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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收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移动支付经销商手机支付渠道协议

手机支付渠道合作协议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拓展开发终端用户(以下称为用户)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并承诺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作目的

本协议是以双方密切合作共同发展为目的,以为乙方用户提供支付服务为前提,以明确双方业务分工为内容,以明确操作细节为要点,经过友好协商的共同约定,表明双方建立并开始支付服务的商业合作关系。

第二条合作内容

一、甲、乙双方为支付服务合作关系。甲方在支付服务合作关系中为乙方用户提供交易支付与资金清算服务,即在支付系统内按照乙方用户实名建立档案,生成用户编号,并为乙方提供其用户的带“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境内发行、只有“Visa”或“MasterCard”标识的除外)交易授权服务及后续的资金清算服务。

二、甲方授权乙方拓展手机支付业务,按照甲方制定的准入规则为手机支付业务开发拓展用户,促成用户使用手机支付业务。

三、乙方开发的用户通过“收放”软件在手机支付终端使用手机支付功能,开展手机支付业务。

四、乙方负责与其拓展的用户就手机支付业务中的问题进行协调、沟通与处理。

第三条业务拓展区域

乙方应仅在范围内发展用户,乙方为甲方该项业务在该地区的□经销商/□代理商,乙方不得在该地区范围以外拓展业务,乙方不得在互联网线上进行跨区域销售,否则一经发现所有拓展用户将归入应属地区代理商管理或甲方直接管理且不计入乙方分润范围。如乙方多次到甲方其他授权代理商业务区域拓展业务情形,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且扣除全部未结算手续费分润。

乙方若为甲方的代理商,可在该指定区域拓展业务,开发终端用户或经销商,并须将经销商情况向甲方报备,详细规定见《商务政策》。

乙方若为甲方的经销商,可在该指定区域内拓展业务,只允许开发终端用户,详细规定见《商务政策》。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作为签署方有权按照甲方的用户准入规则对乙方开发的手机支付业务用户进行审核,自行决定是否签署,甲方进行乙方用户入网的审批和实名认证工作,同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关闭有可能为甲乙方带来交易欺诈风险、业务风险和声誉风险的乙方用户并提前通知乙方。

二、甲方开放手机支付系统接口,核定手机支付软件授权序列号合法性后向乙方拓展的用户开放手机支付业务功能。

三、甲方负责制定手机支付业务相关技术和业务规范,并为乙方提供合作项目系统相应接口以及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支持。

四、甲方负责手机支付业务的交易支付、资金划转与清算、账务核算处理、调扣等工作。

五、甲方负责维护手机支付交易平台及相关支付联动系统对接,确保手机支付交易正常进行。

六、为保证交易安全,甲方有权制定风险防控规范,对手机支付业务用户的风险交易行为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七、甲方仅在其手机支付平台上提供相应的支付服务,不就支付行为所基于的交易本身承担风险和相关责任。

八、甲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宣传支持,并监督其用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等机构的要求合规使用。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跟用户或者任何第三方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管理办法妥善处理解决。

九、对于乙方的业务拓展工作,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利润分配方式支付拓展费用。

十、发现乙方用户涉嫌违法违规受理银行卡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查核实,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纠正;对乙方用户有疑似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等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暂停相关交易,确有该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该用户相关交易。

十一、当甲方认为乙方用户上送的信用卡交易有风险疑问时,有权对乙方用户的相应结算款项进行暂缓入账的处理并通知乙方协助处理。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负责按照甲方制定的用户准入规则为甲方拓展手机支付业务,有权对其发展的用户进行手续费分润。

二、乙方应当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使用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收放”软件,乙方应当告知其拓展用户凭授权使用序列号合

法使用软件,对其拓展用户的非法使用行为协助甲方进行追索。

三、乙方负责向手机支付用户提供业务解释、操作说明,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制定的业务操作规范准确、全面的进行解释、说明。

四、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用户产生的一切银行卡受理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与其拓展的用户就手机支付业务中的相关问题、风险事件进行协调、沟通与处理。

五、乙方应当提供投诉受理服务,并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处理相关投诉。

六、乙方只在指定区域内销售手机POS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到指定区域之外拓展业务。

七、乙方在代理区域内实行各种合法销售经营策略。严格遵守全国统一指导零售价,确保代理区域的市场稳定和价格稳定。

八、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共同防范银行卡受理风险,积极配合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调单等工作。

九、乙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利润分配方式获得甲方给付的拓展费用。

十、乙方用户若发生持卡人的拒付和发卡行的退单,乙方应协调用户将已收取的款项退还甲方。

十一、当发生持卡人和发卡行拒付或退单时,乙方须协助甲方提供资料,寻求补救方案。

十二、乙方须明确告知其拓展成功的终端用户,在注册、安装、使用“收放”软件时,详细阅读《软件使用协议》的全部内容,一经点击“我同意”,其安装使用行为将视为对《软件使用协议》的理解与接受,并同意接受本《软件使用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

十三、乙方对所拓展用户的信息真实性负有监督、核对责任,由此造成的业务中断、纠纷赔偿,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

第六条不受理的银行卡

一、社会企业发行的非银联卡及PBOC2.0标准的银行卡。

二、国际卡组织(例如“Visa”或“MasterCard”)发行的银行卡。

第七条相关费用

一、加盟费:

1、总额为人民币零元(大写金额:零元整),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交付甲方。

2、加盟费在协议执行期间以及协议终止后不予退还,归甲方所有。

二、代理费:

1、总额为人民币零元(大写金额:零元整),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交付甲方。

2、代理费在协议执行期间以及协议终止后不予退还,归甲方所有。

三、保证金:

1、乙方一次性缴纳代理商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零元(大写金额:叁万元整),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交付甲方。

2、保证金在协议合作终止后一百八十天内退还乙方。

四、软件授权使用费标准:

1、手机支付终端正常使用须获取“收放”软件授权使用许可,即获取授权使用序列号。该序列号用于判定“收放”软件客户端的合法性,具有唯一性,匹配软件即时生效,仅可使用一次。

2、由于甲方向乙方授予软件使用许可,提供该许可软件并提供有关服务,作为报酬及营销产品

成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如下费用:

2.1扣率0.40产品手机终端加载许可软件授权使用费(含硬件:刷卡器1个)使用费收取标准为人民币元/套。

2.2 封顶26产品,手机终端加载许可软件授权使用费(含硬件:刷卡器1个)使用费合计收取标准为人

币元/套。

2.3协议签订后首批次手机支付软件授权使用许可费支付量不得低于 50 套,月度进货不限。

2.4乙方年度销售量任务为1500台,年度开通1500台以上,手机pos机器每个返利10元。

甲方保留对上述软件授权使用费标准依据市场、产品换代、政策变动等因素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一经调整甲方将以书方式提前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对授权使用费进行结算时以实际付款时的定价为准。

四、交易手续费与分润标准:

1、交易手续费标准为:

1.1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借记卡消费手续费封顶策略。

1.2由甲方支付结算系统自动在乙方用户的交易结算款中扣除。

2、手续费分润标准为:

2.1收放-扣率0.4产品,乙方分润比例按0.40以上手续费的 60 % 计算;

2.2收放-封顶26产品,乙方分润比例按26以上手续费的 60 % 计算;

3、手续费分润结算周期及规则:

3.1手续费分润时间:

3.1.1甲方于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在系统中公布当期要结算的资金金额;

3.1.2甲方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经销商)支付手续费分润;

3.1.3甲方于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代理商)支付手续费分润;

3.1.4乙方首次结算手续费分润时间为本协议签署后次月起第三个月,之后各次结算的时间为各业务月次月起第二个月依此类推。具体以《商务政策》所列示例为准。

3.2交易手续费分润金额须累计至人民币50元以上时方给予结算,若当月不足人民币50元,则顺延到下次结算。

3.3乙方结算手续费分润时须向甲方提供对应金额的发票,在结算日前邮寄或面呈甲方财务,发票项目详见甲方财务通由于发票未及时送到,造成手续费分润延迟结算的,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3.4结算交易款所发生的银行转账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标准按照银行的企业转账标准执行。

五、乙方需支付甲方各项款项时,需打入到甲方指定账户内,如乙方未打入指定账户后果自负,甲方不承担任务责任。

第八条对账、清算及差错处理

一、乙方用户使用过程中出现差错时应及时与甲方联系进行调账处理。当甲方提出查询或账务调整要求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将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甲方。

二、清算流程

1、乙方用户应严格按照软件规程操作,甲方以乙方用户交易数据为乙方用户提供清算服务,对于有争议的交易按差错处理规则和流程进行处理。

2、甲方收到乙方用户传输的交易数据,应负责及时处理。对于甲方判断为正常交易的对应金额,甲方应及时划拨至用户结算账户,对于甲方判断为可疑交易的对应金额,甲方有权采取及时核对、延迟入账等处理措施并通知乙方。

3、用户对于甲方入账的款项应及时核对。超过30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甲方入账处理的认可。

第九条特殊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在其后与用户产生的交易款项中将有关款项扣回,并有告知乙方的义务,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应由用户承担:

一、甲方发现用户受理银行卡时未留有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与卡背面预留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等违反本协议的交易。

二、用户不能或不能按时对甲方所提出的交易查询信息进行反馈。

三、用户不能或不能按时对甲方所发出的异常交易账务调整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接受甲方调账要求。

四、交易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对因本协议而获取的相关信息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允许其使用,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指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财务信息、甲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操作手册、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客户、数据等资料、持卡人信息、相关银行卡交易信息等,不论这些信息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等有形或无形方式存在,也不论这些信息是否享有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及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甲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做出符合协议规定的行为,对于甲方仍不履行其义务的,乙方可以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赔偿。

二、乙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做出符合协议规定的行为,对于乙方

仍不履行其义务的,甲方可以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且拥有扣除乙方未结算的全部手续费分润之权利。

三、合作期间内,若一方欲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三个月向对方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协议或终止协议。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则须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及法律损失。

四、只要是甲乙双方合同终止,乙方所拓展的用户的管理、维护、服务均由甲方接管。

五、与保密、赔偿损失等相关的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变更而失效。

第十二条协议有效期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双方如未书面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一年。

二、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已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应继续履行完毕。

第十三条其他

一、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其使用因本协议而获得的对方的技术许可、商标使用权、专利、技术秘密等。双方应各自制订、执行、检查内部的安全保密规定的实施情况,如发生上述情况为对方造成经济、声誉等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经签订则不可任意变更。未尽事宜的,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甲方制定的商户准入规则、《商务政策》、《完全追索协议》,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协议附件,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四、由于国家、银监会、银联、银行等各方面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通讯中断、火灾、地震等)导致本协议不得不进行变更或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和连带责任,但会积极协助乙方处理相关事宜。

五、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相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壹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湖北收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

(盖章)(签字/盖章)

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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