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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_融资模式_价值与风险监管_邱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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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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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307 期

互 联 网

金 融

股权众筹 : 融资模式、价值与风险监管

邱 勋 陈月波

内容提要:本文考察了股权众筹融资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分析了其运营模式,并认为其具有重要的 社会价值、战略价值、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同时,作为一种新兴融资工具,股权众筹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主要存在法律风险、模式创新风险和道德风险。我们认为,要辩证地看待股权众筹发展中的创新和风险 , 对股权众筹创新应尽快出台股权众筹法律法规,明确行业法律定位和监管措施,采用立体交叉监管的方式, 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构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树立科学的投资 理念。

关键词:股权众筹 互联网金融 风险监管 资本市场 众筹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4)09-058-05

引言

业通过众筹网络平台(下称众筹平台)将所需融资项目情况、

融资需求及出让股份公布在众筹平台上,由注册的合格投资

2013 年 12 月 23 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 SEC )

全票通过基于 JOBS 法案中的第三篇众筹法案为基准的众筹监 管法规,新法规使得初创公司和小企业通过众筹方式向普通

美国公民发行股票融资进入实施阶段,再次引起了全球对股

权众筹融资的高度关注。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初创企业的新兴

互联网融资工具,在欧美已初具规模,对活跃经济、繁荣市

场的作用日益明显。在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环境并不成熟,

但在巨大的民间投融资需求和国际示范效应下,2013 年,我

国股权众筹开始蹒跚探路,并在与相关政策和法规不断博弈

中缓慢发展。2014 年,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首次被写入

政府工作报告,不久,股权众筹也被认定为我国多层次资本

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监会开始对股权众筹模式进行调研, 并着手制定其发展监管意见。因此,股权众筹在我国即将面 临重大的历史发展机遇。

一、股权众筹的概念和主体架构

(一)股权众筹的概念

股权众筹(Securities-based Crowdfunding )融资模式起源

于美国,与非股权众筹不同,是一种风险较高、期限较长的

投资行为,在我国公开性证券融资的体系中处于金字塔的底

部(见图 1)。广义的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中介机构撮合融资企

业和投资者的权益性融资方式。狭义的股权众筹是指初创企

者认购股份,支持创业项目的发展,投资者获得一定的股权

(而非实物)作为回报。互联网股权众筹降低了融资成本,提

高了融资效率,但是作为一种创新性的融资模式,由于整体

制度的缺失,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值得深入的讨论和研究。 故本文所称的股权众筹,指狭义的股权众筹。

图图1 1 我我国国公公开开性性证证券市券场市融场资融体资系体系

(二)股权众筹运行的主体架构

股权众筹运营过程中至少有项目融资人(创业者)、公众

投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主体,大多数还具有资金托管机构。

1. 项目融资人

项目融资人一般是试图通过众筹平台为自主具有但缺乏

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融资的小微企业创业者,其融资的项目

具有高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和高市场成长预期等特征,并

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同时,项目融资人必须成立公司,遵

循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建立可对外售股权的制度,还必须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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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众筹平台规定的条件,如国籍、年龄、资质和学历等等,

并必须与众筹平台注册并签订服务合约,明确权利和义务之后,经众筹平台审核通过才能进行项目融资。

2. 公众投资人

公众投资人是众筹平台上注册的众多的“草根天使”,通

过众筹平台选取项目,但是投资之前,必须通过众筹平台的

资格审核,成为合格的投资者,才能对中意的项目进行规定

额度内的投资并获得项目公司的对应股份,享受普通股东的

权利,甚至对创业者的决策施加影响,如果公司盈利就能获

得回报。

3.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是平台的搭建者和运营方,又是项目融资人的

审核者、辅导者和监督者,还是公众出资人的重要利益维护者,同时还为投融双方提供如财务审核、技术咨询、法律文档、交易撮合等各种支持服务。因此,众筹平台的多重身份特征

决定了其流程复杂、功能全面、责任重大。

4. 资金托管机构

资金托管机构是众筹平台的战略合作伙伴,其功能类似

于互联网信托P2B中的资金托管机构,全程为公众投资人的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及分期支付,对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提供

全程保障。

二、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

(一)个人直接股东模式

个人直接股东模式是出资者直接在众筹平台上浏览列出

的可投资项目,然后挑选其认为有潜力的企业进行投资。筹

资项目成功后,出资者通过众筹平台的电子化程序签订包括转让协议、股权凭证在内的文件并在公司登记注册,在收到纸质的股权证书(通常分为A股和B股两种)、投资协议书等文件后,投资者直接成为该融资企业的股东,持有B股的投资者对公司的决策具有投票权。这种模式主要集中在英国,比如英国著名的股权众筹平台Crowdcube和Seedrs。

(二)基金间接股东模式

投资者直接在众筹平台上浏览可投资项目,然后挑选其

认为有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并不经过众筹平台,而是

转入到一家风投基金,由风投基金把所有投资人募集的资金

注入项目公司,投资者是众筹平台中项目个股的基金持有者,基金的面值和项目公司的股票的价值等值。在这种融资模式中投资者是项目公司的间接股东,其所有投票权被基金所代理,投资者对融资项目公司基本上没有影响力。美国著名股

权众筹平台Fundersclub就采用了此模式。

(三)集合直接股东模式

集合直接股东模式又被称为“领投+跟投”模式和辛迪

加模式,在该模式中执行“领投人”制度,通常由众筹平台

指定一名具备一定的行业资源、影响力、丰富投资经验和很

强风险承受能力的人充当投资的领导者与协调人(相当于VC 中的GP),其他的投资人追随领投人进行投资(相当于LP),领投人与跟投人会签订管理协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领投人和跟投人都是公司的直接股东,但通常情况下由领投

人担任项目公司重要股东并参与管理,跟投人作为出资方也

享有重大事项的投票权,但不用参与一般性事务管理。著名

的集合直接股东模式的股权众筹平台有:美国的AngeList、澳大利业的ASSOB、我国的天使汇和大家投等。

三、股权众筹的价值

(一)创新性的融资模式,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在传统的融资体系中,由于高不可及的门槛和信息不对

称等因素,普通个人投资者被排除在初创企业股权投资之外,也无法分享初创企业的成长收益。但同时,初创企业多囿于风险投资单一的融资渠道,成功的概率较低。具有明显普惠价值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

一条新途径。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指出,要“充分利用互联

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模式之一,是一种依托众筹平台、

针对高成长预期的小微企业初创期的、独立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新兴投融资形式,其最大的创新在于完全打破了传统证券融资的体系和流程,普通民众可以通过众筹平台直接参

与初创企业的股权投资,与企业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同样,初创企业借助众筹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融资,其融资渠道被有效拓宽,融资成功率明显提高。由此可见,股权众筹对有效促进金融公平,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增进社会公平感,具

有重大社会价值。

(二)扶持小微创新企业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

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特殊时期,中央

制定了“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金融业方针和政策引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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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民间金融资源转向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新经济的

发展。小微企业是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潜在元素,更是深化

改革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由于小微企业的先天性缺陷,很

难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渠道以合理价格获得融资。股权众筹作为一种专门针对创新型小微企业的互联网权益融资形式,打

开了“微天使”的大门,给予普通群众投资创新型小微企业

的权利、机会和渠道。从创业板和新三板的发展来看,存量

资金明显钟爱创新型小微企业的投资,特别是新三板,截至 5 月8日,在还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市场挂牌公司已经达到了740 家,总市值已经达到了 1434 亿。股权众筹由于极大地降低了初创企业的准入门槛,必定引发小额民间资金的投资热情,极大提高了小微企业股权融资的成功率。同时,由于股

权融资不需要定期支付利息和本金,小微企业没有负债压力,能将全部募集的资金投入产品创新之中,有利于自身快速发展,提高创业的成功率,进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三)激发全民创新创业,形成创新创业传统

创业者在创业初期的融资尤其困难。通常创业者虽然拥

有很好的商业思路,但商业计划和融资需求只能在行业内的天使投资人和风险投资等圈子里小范围传播。受困于融资渠道的匮乏和高额的融资成本,许多创业项目在吸引到资金前就已经夭折。而股权众筹借助互联网技术成为更加迅速、直

接和社会化的融资方式,既能拓宽创业者融资渠道,有效解

决初创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困扰,也让每一个普

通人都可以基于情感、喜好或商业眼光参与创业投资,同时,也让更多的投资人为创业企业提供除资金以外的其他资源(智力资源、客户资源、人力资源等)帮助,有效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的成功率。显然,股权众筹能明显地改善创业环境

和浓厚创业氛围,也将造就一大批新的创业企业家,新的企业家自然会感染、鼓励和支持年轻一代创新与创业,进而逐渐构建出一个创新创业的良性循环生态,对最终将创新创业沉淀为中华民族的宝贵传统和精神追求具有深远的精神价值。

四、股权众筹监管的风险

股权众筹是互联网应用普及、实体经济变革和金融服务创新三者共同促进下产生的新兴金融形式,且处于发展初期,与其他新兴事物的发展初期一样,必然存在不足,甚至是弊端,故存在诸多风险。

(一)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本质是一种小额私募权益性融资,但全网络化的融资流程并不符合传统证券融资的法律法规,因此股权众筹在各国发展中的共同性问题之一就是合法性问题。但欧美对股权众筹发展的诉求响应较快,及时颁布法案明确了其合法地位,出台监管措施来促进其健康发展。比如,美国颁布的JOBS法案和SEC 出台的众筹监管法规,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但我国还未出台股权众筹相关法律法规,

在《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的限制下,股权众筹发展空间被极大地压缩,并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我国的股权众筹都通过“线上+线下”两段式完成投融资过程,众筹

平台承担线上创业项目的审核、展示和披露职责,平台必须

确保项目真实存在,否则就脚踩“非法集资”的红线。当创

业项目达到募集额度后且投资人不超50人,则投融双方转入线下,相关投资人成立合伙企业,依《公司法》与创业者签

订股份转让协议,众筹平台不参与股权的转让和交割,在一

定程序上避免了非法发行股票的嫌疑,但始终无法回避项目宣传方式上的公开性问题,如果严格按照《证券法》中的“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罪”的规定,股权转让信息在互联网公布,就满足“信息公开”的要件。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创新的环境

比较宽松,对“信息公开”的法律性质界定尚无定论,但其

折射出的法律问题不能小视。

(二)模式创新风险

模式创新风险是指原创的商业发展模式过于创新或创新

不足,脱离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最终因发展瓶颈导致失败的风险。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点对点的创新性互联网金融投融资模式,其涉及的主体与传统的股权转让程序存

在极大差异,在提高融资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因创新引发的风险。首先,众筹平台根据创业者提交的商业计划书来决定能否在平台上融资,并对融资项目进行一定的调查,帮助审核通过的项目团队确定发行价格和出让股权比例,但

众筹平台无任何准入门槛和资质要求,其工作的专业性、科

学性和合理性非常值得怀疑。其次,我国股权众筹采用“领

投+跟投”的运营模式,领头人主要代表众多“微股东”负责对创业项目投后管理、监督和通报公司的运营。由于投后管理可能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领投人能否在资本退出之前始终尽心尽力履行职责也存在巨大的疑问。最后,互联网经济具有先发优势、马太效应、赢家通吃的特性,股权众

筹平台经过“野蛮”生长阶段之后,必定将重新洗牌,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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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规模小的众筹平台将面临被兼并或关闭。在这个波动阶股权众筹对实体经济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西方国家纷纷出段,股权众筹将释放出大量风险,能否保护好投资人利益令台法律法规扫除其法律障碍。在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定位并

人担忧。不明确,发展相对缓慢。但可喜的是,2014年3月证监会在(三)道德风险主观上承认了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将其纳入监管,并正在对在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中,众筹平台取代传统中介并压缩股权众筹模式进行调研,适时出台股权众筹相关意见,股权

和精简了传统金融市场严密完整的程序,融资的初创企业在众筹被明确归属于证监会监管。目前全国各地已经有多个股

财务审核和信息披露方面获得极大豁免,使初创企业融资更权众筹平台正在筹建,为了防止我国股权众筹野蛮生长、恶

加开放、自由和高效。但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还未完全性竞争甚至违规越界的局面,出台《股权众筹指导意见》(下跟上,众筹平台和初创企业均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众筹平称《指导意见》)已刻不容缓。西方经验表明,通过出台专门台的收入完全依赖于成功筹资的创业项目,绝大多数的平台立法明确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规范和监管股权众筹投融资

收取的费用为项目融资总额的5%。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缺行为,既有利降低股权众筹潜藏的信用风险,又有利于依法

乏合格项目的参照标准,又无监管约束,平台极易在主观上维护众筹平台的经营和金融稳定。就《指导意见》的制度设

降低创业项目上线门槛,放行更多项目进入众筹平台募资,计而言,应主要解决众筹平台运行规范、融资者信息披露及

同时,不能排除平台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投资者的资格和保护等几个问题。对于众筹平台,应当建立

甚至是“自融”行为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有效消除平台的道平台的注册制度,明确平台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施行募

德风险,必将导致“柠檬市场”现象,对股权众筹的健康持集资金第三方监管,严限平台及其雇员以任何形式与融资人

续发展产生巨大的冲击;初创企业为了尽可能受到投资人的发生关联交易和平台的“自融”行为,以免丧失平台的独立

青睐,提高募资的成功率和公司估值,在项目的描述上将倾地位;对于融资者,必须将整个创业团队人员的信用记录、

力包装,尽量回避项目的风险,采用一些极度乐观或是夸大其他融资记录和犯罪记录对投资者公开,并借鉴美国SEC按和误导性的宣传以吸引投资者。当企业成功融资后,在追求融资额大小来确定融资企业的信息披露方式,以尽可能在融

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大引力下,又有必要信息披露的豁免庇资成本与投资者保护中取得平衡;对于投资者,应建立特定护,企业很可能不按契约、擅自更改募集资金的用途或者违的合格投资者门槛,执行严格的准入制度,限定普通投资者

规使用资金,这将给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显著损害。的投资金额和项目的个数,以尽可能减少风险外溢。

总结股权众筹存在风险问题的本质,不难发现主要是监(二)采用立体交叉监管方式,引导股权众筹健康督机制不健全、,如果不能为股权众筹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发展

不但自身难以健康发展,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金融风险,股权众筹依托互联网扎根于我国公开性证券融资体系的而且也会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产生严重不利的影响。底部,具有很强的基层辐射力与渗透力,平台数、项目数和

投资人数呈现出多元化快速增长势态。虽然股权众筹被划归五、股权众筹融资监管的政策建议为证监会统一监管,但是整个证监会系统在编人员只有3000

人左右,都监管着2500家上市公司,740家新三板公司,还面对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中所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和风有上百家区域性的股权交易市场。近年来证监会每年立案调险,必须加快完善监管机制,考虑股权众筹的特殊性,要选查110件左右,能够顺利做出行政处罚的平均不超过60件,择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在保持其市场活力和有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由此可见,仅以证监会现有的力

效风险控制之间实现平衡。量想要有效监管快速增长的股权众筹,必将力不从心。在这(一)尽快出台《股权众筹指导意见》,明确股权众种情况下,证监会可以将大多监管权限下放到地方政府,赋筹主体监管措拖予地方政府金融办对股权众筹的监管权限,实行中央与地方由于法律法规需要面对过去,创新则多着眼于未来,因统分结合的金融监管,这也符合国家金融发展规划。但仅靠

此股权众筹在各国或多或少与现存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外部监管力量还是不够,还需要建立股权

是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是设计整体金融制度的依据,正因为众筹行业协会,让行业协会发挥内部监督作用,促进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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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笔者认为对股权众筹可以尝试采用证监会、地方金融

办和行业协会三者立体交叉监管。在三者职责分配上,证监

会主导制定股权众筹的监管规则与制度,制度制定应采用审慎兼顾包容的原则,既划定股权众筹业务的红线,又给予一定的创新空间,对募集资金超过一定金额或投资者达到一定

数量的融资公司进行备案监管,还要加快股权众筹的公用信

用数据库的建设,防止信用低劣者融资或同一项目重复融资;地方金融办主要监督众筹平台合法经营和切实履行信息中介的职责,主导平台核查融资企业是否按规定客观、真实和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当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与平台和融

资者发生纠纷时,应采取切实措施保持投资的利益。地方金

融办还应帮助发展良好的融资项目与四板或三板对接,为投

资者资本退出创造便利;行业协会应在政府监管制度的指导下,对股权众筹平台执行行规行约、各类标准和经营作风情

况进行严格监督,并为平台成员提供财务和法律援助,以提

高平台成员的流程服务能力,同时,行业协会要充分关注股

权众筹的社会舆论以及创新过程出现的明显弊端,应利用行

业协会灵活的特点,对相关行规行约做及时修改。

(三)构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

股权众筹的价值在于使初创企业能以低成本的方式进行

权益性融资,从而使实体经济发展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但

目前而言,初创企业几乎不存在财务审核和信息披露规范的

规定,一旦融资者发生道德与法律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众

筹平台则会以信息中介自居,以投资者后果自负为由,极力

推脱。因此,在缺乏融资者足够的信息披露的情况下,投资

者利益损失的认定、举证、计算与追偿都比较困难,如果正

常诉讼,成本高昂,多数小额投资者完全可能放弃维权,从

而对股权众筹丧失信心,最终将推高股权众筹的融资成本,导致市场萎缩。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下称ADR)是一种有效降低利益受损方维权成本的机制,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欧美法院,用于争议双方进行诉讼之前的调解,若调解不成,再行起诉。拒绝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得到比调解结果更有利的判决时,则要承担拒绝调解以后对方的任何诉讼费用及附加利息。由于ADR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

具备灵活解决纠纷的功能,所以笔者认为非常适用于股权众

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新型、现代型纠纷,既能有效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又可提高维权速度。构建好股权众筹的ADR,

应当做好以下三个对接工作:一是机构的对接。证监会应主

导成立由证监会、人民法院、行业专家、协会专家和社会第三方观察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二是程序对接。当投资者与众筹平台和融资人发生纠纷时,协商无果后,可以由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三是效力对接。经投资者、众筹平台和融资者三方签收的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资

者持有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向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证监会和人民法院必须支持和协同执行。

(四)加强投资者教育,树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股权众筹具有周期长、流动性差、风险程度高的特征,

其投资理念、风险控制与股票投资有着本质的区别,广大投

资者对其还比较陌生。因此,加强投资教育,有利于投资者

强化风险意识,理性参与股权众筹投资。做好这项工作,一

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二是突出众筹平台的宣教功能。三是强制执行投资下单前的警示与下单后的冷却操作流程。在投资者下单之前,要求众筹平台在醒目的位置显示诸如“如

对创业项目缺乏基本判断,不要草率投资,盲目参与,投资

本金有可能100%亏损”之类的警示语,下单后给投资者七天投资冷却期,在冷却期内投资者具有无条件撤单权。

注:

本文受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2013年度研究项目(2013Y19)和浙江金融职业学院2014年度科研项目

(KY1408)资助。

参考文献:

[1] 邱勋.互联网信托P2B网络借贷模式探析[J].新金融 ,2014(3).

[2] 廖凤华.科技金融创新的探索与思考[J].西南金融 ,2012(1).

[3] 李雪静.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探析[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6).

[4] 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5).

作者简介:邱勋浙江金融

职业学院

陈月波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经营管理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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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众筹模式介绍

我国股权众筹模式介绍 众筹,是指个人或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根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以分为债权众筹、回报众筹、股权众筹和捐赠众筹四大类。1本文重点介绍我国股权众筹的几种模式。 一、众筹当事方 一个众筹项目(包括股权众筹)的完整运作,离不开三类角色: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者。 1、筹资人,又称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创建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模式、筹资期限、目标筹资额和预期回报; 2、平台运营方,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各种支持服务; 3、投资者,选择投资目标,根据项目设定的投资档位进行投资后,等待预期回报。 二、股权众筹的投资方式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特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 VC 的一个补充。2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网站较少,3仅“天 1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又称商品众筹);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2股权众筹其实并不是很新奇的事物——投资者在新股IPO 的时候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 现方式。 3目前中国的股权众筹网站比较少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此类网站对人才要求比较高。股权众筹网站需要 有广阔的人脉,可以把天使投资人 / 风险投资家聚集到其平台上;股权众筹网站还需要对项目做初步的尽职调查,这要求他们有自己的分析师团队;还需要有深谙风险投资相关法律的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二是此类网站的马太效应,即强者愈强弱者越弱之现象。投资者喜欢聚集到同一个地方去寻找适合的投资目标,当网站汇集了一批优秀的投资人后,融资者也自然趋之若鹜。于是原先就火的网站越来越火,流量平平的网站则举步维艰。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措施 一、众筹的概述 (一)定义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 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它的

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 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 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众筹融资的产生背景与定义

辽宁工业大学 《网上支付与结算》课程导学专题研究报告题目:众筹融资的产生背景与定义 院(系):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电子商务121 学号: 学生姓名:

导学研究任务及评语 院(系):管理学院教研室:电子商务 学号学生姓名专业班级电子商务121 导学专题 研究(论 文)题 目 众筹融资的产生背景与定义 导 学 专题 研究(论文)任务(1)了解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发展 (2)掌握了众筹的由来和背景 (3)分析了众筹融资在我国发展概况 (4)了解众筹融资概念 (5)掌握了众筹融资的模式 指 导 教 师 评 语 及 成 绩 成绩:指导教师签字: 年月日

目录 第1章众筹融资的产生背景 (1) 1.1 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发展 (1) 1.2 众筹的由来 (1) 1.3 众筹的背景 (2) 1.4众筹融资在我国发展概况 (2) 第2章众筹融资的定义 (3) 2.1 众筹融资概念 (3) 2.2 众筹的意义 (3) 第3章众筹融资的模式 (4) 3.1 众筹模式的背景 (4) 3.2 众筹模式的分类 (5) 参考文献 (6)

第1章众筹融资的产生背景 1.1 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其方便性和快捷性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不仅作为线下业务的补充,线上业务也有很多创新。众筹模式作为其中的一种,可以使用互联为某一特定项目进行融资,改变了以往的投融资模式,广泛地用于创新项目的筹资中。众筹网站的便捷性和广泛性为解决小微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十分困难和民间资本受到行业准入准则的限制缺少融资渠道的现象提供了解决的可能。众筹网站的出现,为民众提供了直接参与金融市场的渠道,有利于实现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的高效对接,缓解资本市场资金紧缺而民间资本投资无门的双重问题。 互联网金融中金融依托网络发展,具有方便、快捷、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等特点,越来越多的客户应用网络办理投资理财、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业务。互联网金融通常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金融活动或交易,在形态上分为三类,一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传统金融业务,通常是金融机构将己有的线下业务转换为线上业务,例如金融机构推出的电脑客户端和手机客户端,用户可以通过网络的客户端完成业务,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柜面业务;二是互联网企业推出的依托互联网的金融服务。例如第三方支付、P2P和众筹业务等;三是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产生的新兴产品,如余额宝一类的理财产品。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传统金融机构线下业务的补充,其自身也有很多方面的创新,例如第三方支付业务、P2P贷款平台等等。批量化的作业方式和较小的交易成本使得互联网金融受到个人投资者和小微企业的关注。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是一种新型的依托互联网发展的投资融资模式,它的出现和广泛使用略晚于其他互联网金融形式。 1.2 众筹的由来 “众筹融资CCrowdfunding)”一词则第一次出现在2006年8月,美国学者迈克尔·沙利文在建立一个名为Fundavlog的融资平台中,用“众筹融资”描述该平台的核心思想:在这一平台中,发起人可以通过在平台上播放视频,进行融资。2006年9月,他在维基百科中将众筹融资定义为人们通过互联网汇集资金,以支持由他人或组织发起的项目的一种群体性合作。2010年2月,《麦克米伦词典》网页版收录了Crowdfunding一词,并将其定义为“使用网页或其他在线工具获得一群人对某个特定项目的支持”0 2011年11月,《牛津词典》将Crowdfunding作为新型金融术语被收录,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向众人募集小额资金为某个项目或企业融资的做法”。Schwiebancher和Larradle (2010)认为,众筹融资能够为不同的目标和大小的项目筹集资金,无论是小的艺术项目或是可以从传统的风险投资中筹资的几十万美元的项目。Molick (2013)认为,众筹融资是一种新颖的筹资方式,允许个人筹资者借助这一平台,为了盈利、文化或是社会项目,向众多投资者进行融资,并在将来向投资者给予实物或是股权作为回报。Kuppuswamy和Bayus (2013)认为众筹融资与传统筹集资本有两个重要的不同点:一是资金来源于很多人,但是每个人所投资的资金数目不是很大,项目通常有一个固定的筹集期限(通常是几周);二是潜在的投

私募股权融资流程与律师防范风险内容

私募股权融资流程与律师防范风险内容 霍桂峰 一、私募股权融资流程 私募股权融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具有融资意向的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一)基本投资准则 1、市场评估一个成功的企业必须有一个好的商业模式、产品或者服 务。投资机构首先会从市场角度来评估企业的商业模式、产品或者服务。看看市场是否能接受、进入市场是否及时等;其 次,投资机构会从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来评估。企业的商业模式、产品或者服务是市场独一无二或者远远优胜于其他同类产品,投资机构会更加感兴趣。 2、投资成本核算为了保障成功率,投资机构需要谨慎的计算成本。 计算企业的财务预算,通常要计划预算至三年、五年或者更长的时间,从而判断投资收益的目标能否实现。 3、有把握的收回投资投资机构真正感兴趣的并不是控制所投资的公 司,而是要把投资资本及大部分收益回馈给原始投资者。因 此,投资机构要寻求将资本变为现金的各种可能,研判最佳退出的方式。 (二)投资步骤 1、初审投资机构审查融资申请表或融资计划书后,决定是否投资。

因此融资计划书应当详细,特别是第一部分“摘要”要突出重点,有亮点。 2、一致行动人的磋商相关专业人士聚在一起,共同对初审通过的项 目进行讨论,从而决定是否需要投资。 3、面谈投资机构对项目感兴趣,会与企业家接触面谈,进一步了解 其背景、管理队伍和企业。 4、签定意向书或者合作备忘录初次面谈成功,投资机构和企业签定 意向书或者合作备忘录,对有关问题作出意向性安排,同时通常会限制企业在一定时期再接触其他投资机构。 5、责任审查投资机构开始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对企业的财务、技 术、市场潜力和法律风险等方面进性评估。 6、谈判调研阶段完成后,投资机构认为所申请的项目前景看好的, 谈判便可开始。7、签定合同融资企业和投资机构签署合同,明确投资方式、投资额等等问题。 二、私募股权融资计划书 (一)融资计划书的制作企业进行私募股权融资,一份精心准备的融资计划书是必需的,不仅可以吸引投资者,帮助投资机构了解企业,而且可以帮助企业规划未来行动。融资计划书,企业可以自己制作,也可请财务顾问、会计师或者律师帮助。 总体上说融资计划书要避免出现如下问题: 1、对商业模式、产品及服务的前景过分乐观,令人产生不信任感。 2、数据没有说服力,与产业标准相去甚远。

项目融资经典案例分析

六、教学内容 第一章融资概述 融资的定义、融资的方式、融资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融资的框架 项目的投资结构、融资结构、资金结构、信用保证结构 第三章公司型、非公司型合资与项目融资 公司型合资、非公司型合资 第四章合伙制与项目融资 合伙制的基本内容、合伙制在项目融资中的运用 第五章商务合同与项目融资 商务合同的种类与作用、商务合同在项目融资中的运用 第六章担保与项目融资 担保的基本内容、担保在项目融资中的运用 第七章资信评估与项目融资 资信评估的基本内容、资信评估在项目融资中的运用 考试 第一章项目融资概述 本章主要内容: 融资的概念 融资的方式 融资的原则 本章重点: 融资方式 融资原则 一、基本概念 融资 项目融资 (一)融资的含义 1、现有的研究 (1)广义的融资:将储蓄转化成为投资。 宋涛在陈享光的博士论文《融资均衡论》的序中指出:“融资过程,是融资主体借助于融资工具动员储蓄并将其导入投资领域的过程,这对储蓄者来说,是其储蓄形成和转移的过程,对投资者来说,是其吸收、利用他人储蓄的过程。” (2)中义的融资:调剂资金余缺。 刘彪在其博士论文《企业融资机制分析》中指出:“融资即资金融通,具体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以调剂余缺,……广义的融资既指不同资金持有者之间的资金融通,也指某一经济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在自身体内进行资金的融通。” (3)狭义的融资:经济主体从外部获得资金,或筹资。 方晓霞在其博士论文《中国企业融资》一书中说:“广义的融资是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以余补缺的一种经济行为。它是资金双向互动过程,不仅包括资金的融入,还包括资金的融出,也就是说,它不仅包括资金来源,还包括了资金运用。”“狭义的融资主要指资金的融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资金来源,具体是指企业从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及资金运用情况出发,根据企业未来经营策略和发展需要,经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通过一定渠道、采用一定的方式,利用内部积累或向企业的投资者及债权人筹集资金,组织资金供应,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

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众筹不同运营模式,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运营的合法性问题,这中间可能涉及最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二是出资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1.运营的合法性 股权众筹运行合法性,主要是指众筹平台运营中时常伴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而很多从业人员包括相关法律人士对此也是认识不一。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众所周知,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股权众筹模式推出后,因非法集资的红线,至今仍是低调蹒跚前行。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该司法解释同时要求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因此,股权众筹运营过程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规避,应当主要围绕这四个要件展开: 首先,就前两个要件而言,基本上是无法规避的。股权众筹运营伊始,就是不经批准的;再者股权众筹最大特征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筹资,而当下互联网这一途径,一般都会被认为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所以,这两个要件是没有办法规避的。 其次,针对承诺固定回报要件,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是不能以股权作为回报,另一种观点则是可以给与股权,但不能对股权承诺固定回报。如果是后一种观点还好办,效仿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时的做法,使用“预期收益率”的措辞可勉强过关;如果是前一种观点,相应要复杂一些,可以采取线上转入线下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或者将若干出资人的股权将某一特定人代持。 再次,针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要件,本来股权众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这一点必须要做以处理。实践中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藉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典型如大家投;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然后在会员圈内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众筹的概述 (一)定义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 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它的

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 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 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汇编)

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澳大利亚悉尼港海底隧道工程 澳大利亚悉尼港海底隧道工程是典型的BOT项目融资模式,首先理解BOT融资模式的意义:BOT项目融资(即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移交)是项目融资的诸多方式中的一种,在我国又被称作”特许权投融资方式。一般有东道国政府或地方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将项目授予项目发起人为此专设的项目公司(Project company),由项目公司负责基础设施(或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但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的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并以此回收项目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的成本费用,偿还贷款;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悉尼港海底隧道工程的项目背景 针对悉尼港湾大桥车流量逐年增多并己超过大桥设计能力的现状,澳大利亚新南维尔州政府在1979年就向社会公开发出邀请,就解决悉尼港湾的交通问题请私人企业提出建议,最初提出的建议(主要是修建悉尼港湾第二大桥)由于种种原因均未被政府所接受。1986年,澳大利亚最大的私人建设公司Gransfield和日本的大型建设公司之一Kumagai Gumi Co Ltd(熊谷组)联合向州政府提出了建设海底隧道作为悉尼港湾第二通道的建议。州政府在经全面研究后,认为这个建议是可以接受的,于是摇权这两个公司用自有资金对该项目的筹

资方式,建设和经营隧道进行全面的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技术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研究,资金筹措方案。其中就资金筹措方面聘请了澳大利亚WESTPAL银行为财务咨询单位,对筹资方式进行了咨询并提出了初步方案。 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历时18个月投入400万澳元并在1987年被州政府批准,这两家私人公司为保证该项目的实施正式成立悉尼港隧道有限公司与州政府签订了特许权合同。该项目在经济上是可行的,最终要达到以下目标:政府的财政预算内不承担提供资金的义务,隧道收费要保持在最低水平上,政府承受的风险限制在最低限度上,政府能影响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经营,以保证项目的财政能力;长期性的解决悉尼港大桥的的交通问题,政府仅承担项目实际收入与设计收入之间的差额风险,保证项目有足够的收入归还贷款。 资金筹措方面 该项目总投资7.56亿澳元。最后确认的资金安排方案是:政府无息贷款2.23亿澳元(占29%);这部分资金来源于隧道建设期间悉尼大桥的纯收入,澳大利亚最大的私人建筑公司GRANSFIELD与日本的大型建设公司熊谷组的共同项目贷款为4000万澳币元(各2000万,共占5%)和共同项目资本金分700万澳币元(各350万,共占1%)、;西太平洋银行和德意志银行认购债券2.66亿澳元(占35%);Cheunug Kong Infrastructure 出资1.1亿(占15%);DB Capital Partners 出资6600万(占9%);Bilfinger Beeger 出资4400万

股权众筹概述

股权众筹概述 1、定义 众筹(Crowd 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 Sourcing)”,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具 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 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 作股权众筹。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 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 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 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 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 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

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3、参与主体 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 (4)托管人。为保证各出资人的资金安全,以及出资人资金切实用于创业企业或项目和筹资不成功的及时返回,众筹平台一般都会指定专门银行担任托管人,履行资金托管职责。 4、运作流程 股权众筹一般运作流程大致如下:

众筹融资策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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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策划方案 目录 一、名词释义 (4) 二、声明和承诺 (4) 三、众筹要素 (5) 四、众筹架构介绍 (5) (一)发起人基本情况 (5) (二)领投人基本情况 (6) (三)新设有限合伙企业 (8) 五、项目的商业前景 (8) (一)中国茶馆服务行业的现状 (8) (二)珏人茶舍的商业优势 (9) 1.突破传统的经营模式 (9) 2.地理优势 (9) 3.供应渠道优势 (10) 4.成本优势 (10) 六、募集方案 (11) (一)众筹模式 (11) 1.众筹流程 (11) (二)众筹对象范围 (12) 1.众筹对象范围 (12) 2.认筹对象缴款安排 (13) (三)认筹标准 (13) (四)认筹人回报 (13) 1.分红安排 (13)

2获赠VIP金卡 (14) (五)回购条款 (14) 1.回购权的行使主体 (14) 2.回购条件 (15) 3.回购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15) (六)回售条款 (15) 1.回售权的行使主体 (15) 2.回售条件 (15) 3.回售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16) (七)认筹额度及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16) (八)募集资金用途 (17) (九)本次募集有关安排 (17) 1.对认筹人名单筛选的标准和依据 (17) 2.资金超募时的对应的安排 (18) 3.出现募集中止时的应急预案 (18) 4.募集期信息披露以及投后管理的基本安排 (18) (十)认筹人的权益保障 (19) 1.江南春茶业股权质押担保 (19) 2.领投人承诺 (19) 3.合伙企业在中心进行托管 (19) 4.盈利预测 (20) 七、本次众筹的风险揭示 (20) (一)项目风险 (20) 1.市场风险 (21) 2.财务风险 (21)

创业融资新模式众筹

创业融资新模式众筹 什么是众筹 众筹的定义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用团购+预购的形式筹钱。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项目能不能赚钱不是唯一标准,只要网友喜欢,都可以得到第一笔资金,小本经营者受益最多。 众筹的构成 发起人: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 支持者: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 平台: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国外:Kick starter、IndieGogo 国内:海色网、点名时间、好梦网、点火网、众意网、追梦网、淘梦网)。 宗教众筹平台:须弥山 (一)项目发起人(筹资人) 项目是具有明确目标的、可以完成的且具有具体完成时间的非公益活动,如制作专辑、出版图书或生产某种电子产品。项目不以股权、债券、分红、利息等资金形式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国籍、年龄、银行账户、资质和学历等),拥有对项目100%的自主权,不受控制,完全自主。项目发起人要与中介机构(众筹平台)签订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发起人通常是需要解决资金问题的创意者或小微企业的创业者,但也有个别企业为了加强用户的交流和体验,在实现筹资目标的同时,强化众筹模式的市场调研、产品预售和宣传推广等延伸功能,以项目发起人的身份号召公众(潜在用户)介入产品的研发、试制和推广,以期获得更好的市场响应。 (二)公众(出资人) 公众(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方式对自己感兴趣的创意项目进行小额投资,每个出资人都成为了“天使投资人”。公众所投资的项目成功实现后,对于出资人的回报不是资金回报,而可能是一个产品样品,例如一块Pebble手表,也可能是一场演唱会的门票或是一张唱片。

私募股权融资-你不得不知道的一些风险和陷阱

私募股权融资,你不得不知道的一些风险和陷阱 与其他融资手段相比,私募股权融资条件灵活、成本较低、针对性较强,是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熟悉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机构较少,适应私募股权投资活动所需要的财务和法律等专业机构相对匮乏,导致投资双方信息不对称,错失了好的投资机会。 1 私募股权融资是比较专业的领域,私募股权融资好比一把双刃剑。如果用好了,企业发展披荆斩棘,所向披靡;如果用不好,创业者有可能会被赶出局,鸠占鹊巢。 2 通过私募股权融资,可以帮助目标公司进行资源整合。因为这些专业的投资机构,不仅能够给企业带来投资资金,还会带来额外的价值。比如,给企业带来销售渠道、技术支持资源等。 3 如果说公司投前估值2000万,那么私募机构投入500万,被投后的公司价值是2500万,投500万那可能会只占到20%的股权;如果投后估值2000万,那么私募机构投入500万,可能占股就会达到30%多,所以分清投前估值和投后估值,非常重要! 4 私募股权投资是拿股权换资金,所以,我们要注意 的一个法律风险就是——防止企业控制权的丧失。

以下为蔡世军先生分享内容: 各位企业家朋友,晚上好!非常荣幸,能够和大家就私 募股权融资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 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话题,有三个原因:一;民营企业要发展、了解并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是必不可少的。二;现在实体经济发展非常艰难,以民营企业的身份和特点,很难从银 行拿到贷款,所以股权融资就是一条可以考虑的途径。三;股权融资的过程中,私募股权融资是比较专业的领域,私募股 权融资好比一把双刃剑。如果用好了,企业发展披荆斩棘,所向披靡;如果用不好,创业者有可能会被赶出局,鸠占鹊巢。 私募股权融资是一个很大的话题。今天只能摘要的进 行交流,沟通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什么是私募股权融资?有什么特点? 第二,公司进行私募股权融资的原因?(私募股权融资有 什么好处?) 第三、私募股权融资的流程。 第四、企业家朋友面对私募股权融资的一些常见风险 的防控。 下面先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私募股权融资?有什么特点? 比如:上海一凡投资公司投入恒胜体育1000万人民币,

项目融资经典案例分析1

?六、教学内容 ?第一章融资概述 ?融资的定义、融资的方式、融资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融资的框架 ?项目的投资结构、融资结构、资金结构、信用保证结构 ?第三章公司型、非公司型合资与项目融资 ?公司型合资、非公司型合资 ?第四章合伙制与项目融资 ?合伙制的基本内容、合伙制在项目融资中的运用 ?第五章商务合同与项目融资 ?商务合同的种类与作用、商务合同在项目融资中的运用 ?第六章担保与项目融资 ?担保的基本内容、担保在项目融资中的运用 ?第七章资信评估与项目融资 ?资信评估的基本内容、资信评估在项目融资中的运用 ?考试 第一章项目融资概述 本章主要内容: 融资的概念 融资的方式 融资的原则 本章重点: 融资方式 融资原则 一、基本概念 ?融资 ?项目融资 (一)融资的含义 ?1、现有的研究 ?(1)广义的融资:将储蓄转化成为投资。 ?宋涛在陈享光的博士论文《融资均衡论》的序中指出:“融资过程,是融资主体借助于融资工具动员储蓄并将其导入投资领域的过程,这对储蓄者来说,是其储蓄形成和转移的过程,对投资者来说,是其吸收、利用他人储蓄的过程。” ?(2)中义的融资:调剂资金余缺。 ?刘彪在其博士论文《企业融资机制分析》中指出:“融资即资金融通,具体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以调剂余缺,……广义的融资既指不同资金持有者之间的资金融通,也指某一经济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在自身体内进行资金的融通。” ?(3)狭义的融资:经济主体从外部获得资金,或筹资。 ?方晓霞在其博士论文《中国企业融资》一书中说:“广义的融资是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以余补缺的一种经济行为。它是资金双向互动过程,不仅包括资金的融入,还包括资金的融出,也就是说,它不仅包括资金来源,还包括了资金运用。”“狭义的融资主要指资金的融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资金来源,具体是指企业从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及资金运用情况出发,根据企业未来经营策略和发展需要,经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通过一定渠道、采用一定的方式,利用内部积累或向企业的投资者及债权人筹集资金,组织资金供应,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一种经济行为。 ?(4)窄义的融资;债权人贷出资金或债务人借入资金。

股权众筹融资计划书()

九仙茶舍众筹项目 融资计划书 发起人:王书 中介机构:四川荣辉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4月24日

目录 一、名词释义 (4) 二、声明和承诺 (4) 三、众筹要素 (5) 四、众筹架构介绍 (5) (一)发起人基本情况 (5) (二)领投人基本情况 (7) (三)新设有限合伙企业 (8) 五、项目的商业前景 (8) (一)中国茶馆服务行业的现状 (8) (二)九仙茶舍的商业优势 (9) 1.突破传统的经营模式 (9) 2.地理优势 (10) 3.供应渠道优势 (11) 4.成本优势 (11) 六、募集方案 (11) (一)众筹模式 (11) 1. 众筹流程 (12) (二)众筹对象范围 (13) 1.众筹对象范围 (13) 2.认筹对象缴款安排 (14)

(三)认筹标准 (14) (四)认筹人回报 (14) 1.分红安排 (14) 2 获赠VIP金卡 (14) (五)回购条款 (15) 1.回购权的行使主体 (15) 2.回购条件 (15) 3.回购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16) (六)回售条款 (16) 1.回售权的行使主体 (16) 2.回售条件 (16) 3.回售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16) (七)认筹额度及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17) (八)募集资金用途 (17) (九)本次募集有关安排 (18) 1.对认筹人名单筛选的标准和依据 (18) 2.资金超募时的对应的安排 (18) 3.出现募集中止时的应急预案 (19) 4.募集期信息披露以及投后管理的基本安排 (19) (十)认筹人的权益保障 (20) 1.沁园春茶业股权质押担保 (20) 2.领投人承诺 (20)

众筹融资的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研究

目录 一、引论 (2)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2) 1.研究背景 (2) 2.研究意义 (3)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3) 1.国外文献综述 (3) 2.国内文献综述 (4) (三)研究方法 (4) 1.文献综述与案例研究 (4) 2.定性分析 (5) 3.定量分析法 (5) 二、我国众筹融资现状分析 (5) (一)众筹融资方式出现的背景 (5) (二)众筹融资的类型 (5) 1.公益众筹 (6) 2.实物回报众筹 (6) 3.股权众筹 (6) 4.债权众筹 (6) 图 1 国内众筹融资平台数量变化图 (7) (四)我国众筹融资发展存在的问题 (7) 三、我国众筹融资存在的风险 (8) (一)法律风险 (8) 1.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8) 2.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 (8) 3.投资欺诈风险 (8) 4.公开发行风险 (9) (二)技术风险 (9) 1.产品技术风险 (9) 2.非标准化风险 (9) (三)监管风险 (9) (四)管理风险 (10) (五)信用风险 (10) (六)市场风险 (10) (七)经济风险 (10) (八)政策风险 (10) 四、众筹融资风险评价研究 (10) (一)风险评价研究指标建立 (10) 表 1 指标体系表 (11) (二)众筹风险评价模型 (12) 1.熵权权重计算模型 (12) 2.TOPSIS评价模型 (13) (三)众筹融资风险研究实证分析 (13)

1.初始数据 (13) 表 2 风险评分表 (13) 2.模型计算 (14) 表 3 综合属性值表 (14) 3.分析结果 (14) 五、众筹融资防范对策分析 (15) (一)提高自身技术水平 (15) (二)完善法律法规 (15) (三)加强监管力度 (15) 1.加强政府监管 (15) 2.加强众筹平台监管 (16) 3.加强第三方监管 (16) (四)提高管理层水平 (16) (五)规避不确定因素风险 (16) 六、结语 (17) 一、引论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研究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国内所有制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中国经济迅速的迅 速崛起,在国内催生了大量的中小企业。截止到2016年,国内中小企业的数量,占全国 企业总数的99.3%,总产值占GDP的70%以上,所缴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的50%以上。中小企业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融资难是中小企业规模难以 发展壮大的大问题。中小企业之所以融资难,从企业本身来说,中小企业本身存在着规 模小,资产结构状况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从融资机构来说,中小企业贷款管 理成本较高、由信息披露程度低造成的道德风险高、以及银行业的信贷产品较为单一等 问题;从政府来说,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融资机构建设不足等等也是重要原因。因而,如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随着科技和信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发展迅猛。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体形式,与各行各业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众筹融资作为新的经济形势之下互联网金融的模式的 一种,在中国开始出现的时间比较晚。以美国为例,中国直到2011年才开始第一次有众 筹融资平台的出现。然而早在2009年美国就已经开始有诸多的中小型网络公司开始加入 到众筹融资的行业之中去。截止到2015年,全球众筹融资公司有1255家,美国的众筹 融资公司数量占比53%,其融资规模也处于全球第一的位置。而且美国相关的法律和法 规相继不断出台,推动了众筹平台合法地位的获得。由此可见,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 的互联金融融资模式,在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中国众筹融资起步晚,阻

私募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三篇

私募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三篇 篇一:私募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私募基金投资人: 感谢您加入由发起设立并推出的基金投资计划。该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并慎重决定是否参与或购买本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计划。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1、市场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进行企业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实业投资,而目标企业的市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计划的收益而产生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基金投资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投资价格和投资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基金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基金投资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4)基金业绩风险。基金管

理人所投资的投资基金项目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降,也会影响到基金计划的收益率。(5)购买力风险。本基金投资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投资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管理人在管理本基金投资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管理人在管理本基金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基金投资计划资金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基金计划资金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计划资金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3、流动性风险 股权投资基金的期限有封闭期和存续期,封闭期内基金投资计划的资金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可能导致投资人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或资金受损。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被投资企业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目标企业违约、拒绝到期进行约定操作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5、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所引起的支付风险 指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计划因发生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而引起的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无法全部实现或因暂停退出使委托人在一定时间内的退出申请被拒绝,从而导致委托人无法按时得到退出款项的风险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操作技法及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操作技法及法律风险P2P金融最近几年在中国发展的风生水起,由于属于一个新生的行业,兼具了金融与互联网两种属性。每一种新事物,都需要通过时间来检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必然的遇到正面与反面的评价。在所有正面的评价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于融资业务的绝对统治,特别是在中国这种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似乎寻找到了新的路径来获得融资。或许这种新的渠道所提供的融资成本稍高于传统金融,但至少这个渠道是可以尝试的,并且利率是有希望去改变的。 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已经通过资金的需求方面明显的抢走了银行的存款资源,大量的储户开始将自己的资金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中抽出来转而投向互联网金融,这些人有的是激进的看着投资回报的投资人,有的则是看重投资平台兼顾收益的稳健投资人。这些都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早期最为重要的客户基础,他们的流失也不得不让许多人惊呼互联网金融就是“银行杀手”。 但是,互联网金融并不可能终结银行,首先在中国非法集资监管甚严的环境下,一般的P2P企业不敢于自己建立资金池;另外像银行那样以短借长投的方式经营资金要承担极大的风险:一是这些新生企业缺少足够多的自有资本、准备金和风险拨备,二是他们无法有足够的经验来应对债权错配造成的资金流动性压力;第三则是P2P企业无法向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在现有法律理论和实务体系中得到应

有的制度保障;当然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更希望能够出现新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个新生行业也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为此,安心研究就这样的现状提出P2P企业和投资人不得不面对的几个法律障碍。 一、信息的披露 我们知道,大多数的互联网平台都希望通过第三方的支付平台来实现资金的托管,而不是自己建立资金池,这样除了规避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外,也是为了证明这种新的互联网融资的模式本身是要平台成为信息中介而非和银行一样的信用中介。既然如此,作为一个信用中介自身并不是间接的借款人,然后像银行一样再放贷给次借款人,那么平台所产生压力就是:需要依据什么样的条件吸引投资人将资金借给一个投资人可能根本不认识的借款人?

中国众筹融资的十三个案例

中国众筹融资的十三个案例 众筹从国外引进国内将近2年,截止到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就20家左右,其中发展较快的天使汇为100个创业项目募集了3亿元,原始会成功融资1亿元。众筹2014持续升温。 众筹源于国外crowdfunding一词,顾名思义,就是利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微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 股权众筹尽管股权众筹发展迅速,但这种模式却挑战了现行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法律对股权众筹的规定完全是一片空白。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这就使得股权众筹的融资对象有了上限。此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又属于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规定必须通过证监会核准,由证券公司承销。有限合伙企业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014年7月下旬,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称会证监会已完成多轮行业

调研,股权众筹融资的相关监管规则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中。 众筹在国内还是初期阶段,各种众筹融资的案例很多,但成功运做的项目却是凤毛麟角。接下来分享国内众筹的十个经典案例: 案例一:美微创投-凭证式众筹 朱江决定创业,但是拿不到风投。2012年10月5日,淘宝出现了一家店铺,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淘宝店店主是美微传媒的创始人朱江,原来在多家互联网公司担任高管。 消费者可通过在淘宝店拍下相应金额会员卡,但这不是简单的会员卡,购买者除了能够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朱江2012年10月5日开始在淘宝店里上架公司股权,4天之后,网友凑了80万。 美微传媒的众募式试水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有非法集资嫌疑,果然还未等交易全部完成,美微的淘宝店铺就于2月5日被淘宝官方关闭,阿里对外宣称淘宝平台不准许公开募股。 而证监会也约谈了朱江,最后宣布该融资行为不合规,美微传媒不得不像所有购买凭证的投资者全额退款。按照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都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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