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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附件: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

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2015年6月修订)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O一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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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

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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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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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号、杭府纪要…2015?47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在第二章术语中增加了关于充电桩的术语内容,在第三章一般规定中,增加了第七条、第八条,原第七条至第十条依次调整为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原第十二条增加了公共停车位预留电动汽车充电桩条件的相关要求。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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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三)本《实施细则》在《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9年)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四)《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13年)是制定本《实施细则》的重要依据。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臵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另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二、术语

(一)城市建筑工程

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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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工厂、仓库等。

(二)公共建筑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三)配建停车设施

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四)基地出入口

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五)交通影响分析

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六)充电桩

指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电机(或动力电池)提供交流电源(或直流电源)的供电装臵。

三、一般规定

(一)新建、改建的建筑和扩建的新增建筑,应按第四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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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宜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臵。

(二)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臵在其用地范围内;鼓励相邻地块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集中统一设臵停车设施。

(三)基地出入口和内部配建停车设施、主体建筑出入口与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四)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各类建筑工程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60%,其中商品房、拆迁安臵房和经济适用房配建的非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

(五)各类建筑工程应按表4.0.15的指标,配建装卸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车停车位、无障碍车辆停车位等特殊车辆停车位,上述停车位宜设臵于地面上。

(六)住宅类建筑工程应设臵地面访客停车位,且不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地面访客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2%,且最多设臵20个。

(七)各类建筑工程应按表4.0.2—4.0.14的指标确定的停车位数量的10%预留充电桩的设臵条件,包括电表箱的安装位臵(可相对集中)、布线条件(电源线的沟槽、套管或桥架)。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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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类建筑的布线条件按全覆盖的需求预留。

(八)建筑工程在设计、申请安装电力设施时,应包括预留电动充电桩的用电容量。

(九)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

(十)建筑工程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十一)城市综合体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按本《实施细则》和《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十二)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在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并按10%的车位要求预留设臵充电桩的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臵至少一层地下车库作为公共停车库,公共停车位数量不少于总户数的20%。中小学校操场下方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臵至少一层地下车库,作为公共停车库,公共停车位数量建设标准详见表4.0.12。公交场站、公共绿地应设臵公共停车位,当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时,应设臵至少一层地下车库;当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应结合场地条件尽可能多设臵公共停车位。

除军事类和保密类建筑工程,其它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增配公共停车位数量应为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20%以上(含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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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公共停车位的使用和管理,公共停车位宜集中设臵并具有专用通道及出入口。

若公共停车库只有地下一层,宜为其设臵机械车位预留建设条件。

四、配建指标

(一)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表4.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表4.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

(二)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2的规定。

表4.0.2 住宅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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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

表4.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四)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五)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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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 旅馆停车位指标

注:配套的餐饮、娱乐、商业等设施停车位另计。

(七)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 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

(八)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表4.0.8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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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

表4.0.9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停车位指标

(十)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0的规定。

表4.0.10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十一)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表4.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

(十二)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2的规定。

表4.0.12 学校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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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学生接送停车位作为建议性指标,结合用地条件鼓励学校尽可能达到指标。2、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在学校总平面内考虑。3、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单独设臵,不应开设在学校围墙内部,必须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

(十三)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3的规定。

表4.0.13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十四)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4的规定。

表4.0.14 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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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的仓库专指工业用地上建设的仓库,不包括仓储用地上建设的仓库。

2、工业办公建筑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用于管理、科研人员办公的办公建筑。

(十五)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5的规定。

表4.0.15 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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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除装卸车位外,其它特殊停车位都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

2、大客车车位换算成小型汽车车位的系数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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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细则用词说明

1、执行本实施细则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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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建设项目名称 所在区(县) 停车场(库)地址 地址: 区域:□内环内 □内外环间 □外环外 (在□内打√选择) 建设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设计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主体建筑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应描述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指标,并按照住宅、办公、酒店、餐饮、商业、医院、学校等不同使用功能描述其建筑面积、户数、客房数等相应经济技术指标): 建筑面积 □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立体(多层)停车库㎡; □其他(在□内打√选择并填写) 一般 客车泊位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按照所含的微型、小型、轻型、中型、大型客车泊位等不同类型分别描述,其中含机械式泊位、子母式泊位等特殊泊位形式的单独描述): 无障碍泊位 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 货物装卸泊位 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 停车场(库)主要技术 指标 停车场(库)内部设计 指标 出入口数量:地面出入口个,车库出入口个( 进 出);车辆行驶通道/坡道宽度:;停车方式:□平行式 □垂直式 □斜列式 □其他 ;车辆主要行驶通道转弯半径:;坡道坡度:□直线纵坡;□曲线纵坡;停车库净空高度:;其他:。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填写说明 1、本《设计说明》应全部打印填写,手写无效。 2、在“主体建筑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一栏中,应首先描述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指标,然后按主体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同的使用功能(如居住、办公、商业、餐饮等)分类描述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至少包括其建筑面积,同时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还应包含住宅户数、体育场馆及影剧院座位数、医院床位数等个性指标),最后描述需要说明的其他特殊情况(如有),本栏中无需描述停车泊位设置情况。 3、在“停车场(库)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 (1)对于“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型泊位(一般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货运车装卸泊位)分布的不同位置(地面、地下或地上立体多层),分别对应列出不同停车方式(垂直式、平行式、斜列式)所对应的自然数量(不折算)及设计尺寸。其中:子母式泊位数应按子车位折减前的数量填写,单位为“对”(一个母车位加上其配套一个子车位为“一对”),子泊位、母泊位设计尺寸应一致;机械式泊位还应明确描述其技术形式(升降横移、垂直循环、垂直升降、简易升降、其他),其设计尺寸填写单个停车设备空间所能容纳车辆的最大外廓尺寸(长*宽*高);停车库中同时设置有住宅配套泊位和其他商办、公建等配套泊位的,应明确住宅配套泊位的类型、数量、分布位置,并实现住宅泊位与其他泊位在空间布置上的隔离和后期使用管理上的分离。 (2)对于 “停车场(库)内部设计指标”,应按照设计情况据实填写,一项指标有多个数据的(如通道/坡道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可按其最小值和最大值填写数据范围。

停车场设计规范完整版

停车场设计规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机动车停车位尺寸、车行道宽度(精)

机动车停车位尺寸,车行道宽度 第条……出租汽车的直线双车坡道最小宽度不小于5.5米《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 12.1.2.4小型机动车的停车位标线尺寸宜不小于250 cm×600 cm。条件受限时,小型机动车的平行式停车位可采用二个停车位为一组;每个停车位标线尺寸为220 cm×550 cm,路缘石高度不超过5 cm时,停车位标线可采用200 cm×520 cm。《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DB 33/T 818-2010) 12.1.3.7 停车库(楼)如仅设置一个双向通行出入口,应在出入口处设置双向交通警告标志,出入口净宽不小于7 m……停车库(楼)如仅设置一个单向通行的出入口,出入口净宽不小于5 m,……《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DB 33/T 818-2010) 4.12.3 ……停车位标线按两种车型规定尺寸,……下限尺寸长为600cm,宽为250cm,适用于小型车辆。在条件受限时,宽度可适当降低,但最小不应低于200cm。《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 10.3.1……下限尺寸长度为600cm,宽度为250cm,适用于小型车辆。……当条件受限时,宽度可适当减小,但最小不应小于200cm。《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3.2.4 汽车库……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4.1. 5.3 各车型的建筑设计中最小停车带、停车位、通车道宽度宜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4.1.6 汽车库内坡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汽车库的汽车出入口宽度,单车行驶时不宜小于3.50m,双车行驶时不宜小于6.00m。……《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4.1.8 基地机动车双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11M,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7M。《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05)4.2.1 建筑工程总平面布置……基地内部主要通道应设双向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道路净宽不应小于7.0m……供大型车通行的道路净宽不应小于8.0m。尽端式地面停车场……与主车道的连通车道长度大于20m时,连通车道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5.0M。《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05) 3.1.1 建筑工程总平面……基地内部道路应设双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6.0m,供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7.0m。……《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 3.2.5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10m,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7m。《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 3.4.1 停车库(场)内部通道和坡道的宽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3.4.1.1 微型车、小型车停车库(场)车辆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5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3.0m;弯道处当转弯半径(内径)小于15m时,双向行驶的不应小于7.0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4.0m。《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

机动车停车位尺寸、车行道宽度(优.选)

机动车停车位尺寸,车行道宽度 第3.10.11条……出租汽车的直线双车坡道最小宽度不小于5.5米《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 12.1.2.4小型机动车的停车位标线尺寸宜不小于250 cm×600 cm。条件受限时,小型机动车的平行式停车位可采用二个停车位为一组;每个停车位标线尺寸为220 cm×550 cm,路缘石高度不超过5 cm时,停车位标线可采用200 cm×520 cm。《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DB 33/T 818-2010) 12.1.3.7 停车库(楼)如仅设置一个双向通行出入口,应在出入口处设置双向交通警告标志,出入口净宽不小于7 m……停车库(楼)如仅设置一个单向通行的出入口,出入口净宽不小于5 m,……《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DB 33/T 818-2010) 4.12.3 ……停车位标线按两种车型规定尺寸,……下限尺寸长为600cm,宽为250cm,适用于小型车辆。在条件受限时,宽度可适当降低,但最小不应低于200cm。《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 10.3.1……下限尺寸长度为600cm,宽度为250cm,适用于小型车辆。……当条件受限时,宽度可适当减小,但最小不应小于200cm。《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 3.2.4 汽车库……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4.1. 5.3 各车型的建筑设计中最小停车带、停车位、通车道宽度宜按表4.1.5采用。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4.1.6 汽车库内坡道……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道路停车位的有关规定

道路停车位的有关规定 一、停车位设计规范 [摘要]停车位设计规范有哪些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停车位设计规范有哪些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发布机构: 宁波市规划局办公室文号: 甬政发(2009)96号发布时间: 201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 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 /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本大类中,Ⅲ-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万座,体育馆≥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万座,体育馆<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精)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九年六月 1 总则 1.0.1 为加强我市对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 1.0.3 本《实施细则》在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分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2.0.3 配建停车设施 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 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2.0.4 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 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 交通影响分析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3 一般规定 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第4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指标

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指标

地面停车率20.0%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封市城乡规划局文件 汴住建文【2012】118号 关于规范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的通知(摘抄) 三、物业管理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分期实施开发的建 设项目,应按照规划总建筑面积核定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并在一期开发中一次性实施规划建设。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 分之二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6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五、地上规划总建筑面积所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位于地面以上,设置在物业项目出入口附近或中心区域并相对集中,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没有配备电梯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位置不应超过第三层。 六、地下规划总建筑面积所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可设置在地面以下,但应具有独立性、可分割性,并可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所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设置在地面以上。

2012年7月3日,规划所就目前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组织全所人员进行了探讨,形成如下意见: 1、一套住宅中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房间(如卧室、客厅、影 视房、健身房、书房、茶室等等)均视作起居空间;储藏间(开窗)建筑面积大于(含等于)5平方米视作起居空间。 2、日照分析 (在控规阶段)出详规方案作现状日照分析时,为简化工作流程、减轻甲方负担、加快工作进度,视规划地块内部为平地。对周边建筑高度根据建筑性质模拟其高度: 住宅建筑:低层3.5*层数+0.6米; 多层3.0*层数+0.6米; 宿舍建筑:3.3*层数+0.6米; 窗台高1.0+0.6米。 室内外高差:0.6米; 办公建筑:3.3*层数+0.6米; 窗台高1.2+0.6米。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O一三年七月

前言 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 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停车位规范

停车位规范 第七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 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廉租房不配置停车位指标,在廉租房小区主入口处宜安排适当的访客临时停车位。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建筑类型计算单位自行车小型汽车旅馆三星及以上星级车位/客房0.30.3其他星级宾馆车位/客房0.20.25普通旅馆车位/客房0.10.1办公建筑行政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20.5-1商务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5-0.8工业类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0.3-0.5商业零售车位/100m2建筑面积40.5餐饮、娱乐车位/100m2建筑面积21.5-2.5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0.3-0.6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1.20.8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0.5-1电影院车位/100座103-6公园、风景区、游览场所车位/公顷占地面积510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车位/1000高峰旅客数3020-25 学校中小学校车位/100名师生50(中学)15(小学)0.4大专院校车位/100名师生505工业单层工业厂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1多层工业厂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住宅普通住宅(含公寓)车位/户10.6旧区经济适用房车位/户20.25安置房(市政工程拆迁安置)车位/户20.5普通住宅(含公寓)车位/户10.8新区经济适用房车位/户20.25安置房(市政工程拆迁安置)车位/户20.5别墅车位/户11.5 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 第七十二条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 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摩托车停车位 2.7~3.6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 1.5~1.8平方米/车位 第七十三条鼓励地下停车及立体停车。 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5%,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 鼓励结合绿化采用树阵式停车。 第七十四条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要按其使用功能,依照本规定重新配置停车位。第七十五条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第七十六条建筑基地应向次干道、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道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

小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修订稿

小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 规定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小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车位的使用 1、车位只限已办理车位租借(或买售)手续的车辆停放使用。 2、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应按车位号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越线、压线、故意占用他人车位或在非停车区域停放。 3、严禁在停车区域内洗车、维修、加油、乱扔废弃物,保持停车场卫生。 4、地上停放车辆凭车证进出小区;地下停放车辆自行刷卡进入。 5、车主/驾驶员不得在车位上搭建任何暂时或永久性建筑物,亦不可私自加放标牌,张贴广告或悬挂任何物品、加装锁具等。 6、任何车位未经物业公司批准不得转租或转借第三方。 7、对于停车证已过期且经客服中心通知后,仍不办理新停车证,停车管理员有权阻止其车辆进入停车场。 二、车辆管理 1、停车场24小时开放,进入小区时请将车证置于前挡风玻璃右下方,以备查验,请勿遮挡。 2、物业公司对出入本小区的机动车辆实行出入证查验、登记、管理制度。 3、机动车驶入车位后,车管员应尽快检查该车外观状况。如发现有残缺、破裂、凹陷、刮蹭、划伤、漆面脱落和车胎无气等

现象,要及时与车主确认并做好登记(标明是在小区外造成)。 4、为防止连续进出车辆造成道闸砸车现象的发生,进入停车场的车主/驾驶员应停在大门或车库停车线外,自行刷卡待道闸正常开启后方可逐一通过,以免造成道闸砸车现象。 5、车主/驾驶员请按照车场内行驶路线、临时或永久性交通标志进出车场(禁止逆向行驶、S型行驶等违规行车以防止车辆剐蹭引起纠纷),并按照指定车位停放车辆。 6、车辆在驶入停车场时应慢速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不得鸣笛,请勿强行或高速行驶,下雨、下雪时更应小心慢行。 7、凡进入停车场车辆均应爱护场内一切公物及设备设施,车主/驾驶员须服从停车管理员的疏导和管理。如:车主/驾驶员在停车场内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因失误或其他操作造成公物或设施设备损坏的,需照价赔偿,对拒付者物业公司有权力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8、车辆驶入车位后, 应检查门窗是否锁好并确定车辆报警器在正常的工作条件下,将贵重物品、重要文件须随身携带,否则发生丢失,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9、车主/驾驶员不得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或非法物品于停车场或车内,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事主承担。

停车场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计算

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 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 用途分类单位标准 住宅拆迁安置住宅车位/户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单元式住宅 车位/120m2 建筑面积 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独立式及联排 式住宅 车位/户 2.0 商业商业建筑(区)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小于等于2000 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 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 旧城区取0.4~0.6;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5~ 2.0,旧城区取0.5~0.6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农贸市场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0;旧城区取0.5~0.6;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酒店车位/客房 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 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2 专业餐饮、餐馆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2.5- 3.5,旧城区取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6 办公行政办公楼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5~ 2.0,旧城区取0.6~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商业办公楼 (写字楼)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8~ 2.2,旧城区取0.6~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4 其它办公楼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2~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工业厂房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2~0.6 仓库 车位 /1000m2建 筑面积 0.4~0.6 公园综合公园、专 类公园 车位/1000 m2占地面积 0.5~1.5 其它公园 车位/公顷 占地面积 需进行专题研究 文体大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 3.0~4.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小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 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市级影剧院车位/100座 4.5~ 5.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一般影剧院车位/100座 2.0~ 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关于发布《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由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编制的《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09年5月31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2

(试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九年六月 1总则 1.0.1为加强我市对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

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 1.0.3本《实施细则》在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分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术语 2.0.1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p ublic building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2.0.3配建停车设施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 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2.0.4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

上海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填写要求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审核阶段√设计方案□设计文件 □技术咨询 建设项目地址及区域地址: ** 区**路**号所属区域:√一类区域(内环内区域、市级副中心、世博会地区);□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外的内外环间区域、郊区新城、虹桥 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 □三类区域(除一类和二类区域以外的外环外区域)。 建设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公司 建筑设计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设计院 建设项目主体建筑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 1.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 50000 ㎡(地上建筑面积 40000 ㎡、地下建筑面积 10000 ㎡);2.建设项目主体建筑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按照主体建筑不同使用功能描述其相应经济技术指标) :办公面积40000㎡停车场(库) 主要技术 指标建筑面积 □地面停车场 2000 ㎡;□地下停车库 10000 ㎡;□地上立体(多层)停车库㎡;□其他(在□内打√选择并填写)一 般 客 车 泊 位划设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按照微型、小型、轻型、中型、大型客车泊位等不同类型分别列举描述,对于其中有机械式泊位、子母式泊位、安装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泊位等特殊泊位形式的应补充明确描述):小型客车泊位/地下/垂直式/**个/5.3m*2.4m 大型客车泊位/地下/垂直式/**个/12.4m*3.5m 无障碍泊位划设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地下/垂直/**个/3.7m*6m 货车装卸泊位 划设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 停车场(库)内部交通设计指标出入口数量:地面出入口 2 个,车库出入口 2个( 2 进2出); 车辆行驶通道及坡道宽度:坡道宽度**~** ; 车间净距:□纵向 ** ;□横向** ;车与柱之间净距: *8 ;车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之间净距:□纵向;□横向;车辆主要行驶通道转弯半径:;坡道坡度:□直线纵坡 *% ;□曲线纵坡 *% ;停车库净空高度: 2. 2 ;其他:。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全解

附件: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 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2015年6月修订)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O一五年六月 - 1 -

前言 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 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 - 2 -

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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