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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试行)

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试行)
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试行)

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程序,提高水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水事违法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人员查办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水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回避。水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回避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将调查工作转交给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水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推行水行政处罚案件类比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总结归纳,建立各类水行政违法案件的典型案例,作为今后发生的类似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类比先例。

第二章立案调查

第六条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实行调查与处罚决定职能分离制度。案件调查和处罚执行一般由水行政专职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构)实施;案件审查由水

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负责;水行政处罚决定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重大或疑难案件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拓宽水事违法案件受理渠道,加强水行政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水行政违法行为。并根据情况,认真做好执法巡查记录、填写案件举报登记表、做好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物品扣押通知书等调查取证工作。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职能机构在日常行政管理或受理信访、举报中发现的水行政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及时将案由和初步核实情况向本部门领导报告。一般情况下,案件由本部门办案机构负责调查;必要时,本部门内设职能机构应当抽调专人配合办案机构进行案件调查。

第九条水行政执法人员查办案件要严格遵循表明身份制度,应当于事先向相对人出示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填写水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和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第十条办案机构对上级交办、举报、督办或自查发现的水行政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初审,并将案件调查报告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立案的,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附同初步调查材料交审核机构审核;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正式立案。

第十一条案件正式立案后,办案机构应进一步收集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做好相关的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章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对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机构审核,对违法案件的事实清楚,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审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听证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及对公民处于超过三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较重的水行政处罚,应经本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员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水行政处罚实行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就拟作出的裁量内容的理由作出说明。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口头说明并记录在案,交由当事人签字。

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理由成立的,应予采纳,不能因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事违法案件进一步复核后,做出正式的处罚决定。办案机构在《案件处理审批表》经提出处理意见,附案件材料交审核机构审核,审核机构主要审核内容包括处罚对象是否正确、违法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依据是否准确、处罚措施是否得当、合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审核机构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并附案件材料一并送分管领导审签批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全的案件,由审核机构责成办案机构调查取证,或由审核机构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对违法案件的事实清楚,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水事违法案件,由本部门分管领导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办案机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执行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但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复议决定收到后逾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之内向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部门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该作出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非法定事由不得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结案,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行政处罚实行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对公民处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五万以上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将处罚决定备案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

第五章文书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是指在水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文书档案应按下列方式进行管理:

(一)全部文书档案均应设一名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案卷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每次执法活动完毕后,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资料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立档;归档的文书材料、资料等应当齐全、完整;

(三)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文书档案时,必须逐件查点清楚,对已接收的材料应根据类别、保存期限分别在档案目录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四)执法文书档案按照类别和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填写卷目录,以便检索和管理;根据档案的数量和类别,配置相应的保管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前应办好移交手续;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本单位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服务工作;

(六)为便于查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档案总目录,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和参考资料。在进行档案著录工作时应结合本单位业务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进程,逐步实现执法文书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七)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和调借归档的执法文书档案。上级、同级、下级部门及其他部门需调借档案,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人员使用;

(八)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掌握执法文书档案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改进利用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10803.html,/souask/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七建公司),住所地:本市国强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一鸣,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嫒芳,女,1945年1月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退休医生,住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 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桂成,男,1938年12月出生,汉族,蚌埠市公路局退休干部,住址同刘嫒芳,系刘嫒芳丈夫。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嫒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郑一鸣,被上诉人刘嫒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刘桂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七建公司承建的位于本市建国路体育路的第三人民医院商住楼工程,附近17米处为刘嫒芳居住的市第三人民医院七层老住宅楼(刘嫒芳住六楼)。2001年4月15日7点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QTZ63型塔式起重机的吊臂突然从60多米高的主架上坠落,约40多米吊臂一头倾砸在刘嫒芳居住的住宅楼上的北侧。事故发生后,市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复检、勘查及论证,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房可以安全正常使用,但须对检测报告中认定的受损构件(部位)采取可靠加固维修措施。同年9月,市建委、卫生局召开受损住户代表会议,通报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20年7月20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 第三节监视居住 第四节拘留 第五节逮捕 第六节羁押 第七节其他规定 第七章立案、撤案

第一节受案 第二节立案 第三节撤案 第八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 第七节查询、冻结 第八节鉴定 第九节辨认 第十节技术侦查 第十一节通缉 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第十三节补充侦查 第九章执行刑罚 第一节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十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 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 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法律文书表格word版汇总

违法线索登记表 编号: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 (单位/个人): 你(单位) (填写违法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根据(填写责令停止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你(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抄告单 编号: (单位名称): (填写当事人、时间和违法事实),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我局(厅)已于年月日下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现将有关情况抄告你单位,请按照(填写当地国土资源共同责任机制的文件名称)的规定,采取相应该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立案呈批表 编号:

接受调查通知书 编号: (单位/个人): 你(单位) (填写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携带下列材料到接受调查。 1. 2. ……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询问笔录 案由: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至时 询问地点: 询问人: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单位及职务: 被询问人:与本案关系: 身份证号码: 单位及职务: 住址及电话: 询问人表明身份: 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与义务: 询问记录: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法律依据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法律依据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 一、立案阶段 (一)、阶段概述 违法建设的立案阶段是违法建设处罚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执法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的线索以后,先要针对这些线索做一个甄别,如果符合立案的条件还要履行一个内部审批的手续,通常都是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只有内部审批手续完成以后,这个案子才可以正式进入到查处的环节,才正式启动调查程序。一般立案线索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来源于城管执法部门在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第二是来源于相关群众的的投诉、举报;第三是来源于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二)程序要点: 1、限期立案:执法部门如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立案。 2、填表签字: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还应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管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察、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九条:立案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一)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三)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为首查责任机关,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发现同时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机关。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 二、调查阶段 (一)、阶段概述 拆除违法建设的第二个阶段就是调查阶段。《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罚前必须把案件涉

水事纠纷案例

湖北鹤峰县肖家台一级电站非法取水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湖北省鹤峰县水利局多次口头、书面通知肖家台一级电站业主杜修华、黄柏成速到县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2003年度水资源费,该电站业主既不前来办理取水许可证,也不缴纳2003年度水资源费,为了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水资源的管理,水利局经研究决定对肖家台电站由水政股报案,水政监察大队受理,并立案查处。 【案件查处】 2004年8月31日鹤峰县水政监察大队受理并立案, 9月1日水政监察大队的3位执法人员在副局长张宏辉的带领下前往肖家台一级电站实地调查了解。 肖家台一级电站位于鹤峰县容美镇老村管理区,建于上个世纪70年代,原属于坪溪大公社,后划为老村管理区。该电站由原水电局扶持,公社贷款,老村管理区核桃湾村一、二组村民投工修建发电自供,取名迎春电站,装机12千瓦。1977年至1978年扩建,1981年投产运行,运行到1992年,每年给乡政府交管理费800元。后到2001年因多种原因未发电运行,也无人管理。 2002年,老村管理区核桃湾村二组村民黄柏成和新庄村民杜修华与容美镇政府达成协议,承包肖家台一级电站30年,每年交管理费1000元。租用渠道、大坝、机房、管道、变压器,产权为容美镇水管站管理。黄柏成与杜修华共同投资约20万元,用于购买发电机、水轮机等及整修渠道、机房,装机125千瓦。命名肖家台柏华电站,后更名肖家台一级电站。 2003年7月25日水利局对肖家台一级电站业主杜修华、黄柏成下达鹤水取水字[2003]22号《鹤峰县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通知》,由老村管理区书记谭贤成带回老村转交黄柏成本人,同时容美镇水管站站长李昌骨又打电话通知其本人,但黄柏成迟迟未来办理取水许可证。 2004年9月9日水政监察大队通知黄柏成、杜修华就肖家台一级电站非法取水进行询问调查时,二位业主充分认识到错误,表示马上办理取水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缴纳运行期间水资源费。鉴于其积极表现,水利局决定不予追究其行政处罚。 2004年9月13日,杜修华、黄柏成缴纳肖家台一级电站所欠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在办理中。 【案件评析】 通过此案的调查处理,我们全体办案人员深受教育,感受较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10803.html,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核心内容:公安部近日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四十五条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第三百四十六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

第三百四十八条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者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警务合作渠道办理。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三百四十九条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公安部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三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 第三百五十一条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五十二条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地、目的地的中国港口的县级以上交通或民航公安机关或者该外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订)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处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章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条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 (三)责令赔偿损失; (四)吊销证书; (五)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 (六)罚款。 第六条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损坏计量基准,或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随意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自行中断、擅自终止检定工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第九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1.文字说明: 1.1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指根据管辖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要求,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工作的部门。包括宁夏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以及分支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 1.2宁夏局直接管辖的案件,由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法综处审查报本局主管领导决定立案。 1.3调查阶段:宁夏局由法综处负责组织调查,分支局由其调查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1)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等必要证据材料,需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3)需要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批准,签发《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对物品加贴封条。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出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需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解除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有关措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4)调查人员可以查阅、记录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单证、发票、帐簿、文件及其他资料或者以抽样、录音、照相、摄像、录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证据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在复制品、复印件、照片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5)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重大疑难案件经法综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报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6)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随附的证据清单,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法综处进行审查。 1.4审查:由法综处对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5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有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1.6听取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不得因其申辩而加重处罚。具备听证条件且申请听证的应当启动听证程序。

2014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管道漏水闹矛盾法理结合息纠纷 “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出自《孟子·滕文公上》,是战国时期儒家学派孟子描绘的老百姓在家乡同耕一块田地,大家和睦友好相处,共同防范盗贼或敌人的入侵,一家有病人,大家共照顾互相帮助的美好愿景和社会理想。其突出了和谐的邻里关系不仅带来了生产和生活方面的便利,促进了良好的社会治安,也为居民营造了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时至今日,营造友好的邻里关系与和谐的社区环境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居民居住结构的变化,以及人们对个人独立性及隐私性的要求,使得邻里关系逐渐疏远与淡漠。邻里之间互不往来,见面不识的现象逐渐趋于常态,邻里之间因为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与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排解邻里纠纷矛盾,促进邻里和谐则日渐成为人民调解工作中一项日常重要的任务和内容。 2013年3月1日,XX家住七楼的居民Y某厕所下排堵塞,因疏通时,损坏下排管道,污水渗漏到了5楼X某家,给X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于是X某找到Y某理论、沟通,希望能在此问题上达成一致、和平处理。谁知Y某却告知X某应该找以前负责该房屋维修的管理人员,自己理所当然也不会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理论不成,X某来到社区调委会要求给予调解。初步了解事件经过后,调解员首先来到了X某家,查看厕所天花板的排漏水情况。揭开天花板,调解员发现天花板确实存在漏水的情况,且因旁边的插线板滴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调解员上楼找到Y某,就相关情况向Y某说明,Y某得知情况后也来到X某家查看,之后Y某表示厕所的下排管道是七楼的两家人共同使用,而且管道是属于Q负责,他们也有维护的责任,另外房屋年代已久,损坏也是情理之中,不应该仅仅是她一方的责任。为了更全面的了解情况,明确各自权责,促进问题得到合理解决,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上了Q维修室负责人1某。就厕所漏水相关维修问题进行了咨询,1某回应就墙体的公共部分,下排管网埋在墙内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草案)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职权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按规定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并集中行使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水域单独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应当在设立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农村农业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本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原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深度解读》) 孙茂利 来源:2013年2月20日《法制日报》第9版 【作者简介】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一级警监,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博士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完善,涉及到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对侦查工作影响重大而深远。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对1998年发布的原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及时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此次修订《程序规定》,突出体现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的理念,一方面,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在严格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规定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另一方面,注重结合公安侦查工作实际对有关完善侦查权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范执法活动,提升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能力。 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程序规定》在严格忠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律师辩护权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进一步细化规定,使有关程序更具可操作性。 1、明确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范围 结合侦查工作需要,《程序规定》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细化为“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并要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保证辩护律师更加全面、及时了解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利。 2、取消涉密案件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程序规定》,所有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不经批准直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通过上述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知悉,并充分行使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3、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 一是明确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这里的“会见到”,是修订过程中专门增加的,以保证律师在提出会见要求后,能够在法定时限内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二是取消了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并规定律师会见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我们考虑,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一项基本权利,对这两类案件也要尽可能准予律师会见,因此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方案(最新)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方案(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XX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XX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XX市XX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XX-20XX)》(X发〔20XX〕2号)精神,为保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我区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全面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不公、行政执法不严、行政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推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程,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有明显提升,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执法程序明显规范,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明显上升。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深化完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 (1)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坚持主动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将执法信息公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流程、执法

结果、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权、监督方式等信息),通过“XX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主动亮身份、晒权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执法行为更加公开透明。 (2)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对程序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让执法全过程留痕、可回溯。全面开展网上执法办案,实现线下办案到网上办案的转变,促进规范文明执法中的“倒逼作用”,有效减少随意执法和执法不公问题,实现全区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公正文明,行政争议明显减少,全过程记录信息在行政争议中定纷止争的作用发挥更加明显。 (3)深化和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合理界定审核范围,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四类执法中,关系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易产生争议的执法决定纳入重大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分类列明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保执法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降低执法风险,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 2.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1)对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以合理细化和分解,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让行政执法裁量更加明确精准。

如何加强水事纠纷调处工作

加强水事纠纷调处之我见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不断加剧,由此引发的水源争夺、河滩抢占、堤岸乱建、河道乱毁、沟渠乱挖等水事矛盾、水事纠纷越来越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如何调处水事纠纷,是摆在我们水利工作者面前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对推进水利改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水事纠纷调处的原则 一是水事纠纷一般发生在水行政管理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对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处理不好会带来严重的群体事件和社会问题,成为影响水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调处水事纠纷时,一定要慎重,不能擅自作出水事纠纷处理决定,因为这里面有涉及到主体处理的问题。新《水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调解。这说明就是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而水行政主管部门只能是调解处理,无权作出水事纠纷的处理决定。 二是水事纠纷涉及的范围和法律比较宽,或许由于当事人对

有关法律法规产生歧义而引发的,当发生水事纠纷时,调处纠纷的部门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水事纠纷未处理好之前,对纠纷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予以保存,并明确双方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三是发生水事纠纷的双方在同一区域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组织进行调处;发生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矛盾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二、产生水事纠纷原因 一是水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在调处水事纠纷过程中,大部分群众对水法的基本知识掌握不多或不全,在理解上有偏差,断章取义,特别是在水资源管理方面,把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混为一谈;在河道管理方面,却片面的认为河道从我们村经过,我们就有管理权,近年来的采砂纠纷大多因此而产生。 二是水事纠纷涉及的部门多,相互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水事纠纷发生时,往往涉及到国土、环保、畜牧水产等部门,各个部门有推诿扯皮现象,导致部分水事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形成积案。 三是制度不健全,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急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及时制定水事纠纷应急预案,或者预案只流于形式,应付检查之需。 四是纠纷调处人员业务能力还有待加强。基层干部年轻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9350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标 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标 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一是适用范围广。二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写)处理决定。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具体讲有下面几种: 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所谓处罚较重,按行政处罚的种类来说,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当场作出处罚就可以了。按照行政处罚的幅度来说,罚款数额对公民在50元以上,对法人1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也要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就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告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及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处罚。 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行政机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不能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这类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报告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处理。比如执法人员发现一书店出售淫秽书刊,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只有一两本,除了没收这几本淫秽书刊外,执法人员能不能对该书店当场作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能这样处理这个案件。对于这样的案件,执法人员虽然只查获一两本淫秽书刊,但还是应当查清其淫秽书刊的来源、出售的总量以及出版、印刷环节上的问题。这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处理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尽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遇有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认定事实有错误,而执法人员又与其争执不下,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说明,执法人员当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房屋漏水纠纷案例

篇一:房屋漏水纠纷案例(3397字) 【基本案情】 2005年春,一直在山区生活的赵某欲进城安度晚年,便委托女婿杨某为其在某县城购买一套楼房。同年7月,杨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赵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三楼以上为住宅,二楼以下为商铺)中一套三室两厅住宅(房号为307)。双方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5项约定:“该商品房配套公共建筑使用权归出卖方(某房地产公司)”。该房交付后,赵某又委托杨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中,杨某对房内的自来水管线进行了改装,并附加了球阀。2006年11月6日,杨某在某房产局为赵某办理了私房产权证,产权确定日期为2005年6月30日。因赵某的丈夫被摩托车撞伤,一直在原籍休养,该房无人入住。 2006年10月29日早晨,在赵某楼下经营内衣的刘某与丈夫一如往常到店里开门营业,当她走到门口时,发现店里向外流水,便急忙打开店门冲到店后的库房,顺着水声望去,只见屋顶的自来水管处涌出一条水柱,就赶紧搭梯子去堵水,直到上午12点左右,杨某找来城建局的工作人员关掉总供水阀,才止住了水。经刘某与杨某妻子王某和刘某店内的店员对被水浸泡的货物进行了清点,被损坏的货物价值达37740元。为保全证据,刘某请来了当地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现场事实及受损清单进行了公证。当日,杨某给刘某出具了受损货物数额价值确认书,并向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307房因自来水主管道阀门脱落、跑水的现状”予以证据保全。2006年10月30日,某公证处为杨某出具了(2006)额公经证字第187号公证书,对307房因自来水主管道阀门脱落、跑水的现状进行了现场拍照。当日,该公证处也为刘某出具了(2006)额公经证字第188号公证书,对其店内被水浸泡的现状进行了现场拍照,清点被水浸泡的物品,确认了因浸泡损失的物品价值,并收取公正费300元。漏水事故发生后,刘某多次找杨某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 经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经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审核,于2005年7月以合格竣工验收。该商住楼交付使用后,多次发生供水阀门破裂、脱落事故。2006年11月1日,因该商住楼再次发生漏水事故,某城建局向某房地产公司发出通知,责令某房地产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的室内供水管线进行排查、维护,将供水阀门全部进行更换,赔偿供水部门及用户的经济损失。另查,依据某房地产公司给杨某和各住户提供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保修协议,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银联商住楼,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发生本次漏水事故时,给排水管道尚在保修期内。2006年10月31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4万余元。答辩中,杨某以自己不是307房的房主,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为由,要求驳回刘某对自己的起诉。同时,以发生漏水事故是由于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的主供水管道阀门破裂、脱落造成的,刘某的损失应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为由,申请追加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得知发生漏水事故的307房的产权归赵某所有后,刘某也向法院提出了追加房主赵某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法院依法准许杨某、赵某申请追加被告的请求。诉讼中,某房地产公司主动放弃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是否是杨某改装室内供水管线所致的司法鉴定。 【观点碰撞】 针对此案的裁判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引起漏水事故,造成原告店内货物毁损及店面装修损坏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要准确判断谁是责任主体,就必须查清谁是造成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责任人,谁是造成此次漏水事故的人,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房地产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受害人本人、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造成307房漏水的情况下,应对刘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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