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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验收技术标准试行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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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验收技术标准(试行)

0.总则 (2)

0.1 目的和依据 (2)

0.2 适用范围 (2)

1.相关定义 (2)

1.1 开工时间 (2)

1.2 竣工时间 (2)

2.技术标准 (2)

2.1 规划土地验收 (2)

2.1.1 建筑工程部分 (2)

2.1.1.1 合同(划拨)主体 (2)

2.1.1.2 用地范围 (3)

2.1.1.3 用地面积 (3)

2.1.1.4 土地价款 (3)

2.1.1.5 土地用途 (3)

2.1.1.6 建筑总面积 (4)

2.1.1.7 容积率 (4)

2.1.1.8 建筑密度 (5)

2.1.1.9 绿地率 (5)

2.1.1.10 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5)

2.1.1.11 建设用地和建筑工程的规划性质 (5)

2.1.1.12 平面布置 (6)

2.1.1.13 建筑间距 (6)

2.1.1.14 建筑层数 (6)

2.1.1.15 建筑高度 (6)

2.1.1.16 停车泊位 (6)

2.1.1.17 建筑立面、造型及室外设施 (7)

2.1.1.18 施工基地内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拆除并已进行现场清理 (7)

2.1.1.19 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比例 (7)

2.1.1.20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7)

2.1.1.21 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7)

2.1.1.22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投资强度 (7)

2.1.2 市政道路桥梁部分 (8)

2.1.3 市政管线部分 (8)

2.2 地名验收 (8)

2.3 地矿验收 (8)

2.4 城建档案验收 (8)

0.总则

0.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全市规土管理综合验收工作,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标准。

0.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市和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竣工、土地、城建档案、地名、地矿等事项进行综合验收的管理工作。

1.相关定义

1.1 开工时间

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以最早一期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准。

1.2 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符合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条件,申请综合验收的时间。

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以最后一期申请综合验收的时间为准。2.技术标准

2.1 规划土地验收

2.1.1 建筑工程部分

2.1.1.1 合同(划拨)主体

综合验收申报人申报的法人(组织)证明材料应与出让合同载明

的受让人或划拨决定书、用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相一致。

2.1.1.2 用地范围

2.1.1.2.1 申报项目实际建设范围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房地产权证附图及规划许可宗地界线。

2.1.1.2.2 分期验收的,单期用地范围应在规划许可范围内。

2.1.1.3 用地面积

2.1.1.

3.1 申报项目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中载明的数据为准。

2.1.1.

3.2 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及规划许可的宗地面积要求。

2.1.1.4 土地价款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价款,支付凭证所载明的价款应与出让合同(含补充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土地价款一致。属分期支付或延期付款的,支付凭证所载明的价款应包含利息或违约金。

2.1.1.5 土地用途

2.1.1.5.1 申报项目实际的建设用途应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用地批准文件载明以及规划许可批准的土地用途一致;对未投入使用的申报项目,仅就实际建筑形态不足以认定改变用途的,申报单位应做出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承诺。

2.1.1.5.2 对合同未约定商住比例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根据《关于启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新版格式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5〕589号)的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划许可批准内容及确保其他公建设施的前提下,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设商业服务设施的,其土地用途仍可认定为居住。

2.1.1.6 建筑总面积

2.1.1.6.1 实测建筑总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进行计算,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中的相关数据为计算依据。

2.1.1.6.2 验收项目的实测建筑总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及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建筑面积的要求。

2.1.1.6.3 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施工的,单体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的允许值控制:

1、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控制为不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面积的1.5%;

2、小于5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控制为不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面积的3%。

3、多幢性质相同的单体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误差可以相互调整平衡,但不得在不同性质的单体建筑工程之间或含不同性质的单体建设工程内进行建筑面积的相互平衡。

2.1.1.6.4 实测建筑总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必须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对超出建筑面积部分依法处理后,再予以验收。

2.1.1.6.5 实测面积在规划允许误差范围内,但超过合同约定建筑总量的,超出面积应按规定程序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予以验收。

2.1.1.7 容积率

2.1.1.7.1 申报项目实测容积率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2.1.1.7.2 根据《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价款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08]37号)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划、不改

变用途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对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经规划部门同意后,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直接签订补充合同,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1.1.7.3 根据《关于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的批复》(沪规土资法[2010]120号)的有关规定,对限定最低容积率的工业项目确因产业工艺特殊性而采用单层工业厂房形式,且层高超过8米以上的建筑物,在规划管理审批结果或经产业主管部门(经济信息委)认定后,竣工规划验收按该层实有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土地核验按该层实有建筑面积加倍折算计入容积率核验指标。

2.1.1.7.4 分期验收的,最后一期验收核定整个项目的实测容积率应等于或小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载明的容积率。超出合同或划拨书要求的,应按规定补缴出让金后再予以验收。

2.1.1.8 建筑密度

申报项目实际建筑密度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2.1.1.9 绿地率

申报项目实际绿地率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的要求。

2.1.1.10 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申报项目应提交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验收通过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2.1.1.11 建设用地和建筑工程的规划性质

建设用地和建筑工程实际性质应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规划性质一致。

2.1.1.12 平面布置

申报项目实际平面布置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的要求。

2.1.1.13 建筑间距

2.1.1.1

3.1 申报项目实际建筑间距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

2.1.1.1

3.2 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进行施工,建筑退界及间距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

2.1.1.14 建筑层数

申报项目实际建设层数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一致。

2.1.1.15 建筑高度

2.1.1.15.1 申报项目实际建筑高度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许可的高度。

2.1.1.15.2 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施工的,建筑总高度可以按照下表规定的允许值控制,但必须同时符合《上海

2.1.1.16 停车泊位

申报项目实际用作停车泊位的范围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的要求,停车泊位应按图施工,不得挪做它用。

2.1.1.17 建筑立面、造型及室外设施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立面处理及室外工程设施等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的要求。

2.1.1.18 施工基地内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拆除并已进行现场清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并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

2.1.1.19 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比例

申报项目的实测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比例应符合出让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分期核验的,应在最后一期进行验收。

2.1.1.20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申报项目的实测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2.1.1.21 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申报项目的实测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应符合出让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2.1.1.22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投资强度

2.1.1.22.1 申报的工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投资强度应达到出让合同的要求。其中投资强度=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总用地面积。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投资强度以市或区(县)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征询反馈意见为准。

2.1.1.22.2 对申报的工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投资强度未达到出让合同要求的,应提供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或无疑异的征询反馈意见。

2.1.2 市政道路桥梁部分

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结构、路面标高、道路横断面布置、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申报项目上述事项实测情况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的要求。

2.1.3 市政管线部分

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标高及对地距离

申报项目上述事项实测情况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的要求,并取得《管线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合格通知书》。2.2 地名验收

需办理地名命名的项目应按照规定办理地名命名手续,综合验收时应对地名标志进行查验,地名标志的设置情况应符合地名批准文件的相关要求。

2.3 地矿验收

申报项目应完成《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地质资料的汇交。并在申请验收时对已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作出承诺。

2.4 城建档案验收

参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DG/TJ08-2046-2008)。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年级专业:2012级园林(景观设计) 学号:201206194028 姓名:唐明明

第一节技术标准 一、《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2、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义乌市城乡房地产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1 / 1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 1 / 1

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1 / 1

道路设计新技术

? 1.以下不属于道路设计新技术的是() ? o?A 路线设计新技术 o?B 路基设计新技术 o?C 路面设计新技术 o?D 路层设计新技术 ? 2.()是公路设计和建设需考虑的首要因素 ? o?A 快速 o?B 安全 o?C 便捷 o?D 使用时间 ? 3.()是指当交通处于自由流状态、且天气良好时,在路段特征点上测定的第85个百分位上的车速,即V 85 。 ? o?A 运行速度 o?B 加速度 o?C 自由速度 o?D 设计速度 ? 4.以下不包括生态防护基础工程技术的主要作用的() ? o?A 稳定坡面表层土壤 o?B 改善植物生育基础 o?C 改善水分条件 o?D 改善生长环境

======多选题部分====== ? 5.道路设计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后至九十年代中期)公路设计的理念是() ? o?A 快速 o?B 安全 o?C 经济 o?D 舒适 ? 6.在路基加固技术-CFG桩中,振动沉管施工工艺包括() ? o?A 测量定桩位,打桩机就位 o?B 振动沉管,灌注砼 o?C 吊起桩管、边振边继续灌注砼 o?D 成桩 ?7.在边坡生态防护技术中,植物种选择应以具有良好的水土保持功能的当地乡土物种为主,尽量少用并慎用外来物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o?A 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选择处于同一气候带的植物品种 o?B 所选植物应具有抗干旱、耐贫瘠、防污染、抗病虫、适于自然生长的特点 o?C 应优先选择根系发达的乔灌木、且以乔灌木为主,乔灌草结合,慎用藤本 o?D 应以常绿植物为主形成常绿景观,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一些有花的常绿品种 ======判断题部分====== ?8.设计避险车道应具有足够的长度和坡度及强制减弱装置 ?对?错 ?9.设计速度与运行速度协调性评价是对同一路段的设计速度与运行速度的差值进行评价 ?对?错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标修订稿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 标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标: 1、用地性质:是指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 2、用地面积:是指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 3、用地红线: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界线。 4、容积率:是反映和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指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5、建筑控制高度:又称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限制值。 6、建筑密度:是指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即:比如一块地为10000平方米,其中 建筑底层面积3000平方米,这块用地的建筑密度就是3000/10000=30% 7、建筑红线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最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8、绿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9、交通出入口方位:是指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 10、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停国泊位是指地块应配置的停车的车位数。其他设施的配置包括:居住区服务设施(中小学、托幼、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配电站、配电所),电信设施、燃气设施等。 11、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主要是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成,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住宅的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2018年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8) 第四章建筑退让 (11) 第五章建筑日照 (12) 第六章建筑规划设计 (14) 第七章规划指标计算 (15)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19) 第九章附则 (24)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恩施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抗震、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航空、气象、水务、燃气、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3条本规定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为目标,切实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第4条本规定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人防、园林、城管、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2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5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为完善的区域。特殊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三区四线”空间管制要求;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

大数据与城乡规划新技术(PDF 23页)

@wepon_清华同衡

2013规划年会大数据论坛演讲 从CAD、GIS到大数据 @wepon-清华同衡

对城市规划新技术的理解(2013规划年会)重要的不是新,是解决问题的适用技术 最新不是我们的目标,城市规划的目标是解决城市的问题,解放生产力-提高科学性-促进民主化 是工具,也是方法论 技术会促进规划研究方法的变革,从拍脑袋画图到精细的模拟和城市计算 永远只有相对的新 新技术研究永远是边缘化的,当新技术成为主流,也就不是新技术了

关于大数据(2013规划年会) 大数据是什么? 大数据不是数据大 数据多到能对几乎整个样本空间进行充分覆盖,从而减弱对理论和模型的依赖,这样的数据就足够“大”了。我们的数据够大么? Hadoop? TB or PB? 根据微软和yahoo的统计,所有Hadoop任务的平均输入数据只有十几G,Facebook90%的任务数据集小于100G。 我们该关注什么? 大数据的可视化和分析技术 大数据的前端技术:智慧城市&SOLOMO

对大数据的理解 调查统计遥感测绘统计数据 现场调查 遥感影像 地图测绘 企业开源数据 公众提供数据 交通传感 智慧设施 互联网 智慧设施 传统数据获取 新兴 数据获 取 政府公开数据 大数据=传统(小)数据的积累和再认识+新兴数据

数据获取方式数据类型数据应用的新工具平台开发举例新技术支持下的规划应用举例 调查统计统计数据可视化的统计年鉴数据库 传统数据查询和专题图制作; 基于Web的城镇体系分析 现场调研面向移动端的现场调研工具 城市用地、道路、设施等信息 采集;现场照片和多媒体信息采 集;空间信息定位、定向和专题 图制作 遥感测绘影像遥感 基于WebGIS的遥感影像、测绘地图集成平台 自然和人工要素的空间关系识 别;建设用地边界识别与扩张分 析;灯光遥感对城镇化程度和城 镇群发育程度的判别 地图测绘 城市地质、水文情况分布;城 市地形图汇总平台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

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 推广应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促进建筑产业升级,增强产业建造创新能力,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广应用工作,全面提升建筑业技术水平。 附件: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25日 建筑业10项新技术 (2017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 前言 为促进建筑产业升级,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国内建筑行业百余位专家,对《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文件与2010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混凝土技术”和“钢筋及预应力技术”合并为“钢筋与混凝土技术”。 ——新增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 ——将“防水技术”扩充为“防水技术与围护结构节能”技术。 ——升级更新绿色建筑、建筑防灾减灾、建筑节能、建筑信息化等相关内容。 ——适用范围以建筑工程应用为主,每项技术具有一定适用性、成熟性与可

推广性。 本文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文件的技术主编单位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分会、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总负责人:王清勤、赵基达 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部分:高文生、王曙光、王也宜、衡朝阳、李耀良、王理想、陈辉、陈驰、黄江川、王佳杰、吴斌、邹峰、卢秀丽、杨宇波 钢筋与混凝土技术部分:赵基达、冯大斌、冷发光、刘子金、朱爱萍、王晓锋、王永海 模板脚手架技术部分:高峰、张良杰、杨少林、石亚明、杨棣柔、吴亚进、黎文方、黄玉林、杨波、陈伟、冼汉光、王祥军、杨秋利、陈铁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部分:王晓锋、蒋勤俭、田春雨、赵勇、高志强、钱冠龙、樊骅、李浩、谷明旺、汪力、姜伟、赵广军、张渤钰、周丽娟钢结构技术部分:李景芳、戴立先、韦疆宇、曾志攀、郭满良、陈志华、李海旺、韩建聪、朱邵辉、余永明、赵宇新、余玉洁、李浓云、李锦丽机电安装工程技术部分:吴月华、徐义明、陈静、任俊和、王升其、周卫新、王红静、冯凯、严文荣、刘杰、张勤、芮立平、陈晓文、宋志红绿色施工技术部分:单彩杰、杨香福、杨升旗、王涛、段恺、石云兴、张燕刚、倪坤、冯大阔、刘嘉茵、杨均英、司金龙、张静涛、陈波、郝伶俐防水技术与围护结构节能部分:曲慧、吴小翔、董宏、李良伟、李光球、黄春生、刘文利、赵力、李建军、王晓峰 抗震、加固与监测技术部分:姚秋来、常乐、聂祺、唐曹明、李瑞峰、张荣强、韦永斌、赵伟、曹振、杨光值、潘鸿宝 信息化技术部分:杨富春、王静、谭丁文、王兴龙、刘刚、曾立民、张义平、黄炜、苑玉平、颜炜、王剑涛、张臣友、高峰、黄从治、肖新华、王威、王文刚、王海涛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土地利用规划新技术与新方法综述

地利用规划新技术与新方法综述 摘要:土地利用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会涉及到自然、经济、人口、建设等多方面的内容,而且也需要进行大量的图形处理、数据的管理和分析。现代技术的发展为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多样的方法手段。各种新方法的使用也为土地利用规划的更好实施提供了契机。本文归纳了土地利用规划新技术与新方法的主要研究进展,讨论了土地利用规划各阶段对新技术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对新技术与新方法的研究前景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新技术;新方法;模型;综述 1 前言 1.1土地利用规划概述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和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措施。[1]土地利用规划以“十分珍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原则和依据,其基本任务是制定最优的土地利用方案,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生产率,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同时又为将来而保护好土地资源,以达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1.2 研究意义 土地利用规划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由许多子系统组成,其边界模糊,关系复杂,是一个复杂庞大的大系统学科,涉及土地学、经济学、生态学、地理学、社会学、数理统计等多门学科。而土地利用规划是农业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等的基础工作,是在土地上落实其他各项规划的必要条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土地利用规划需要现代新技术与新方法为其实施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方法手段,才能达到规划的科学合理性以及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因此研究新技术与新方法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应用是十分必要的。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一)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城乡规划技术规范

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一节技术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1、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 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大类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以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等10大类。 2、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类主要用地,本标 准还规定了其他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16.0 m2/人),工业用地10.0-25.0 m2/人(其中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 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 m2/人,绿地大于等于9.0 m2/人(其中公共绿地大于等于7.0 m2/人,对于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 m2/人)。上述四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一下规定控制: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对于没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 《防洪标准》GB50201-94 1、城市防洪标准: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 四个等级: 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为大于等于200年 大于50万人小于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为100-200年 大于20万人小于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为50-100年 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镇,防洪标准为20-50年 第二节技术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1、规划设计基本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 团三级;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起规划组织结构采用多种组合形式。 2、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 2类。其中居住区用地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4类。 3、住宅: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为基础,老年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H的标准。对旧区改造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H的标准。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

论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测绘新技术

论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测绘新技术 摘要:智慧城市以数字城市为基础,用物联网传送信息,用云计算处理信息, 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提供智能空间服务,让城市建设管理更加智能、 高效、便捷、环保、科学合理。测绘技术让城市拥有地理智慧,开发和分享地理 价值,实现城市精准管理,展示现代春城风采,提供智能决策,智慧服务,为市 民创造美好幸福生活。本文将对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测绘技术进行分析,希望对业 内人士有所帮助。 关键词:智慧城市;测绘;新技术 引文: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云计算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越发广泛。在此背景下,“智慧城市”这种新型的城市发展理念逐渐被大家所熟识,智慧城市是现阶段城 市建设发展的重要途径,它以系统化、信息化、现代化的运行模式,实现了城市管理的高效、敏捷、环保、节能等。在智慧城市建设发展的过程中测绘技术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测绘 技术的应用让智慧城市的建设管理更为精准和高效。 1“智慧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 智慧城市是新型的城市发展理念,是指利用信息、通信和大数据等科学技术手段,来实 现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各项关键信息的感测、分析以及整合,进而智能解决和满足城市各个 部分的具体发展需求。其实质就是高度融合城市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城市建设在现代化的 科学技术发展和知识理念创新2.0的时代中,向着更高层次发展的体现。作为城市的整体发 展策略,未来城市的建设发展将以智慧城市为引擎,进行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等一系列的改革,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人们的生活水平以及减少城市环境污染、能源浪费的发生,从 而达到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智慧城市”建设的主要层面有:第一,物体感知层,是信息采集的重要途径;第二,网 络传输层,是业务运行、信息交互的坚实基础;第三,资源平台层,是建设发展的关键环节;第四,服务应用层,是建设成效的最终体现。地理空间信息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基础,其智能 化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关键部分。所以必须夯实城市地理空间信息智能化的基础,综合运用网 络技术、云计算技术、传感技术以及专题系统等高新技术来现代化、信息化管理、建设城市,提高城市发展质量。 2测绘新技术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的应用 2.1时空信息云平台的构建 智慧城市的建设需要信息共享和系统共生,而目前的地理信息的实时性、信息量及可视化、地址匹配性以及环境要素等方面均不能满足智慧城市的发展要求,所以我们需要构建以 大数据为基础的时空信息云平台。时空信息云平台是综合性的空间信息存储和应用平台,在 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的建模、存储以及处理等方面利用云计算,能够使云平台更加高效、低成 本和便捷的运行,以低成本资源和灵活、连续以及创新的方式提供智能空间服务,我们称之 为GIS云。智慧城市的各种与空间位置相关的应用都是以时空信息云平台为支撑的,时空信 息云平台可以为智慧城市的建设提供定位、数据、处理以及分析等各种服务,从而实现数据 的共享、交换、整合以及接入等,达到数据信息的采集、编辑、存储以及发布的一体化运行,为城市的各个部门提供公共业务数据,城市的管理与服务在此基础上,充分协调、整合各种 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各部门之间有效协同的运行,为城市的建设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规划。总体而言,时空信息云平台依靠各种信息、网络、通信技术,通过全方位透彻感知、互联、 全过程服务与决策为智慧城市的建设提供、整合各种有用的时空信息资源,使城市运行、管 理与服务更高效、智能、灵活以及便捷。 2.2空间数据的提供 2.2.1数字航空数码摄影。现阶段数字航空摄影通过科学技术的进步逐渐凸显出优势,航 空数码相机的发展方向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以线阵为方向的传感器,ADS40是其主要代 表产品;第二,以面阵为方向的传感器,UCD、DMC是其主要代表产品。目前我国也自主研 发了如SWDC,TOPDC等航空数码相机,这些设备的研发及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我国获 取高分辨率影像的水平,这些设备为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所运用的DSM,DEM,DOM,DLG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1)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 第一节用地规划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 第三节日照分析 第四节建筑退让 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 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 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一节道路交通 第二节道路交叉口 第三节停车场 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 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 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 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 第一节市政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八章村镇规划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 第一节用地规划 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多层住宅用地规模(ha) 60-140 20-40 1.6-7 容积率≤1.2 ≤1.3 ≤1.4 建筑密度≤20% ≤22% ≤25% 中高层住宅(7-9层)用地规模(ha) 50-130 15-35 1.4-6 容积率≤1.3 ≤1.5 ≤1.8 建筑密度≤20% ≤22% ≤24% 高层住宅(≤18层)用地规模(ha) 50-130 10-22 1-4 容积率≤1.8 ≤2.0 ≤2.4 建筑密度≤18% ≤20% ≤22% 高层住宅(>18层)用地规模(ha)50-130 10-22 1-4 容积率≤2.2 ≤2.6 ≤3.0 建筑密度≤16% ≤18% ≤20% 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2、由不同层数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确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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