召为西夏中兴等路行省郎中,?于是民之归者户四五万,悉授田种,颁农具#。

?明初,凡逃户,?督令还本籍复业,赐复一年。老弱不能归及不愿归者,令在所著籍,授田输赋。#( 明史!卷170 于谦传!:?时山东、陕西流民就食河南者二十余万,谦请发河南、怀庆二府积粟以振。又奏令布政使年富安集其众,授田给牛种,使里老司察之。#清雍正六年十二月诏曰:?宁夏22闻彼中得水可垦之地,计二万余顷,每户以百亩授田,可安置二万户。朕已谕令广行召募远近人民,给以牛具、籽种、银两,俾得尽力开垦,给为世业。#)有的是对特定地区人口普遍性的授田,如 金史!卷47 食货二!载,金世宗大定二十一年正月,?上谓宰臣曰:.22近已禁卖奴婢,约其凶吉之礼,更当委官阅实户数,计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赡者方许佃于人。仍禁其农时饮酒。/#明洪武年间,曾将太仓官田授予百姓,标准是?见丁授田十六亩。#? 明史!卷77 食货一!:?又以中原田多芜,命省臣议,计民授田。#有的是带有救济、补偿性质,如 明史!卷227 宋仪望传!:?宋仪望,字望之,吉安永丰人。嘉靖二十六年进士。授吴县知县。民输白粮京师,辄破家。仪望令诸区各出公田,计役授田赡之。#有的是直接给个人授田,如 元史!卷24 仁宗一!载,元至大四年九月,?丙午,遥授湖广平章、安南国王陈益稷入见,言:.臣自世祖朝来归,妻子皆为国人所害,朝廷授以王爵,又赐汉阳田五百顷,俾自赡以终余年。今臣年几七十,而有司拘臣所授田,就食无所。/帝谓省臣曰:.安南国王慕义来归,宜厚其赐,以怀远人,其进勋爵、受田如故。/#这也说明?赐田#与?授田#说法不同,其义一也。这些授田一般归被授予者私有,属于私有土地性质。也有的授田,被授予者仅有使用权,如金朝正隆二年,?命兵部尚书萧恭等,与旧军皆分隶诸总管府、节度使,授田牛使之耕食,以蕃卫京国。#+

从上述材料看,授田的对象有时是某个地区的全体民户,有时是特定的人群,有时只是特定的个人。土地在授予前属于国家,但授予后,却往往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有的土地被授予后,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被授予者只有占有权或使用权,属土地国有制性质;有的土地授予后即归被授予者私有,可以转让、继承和买卖,属土地私有制性质。

二年律令!有关于土地继承、转让和买卖的律文,揭示了包括授田在内的汉初土地的性质。

户律!: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简334)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简335),罚金一两(简336)。%

126%中国经济史研究 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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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史!卷44 兵志!。 明经世文编!卷22 王周二公疏!,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76页。

世宗宪皇帝实录!(一), 清实录!(第7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127页。 明史!卷77 食货一!。 元史!卷148 董文用传!。

该条是关于根据遗嘱分割遗产的处理办法,强调主管官吏须按遗嘱办理,否则要处以罚金,并且所分田宅,要准时入户上籍。

户律!简321:

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

所授田宅可以出卖,但送人或出卖后,就不能再次要求授予。这是专对授田而言的。

户律!简322:

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

代户,即代原户主而为继户主者,?该律文是说田宅买卖,主管官吏必须迅速办理过户手续,不得拖延,否则,超过一天罚金二两。这说明田宅买卖是受国家保护的。

土地买卖,是土地私有制的特征。汉初土地可以转让、继承和买卖的事实说明,包括授田在内的汉初土地是私有制。战国授田制有两个特征:一是授田对象是全体人民;二是土地授予后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即是土地国有制。这与汉初土地制度显然不同。因此,尽管汉初存在授田现象,但我们不能认为汉初仍然实行战国授田制形式的土地制度。

二年律令!对土地占有和买卖还有一定的数额限制,不同等级规定相应的占田限额。这实际是国家对土地占有的宏观调控,属于主权的体现,并不否定土地的私有性质。对土地占有和使用的约束,对占有土地的最高额的限制,在当今实行私有制的国家和地区也是存在的。如1946年日本?农地

改革#规定:农民拥有土地不得超过三公顷。

(台湾 土地法!第28条规定:?省或院辖市政府对于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种类及性质,分别限制个人或团体所有土地面积之最高额。#台湾 土地法施行法!第7条补充规定:?限制土地面积最高额之标准,应分别农地、宅地、兴办事业等用地,宅地以10亩为限,农地以其纯收益足供一家10口之生活为限,兴办事业用地视其事业规模之大小定其限制。#)可见,即使在当今实行私有制的国家和地区,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并非可以绝对自由地支配和使用。

户律!简319:

田宅当入县官而诈代其户者,令赎城旦,没入田宅。

收律!简174有:

罪人完城旦春、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

第一条律文是说应没入官府的田宅,如果有人冒其户名,用欺骗手段占有田宅,要判处赎城旦的刑罚,并没收其田宅。这是对绝户田的处置规定。第二条律文规定判处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刑罚的,要收其妻、子、财产、田宅。绝户田及因犯罪而籍没的田地归国家所有,是中国各个王朝的惯例。这是封建国家作为主权者,而非土地所有者的体现。

(三)汉代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限田制

汉代土地私有制称为名田制。汉初名田主要有三个来源,即军功赐田、自有土地和买卖的土地。军功赐田是汉代名田的来源之一,但并不是主要的来源,对于广大的编户齐民来说,土地主要的来源是原先占有的土地,以及买卖而来的土地。

从 二年律令%户律!之受田宅律看,被授田的军队复员人员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有爵者,又分为二十个等级;第二个层次是无爵的公卒、士伍、庶人;第三个层次是犯有轻罪的司寇、隐官。等级不同,授予田宅的数额也不同,整体上是从彻侯、关内侯向下依次降低。这各个等级授予的土地数额是根据什么标准制定的呢? 二年律令%户律!之受田宅律有?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赢,得%127%汉初限田制和田税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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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强: 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第55 56页。

柴强: 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76页。参见朱绍侯 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 史学月刊!2002年第12期。

以赢。#说明军队复员人员的授田有不足额的情况。汉高帝五年诏云:?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意思是没有军功的基层小吏占田已经足额,而有军功的复员人员却没有占足。当然,由于小吏不是军队复员人员,他们占田在原则上不可能是授田,但可以通过买卖,或利用权力营私舞弊、巧取豪夺来占田,刘邦批评的正是这种情况。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在军队复员人员之外,普通大众的占田虽然不是由政府授予,但也是有限额的,这说明,当时在整个社会上有一套不同等级享有不同数量田宅的标准, 二年律令%户律!受田宅律的授田数额依据的就是这种标准。这种标准是限额,各个等级占有的田宅不能超过相应的限额,即只能小于或等于限额。汉代的土地制度就是这种不同等级拥有不同土地限额的限田制。 汉书!卷24 食货志上!载师丹语:?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以往,学界往往根据这段话和 汉书!卷24 食货志上!所载董仲舒语,认为汉初不曾限田。现在看来应该修正这种观点。限田规定在汉初是存在的,应该说,汉代名田制本身就是限田制,只是汉初没有认真贯彻而已。

置后律!简384有:

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

意思是女子为户主后又出嫁了,丈夫可以将妻子的田宅来顶替他不足额的部分。但如果宅基地不靠在一起,即使不足额也不能拿来补足。 户律!简320也有类似规定:?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不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普通百姓所买之宅与原来宅地不相连,不允许,但官吏与宦皇帝可以。此项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编户齐民的管理。这里有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即如果夫妻俩的田宅之和超过丈夫应该占有的限额,多余部分怎么处理?我们认为,一般来说是出卖,因为田宅属于私有性质,可以转让或买卖,所以,多余部分的田宅应该被转让或卖掉,而不可能由国家收回,哀帝时,限田令实施后,?时田宅奴婢贾为减贱#,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如果限制措施不严格,多余的田宅也不会转让,很自然就出现?田宅逾制#的现象了。

置后律!简387有:

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

意思是寡妇作为继承人,其继承的田宅数量,按其子继承户主应该占有的标准继承,如果寡妇不具有户后的条件而坚持立户的,其继承的田宅数量,只能以庶人的标准继承,即不能超过一顷之田和一宅。其多余之田宅显然是要被卖掉的。这两条律文说明了限田在法律上是如何操作的。

从文献材料看,对占田的限制不仅仅是汉初的事,在整个汉代一直若隐若现地存在着。汉武帝时设立部刺史,?以六条问事#,首条就是惩处?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汉书!卷24 食货志上!载,哀帝时,?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东汉之初,东海公刘庄说:?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 后汉书!卷79 仲长统传!:?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所谓?逾制#、?过制#说明?制#是存在的,?制#就是占田的限额。虽然?制#即限田的规定在汉代大部分时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只是作为一种摆设而存在着,但?制#一直存在着应该是没有疑问的。

二、汉代田税是以亩计征

将土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联系起来,是持战国授田制学者的一种看法。持战国授田制观点的%

128%中国经济史研究 2007年第1期

?

( 后汉书!卷22 刘隆传!。

汉书!卷19 百官公卿表上!师古注。

学者一般认为战国田税以顷为单位征收,?其理由有两点:其一,云梦秦简 田律!云:?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两石。#(这说明秦国刍稿是以顷为单位征收的。其二,认为战国各诸侯国统一以百亩为标准授田,并由此得出田税也是以百亩为单位征收的结论。而实际上,这种看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1、云梦秦简 田律!之?入顷刍稿#条只说明秦国刍稿是按顷征收的,但不能说明田税也是按顷征收的,因为该条没有规定田税的征收方式,恰恰说明田税征收方式与刍稿是不同的。 商君书%垦令!:?訾粟而税#,说明田税是按谷物的实际产量征纳。2、战国各国并不是都以顷为单位授田的,即使象秦魏这样以顷为单位授田的国家,其田税也不是按顷征收的,因为农民的百亩

之田并不单纯种植一种谷物,而是几种谷物并种,这决定着田税只能以亩为单位征收。

)汉代田税征收历来有三种说法:一是浮动税说;?二是定额税说;+三是田税依照田亩与产量相

结合的办法征收。,但这三种说法都是按实有亩数来计算的。张家山汉简的发表似乎改变了这种看

法,有的学者认为,西汉田税以顷为单位征收,即使不足百亩也要按百亩征收,其理由一是汉初实行战国授田制形式的土地制度,授田以顷为基本单位;二是张家山汉简 田律!之?入顷刍稿#条表明汉初刍稿税是以顷为单位征收的。

汉初实行战国授田制形式土地制度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这一点上文已经作了论述,授田制与田税征收按顷抑或亩,并无必然联系,诸多材料证明,战国授田制下田税是按实有亩数计征。当然,以战国田税征收方式,简单比附汉代田税征收方式,在逻辑上是不通的。汉代田税征收方式需要从当时文献或考古资料所透露的信息中作出判断。因此,张家山汉简 田律!之?入顷刍稿#条就成为西汉田税

以顷计征观点之主要依据。

?张家山汉简 田律!:

入顷刍稿,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稿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

罚黄金四两。收(简240)入刍稿,县各度一岁用刍稿,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稿。刍一石当十五钱,稿一石当五钱(简241)。

此条律令说明,西汉初刍稿征收仍然是按顷计算的,但能否依此得出田税也是按顷征收的呢?笔者认为这种推论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需要辨明的是刍稿税是否属于田税之一种。 说文%部!:?刍,刈也;象包束之形。# 禾部!:?稿,杆也。杆,禾茎也。#刍稿,通常指牧草、禾杆。政府征收刍稿,主要是供马匹、牲畜作饲料之用。而田租在物质形态上是谷物。 说文!曰:?税,租也。#因为当时?租#与?税#互用,故对?田租#,后人往往又称之为?田税#。史游 急就篇!:?敛财日赋,敛谷曰税,田税曰谷,皆所以供公家之用也。#在汉代文献中,常有免除刍稿税与田租的记载。有时刍稿税与田租同时被免除。如 后汉书!卷1 光武%129%汉初限田制和田税征收方式

?

(

)?+,?关于汉代田税以顷计征观点的其他论据之驳议,可参见李恒全 也谈西汉田税的征收方式问题!,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汉代田税百亩征收说确难成立!,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参见高敏 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第117页;黄今言: 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

韩连琪先生认为,汉代的征收田租,虽然规定为三十税一,但却不是按每亩收获物的产量作标准,而是按田亩?较数岁之中以为常#的产量,由政府按三十税一折合的统一赋额来缴收的,其每亩的征收量约为三升( 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 文史哲!1956年第7期)。魏良先生认为,西汉初期亩收田租六升许,以后减半,?三十税一#,即为三升许( 西汉?三十税一#和?献费#初探!, 南京大学学报!1980年第3期)。周国林先生认为,汉代亩租额一般都在一斗以上,高者可达三四斗,而以一斗五升左右最为常见( 汉代亩租额稽核!,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劳干先生认为:田赋在高帝时是,什伍而税一,即收每年收获量的十五分之一,到了景帝二年,改为三十分之一(劳干: 秦汉史!,1955年台北再版本,第135页)。转引自高敏 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第117页。

参见李恒全、朱德贵 对战国田税征收方式的一种新解读!,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4期。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8页。张金光: 试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 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张玉勤: 论战国时期的国家授田制!, 山西师大学报!1989年第4期;吴荣增: 战国授田制研究!, 思想战线!1989年第3期。

帝纪下!记载,建武二十二年,?其令南阳勿输今年田租刍稿。#中元元年四月,?复嬴、博、梁父、奉高,勿出今年田租刍稿。#? 后汉书!卷3 汉章帝纪!载,章帝元和二年诏曰:?复博、奉高、嬴,无出今年田租、刍稿。#和帝永元十四年七月,?诏复象林县更赋、田租、刍稿二岁。#(殇帝延平元年七月敕令:?二千石长吏其各实核所伤害,为除田租、刍稿。#)在这些记载中,刍稿税与田租并列,表明它们的外延是互为排斥的,显然,刍稿税与田租是不同的税种。有时,免除的是田租以及更赋、口赋等,而刍稿税不在免除之列。如 汉书!卷4 汉文帝纪!载,汉文帝二年诏曰:?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宣帝神爵元年诏曰:?行所过毋出田租。#?明帝永平五年十月诏曰:?其复元氏县田租更赋六岁,劳赐县掾吏,及门阑走卒。#+和帝永元六年三月,?诏流民所过郡国皆实之,其有贩卖者勿出租税,又欲就贱还归者,复一岁田租、更赋。#,安帝元初元年十月,?诏除三辅三岁田租、更赋、口算。#?元初六年四月,?会稽大疫,遣光禄大夫将太医循行疾病,赐棺木,除田租、口赋。#0建光元年十一月,?郡国三十五地震,22除今年田租。其被灾甚者,勿收口赋。#1顺帝永建三年正月,?诏勿收汉阳今年田租、口

赋。# 永和三年,?京师及金城、陇西地震,22除今年田租,尤甚者勿收口赋。#

上述记载表明,刍稿税与田税(田租)是互不相同的税种。

既然刍稿税与田税是互不相同的税种,那么以刍稿征收方式推导田税征收方式,显然是不妥当的。张家山汉简 田律!之?入顷刍稿#条表明,西汉初期实行以钱折纳刍稿税的制度,即征收的刍稿实物在?足其县用#之后,其余折纳为钱。而田税一般是征收实物,在汉初不曾出现折纳为钱的征收制

度。 !这也说明汉初刍稿税和田租的征收方式是不同的。实际上,张家山汉简 田律!之?入顷刍稿#条,没有提到田税的征收方式,这本身就已经说明田税与刍稿的征收方式应当是不同的。

汉初刍稿征收以顷计算,但田税征收与此不同,那么汉初田税征收方式是怎样的呢?张家山汉简 算数书!提供了汉代田税按实有土地面积征收的大量例证。

并租!简43 44有:?禾三步一斗,麦四步一斗,五步一斗,今并之租一石,问租几何。得曰:禾租四斗七分[斗]十二,麦租三斗[七]分[斗]九,租二斗[七]分[斗]廿六。#此题是关于征收田租粟、麦、小豆,使之并为一石的题目,其征收的土地面积精确到步。

税田!简68有:?税田廿四步,八步一斗,租三斗。今误券三斗一升,问几何步一斗。得曰:七步卅七&一?分步廿三而一斗。#此题田税征收也是精确到步,而且还注意到因租券误写而多收了田税的情况。 租吴(误)券!与此情况相似。 租吴(误)券!:?田一亩租之十步一斗,凡租二石四斗。今误券二石五斗,欲益其步数,问益几何。曰:九步五分步三而一斗。术()(简96)曰:以误券为法,以与田为实(简97)#。

误券!:?租禾误券者,术()曰:毋升者直(置)税田数以为实,而以券斗为一,以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斗]者,直(置)与(简93)田步数以为实,而以券斗为一,以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升者,直(置)与田步数以为实,而以(简94)券之升为一,以斗为十,并为法,%

130%中国经济史研究 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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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韩连琪先生认为,在西汉元帝和东汉章帝时,田租曾部分地征收过货币或布帛( 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 文史哲!1956年第7期)。

后汉书!卷5 顺帝冲帝质帝纪!。 后汉书!卷5 顺帝冲帝质帝纪!。 后汉书!卷5 安帝纪!。

后汉书!卷5 安帝纪!。

后汉书!卷5 安帝纪!。

后汉书!卷4 和帝殇帝纪!。

后汉书!卷2 明帝纪!。

汉书!卷8 宣帝纪!。

后汉书!卷4 和帝殇帝纪!。

后汉书!卷4 和帝殇帝纪!。

后汉书!卷1 光武帝纪下!。

如[法]得一步(简95)。#此题是关于田租征收所记租数与应收数有误差的一般计算方法,虽无例题,但仍然反映田租征收精确到步的事实。

(耗)租!:?(耗)租产多干少,曰:取程七步四分步[一]一斗,今干之七升少半生,欲求一斗步数。术()曰:直(置)十升以乘七斗&步?四分步(简86)一[为实,七升少半生为法],如干成一数也。曰:九步四分步卅九而一斗。程它物如此(简87)#。此题是为解决所征收田租的湿重折算成千重而设计的例题,亦然是精确至步。

上述简文反映了田税按土地实有亩数征收的事实。这与江陵凤凰山汉墓竹简所反映的田租征收方式是一致的。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竹简有:

市阳租五十三石三斗六升\其六石一升当米物\其一斗大半当麦\其七升半当口\其一石一斗二升当

\其四石五斗二升当黄白术\凡口十一石八斗三升\定口石五斗三升半 监

口?这是关于市阳里所收田租的记载。不管是亩收3升、6升或1斗,如果按百亩为单位,而不是按实有亩数计征,都不会出现?斗#、?升#等零头,因为不足百亩也按百亩征收,各家所纳田租只可能是三石、六石或十石的倍数,各家所纳田租之和不应出现?三斗六升#的零头。因此,田税按百亩征收是不可能的,而是按实有亩数计征。只有这样,简文中田租统计数出现?斗#、?升#等零头的现象,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131%汉初限田制和田税征收方式

?李均明、何双全: 散见简牍合辑!,第70页。

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

内容摘要: 摘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等表明,西汉已建立系统的蛙承法.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内客既有身份继承也有财产继承。身份娃承包括二十级爵位和一般户主的身份在内,二十级爵位除彻侯和关内侯的爵位世袭罔替之外,其余均降级不均等继承,一般意义的财产继承原則是诸子均分。继承人及继承顺序按血缘亲等确定而兼顾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未婚女子有一定的蛀承权。西汉的继承制度对爵位降级继承的规定,使军功地主的后代逐渐失去爵位;他们由于大量继承财产和凭借父祖的政治权势,成为西汉前期严重影响乡里社会的豪民地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西汉;张家山汉简;继承制度 在财产私有的社会里,继承制度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保障之一,是历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汉代是我国统一王朝的第一个大发展时期,汉律奠定了以后历代法律的基础,继承法也是如此.但是,因为资料的缺失,人们对汉代继承制度了解甚少,只能根据有限的文献资料间接地泛泛而论。①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汉初继承制度的部分条文,可见西汉继承制度的基本框架,可明确了解继承人的确定、继承的内容、继承方式等.这不仅弥补了汉代继承制度研究的空白,更有助于我们从继承制度的层面把握汉代社会结构变迁的因素。本文不揣简陋,就此论述如下,就教于学界同仁 —————————— ①汉代继承制度基本上是研究的空白.迄今为止,只在极少的秦汉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著作中略有提及,较有代表性的有于琨奇:《秦汉小农与小农经济》,黄山书社。1991年。孔庆明;《秦汉法律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年。 一 先谈继承人的确定问题.继承人的确定.直接决定继承制度的性质和被继承人的权利,财产的延续和分割,是继承发生的前提。汉代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而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而发生的继承行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基于其身份由法律明确赋予的.这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法律资格,认定被继承权和继承权的法定条件,然后再认定继承顺序和权利。《二年律令》有《置后律》专章,在《户律》和《傅律》等篇中对此也有补充规定。《置后律》(下引《二年律令》律文只出篇名,简文中的异体字、通假字均写为今字)云: 爵当即而有物故,夺□,以其数减后爵.其自贼杀,勿为置后.[1](p183) 尝有罪耐以上,不得为人爵后。诸当拜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1](p185)

企业所得税试题一及答案

企业所得税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A.个体工商户 B.个人独资企业 C.合伙企业 D.非居民企业 2.下列各项中,关于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正确的是()。 A.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B.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C.提供劳务所得,按照所得支付地确定 D.转让不动产,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法不正确的是()。 A.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 B.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比例税率 C.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使用企业所得税的低税率缴纳所得税 4.下列关于所得税收入的确认,说法不正确的是()

A.企业自产的产品转移至境外的分支机构,属于视同销售,应当确认收入 B.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企业自产的产品转为自用,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 D.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某软件生产企业为居民企业,2009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10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15万元,职工培训费用支出4万元,2009年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A.1 B.1.5 C.2 D.2.5 6.某商贸企业2009年销售收入情况如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200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的金额936万元。企业发生管理费用11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0万元),发生的销售费用600万元(其中:广告费300万元、业务宣传费180万元),发生的财务费用200万元,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为()万元。 A.850

汉简赏析(上)

汉简赏析(上) 概述 summary 两汉时期遗留下来大量的简牍。早在北周时期,就在甘肃居延地区发现汉代简书,北宋曾在甘肃等地获得过东汉简。近代最先发现的古简是魏晋简。狭义上的简书就是指汉简,其对后世书风影响很大。1901年,瑞典人斯文赫定在新疆罗布泊北部地区的一个古遗址里发现了一批魏晋木简和字纸,这里就是后来世所熟知的楼兰遗址。1906年,斯坦因在新疆民丰北部的尼雅遗址发现少量汉简,次年又在甘肃敦煌一带的汉代边塞遗址里发现了七百多枚汉简。在甘肃出土的汉简中,大部分为居延汉简。有研究者将居延汉简按出土年代划分为两个部分,称为“居延旧简”和“居延新简”,一些研究专著也引用了这一说法。目前出土的居延汉简共三万多枚,内容涉及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方面,具有极高的历史与文物价值。出土的汉简形制长短、宽窄、厚薄各异,最长的88.2厘米,最短的3.8厘米,多数为尺牍,横向总计在22.5厘米到23.5厘米范围内。汉代是

书法艺术进入高度自觉创造和个性化表现的时代。根据考古分析,戍卒中有专门分工制简的人,也就是说简书是出自民间。简书用笔大胆率意、任情恣性、天真罄露,结体自然天成、不守故常,将汉字结构中的平衡对称、统一变化、违和虚实、主次长短、宽窄粗细等矛盾对立关系发挥到了极致,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艺术风格,突出展现了不拘一格的形式美。 汉简用笔大胆率意、任情恣性、天真罄露,结体自然天成、不守故常 我们看到,一些书家所临习的汉简已不是汉简本来的形象。为什么呢?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他们对汉简的观察不够 本质、入微。笔者有意识选择后世书家书写的汉简书体与原大简书墨迹进行对照。经过这种对比,体会就更为深刻。如果借助现代科技,将字迹放大,其中的差别就更为明显。毫厘之间迅速移动的笔触被我们放大之后,汉简中那些夸张的“巨笔”其实真是“微不足道”。也就是说,精美不仅限于微小,庞大不见得代表气势。汉简出自无名工匠之手,放逸不拘,似为不经意的书写,然而又时时能体现出一种“法度”,这是后世规矩森然、匠气十足的隶书所不具备的。一般学书

(整理)所得税考试试题.

2011年全国所得税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给出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符号[A、B、C、D中选一个]填入下表中。本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 A.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适用税率为10% B.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D.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应当认定为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5% 2.计算判断企业是否发生税法意义上的亏损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是( D )。A.不征税收入B.免税收入 C.各项扣除D.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3.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从业人数38人,资产总额900万元,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2010年度终了后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元,该公司201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D )元。 A.2400 B.3600 C.4800 D.6000 4.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当期可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B.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C.企业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境外分国别(地区)的所得税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收抵免额 D.由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才能适用间接抵免政策 5.某企业2010年初开业,由于经营不善,2011年3月31日终止经营活动。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万元,2011年1-3月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万元。4月30日清算完毕,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可变现价值为1200万元,清偿全部债务100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50万元、清算费用10万元。该企业应缴纳清算所得税( A )万元。A.2.5 B.10 C.35 D.50 6.关于实际管理机构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 A.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管理人员及其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位于中国境内,是判断实际管理机构的条件之一 B.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 C.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D.境外中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确认 7.企业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取得的下列项目,应计入收入总额的是(C )。 A.国家投资B.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资金 C.先征后退的增值税D.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8.某企业2010年有一笔销售锅炉业务,合同约定:锅炉全部价款600万元,生产过程中购货方预付价款300万元,余款在锅炉检验后正常运行3个月后的10天内一次性支付;锅炉由供货方生产、安装,购货方和供货方共同检验。关于该笔业务的收入实现时间和金额,下

汉简书法居延汉简的发现与整理

汉简书法 汉代筒牍是研究我国汉代历史最珍贵的资料。同时也是研究两汉书体演变和书法艺术的第一手资料。敦煌地区的汉代遗址中先后出土了约17480多枚汉代简牍,在我国已发现的汉代简牍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敦煌汉简的出土,把隶书的成熟期由过去人们公认的东汉晚期提前到了西汉中期,从中看出古隶向汉隶转化的剧变和成熟过程。汉简书法承上启下,开启了后世的楷、行、草书。 文字到了汉代,即由篆到隶这个阶段,在文字发展史上是一次革命,一次巨大的进化,在书法史上更是如此,它对 后来书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郭沫若说:“本来中国的文字,在殷代使便具有艺术风味。殷代的甲骨文和殷周金文,有好些作品都异常美观。留下这些字迹的人,毫无疑问,都是当时的书法家,虽然他们的姓名没有流传下来。但有意识地把文字作为艺术品,或者使文字本身艺术化和装饰化,是春秋时代末期开始的。这是文字向书法的发展,达到了有意识的阶段。”这就说明了在文字发展过程中,也同时发展了它的书法艺术。到了汉代书法艺术的发展已成为一门独特的艺术。简书中所表现出来的各具特色的书体,证明了两汉时期书法艺术之繁荣昌盛、同时文字在社会生活中应用更为广泛,统治阶级加以提倡有关。在汉代的法律中规定选用吏官要“以六体试之”,可见书法在统治阶级政治生活中具有了法律的重要性。字写的好坏与知识分子们的升迁进退有很大关系。到了东汉灵帝刘宏更大为提倡书法艺术。历史记载,“灵帝好书。征天下工书者于鸿都门,至数百人。”可见书法在上层建筑领域界是何等的重要。另外,汉代立碑之风大兴,这也大大促进了书法艺术的发展,使书法家们英雄有用武之地。人们对书法艺术的欣赏和要求也愈来愈高了。西汉时的隶书和秦代的隶书是相因袭的。《居延汉简》中的大部分字,形态用笔变化很大。有的生辣雄动,属于古朴的隶书,有的草率急就,自由开放,成为章草的范畴,有的是篆意较浓的秦隶,有的是形态飘飘的分书,还有的开始向真书转化。综观诸类简书、形体纷繁,百花争艳,各具特色。其次简书中的书体、除部分尚工整外,多数由于使用的原因,和社会生活日趋繁杂,不得不追求简易速成,草率急就,这也是简书书写中的一大特点。正因为如此,反而在书法艺术上表现出一种自然生趣,落落大方,粗犷拙实,使转变化较速而不拘谨的古拙之风韵。 简书在笔法上,带有篆意者沿用圆笔书写,发展到隶书时则为方笔,藏起笔锋,中锋行笔。简书中的字绝大多数是小楷,《居廷汉简》中间或也有寸方大字,但为数较少。从随同汉简一起出土的毛笔来看,是属于狼毫小楷,弹性很大、制作精良,宜写小字。发掘中未发现写大字的笔,从简书大字分析,一定也是用硬毫书写的,可见当时的书写工具毛笔的制作已很发达。 文字的书法有粗有精,且必先粗而后精。规整的隶书、行书、草书(章草和今草)、楷书,就是从这种不规整的字体中产生的。这中间经过长期的琢磨、苦练、加工整理、世代因袭演化,形成了

企业所得税试题答案及解析

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判断题 1、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以一人有限公司也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3、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均匀扣除。() 4、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股权、股票、债券、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5、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及出口退税款。() 6、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全部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8、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则不得扣除。() 9、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也不存在扣除的问题。() 10、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1、企业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 1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摊销年限一律不得低于10年。() 13、纳税地点企业接受实物形式的捐赠应当按照完全重置价值计入收入。() 14、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但可以作为投资当期的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15、纳税人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存货减值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6、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当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

读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小记

讀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小記 郭永秉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公開發表的釋文,除了最早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發表在《文物》1993年第8期和《文物》1995年第3期上)之外,目前較爲重要的本子有《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所收釋文,《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5月)所收修訂釋文,以及最近出版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8月)所收釋文。由於《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下簡稱“《二年》”,引此書只標頁碼)利用了紅外綫照片,也結合了學者最近研究成果,所作釋文較前述各種釋文有所改進,可謂後出轉精。不過我們在閲讀《奏讞書》的過程中,發現釋文中仍有少量值得提出的問題。我們不揣淺陋,把這些意見逐條寫出,供研究《奏讞書》的學者參考,錯誤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1.6號簡“毋憂變(蠻)夷大男子”的“變”字(第333頁),從《二年》所收的較爲清晰的紅外綫圖版(第61頁)看,顯然就是从“虫”的“蠻”字,其寫法與《二年律令》19號簡“蠻”字同(第5頁);這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的圖版(第53頁,下簡稱“原圖版”)上也能看得出來。

2.22號簡末字和64號簡倒數第五字,各本釋文皆逕釋“鞫”,從原圖版和紅外綫圖版看,皆當釋為“鞠”,括注“鞫”,和32號簡、90號簡等以“鞠”表“鞫”的習慣相同。施謝捷先生《張家山M247漢簡釋文》(未公開發表)早已根據原圖版正確改釋為“鞠”。 3.49號簡“公大夫昌苔(笞)奴相如”(第345頁)的所謂“苔”字,從圖版看(第65頁)其實本就是从“竹”的“笞”字。《奏讞書》“笞”一詞多見,皆用“笞”字(如112號簡)或“治”字(如107號簡)表示,卻從未見使用“苔”字者;秦漢文字的“竹”頭和“艸”頭有個別例子確實難以分別,1但是此字所从的卻是明確無疑的“竹”頭,其寫法與《奏讞書》112號“笞”字、51號“符”字等“竹”頭寫法全同;而17、18、19、23號簡“菑”字的“艸”頭則與此顯然有異。因此此字當逕釋為“笞”。 4.76、77號簡“弗窮訊”的“窮”字,各本釋文皆如此。從文 義上看是正確的,但從圖版看,二字本作、,逕釋“窮”與字形不符,似有不妥。此字當釋為“”,馬王堆帛書《老子》甲本17行有此字作,整理者將該字所在的文句釋讀為“其用不(窘)”。看來整理者似認爲帛書的“”字是从“君”聲的,這得到了一些學者的贊同。2整理者的意見不能說完全沒有道理,不過既然郭店楚簡 1參看裘錫圭先生《帛書〈春秋事語〉校讀》,《湖南省博物館舘刊》第一期,《船山学社》杂志社编辑出版,2004年7月,第86頁注[18]。 2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馬王堆漢墓帛書[壹]》,文物出版社1980年3月,

个人所得税精选试题

个人所得税知识竞赛题及标准答案 判断题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英国是世界上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 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已经三次修订。(√) 2005年9月27日举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听证会,是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史上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 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国个人所得税为分类税制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应就中国境内、外取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有10个。(×) 某歌舞团歌唱演员张某到外地“走穴”演出取得收入50000元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1600元。(√)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为3200元/月。(√) 个人所得税区别不同所得项目分别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35%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农历正月初一至腊月三十日止。(×) 单位向本单位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外单位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一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照顾。(√) 农民进城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取得的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教育储蓄利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个人将其应税所得全部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可不承担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 个人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所得应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英国人亨利先生因公于2004年1月1日被其所在的英国公司派到中国工作1年。2004年亨利先生回国休假两次,共30天;去其他国家出差三次,共25天,则在计算布朗先生在华居住时间时可以扣除其五次离境的时间。(×) 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只包括现金和有价证券,而不包括实物。(×) 某歌星取得一次劳务报酬2.4万元,对此应实行加成征收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我国某作家叶某所著一本小说于2005年8月通过一美国出版社出版,并获得该出版机构汇来的稿酬3000美元。因周某为中国居民,则这笔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李某承包某单位商店,按承包协议规定,其向发包方每年支付承包费10万元后,一切经营成果均归李某所有。对李某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判断题(含复习资料)

企业所得税判断题 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答案】错误 【解析】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我国确定居民企业采取“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 【答案】正确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案】错误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4.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是非居民企业。( ) 【答案】错误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5.非居民企业的法定税率一律都是20%。( ) 【答案】错误 【解析】非居民企业的法定税率包括25%和20%两档。其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适用的法定税率是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适用的法定税率是20%。 6.企业取得的违法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考试简答题汇总

企业所得税简答题汇总一、允许加计扣除新技术、新产品、新 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有哪些项目?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三、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 括哪些?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有哪 些?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早期井盐史料及相关问题(一)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早期井盐史料及相关问题(一) 摘要: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关于井盐的内容,是迄今所知井盐史最早的资料。而其他有关简文.也可以帮助我们深化对西汉初年盐业史的认识。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对简文“私为曲盐煮济汉”的释文和注释可以商榷。简文“济汉”字样,或许提供了有关当时经济区域界定的信息。 关键词:张家山;金布律;井盐;济汉 湖北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竹简经整理后终于发表,其中许多内容,为我们认识西汉初年的社会历史提供了新的资料。其中题为《二年律令》者,有《金布律》部分。《金布律》,已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解释说:“金布律,关于货币、财物方面的法律。汉代有金布律,或称金布令,《汉书·萧望之传》注:‘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①《晋书·刑法志》:‘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金布律有罚赎人责以呈黄金为价,……。’”②而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张家山汉简《金布律》的内容,则涉及了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层面。 西汉初期可以归人经济法的《金布律》的发现。显然有益于认识当时的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我们还注意到,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可以看到涉及盐政的珍贵内容: 诸私为*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四三六 人们首先会关注其中“私盐井煮”的文字。

关于井盐的早期开发,正史中以《汉书》的记载较早。《汉书》卷九一《货殖传·程郑》写道:“程、卓既衰,至成、哀间,成都罗裒訾至钜万。初,裒贾京师,随身数十百万,为平陵石氏持钱。其人疆力。石氏訾次如、苴,亲信,厚资遣之,令往来巴蜀,数年间致千余万。裒举其半赂遗曲阳、定陵侯,依其权力,赊贷郡国,人莫敢负。擅盐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遂殖其货。”其中所谓“擅盐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说明盐井的经营,可以获取高额利润,可见已经是相当成熟的产业。又《太平御览》卷八六五引《蜀王本纪》曰:“宣帝地节中,始穿盐井数十所。”③其说与《货殖传》“成、哀间”“成都罗裒”成功的事迹相符合。也有战国时期四川井盐业已经得到开发的说法,但是我们所看到的关于四川先秦时期井盐生产的历史记录,都是后世追述。如《华阳国志·蜀志》记载,李冰“穿广都盐井”,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今按:《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望之、疆复对曰:‘先帝圣德,贤良在位,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永惟边竟之不赡,故《金布令甲》曰:边郡数被兵.离饥寒,夭绝天年,父子相失,令天下共给其费。固为军旅卒暴之事也。”颜师古注:“‘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版,第55页。 ③《华阳国志·蜀志》:“孝宣帝地节三年,罢汶山郡,置北部都尉。时

2015企业所得税练习题-(1)是

企业所得税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 A.依法在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C.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D.依法在中国境外成立,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也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下列各项中,不属以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是()。 A.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B.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C.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D.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以下收入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A.财政拨款 B.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军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投资收益 C.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D.国债利息收入 4、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定,说法正确的是()。 A.利息收入,应以实际收到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的商品房转为自用的,按移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外购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的收入。 D.自产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的收入 5、企业下列处置资产行为,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A.将半成品用于连续生产成品 B.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C.将资产赠送他人 D.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6、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以下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A.行政罚款 B.被没收的财物 C.赞助支出 D.经审批的流动资产盘亏损失

张家山汉简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 说明:这个本子依《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录入,每简后附有简号和出土号,有些字用的是今昔文字镜的字库,在装了文字镜的机器上应该可以正确显示。这个本子是我自己录入,本是供自己使用,其中存在不少问题,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并不完全相同:释文和标点,间有根据他人研究成果或己意改动者;大多数通假字都未注出;有不少怪字没输入;只校对了一遍,必有错误;也可能有些自己做的标注删之未尽……总之,放到网上来,仅供大家参考,使用时请核对原文。 录入:王伟 二年律令1背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F14) 要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2(C1) 罐来诱及为间者,磔。亡之罐3(C残) 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搖,弃市。(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搖,黥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4(F17) 所燔。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5(F16) 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其败亡6(F4)

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覡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7(C2A、C15B) 夫、吏金各四两。流杀伤人、杀马牛,有亡粟米它物者,不负。8(C3) 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斩以匀。9(F1A) 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罐10(C15A) 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11(C4) 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其误不审,罚金四两。12(C5) 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13(C6) 罐诸鎗增减券书及为书故鎗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C7) 〔得为〕,以所避罪论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15(C8) 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16(C9) □□□而误多少其实,及误脱字,罚金一两。误,其事可行者,勿论。17(C10) 有挟毒矢若谨毒、,及和为谨毒者,皆弃市。或命谓鼷毒。诏所令县官为挟之,不用此律。18(C11) 军(?)吏缘边县道,得和为毒,毒矢谨臧,节追外蛮夷盗,以假之,事已辄收臧。匿及弗归,盈五日,以律论。19(C12)

个人所得税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B )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A.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B.工资、薪金所得 C.劳务报酬所得D.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A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A.工资、薪金所得B.劳务报酬所得 C.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D.偶然所得 3. 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C )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A.工资、薪金所得B.劳务报酬所得 C.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D.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C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A.工资、薪金所得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C.劳务报酬所得D.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 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按(A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A.工资、薪金所得B.稿酬所得C.劳务报酬所得D.偶然所得 6. 下列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相关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B.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C.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D.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视同储蓄存款利息,暂免个人所得税) 7. 对于个人的财产转让所得,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允许从收入中扣除的财产原值及合理费用的是(D )。 A.有价证券的原值 B.建筑物的建造费用及相关费用 C.机器设备购进价格及运输费 D.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价外收入 8. 下列关于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具体征税办法说法不正确的是( D )。 A.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B.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C.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D.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应当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9. 作家陈某2009年8月初在杂志上发表一篇小说,取得稿酬3500元,自8月10日起又将该小说在晚报上连载20天,每天稿酬300元。陈某当月需缴纳个人所得税(D )。 A.420元 B.924元 C.929.6元 D.1050元 1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是( A )。 A.劳动分红B.误餐补助 C. 独生子女补贴 D. 差旅费津贴

陈梦家与汉简研究

陈梦家与汉简研究 沈颂金 【英文标题】Chen Meng-jia and His Han Bamboc Documents Study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北京100088 沈颂金(1965—),男,安徽省怀远县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史学与中国文化传统和法律古籍整理研究。【内容提要】陈梦家首次采用考古学的方法研究汉简,即把简牍作为烽燧遗址的出土物,全面进行考察,《汉简缀述》是其代表作。此外,他对简牍形制学的探讨,不仅拓宽了简牍研究的内容,而且为简牍学科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关键词】陈梦家《汉简缀述》考古学 从20世纪初年斯坦因(Aurel Stein)等人在中国西北地区的楼兰、尼雅、敦煌发现一批汉晋木简,到1959年甘肃武威磨咀子6号汉墓出土的469枚竹木简,木简出土总数达一万余枚。其中,尤以1930年西北科学考察团在额济纳河流域发现的居延汉简最为重要。它不仅数量巨大,而且内容十分丰富,为后人研究汉代政治、经济、军事及史地,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引起了学者的高度重视。利用甲骨文字、敦煌文书、汉晋木简等新材料,结合文献记载进行研究,成为新史学建立的标志。罗振玉、王国维最先涉足这一领域,他们合著的《流沙坠简》开简牍研究之先河。劳继之,所著《居延汉简考释》堪称居延汉简研究集大成之作。但是,王国维、劳的简牍研究,仅局限于排比事类,与文献相比勘,或者考订某些字词,或者证实片断的历史事件,仍然没有摆脱把简牍新材料视做历史研究的工具的传统窠臼,停留在以简证史的层次。尽管沙畹(Edward Chavannes)已经认识到了简文笔迹的相似性,王国维在《流沙坠简》的附表中曾对敦煌诸燧相当于简上何等级的治所作过初步的推定,马衡也曾经

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

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 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張家山M247號漢墓出土大批竹簡,其中包含大量漢初法律文書,這是繼睡虎地秦簡之後法律簡牘的又一重大發現。經過初步清理之後,這批竹簡包括《曆譜》、《二年律令》、《奏讞書》、《脈書》、《算數書》、《蓋廬》、《引書》、《遣冊》八種,共1200餘枚竹簡。《曆譜》共18枚竹簡,記錄時代爲漢高祖四年(前203年)至呂后二年(前186年)後九月,其中簡二記錄有“新降爲漢”四字,是漢王朝創立過程中的真實寫照。《二年律令》共540枚竹簡,是漢初呂后二年的律令摘抄,共有漢律27種、《津關令》1種,這是漢代成體系法律簡牘的首次發現,彌補了漢代法律史研究資料不足的遺憾。 《奏讞書》共228枚竹簡,內容爲秦及漢高祖時期奏讞文書摘錄,保留了奏讞文書的基本格式,對研究秦及漢初司法審判制度有重要意義。《脈書》共66枚竹簡,以病候及陰陽十一脈經、脈法等爲主要內容,大部分見於馬王堆帛書《陰陽十一脈灸經》,比後者保存更完好。《算數書》共190枚竹簡,是實用算題合集,內容形式與傳世數學文獻《九章算術》類似,比後者時代早二百餘年。《蓋廬》共55枚竹簡,以申胥(伍子胥)與蓋廬(吳王闔閭)的對話爲文本形式,具有濃厚的兵陰陽色彩。 《引書》共112枚竹簡,是首次發現成篇的漢代導引術文獻,可與馬王堆《導引圖》相參照。《遣冊》共41枚竹簡,爲隨葬物品清單,其中記錄有書一笥,正與出土竹簡相合。值得一提的是,墓葬還出土鳩杖一枚,這說明墓主人年事已高。張家山M247號漢墓自發掘至今已有34年,全部竹簡釋文公佈於2001年,迄今已有16年,因其竹簡內容具有重要研究價值,引起了學者的廣泛關注,相關論文總計 上千篇,著作數十部,相關研究紛繁複雜,因此有必要對以往研究歷史進行綜合梳理,同時結合學者的研究成果,對竹簡文本進行重新校勘,對疑難詞彙進行辨析考證,這也是本論文的寫作目的所在。 本論文共分上下兩編,上編有三個章節。第一章緒論,介紹M247號漢墓的發掘情況,墓葬的形制及隨葬物品,墓主身份,論述出土竹簡的主要內容及其釋文公佈情況,以及本論文的研究內容及意義。重點內容是對張家山漢簡各部分的研究綜述,以期把握既往學界的研究概況。第二章張家山漢簡釋文校注,這部分以《張家山M247號漢墓竹簡(釋文修訂本)》、《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所刊布的釋文爲底

企业所得税试题及复习资料

【例16-12】假定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1×年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产品取得产品销售收入8 0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5 2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 54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 300万元);管理费用96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50万元);财务费用120万元。 (4)销售税金320万元(含增值税240万元)。 (5)营业外收入16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税收滞纳金12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400万元(经审定为合理的工资)、拨缴职工工会经费10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62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4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1×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直接法计算: (1)扣除项目金额调整 ①不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62-400×14%=6 不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10-400×2%=2 不准予扣除的教育经费=14-400×2.5%=4 准予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5 200 -(6+2+4)=5 188 ②本年度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1 300 – 8 000×15%=100 准予扣除的销售费用=1 540 – 100=1 440 ③业务招待费: 标准1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50×60%=30 标准2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8 000×5‰=40 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50-30=20 准予扣除的管理费用=960-20=940 ④准予扣除的销售税金=320-240=80 ⑤不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60 -(8 000+160-5 200-1 540-960-120-80-100)× 12%=40.8 税收滞纳金12万元不允许扣除 准予扣除的营业外支出=100-12-40.8=47.2 (2)应纳税所得额=8 000+160-5 188-1440-940-120-80-47.2 =344.8 (3)20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44.8×25%=86.2(万元) 2.间接法计算 (1)会计利润总额=8 000+160-5 200-1 540-960-120-80-100=160(万元)(2)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62-400×14%=6(万元) (3)工会经费应调增所得额=10-400×2%=2(万元) (4)职工教育费应调增所得额=14-400×2.5%=4(万元) (5)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50-50×60%=20(万元) 8 000×5%=40(万元)>50×60%=30(万元)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1 300-8 000×15%=100(万元) (7)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60-160×12%=40.8(万元) (8)应纳税所得额=160+100+20+40.8+12+2+6+4=344.8(万元) (9)20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44.8×25%=86.2(万元) 【例16-13】某制造企业为居民企业, 201×年经营业务如下:

汉简《奏谳书

汉简《奏谳书 汉简《奏谳书》和秦汉刑事诉讼程序初探 1983年末至1984年初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发掘的247号墓,出土了一批汉简,其中包括重要的古代法律文献。1985年第1 期《文物》登载了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一文,对这批汉简作了简要的介绍。经整理小组几年来的整理,现已分两次公布了汉简中属于《奏谳书》的释文。? 《奏谳书》是竹简原有的标题,共有简227支,计22件案例,有的学者指出这是一些议罪案例的汇集,案例的编排次序,大体是年代较晚的汉代案例在前,年代较早的汉代以前的案例居后。《文物》杂志1993年第8期公布了《奏谳书》释文第一部分,计有16件汉初案例,同时刊载了李学勤先生撰写的《奏谳书解说(上)》和彭浩先生撰写的《谈奏谳书中的西汉案例》。1995年第3期的《文物》又公布了《奏谳书》释文的第二部分,计有6件案例,同期刊载了李学勤撰写的《奏谳书解说(下)》和彭浩撰写的《谈奏谳书中秦代和东周时期的案例》等研究文章。笔者感到高兴的是,出土已经十几年的文献经过整理小组的辛勤工作终于公开发表,从中可以感受到各位学者付出了相当的心血。李学勤和彭浩两位先生的研究文章也是非常出色的,他们的释读和分析,使古朴难懂、现存史料又缺乏记载的古代案例能够为其他研究者所初步理解,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不少方便和扫除了一些障碍。笔者不揣浅陋,在钦佩整理小组和李、彭二位先生总体整理和研究成果的同时,想再就总体分析和其他案例以及相关问题谈些看法。 关于《奏谳书》标题,《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一文着重诠释了“谳”字,文中说: 《说文》:“议罪也。”刑狱之事有疑上报称为“谳”,所以此字又训为请或疑。汉制,“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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