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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民法

刑法与民法
刑法与民法

刑法

一、概念

犯罪,指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特征

具有社会危害性

具有刑事违法性

具有应受刑

罚处罚性

三、犯罪的构成

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犯罪主体什么人

主观方面在怎样的心理状态下

客观方面实施了什么行为,导致了什么结果

犯罪客体侵犯了什么

1、犯罪主体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完全负刑事责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相对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只对——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自然人主体

注意: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客体

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合法权益)。

2、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合法权益)。

3、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

1、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2、危害结果是许多犯罪的构成要件。

3、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

1、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2、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但直接故意是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不发生就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四、排出犯罪的事由

1、排除犯罪的事由之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用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卫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侵害的行为。

(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防卫属事后防卫。事后防卫考得较多,按故意犯罪处理。

一个重要例外: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3.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防卫的意图。也就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保护非法利益不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互殴、偶然防卫主观上不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不成立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加害人。针对其他人不成立正当防卫。

对象错误常见的是围魏救赵,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可成立紧急避险。

5.限度条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理论上一般概括为:大体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可以小于、等于、大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

(二)防卫过当:重点注意罪名。

防卫过当不是罪名,一般定过失犯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为什么要定过失呢?因为通常只有防卫的故意,没有伤害或杀人的故意。

(三)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如针对采用麻醉的方法实施的抢劫即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排除犯罪的事由之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一,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需要避免的危险客观存在;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且避险是出于迫不得已,预防避险不适时;

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目的条件:保护合法的权益;

限度条件:舍卒保车;

第二,紧急避险不适用的对象

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职责的人。比如:警察、军人、消防队员等

五、故意犯罪形态

所谓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形态,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了。

(1)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提示:看外界的阻力是否使行为人有条件继续进行犯罪:

1、如果外界的阻力使行为人无条件继续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停止犯罪是被迫的,这种情况无疑属犯罪未遂;

2、如果行为人虽然受到了外界阻力,但这种阻力并不足以使犯罪继续进行丧失条件,犯罪行为人在此情况下停止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4)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六、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1、主犯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七、刑罚制度

1.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

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采用的惩罚犯罪的一种手段。它使犯罪人遭受一定的痛苦和利益剥夺,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刑罚的体系

主刑:拘役、管制、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主刑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的管束下进行改造的刑罚。刑法第38条至第41条,对管制刑的内容做了系统规定。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刑法第42条、43条和44条,对拘役刑的内容做了系统规定。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刑法第45条、46条和47条,对有期徒刑的内容做了规定。

无期徒刑,是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刑法第46条,规定了无期徒刑的内容。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以对犯罪分子从肉体上加以消灭为特点,是诸种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罚,故又称生命刑、极刑。我国刑法第48条至第51条系统规定了死刑的内容。

不适用死刑的对象: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审判的时候”是指从侦查羁押时起至审判的全过程。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如果发生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仍视为孕妇。

附加刑

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它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刑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了罚金刑的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刑法第54条至第58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没收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刑法第59条和第60条,规定了没收财产刑的内容。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分子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实际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对象的附加刑。刑法第35条规定了驱逐出境的内容。

民法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就是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自然人、法人和国家。(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常见的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人身的部分。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根据公民不同年龄、智力发育的不同状况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监护人

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的监督和保护。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2、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3、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4、进行管理和教育,关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外在的表达与内心的想法一致,言行一致才能产生法律后果)(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依照法定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推定形式

2、默示形式

3、口头形式

4、书面形式

四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

1. 物权

2. 债权

3. 知识产权

4. 继承权

5. 人格权

6. 身份权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A.占有:权利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

B.使用:为获得经济利益有效使用。

C.收益:在物之上获得经济利益。

D.处分: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处置。

(2)债权

1)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指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

2)债权的发生

标准: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因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债权债务。比如信息公司为刘某介绍了一个工作机会,刘某就必须按规定支付100元信息费。

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了特定的债权债务。比如甲公司派员工将乙公司的实验设备砸坏,其设备损失3万元应由甲公司赔偿,从而形成了3万元的债务。

不当得到之债

不当得到之债是没有法定或约定获得他人利益而致其受损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比如,A公司不慎多给B公司发了5万元的油料,这多出的5万元对于B公司来就是不当得利,其具有特定债务即返还财产或支付货款。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管理他人事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相邻,某日乙公司人员外出之时天要下雨,凉晒在露天的稻种急需加盖雨蓬,甲公司就将自己的价值一万元的遮雨蓬盖上,雨后这些雨蓬全都污损无法使用,对于甲公司的损失,乙公司作为受益人负有对无因管理所生损失的赔偿义务。

(3)继承权

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亦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方法均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

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有效遗嘱的条件

1、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不得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应得份

4、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具有一定财产内容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以补偿为主的法律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财产的或精神的)

2.民事行为违法

3.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的或过失的)

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可以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两大类。正当理由是从行为的根据上进行的抗辩,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因而行为人可以免除侵权责任。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外来原因是从因果关系上进行的抗辩,是指因行为人以外的原因造成损害,行为人可以据此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不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对某些特定行为所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所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有:

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侵害的责任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责任

3、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4、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责任

5、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8、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般方式:

A.停止侵害

B.排除妨碍

C.消除危险

D.返还财物

E.恢复原状

F.修理、重作或更换

G.赔偿损失H.支付违约金I.消除影响、恢复名誉J.赔礼道歉

诉讼时效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特殊诉讼时效——1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拒付或者延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丢失或毁损的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

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不仅包括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且与起诉性质类似的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行为,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比如申请支付令、申请宣告破产、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仲裁。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时起中断,在调解期间时效一直不计算,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才重新计算;如果调解达不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指除了权利人向义务人直接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指除义务人直接表示同意履行外,义务人虽然没有表示同意履行,但是明确承认了自己的义务存在,或者表示愿意分期履行义务,都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出现新的中断事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但要受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和刑法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和刑法 一,民法 (一)民商合一体例的确定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着手编订民商法,1929年成立民商法起草委员会,聘请法国人宝道和著名法学家王宠惠等为顾问,具体负责起草。起草过程中立法院长胡汉民,副院长林森等根据中国自古民商不分,商业不发达,商人本无特殊地位的现实,建议立法上须用民商合一体例。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之经理人及代办商,商行为之交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运送等项,编入民法典债编。单独编订《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到,作为民事特别法。 这种体例对日后中国民商立法,民商法学科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民法典。 概况 由中华民国民法,有,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构成,共计29章1225条。 总则又分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等 债编分通则,种种之债 物权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 亲属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等 继承编分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 民事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除民法典外,习惯和法理也构成南京国民政府民事法律的渊源。 中华民国民法在内容与指导思想上仍然是继受和固有相结合,便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特点:1.对西方法律的继受和移植 2.对中国固有法的保留和改造 (二)民事特别法 《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 1931年7月1日正生效,《中华民国公司法》,多次修改,新公司法分为定义,通则,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外国公司,公司之登记及认许,附则 1929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国际统一票据法案》 1929年12月公布,1931年1月1日施行《海商法》,海商法以大清商律草案,志田案草案基础上制定的

张明楷_刑法与法益侵害说

刑法与法益侵害说 张明楷 内容提要: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刑法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本质是侵犯法益。本文论述了法益侵害说及其与规范违反说的区别;论证新刑法采取了法益侵害说以及法益侵害说的合理性;剖析了有悼法益保护目的现象,并提倡全面贯彻 法益侵害说。 关键词:新刑法法益保护法益侵害说 一、法益侵害说概述 从宏观角度来看,国外刑法理论在两个问题上存在着法益侵害说与其他学说的争论。 首先,关于犯罪的本质,存在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与折衷说的争论。 权利侵害说以启蒙主义的人权思想为背景,认为犯罪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故没有侵害权利的行为不是犯罪。权利侵害说的代表人物费尔巴哈(Feuerbach)提出该说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天赋人权,任何人都享有权利,犯罪的本质正是侵害权利;国家也有人格、享有权利,对国家的犯罪也是对权利的侵害。第二,法律与伦理有严格区别,内心的恶意不是法律规制对象,只有侵害极利的外部行为才是法律规制的对象。第三,将犯罪限定为侵害权利的行为,有利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保证刑法的安定性,从而保障市民的自由。该说在19世纪初期的刑法学中占统治地位。但是,用权利的观念并不能完全说明实定法所规定的犯罪,有些行为如警察犯(后来的行政犯)、宗教犯罪、风俗犯罪等并没有侵害权利,但仍然被实定法规定为犯罪。于是,权利侵害说被法益侵害说取代。 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利益或价值造成侵害或引起危险(威胁)。这一 观点最先由毕恩堡姆(Birnbaum)提出,后来得到了李斯特(Liszt)等学者的继承与发展。李斯特指出:“法益是法所保护的利益,所有的法益都是生活利益,是个人的或者共同社会的利益;产生这种利益的不是法秩序,而是生活;但法的保护使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犯罪便是侵害由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的行为。由于法益侵害说可以说明各种具体犯罪的本质,故成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的通说。 义务违反说认为,与其说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不如说是违反义务。德国学者谢夫斯坦(Schaffstein)之所以提出这种学说,一方面是进入20世纪后,出现了由霍利希(Richard Honig)将法益理解为各个刑罚法规的立法目的见解,以及由休威英格(Erich Schwinge)将法益理解为刑法中的解释与概念构成的指标的观点;另一方面是在纳粹时代;国家主义得到强调,于是犯罪是对国家、社会共同体的危害,即使行为没有侵害法益,但违反了社会共同体所负有的义务、人伦的义务时,就是犯罪。 折衷说(法益侵害+义务违反)由日本的团藤重光提倡,得到了其弟子大家仁等人的支持。该说认为,刑罚法规都是以个人的利益、国家及社会的利益为保

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一)

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一) 关键词:刑法上的占有;占有意思;占有事实 内容提要:刑法上的占有是指对物的事实上控制与支配,它的成立必须兼具客观支配状态与占有意思两个要件。自罗马法以来,就存在着民法与刑法上占有的区别。较之于民法上的占有,刑法占有的客观支配形态更为现实,主观占有意思更具规范成份,占有性质合法与否也不重要,这与两种占有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密切相关。几种特殊情形的占有归属,如存在上下主从关系的占有、共同占有、以及包装物、死者财产、不动产和遗忘物的占有,应依具体的事实支配关系来确定。 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是转移财产占有关系的犯罪,侵占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在这些直接领得型犯罪中,都涉及到财产占有概念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刑法中财产占有的含义、与民法中占有的关系、特殊情形下的占有如何认定等,进行仔细的研究。 一、刑法上占有概念的学说对立 1.刑法占有的含义 在占有概念用语上,各国刑法并不相同,我国台湾刑法称“持有”,德国刑法采用Gewahrsam,以与民法占有(Besitz)相区别,日本刑法虽然称之为“占有”,但学说判例常常使用“所持”或“管领”等字样,我国刑法多数时候称“占有”,有的学者使用“控制”一词。但在占有制度的配置与建构上,大陆法系刑法还是保持了相当程度上的一致性,因此,并不妨碍对占有概念进行比较的和整体的理解。

对于什么是刑法中的占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存在下述几种理解:〔1〕(P755)(1)管有说,认为无论是他人还是自己之物,只要在自己管有中,即属占有。(2)事实及法律上支配说,认为占有除事实上的支配外,还应包括通过存单、仓单、提单、登记薄等法律手段的支配。(3)事实上支配说,该说认为只有在事实上具有能够支配标的物的状态才构成占有,一般认为,该种事实上的支配包括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与使用收益等事实行为两种形态。但在具体理解事实上支配时,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实质与上述事实及法律上支配说无异,只是将借助于存单、仓单、提单、登记薄等法律形式的支配解释为事实上的支配。认为该种支配不过为事实上支配的法律化而已,而且占有人以所有权名义,享有完全的支配处分权,与事实上支配在法律效果上并无任何差异,为与民法占有中的法律上支配相区别,应当解释为事实上支配。另一种观点则主张纯粹的事实支配,认为依据存单、提单、仓单、登记薄等法律形式的支配不构成刑法上占有,单纯处分为他人保管的储金债权(如存折)只构成背信罪而不构成侵占罪。(4)处分可能状态说,认为只要对物享有能够像对待自己的财产那样的处分地位,就构成刑法上的占有。(5)支配说,认为刑法上的占有,着重支配要素的存在,只要对物能够支配,就构成占有。上述诸学说中,管有说不能准确表明刑法占有的实质,且范围过广,不能合理解释辅助占有者不能成为占有人的情形,主张者甚少。处分可能说也未能准确界定刑法占有的范围,如民法中的间接占有人对标的物虽享有处分之地位,但各国刑法普遍将其排除在刑法占有之外,故不可采。支

2019年法考司法考试民法刑法复习方法攻略

民法刑法较具体系性,全面复习是基础阶段较好的方法,系统复习民法基础理论,将零散知识片段,整合为逻辑知识体系,打下扎实的基础。在这一阶段理解与记忆并重,不能纯粹的记知识点和法条,否则你的知识结构将呈现碎片化,将来难以做到融会贯通。如果一上来就只看重点法条,只复习浓缩版教材,则方法严重错误。下面咱们来一起说说具体的复习方法。 一、总论、物权、合同为民法的绝对重点 这三部分占总分值将近四分之三,孰轻孰重,一目了然。总论学不好,必定影响物权和合同部分的复习。 二、历年真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来年真题。对每一道真题,都要彻底掌握,逐题、逐项完全吃透,并能灵活应用。当然,也不能过于纠结在几个争议题目和偏怪题目。 三、学习方法: 民法考察趋向基础,更加重视对实证法和基本理论的考察,对于比较法和较深理论不涉及。这也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复习过程中重视基础,对基本概念区分要清晰。民法最好掌握请求权分析方法,具体有时间的同学可以阅读一下张永兵博

士的民法书,掌握各个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这对于案例题分析很有帮助。民法的思维是意思自治的思维,也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在考试中,对于干预的也就是合同无效的要慎重选择。最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切忌死记硬背,多做练习,理解法条。 刑法在司法考试中是重头戏。作为一门重要的部门法,不管是在法律的理论研究中,或者在司法实践中,刑法作为公法中的最重要的一门法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理论+案例 相对于其它部门法,刑法最重要特点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性强。针对这个特点,我们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过程中要做到理论结合案例的学习方法。 刑法具有自身独特的理论。从一般的刑法教材上,我们可以看出刑法的理论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块,其中总论主要是刑法的理论部分,分论部分除了前半部分的罪状、法条偏向于理论外,其他都是各个罪名和法定刑,偏向于实践性。理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民法与刑法上“近亲属”含义

民法与刑法上“近亲属”含义 民法与刑法上“近亲属”含义案情简介 2015年3月,段某的妻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带着自己日常生活用品离开了家,段某对此十分不满。段某经多次跟踪后发现,妻子在岳父母家居住。同年5月的一天,段某请来货车司机及自己多位朋友,趁着岳父家里没人,采取卸门入室的方式,搬走该房内电脑、电视机、洗衣机、沙发、餐桌等电器及家具,并予以变卖。 同年年底,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该案所涉及的电器价值2.1万余元,其他家具因无实物而无法鉴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秘密窃取家庭成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段某属盗窃亲属财物及自首情节,法院一审判决段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对段某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段某不服,称其与被害人系翁婿关系,二者之间互为家庭成员或系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偷拿自己家中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的规定,其行为未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不构成盗窃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与被害人系女婿与岳父关系,

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审法院裁判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因此,刑法上的“近亲属”比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要小,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段某与岳父母并非同居一家,未构成一个生活实体,其与岳父母之间更无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段某与岳父母既不互为家庭成员,亦非近亲属,因而其盗窃岳父财产的行为不能视为偷拿近亲属的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法理是什么?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犯罪的处罚,不仅外国刑法一般都规定轻于普通盗窃,而且在我国古代也有类似规定(如“亲亲相隐”制)。家庭成员及亲属间存在一种特殊关系。从属于同一家庭和亲属关系的事实本身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与义务,因而在家庭内部所发生的违法行为,是具有特殊的性质的。因而上述司法解释对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盗窃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相关法条

论刑法中的占有

论刑法中的占有 占有是法律上的重要概念。在刑法中,财物有无人占有、属于谁占有,对于确定财产罪是否成立以及构成何种财产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刑法中的占有问题。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人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管理的状态。由于刑法是通过处罚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行为来保护财产权利,所以,对侵害财物占有的财产罪来说,必须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而将财物事实上置于自己支配的状态时,才能构成。这就意味着刑法上的占有是比民法上的占有更为现实的概念,也就是说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事实上占有,而不能只是观念上占有。根据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民法的规定,财物可以由代理人占有,并且占有还可以由被继承人当然转移给继承人。但是,这种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占有,不能视为刑法上的占有。另外,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基于"为自己的意思",而刑法上的占有则不以此为限,还包括为他人占有的情形。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乱,而用"持有"或者"管理"等词语来代替刑法中的"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虽然必须是事实的、现实的占有,但并不以实际上掌握财物为必要。例如,日本法院的判例认为,旅馆提供给旅客使用的棉袍,即使旅客穿在身上,也仍然视为在旅馆业主的占有之中,而不是在旅客占有之下。所以,判断某人对财物是否事实上占有,应该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观念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注:参见[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编:《详说刑法(各论)》,法曹同人1990年日文版,第169页。) 此外,刑法上的占有具有排他性。占有者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管理,就意味着其他人不能支配控制财物,也就是排除了其他人对财物的支配或控制。但是,应该注意,排他性只是占有的一个特性,并不是占有的本质或全部内容。我国有学者在论述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时,把贪污罪的客观要件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排除权利人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并认为"'非法占有'、'非法所有'或者'非法占为己有'在刑法上的实际结果(危害结果)是完全相同的,都表现为排除权利人对财产的合法控制,并以此为前提排除权利人对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而实际剥夺权利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因此,非法占有就是非法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所有权。(注:参见储槐植、梁根林:《贪污罪论要》,《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占有的排他性误解为占有的全部内容,具有片面性。因为占有的实质是对财物的支配或控制,行为人剥夺或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乃至所有权,并不意味着他支配、控制了财物。比如,将所有人的财物直接砸毁,把别人鱼塘中的鱼放走,这虽然排除了所有者对财物的所有权,但却不能说行为人占有了其财物。 二、占有的有无 占有的有无是指人对财物是否处于支配状态。一般认为,占财产罪绝大多数的取得罪分为夺取罪与侵占罪两类。以盗窃罪为代表的夺取罪是以夺取占有为基本特征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本质区别也就在于是否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如果财物在他人的占有之下,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夺取,就有可能构成盗窃等夺取罪,而不可能构成侵占罪;反过来,如果财物不在他人的占有之下,而是由行为人占有或者不为任何人占有,那就不可能构成盗窃罪等夺取罪,而有可能构成侵占罪。由此可见,占有的有无对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人对财物是否处于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即是否存在占有,还要看其有无占有的意思。即使有客观的支配事实,但如果无占有的意思,那仍然不能认为其占有了财物。所谓占有的意思,是指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的意思,但不要求对每件具体财物有特定的、具体的支配意思,而是只要有概括的支配意思。例如,在自己住宅内的财物,即使不知道其存在,甚至人也不在家中,还应该认为是在其占有之下。另外,占有的意思不以对财物有明确的、积极的、不间断

法律常识汇编——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等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

浅谈民法、刑法、刑诉的学习方式

浅谈民法、刑法、刑诉的学习方式 1.民法 民法科目体系庞杂,内容较多,难度较高,但民法也贴近生活,入门容易。从2017年民法考题来看,民法考察趋向基础,更加重视对实证法和基本理论的考察,对于比较法和较深理论不涉及。这也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复习过程中重视基础,对基本概念区分要清晰。比如撤销与解除,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违约与缔约过失等。 在民法复习过程中,真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真题最好做三遍以上,其实遍数不是最关键的,关键的是你真正弄懂,真正能把每一个选项吃透而不是凭借感觉去猜题,那是没有入门的表现。 我觉得希律法考的张永兵老师民法讲得很好,他在《当代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或参与各级科研、教研项目若干,参编《合同法》等多部教材。长期从事司法考试研究,主讲《民法总论》、《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亲属与继承法》等民法课程。讲课精准干练、深入浅出,举例简短生动、贴切点题,语言通俗易懂、幽默风趣。被学生亲切称为“兵哥”。倡导极简主义法考教材编写和极减主义法考复习路径。 2.刑法 刑法有着非常精妙的体系构建,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我们应尽量掌握两阶层的理论,两阶层理论确实对于分析问题有帮助。对于共同犯罪、财产犯罪、因果关系、正当防卫、不作为犯罪等问题,这些内容对于刑法非常重要。 我们应该尽量学会老师所教授的分析方法,重新建构我们的体系。对于分则第三章和第六章尤其是第六章的一些不太重要的普通罪名(关于那些是一般罪名那些是重点罪名,官方大纲上会有标注,老师书上也会注明),不用太在意,那些罪名这么多年很少考到。 刑法卷四现在会考察学说争议,就是对于一个问题,理论界有几种学说,每个都要求答出来。其实,对于这种问题,不要太担心,每年考到的都是为数不多的几个点,比如偶然防卫、事前故意、死者占有等。在复习过程中,对于重点问题掌握学说争议就可以了。 刑法我是跟了刘刚老师学的,他在高校任教刑法学21年,对刑法学重点把握精准。痛恨胡子眉毛一把抓,主张“减法”式的教学,为学生减压。授课逻辑严密,犹如水银泄地;讲课言简意赅却又如行云流水,善于用简单的刑事案例来阐述深奥的刑法理论。近五年学生网上评教平均得分99.98分,先后六次获中南大学校级优秀教学奖,并评选为法学院最喜爱研究生导师。

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

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 【摘要】民法与刑法是存在交叉的,其主要表现在调整对象、法律规范、行为界定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上。正是因为刑法和民法存在许多的交叉之处,所以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从整体出发,进行交叉式的思考,要具有民法和刑法的关联思维,以此同时注重民法的前置的思想,所以本文就民法与刑法的交错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介绍了民法与刑法交错的表现,之后阐述分析了在遇到这类问题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 【关键词】刑法;民法;交错;目的解释;关联思维;前置分析 一、引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刑法存在许多的交错之处。尽管当代的刑法与民法已经实现了分野,都各自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品格,也都各自成为了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们之间已经存在了明显的分界。我们知道刑法和民法都属于基础性的规范,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在范围上存在交错不是不可能。这种交错现象的出现给司法的务实带来了困难。正是因为如此,司法人员就必须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冷静的思考,利用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务实技巧为指导,来解决相关的问题。同时还要加强这方面的知识研究与探讨,从理论上来分析解决这类问题,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有重大意义。 二、民法与刑法交错的表现 (一)在调整对象上的交错 法律的主要功能是规范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刑法和民法各自具有不同的调整范围。尽管理论上是如此,但是实际上刑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纷争不断,从我国刑法分则可知其刑法犯罪包括十类犯罪,其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经济、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等社会关系,它们都受到刑法的保护。在此我们将刑法调整的范围与民法调整的范围相比,其调整范围很明显存在着交错,比如刑法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与相关民法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范围存在着明显的交错。 (二)在规范上的交错 在规范上刑法与民法也存在着交错,比如刑法将民法的规范作为其犯罪构成的要件就是最直接的表现。具体阐述有以下几点: 1.我们知道在我国的刑法中设置了大量的空白罪状,正是因为这些空白罪状使的我国刑法与我国民法在其规范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交错。 2.在我国的刑法设置中存在许多的开放性要件,在刑法中设置开放性要件使

刑法民法记忆口诀

法硕高效复习方法 一.解析篇 我们都知道,备考法硕有以下几点困难:1)量大。2)知识点繁杂,知识点多而散,缺乏系统性。3)容易遗忘,文科性质的东西反复记忆仍然容易遗忘,对一些理科转考法硕的同学更是如此(本人深有感触)。4)即使能记住,类似知识点易混淆。5)时间紧迫。法硕竞争日益激烈,而一般情况下准备时间不到一年,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多地掌握知识点是每位同学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人可以为大家提供的这种记忆方法,帮您在最短的时间内从堆积如山的知识点中提炼出精髓,将杂乱无章的知识点理清脉络,将容易混淆的地方彻底加以区分!通过系统的记忆使您轻松牢记知识点,形成条件反射。这种方法就是“口诀记忆法”!先举个例子,《刑法》中的从轻处罚情节,一是多,二是散,三是易混淆,反复记忆仍觉模糊,做题时一半靠印象,另一半就靠瞎蒙了。那么有没有谁可以自信地说,我记得一条不少一条不错,绝不混淆?我可以!只需一套口诀,即可轻松攻破难关!如下: 可从轻、减轻处罚病叫自立——未遂;精神病人;教唆未遂;自首;立功 应从轻、减轻处罚4、8应从减——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 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聋哑盲预备——又聋又哑的人;盲人;预备犯 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从应从减免——从犯 可减轻、免除处罚外公戒贪行——在外国已受处罚;重大立功;介绍贿赂;贪污;行贿 应减轻、免除处罚防弊从自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立功 可免除处罚自轻毒可免——自首又较轻微的;种植************ 可免于刑事处罚轻微可免刑——情节轻微 应减轻处罚有害中止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免除处罚无害中止免——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再如法理学中的免责条件:布什自宫,有人协助! 布——不——不诉免责; 什——时——时效免责; 自宫——自、功——自首、立功免责; 有——有效补救免责; 人——人道主义免责; 协——协议免责; 助——自助免责 口诀记忆法有如下优点:(1)在理解的基础上对繁杂的书本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理清其脉络,在大脑中形成清晰的框架结构,富于条理性。 (2)面对大量的知识信息,提取其精髓,用一句话或一个字概括其含义,再由少到多,由简到繁,逐步展开,联想记忆,轻松自如,事半功倍! (3)口诀幽默诙谐,简单易记,让你在捧腹之余轻松牢记知识点,想忘记都难! (4)最重要的是,你学会了一种学习方法,当你遇到新的知识点时,可以自己编口诀,这就需要先对知识点进行深入地理解,提取其核心词语(KEY WORDS),对这些字词从新推敲、组织,使其具有另一个独立的意思。在这个过程中,你已将知识点牢牢地记下了,以后只要稍稍提醒便能迅速地联想起来。在经过几次记忆、忘记、再记忆的循环,便能达到一种条件反射的境界,妙不可言!

民法学与刑法学考试大纲

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民法学与刑法学》科目大纲 (科目代码:804) 学院名称(盖章):法学院 学院负责人(签字): 编制时间:2014年7 月12 日

第一部分《民法学》科目大纲 (科目代码:804) 一、考核要求 1、考生应当准确掌握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并准确掌握每一规则背后的支撑理论、规则的优缺点、历史演进等。 2、考生应当准确掌握民法各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明确民法制度之间的配合、制约与逻辑关系。 3、考生应当能够应用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规则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综合民法各种制度进行实例解析。 4、考生应当了解民法学的前沿问题。 5、考生应当具有民法思维及良好的表达能力。 二、考核评价目标 1、考生对民法学的基本知识体系的掌握程度以及对民法前沿问题的了解程度; 2、考生的民法思维能力; 3、考生的综合应用民法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考生进行法律研究的基础及进一步培养的潜力。 三、考核内容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含义 1、民法的涵义 2、民法的语源 3、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三、民法为私法 四、民法为市民法 五、民法为实体法 第三节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家庭法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的效力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即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3、民法对人的效力即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二节各民法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 2、行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第四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刑法、民法、行政法原则比较

刑法、民法、行政法原则比较 1、刑法原则: 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1) 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 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 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 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立法法。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 1)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2)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 1) 定罪平等 2) 量刑平等 3) 行刑平等 2、民法原则: 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自愿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 择。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

司考民法刑法助记口诀-超赞

司考民法刑法助记口诀-超赞 【口诀一】(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之法定刑升格情形,八字口诀【内容】:中外卖淫,收三英镑(拐卖立升级) 【口诀联想】:说的是世界上凡是卖淫的勾当都是统一收取“服务费”的,正是卖淫无分中外,一律收“三英镑”。 【具体解读】:中,重的谐音,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外,卖往境外的;卖,卖淫,确切的说是迫使卖淫的;淫,奸淫的,即贩卖过程中强奸妇女被拐卖妇女的;收,首先的首也,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三,贩卖人数3人以上的;英,偷盗婴儿的;镑,采用绑架的方法拐卖的。 口诀五(侵权责任法): 记忆所有的比较特殊的侵权法归责原则【之一】: 过错推定8种情形【内容】: 医院挂危井,无木堆。(是谁的过错责任?) 【联想】:有一所医院,被高高悬挂在一口深不见底的水井里,下面没有木头堆可供支撑...是不是很危险?是不是很荒唐?是不是很神话?记住,越是荒谬的东西,越是有助于记忆! 【解读】:医,医院在三种情况下适应该规则原则,注意,医院责任本来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的,过错推定只是例外,具体情形稍微看看法条就好了;院,是园的谐音,即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由此而外,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都是采用无过错责任的;挂,悬挂物取一个字,即不动产里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危,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质,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有过错的;井,窨井里取的一个字,即地下施工致人损害,注意,地面施工和地下施工都使用该规则原则;无,无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在教育机构收到损害教育机构责任。注意,限制行为能力人适应一般

的过错责任;木,林木折断取一字,林木折断适应该原则;堆,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注意,这里的倒塌要严格区别与建筑物的倒塌。 【之二】:记忆无过错责任情形9种 【内容】:单肩劳动机,倒还高产(虽然无过错,还是要担责,嘿嘿) 联想:劳动机是一种生产设备(我拟制的),在通常情况下,这种设备是需要“双肩”来操作的,现在有个人搞了个创新弄了个“单肩”的劳动机出来,而且,这种劳动机倒提高了生产的效率,即高产了。 【解读】:单,单位,用工单位对工作人员的无过错责任;肩,监的谐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劳,个体劳动者接受劳动方对劳动者的行为负责;动,动物致人损害,如狗咬人啊之类的,注意,除了动物园动物使用过错推定其余饲养动物一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其中有两种情况,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使用严格责任,即无任何免责事由。机,机动车责任,在和非机动车,行人责任的划分上。倒,倒塌的倒,即不动产倒塌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注意,这儿有一个特别的免责事由:如果建筑物的倒塌是第三人直接导致的,如恐怖分子炸掉的,则建设,施工单位免责。还,环境的环字谐形。即环境污染责任,污染者的无过错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环境污染责任下,不可抗力不一定是免责事由。高,高危作业,高度危险物等;产,生产者对产品缺陷的无过错责任。 口诀六(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形总结 【内容】:平时中个奖,学外国免管,亦不忙!(别管了,要用著作权就用吧,只要合理就OK) 【其它联想】:咱们国家如果谁中了个福利彩票什么的是不是国家会要纳税啊什么的,管太多,所以难怪他们不整天忙来忙去的,学外国多好,免于管理,中奖你是你的就全拿回家去吧,我们懒得管,所以就“也不会再忙了”。 【解读】:平,评论,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而适当引用;时,时事新闻,即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的引用或再现;中,政也,在很多方言中是中,政不分的,这儿好凑一起,即为了报道政治,经济,宗教的时事新闻而使用;个,个人为学习研究而使用;奖,讲也,人家的讲话等作品;学,学校,限于教学人员使用;外,展览在外

法律硕士宪法民法刑法--整理笔记

刑法学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 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 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 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 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 罚性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第三章、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念: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的种类:①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② 同类客体③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①联系②区别 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要要件(危 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2.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or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 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or非物质性) 4.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三、犯罪主体 1.自然人:①实施了危害行为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分法)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 2.单位:单位犯罪3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②主体是: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 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④以双罚制为原 则,单罚制为例外 四、犯罪主观方面 1.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or过失的心理态 度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or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

张明楷 不当得利与犯罪关系

一、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的关系概述 在刑事案件事实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时,一些人习惯于以“该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由,得出不成立财产犯罪的结论。这种观念与做法并不可取。 调整和处理财产关系,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任何故意或者过失(乃至无过错地)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不管其是否触犯了刑法,都可谓违反了民法,成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但是,刑法仅将部分值得科处刑罚的侵犯财产的行为类型化为财产犯罪,这些被类型化为财产犯罪的行为,并不因为被刑法禁止后,而不再成为民事违法行为。换言之,财产犯罪都具有双重性质,一是违反了刑法,二是违反了民法。侵犯财产的行为,只有不触犯刑法时,才仅依照民法处理。刑法并没有规定不当得利罪,所以,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可能一概成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但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上的侵占、盗窃等罪。如同不能因为杀人、伤害行为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而否认其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一样,也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在民法上是不当得利,而否认其构成刑法上的财产犯罪。 一个案件事实,总是具有多重属性,常常牵涉多项法律,以不同的法律规范为指导归纳、评价案件事实,就会得出不同结论。可以肯定的是,离开了法律规范的指导,就不能妥当归纳和评价案件事实。例如,甲是某国家机关的科长,为了提升为处长,而向有决定权的领导乙提供了10万元人民币,乙收到后立即上交给纪委,并说明了真相。倘若有人不以有关行贿罪的法律规范为指导,将案件事实归纳为“甲为了进步而奉献了10万元人民币”,那么,甲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是行贿罪。再如,A将B的鱼池闸门打开,让B喂养的鱼游进大河。假如有人不以有关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法规范为指导,将案件事实归纳为“A使活鱼游入大河”,那么,A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概言之,如若不以刑法规范为指导归纳案件事实,任何行为都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必须在一定的法律规范指导下归纳和评价案件事实。据以指导的法律规范不同,对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就不同。于是,有的人会以民法规范为指导讨论案件事实,认为案件事实属于不当得利;有的人会以刑法规范为指导讨论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构成财产犯罪。显然不能认为,只要在民法上得出了案件事实属于不当得利的结论,就不能从刑法上得出案件事实构成财产犯罪的结论。认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案件不构成犯罪的观点,都可谓没有以刑法规范为指导归纳案件事实,使以民法规范为指导的归纳与判断,取代了以刑法规范为指导的归纳与判断。 如果认为,只要某种案件事实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就不得再适用刑法,那么,刑法必然成为一纸空文。例如,遇到杀人、伤害等案件时,人们都可以说:“这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事实上,民法理论也经常将杀人、伤害案件作为侵权案例讨论。但是,法官绝不能以此为由,否认杀人、伤害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伤害罪。因为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既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遇到抽逃巨额出资的案件时,人们都可以说“这是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可是,检察官与法官依然不能以此为由,否认该案件成立刑法上的抽逃出资罪。因为抽逃巨额出资的行为,既是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所以,以案件事实符合其他法律为由否认其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妥当。基于同样的理由,以案件事实属于不当得利为由否认其构成刑法上的财产犯罪,明显不当。 或许有人认为,如果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认定为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就混淆了民事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其实,所谓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基本上是一个假问题。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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