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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

1 总则

1.0.1 为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减少因配建停车场(库)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规划城、镇区。

1.0.3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0.4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地。

1.0.5 停车场(库)内车位的布置应以保证安全、疏散方便,占地面积小为原则。

1.0.6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以指明停车场场内通道和停车位。

2.0.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对于吸引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地。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设在主干路上不得左转进出;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梁、隧道引道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2.0.3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包括外来机动车辆和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如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数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40%时,超出部分必须另行配建相应的停车位;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仅指吸引外来的非机动车辆,本建筑所属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按职工人数的50-70%配建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

2.0.4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2.0.5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设项目规划允许用地

范围内,并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遇情况特殊,可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外200米范围内。

2.0.6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对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应先建或等比例建设停车设施。

2.0.7 为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流线和非机动车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2.0.8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居住区内的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居住区建筑相结合,不能对居住区环境产生影响。

2.0.9 居住区内配套公建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按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2.0.10 机动车停车场(库),其车位指标低于50个停车位时,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三个。停车场(库)出口和入口宜分开设置,出口和入口之间的净距离应大于20米。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米,出口和入口合并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6米,出口和入口之间必须有交通标志、标线及隔离设施。

2.0.11 自行车停车场,其车位指标低于500个停车位时,可设一个出入口;500-1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大于1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个出入口。出入口宽度应大于2.5米。

2.0.12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按表2.0.12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停放按非机动车管理。

2.0.13配建停车设施其设计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范。停车场内停放的

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2.0.13的规定。

车辆纵横向净距表表2.0.13

注:多层停车库及地下停车库的净距离按国家标准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2.0.14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转弯半径应不小于表2.0.14的规定。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最小转弯半径表表2.0.14

2.0.15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应不大于表2.0.15的规定。

停车场通道最大纵坡度表2.0.15

3 配建指标

3.0.1 住宅:根据住宅建筑面积分为二类。第一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第二类:每户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具体配建指标见表3.0.1。居住区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5%。

住宅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1

3.0.2 办公楼:根据使用对象分为写字楼、行政办公、科研办公三类,具体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2

办公楼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2

2、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

3.0.3 商业场所分为普通商业和超市两类,具体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3

3.0.4 金融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第二类指证券交易所,具体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4

3.0.5 旅馆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5

3.0.6 餐饮、娱乐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6

3.0.7 医院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7

3.0.8博览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8

3.0.9游览场所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9

3.0.10体育场(馆)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10

馆指小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小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

3.0.11学校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11

3.0.12 影剧院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12

3.0.13 未列入以上分类建筑的配建停车场,可根据停车场的实际需求,参照执行。

3.0.14 对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建筑小而密集的地区可采用集中配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配建停车场地。

3.0.15 主体功能不明确的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3.0.16 有大量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出入口,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2 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3 商业场所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一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五个时,每增加15000平

方米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4 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0平方米营业场地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5 装卸车位尺寸应不小于4米×8米,装卸车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

3.0.17 吸引大量出租车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设置专用出租车候客区,并符合下列要求:

1办公类建筑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8个车位时,每增加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2 旅馆类建筑每15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8个车位时,每增加30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3医院类建筑每25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6个车位时,每增加50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4 商业、娱乐、餐饮类建筑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大于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每增加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设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8个车位时,每增加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设一个出租车位。

5 体育场(馆)类、影剧院类建筑每100个座位,设一个出租车位。

3.0.18 所有有急诊门诊的二级医院应增配一个救护车位、所有有急诊门诊的三级医院应增配两个救护车位

3.0.19 停车场的占地面积与车辆的停放方式有关,在规划阶段,地面停车场按每个车位占地30平方米计,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按每个车位占建筑面积35平方米计,装卸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60平方米计,出租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30平方米计,救护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40平方米计,自行车停车场用地按每个车位占地1.5平方米计。

附件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条文说明

本标准考虑到制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实施管理的可操作性,在总结我市及其它城市已有经验基础上,提出一种较实际,方便操作的分类,使之能概括现有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需求的基本情况,将城市建设项目分成12大类,26小类。对交通类建筑如汽车站、火车站、码头、航空港,因数量少,特殊性大,难于确定具体配建指标,故未列入本标准,建设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为依据确定配建停车位数。

3.0.1 随着小汽车逐步进入家庭,居住区内小汽车停放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从目前已建成较完整的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抽样调查情况看,按原《规则》配建的停车位明显偏低,已经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本标准做了较大调整。对政府扶持及社会保障性质住房的配建停车位,本标准不做具体规定,在详细规划中结合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原则上不少于20个机动车停车位/百户。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

3.0.2 办公类建筑是产生停车位供不应求矛盾的主要建筑类型,在停车需求调查中,公务停车占全部停车的41.54%。对于这类停车需求较大的建筑类型,所给的配建停车位整体指标比较高,否则停车矛盾越来越大。写字楼指以出租为主的综合性办公楼,因该种办公楼比单一行政办公楼的使用单位多,停车指标也高;行政办公指市属、区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企事业管理机构、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单位;科研办公指各科研院、设计院、科技信息、科技咨询机构等。

3.0.3 商业场所也是停车需求较大的建筑类型,因我市目前超市数量较多,规模较大,这类建筑与相同面积的其它商业场所相比,停车需求量大许多,故单列一小类。普通商业指:综合百货商店、小商品市场、综合市场、小于10000平方米的小型超市等。

3.0.4 本考虑将金融类建筑划入办公类建筑,但由于金融类建筑有它的特殊性,特别是证券所,自行车停放矛盾较大,故本次修订将其单独分类。

3.0.5 旅馆类建筑依据本市调查数据及参考国内其它城市的配建标准及机动车发展趋势确定,并考虑到旅馆特点,还需配建出租车停车泊位。

3.0.6 餐饮、娱乐类建筑主要指饭店、酒店、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

3.0.7 原《规则》对医院分为两级,本标准根据卫生部对医院的分类标准分为三级。

3.0.8 博物馆、图书馆类建筑的停车场供需矛盾不大,基本上以停车需求调查数据来确定指标。展览馆停车需求的平峰与高峰反差很大,若以低限核定,高峰难于满足,若以高限控制,低峰又会造成闲置、浪费。所以考虑将两者结合,采用比平峰值略高的指标,满足一般情况下的停车需求。特殊情况下,如有展销活动时,应利用周围停车设施和交通组织、交通管制给予解决。

3.0.9 游乐场所主要指公园、青少年活动中心、游乐场、游乐园等。

3.0.10 体育场馆指室内外体育场所,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及居住区内的体育场所。同样体育场(馆)停车需求的平峰与高峰反差很大,若以低限核定,高峰难于满足,若以高限控制,低峰又会造成闲置、浪费。所以考虑将两者结合,采用比平峰值略高的指标,满足一般情况下的停车需求。特殊情况下,如大型文体活动时,应利用周围停车设施和交通组织、交通管制给予解决。

3.0.11 原《规则》没有学校类配建停车指标,目前的主要矛盾是学生自行车的停放。由于小学一般允许五年级以上学生骑车上学,故对小学的配建车位也提出了要求。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是为教职员工考虑的,因不同学校的学生数与教职员工数有一个相对的比例关系,因此本标准以学生人数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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