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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相关知识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相关知识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相关知识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相关知识

一、人员聘用制

1.什么是人员聘用制?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这些事业单位的人才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2.实行人员聘用制的范围包括哪些?

(1)单位范围: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不包括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①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原在职职工(包括固定制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实行聘用制后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都要实行聘用制度。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任),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领导人员可采取直接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③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3.实行人员聘用制应包括哪些基本程序?

人员聘用应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资格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或进行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5)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受聘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在进行人员聘用时,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应聘实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符合聘用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5.人员竞聘上岗一般应包括哪些程序?

(1)公布拟聘岗位;

(2)公开报名;

(3)资格审查;

(4)实施竞聘;

(5)决定聘用并公示;

(6)签订聘用合同。

6.受聘人员如何进行考核?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必要时聘用单位还可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是奖惩和续聘、解聘及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受聘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予以解聘。

7.什么是人事代理?人事代理工作应坚持哪些原则?

人事代理是指经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代理的人事业务。

人事代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原则,通过双方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方式进行。

二、聘用合同管理

1.什么是聘用合同?

所谓聘用合同就是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一份存人受聘人员的档案。

2.聘用合同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聘用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聘用合同期限;(2)聘用的工作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工作条件;(4)工薪报酬;(5)社会保险福利待遇;(6)工作纪律;(7)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8)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另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单位出资培训后个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补偿等条款。

3.什么情况下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谁来确认?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为无效合同:

(1)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2)采取胁迫、欺诈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3)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4)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4.聘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哪几种?

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可分为四种,即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项目)为期限。在有些文件中,把3年以内的合同称为短期合同;3年以上(不含3年)的合同称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称为长期合同。通常情况下,把短期和中期合同称为固定期合同;而把没有具体截止日期,只约定合同终止条件或直至退休的合同称为无固定期合同。

5.什么情况下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约定只适用于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不含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而且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续签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6.首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原固定制在职职工应签订何种期限的聘用合同?

首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原固定制在职职工应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经满25年(含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至该人员退休的聘用合同。

7.已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应签订何种期限的聘用合同?

已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期限不得低于3年。

8.聘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否成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

事业单位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在不违悖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合同签订后,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作为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

9.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聘用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条款:(1)因工作需要或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目标,聘用单位提出调整受聘人员的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2)签订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10.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1)在试用期内受聘人员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在聘用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3)在聘用期内受聘人员连续2年被考核不合格的;(4)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的;(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秩序的;(7)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8)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但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1)受聘人员患重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3)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11.什么情况下,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4)患严重职业病或现有医疗条件

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6)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能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

12.什么情况下,受聘人员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书面通知聘用单位:(1)在试用期内的;(2)按照有关规定和必要程序,考录或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经有关部门认定,单位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4)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聘用合同规定,不兑现有关待遇,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除上情况外,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日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此期间,聘用单位未作出答复之前,受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超过30日单位仍没有作出答复的,即视为同意受聘人员的请求。

13.什么情况下,受聘人员不得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1)担任市以上科技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2)选派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3)从事国家安全、重要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4)国家另有规定的。

14.什么情况下,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合同自行终止:(1)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没有达成续订合同协议,也不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2)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出现的;

(3)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4)正式解除聘用合同的书面通知送到对方的。

15.什么情况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给予受聘人员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在下列情况下,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给被解聘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1)经聘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2)受聘人员患重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4)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的;(5)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精简人员或被撤销的。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相当于其解除聘用合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工资。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

16.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是否可以向受聘人员收取引进或培训费用?

在签订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可根据引进和培训受聘人员的实际支出,约定违约补尝责任,并按引进和培训后受聘人员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比例收取引进或培养费。没有约定的,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向受聘人员收取引进或培训费用。

17.违反聘用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违约方是否都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都应按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额给予赔偿。合同未约定的,不得收取任何违约费用。但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一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8.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为何要进行聘用合同鉴证?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定聘用关系后,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但是,由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在现实工作中是处于用与被用、管与被管的不平等地位,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定聘用关系后,有的可能不签订书面的聘用合同,有的尽管签订了书面聘用合同,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迫使受聘人不得已接受了一些权利义务显失公正的条款。所以,为了有效监督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在确定聘用关系后及时签订聘用合同,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签订无效聘用合同,减少因聘用合同本身的不完善而发生的人事争议,聘用合同签订后应该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鉴证。

三、人事争议仲裁

1.什么是人事争议仲裁?有哪些主要特征?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或地方关于人事争议处理的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政策规定,居中对当事人之间的人事争议进行裁决的制度。

我国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有以下三个特征: (1)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2)机构独立,一级仲裁。(3)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2.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是对仲裁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人事争议仲裁本身的要求,并通过一系列规则和程序体现出来。概括起来,我国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当事人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3)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4)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的原则。(5)不诉不理原则。

3.什么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哪些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象范围和案件范围两个方面。根据《辽宁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定,现阶段我省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1)国家行政机构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这部分争议基本上不再受理,而是由公务员管理机关通过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2)事业单位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实行全员聘用制后,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人事争议不再存在。(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4.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程序是什么?提起仲裁程序应具备哪些条件和要求?

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是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事争议案件通常适用的步骤和程序。包括仲裁申请、受理、准备、调解、裁决等主要环节。

仲裁程序的提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要求:(1)申请人必须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得以发生的前提,亦是仲裁程序的第一个必须的步骤。(2)申请

人必须是与人事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或组织。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若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仲裁申请,并参与仲裁活动。(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必须明确“告谁”、“请求解决什么问题”,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什么。(4)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内的人事争议。(5)必须属于此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5.如何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的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名称,如果申请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等。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2)被申请人的名称,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邮编。如果被申请人是个人,则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3)申请仲裁的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4)受理仲裁的机构名称。(5)申请人签章,并注明申请提出的日期。(6)附注:应写明申请书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6.仲裁时效期间的涵义是什么?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是多长?

仲裁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仲裁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也就是说,人事权利侵害事实状态发生后,权利人超过法定期间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就不予受理。

《辽宁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60日内行使请求仲裁的权利。超过60日再申请仲裁,除特殊情况以外,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请求仲裁的权利。

7.仲裁时效中止的涵义是什么?

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仲裁时效期间暂停止计算,从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这里的法定

事由有两种:其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权利人虽然主观上要行使请求权,但客观上却无法行使,仲裁时效当然应该中止。其二是其他障碍。除不可抗力外,不由权利人主观意志决定的,能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都应认定为引起时效中止的其他障碍。如权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组织因撤销、合并、分设暂不能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人等。

8.什么是仲裁期间?仲裁期间是如何确定的?

仲裁期间是指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仲裁机关、仲裁当事人、仲裁第三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完成某项仲裁行为的时间期限。

人事争议仲裁的期间,根据期间的确定情况可以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由人事争议仲裁规定中直接规定的期间,如《辽宁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等等。法定期间一经确定,非因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不得变更。指定期间是指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依职权酌情指定的时间期限。如指定几日内举证、什么时间开庭等。指定因为情况发生特殊变化,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的申请,依据职权酌情变更,重新指定时间。

9.人事争议仲裁参加人有哪些?

人事争议仲裁参加人是指参与仲裁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主要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1)当事人,是指与他人或单位发生人事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并受仲裁结果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2)第三人,是指除双方当事人以外而与仲裁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

(3)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人。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代理人进行代理的权限称为代理权。

四、未聘人员安置

1.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应坚持什么原则?

(1)内部消化安置为主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使未聘人员尽量在部门、单位内部得到安置。

(2)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未聘人员要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年龄较大的原固定制老职工要与合同制人员、新进人员在安置政策上有所区别。

(3)经济补偿的原则。按照未聘人员的实际贡献和工作年限,应对未聘人员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4)鼓励再就业兼顾生活保障的原则。鼓励未聘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为使未聘人员在生活上有一定保障,要从实际出发为未聘人员建立社会保障。

(5)因地制宜的原则,各地区具体情况不同,经济状况不同,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政策。

2.安置未聘人员有哪些途径?

(1)鼓励未聘人员到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工作。

(2)支持未聘人员领办、创办企业和社会性、技术性、服务性实体。

(3)支持未聘人员辞去公职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

(4)鼓励未聘人员到本部门、单位组建的后勤社会服务化经营实体、技术服务性实体工作。

(5)鼓励未聘人员自费参加学历教育及出国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对获得较高学历的人员,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可优先聘用。

(6)引导未聘人员面向社会跨行业交流,到农村及城市社区工作。

(7)部门、单位可组织未聘人员在待岗期内参加转岗培训,在待岗期内为未聘人员提供重新上岗机会。

(8)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前退休。

(9)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还可开辟其它渠道分流安置未聘人员。

3.提前退休人员的条件是什么,如何进行操作?

在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工龄满30年的人员,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并且工龄满2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允许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已纳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要为其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应支付的退休金;提前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4.辞职人员辞职金如何发放?

未聘人员经批准自愿辞去公职的人员,一次性发给辞职金。辞职金标准如下:

工作年限1至5年的,发给相当于本人1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每满1年加发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辞职金;最多不超过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基本工资指辞职时当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指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

5.未聘人员在待岗期有哪些待遇?

未聘人员待岗期限为3年。待聘期间,聘用单位在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至少为未聘人员提供一次上岗机会。待岗期内,单位要为待岗人员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第1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第2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0%;第3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经费自理单位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自主确定发放生活费标准。

6.对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如何进行补偿?

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单位应与未聘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未聘人员待岗期满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应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同时为其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发给标准为:

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未满1年按1年发给。

7.自谋职业或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有哪些优惠政策?

(1)自谋职业的未聘或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享受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有关减免税金和行政性收费等优惠扶持政策,有关政策按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办理。

(2)未聘人员或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从事开发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发展养殖业、种植业的,3年内免征农业税;领办、创办企业和经济实体的,享受国家和省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8.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未聘人员到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按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参保规定按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对原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应根据本人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由单位给予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事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X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X0.25%X120个月。

若职工所到企业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待当地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若当地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的地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到县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9.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到企业工作的人员按当地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医疗保险。已参加医疗保险的,转移在事业单位个人账户存储额。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医疗

保险。原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0.失业保险如何办理?

到企业工作的人员按当地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失业保险。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在原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或未足额缴费但原单位能全额补缴欠费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原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但未足额缴费的,且单位不能全额补缴欠费的,按实际缴费年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所欠保险金差额部分由单位以救济金形式补发。

五、待遇

1.受聘人员岗位工资是如何确定的?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岗位工资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①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确定;②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③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2)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2.岗位变动后岗位工资如何确定?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4)受聘人员岗位发生变化后,新受聘的岗位与原受聘岗位执行不同序列职务(岗位)工资标准的(即工勤岗位与专业技术岗位间、工勤岗位与职员岗位间、职员岗位与专业技术岗位间的变化),其档案工资应根据国家工资制度按新聘岗位比照同岗位同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3.受聘人员退休(退职)后享有哪些待遇?

(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费以本人退休(退职)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4.受聘人员享有哪些待遇?

(1)受聘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2)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4)受聘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其档案工资标准。

(5)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死亡的,其抚恤金以本人死亡当月的档案工资为基数计发。

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范本

编号: XXX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XXX市委组织部 制 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填写说明 1、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2、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3、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5、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职务: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学历:专业: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xx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部门从事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 (三)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和本地方的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 (二)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地方的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四)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001]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20XX〕72号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相关政策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珠人社〔20XX〕14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届毕业生转正定级的问题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招聘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但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六至十二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初期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考核鉴定表》办理相应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二、关于认定“双肩挑”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问题 按照管理权限经核准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领导,可享受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待遇,但认定时不能高于该单位被核准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 三、关于确定聘期起算时间的问题 事业单位与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拟聘人员认定手续,聘期从认定当月开始计算,而工资待遇则在认定的下月开始兑现。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聘期从办理报到手续当月开始计算。 事业单位领导的聘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女性工人退休年龄及待遇的问题 事业单位女性工人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在法定的退休年龄50周岁时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满10年的(在《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工作需要且单位同意继续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可按55周岁执行,并按退休时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受聘不满10年的,则退休年龄仍按50周岁执行,并按照之前所聘工勤岗位办理退休,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年限的认定依据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设置管理前已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限,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定,可视同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的受聘年限。其认定依据为经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的聘任相应等级岗位以来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受聘年限从兑现相应级别工资的上一个月开始计算。 附件:1.《珠海市事业单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 2.《珠海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考核鉴定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人员聘用通知 20XX年3月28日印发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国人部发[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有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

XX人民医院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实施方案

XX人民医院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实施 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XX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XX号)、《XX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X号)、XX市卫生局《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XX发XX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用制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内全员聘用制职工和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岗位聘用制包括医院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用,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章聘用范围 XX条人员聘用范围包括本单位编制内的在编在岗人员,以及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编制外人员。 第五条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编制内或编制外人员,方可按照医院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 未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第六条在医院进行见习和实习的人员、接受全科医师培训的人员,不在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人员聘用范围之内。 第三章人员聘用与合同签订 第七条医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一式3份,受聘人员、医院及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各执1份。 第八条事业单位编制内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分为长期合同、中长期合同、中期合同、短期合同。 1、工作年限已满 25年以上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能从事所在岗位工作的人员;现聘在四级以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博士学位且现聘在七级以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市级以上拔尖人才及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泉城卫生学者及泉城卫生科技明星;本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同意,签订长期合同,一般至退休。 2、在卫生技术岗位,现聘在七级以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博士学位且现聘在十级以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管理岗位中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局级以上拔尖人才及院青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晋政办发[2003]1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

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臵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臵、聘用条件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升招聘。 第八条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本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事业单位编制是什么意思_什么是事业单位编制_事业单位聘用制

事业单位编制是什么意思_什么是事业单位编制_事业单位聘用制 编制的分类 编制通常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编制调配人员,财政部门据此拨款。编制通常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都是行政编制。 什么是事业编制 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适用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什么意思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事业单位考试网 【龙岩事业单位笔试培训课程】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0620480.html,/html/2014/06/4633.html?wt.mc_id=bk11914 【2014年龙岩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汇总】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0620480.html,/html/2014/02/3075.html?wt.mc_id=bk11914 1 福建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津政发(2003)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聘用条件和待遇,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聘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第九条聘用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安宁市人民医院 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人社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用制系医院编制内全体职工和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岗位聘任制包括医院内部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任,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医院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全面推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结合医院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的方法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条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编制内招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实行职业资格制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聘用范围 第八条人员聘用范围系医院编制内的在编人员以及编制外人员。 第九条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编制内或编外人员,方可按照医院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未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第十条进入医院见习期人员,不在医院岗位聘用范围之内。 第五章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如下: 1.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

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劳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主管部门: 地址: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学历: 何时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何时获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何时获何技工等级任职资格: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温州市人事局关于规范市级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聘用制临时职工,并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接甲方工作需要,在岗位工作(具体事项另行约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1、试用期内每月工资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元。

2、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七、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时间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应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 第十条禁止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原固定制职工(含经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下同)中选聘,其余空缺

2021年全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试行) 随着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以“校长聘任负责制、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岗位目标奖惩制、校内结构工资制”为主要内涵的“五制”改革日益成为学校管理改革的重点。为强化竞争机制,科学配置学校内部人力资源,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现学校各项事业高效、快速、和谐地发展,我们根据《xx县中小学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根据精干、高效和满负荷的原则,建立新型的用人机制,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工作积极性,从而促使广大教职工自我提高,自加压力,自主发展,使依法治校,循章办事,以人为本成为统领学校管理的全新理念和行为指南,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聘用原则 1、因事设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2、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量才使用的原则。 4、满负荷工作的原则。 三、聘用对象 学校在编教职工。现有教师142人。 四、聘用期限 每学年聘用一次,聘期一年。 五、聘用领导小组 略 六、岗位设置 (一)职员 1、校长、总支书记1人;副校长3人。 2、工会主席1人。 3、教导处一正二副3人。 4、教科室一正一副2人。 5、政教处一正一副2人。 6、少总部1人。 7、总务处一正二副3人。 8、报帐员1人。 9、校办室一副1人。1、电教中心一正一副2人。11、体卫艺处一正一副2人。 (二)教辅人员 教代会讨论完善和表决通过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校长室研究聘任年级主任 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公布聘任方案、岗位职数及上岗要求 各科室主任聘任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一般管理岗位及工勤岗位人员各年级组相互间进行人员聘用上的协调 年级聘任小组根据实际需要聘任任课教师及班主任 教师根据设岗情况自主申报任教学科及年级、担任班主任 学校聘任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落聘人员等问题 学校与上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对聘任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材料 年级主任聘任教研组长,成立年级聘任小组 1、卫生室2人,电教网络管理员1人(兼),文印室2人,教学用品管理员1人,体育器材管理员1人,图书室2人,实验室、仪器室1

【会议发言稿】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2000]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分别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项。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

最新事业单位干部聘用制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123-77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范 本(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篇一】 甲方(聘请方): 乙方(应聘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由甲方董事会决议、且经甲方股东会批准,聘请乙方担任甲方总经理一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由乙方行使甲方公司经营权。特此约定,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五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聘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协议。本协议期限届满后,任何一方不再续订聘用协议的,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经营管理模式 1、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全面组织公司管理、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工及财务管理工作; 2、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即注入资金人民币20xx万元,作为乙方组织公司生产经营的启动资金; 3、甲方为保证启动资金的顺利到位,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银行开立公司生产经营专用账户,并按照前述约定将启动资金以(转账、电汇、现金)方式注入该专用账户; 4、乙方有权使用前述启动资金,但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 5、甲方承诺:将公司每年利润的25%以及公司当年总产值的3%作为绩效奖金发放给乙方;乙方可自本协议签订当月起,每月从甲方处领取固定工资人民币月,待年终结算绩效奖金时,再将已领取的工资从绩效奖金中进行抵扣。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 意见试行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

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方案

XX市XXXX 全员聘用、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目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二、组织结构 (一)XXXX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二)XXXX专业技术岗位评审聘用委员会 三、实施范围与对象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别、等级及数量 (二)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2、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3、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 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5、所有岗位的任职年限: 五、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问题 六、关于未聘待岗人员岗位等级确定和其他问 七、人员聘用 (一)聘用方式 (二)聘用程序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 (四)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七)首次聘用期间职工下岗待聘管理(八)内部离岗退养 八、附则

XX市XXXX 全员聘用、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步伐,全面完成医改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与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根据人事部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XX 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规定,按照医院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优化医院的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加强岗位管理,强化聘期责任,进一步完善竞争、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推进医院健康、和谐、持续发展;为促进医院的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和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 2、坚持统筹兼顾和分步实施的原则。 3、坚持精简高效、科学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竞争、择优原则。 5、坚持合理轮岗、适当交流的原则。 6、坚持以医疗为中心,医、教、研、管理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组织结构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 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了

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 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晡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关于全面推进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 的通知 甬人法[2008]2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 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也是事业单位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聘用制度实施以来,我市绝大部分事业单位都实行了聘用制,但仍有少数事业单位没有实行聘用制,已实行聘用制的单位还存在着合同到期该续签的不续签,该终止的不终止等聘用制实施不规范的现象。随着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不实行聘用制,不但会造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缺失,而且会阻碍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为适应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以外,都要实行全员聘用制。 二、各级人事部门和各单位领导都要重视这项工作,对本系统和本单位实行聘用制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查清已实行和未实行聘用制的单位和人数,签订聘用合同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规范;检查情况在3月底前报市人事局政策法规与事业改革处。 三、尚未实行聘用制的单位应按聘用制政策规定,在今年6

月底前完成全员聘用制工作。 四、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国人厅函…2007?153号)、《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专…2005?289号)、关于贯彻《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意见(甬人[2005]33号)、关于转发浙人专(2005)290号文件的通知(甬人法[2006]1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与市人事局政策法规与事业改革处联系。 有关政策法规可在宁波人事编制网政策法规栏事业单位管理与改革中查阅。 五、《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根据人事部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国人厅函[2007]153号)精神,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规定。 宁波市人事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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