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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联营商户财务处理模式探讨

商场联营商户财务处理模式探讨

孙荣霞葫芦岛首开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摘要:目前很多大型商场采用与供应商联营的经营方式,降低固定成本和经营风险。本文从财务处理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及业务流程、账务处理分录几方面对联营全过程加以阐述,对联营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商场联营税务问题业务流程会计分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竞争日益激烈,商场的租赁模式也日益创新,为了更好的吸引商户,很多商场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按月收取租金,而是采取“引厂进店”与商户联营的模式进行经营,鉴于目前会计准则还没有对此类型的商业模式进行系统的规定,本人根据其他企业成功经验,参考相关资料,结合本公司商场实际情况对联营财务处理模式涉及的税务问题及业务流程、财务处理分录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财务处理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目前很多大型商场采用与供应商联营的经营方式,降低固定成本和经营风险。顺应市场形势、加强我们公司商场项目的竞争力,我们对部分大型商户也采用“联营扣点”的合作方式经营。由我们公司商场给联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本商场在联营商户商品入店时不验收核查和登记数量,联营商户派人参与商品的销售,但销售活动由商场统一管理,商品销售的款项也由商场统一收取,联营商户的商品销售结束后(每个月为一个结算期间),商场按含税收入10%(假定)的比例扣点,计算收取经营场所的租金。这种情况事实上是商场的一种销售行为,从具体的运作过程来分析,其运行活动是一种代销行为。以本商场的业务运作情况为例,做如下分析:从联营商户的角度来分析:商户将货物运至商场,但具体商品由商户负责管理,在这个环节其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商场对商品没有所有权。但是,如果该商品实现销售,由商场为其开票并收取货款,商场在月底按“销售清单”(实现销售的部分)记载的数量与商户进行销售结算,商户的纳税义务也在同时发生,这个过程事实上就是一个完整的委托代销的过程。

而从另一个纳税人商场的角度来看,商户通过商场完成了销售的过程,其商品销售成为商场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而商场所取得的收入,从联营合同(形式)上看,商场取得的收入是场地使用权价值的实现,而从实际经济运行过程(内容)上看,商场取得的收入却是商品销售的差价,也就是商品在流转环节的增值额。对于这样的经营业务,商场应当按销售收入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租赁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当然,对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本公司商场而言,应当向商户按其收入额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此业务对于商户而言确实是增值税销售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如联营商户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商场没有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就会按收取全部款项全额缴纳增值税,重复缴税了商户承担部分的增值税。所以如果联营商户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商场进行结算,商场则应从联营商户销售货款中扣除相当于联营商户应缴纳增值税款金额的货款作为补偿。此外,对商场收取的合同中明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向商户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服务性费用,则应当按《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计缴营业税。

注:为什么商场是一般纳税人,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

1、税法规定: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则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按17%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金。根据分析本公司商场项目年销售额应该远在80万之上,所以如果我们不注册成一般纳税人,也会按一般纳税人的税率17%征税,还不得抵扣进项税。

2、计税基础不同:虽然小规模的税率只有3%,但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基础是全部收入的3%,不抵扣进项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虽为17%,但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基础是增值额,计税基础小很多,实际税负水平要根据增值率测算。以本公司商场为例:

假定含税收入额1030元,由于本公司商场扣点为含税收入的10%,所以含税成本为含税收入的90%,既含税成本927元,下面测算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缴纳金额,不考虑其它费用。

增值税:

如商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为1030/(1+3%)*3%=30;如商场作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为1030/(1+17%)*17%=149.66,进项税为(1+17%)*17%=134.69,缴纳增值税为14.97。

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少缴纳增值税15.03,含税增值额为10%时一般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税税负率仅为14.97/{1030/(1+17%))}=1.7%,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率3%还要低。

企业所得税:

如商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增值税收入1000元,由于不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增值税,所以成本为含税成本927元,1000-927=73销售毛利73元,所得税率25%,所得税金额

73*25%=18.25;如商场作为一般纳税人:不含增值税收入1030/(1+17%)=880.34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927/(1+17%)=792.31元,880.34-792.31=88.03销售毛利为88.03元,所得税率25%,所得税金额88.03*25%=22.01。

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76元。

商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30+18.25=48.25;商场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14.97+22.01=36.98;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少缴纳税金11.27元。

基于以上两点,我们公司的商场项目应该注册成一般纳税人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业务流程及账务处理分录

商品销售时专柜员工要填写“商品销售凭证”一式三联。其中:顾客、专柜、总收款各一联,收银员收取顾客递交的“商品销售凭证”和顾客交纳的现金或银行卡结算。输入商品编码,核对商品信息,操作收款机打印出机制“销售付货凭证”并在手写“商品销售凭证”联,加盖“现金收讫章”,留存收银联,其他三联同找回现金返还顾客;顾客使用银行卡结算的要按银行作业要求办理。

顾客凭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商品销售凭证”和系统打印“销售付货凭证”凭证,返回专柜。专柜服务员工收取有效的“销售付货凭证”及“商品销售凭证”专柜联、总收款联留存,交付商品于顾客。

总收款员在收银员交接班时收交班收银员所收的货款,与收银系统、收银员打出收银流水核对收银员所交款项是否正确,正确无误的在收银员提交有本人签字的收银流水单上签收、留存,并给接班收银员换零钱。

专柜负责人每日营业结束时凭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商品销售凭证”填报“销售日报”后附“商品销售凭证”总收款联,上报总收款员。总收款员收集齐全后,根据统计表核对当日收款额,核对无误后签字交给会计审核。

试营业期如没有收款机,收银员在“商品销售凭证”上除了加盖“现金收讫章”外还要加盖本人名章,在每日营业结束时凭加盖“现金收讫章”和本人名章的专柜提交的“商品销售凭证”收银联,自做收银日报表交款。总收款员根据收银统计表收款,并与专柜负责人提供的销售日报表(后附“商品销售凭证”总收款联)核对总收款额,核对无误后签字交给会计审核。

会计核对无误,凭收银员流水单(或收银日报表)及专柜销售日报表(后附“商品销售凭证”总收款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银行存款)(收银流水单或收银日报表)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入额*17%)

同时结转成本

借:待抵扣进项税(主营业务成本*17%)

主营业务成本(专柜销售日报表合计*90%/(1+17%))

贷:应付账款-商品大类-柜组号XX供应商(专柜销售日报表合计*90%)

月末结算时,负责结算会计整理相关账目做出“专柜结算表”具体项目如下:

总销售额为含税收入,总销售额-扣款额为供应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代扣项目反应在其他应收款中,结算时收回冲减其他应收款,扣除费用按费用项目开具相应的发票给联营商户。

收到商户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抵扣进项税

结算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总销售额-扣款额)

贷:其他应收款(代扣项目)

其他业务收入(扣除费用项)

银行存款(实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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