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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中的体罚

论教育中的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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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中的体罚

众所周知体罚自古以来就与教育形影相随,无论是国内外皆是如此。在古代阶级社会中,缺少儿童的权力保护意识,又无相关的法律条文来保护受教育者的相关权益,人们往往把体罚当做教育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或者把两者模糊笼统地混为一体。在中国出现过“棍棒出孝子”“儿子不打不成材”等耳熟能详的有关体罚的话语,而在古埃及、古希腊、斯巴达的教育中体罚也是司空见惯。时至今日很多国家法律都明文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然而体罚在现代的教育教学中也还是偶尔可见。

标签:教育;体罚;影响

一、中国教育中的体罚现象与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的教育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时期,主要是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生产、生活方面的技能、习惯和氏族部落中的思想道德规范的传授。在商朝时期出现的文字中,其反映教育活动的“教”字,左边是“孝”,右边是“支”。在《说文解字》中,说“支,小击也。”在古代由于氏族、部落中思想道德规范是其重要教学内容,因此在商朝文字中的“教”这个字其最初的本意是用棍棒来迫使孩子尽孝。

到了西周,周王朝在城郊设立了大学,是一种军事学校。大学环境像一个打猎场,但在这里面并不是为了打猎,也不是为了生产,而是为了军事教学。周朝天子定期会在辟雍中举行大典,而在举行祭奠之前要先行射礼,其中除了演习祭祀礼仪外主要是进行射箭比赛选拔武士,大学生也参加,这就相当于教学中的考试一样。比赛时“司射”腰悬挂木棒,先做出表演示范,称为“诱射”,然后分组依次比赛,学生射法不中程式要受体罚[1]。到了战国末期关于教育理论和实践有了一定的发展,儒家学派在前人所提供的丰富教育资料的基础上,对教育作了全面的总结,它集中表现于《礼记》中的《大学》、《乐记》、《学记》、《中庸》等篇章中。在《学记》中提出分段进行考查和教育方面的礼仪要求,并称为“教之大伦”。教之大伦的七件事情主要是对教师的教学所提的要求,其中第七件事就是“应备好教鞭、戒尺等体罚用具使学生视而生畏,谨而循章……”[2]。

汉朝开始,儒学成为正统思想。儒家一贯提倡尊师重道的思想,把教师提到了“天、地、君、师”的地位。教师成为权威,老师对学生的体罚不仅不会遭到反对,还受到追捧。直到清王朝末期,教育过程中还是允许使用体罚的。例如,在1902年颁布的《钦定初等小学堂章程》提出:“夏楚只可示威,不可轻施,尤以不用为善。”

在中国的教育历史长河中,体罚伴随着教育而来。直到1952年,我国的教育部发布了明确的指示废止对学生施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改革开放以后,1986年《义务教育法》及1992年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3年《教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才明文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

二、国外教育中的体罚现象与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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