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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操作实务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操作实务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操作实务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操作实务

——徐永前胡晓波

前言: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最早来源于英国衡平法中的公司整理制度。美国联邦破产法则系统地规定了公司重整制度,其中美国于1978年颁布《破产改革法》,对重整制度进行了系统的修订和编排,使重整制度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得到完善。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也参照美国成功的经验将公司重整制度引入各国的企业破产法。法国在1985年制定《困境企业司法重整及清算法》,全面取代原来的破产法,实行重整程序前臵的制度安排,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应首先使用重整程序,只有企业没有重整可能的情况下,才可以转入清算程序;德国在1994年颁布的《破产法》均引入了重整制度,建立重整制度拯救困境企业成为当代破产法改革的趋势。

我国在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企业破产法》正式将重整制度引入我国破产法,新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引入,填补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空白。新破产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立足本国国情,将重整规定为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及重整计划的执行三个方面,共25条条文。为拯救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奠定了法律基础。

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始终关注这一具有变革性的法律的制定、颁布与实施,专门成立破产专业委员会研究各国的破产法立法经验,不仅为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提供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还受全国律协委托起草了《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指引》,并且出版了多部与破产清算和重整有关的专著。从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以来,大成律师事务所已经承接两家上市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股份)以及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沧化股份)的重整法律业务,目前,上述两家上市公司已经成功进行了破产重整。本文结合上述上市公司成功实施破产重整的经验,系统从理论和实务操作层面阐述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价值,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必然性,以及破产重整操作实务中的要点等问题,并对两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要点进行比较分析。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价值

企业重整,又称企业更生制度,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而又有再生希望时,为防止该企业破产,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企业实施财务重组并强制管理以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最新组成部分,并被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作为继和解制度之后预防大型企业破产的又一重要法律制度加以运用。重整制度代表了现代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也是各国破产法近年来纷纷修改和制定的重点内容。近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破产大案,如安然公司破产案,美国联航公司破产案都适用了重整程序。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摈弃了原破产法的和解整顿制度,设臵了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重整程序,这三个程序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成为破产法的主要框架。

与破产清算制度,和解制度和相比较,重整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它把债权人权利实现建立于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另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清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企业重整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困境企业所面临的上述二个问题,即采取相应的财务措施,使陷入经营困境,长期亏损的企业在经济上康复;并在债权人与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利益调整,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可以说重整的实质是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它通过法律机制实现企业治理和财务解决,实现负债企业资产价格的最大化,以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安全。

应当看到,在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这两个核心目标之间,后者是主要的方面.也就是说,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实现企业复兴。这一点,已经成为建立破产重整制度国家的共识。实际上,重整是通过法律机制实现财务解决以求造就稳定的,恢复活力的企业的过程。

我们认为,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价值是为企业造就了一条再生之路。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必然性

由于上市公司具有特殊的资源优势,如果重整成功,经营效益得到提高,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将逐渐恢复,其投资价值将会增加。同时,由于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必然涉及到众多债权人,职工以及投资人的利益,所以,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具有重大的经济利益和广泛的社会利益,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1、破产重整可以确保上市公司的营运价值

以沧化股份为例,2007年5月8日,因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年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沧化股份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7年4月10日,债权人鄂尔多斯市鼎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沧化股份破产还债。虽然严重的债务危机导致沧化股份进入破产程序,但作为上市公司和大型化工企业,沧化股份仍具有相当的经济和市场价值。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沧化股份现拥有2233亩国有出让土地,利用这些土地资源建设后续项目,具有土地资源优势。

二是沧化股份主要生产基地所在的渤海新区,是河北省“十一五”期间沿海发展的战略重点区域,享有沿海开放城市和省级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该区域处于密集的网络交通中心地带,具有区位优势。

三是沧化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如果重整成功,经营效益将提高,其投资价值将增加,并恢复上市融资功能,具有上市公司资源优势。

四是沧化股份已有29万吨PVC生产装臵,如果在建的40万吨PVC项目建成后,总装臵规模可达到69万吨,国内市场占有率可达10%。如新建相同规模的40万吨/年PVC树脂项目,需增加投资30%,预计总投资将达到30亿元,具有投资及规模优势。

需要指出,确定上市公司是否有营运价值,也是评估上市公司是否实施破产重整的重要前提条件。通过破产重整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使债权人得到比破产清算更有利的清偿,同时也使企业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困境获得重生。由于破产重整可以确保上市公司的营运价值,2007年6月12日,沧化股份向沧州中院申请重整,2007年11月16日,沧州中院依法裁定沧化股份进

入重整程序。

2、破产重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兰宝股份为例,兰宝股份公司因2003年~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2006年5月15日起被深交所决定暂停上市。生产经营处于停顿状态。在此期间,兰宝股份的资产已被其债权人瓜分殆尽,可以执行的财产或对外债权已经基本被执行完毕,还有许多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等待执行兰宝股份的资产。2007年11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民破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予以确认,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726,071,772.55元,其中普通债权31人,数额为人民币1,723,244,784.91元,占兰宝股份公司确认债权总额的99.836218%。

由于兰宝股份的债权人均为法人单位,无自然人,债权人对兰宝股份的资产状况已经有充分了解,对兰宝股份实施重整比较容易得到债权人的理解。同时,兰宝股份所剩的帐面对外债权,涉及的债务人基本不具备可执行能力,考虑到兰宝股份其他财产变现过程的损失以及费用,必然致使兰宝资产的清算价值会低于其资产账面净值。兰宝股份重组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可以全部享有公司的清算价值,考虑到上市公司重组后保留的上市公司的营运价值,重组会使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比例必然会高于破产清算使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比例;同时拟定的重组方案也可以加快债权人收回调整后债权的回款时间,在重组方案批准后,不必等到兰宝股份资产(含债权、股权)清理完毕以及自身经营获利,兰宝股份就可以按重组方案的规定向债权人清偿债权。实施破产重整先让比单纯的破产清算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由于上市公司涉及债权人众多,特别是如果涉及自然人身份的债权人,处理不好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重整制度的产生丰富了对债权人利益维护的手段,它可以避免清算过程中资源的浪费和资产的流失,在维系公平清偿的基础上有可能提高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数额,使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多了一种保障机制,更加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信用机制的有效运转。

3、破产重整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目前,大多数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都是通过国有企业改制后上市的,上市公司的职工的平均年龄较大,一旦上市公司退市或是破产关闭,公司的职工将全部面临下岗的命运,这些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工作几十年的职工,由于年龄偏大,

很难实现再就业,也可能成为地方不稳定的因素。上市公司重组则不存在将职工推向社会的危险,重组后的公司有义务妥善安排其原有职工,对于有能力的职工可以通过公开竞聘上岗,对于未能竞聘上岗的职工,也可以通过内部退养等方式予以解决,不会将职工推向社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上访或是突发性事件。兰宝股份以及沧化股份都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很好的解决了久拖未决的职工债权的清偿问题,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益。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有利于保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公司破产关闭将职工推向社会的情况发生,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

4、破产重整有利于保护广大股民的合法利益

以兰宝股份为例,兰宝股份公司因2003年~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2006年5月15日起被深交所决定暂停上市。生产经营处于停顿状态。根据兰宝股份公司和深交所的沟通,如2007年不能实现盈利,兰宝股份公司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将直接退市,这对兰宝股份广大的中小投资者约 2.4 万名中小股民而言,将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兰宝股份公司只能在不迟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前提下,通过本次重整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才实现2007年盈利。所以,兰宝股份成功的实施破产重整直接关系到2.4 万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保护广大股民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上市公司一旦破产清算会被宣告退市,上市公司的地位将不复存在,无论对上市公司本身还是债权人、职工、股东(包括股民)而言都是一个各方俱损的结果,对地方和社会也是一个损失。通过重整,对债权人而言受偿率比破产清算状态得到提高,对上市公司而言企业实现减债,为重组方进入创造了条件,企业能够盘活、存续并发展,对债权人、职工、股东(包括股民)以及公司本身都是一个共赢的局面,并且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地方和社会的发展。

三、破产重整操作实务中的要点和问题分析

1、尽职调查并出具分析报告

尽职调查是决定是否进行破产重整相关工作的前提条件,是律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和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基础。尽职调查包括上市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财务会计报告、濒临破产成因、已清偿债务调查、出资人情况

的调查、重大法律纠纷和行政处罚的调查、职工状况调查、编制职工安臵预案等内容。此时所做的尽职调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务调查或法律调查,而是需要对对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重组价值进行评估。

2、破产申请立案、成立清算组并制定管理人

兰宝股份与沧化股份均是由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在决定中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确定了上市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以及管理人聘请的工作人员接管了上市公司的财产和相关资料,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调查,对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间内申报的破产债权进行了审核,代表上市公司参加了相关诉讼程序,对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清收,依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申报与编制债权表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中明确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负责接受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将债权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整理造册以备核查,并依据对债权的审查结果编制债权表,对有异议的债权应及时通知债权人,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在破产重整期间,经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也负责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进行监督。

4、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应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指定债权人会议出席,决定是否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应将债权表提交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应就债权表的编制事项向债权人会议做出说明并回答债权人的质询,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5、法院裁定确认债权

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没有异议的,或若债权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管理人应将债权表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人会议在核查债权表时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裁判确认。管理人应根据法院的裁决结果修正债权表。债权人应依照法院裁定

确认的债权表中确定的债权,参与重整程序并行使相关权利。

6、提出重整申请并由法院作出重整裁定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程序包括清算、和解、重整三种价值取向完全不同的程序。以兰宝股份为例,2007年6月1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兰宝公司破产案件,如果没有任何申请人明确的提出重整申请,从程序上讲,尚无法进入重整期间。根据规定,在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人都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只有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法院审查符合规定,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才正式进入重整期间。所以,在具体操作中,应考虑程序转换的时间成本,在初步拟定重整计划的情况下,在第二次债权会议召开前,及时的安排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并由法院做出重整裁定,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的程序中。

7、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法院裁定受理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后,应当选择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评估,评估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并据此确定上市公司破产清算时债权人所能获得的清算比例。上述审计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应经债权人会议认可。有关审计和评估报告的处理问题上,审计评估报告的确认权在法院,不应将审计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问题直接列为债权人会议表决议题。在操作中,为了避免债权人不能对审计评估报告充分发表意见,出现债权人情绪激化,从而抵制和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形出现,可以参照有关债权人核查债权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债权人会议没有确认债权的权利,但有核查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可以对有关审计、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询问和提出异议,但最终确定审计、评估报告的权利在于法院而不在债权人会议。即如果出现债权人不认可审计、评估结果故意拖延重整时间的,法院可裁定给予异议期,或补正期限,异议不成立或补正后强制确认。

8、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市公司应当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编制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对债权人、债务人和出资人利益的调整应当公平、合理,在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应该享受相同的待遇;重整计划草案应保证担保债权人享有的担保权不受到实质性损害,可以就其特定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得到全额清偿;重整计划草案还应

保证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能获得清偿比例;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应遵循可行性原则,重整计划草案提出的经营方案应当具有可行性,重整后的债权清偿资金应有明确的来源。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应包括上市公司的现状、中电租公司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等部分。

9、信息披露并与债权人做好重整沟通工作

重整计划草案拟定后,在对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重整计划的制定者应该就重整计划的具体内容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和说明工作,这样可以帮助债权人获得足够多的信息以便对重整计划做出有根据的判断。

以兰宝股份为例,2007年11月16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兰宝股份公司第二大股东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批准对兰宝股份公司进行重整,并于次日公告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兰宝股份公司破产管理人及时向各债权人邮寄送达了会议通知以及兰宝股份公司的《审计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书》和《重整计划草案》。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兰宝股份公司对进行重整的信息做了充分的披露,特别是受偿率的问题与债权人特别是金融债权人以及大额非金融债权人做了重点沟通,得到了相当一部分的债权人的支持,部分债权人表示反对或难以支持的,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协调下也有一部分调整了态度,从债权人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来看和债权人的沟通工作效果是非常好的。

10、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同时法律还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可见,法律规定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会议,管理人有通知的权利,债权人会议主席有接受提议和主持的权利,但都没有明确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有召集会议的权利。而恰恰是法律同时规定了,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在实务操作中,我们也确实感觉到,由于缺乏司法实践的先例,在有些问题的把握上确实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困难。但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架构内,只要能有效的解决破产重整的问题,完成破产重整程序,在一些程序问题上不必过多苛求,在具体操作中,完全可以由人民法院召

集,管理人通知,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会议,这种做法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由于人民法院具有天然的权威性,由人民法院召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有利于会议的顺利召开。

11、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完成后,应提交给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法院依法做出债权分组,上市公司应当向各表决组分别就重整计划草案做出说明,征求各表决组的意见,并回答各表决组提出的问题。对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组,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在不损害其他表决组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协商结果对草案进行修改,该表决组可以对修改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再表决一次。重整计划草案被各表决组均通过后,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并应当在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重整计划草案未在各表决组全部通过的,经与未通过的表决组协商后,未通过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的、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如果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应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12、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

在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对于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上市公司应当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履行还款义务,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上市公司应该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向上述债权人还款。

13、向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报告

在监督期内,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向管理人提交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报告和债务人财务状况说明。

14、向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终结报告

监督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向管理人提交报告重整计划执行终结报告,并附有履行完毕重整计划的相关证据卷。

15、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管理人依据上市公司出具的报告,依法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后,重整监督期

自动终止。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实例分析

1、重整计划草案的重要性

重整计划是由重整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拟订的, 以清理债务,复兴企业为内容的,经关系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方案。

重整计划的本质是通过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安排和对企业经营方略的重新设定,企求达到债务企业重新振作从而避免破产的一个具有实质内容和拘束力的法律文件,不同于清算计划,和解计划,而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在重整计划中,既要对安排债务的清偿,又要规划债务人的再生,但后者是主要的,是通过债务人的再生来清偿债务的。

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立法构架中的主要内容,重整计划为重整事务的有序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依据,重整计划能否获得通过,是否切实可行,直接决定着重整目标能否实现。因此,重整计划不仅是重整人实施重整行为的依据,而且在整个重整程序中起着枢纽作用。

2、兰宝股份与沧州化工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要点比较

为了企业的继续经营,重整计划必须也必然是一个多方的协商机制。通过债权人,债务人,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等多方的谈判,通过一个系列法律上的程序,做出许多交易性的安排,最后通过重整计划的实施,使得企业能够起死回生。重整计划实际上是一个协议,由于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会有诸多的差异,谈判各方的情况各异,不同上市公司之间,就重整计划的安排也自然会各不相同,各有特色。重整计划草案从不同角度展示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务操作中的亮点。

(1) 、经营方案中战略投资人的地位不尽相同。

沧化股份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既有债务负担重、资金短缺、工艺设备不对路和市场因素等原因,也有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通过重整减债,沧化股份主要靠企业自身改造形成造血功能。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沧化股份的经营方案,具体包括引入战略投资者;恢复生产经营;进行工艺改造形成规模效益;适时定向增发股票;加强产品成本和质量控制;调整投资结构;改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及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九

个方面的内容。在沧化股份的经营方案中,引入战略投资者只是改善经营状况中的一项措施,而且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重组方并没有具体得到落实。

与沧化股份不同,兰宝股份公司已完全丧失了自我造血的能力,兰宝股份公司自2005年以来生产经营基本处于停顿状态,2007年9月以来,下属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亦相继进入破产程序,其盘活和发展只能依靠外部重组方的介入。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兰宝股份已与万向资源有限公司达成重组意向,在兰宝股份公司依照法律程序完成债务重组的基础上,由万向资源作为兰宝股份公司的重组方,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剥离兰宝股份公司的相关资产,并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将万向资源持有的房地产业务优质资产其控制的顺发恒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注入兰宝股份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使兰宝股份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并最终实现恢复上市。

(2)、沧化股份进行了出资人权益调整,而兰宝股份没有这方面的安排。

为在债务人重整中公平保护债权人与出资人利益,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的规定,沧化股份重整计划草案设立出资人组,并对出资人权益进行如下调整。具体为出资人权益调整所涉及的出资人范围为截至2007年11月21日公司股票停牌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中持股10万股以上(不包括10万股)的股东,共计162家,占公司36,076户在册股东的万分之四十五;10万股以上股东持股31,488.43万股,占公司42,142万股股本的74.72%。持股不足10万股(包括10万股)的股东,不属于本次调整范围。上述调整范围股东所持股份超过10万股以上的部分,每户无偿减持11%,共计减持3,285.53万股,以让渡出资人权益。管理人将通过有偿转让股东让渡的股份,提高普通债权的重整清偿比例。若所让渡股份的实际变现价值发生变化,则以实际变现价值为准调整清偿比例。

与沧化股份进行了出资人权益调整相比较,兰宝股份的破产重整草案中没有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

(3) 、债务清偿方式的安排上各有特色

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和原则,沧化股份重整计划草案对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作出全额清偿的安排。同时沧化股份普通债权组的不同清偿比例兼顾了大额债权人和小额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在清偿期限上,沧化股份采用分阶段受偿。其中,大额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安排,是按重整计划草案预计变现出资人权益调整所让渡股份后提高的清偿比例。若出资人权益调整所让渡的股份实际变现价值发生变化,则以实际变现价值为准,相应调整清偿和预留比例。小额债权的清偿比例为确定清偿比例,该比例不受出资人权益调整后资产变化的影响。

兰宝股份重整计划草案在无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的情况下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也作出了全额清偿的安排。同时兰宝股份是安排在一定期限内对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全部以现金方式进行清偿。清偿方式为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但债权人自愿接受更长的清偿期限或其他清偿方式的不在此限。

相比较而言,兰宝股份安排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的做法,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相应的重整成本也较高。

(4)、偿债资金的筹措方面,兰宝股份已经落实到位。

由于兰宝股份已没有清偿能力,重整计划安排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作为代偿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已承诺: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迟于2007年12月31日前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的前提下,其同意作为代偿人替兰宝股份公司垫付履行本重整计划所需的偿债资金,相关资金不迟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一个月偿债期限届满之前汇入管理人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接受管理人的监管。

上述在重整计划生效之日后一个月偿清重整后的债务是兰宝股份公司重整计划的一个特点和优点,使债权人重整后债权的清偿不与企业的后续重组以及经营情况挂钩,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沧化股份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偿债资金的筹措语焉不详。

(5)、重整计划表决和批准情况不同。

兰宝股份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07年12月5日召开,会议根据《破产法》规定将债权人分为由职工组、税务组、小额普通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共四个债权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表决结果为各表决组均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其中税务债权组和小额债权组为全票通过,大额债权人组的通过比例为84.75%(按债权金额计算)。表决结果表明各债权人对兰宝股份重整计划草案是非常支持的。2007年12月21日,长春中院裁定批准兰宝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兰宝公司重整程序,这标志着S*ST兰宝债务重组取得成功,兰宝股份破产重整案是新破产法实施后,已披露被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四家上市公司中第一个按照新《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

2007年12月15日沧化股份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了表决但未获通过。因重整计划草案具备了破产法规定的法院强裁条件,沧州中院于2007年12月24日依法强制裁定批准了沧化股份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的裁定批准,标志着沧化股份成功减债45亿元,并因减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避免了因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暂停上市。沧化股份从濒临破产的边缘,成功走向再生。

通过上述兰宝股份和沧化股份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设计上,必须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必须使债权人相信重整计划草案是可行的,计划草案能够确保重整成功,同时保障债权人不会因重整程序遭受更大的损失。否则,债权人的抵制就会使重整程序陷入僵局,甚至半途而废。从实际效果看,凡是重整计划草案设计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较为充分的,其重整计划顺利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成功率就较高,反之就较低。即便是不能顺利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如果能在重整计划草案设计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予以充分的考虑,也会为法院的强制批准提供条件。

综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操作实务中,应注意兼顾债权人、广大股民和企业职工的利益。其中,作为重整的核心内容,重整计划草案应在对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清产核资基础上,进行周密的财务分析与法律论证,广泛征求了债权人、出资人和企业职工等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研究后制定。如果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被法院依职权强制批准,上市公司不但可以避免破产

清算,尽可能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且有利于企业摆脱困境,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避免社会经济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doc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 范文一: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 ≤≥00√j≤≯ji; 。l蓄_- 企业硅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衍 文/栾甫贵李佳 j的《企业破产法》07月1开始实施,于20年6日并且在重整560.万元。第五,01176小额普通债权,沧化的小额债权共计278 月y程序方面作了重要修改,l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立法在解决债务人有限财产的分配的同时,也为有生存希望的企业 提供可选择的破产方式。本文对河北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家,债权总额39.万元。0366 ()北沧化重整受偿额和受偿比例的确定二河 1沧化破产重整计划中的现金流入。根据河北沧化重整计. 司重整案例进行分析力图对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 划以及20年和20年的年报对沧化的重整情况进行分析,0708其现金流入主要来自资产重整收入和债务人经营方案的现金流 入。 程序,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希望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偿还债务以及重获经营能力。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从而 在根本上解决债务人所面临的经济困境。本文通过分析河北沧 沧化的资产重整收入包括整体转让沧州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和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这两个控股子公司的收入。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已经被破产清算,其破产财产通过竞拍方式被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10060万元竞得。沧化持有沧井化工7%的股权,5因此,沧化获得10020万元竞拍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仍正常运营,采用市场比较法对转让收入进行计算,选择的参照企业为与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业务相似同样是沧化控股子公司的沧州沧骅化学品工业有限公司。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20年的营业收入是205533087202.8元,资产总额为860188,2371.元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是4037.。运用市场比较法计算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的价值,2将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作为参照化的重整计划来计算沧化的重整和清算债权受偿比例.从数值上判断企业是否应该重整,结合沧 化破产经营情况,并总结沧 化成功的关键,为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供借鉴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 、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1. 案例背景 (4) 2. 案例回顾 (6) 3. 案例分析 (7)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8)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12)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16)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2)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23)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24) 4.尾声 (27) 5.参考文献 (27)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 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引言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企业,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参与,进行企业经营重组、债务清理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它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新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通过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对今后上市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破产重整、优化资产配置将产生深远的意义,本文将以其为背景,对浙江海纳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探究破产重整的原因以及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并为以后的破产重整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国内公司上市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国内公司上市流程篇一 : 国内公司上市流程 公司上市流程 改制上市的基本业务流程来看,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的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2、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13、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处领薪。 14、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15、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16、所募集的资金有明确用途,投资项目经过慎重论证,酬资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两倍。 为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制作做好准备工作 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2、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 每一家现代工业企业都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这是做假账最 方便快捷的途径. 为了抬高当年利润,上市公司可以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进行赊 账交易(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上市公司有股权关系的企业,如母公司、子公司等;关系企业是指虽然没有股权关系,但关系非常亲密的企业). 顾名思义,既然是赊账交易,就绝不会产生现金流,它只会影响资产 负债表和损益表,决不会体现在现金流量表上.因此,当我们看到上市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出现大量“应收账款”,损益表上出现巨额利润增加,但现金流量表却没有出现大量现金净流入时,就应该开始警觉:这 家公司是不是在利用赊账交易操纵利润? 赊账交易的生命周期不会很长,一般工业企业回收货款的周期都 在一年以下,时间太长的账款会被列入坏账行列,影响公司利润,因此 上市公司一般都会在下一个年度把赊账交易解决掉. 解决的方法很简单――让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把货物退回来,填 写一个退货单据,这笔交易就相当于没有发生,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和损益表都要重新修正,但是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已经太晚了. 打个比方说,某家汽车公司声称自己在某年度卖出了1万台汽车, 赚取了1000万美圆利润(当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会注明是赊账 销售),这使得它的股价一路攀升;到了第二年年底,这家汽车公司突 然又声称上一年度销售的1万辆汽车都被退货了,此前宣布的1000万美圆利润都要取消,股价肯定会一落千丈,缺乏警惕的投资者必然损失 惨重.

在西方,投资者的经验都比较丰富,这种小把戏骗不过市场;但是在中国,不但普通投资者缺乏经验,机构投资者、分析机构和证券媒体都缺乏相应的水平,类似的假账陷阱还真的骗过了不少人. 更严重的违规操作则是虚构应收账款,伪造根本不存在的销售记录,这已经超出了普通的“操纵利润”范畴,是彻头彻尾的造假.当年的“银广夏”和“郑百文”就曾经因为虚构应收账款被处以重罚.在“达尔曼”重大假账事件中,“虚构应收账款”同样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 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可以是委托理财,可以是某种短期借款,也可以是使用某种无形资产的款项等等.让我们站在做假账的企业的角度来看问题,“其他应收款”的操纵难度显然比“应收账款”要低,因为“应收账款”毕竟是货款,需要实物,实物销售单据被发现造假的可能性比较大. 而其他应收款,在造假方面比较容易,而且估价的随意性比较大,不容易露出马脚.有了银广夏和郑百文虚构销售记录被发现的前车之鉴,后来的造假者倾向于更安全的造假手段;“其他应收款”则来无影去 无踪,除非派出专业人士进行详细调查,很难抓到确实证据.对于服务 业企业来讲,由于销售的不是产品,当然不可能有“应收账款”,如果要做假账,只能在“其他应收款”上做手脚.在中国股市,“其他应收款”居高不下的公司很多,真的被查明做假账的却少之又少. 换一个角度思考,许多公司的高额“其他应收款”不完全是虚构利 润的结果,而是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结果.早在2001年,中国上市公司就进行了大规模清理欠款的努力,大部分欠款都是大股东挪用资金的结果,而且大部分以“其他应收款”的名义进入会计账目. 虽然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早已被视为中国股市的顽症,并被 监管部门三令五申进行清查,但至今仍没有根治的迹象.在目前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大股东想企业资金简直是易如反掌;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做假账,但肯定是一种违规行为. 14、与“应收账款”相连的“坏账准备金”.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9-05-01 15:46:18) 【案例1】(2007年CPA)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企业造假案例.doc

企业造假案例 企业造假案例分析篇1: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派神)是甘肃省兰州市的一家上市公司,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是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因披露虚假利润等违规行为,2008年4月14日接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公司董事长张晨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金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等。主要原因是公司在原控股股东控制期间,原董事长张晨蓄意犯罪,隐瞒董事会,未按规定披露公司的外贸业务、与关联股东的交易,特别是大额对外担保等重大信息。为此形成的虚假利润300多万元,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企业造假案例分析篇2: 公司A投资建设了一个电信网络X,花了1亿美元;公司B 投资建设了一个电信网络Y,也花了1亿美元。这时候,在电信运营业互相整合的幌子下,大家开始相互购买看中的电信网络。于是,公司A花了10亿美元的高价从公司B中买了网络Y,公司B花了10亿美元的高价从公司A中买了网络X。这样互相买卖一下,表面上看公司A和公司B都没有吃亏,但实际上,这两家公司的财务报表将会如同魔法师眷顾,出现奇迹般的变化。理由是这样的: 对于公司A,投资网络X,花了1亿美元,卖了10亿美元,在当期形成9亿美元的投入产出差,而新买入的网络Y,完全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来进行长期摊销,假设为10年,则当年只需摊销1亿美元,最终公司A将多实现利润8亿美元。 对于公司B,以上逻辑照样适用,公司B也将多实现利润8亿美元。 这就是为什么公司A肯花10亿美元去买一个1亿美元的网络,公司B也肯花10亿美元去买另外一个1亿美元的网络。

谁都不是傻瓜。 企业造假案例分析篇3: 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2月23日公开发行7000万社会公众股,1999年1月28日股票上市,股票代码:600167。公司主营业务:服装、服饰、毛纺织品及原辅料开发设计、加工、制造、批发、仓储等。上市当年该公司为粉饰经营业绩,通过非法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数据,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负债1956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7413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527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8679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两项分别占对外披露数字的37%和166%,于2001年被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查出。 企业造假案例分析篇4: 我们从不卖假货,但是我们不厌其烦地被质疑。必须想出一个方法解决这个问题。去年7月,聚美优品在推出真品联盟化妆品防伪码体系时,有聚美优品高管曾这样说道。仅仅一年之后,聚美优品却再度陷入售假风波。 而这场售假风波的导火索,是聚美优品平台上一家名为祎鹏恒业商铺的被曝光。据媒体报道称,作为聚美优品的供应商之一,祎鹏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祎鹏恒业)坐落于河北三河市燕郊镇一所普通民宅里。 有祎鹏恒业的员工透露,假货链条普遍存在,电商平台并非不知情,但由于奢侈品低价促销,能给电商平台带来大量人气,又因不是电商平台自营,就算被发现也能撇开关系,属于互相利用。 业内人士指出,祎鹏恒业只是国内电商市场庞大假货产业链中的小角色,有数以万计的类似公司通过制作假的品牌授权书以及报关单据等文件,通过各个电商平台,以原单或代购的名义,不断向国内消费者供应各种廉价的奢侈品假货。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报告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造假是需要成本的,要多交税,要封口费,配合造假的公司要给好处费。大家为何还拼命造假?事实上,财务造假都是目的性很强的造假,上市公司绝不会一味的把利润做高而造假。IPO要包装,上市前三年利润要递增,否则保荐机构无法交待,后续融资会受到影响。增发有指标,股权激励有指标,不能连续三年亏损等等。 审核者之所以没有发现企业粉饰业绩及财务造假,其根原归纳为二:一是无知(即缺乏知识),二是无能(即有知识而不为),无知之错可以补救原谅,无能之错绝不姑息。这其中的要害是态度问题,审核者要明白自己是干什么的,干这项工作的要求标准是什么,唯有端正态度,才能谈得上杜绝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可以得到巨大的利益,现列举如下: 1.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一些不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获得上市“圈钱”资格; 2.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一些获得了上市资格的公司能够以更高的发行价格来发行新股; 3.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上市公司顺利地取得再融资的资格并以更高的价格进行再“圈钱”; 4.通过财务造假,可以推高上市公司股价,可以让大小非顺利高价套现,远走高飞。 因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力非常大,那是犹如“力比多”失调般的冲动。另外,目前的现实环境对造假者处罚都非常轻,其造假成本之低已到难以想象的地步:比如,对于通过财务造假的上市者,法律只是对其予以罚款了事,而且罚款金额不超过募资金额的5%,这可比银行的贷款利率还低得多。 比如,对于帮助财务造假的事务所和CPA,几乎没什么处罚,事情败露后,很多时候是这些造假所主动被合并到更大一点的事务所去了,人还是那些人。

比如,对于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证券法》规定可以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但这样的法律规定从未得到贯彻执行。 正因为处罚如此之轻,中国股市造假盛行也就不足为怪了。只有不包庇造假者,进而对造假者实施严刑峻法,中国的股市才有希望,才不会彻底沦落为让老百姓痛恨的“圈钱市”。 以下是常见的造假方式和审查重点: 1、虚增中介费用。 很多公司要补很多税,这还好说,在账面会体现,更多的公关费是在账面没法体现的,这个钱一般是老板自已掏。等上市后,公司是大家的了,这笔钱老板还得要回来,怎么办。一是保荐机构把发票开大,把多出来的部分返回给老板,反正募集资金是要把中介费用去掉的。二是上市后想办法把这笔钱要回来。 2、虚增收入。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方法,有的是将收入提前确认,有的是将收入推后确认,有的根本就是无中生有的收入,很多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不注明客户的名字,这样的公司问题最大,所以去年证监会专门就这个问题出了一个文件。典型公司如紫鑫药业(002118,股吧),绿大地等。在A股诸多财务陷阱之中,虚增利润是最常见的手法。通过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精心打造了一个骗局。比如绿大地的具体操作手法为:一、将公司的名称加入生物科技的字样,以迎合市场和投资人的喜好;二、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的公司,利用其掌控的银行账户,操纵资金运作;三、伪造合同、发票和工商登记资料,虚构交

破产法案例分析.d

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0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 试问: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丙担任债权主席不合法,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制定,而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生受偿权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法院的裁定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分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民所有制的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以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以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元。另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丁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欠国家税款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记20万元。试进行破产清偿。

答:破产财产:100+500-150-100+70+30=450万元 破产债权:(130-100)+100+200+300=630万元 用于偿还破产债权的财产为:450-20-50-250=130万元比例:130/630 还B银行:30*130/630=6.2万元 还乙企业:100*130/630=20.6万元 还丙企业:200*130/630=41.3万元 还丁企业:300*130/630=61.9万元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一:破产重整助S*ST兰宝重生 负债累累被暂停上市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公司”)原名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为2.4亿元,其中,第一大股东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发展初期,兰宝公司始终处于一个稳步前进的状态。然而,由于兰宝公司投资失败,致使其下属企业被迫停产,大量外债无力偿还。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数额达12亿元以上,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依据2006年兰宝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5亿余元,总负债为11亿余元,净资产为-6亿余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兰宝公司若不能实现转亏为盈则将面临退市风险。 2007年4月28日,兰宝公司的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申请宣告兰宝公司破产,此举将本已债务缠身的兰宝公司逼到了破产与退市的死角。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批准,2007年6月14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兰宝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至此,兰宝公司破产案成为了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有条不紊 2007年6月15日,长春中院在兰宝公司主持召开了破产管理人会议。2007年6 月18日,长春中院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2007年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了已确认债权。其中,职工债权约为152.3万元,税务债权约为130.3万元,普通债权为17.23亿元。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2007年11月5日,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公司进行重整。长春中院于2007年11月16 日,作出准予兰宝公司重整的民事裁定。2007年11月19日,兰宝公司破产管理人向长春中院递交了《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07年12月5日,长春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后通过。重整计划中关于债权调整的基本内容为:职工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税务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对于普通债权,一律按确

海外中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

海外集体诉讼警示录:14%的在美上市公司被诉 集体诉讼漩涡 海外上市(尤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概念股,正在面临一波集体诉讼的汹涌浪潮。2005年春节前后,即有两家明星公司——前程无忧和新浪,被美国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 在新浪一案中,美国人似乎是太吹毛求疵了。他们对新浪主要有三点指控:1、没有主动及时的披露中国移动MMS服务条款变化和启用新的MMS服务结算平台对新浪业务的影响,或披露不完全。2、没有披露公司为达到业绩目标,而日益对“算命”、“星象”、“情色”短信息服务产生的收入依赖。3、没有预计到政府打击在线、短信算命服务对新浪现金流的影响。(详见《“中国概念股”海外集体诉讼备忘录》) 中国观察者一般认为,政府行为以及中国移动公司的政策调整,新浪均难以掌握。 与新浪的遭遇相似,各领一时风骚的中国明星公司,纷纷被卷入了集体诉讼的法律旋涡。 自从2001年6月29日,中华网被告上美国法庭以来,先后有网易、中国人寿、UT斯达康、中航油、新浪、前程无忧等7家公司遭遇了集体诉讼。除了网易与投资者达成庭外和解之外,其余6家尚未结案。 《新财经》发现,2004年以来,遭遇海外集体诉讼的中国公司数量,有一种迅速放大的趋势。 集体诉讼进入高峰期,同时意味着海外IPO的黄金时代过去了。自1993年首家H股青岛啤酒上市以来,海外资本市场的“中国概念股”数量已经多达百家。 如果说,2004年之前,到美国上市还象征着一个财富、荣耀、梦想、国际化的故事;之后,赴美上市难度增大,对已经上市的公司则意味着更多锤炼和考验。 坏苗头已经出现了。迫于美国严格的监管法律压力,多家中国公司望而却步。2004年12月,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取消了在纽约上市的计划,转往伦敦证券交易所。原本计划在香港、美国同时上市的中国外运公司,最后也取消了在美上市计划。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学习资料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 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引言 (4) 1.案例背景 (4) 2.案例回顾 (7) 3.案例分析 (9)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9)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15)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20)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8)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30)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31) 4.尾声 (34) 【参考文献】 (34)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破产法案例分析习题

【案例1】 2014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900万元。其中,2014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2014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00万元。 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8月10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0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

执行。 (B)应付丙公司2012年9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13年8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14年8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的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014年8月1日到期货款200万元。(3)2013年7月,甲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230万元的财产 (4)2014年6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仍向债权人戊公司清偿了90万元。 (5)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 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破产重整程序流程

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 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 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 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 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 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 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 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至此,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结束。

破产重组案例学习

破产重组案例学习 去年11月,由亿万富豪莱昂·布莱克(Leon Black)、马克·罗文(Marc Rowan)以及约书亚·哈里斯(Joshua Harris)掌控的强大并购投资机构——阿波罗(14.01, 0.43, 3.17%)全球管理公司(Apollo Global Management)完成了一项 投资的退出。这项投资可以说是有史以来最赚钱的私募股权投资交易。 该公司将化学品生产商利安德巴塞尔(98.38, 1.07, 1.10%)工业公司的 股票分批次大量出售,总价值达数十亿美元。显然,这是个正确的决定,因为不管按照何种指标衡量,这项投资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利安德巴 塞尔公司主营塑料制造和石油精炼厂,总部位于鹿特丹,其主要行政办 公室则设在休斯顿。自2008年以来,阿波罗公司将投资于该公司的20亿美元变成了120亿美元,取得五倍投资回报,从而让其最大基金取得30%的净内部回报率。这是一个惊人的成绩,尤其是对金融危机后的华尔街 来说。这笔交易让阿波罗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成为业内最挣钱的公司,并 借此进行了首次公开募股。该公司目前市值为105亿美元。仅在去年一 年里,哈里斯就从阿波罗公司获得了3.97亿美元的收入,而布莱克则将5.46亿美元揽入怀中。 虽然阿波罗公司的亿万富豪们决定从利安德巴塞尔公司退出,但有 一位亿万富豪投资者却在继续加倍投注。2013年,莱恩·布拉瓦尼克花费5.75亿美元从阿波罗手中买进利安德巴塞尔公司850万股股票。考虑到原本的投资已经帮助他成为全球最富有的人之一,如此高额的追加投资可 谓史无前例。对于他这样做的原因,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 莱恩-布拉瓦尼克莱恩-布拉瓦尼克 “理由很简单:如果连阿波罗公司都在卖出,你为什么还要买进?”布拉瓦尼克在一次难得的采访中告诉《福布斯》,“在我每一次增持利安德 巴塞尔公司的股票之前,身边都有一些人会说这是一个错误,我应该卖出,而不是买进更多。” 不过,到目前为止,布拉瓦尼克做得很正确,非常正确。自从他上 一次从阿波罗公司买进大量股份以来,利安德巴塞尔公司的股价已经暴 涨超过50%。

上市公司破产案例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作者:王胜利发布时间:2010-04-27 【要点提示】 2007年 6月 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创造性地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焦作中院在审理上市公司鑫安科技被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的过程中, 根据具体案情, 敏感而果断地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 , 成功审理了这家上市公司破产案, 以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而终止重整程序, 摸索了一些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化解债务危机、服务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的成功经验, 受到党委、政府、上级法院、法学界、证券投资界人士的充分肯定。 【案例索引】 受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焦民破字第 2-1号(2008年 6月 24日 重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焦民破字第 2-13号(2008年 11月 6日 批准、终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焦民破字第 2-18号(2008年 12月 22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监督职责终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焦民破字第 2-29号 (2009年 12月 16日 【案情】 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昊华宇航 ,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79号。法定代表人徐何红董事长。 被申请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鑫安科技 , 住所地 :焦作市环城北路 28号。 法定代表人秦海员,董事长。

鑫安科技的前身为始建于 1958年的原焦作市化工三厂。 1989年,作为股份制改革试点,化工三厂进行整体改组,通过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成立了“焦作市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 1997年 3月 31日经国家证监会批准在深交所上市。 2001年 6月公司更名为“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937.57万元,目前在册员工 3172人,含内退 410人。 2002年 11月,鑫安科技与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花园集团实现重组,鑫安科技的原股东鑫安集团将其持有的鑫安科技 56.99%的国有法人股份转让给花园集团,花园集团成为鑫安科技第一大股东。 重组后, 由于花园集团经营管理不善, 特别是严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鑫安科技生产经营迅速下滑,企业陷入困境。从 2004年 7、 8月份开始鑫安科技即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 2005年 6月 11日全面停产 ,三千多名职工全部下岗待业,多次发生职工大规模上访事件。 据鑫安科技公布的年度审计报告, 2005年企业亏损 1.15亿元, 2006年企业亏损2.18亿元, 2007年企业亏损 1.31亿元。截至 2007年 12月 31日, 鑫安科技资产总计370,808,774.05元, 负债总计为 556,520,564.52元,净资产为 -185,711,790.47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鑫安科技连续三年亏损,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修订》的有关规定,于 2008年元月 22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股票上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 1969 万元的到期债权,被申请人不持异议,该债权占鑫安科技全部债务的 3.53%。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 于2008年 3月 28 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焦作中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 (债务人 ,被申请人鑫安科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审判】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11个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1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偿? 【案例2】2 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企业破产重整流程

企业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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