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灵魂,是改制方案能否成功的关键。
根据国资委、财政部规定,企业在实施改制分流中,国有产权向改制职工的转让,经集团公司审核并转报国资委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改制企业依据协议转让批准文件和合同以及相关的支付凭证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完成后,进行账务预处理。经对过渡期(改制基准日———
工商登记日)损益《审计报告》审核上报批准后,进行改制分流正式关账处理。
继续关注改制后企业的财务状况,聘请中介机构对经营者任期内(3年)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审计,审核确认改制者岗位激励股份的奖励兑现。
国家对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在政策上的扶持力度很大,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改制企业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财务部门将协助改制企业办理有关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相关手续。
在改制过程中,财务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除了按规定程序做好各项工作外,还要积极争取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如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银行、税务、工商等共同协调运作,确保改制分流工作的合法合理、及时有效完成。
二、企业改制分流中财务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处理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
在资产归属进行产权界定时,要充分依据现有的政策法规,正确处理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避免由于各方利益问题处理不当,而影响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2.改制资产的价值评估标准与方法应规范统一
目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仍然存在标准不统一、方法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有对土地的开发费用和土地的使用权作价标准,对国有企业原先形成的无形资产或商誉等是否做作价处理,对固定资产的评估是否考虑使用价值和重置价值的差异,对现有库存产品的作价标准等问题。因为改制资产是为出售、转让而进行评估的,是公司制改建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须选用统一的标准和合理的评估方法,避免形成争议,影响改制工作。
3.对改制资产与股份配置调整过程中的原则性有
待加强
凡改制资产大于经济补偿加激励股之和的,应尽
量避免作资产增加的调整;改制资产小于经济补偿加激励股之和的,应尽量避免作资产减少的调整。否则,对盘活存量资产不仅无益,反而有害,使改制方案编制成了数字游戏。
4.对改制企业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债务处理方案
应合理而安全
目前对改制企业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债务处理方法较为单一,基本采用与改制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归还,此方法具有一定风险,只适用于欠款金额不大或金额较大但改制后仍保留有一定的业务关系者(可从今后的业务交易款项中扣回,安全可以预期)。因而需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努力寻找外部投资者,相应扩大改制企业的总股份规模,将这部分债权转为改制净资产等,这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
5.对审计、评估机构认定为全额减值的改制资产
应规范处置
对改制分流过程中经审计、评估确认为全额减值的债权和投资等资产,应作为改制损失来认定和处理,但不该配置给改制企业,而应收回该债权和投资等,设立备查账制度,并承担继续追索或清偿的责任。
6.过渡期损益的管理与控制有待完善
目前与改制企业签订过渡期损益承包协议,但过渡期损益管理与控制复杂且有一定难度。因此,在制订改制分流方案时,应对改制期间的经营损益进行认真测算,并采用“包死基数,盈亏自负”的管理方法实施管理与控制。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工作要求高。自
2003年以来,企发公司先后对30余家单位实施了
改制分流,在此过程中,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在不断修订、出台和完善,财务管理工作也在不断加强与提高。
实践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既能够有力推进企业结构调整,完善国有企业的资源配置结构,又可以有效利用存量国有资产,通过企业改制和发展分流安置企业的富余人员,减轻社会再就业的压力。
(作者单位:上海石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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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实践
□浅谈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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