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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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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确保公文高效运转、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司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收办

1.凡主送公司的各类公文,统一由公司办公室机要科签收登记,由公司办公室提出分文意见,按流程办理。签收登记要注明公文来源途径和发文机关。

2.凡主送公司各部门的各类公文,由各部门自行接收为主,办公室机要科接收为辅,由各部门按照文件要求自行办理。

3.上级单位来文,由公司办公室分文,原则上按照自上而下的程序办理,重要文件呈公司主要领导阅示,公司分管领导阅批,交相关部门、单位承办。

4.公司办公室对上级单位来文进行分文原则是:

(1)属于上级党委正式文的(**发、**任),呈党委书记阅示;

(2)属于上级行政正式文的(**董发、**董字、**发字、**任字),呈董事长阅示;

(3)属于上级监事会文的(**监发),呈监事会主席阅

示;

(4)属于上级党委普发文的(**普发)、上级党委办公室发文的(**党办发),呈党委副书记阅示;

(5)属于上级党委传真电文的(**党传),呈与签发电文的上级领导对口的公司领导阅示。

(6)属于上级行政便文的(**发便字)、上级行政办公室发文的(**办发),呈总经理阅示;

(7)属于上级行政传真电文的(**传真),呈与签发电文的上级领导对口的公司领导阅示。

(8)属于上级除办公室外其他部门文件的,呈公司对口部门的分管领导阅示,或部门负责人阅处。

(9)属于纪委、工会、团委文件的,转公司纪委、工会、团委负责人办理。

(10)属于上级部门下发的白头文件的,转与上级部门对口的公司部门负责人办理。

5.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平行来文,原则上按照上下结合的程序办理,一般呈公司分管领导阅示,重要文件呈公司主要领导阅示、分管领导阅批后,交相关部门办理;只涉及一般业务内容的来文直接转相关部门或单位阅办。

6.各权属单位及不相隶属单位来文,原则上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办理,先交相关部门阅办,需要呈公司领导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后并呈分管领导批示,分管领导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确定办理意见。

7.办公室在分文时,认为有必要呈公司领导阅示的,

应直接呈公司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阅示。在必要情况下,办公室可直接将文件呈下一级领导阅示或者转相关部门办理。

8.未经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阅示的文件,承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向公司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汇报的,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领导或者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办理意见。

9.除传阅件外,公司领导在阅示或阅批时,应明确具体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明确具体承办科室或者承办人。

10.收文实行首办责任制。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文件,排在首位的承办部门为牵头办理部门,对文件办理承担主要责任,负责文件的全程办理。

11.公司分管领导阅批的文件,如需跨分工、跨部门协助办理的,应与分管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协商一致,明确牵头办理部门,分工负责,协同办理。

12.收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各部门在文件承办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研究。领导交办事项、各种来文中的急件或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将办理情况、不能办结的理由及继续办理的时间安排等,及时告知来文单位或交办的领导,不得压文不办、延误办理。

13.承办部门要将文件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室,文件办理完毕要及时返回办公室。

二、规范公文制发

1.发文起草部门为公文内容涉及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

2.发文草拟人员应重点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行文目的和对象,正确选定公文文种。

(2)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符合能源集团、集团公司等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

(3)公文要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4)区分不同文种、行文角色,立场清晰,语气准确。特别是上行文,要做到语气委婉、言辞恳切。

3.公文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须主动与协办部门进行协商并组织会签,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协办部门的会签意见,起草部门要认真研究吸收。

4.协办部门应立足公司大局,主动配合协作,认真负责地研究提出会签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起草部门反馈。会签意见除应明确、条理地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外,还应注明相应的修改依据并附相关材料,以供起草部门研究吸收时参考。对分歧意见,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重新确认。

5.对直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起草部门要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建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意见》(**普发〔2015〕22号)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

6.对办法、规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律法规的政策性文件,须经法律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7.拟以公司名义制发的文件,起草部门在充分吸收协办部门会签意见并对文稿进行格式规范、修改完善后,填写

发文稿纸,并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和会签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转办公室机要科办理。

8.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公司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3)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

(5)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

(6)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7)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9.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办公室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按照精简文件要求,经审核不宜以公司名义发文的,按程序报请有关领导阅示后退起草部门自行处理;符合发文条件但公文格式不规范、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10.对发文依据充分、会签完备并达成一致意见、符合发文要求且文稿质量较高的,审修后按程序报公司领导审签。公文文稿按程序签发后,办公室机要科将领导审阅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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