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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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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2010—2011年下学期法制史期末论文

浅析良贱禁婚及其与现代婚姻

的关系

院系:法学院专业:法硕(法学)

姓名:刘微学号:104102002636

指导老师:杨华双副教授

完成时间:2010年01月06日

浅析良贱禁婚及其与现代婚姻的关系

摘要:家族主义为核心的中国古代社会特别重视家格的尊卑高低,在那个时代,婚姻是两姓两家家际间的法律行为,所以结为夫妻的双方是否般配可以不问,但结为婚姻的两家必须“本色相当”。高与低,贵与贱不得互通婚姻,婚姻关系完全受家庭支配。而这种所谓的本色相当又一直影响着中国婚姻制度的发展,直到今天,仍能找到它的影子。关键字:良贱禁婚礼法门当户对

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①这段话便揭示男女的结合乃基于人类保种繁殖后代的的自然法则,不能据以夫妻关系论证,也不能以婚姻关系去权衡。在中国古代,婚姻并不如我们现在所认为的是作为家庭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而是把它放在家庭的附属位置,认为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家庭与家庭之间的事。《礼记·婚义》当中记载:“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这句关于婚姻的定义说的很明白:婚姻是两姓两家之间的事,不是个人的事情;婚姻的目的在于祭祀祖先和延续宗族。

因为婚姻是两姓两家间的行为,所以再以家族主义为中心的中国①陈顾远.《中国婚姻史》.第一章

古代社会,对男女双方个人的人格品德、外貌身形等并不重视,而两家“家格”①必须相当,《礼记·婚义》中说到“婚姻者,合二姓之好”。

②说白了就是通过两家彼此通婚,互壮声势。家格尊贵的不能与家格卑下的联姻,家格高的也不能与家格低的家庭互通婚姻。本文旨在从婚配范围的两个角度对古代宗族婚姻做出简单阐释。

一、良贱禁婚之“礼”

“贱”指奴婢、家仆、杂户③、官户④等;“良”泛指贱民意外的各色人等。良贱不婚制度源于周朝,《大戴礼·本命解》上记载的“五不娶”就是从阶级上划定的婚配界限,低层统治者士不能与天子、诸侯结为婚姻之家,野人⑤也不能与国人相婚配,只许在本阶级内为“匹夫匹妇”的结合⑥。秦、汉以后,贵族、官僚与平民为一个界限,良民与贱民划分为另一个界限,此时良民又称平人、齐民、凡人,包括士农工商四民,即通常所说的老百姓。贱民一般指奴仆及倡(娼)优、隶卒等,也包括某一时代的一些特殊人口,如浙江绍兴有惰民,是宋代罪人的后代,籍属丐户。贱民没有政治权利,人身、财产权利也受到

①所谓家格,包括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等内容

②史凤仪.《中国古代家族与身份》第130页

③北魏至唐代户口的一种。其身分低于普通百姓﹐高于奴婢。它产生于南北朝时期。鲜卑拓跋部在统一

北部中国的过程中,往往把俘虏作为官府役使的各种特殊户口,如工匠、乐人、屯、牧等杂役人,因为名色繁多,故称为百杂之户,即杂户。

④《隋书·麦铁杖传》:“陈太建中,﹝麦铁杖﹞结聚为羣盗,广州刺史欧阳頠俘之以献,没为官户,配执御伞。”唐代贱民阶级,大体上,可分为官贱民与私贱民二种:官贱民又分为官奴婢、官户、杂户。工乐及太常音声人等;私贱民又分为私奴婢、部曲、客女、随身等。官户,官奴婢被恩免者则为官户。简言之,有以下三点:1.官户为没配入官之罪人。2.官户之籍,隶属本司,州县无籍。3.官户当色相婚,禁止异色相娶。

⑤1.上古谓居国城之郊野的人。与“国人”相对。《左传·定公十四年》:“大子蒯聩献盂于齐,过宋野,野人歌之曰:‘既定尔娄猪,盍归吾艾豭。’”2.泛指村野之人;农夫三国魏·嵇康《与山巨源绝交书》:“野人有快炙背而美芹子者,欲献之至尊,虽有区区之意,亦已疏矣。”3.庶人;平民。《论语·先进》:“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刘宝楠正义:“野人者,凡民未有爵禄之称也。”

⑥盛义.《中国婚俗文化》第387页

很大限制。《方言》①记载:“燕北之郊,民而婿婵,谓之藏(也仆臧),女而归奴谓之获。”臧、获都是指贱民。也就是说良人如果同贱人通婚,将会作贱民。因此,当时的情况是“富贵之男娶得富贵之妻,女亦得富贵之男”。据统计当时不合等级婚制在西汉和东汉分别是14%和1%。②然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这一阶段,齐民与贱民通婚虽受限制,但限制仍属礼的约束,法律上尚未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良贱即使违背习惯风俗,并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在实际生活中,良贱互婚的事例并不在少数,下至平民百姓,上至达官贵族甚至帝王血亲,如汉代帝王后妃中出身微贱者为数不少,如汉武帝皇后卫子夫、李夫人、汉成帝皇后赵飞燕、汉末曹操夫人卞氏,俱出身歌舞倡。而在秦汉以后,随着礼法的进一步融合发展,良贱禁婚的制约开始上升到法律层次。

二、良贱禁婚之“法”

入魏晋六朝,准确说是从南北朝起,良贱禁婚由礼制约束上升为法律禁止,良贱通婚视为犯罪行为。北魏和平四年,文成帝诏曰:“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③(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或为辅佐国君之官,或为教导太子之官,或为虚衔。统称为师傅、师保、保傅)唐代以后,良贱禁婚正式纳入法典,贱民阶级也越来越多。官私

①《輶轩使者绝代语释别国方言》,简称《方言》,西汉扬雄着,是中国(也是世界)第一部方言比较词汇集,共13卷,总汇了从先秦到汉代两个时代的方言。

②常建华.《走进中国古代婚姻女性的世界》

③《魏书·孝文帝纪》载

奴婢、倡优、皂隶(衙门里的差役)、番户①、杂户、惰民、丐户、乐户、部曲、客女②等都属于贱民。《唐律·户婚》:“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宋代沿袭唐朝,不仅照抄了唐律有关:良贱不婚的规定,还又对良贱违法通婚所生子女做了补充规定:不知情者“从良”,知情者“从贱”。《宋刑统·户令》:“奴诈称良,娶良为家女为婚者,所生子孙女从良,女方知男方为奴者,从奴。”元代除规定奴婢不许嫁良人外,还规定良人与贱民中的“驱”③不得为婚,《元典章》十八:“妄从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妇,徒二年。奴婢自娶者亦同,各还正之。”又“良家女愿与奴为婚者,即为奴婢;奴收主妻者,以奸论;强收主女者,处死。”《明律·婚姻》:“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亦如之,家长之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婚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④从这里可以看出,明朝对于良贱通婚的惩罚相对要多了些人情味,惩罚较轻。清代初期与明代法律规定基本相同,《大清律·户律》规定:“压良从贱”,“娶良家女人籍为婢”,处流刑三千里。而按唐律只杖一百、明律只杖八十。显然清律对良贱为婚的限制严于唐律、明律。清代从雍正年间开始陆续解放贱民,不再禁止良贱通婚,然而积习难改,知道辛亥革命以前,很少有人与解放了的贱民通婚。

①唐时谓被赦免过一次的官奴、官婢。宋朝费衮《梁溪漫志·官户杂户》:“按唐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农;十五以上者,以其年长,令远京邑,配岭南为城奴也。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范文澜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通年服役的人,称为官奴婢,免(朝廷下赦诏,官奴婢与普通罪人同得宽免)一次称为番户。”

②《唐律疏议》上云:“客女,谓部曲之女,或有於他处转得,或放奴为之”。客女於法律上,一同部曲故其所受待遇,大体亦与部曲无异。

③驱丁:“金”、“元”时对奴仆的称呼。

④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第131页

良贱不婚是社会等级制度的反映,法律禁止良贱通婚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等级秩序以及为保持家族伦常、血统纯正而做出的硬性规范。人的贵贱依家格为标准,能否通婚也以家格为依据,这正是后世婚姻必须“门当户对”的历史渊源。

三、良贱禁婚对现代婚姻的影响

任何一种制度文化都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的变化以及人类意识、创造力的提高等因素而日益进步,历史总是向前的,但历史也总是给现实的发展带来种种影响,或是好的,或是不好的。这里之所以不说是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正式因为社会经济、文化等的发展,人类的思想越来越开放,越来越趋向于自然的平等,所以现代婚姻制度提倡的是自由婚姻,不受任何人的支配控制。但这并不表示现代婚姻已经完全拜托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婚姻等级观念。在实际生活中,婚配双方家长总是会对对方的家境、学历、修养等进行考查,以是否门当户对作为一个评断标准。即便是恋爱双方也会藏着一种是否般配的心态去交往。民间的习俗惯例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婚姻制度的有序运行。这并非是不合理的,相反,民间习俗惯例与婚姻法并驾齐驱反而是最合理的。任何一种制度都必须具有其灵活性,同时任何一种制度也自有其本身的缺陷,婚姻法并不能涵盖所有民间的婚姻程序和标准,尤其在边远农村,他们世世代代流传下来的婚姻关系和缔结方式是很难更改的。同时,每个家庭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获得幸福,这种期盼也就注定了家长在审核子女婚姻对象的时候总是会带着某些

标准或颜色,这些都是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写照,是中华上下几千年的婚姻观念的再现。

当然,现在《婚姻法》并未有门当户对的法律规定,所谓的当代婚姻的门当户对仍属于礼的范畴,属于家庭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切都与中国古代的历史文化、制度文明脱不了干系,而在我看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历史的承继性。“在一个历史学家看来,历史与现在,过去与未来,都是只具有相对意义的时间观念。历史曾被人作为未来来期待,也被人当做现在来思考。”①也就是说,历史生出了现在,也孕育着未来。任何一件事物的出现都有其源头,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婚姻是社会的组成部分,而社会是历史的组成部分,这种包容性就注定了上一时期的文化、观念、制度、意识等都会延续到下一阶段,从而构成社会的延续性,构成人类的存续与发展。

2、思想意识的根深蒂固。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以“礼”为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的。中国古代社会的一切人、事、物都与礼,也便是道德联系在一起,因“礼”而生“法”,所以法的建立也是在礼的基础上产生的。良贱禁婚无论是合理与否、科学与否,它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在特定的思想文化背景中孕育产生的。而正如上文所说,历史的延续就包含了社会生活中一切的一切的影响。我国经历了很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身份、地位观念早已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由我们的祖先而来,由祖先所生存的时代社会而来,一代一代影响到现在,影响

①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36页

到未来。

四、结语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当然远不止是“良贱禁婚”可以诠释清楚的,还包括有同姓不婚,士庶不婚,宗亲不婚等等,但有一点是不变的,古代的婚姻关系都与家庭联系在一起,虽说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而有所变化,但始终没有脱离家庭的支配,也没有摆脱宗族的影响。中国古代用宗法观念和“天命”思想解释婚姻与家庭,宣扬“男女有别”、“夫妇之义”、“父子之道”、“尊卑长有之序”都是圣人秉承上天的意旨制定的。“天不变,道亦不变”是万古不可更改的。而其目的无非就是为了要证明统治阶级秩序的合法合理性。在伦理纲常不可变的总方针下,各种形式的婚姻规则都是统治阶级为其需要和利益所作出的解释。也正因为这样,男女之间的婚姻不可能自主自由,男女之间、人与人之间、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地位也不可能平等。

参考文献:

[1]陈顾远.《中国婚姻史》[M].上海书店.1984

[2]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常建华.《走进中国古代婚姻女性的世界》[M].中华书局.2006

[4]赵晓耕.《大衙门》[M].法律出版社.2008

[5]秦永洲.《中国社会风俗史》[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6]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7]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8]张承宗.《六朝时期的婚姻与家庭》[J]苏州大学学报.1998(3)

[9]盛义.《中国婚俗文化》.[M].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

法制史选修课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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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期末论文中国法制史 安徽财经大学

浅谈中国法制史 通过本学期选修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过程,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初步的、全新的认识。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中国法制史必须与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相结合,这样才能深刻揭示法律形成的深层原因,揭示法律思想对立法司法的影响。中国历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法律不断完善、历朝颁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变,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固然,封建社会中后期历朝奉行的是经官方改造了的儒家法律主张,其发展变化是在儒家学说的总框架内进行的。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不断变化和治国实践的需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也在调整和发生变化。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中国法制史习题

第一章夏商周法律制度 1.xx《xx刑》、《汤刑》? 2.xx奴隶制五刑? 3.试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4.xxxx? 5.xx《九刑》? 6.xx《xx》? 7.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亲亲、尊尊原则)? 8.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9.简述西周的xx制度。 10.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六礼”) 11.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13.何为“五听”? 第二章xx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2.论述李悝《法经》的篇目、内容、特点及其颁布意义。 3.试述xx在xx的法制改革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1.xx《法律答问》? 2.xx《封诊式》?

3.xx廷行事。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5.何为“具五刑”? 6.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7.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何为“约法三章”? 3.何为汉律六十篇?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何为“通行饮食法”? 6.何为“上请制度”? 7.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8.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9.xx“xx”? 10.xx“酎金律”? 11.何为“读鞫”、“乞鞫”? 12.何为“录囚”? 13.何为秋冬行刑? 14.试述“《春秋》决狱”? 第五章xx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如:《xxxx》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何为“八议”? 3.何为“准五服以制罪”? 4.何为“重罪十条”? 5.何为“官当”? 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7.何为“xx博士”? 8.何为“死刑奏报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述《开皇律》在体例上和内容上的特点。 2.论述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3.试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贞观xx》的主要变化及成就。 5.简述xx的影响。 6简述xx关于五刑的规定。 7.简述xx关于十恶的规定。 8.简述xx关于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9.唐代是如何处理赃罪的? 10.简述唐律中关于共犯处理原则的规定。 11.何为“同居相为隐”?

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古代法律修订稿

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 古代法律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内容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礼与法 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儒的含义及其法律思想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有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但二者又是有所区别的,也正是这些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旧儒学的命运。以孔子为代表的旧儒家,主张克己复礼,用已经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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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中国法制史)刑法题目 1、论古代的死刑 2、论流刑 3、论充军刑 4、论肉刑的废除 5、论族刑 6、论赎刑 7、论古代”减死贷命”之刑的设计 8、论清代的监禁刑 9、论无期徒刑在近代的确立 10、论管制刑 11、论古代妇女犯罪 12、论古代妇女的法律的地位 13、论古代疯人犯罪 14、古今疯人犯罪之比较 15、论古代老人犯罪 16、论古代法律对老人的优待 17、论老人法律地位在近代的变化 18、论残疾人犯罪 19、古今残疾人犯罪之比较研究 20、论化外人犯罪

21、论古代犯罪的年龄要件 22、格杀勿论研究 23、论古代因时制宜的刑事政策 24、论古代因地制宜的法律原则 25、论”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26、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27、”刑不上大夫”论 28、论古代的共同犯罪 29、论古代的”屡犯罪” 30、古代屡犯罪与现代累犯之比较研究 31、论古代的俱发罪 32、古代俱发罪与现代数罪并罚之比较 33、论复仇制度 34、论比附原则 35、比附与罪刑法定之比较研究 36、古今杀人罪之比较研究 37、论古代的盗罪 38、论保辜制度 39、”论心定罪”研究 40、”原情定罪”与中世纪欧洲”严格责任(或法定责任)”原则之比较 41、论”准五服以制罪”

42、”存留养亲”研究 43、容隐制度研究 44、论从”准五服以制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45、论”五刑”体系之废止与近代刑法体系之确立 46、论近代中国刑法中的”亲属加重原则” 47、论《大清新刑律》(背景/精神/体力/原则/概念/语词) 48、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清末民初之确立 49、论近代刑罚易科制度 关于中国法制史推荐论文题目 50、古今刑罚易科制度比较 51、论古代自首制度 52、古今自首制度比较研究 53、清代刑罚研究 54、劳役刑在古代刑法体系中的确立 55、论徒流刑中心刑罚体系的确立 56、论清代的”监候待质”制度 57、论古代的赦免制度 58、论古代的保释制度 狱讼题目 59、论古代的”地域管辖” 60、论古代的”级别管辖” 61、论刑讯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1、汤刑 汤刑是商朝刑罚的总称,因"乱政"而作。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着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其内容已无可考。 2、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这种神权思想,把统治阶级的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上帝和鬼神的力量。这是同当时的历史条件有着密切关系的。夏商时期,刚刚从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奴隶主贵族便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而形成的对原始图腾和祖先神崇拜的习俗,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从统治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而给他们的统治和对人民的镇压,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 3、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 继承制度也是私有制的产物,王位继承与财产关系的继承是一致的。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也就是说,在商初,主要是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4、商朝的肉刑。 商朝的肉刑有: (1)墨刑,也叫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的刑罚。 (2)劓刑,割鼻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的刑罚。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刑罚。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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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学考试法律本科专业考试计划(专业代码:A407) 序号 I日计划课程名称学分序号 新计划课程名称学分 必考选考必考选考 1中国革命史61毛泽东思想概论2 2马克思主义政治3 经济学原理 2英语143英语(- ■■)14 3中国法律思想史54法律文书写作3 4国际私法45国际私法4 5国际经济法概论46国际经济法概论6 6外国法制史57合同法4 7金融法68公司法4 9劳动法4 10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4 8知识产权法611知识产权法4 1政治学原理 任 选 五 门412婚姻家庭法3 2立法学31金融法 任 选 门4 3劳动法学32税法3 4侵权行为法33票据法3 5物权法34保险法3 6环境法学35房地产法3 7证据学36市场竞争法概论4 8合同法37证据法学6 9微型计算机应用基础4 毕业论文 不计 学分毕业论文 不计 学分 学分合计65学分合计64 说明: (一)凡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等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法律专业木科段,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木科段, 必须考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5)或民事诉讼法学(5) o (二)其他专业的专科、木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木科段时,需加考法理学(7)、宪法学(4)、刑法学(7)、民法学(7)、民事诉讼法学(5)五门课程。 (三)原法律专业自考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木科段时,已通过“婚姻法”课程考试的, 不须报考“婚姻家庭法”课程,可在选考课中另行任选一门课程考试。

(四)己通过“中国法制史”课程考试的,在报考本科段时,不须报考“中国法制史”,而应参加基础科段的“行政法学”课程考试,在专科已通过“行政法学”课程考试的,报考本科段时,必须参加“中国法制史”的考试。以上考生,本科段可少选一门选考课。 (打)原法律专业木科段第一轮考试计划与新计划中,凡课程名称相同、要求一致的课程,成绩互抵;原计划中由必考课改为新计划中的选考课或由选考课改为必考课的课程, 成绩对应相抵。如:金融法(原为必考)互抵金融法(现为选考)。 环境法学(原为选考)互抵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现为必考)。 (六)在原法律专业木科段第一轮考试中,已通过必考课“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选考课“立法学”、“侵权行为法”、“政治学原理”、“微型计算机应用基础”、“物权法” 课程考试的,可抵新计划中的选考课。 (七)申请免考外语的学生,必须在选考课中加考三门课程,其学分不少于14学分。 以上总要求就是:考生在完成必考课外(含新旧计划可相抵课程),可在选考课中另行选考,以达到法律专业本科段新计划所规定的课程门数。 (八)毕业论文是木科段学习的必修内容。木科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范围由云南大学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木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云南大学组织审阅答辩,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法制史论文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201022040032 李欣 【摘要】贯穿于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在封建礼法的影响下,经各朝统治者发展、充实,逐渐形成了包含婚姻制度基本原则、婚姻形成的基本条件和法定程序等内容的完整体系,不仅为维护封建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更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婚姻制度、婚姻形成、婚姻解除 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家庭、部落等形式组成一定的集体,共同劳作生活,成为人类种群繁育、生存并延续下来的重要方式,由此产生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也贯穿于人类历史文明发展的整个过程。从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世袭制王朝夏朝开始,历代君主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基础,纷纷制定各种法律、制度来约束臣民,历经数朝君主的改进,我们的婚姻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体系,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发挥作用。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由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几千年来形成的婚姻理念、制度等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至今仍在影响着我们。 一、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一夫一妻制。自夏朝开始,统治者实行的就是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宗法制度,为了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到下的嫡长子继承制,而为了保证嫡长子的纯洁性,在婚姻上,夏、商、周三代均实行一夫一妻制。所谓的一夫一妻制,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除嫡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地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制的根本目的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同时可以反映出男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其不平等的。这一从西周时期确立的制度在后世王朝得以延续。 其次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于西周统治者强调“礼治”,也就是君、臣、父、子各有名分;贵贱、上下、尊卑、亲疏有别。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该承认并维护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的中心,因此婚姻大事必须经过家长的同意,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合法。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后仕官买卖在外,也没有婚姻自主权。《诗经·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幽风·伐柯》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句子就是例证。而未经父母同意私自相恋成婚的青年男女还要背上“淫奔”的罪名,使家族蒙羞。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念。 第三是“同姓不婚”,也就是同姓的男女不相嫁娶。《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体现了这一制度的科学性,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体会到同姓或者具有血缘关系的男女的结合可能带来生理上的弊病,不利于家族的健康发展。此外,当时的统治者还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异姓联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维护自己的政治势力和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 二、我国古代结婚形成的基本条件和法定程序 1.法定适婚年龄。根据现代各国的婚姻法,达到法定适婚年龄是构成合法婚姻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在我国古代,除了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外,某些朝代也对结婚年龄提出了要求,例如秦律规定的结婚年龄以身高来衡量,男子身

浅谈对中国法制史的认识 论文

浅谈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的认识 2011在职法硕刘雯婧学号:20113030 通过系统的学习,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回顾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发展历程 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并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其中,最早最典型的当属《汉书·刑法志》。从此点而论,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朝。 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又用较新的方法发掘并整理了一批中国法制史资料,撰写出许多中国法制史论著。尽管这些论著,由于时代的影响和学者本身的局限性,而存有许多需要商讨之处,但其毕竟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二、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

中国法制史习题

中国法制史习题 前言 一、问答题 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及基本特点是什么? 二、论述题 1.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是什么?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 一、选择题 1.讨伐有扈氏时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周武王B.秦始皇C.黄帝D.夏启 2.夏朝的法制观是( )。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3.“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 A.昏B.杀C.墨D.贼 4.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 A.象刑B.赎刑C.鞭刑D.流刑 5.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先后实行了( )。 A.禅让制B.父死子继B、兄终弟及 D.嫡长继承制E.遗嘱继承制 二、问答题 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 2.什么是《禹刑》、《汤刑》? 3.夏商时期的刑法原则主要有哪些? 4.什么是奴隶制五刑? 三、论述题 1.试述夏商法制中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一选择题 1.《吕刑》的制定者是(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侯 2.汉代学者认为西周已经对民、刑诉讼作了一定区分。根据这种见解,西周时,民事诉讼称为( )。 A.质剂 B.傅别 C.狱 D.讼 3.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 A.司寇B.小司寇C。大司寇D。士师 4.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春秋 5.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 A.《工律》B.《誓命》 C.《吕刑》D.《九刑》E.《九章律》 二、问答题 1.什么是宗法制?其内容和影响是什么? 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是什么? 3.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4.什么是"五听"?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什么是"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 一、选择题 1.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 A、竹简上 B、鼎上 C、纸上D.帛上 2.《竹刑》是郑国大夫( )私自编撰的。 A.子产 B.邓析 C.赵鞅 D.赵盾 3.春秋时期,郑国公布成文法,提出反对的是( )。 A.孔丘B.商鞅C.魏文侯D.叔向 4.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叫( )。 A.司寇 B.廷理 C.廷尉D.大理 5.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 A.郑 B.晋 C.齐 D.楚 6.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 A.韩非 B.商鞅 C.李俚 D.吴起 7.《法经》共( )。 A.三篇B.七篇C.六篇D.九篇 二、问答题 1.春秋时期法家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法经》的篇目及内容是什么?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如何? 3.试述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三、论述题 1.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是什么? 第四章秦朝的法制 一、选择题 1.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提出的立法原则有()。 A.约法省刑B。礼法结合C.独尊儒术D。法令由一统 2.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悝

法学院学生论文选题汇总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论文选题汇总 2010.1

法学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 1.法学方法论研究 2.法的特征的分析 3.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比较 4.法的价值研究 5.当代中国法与秩序 6.当代中国法与正义 7.当代中国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8.当代中国法与道德的关系 9.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10.和谐与法治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理学创新问题研究 12.当代中国立法研究 13.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研究 14.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 15.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研究 16.法律适用中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17.法律解释研究(含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等) 18.社会主义守法研究 19.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20.试论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民主 二.法律逻辑学 1.创新思维中的逻辑问题 2.类比推理的创新功能 3.司法证据中的逻辑问题 4.逻辑学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与功能 5.归纳推理、演绎推理、类比推理之间的关系 法律史学 三.中国法制史 1.试论西周的礼治 2.商鞅法律思想研究 3.秦朝法制建设的得失 4.董仲舒法律思想研究 5.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 6.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研究 7.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8.《唐律》家族主义的体现 9.试论明清的会审制度

10.试论明清的文字狱 11.《唐律》赃罪研究 12.试论清末修律的成就及意义 13.试论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14.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5.评国民党政府《中华民国民法》 16.沈家本与清末法律改革 17.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研究 18.晋代律学的特点及代表人物 19.清代民族立法的代表作 20.马锡五审判方式 四.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债法研究 2.罗马法所有权研究 3.罗马法公法研究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研究 5.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形成、演进及影响 6.英国议会制的形成、演进及影响 7.英国宪政与美国宪政的比较 8.美国司法审查权研究 9.法国/德国民法典研究 10.当代西方国家程序法研究 11.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比较 12.1810年法国刑法典与1871年德国刑法典的比较 13.德意志帝国宪法与明治宪法的比较 14.罗斯福“新政立法”研究 15.当代西方国家商法研究 五.法律思想史 1.选择下面其中一位思想家,试论其法律思想:老聃、孔丘、墨翟、商鞅、孟轲、荀况、韩非子、董仲舒、朱熹、王安石、黄宗羲、沈家本、孙中山 2.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演变 3.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4.试论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5.选择两位同时代中外思想家,比较论述其法律思想西方法律思想史 6.选择以下一位思想家,试论其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边沁、狄骥、凯尔逊、庞德、罗尔斯 7.从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对立,看西方法治思想 8.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在法制建设方面的重要贡献 9.狄骥《宪法论》研究 10.中外法治思想异同

外国法制史论文

外国法制史论文 题目:试论古罗马法精神及其借鉴意义 学院(系):文法学院 年级专业: 12级国际政治 学号: 100109040022 学生姓名:陈继勇

试论古罗马法精神及其借鉴意义 摘要: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它不仅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还有崇高的法律理念。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作为罗马法的价值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法制发展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通过深化对罗马法精神的认识,从中寻求可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罗马法精神中国法制 罗马法作为人类古代最发达的法律体系。其原因不仅在于罗马法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其超乎文本之上的法的精神与法的理念,即罗马法精神。一般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 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是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它们包括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一、自然法精神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思想的核心,是罗马法学家构筑罗马法的基石。自然法的概念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后来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在自然法概念中加入了道德秩序的概念。最后由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承袭并发扬光大。他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 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罗马的法律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 西塞罗及其学说成为当时罗马社会的流行话语,它影响了罗马法学家。在公元六世纪的《法学阶梯》第一、二卷里,罗马法被明确的划分为三部分: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自然法被界定为: 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的, 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应当承认,人们对自然法的争论从来未取得过共识。但仍可得到一些共同的东西: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正义。它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 自然法观念历经数千年,对我国法制建设至今仍有重要意义。首先,自然法为我们寻求共同规律谋求发展提供了坐标。市场经济的法律是超越一个国家界限的,其包含着各国法律的共同规律性。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主导方面也应是共同性的东西,亦即客观规律性。我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研究市场经济规律规范中哪些是各国法律共同性的东西,哪些是中国所特有的东西。既然自然法为整个人类所共有、为全人类所遵守,那么在共通的精神指导之下吸收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实有益处。当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公平正义的,并且具有长期稳定的规律性。其次,自然法有助于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在我国,由于缺少“法治”的血脉以及受各种现代思潮、行政权力扩张事实的影响,我国的法律信仰正在遭受危机。因此,现阶段要实现法律信仰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立法公平,包括立法程序民主公开和法律内容平等公正。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需要法律并实

2018年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113个

2018年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113个 1、论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 2、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3、从云梦秦简看战国秦代的法律制度与立法精神 4、秦汉时期封建行政法律体制的确立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律典的发展定型 6、论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7、论汉唐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8、论唐代司法制度的重大变化 9、论宋代的编敕 10、宋代的民事法律规范 11、论元代的法律特色 12、评明代的重典治吏 13、析清代的文字狱 14、试评《大清民律草案》 15、太平天国法制初探 16、试论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司法制度 17、南京国民党政府(国民党法律体系初探 18、延安时代的法制理论与实践 19、试论西周的宗法制度 20、试论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 21、试论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22、试论李悝的《法经》 23、试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 24、汉文帝除肉刑述评 25、“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26、论“十恶” 27、试论唐律的特点和地位 28、试论唐律中的刑法原则 29、试论唐朝的司法制度 30、试论唐朝的监察制度 31、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32、试论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33、试论明律体例和内容的变化 34、试论明清的文字狱 35、试论明清的司法制度 36、评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37、试论清末的预备立宪 38、论论清末刑事立法的发展变化 39、试论清末的民事立法 40、试论清末的商事立法 41、试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42、评《中华民国临时的约法》 43、评北洋政府的立宪活动

44、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 45、评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 46、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商法 47、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 48、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49、试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建设 50、试论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51、经济改革是法制发展的先声--从春秋战国清末的经济改革,看中国法制的发展 52、试论中国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3、试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 54、试论“重农抑商”方针对中国古代经济的影响 55、试论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 56、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论略 57、儒家法律思想评论 58、法家法治理论研究 59、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 60、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61、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律思想评述 62、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的思想评述 63、清末修律与礼法之争 64、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当今法制建设 65、中西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66、论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 67、论古代法学与现代法学 68、湖州海岛教案的历史还原与重新评价 69、《南部档案》清代州县诉讼中的“中证”考察 70、论清王朝涉藏刑案处理的司法特色 71、古代中国人的日常法律意识 72、中国古代立法经验镜鉴 73、上海道契特殊法律地位的形成 74、环保法还是消防法之法学历史考证 75、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官管理探析 76、云南武定环州傈僳乡民控土舍李自孔案的历史考察 77、五代宋初天台宗传法中心的转移 78、法律文书公开古今谈 79、浅析魏晋时期“八议”制度的特点 80、清末法典修订意义刍议 81、民国时期灾民的权利保障 82、清代水事纠纷与政府应对 83、汉朝法律思想变化在汉朝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84、中国古代以法促廉及其启示 85、近代日本法史学研究方法的分析 86、论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变迁 87、从《洗冤集录》看宋慈司法刑事检验的法律思想

中国法制史答卷

《xx法制史》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 1、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答: 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任李悝为相,制定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法典。《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盗法是针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贼法是规定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囚法和捕法主要是规定抓捕、审判、囚禁犯罪人的法律;杂法是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六禁;具法是规定刑罚的加减方面的法律。历史意义: a.《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六篇的内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总则性的规定和分则性的规定,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法典的体系,此后秦朝和汉朝等封建王朝的法律无不受其影响。所以《法经》是封建律典的蓝本。 b.《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秦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xx曾宣布: “命为制,令为诏。”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治狱”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3、简述春秋决狱。 答: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4、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 答: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 2、违宪问题研究 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 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 7、宪政比较研究 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 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 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 9、论重婚 10、试论军婚保护机制的建立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 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 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 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 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3、论无限防卫原则 4、论犯罪构成

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 7、论数罪并罚 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 10、论洗钱罪 11、论破坏军婚罪 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3、论军人违反职责罪 14、论毒品犯罪

15、论金融诈骗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 2、论回避制度 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5、论取保候审 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 8、论死刑复核程序

9、论死刑缓期执行 10、论审判监督程序 五、《民法学》 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 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 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

2018年电大中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电大中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答案 简答题 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 2.“刑”起于兵; 3. 礼刑结合; 4. 家族本位 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在中国文明史的初期,“天”的观念在人们思维中占有重要位置。“天”被视为万物的最高主宰和本源。这种“天道”观被统治者用来作为解释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依据。他们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即所谓“天讨有罪”,“天命殛之”,“恭行天之罚”等。以此来加强其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在夏及以后的商周时期,“天讨”、“天罚”的观点是当时最为流行的官方政治法律观,直接影响到当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 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宫刑: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死刑 商朝的法律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继承了些什么,发展的又有些什么? 在法律思想上,商朝继承了夏朝天讨、天罚和神判的特色,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发展出与占卜巫术相结合。上网在哦喂上帝申领在人间的代表和祖先神灵在当世的代表,为了取得天命神意,往往借助占卜,从而在宗教思想上对人进行统治,所以这也成了法律上进行判决的一大依据,这有利于统治者权力的巩固。法律制度方面,商朝继承了夏朝的制度,同样仿夏朝的禹刑制定了汤刑,但在此基础上的刑法,商朝的刑罚制度相当严酷,具有“临时制刑”的特点。主要罪名也比之于夏朝更为丰富,刑罚种类也多了徒刑这一种。出现了类似于后世的族诛的刑罚。商朝还出现了一些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如婚姻、继承制度。 夏朝的法律主要规定可哪些罪名? 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 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专科毕业后深造方式

专科毕业后深造方式 专科毕业后大概有三种深造的方式:成人自考、成人高考、考研 1.成人自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点,可归纳为:最大的开放性,广泛的适应性,极大的灵活性,自学方法和社会助学的多样性和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以及以自学、业余为主、工学矛盾小等。如:自学考试面向全国全民乃至整个社会,无入学条件要求,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报考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受限制;考一门通过一门,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考试时间、考试次数不受限制,考试不及格可考多次、重复考,直到合格为止等等。 ①报名条件: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不限制户口,可在异地报考毕业),均可按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考试。待考生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时,必须交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否则,不给办理本科毕业证书。 ②报名时间:自考一年四次,每年的1、4、7、10月4次考试,一次可以报4门,分别在这四个月份的某一个周的周六、周日,安排考试,一天两场。 ③法律专业考试科目(适合专科毕业生):公共课---中国近代史纲要,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专业课---公司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一),法律文书写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劳动法,英语(二),知识产权法。选修课---(6选3)税法,金融法,房地产法,票据法,外国法制史,保险法。本科毕业还得写毕业论文和论文答辩 ④毕业及学位申请:毕业时间是每年的6月和12月,毕业条件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方可参加毕业审查,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⑤报考院校:重庆大学和重庆师范大学自考不设置法律专业。 西南政法大学: 法律本科段(专升本)二年制 课程设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法律文书写作、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一)、外国法制史、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毕业论文。可申请免考英语(二),但必须加考4选修课,其学分不少于14分,免英语不授予学位。

中国法制史论文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内容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礼与法 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儒的含义及其法律思想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有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但二者又是有所区别的,也正是这些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旧儒学的命运。以孔子为代表的旧儒家,主张克己复礼,用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周礼来统治天下,在群雄争霸的春秋战国,自然是不被统治者所重视的。然而这种不被重视的局面到了西汉尤其是汉武帝以后就大不相同了。董仲舒,在儒家学说的基础上集各家之所长。提出“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的学说。充分契合了统治者加强统治维护大一统局面的需要,因而受到统治者的重视,这种改变使得儒家思想得以统治中国近两千年。儒家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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