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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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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

前言

数千年来,我各民族同胞世代生息繁衍在老挝可爱的土地上。早在6个世纪以前的法昂时代,我们的祖先就在这里建立了繁荣统一的国家——澜沧王国。

18世纪以后,老挝经常受到外部势力的侵略,老挝人民发扬英勇战斗的光荣传统,为捍卫国家的独立和统一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

60多年来,在前印度支那共产党和现在的老挝人民革命党的正确领导下,老挝各民族人民经过艰苦卓绝和充满牺牲的斗争,终于打碎了殖民主义和封建制度压迫统治的枷锁,取得了彻底的解放,并于1975年12月2日建立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而揭开了老挝国家独立、人民自由的历史新篇章:。

建国以来,全国人民积极贯彻执行保卫祖国、建设祖国两大战略任务,并取得了初步的、令人鼓舞的成就。

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生活要求我们的国家拥有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它确认了我国人民在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中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在新时期国家机构的组织制度。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规定了人民的主人翁权利。

这部宪法是广泛集中全国人民意见的成果,它体现了全国人民的长远愿望和决心把老挝建设成为和平、独立、统一、民主和繁荣的新国家的坚强的整体意志。

第一章:政治制度

第一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独立国家,拥有自己的主权和包括空域、水域在内的领土完整,是不可分割的多民族统一国家。

第二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社会各民族、各阶层人民服务。

第三条:老挝各族人民的国家主人翁权利,通过以老挝人民革命党为领导核心的政治制度来保障和实现。

第四条:老挝国会是老挝人民的代表机构。国会议员的选举产生,根据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进行。选民认为自己选出的代表不称职或缺乏人民信任时,有权建议罢免。

第五条:国会和国家机构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和工作。

第六条:国家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不受任何侵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向人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共同组织执行,必须保护人民的合法利

益,禁止一切有损于人民的荣誉、身体、生命、精神和财产的仗势欺人的官僚行为。

第七条:老挝建国阵线、老挝工人联合会、老挝革命青年团、老挝妇女联合会和其它社会团体,是团结和动员各民族、各阶层人士参加保卫祖国和建设国家事业、发挥国家主人翁权利、保护其成员在自己组织中的正当权利的社会群众组织。

第八条:国家执行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的政策。各民族都有维护和发展本民族和老挝全民族良好的风俗习惯和文化的权利,禁止一切民族分裂和民族歧视行为。

国家将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发展和提高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水平。

第九条:国家尊重和保护佛教徒及其他信教者的合法活动,鼓励僧侣和其他信教者积极参加各项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人民的活动,禁止一切分裂宗教、分裂人民的行为。

第十条:国家政权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党和国家的各部门、各群众团体、各社会组织和各阶层人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第十一条:国家执行保卫国防和维护社会安宁的政策。全体公民和国防力量、治安力量必须发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精神,履行保卫革命成果、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及和平劳动的任务,积极参加国家建设事业。

第十二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奉行和平、独立和友好合作的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互相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发展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支持世界人民争取和平、独立和社会进步的斗争。

第二章:社会经济制度

第十三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生产,扩大流通,把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加强国家的经济基础,不断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水平。

第十四条:国家保护和发展全民、集体和个人所有权,保护国内资本家的私人所有权和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的外国人的所有权。

国家鼓励各种经济成分互相竞争,互相合作,促进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各种经济成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国家保护团体和个人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财产继承权。对于国家集体单位所有的土地,国家依法保证其使用权、转让权和继承权。

第十六条:关于经济管理,实行由国家指导的市场经济机制,实行中央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和地方合理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一切团体和个人都必须保护自然环境,保护森林、野生动物、水资源、空气等自然资源。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在互相尊重独立、主权、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以各种形式发展同外国的经济联系。

第十九条:国家重视发展教育事业,造就新一代优秀公民。教育、科学、文化工作的着眼点在于提高人民的知识水平,倡导人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民主制度的精神和民族团结和睦精神,提高人民的国家主人翁觉悟。实行小学强制教育制度。国家允许开办执行国家教育大纲的私人学校,完备教育体系。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把发展民族优秀文化与吸收世界先进文化结合起来,清除思想、文化方面的消极现象。开展包括山区在内的文化、文艺和新闻报导工作。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十条:国家重视发展卫生事业,允许私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医疗服务。

国家鼓励发展体育和旅游事业,关心照顾残疾军人、烈士家属、对国家有贡献人员的家属和退休干部。

国家重视执行对妇女和儿童的政策。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老挝公民是指依法具有老挝国籍的人。

第二十二条:老挝公民不分其性别、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信仰和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三条:老挝公民年届18岁以上者有选举权;年届21岁以上者有被选举权,精神病人及被依法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老挝男女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具有平等权利。

第二十五条:老挝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老挝公民有工作及合法就业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生病时有获得治疗的权利,在失去劳动能力时、残废时、年老时和在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下,有获得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老挝公民有依法定居和行动的自由。

第二十八条:老挝公民有权就涉及到公共及自身的权利和利益的问题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和表达自己的意见。

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意见必须依法得到解决和答复。

第二十九条:老挝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任何侵犯。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如无有关权力机关的批准和决定,老挝公民不受逮捕和搜查。

第三十条:老挝公民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

第三十一条:老挝公民有不与法律相抵触的言沦、著作、集会、结社和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二条:老挝公民有研究和应用科学技术、进行文艺创作和进行合法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在国外的老挝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四条:老挝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社会生活秩序及公共行为准则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老挝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老挝公民有保卫祖国、维护社会安宁,并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外国侨民及无老挝国籍者的权利和自由,将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得到保护。他们有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有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允许因进行自由、正义和争取和平的斗争以及从事科学事业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避难。

第四章:国会

第三十九条:老挝国会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立法机关,有权决定国家各项基本问题。同时,国会还有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活动的职权。

第四十条:国会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批准和修改宪法;

(二)审查批准、修改和废除法律;

(三)规定、改变和取消税收;

(四)审查批准国家战略性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五)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

(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议,审查批准国务院的组成和解散国务院;

(七)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总检察长;

(八)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决定设立或撤消部和相当于部的国家机构、省和市;决定省和市的管辖地区范围;

(九)决定特赦;

(十)根据国际法和程序,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一)决定战争及和平的问题;

(十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十三)法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一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议员由老挝公民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国会每届任期5年。

下届国会的选举最迟必须在本届国会任期届满之前两个月内完成。

在发生战争或由于其它特殊情况不能进行选举时,国会可以延长任期,但必须在情况恢复正常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下届国会的选举。

第四十二条:国会选举产生自己的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一定数量的委员组成。

国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时担任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四十三条:国会每年举行两次例行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召开国会特别会议。

第四十四条:必须有半数以上议员出席才能举行国会会议。

国会的决定,除宪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必须有半数以上与会代表投票赞成方能生效。

第四十五条:有权提出法律草案的个人和机关如下:

(一)国家主席;

(二)国会常务委员会;

(三)国务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

(五)人民总检察长;

(六)中央级群众组织。

第四十六条:经国会批准的法律,由国家主席在批准后的30日内公布执行。在公布之前的时间内,国家主席有权提请国会重新审议。国家主席提请国会重新审议的法律,如果国会决定维持原决定,国家主席必须在重新决定后的15日内公布执行。

第四十七条:凡涉及国家命运和人民重大利益的问题,必须通过国会。在国会闭会期间,必须通过国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筹备国会召开事宜,保障国会预定工作计划的实施;

(二)解释宪法和法律;

(三)在国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国务院和司法部门的工作;

(四)召开国会;

(五)法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九条:国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拟定宪法和法律草案,然后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协助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检查国务院和司法部门的工作。

第五十条:国会议员有权向国务院及其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总检察长提出质询,被质询的机关和个人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国会作出答复。

第五十一条:国会议员非经国会许可,在国会闭会期间非经国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在议员有现时不法行为或情况紧急需要暂时拘留时,拘留国会议员的机关必须立即报告国会,在国会闭会期间报告国会常务委员会,以便国会或常务委员会考虑决定。对国会议员的审讯和诉讼不能成为议员缺席国会会议的理由。

第五章:国家主席

第五十二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是老挝国内外各族人民的代表。

第五十三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的职权如下:

(一)根据国会的决定,公布实施宪法和法律;

(二)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发布命令和颁布条例;

(三)在国会批准或决定不信任案之后,任命或罢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成员;

(四)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任命、调动和罢免省长和市长;

(五)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决定在国防力量和治安力量中服役的将军衔级的升降;

(六)担任人民武装力量的总司令;

(七)必要时担任政府首脑;

(八)授予国家的勋章、奖章、和最高荣誉称号;

(九)决定免刑;

(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某一地区处于紧急状态;

(十—)宣布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十二)派遣和召回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国的全权代表,接受外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全权代表;

(十三)法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五十四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选举产生,必须获得国会与会人数三分之二选票者才能当选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每届任期5年。

第五十五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在国家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代理国家主席。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副主席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选举产生,获得国会与会人数半数以上选票者才能当选。

第六章:国务院

第五十六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务院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

国务院统一管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国防、治安和外交等各方面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务院的职权如下: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国会的决定,执行国家主席发布和颁布的命令和条例;

(二)向国会提交法律草案,向国家主席提交命令和条例草案;

(三)编制国家社会经济战略发展计划和年度预算汁划,并提请国会审查批准;

(四)发布有关管理国家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国防、治安和外交等各方面工作的命令和规定;

(五)组织、指导和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

(六)组织、检查国防、治安工作;

(七)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并指导已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执行;

(八)中止和取消国务院下属各部和其它部级机关及各省市制定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决定和命令;

(九)法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和其它部级委员会的主任组成。

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任命,并报经国会批准。

第六十条:国务院总理是政府首脑,负责主持和指导国务院工作,代表政府指导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其它各部门的工作,指导各省、市的工作。

国务院总理任命国务院各部副部长、各部级委员会副主任、各省副省长和副市长、县长。

副总理是总理的助手,总理可以在必要时授权某位副总理在某个方面代表总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当国会常务委员会或国会四分之一以上议员对国务院或国务院的某一成员提出不信任的议案时,国会将对国务院或国务院的那个成员作出不信任的决定。

在国会对国务院作出不信任的决定之后24小时内,国家主席有权建议国会重新审议其决定。国会两次审议的时间应相隔48小时。如果国会第二次审议时国务院仍不能得到国会信任,国务院必须辞职。

第七章:地方政府

第六十二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下设省、市(省级)、县、村等各级地方政府。

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是:省设省长、副省长;市设市长、副市长;县设县长、副县长;村设村长,人口多的村也可设副村长。

第六十三条:省长、市长、县长的职权如下:

(—)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的执行,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和决定;

(二)指导和检查所属各部门和下级的工作;

(三)中止和取消所属各部门和下级制定的与法律相抵触的决定;

(四)依法处理所属地区人民的申诉和建议。

第六十四条:村长负责在本村组织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各项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维护治安和社会秩序。

第八章:司法机关

一、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市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

第六十六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老挝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检查监督地方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的判决。

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各级法官由国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和罢免。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实行集体判决。法官在判决时,必须独立行使判决权,只遵照法律行事。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必须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就被起诉的问题进行辩护,律师有权在法律方面给予被告帮助。

第七十条:社会团体的代表有权依法出席法庭观察审理。

第七十一条:对于人民法庭已经取得法律效力的判决,党的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众必须予以尊重,有关的团体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

二、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二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人民总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

(一)正确、统一监督中央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执行法律的情况;

(二)行使诉讼权。

第七十三条:人民总检察长领导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检察院的工作。

副总检察长由国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和罢免。

省、市人民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县人民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及军事检察长由人民总检察长任命和罢免。

第七十四条:在执行检察任务时,人民检察机关只遵照法律行事,只执行总检察长的命令。

第九章:语言、文字、国徽、国旗、国歌、首都

第七十五条:老挝语和老挝文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通用语言和文字。

第七十六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徽是圆形的,圆形国徽的下方是齿轮和红色的彩带,彩带上写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字样;两边由两束成熟的谷穗围成圆形花环并系有红色彩带,彩带上有“和平、独立、民主、统一和繁荣”字样;

两束谷穗之间是塔銮塔的图案;圆形国徽中央是道路、田园、森林和水电站的图案。

第七十七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旗是:深蓝色的底,红色的边和白色的满月。国旗的宽度为长度的三分之二;两条红边宽度各为深蓝色底宽度的二分之一;白色月亮的直径为深蓝色底宽度的五分之四。

第七十八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歌是《老挝国歌》。

第七十九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首都是万象市。

第十章:最后条文

第八十条:只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才有修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的权利。

修改宪法必须得到国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投票赞成才能进行。

此宪法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最高人民议会第二届第六次例行会议于1991年8月14日16时40分一致通过。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最高人民议会主席

诺哈·冯萨万

老挝10大经济特区

Sepecail Economic Zone (SEZ) 1. Savan - Seno Special Economic Zone沙湾-色诺经济特区 1.概况 园区位于沙湾拿吉省,于2003年动工,土地使用期为75年,总投资额7400万美元。园区开发由政府负责,占地面积945公顷。园区具有完备的基础设施,临近东西经济走廊的9号公路及老-泰友谊二桥,交通便利。 2.招商引资对象 ●服务行业: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旅游、酒店、度假区、饭店、休闲公园、娱乐中心、体育中心、会议厅、技能中心、写字楼租赁、宾馆 ●贸易行业:免税店、免税边贸、进出口业务、展览/贸易促进中心、百货大楼、批发/零售商店、配送物流服务行业、交通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

2. Boten Beautiful Land Specific Economic Zone磨丁经济特区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 1.概况 园区位于琅南塔省琅南塔区,于2003年动工开发,土地使用期为50年,投资总额五亿美元。园区由中国开发商全额投资开发,总占地面积1640公顷。园区有着完善的基础设施,临近A3公路,该公路是连接“10+3”(中日韩)国家的战略通道。 2.招商引资对象 ●农业、家畜养殖业、出口导向型制造业

●文化中心、五星级酒店和度假区 ●高尔夫球场和旅游区 ●教育机构、公共卫生中心 ●商贸区 ●房地产开发、金融机构、银行、股市●邮政和电讯 ●仓储和配送物流区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

3. Golden Triangle Special Economic Zone金三角经济特区 1.概况 园区位于波乔省敦鹏区,2007年动工,土地使用期为99年,投资总额8600万美元。园区由老挝政府和中国企业共同开发,总面积3000公顷。园区有着完备的基础设施,并位于泰国和缅甸接壤的边境城市,区位优势明显。 2.招商引资对象 包括高尔夫场地、五星级酒店、豪华公寓、度假区开发,会议厅、体育中心、超市、卫生保健中心建设等。

老挝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及其与中国的关系(整理版)

老挝历史悠久,公元14世纪建立的澜沧王国曾是东南亚最繁荣的国家之一。1707—1713年逐步形成了琅勃拉邦王朝、万象王朝和占巴塞王朝。1779年至19世纪中叶逐步为暹罗征服。1893年沦为法国保护国。1940年被日本占领。1945年8月老挝人民举行武装起义,成立了伊沙拉阵线,同年10月12日老挝宣布独立,成立了伊沙拉政府。1946年法国卷土重来,伊沙拉政府解体。1950年爱国力量重建伊沙拉阵线,成立了以苏发努冯亲王为总理的寮国抗战政府。1954年7月法国被迫签署日内瓦协议,从老挝撤军。此后美国入侵,1962年美国又被迫签订关于老挝问题的日内瓦协议。老挝成立以富马亲王为首相、苏发努冯亲王为副首相的联合政府。1964年美国支持亲美势力破坏联合政府,进攻解放区。老挝军民在爱国阵线领导下进行了英勇的抗美救国战争。1973年2月老挝各方签署了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1974年4月成立了以富马为首相的联合政府和以苏发努冯为主席的政治联合委员会。1975年12月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万象召开,宣布废除君主制,成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人民革命党执政。1991年8月,老挝最高人民议会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将老挝部长会议改名为政府,部长会议主席改名为总理,最高人民议会改名为国会,老挝国徽上原有的红星、斧头和镰刀将被著名古建筑物塔銮图案所取代。 【外交】老挝奉行和平、独立和与各国友好的外交政策。1997年7月,老挝正式加入东盟。 与中国关系:中老两国山水相连,有着深厚的传统友谊。两国自1961年4月25日正式建交以来,双边关系稳步发展,政治互信不断增强。2000年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对老挝进行国事访问,这是中国最高领导人首次访问老挝。访问期间,两国签署了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确定发展两国长期稳定、睦邻友好、彼此信赖的全面合作关系。2004年11月,温家宝总理对老挝进行正式访问。2006年6月,朱马利主席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发表联合新闻公报。2006年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对老挝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发表《中老联合声明》。2007年8月,波松总理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2008年3月,温家宝总理对老挝进行工作访问。2009年9月,朱马利主席对中国进行工作访问,双方决定把中老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在经贸合作方面,两国经贸关系不断深入,合作领域不断拓宽。2003年,中老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1亿美元。2007年,中老双边贸易额达2.49亿美元。

2019版华北地区与老挝进出口贸易专题报告

2019版华北地区与老挝进出口贸易专题报告

序言 本报告针对华北地区与老挝的进出口贸易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并对主要指标出口金额,进口金额,进出口金额等进行了总结分析。 借助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的了解华北地区与老挝的实际进出口贸易状况,从全面立体的角度了解华北地区与老挝的进出口贸易现状,把握行业前景。本报告借助权威多维度数据分析,客观反映当前华北地区与老挝贸易真实情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相信对了解华北地区与老挝的进出口贸易现状具有极高的参考使用价值,亦对商业决策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华北地区与老挝进出口贸易专题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以及商务部。

目录 第一节华北地区与老挝进出口贸易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华北地区与老挝进出口贸易出口金额指标分析 (2) 一、全国与老挝贸易出口金额现状统计 (2) 二、华北地区与老挝贸易出口金额占全国同类比重统计分析 (2) 三、华北地区进出口贸易总出口金额现状统计分析 (2) 四、华北地区与老挝贸易出口金额占华北地区总出口金额比重统计分析 (3) 五、华北地区与老挝进出口贸易出口金额(2016-2018)统计分析 (3) 六、华北地区与老挝进出口贸易出口金额(2017-2018)变动分析 (4) 七、全国与老挝进出口贸易出口金额(2016-2018)统计分析 (4) 八、全国与老挝进出口贸易出口金额(2017-2018)变动分析 (5) 九、华北地区与老挝出口金额同全国同类进出口贸易(2017-2018)出口金额变动对比分 析 (5) 第三节华北地区与老挝进出口贸易进口金额指标分析 (6) 一、全国与老挝贸易进口金额现状统计 (6) 二、华北地区与老挝贸易进口金额占全国同类比重统计分析 (6) 三、华北地区进出口贸易总进口金额现状统计分析 (6) 四、华北地区与老挝贸易进口金额占华北地区总进口金额比重统计分析 (7)

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docx

精品文档 主讲人:韩大元上一讲主要讲述宪法的具体功能。这一讲,则着重讲述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 的宪法发展历程。《共同纲领》的宪法作用中国人民经过 100 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胜利。革命胜 利后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同定下来并规定新中国成立 后的大政方针以及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当时,人们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根本法性 质的文件。由于当时没有条件制定正式的宪法,1949 年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以及文化、教育、民族、外 交等政策,它是一部符合全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大法,是一部人民民主的建国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并且它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因此,不管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它 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首部宪法诞生 1954年 9 月 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 义类型的宪法。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记录了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前仆后继经过长期革 命斗争而取得的胜利成果,确认了千百年来受压迫、受剥削的人民群众成为国家主人的事实。 《宪法》确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已在中国建立,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认了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的存在,同时规定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 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其他 各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制度。这一切都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宪法的首次修改 1975年 1 月 17 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面修改了我国首部宪法, 通过了 1975 年宪法。 1975 年宪法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把“文化大革命”中的许 多错误理论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这部宪法在内容上规 定了大量极“左”的内容,大幅度缩小了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范围。1975 年宪法的条文数量及文字也被锐减,仅 30 条,共 4300 余字,而且法律用语逻辑含混。(摘自《法制宣传手册》) .

简述新中国的四部宪法

简述新中国的四部宪法 学院:信息学院专业:电气信息类班级:1008班姓名:武镖学号:201046830805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五四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但它能够在各方面都保持一分冷静和平和的心态,没有太多陈义过高的规定,而且对于非共产党力量也能以宽容的心态对待。正是在这部宪法中,首先规定了以计划经济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进,这多少反映了那个时代的认识水平,但由计划经济带来的经济专制从而引发各方面的专制,这也是当初始料未及的。 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1955年就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但是这一过程的完成不是靠法制,而是靠行政手段。由于以千千万万的人的财产及各项权利的被损害为代价,1954年的宪法实际上并没有落到实处,公民的权利并没有被真正地重视和保护。 “文革”期间,在中央文革小组的把持下,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总共才30条,结构简单,条文疏漏,许多提法都是政治词汇,不是法律术语。同时这部宪法还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减少了公民许多的权利,这部宪法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都是一部极其糟糕的法律,相对“五四宪法”来说,“七五宪法”是一次倒退,也是一部根本无法实施的宪法。 “文革”结束以后,华国锋出任国家主席,全面主持工作。1978年3月5日经五届人大通过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去掉了1975年宪法中的“全面专政”的提法,恢复了检察院的建制,但它充分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提法。虽然与“七五宪法”相比,“七八宪法”有进步,但是这部宪法仍未摆脱“左”的错误影响。

新中国宪法往事

新中国宪法往事 新中国宪法往事 今年的12月4日,对83岁的陶和谦与81岁的李步云来说,都是一个不平凡的日子。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今年的12月4日,是首个国家宪法日。群众出版社原副总编辑陶和谦是1954年宪法的起草参与者,著名宪法学家李步云亲历了1982年宪法起草的全过程。 对这两位都年过八旬的老人来说,某个意义上,首个国家宪法日也是他们特殊的节日。 在首个宪法日到来之前,本刊记者采访了他们,回忆起草宪法的往事,虽然有很多细节无法在记忆中唤醒,但那些经历却已经镌刻进了历史。1954年宪法颁布距今已经超过60年,1982年宪法颁布也过了30年,它们是新中国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民主和法治进程最直接有力的见证。 毛泽东挂帅的宪法起草小组 1953年12月27日晚,一趟专列驶出北京站,向杭州疾驰而去。车上坐的是由毛泽东亲自挂帅的宪法起草小组。1954年2月中旬,

起草小组拟出了宪法草案的初稿,派专人送到北京。接到初稿后,刘少奇召集中央有关人员讨论,之后将意见发到杭州。杭州方面进行修改后,再将修改稿传回北京。3月28日,中央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成立,下设编辑组、会议组、记录组、联络组、总务组和资料组。 那时候,还在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的陶和谦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会被借调到宪法起草委员会的资料组工作。“我们资料组很多是刚从大学毕业的年轻人,中国人民大学毕业的居多。当时我们就住在中南海,我和许崇德一个房间。”陶和谦说,“后来许崇德全程参与了1982年宪法修改,并参加起草了香港、澳门两个特区基本法。他在今年3月份去世了,我们那一批参加的人现在在世的估计也不多了。” 1954年3月29日,500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对宪法初稿分组展开讨论,共提出修改意见3900余条。接着是各大行政区、各省区市以及解放军,8000多人讨论后,又提出修改意见5900余条。 当时,宪法起草委员会聘请了法律专家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聘请教育家叶圣陶、语言学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从各个角度对宪法草案进行推敲。宪法草案讨论稿要打印成册,新看法出现后,就会用纸条把原有条文贴上,写上新内容。 1.5亿人参与讨论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两天后,《人民日报》全文刊登宪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0日点击次数:1482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 2005年5月20日国会第05号决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海关法规定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有关商品货物流通、过境、进出口原则、政策规定及措施,旨在于保护和鼓励促进国内的商品生产和开展经营、投资和促进与对外合作和出口,有效发展生产力,保证国家预算收入来源,为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做贡献。 第二条关税定义 关税是指开展进出口、过境、商品货物流通的个人、组织、法人按关税名录规定的税率通过边境口岸义务向政府交纳的一种税。 第三条有关政策 为促进生产、服务、政府制定有关海关政策,旨在实施鼓励政策,保障商品生产、促进出口、吸引国内外投资,包括开展进出口、过境、商品货物流通的个人、组织、法人履行向政府纳税义务,保证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并增强政府财力。

第四条名词解释 海关:是指隶属财政部门的一级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海关法、征收关税及与进出口、 移动有关的其他税费,保存商品货物。 海关工作人员:是指列入公务员并初步委任从事海关日常工作的人员。 海关官员:是指被委派常驻边境口岸、海关站所、机动海关组和海关某项专职的海关工作人员。 规定的其他税费:是指法律规定赋予海关官员在商品货物通关进在口岸征收的进口消费税、进口营业税、利润税(个人进口的情形)、车辆手续费、人员出入境费、过境手续费。 报关制:系指物主或获授权人按海关法规定的程序把商品货物拿去向海关官员申报的一种制度。 报关员:指为直接与海关官员联系开展有关商品货物报关服务的个人或法人,包括为其他个人或法人的代理人。 专线:是指为使商品货物移动处于海关监管下,按海关官员规定的陆路、铁路、水路及其他线路。 商品货物占有:是指等候案件诉讼结果临时保管理的商品货物。 商品货物扣压:是指等候案件诉讼结果禁止买卖、转让或抵压保管在被告处所移动不便的商品货物。

老挝进出口管理条例

老挝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条例地位 此令依法确定了旨在鼓励出口、规范管理进口、鼓励和外国贸易交往、逐步溶入国际贸易体系、推动群众生活改善,并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商品出口和进口管理制度。 第二条定义 “出口”系指将商品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输出到某一国家。 “进口”系指将商品从某一国家输入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第三条组织和运作的基本原则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事商品进口和出口的一切组织和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本命令和其它有关法规。 第二章商品管制 进口和出口管制商品 第四条进口和出口商品管制 依据此令和其它有关法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鼓励所有商品出口和进口,政府管制的商品除外。根据本命令对某一商品实施进口和出口管制是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持社会安宁有序、尊重民族优良习俗和文化、保护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利益的需要。 上述进口管制是为了保护内部生产和消费,防止国内商品和价格出现混乱,调控进口和出口商品平衡。 出口管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商品短缺,在国内进行商品储备,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协定出口管制商品,根据法规保护和审批商品。 第五条管制措施 商品进口和出口管制可采取如下措施:

--禁止进口或出口。 --颁发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定,出具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质量证明等。 --禁止或限止部分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经营。 --确定拟进行企业注册单位的经营目标。 --规定进口或出口缴费。 --认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包括数量、容量、体积、种类、品种、规格、重量、价格、名称或商标、商品原产地和出口销售或进口的种类。 --采取其它便于管制进口和出口的必要措施。如商品平衡计划、关税-税赋措施的运用、集团或协会的组建。 --本条规定的某项措施如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某一阶段认可的法规或作为成员参和的国际贸易规则相抵触可予以取消。 第六条管制商品 管制商品是政府根据此令第五条之规定对进出口实施管制措施的商品。 政府管制商品目录可视情进行调整。具体由贸易部确定。 其它部门管制或采取其它管制措施的商品除外,可取消管制商品目录或视情对各类商品采取具体管制措施。 第七条其它部门管制的商品 其它部门管制的商品是属各有关部门直接管辖的商品,在进口或出口之前,进口者或出口者必须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管制措施。 以上所述商品和具体管制措施由有关部门确定,并视情予以公布,向贸易部书面通报商品清单,以便列入政府管制商品目录。 贸易部向有关企业和部门通报上述目录。 第八条须申领许可证的商品 须申领进口或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由政府禁止进口或出口的商品和政府管制的商品组成。

新中国宪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新中国宪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历史会记住这个瞬间: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3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诞生于改革开放初期,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1982年宪法以崭新面貌出现在广大人民群众面前。在新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上,1982年宪法的制定,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新形势的召唤 在1982年宪法制定之前,我国曾先后制定过三部宪法。1954年制定的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反映了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1975年制定的宪法,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况下产生的,反映了“文化大革命”中很多错误的观点。而粉碎“四人帮”后制定的1978年宪法也受到“文化大革命”较大的影响。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和1980年不得不接连对1978年宪法作了两次个别内容的修改。随着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发生巨大变化,制定一部新宪法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长期从事法制史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在其所著的《中国宪法史》一书中,对1982年宪法出台的背景作了介绍:1978年12月18日,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会议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重新确立了正确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这次会议提倡实事求是,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开始了改革进程,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生巨大变化。形势发展要求制定一部新宪法取代“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后所制定的1978年宪法。 1980年8月30日,党中央向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 顺应时代呼唤,制定新宪法被提上日程。 历时两年出台

老挝社会主义

老挝社会主义 老挝共产党员在东欧剧变后不久召开的“四届八中全会”上,提出必须坚持“六项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目标,紧紧掌握新时期老挝革命的性质;马列主义是党指导人民革命的思想基础;老挝人民革命党的领导是老挝人民革命事业胜利的决定条件;提倡和发扬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民主;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力量和效力;把爱国主义和无产者的国际主义、社会主义的国际主义相结合。” 老挝是在1975年人民民主革命取得完全胜利,亦即废除君主专制、确立人民民主共和国体之后才选择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就这一点而言,老挝是20世纪世界社会主义进程中的后来者,是世界社会主义国家行列中的一个新成员。 老挝人口不多,全国居民目前不足500万。领导老挝社会主义事业的人民革命党历史并不长。它成立于1955年,前不久刚刚庆祝自己的45岁生日,目前也只有10万稍多一点的党员。老挝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也不高,甚至可以说较低。1996年国民生产总值如折合美元人均只有370左右,目前仍处于为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条件的阶段。但老挝党、老挝人民有志气、有抱负,认定只有社会主义能够使老挝进入美好的未来。早在1988年,老挝人民革命党就制定了革新开放的路线。 1989-1991年间,国际形势风云突变。东欧国家相继放弃了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曾经是世界两霸之一的苏联也开始土崩瓦解。西方国家对剩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展开了“新的冷战”,试图通过和平演变、以压促变等方式,在20世纪结束之际消除世界上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老挝和中国、越南、朝鲜、古巴一样,非常强烈地感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巨大压力。但是,老挝党和人民没有屈服。1990年,就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陷入低潮,世界社会主义进程遭遇重大挫折,西方政治家扬言社会主义即将终结的时候,只有6万党员的老挝人民革命党明确宣告,党的目标仍然是领导全国人民继续进行改革事业,建设和发展人民民主制度,建设和平、独立、民主、统一和繁荣的老挝,为逐步进入社会主义创造条件。1991年3月召开的老挝人民党第五次代表大会,再次确认了党的这条路线。 鉴于老挝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工业基础相当薄弱,老挝党和政府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十分注重调整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向是在以农业为基础的前提下,优先发展农林业,努力实现农林业、工业和服务业的有机结合,取消不合国情的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普遍实行经营核算制,同时建立以多种所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努力把自然的和半自然的经济发展为商品经济。对外则要不断扩大开放,制定和颁布实施外资法,改善国内的投资环境,争取引进更多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 老挝人对自己的基本国情十分清楚,对实现发展目标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有着相当冷静的思考。他们深知,要实现上述伟大历史任务,还要艰苦奋斗几十年时间。1996年,老挝人民党召开的第六次代表大会据此规定,1996-2020年间,老挝国民生产总值可达500美元,到2020年,可基本摆脱不发达状态,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然而,天不作美。1997年,东南亚地区突然爆发一场涉及老挝的金融风暴,老挝经济受到了严重冲击,国家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很大影响。目前,老挝经济整个说来还带有很大程度的自然色彩。农业人口还占全国人口的90%以上。今年3月,老挝人民革命党先后召开了两次重要会议,一个是党的中央全会,另一个是纪念建党45周年大会。会议对近年来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党的发

老挝新税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团结繁荣 主席办公室 No.058/0P 万象,2012年1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令 在颁布的税法(修改版) 所颁布的税法(修改版)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所颁布的的法律第五章第六节第一点所规定的内容; 根据2011年12月20日国民大会No.21/NA号决议通过,决定关于采用税法(修改版); 根据2012年1月3日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No. 21/NASC号决议;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规定: 第一章税法(修改稿)特此公布。 第二章签署之日法令立即生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 Choumaly SAYASONE

国民大会第05 / NA号 首都万象,2011年12月20日 税法 (修改版)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标 税法规定税务工作中的原则、秩序、方法和措施,着重推动和鼓励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个人、法人和组织在老挝本国或者国外进行永久性或暂时性的生产、服务经营或生活中,履行缴纳各种税收,增加国家预算的义务,以平衡各阶层人士的收入,保证政府重新分配政策的实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税收 税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的财政义务,其获得收入进行行业、业务操作、消费的商品和服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在国外必须纳税,根据税法提供利率。 第三条定义 本条款有以下含义: 1.纳税人意味着个人、法人实体和组织,包括老挝公民,在老挝进行永久或临时居住的外国人。即,他们的住宅和商业位于老挝,但在其他国家进行操作,这些人按照法律规定有纳税义务; 2.外国人”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其他国籍居住并生活在老挝很长一段

时间的外籍人士,他们有一张身份证、一个家庭登记注册、这样的人政府仍然承认他/她是老挝公民。这些人受国家安全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3.一个“外国国民”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其他国籍在老挝短期或长期进行工作并如期返回。这样个人由政府的外交部和其他有关当局管理。 4.“组织”意味着其居住在老挝,但是不是老挝本地人,也没有能证明其国籍的文件。这样个人由安全部长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 5.“自由职业”是指提供专业服务或任何独立活动的工作,体力劳动和智慧不是任何个人范畴,包括相关活动,科学、文化、艺术、教育、公众健康,如教师、科学家、律师、工程师、医生、护士、会计、会计、顾问和其他专家; 6.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扣除的价值随着时间贬值; 7.剩余的资产价值是指账户/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折旧和资产价值摊销; 8.税收官意味着税收官员承认根据预约进行和执行任何特定的任务在一个特定的位置或任何工作; 9.私营企业是指企业的一种形式,即单个个人拥有的权利所有权。私营企业开展业务的个人代表企业业主和负责所有企业债务而且没有限制; 10.法律实体意味着一个实体或组织登记为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办公用房、属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股东企业,国有企业,有限公

老挝的社会主义

老挝的社会主义 第四组成员:吴翠绵、周玮、吴咏梅、刘巧红、陈明娜、黄月娜、李翠娥、刘菊梅、 程雅婷、王燕丽、杨美红、张欣欣 背景 (一)、基本概况——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地理:老挝,全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位于中南半岛北部的内陆国家,面积23万多平方公里。 2、人口:约600万(2007年)。有60多个部族,大致划分为老龙族、老听族、老松族三大民族。通用老挝语。居民多信奉佛教。华侨华人约1万多人。 3、政治:老挝实行社会主义制度。1975年12月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万象召开,宣布废除君主制,成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人民革命党是老挝唯一政党。1986年老挝开始酝酿革新。 4、经济:以农业为主,工业基础薄弱。 (二)、老挝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同的国情特点 1、老挝是在“自然性质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上进行社会主义探索的,起步低,基础差,是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 2、老挝经济对外依赖性非常强。 3、由于地理环境和历史的原因,老挝与越南、泰国有着特殊的关系,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进程中受外来影响比较大。 4、老挝的自然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大,但老挝的民族心态缺乏进取精神,这也是其迟迟未能改变贫困落后面貌的主观因素之一。 老挝选择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性和正确性 从国际关系史发展演变、国际合作、国际战略三个角度分析: 1、从国际关系发展史角度看,老挝选择社会主义是全球化发展过程的必然过程,是对全球殖民性国际关系模式的突破; 2、从国际合作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老挝国家发展和融入全球化的一个重要保障力量; 3、从国际战略角度来看,老挝社会主义建设方针政策确保了国家利益。 老挝作为社会主义阵营中的一支力量,在苏联解体至今近20年的时间里,走出了一条符合老挝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苏东剧变以来,西方乃至整个世界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即不管你是否喜欢自由资本主义,你必须接受且无法超越其所制的自由民主的制度框架。如齐泽克所言:“正如弗雷德里克·詹明信极具洞察力的论及那样,再也没有人严肃认真地考虑可以用什么取代资本主义了,就好像即使在全球性生态灾难的情况下,自由资本主义也仍然是一个注定存在下去的…实在?。”在这种态势下,我们从国际关系发展演变角度考察老挝社会主义,可以丰富对社会主义制度选择,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实践的认知。 (1) 老挝选择社会主义是国际关系史发展的必然结果;(2)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老挝在当代进行国际合作的精神武器;(3) 社会主义革新政策是老挝应对国际挑战所做的正确战略选择。 向社会主义迈进的历程 由脱离国情超越阶段地向社会主义过渡,到重新认识国情,调整政策,逐步走上革新开放,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条件的过程。 1、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75—1979年) 这个时期的特点是脱离国情,急于向社会主义过渡,整个社会经济陷入困境。1972年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改称老挝人民革命党,这次大会还通过了党纲和党章,确定了党在民族民主革命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政治任务、斗争方式。1975年10月,该党和平夺取政权,开始着手向社会主义过渡。 2、政策调整时期(1979—1986年)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对老挝的国情有了初步的认识,放宽了某些政策,但原有的体制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思路没有发生根本变化。1986年党的四大制定了在老挝建成社会主义基础的纲领。在对外政策上主张巩固与越南、柬埔寨的传统友谊,发展与中国、苏联等国的友好关系,奉行与邻国和平共处的政策。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增值税法《修政版》

增值税法(修改版)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3日点击次数:1312次 第一部分一般性准则 第一条(修改):目的 本部法律,规定了增值税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原则、法规、方法、措施,以便促进商品生产和服务、投资、出口,旨在增加政府收入,为融入地区与世界创造条件,为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修改)增值税 增值税,即在国内商品以及服务的使用中征收的税款,有着成链条的收取—缴纳方式,且由最终使用者支付。 第三条(修改):增值税系统组成 增值税系统的组成,由执行原则、加入增值税系统的规定、持有账户、发票使用、计算、申报、缴纳、扣除和增值税退还。 第四条(修改)词汇的解释

本法律中使用的词汇意义如下: 1 商品意为可转移的无形的或者有形的事物,包括生产、销售、交换以及服务中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 2 出口意为将商品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送至外国,包括送至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 3 进口意为将商品由外国,或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送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4 销售意为在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回报的情况下,将商品的使用权或者服务转交、转移予他人,包括无偿赠予以及自己使用。 5 服务意为:有服务费作为报酬的情况下,为他人或自身提供劳务服务的商业活动,其中可能有使用设备和交通工具。 6 进项增值税意为增值税纳税人在进口、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在国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以便用于商业活动中。 7 出项增值税意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中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由商品购买者或服务的使用者支付。 8 增值税缴纳周期即为一个月,增值税缴纳人必须申报并且缴纳该月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所有增值税。 9 无固定居留地人士即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生活、谋生、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无永久居留地的人员。

新中国制定和颁布四部宪法

新中国制定和颁布四部《宪法》的背景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第二部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

民俗风情-老挝

老挝民俗风情 老挝是一个以佛教为主要宗教的国家,全国居民90%以上是佛教徒,佛教的影响渗透到民众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流行的风俗礼仪多与佛教有关。 服饰 老挝气候炎热潮湿,衣着具有明显的热带风格,当各民族的服饰各有特色。在农村和偏远山区,老挝各民族多穿自己缝制的衣服,在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着装已较商品化和国际化。男人的服装比较简单。老龙族的民族服装与中国云南西双版纳的傣族相似,男着无领对襟上衣,下穿沙笼式裤子,或穿长筒宽腿裤,女穿无领斜襟上衣,下穿筒裙。每当过年过节或有重大活动时,女的要穿起民族服装,盘起发髻,男的则多穿西装,穿民族服装已较少。有些老听族部落的妇女穿蓝色裙子和短上衣,腿上裹一条罩布,男子穿深蓝色的裤子和衬衣。还有一些老听族的妇女则喜欢穿条纹布做的黑色花裙,男子不穿上衣,下身只是在腰间围一条薄薄的红色布巾。 交往 老挝人善良朴实,待人客客气气,彬彬有礼。老挝人与客人见面,施合十礼。左右合掌,十指并拢,置于胸前,行礼时,问候"沙迈迪"。如果向僧侣行合十礼,对方可以不以同样的方式回礼,或以点头示意。在正式的外交和商务,老挝人一般也行握手礼,但妇女仍多行合十礼。

老挝人介绍你认识别人时,一般遵循从长到幼,从尊到卑的顺序。老挝人一般不直呼人的姓名,而是在其名前冠以尊称或亲切的称呼。为表示亲密,熟悉或不熟悉的人都可称长辈为大爷、大娘,称年纪比自己大的为大哥、大姐,称年纪比自己小的为弟弟、妹妹,在国家机关或军队中一般称同志。 老挝民间还流行为远道来客举行拴线祝福的礼仪亦称“巴喜”或“素宽”仪式,以表示诚挚的友情和良好的祝愿。主人将一缕用香水浸泡过的线拴在客人的手腕上,先拴左手腕,后拴右手腕。拴毕,双手合十,举到胸前,并说“愿您长寿、健康、幸福”。客人过3天后可解开拴线。到老挝人家做客,应备礼品,礼品要包装美观,常用礼品有花篮、工艺品、烟酒等,在参加婚宴或喜庆日子时,习惯送现金。客人进门应走前门,进屋要脱鞋,一般都席地而坐,注意不能用脚替代手指向人或物,男的盘膝,女的并膝把脚侧放一边。 餐饮 老挝人喜食糯米,老挝菜特点是酸、辣、生,具有民族特色的菜肴有:鱼酱、烤鱼、烤鸡、炒肉末加香菜、凉拌木瓜丝、酸辣汤等,蔬菜多生食。老挝人喜欢饮用牛奶,烈酒。老挝盛产热带水果,当地人喜食香蕉,西瓜等,对核桃,杏仁等也感兴趣。老挝人口味偏淡。老挝人用餐一般不使用叉和筷子,而是习惯用手抓饭。 老挝人喜爱以传统饭菜招待客人,如果客人夸奖味道不错,主人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地质背景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区域地质特征和矿产资源分布的初步认识 学生:朱谢明 班级:201133 学号:20131000744

目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区域地质特征和矿产资源分布的初步认识 (3) Abstract (3) Key words (3) 摘要 (3) 关键词 (3) 引言 (4) 地质背景 (5) 矿产资源类型及分布 (6) 锡矿资源 (7) 钾盐、岩盐和石膏等矿产资源 (8) 煤炭资源 (8) 铜矿资源 (8) 金矿资源 (9) 宝石 (10) 铅锌矿资源 (10) References (10) 附中文参考文献 (11)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区域地质特征和矿产资源分布的初步认识 朱谢明 ZHU XieMing 中国地质大学李四光学院 Abstract Degree view of Geology and Mineral investigation Laos is low, the current geological structure features and mineral resources it is probably only understand the whole of its territory Paleozoic and Mesozoic Tan wrinkled. Only a few in the northwest visible Precambrian metamorphic basement has been found that the iron, gold, copper, lead, zinc, tin, molybdenum, antimony, potash, gypsum, coal, kaolin suppliers, more than 20 kinds of precious stones and other minerals, which through the system of geological exploration of deposits (point) is rarely less invested industrial development, with great exploration potential.(谷歌翻译) Key words Laos; regional geology; mineral resources; metallogenic regularity. 摘要:老挝地质矿产谰查程度很低,目前对地质构造特征和矿产资源情况只了解其大概其境内总体上为古生代和中生代檀皱。仅在西北部可见少量前寒武纪变质基底现已发现了铁、金、铜,铅、锌、锡、钼、锑、钾盐、石膏、煤、商岭土、宝石等20余种矿产,其中经过系统地质勘查的矿床(点)很少,投人工业开发的更少,具有很大的资源开发潜力. 关键词:老挝;区域地质特征;矿产资源;成矿规律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法 (1997年4月12日第三届国会10次全会第01号决议) 1997年5月3日国家主席令第33号颁布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土地法的任务 土地法规定了土地使用和保护管理制度,使国家的资源产生效益和合合法化,为促进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包括保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水域和环境作贡献。 第二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是指纳入老挝公民赖以生存的国家的最根本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生产和保卫国家、保卫安宁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土地所有权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所有权宪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归国家所有。由国家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统一管理并赋予个人,家庭及组织;经济组织,武装部队,国家机关,社会及政治组织有效使用并让外籍人、无国籍人和外国人租赁。 个人或组织不能用土地作商品交易。 第四条促进土地开发 政府制定政策、办法和措施,促进土地开发如:培训及设立关土地保护基金,使之不断优化和完善。 第五条保障获使用土地权者的利益 政府依法有效地、平稳正常地、长期地保护获土地使用权者的利益,包括保障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和继承权。 第六条土地和环境保护 个人和组织一律有义务保护土地,使之处于良好状态。不得有塌方、滑坡、下陷、退化,相应地保持每种土地类型的质量,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各种类型的土地面积。 第七条禁止霸占土地 宪法颁布实施前或后发生的非法霸占土地均一律取消。 自本法颁发施行起,任何个人或组织如有使用土地的愿望,须征得政府的批准。 第二章土地管理和土地登记 第一节土地管理 第八条土地管理 政府在全国统一范围内集中管理土地,政府授权有关管理部门如:农林部、工业手工业部、交通运输邮电建设部、新闻文化部、国防部、内政部、授权财政部为集中管理者。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行土地登记,发放土地证,出租土地并直接管理建筑用地。 第九条土地管理的任务 土地管理的根本任务如下: 1、勘查和分配土地; 2、编制土地总图; 3、占量和评估土地质量;

中南地区与老挝进出口贸易研究报告2018版

中南地区与老挝进出口贸易研究报告2018版

序言 本报告针对中南地区与老挝的进出口贸易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并对主要指标出口金额,进口金额,进出口金额等进行了总结分析。 借助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的了解中南地区与老挝的实际进出口贸易状况,从全面立体的角度了解中南地区与老挝的进出口贸易现状,把握行业前景。本报告借助权威多维度数据分析,客观反映当前中南地区与老挝贸易真实情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相信对了解中南地区与老挝的进出口贸易现状具有极高的参考使用价值,亦对商业决策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中南地区与老挝进出口贸易研究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以及商务部。

目录 第一节中南地区与老挝进出口贸易现状概况 (1) 第二节中南地区与老挝进出口贸易出口金额指标分析 (2) 一、全国与老挝贸易出口金额现状统计 (2) 二、中南地区与老挝贸易出口金额占全国同类比重统计分析 (2) 三、中南地区进出口贸易总出口金额现状统计分析 (2) 四、中南地区与老挝贸易出口金额占中南地区总出口金额比重统计分析 (3) 五、中南地区与老挝进出口贸易出口金额(2015-2017)统计分析 (3) 六、中南地区与老挝进出口贸易出口金额(2016-2017)变动分析 (4) 七、全国与老挝进出口贸易出口金额(2015-2017)统计分析 (4) 八、全国与老挝进出口贸易出口金额(2016-2017)变动分析 (5) 九、中南地区与老挝出口金额同全国同类进出口贸易(2016-2017)出口金额变动对比分 析 (5) 第三节中南地区与老挝进出口贸易进口金额指标分析 (6) 一、全国与老挝贸易进口金额现状统计 (6) 二、中南地区与老挝贸易进口金额占全国同类比重统计分析 (6) 三、中南地区进出口贸易总进口金额现状统计分析 (6) 四、中南地区与老挝贸易进口金额占中南地区总进口金额比重统计分析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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