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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治的多维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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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治的多维视角

魏勇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法治成了当今中国最流行最时髦的词汇之一。在依法治国大旗下,“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村、依法治税”等口号可谓铺天盖地。什么是法治?对法治应持什么态度?恩格斯说:“在科学上,一切定义都只有微小的价值。”因此,笔者在这里不探求法治的内涵,而是从多个视角对法治进行审视,以期能凸显法治的冰山一角。

----方略观。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意味着国家的治理主要依据法律来进行,社会的整合主要由法律来实现。法治是与人治对立而言的,对此江泽民主席有一段精辟的论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历史上曾出现过礼治、德治、党治等多种管理国家的模式,但都是专制制度的产物,与人治是一脉相承的。只有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在治国方略上,法治是否应与德治相结合呢?笔者认为,既然作为治国模式的一种选择,我们应当持慎重态度,并且只能坚持一个标准,要么是法治,要么是德治。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主张,但因“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议”(古代刑法对八种特权人物减刑的规定)、“官当”(以官抵刑)、“上请”(贵族犯罪上报皇帝减刑的制度)等特殊规定使得所谓的“礼”、“德”成为剥削阶段鱼肉老百姓的工具,而且由于在惩罚犯罪上坚持了双重标准,导致了法律适用的混乱。①虽然人民当家作主的当代中国与古代专制社会已不可同日而语,但我们知道,法律是对人民行为准则的最低限度(当然包括维持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的公共道德)要求,依靠国家暴力这个外在强制力执行,而道德往往是对人们行为准则的较高要求,依靠人民的内心信念来自发实现。当今中国,法制意识不高,实现真正的法治都很困难,要实现较高要求的德治谈何容易?再者将国家重大事务寄托在少数人的内心信仰上也是极不可靠的。况且如果我们过分强调德治的作用,就会削弱法治的力量,淡化法治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绝对权威性和至高性,从而最终影

响法治的实现。应当强调的是,我并不忽视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中所起的积极作用,而是说作为治国方略只能坚持一个标准、一个模式,笔者认为以中国实情出发,在治国方略上实行法治是正确的唯一的选择。

----至上观。至上观是指法律在各项行为规范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其他规则、规范不得同法律抵触。对此,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与之相适应的是,司法者(法官)完全独立,唯法为上,将法律视为自己的唯一上级,只服从法律;执法者在执法上,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社会公众要自觉遵守法律,奉法律为“圣经”,绝不干违法的事情。然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法官在办案时,往往不能独立,喜欢听从庭长、院长等所谓“上级”意见,有时,基层法官对案件拿不定主意时,往往请示上一级法院,以上级法院意见结案,这样等同于变相减少了审级,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其实,不同级别法官、法院之间只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他们都共同服从一个上级“法律”。对于法律至上性问题,笔者还想到,前不久议论得沸沸扬扬的总理为民工讨工资一事,可谓让人欢喜让人忧,喜的是,总理关心民工疾苦,体现了中央领导的拳拳爱民之心。忧的是,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显得是那么的苍白无力,为何老板们敢胆大包天冒违法的风险呢(违反了劳动法)?原因就在于法律在他们心中没有多少地位。为何民工们不愿意将老板们告上法院呢?原因就在于他们认为,法律对于他们这样的“弱者”来说,起不了多少作用。当然也的确存在个别先进者勇敢者曾拿起法律武器抗争过,但法律的至上性没有得到很好体现罢了。在法治口号满天飞的当代中国,法律竟不如一句行政命令(总理的一句话)威力大,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程序观。西方有一句格言:“没有程序就没有正义”,这说明洋人注重程序。而中国有一句格言:“好猫歹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这表明国人很看重结果。二句格言映射在法治思维上的区别就是洋人重视程序法,国人重视实体法。洋人认为,如果程序不公正,即使结果很公正,也会让人怀疑结果的公正性。这里举“两人分一个苹果”的经典例子,怎样分才公平呢?答案是切苹果的人后选苹果。如果让先切苹果的人先选苹果,即使他是孔融第二,自愿选择了较小的一半,也会使得另一人有“吃亏”的感觉。再如中国人分房子,先是工龄加分,再是职务加分,最后排出名次,确定分房顺序(当然,这种分房办法并不涉及法律问题,笔者纯粹从程序角度看此办法)。请问:加分因素和

加分标准是如何确定的?为何学历不加分?工作先进不加分?……。由于这种分房办法带有“官本位”和“论资排辈”的因素,因此这种分房程序难免让多数人觉得不公正。相反,日本人分安居房则采取抓阄的办法确定分房顺序,结果分到比较差的楼层的人也觉得很公正,因为,他们觉得人人都有分好楼层的机会,只不过没有抓住罢了。正如马克思所说:“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失去了程序,法律就失去了生命。“法治原则要求人们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获得个案处理的实体合法结果,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就应当强调程序的前提性地位,这意味着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将被否决。”②在法治上,我们要实体正义,更要程序正义。

----权利义务观。任何法律关系,其内容都是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作为分析线索是法律思维方式的显著特征。当法律对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时,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是很容易的,问题是当某一行为,既未被法律规定禁止又未被法律规定允许的时候,我们应当如何对待权利和义务呢?是采取权利推定优先观还是采取义务推定优先观?我们知道,在专制社会,法律规定的权利姑且可以被任意剥夺,何况法无明确规定呢?可以说专制社会政府的权力是无限的,因此古代有“民可告官但不可告官府”的说法,因为在统治阶段眼里,官府永远都是正确合法的,只有个别官员才会犯错误和不守法。由此可见,在专制社会,政府采取权力推定优先观,对国民采取义务推定优先观。在法治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国民全体,政府的权力来自国民授权并须依法执行。再者,由于政府公权力的滥用导致的恶果远比私权利的滥用危害大得多,因此,要对政府实行义务推定优先,实行有限政府,以防止其权力恶性膨胀而恣意妄为。对于国民而言,政府不得强迫其做法律不强迫他做的事情,不得禁止其做法律不禁止他做的事情,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行权利推定优先的原则。由权利推定优先观衍生的是,当法无明文规定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即私法领域)奉行“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只要不违法,任凭你天翻地覆。此外,要正确对待权力和权利,还要正确处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势力范围”。立法上,政府公权力与私权利要在不同的生活场域求得平衡,公权力不能不分范围地随意介入私人生活场域。在传统中国,对公民个人的权利始终是一种漠视和卑微的态度,对此,革命先驱李大钊曾经说:“就东洋文明而论,其所短约有数端:“……不尊重个性之权威与势力;阶级的精神视个人仅为一较大单位中不完全之部分,部分之生存价值全为单位所吞没……。”由于对个体权利之淡漠,公权力总是手伸得过长,

管得太宽,不当地介入私人生活场域,例如,据报道,某地公安机关以夫妻二人在家中看黄碟为由对二人进行治安处罚,搞得当事人疯疯癫癫的。再如房屋拆迁条例由于政府角色错位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搬迁户的合法利益,更有甚者,某些开发商打着政府的招牌损害搬迁户利益而中饱私囊,已有很多人批评该条例为“恶法”。欣喜的是,现在强制婚检被取消了,表明政府已开始认真审视自己的位置了,相信不久的将来,以人权为本的权利本位观定会深入人心。

----证据证明标准观。证据是法官断案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更为关注的是,证据达到什么证明程度才能定案呢?震惊世界的美国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一案的判决结果令人难以置信:在刑事法庭上辛普森被判决无罪,保全了生命,而在民事法庭上,却被判有罪,赔偿其妻亲属巨额财产。为什么前后两个判决自相矛盾呢?原因就在于美国人对于不同的诉讼采用不同的证据证明标准:他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的控诉方相对于被告方具有较为优势的地位。此外,人死不能复生,对被告处以刑罚应持慎重态度,因而刑事上的证据证明标准应该严格要求,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就不能判决被告有罪。在民事上,一般只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不涉及剥夺当事人的生命和长期自由问题,对胜诉方的证据证明标准采取“具有概然性优势”即可。在当今中国,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在证据证明标准上均采用同一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达到什么程度才是确凿充分?对此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看法,这使得在定案上具有一定的主观主义成分。同时在这种证据证明标准的指导下,通过二审纠正错案能力显得不强,而通过启用审判监督程序这种事后监督机制来纠正错案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占有不小比例。另外,民事案件由于证据证明标准太高影响了诉讼的时效性,使得案件积压严重。证明标准的同一性使得三大诉讼在证据采纳上形成了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的后果。综上所述,我们应当针对不同的诉讼种类和诉讼任务构建新的梯形证据证明标准体系:具体来说,刑事诉讼应采取“事实清楚,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高标准,行政诉讼证据要能达到较高程度概然性优势,民事诉讼证据达到一定程度的概然性优势即可。

----忠诚观。人们对法律要忠诚,要忠诚地遵守法律,要忠诚地执行法律,就是要像苏格拉底那样对法律忠贞不二。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他经常讥讽旧习,抨击时弊,对那些自我标榜为社会支柱的政客们的揭露尤其不遗余力。因此,他得罪了一些“当权者”,于是这些“当权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以“煽动罪”、“败坏道

德罪”、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等罪名逮捕了苏格拉底。后经陪审团审判苏格拉底被判死刑。临刑前,他的弟子们来看他,告诉他弟子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都已准备妥当。但苏格拉底却对弟子们说:“我的信仰中有一条就是法律的权威,一个好公民就要遵守本市的法律,既然雅典的法律判处我死刑,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作为一个好公民,我必须去死。” 苏格拉底最终带着对法律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在大多数国人来看,苏格拉底有点迂腐,既然法律本身不公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我认为,这正是国人不守法的症结所在。这里涉及到一个“恶法是否是法”、“有没有一种服务法律的义务”的问题。有人认为,恶法不是法,人们不需要服从,只有符合某种正义准则和道德原则的法律才是法律,由于人们心中的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人们在行动上就有可能错误地反对法律,从而造成无政府状态和法律秩序的混乱。因而,为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人人都应当遵守法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先天具有“良法”的属性,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诚然,我国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很不健全,但我们不能以个别法律是“恶法”为由而不守法,我们应当养成一种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法律不健全不完善时,只能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进行法律的立、改、废,而不是在法律的遵守上采取抵制态度。换言之,我们每个中国人都应当象苏格拉底那样忠诚地服从和维护中国现行法律,这样我国法治的进程才会大大提前。

----信仰观。我的法理学老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中心常务副主任、博士生导师姚建宗教授认为,我国法治现实的真实情况是,我们一直强调并进行着法治“硬件”系统的法律制度的建设,而较为忽视作为“软件”系统的法治精神与情感;我们一直迷信与崇拜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较为忽视作为社会主体性与自我意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和尊重。于是,在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中,伴随着法治化的进程,就必然会产生两种与法治根本相悖的社会现象:一方面,社会公众始终认为法律对自己来说是一个外物和异已的东西,它不是自己的生活需要而是社会强加的,其目的是压迫、限制和束缚自己,自己对法律的遵守是被迫而不得已的,因此,他时时想到的便是远离、规避和拒斥法律,于是法律丧失了其神圣性、至高性和权威性,也从社会公众的情感上丧失了其相应的效力。另一方面,在外力的强制与威慑下,社会公众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逐渐麻木了其自主判断的神经,将其愿望和期待埋在了

心底,在社会公众逐渐泯灭了其参与热情的同时,独立的平等人格丧失了,而顺从的充满奴性的依附人格长成了。③笔者认为,正是由于我国国民发自内心对法律不信仰,反映在实际生活中,当碰到法律问题时,便诚惶诚恐,处处忍让、躲避,怕招惹官司,引火上身,而很少以一个法律主体的身份能动参与法律生活,维护自己的法定权利。国人较多的做法是所谓“私了”,有时反而因为“私了”被人敲了“竹杠”而有苦难言。西方法治思想沉淀已有300多年历史,这使得洋人从孩提时便养成了对法律充满宗教般虔诚的信仰,主动积极接受现有法律,而不是被动服从。养成对法律充满宗教般虔诚的信仰对我国国民来说,还是很艰难的,专家估计,我国实现真正法治大约需要100年左右的时间,由是观之,中国的法治之路的确艰辛而漫长。

----代价观。专制社会在惩罚违法上,奉行“宁可错杀一千,不可使一人漏网”,甚至大量使用连坐、株连九族等酷刑,“千里不闻鸡犬声”便是专制社会悲剧的真实写照。在法治社会,为了避免悲剧发生,法治要求我们在惩罚违法上“宁可放走一千罪犯,不可使一名无辜者受到冤枉”,当然其结果会使一部分违法者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是实现法治在保障人权上所要付出的代价。此外,由于法律不能模糊,应当具有明晰性,这使得严格遵守法律有时也会产生相应社会代价。据说,一个过14周岁生日的男孩,在其生日当晚11点钟因醉酒杀死了参加其生日的一名同学。按我国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满14周岁,具体应从过14周岁生日的次日起算。本案中,幸运的男孩差1个小时才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倘若该男孩再晚一个小时杀人,则要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1个小时(极端一些,也完全可能是1分钟或以秒计)对这个男孩的智力、意志、精神似乎不会产生影响,但依法处理结果却是大相径庭。有人为了一元钱打官司,由于诉讼需要繁琐的程序,因而使该当事人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最后,法律由于诉讼时效、追诉时效等司法效率的具体规定以及侦察手段的落后和法官素质不高等主客观因素,使得法治代价更加高昂。可见司法不是廉价物,请这个“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神”来解决问题是需要付出一定成本和代价的。对此我们的正确态度是不因法治的代价而否定法治,而是承认法治的代价并且尽可能将这种代价减到最小。

----局限观。在现代社会,法律的触角已延伸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法律只是社会调整规范的一种,其他调整规范还有宗教、乡规民约、习惯、道德、规章、政策等,换言之,法

律并不能囊括一切。大家都看过电影《被告山杠爷》,杠爷这个村长依靠“自己定下来的规矩”将堆堆坪这个穷山沟管理得井井有序:计划生育不超标,提留农税无欠缴,社会治安很优良。但是出乎意料的是,杠爷因将所谓“不听他的招呼”的村民游街而被公安机关逮捕。无疑,杠爷实施的是人治,也许在堆堆坪这样的地方,杠爷的那套人治管理方法是最好的管理方法,实行法治反而会搞得一踏糊涂,可见法治也并不万能。此外,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使得法律不可能对千姿百态的社会生活全部涵盖,因而再完备的法律也存在真空和漏洞。最后,法治作用的发挥还受到“生态环境”(参见下文)的制约。总之,我们不能因为法治的局限性而否定法治调整社会生活的主导性,对法治作用的正确态度是既要反对法治虚无主义,又要反对法治万能主义。

----生态观。经常见到这样的报道,由于人类滥用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某种动物已濒临消亡,这表明,动物要生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同样,法治也是存在生态环境的,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官素质、司法体制、侦察水平等诸多要素构成了法治的生态环境。有人认为,要实现法治很容易,只要把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移植”到我国就大功告成了。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最多只能算是实现了“法制”,而不是“法治”,因为“法治”不仅需要“法制”,更重要的是“法治”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生态环境。打个比喻说,如果给原始人穿上西装打上领带配上笔记本电脑,虽然形式上具有现代人的特征,但其绝不是现代人。西方的法律制度是深深扎根于其公众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完善的司法体制以及法官的高素质的。在我国由于公众法律意识偏低、司法体制不完善、法官的素质偏低,因而西方的法律制度再先进,如果全部照搬,也不适应中国的生存土壤,更不用说健康成长,绽放法治文明的花蕾了。

以上是我对法治的所学所闻所见所感,由于法治的思维路径和思考维度是错综复杂的,加之我自认为我并不是法律的“行家里手”,因而上述观点难免不当。如果有一天,我们不再高唱“谁能告诉我,是对还是错?”而是高唱“谁能告诉我,是合法还是违法?”;如果有一天,七岁的小孩能脱口而出“这是违法的”而不是“这是坏的”;如果有一天,我们的法官敢对上级说,“我只服从法律”;如果有一天,公民遇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能说:“我相信法院会为我主持公道”…...。我相信那一天正是中国实现法治之日,我也相信对于以振兴中华民族为己任而不懈努力的炎黄子孙来说,那一天定会来到。

注释:

①例如,中国汉代的《春秋》决狱,其特点就是依据儒家经典著作《春秋》提倡的“忠”、“孝”精神和原则来审判案件,而不是依据成文法律来审案。假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精神和原则,即使其行为造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违背儒家精神和原则,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定罪惩罚。

②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12页。

③姚建宗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352--353页。

参考文献:

1.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2.姚建宗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课堂观察听评课材料

课堂观察 ——专业听评课 童怀多工作室 一、《课堂观察框架》是什么? 1、课堂观察的框架: 四个维度——20个视角——68个观察点 2、四个维度——学生学习、教师教学、课堂性质、和课堂文化构成观察的框架。 3、四个维度框架设计的原由: Ⅰ、理论依据:主要是对课堂构成要素的认识。 A.学生学习维度——关注学生怎样学、学什么。即学生得到有效学习是课堂成 败的决定性因素。(5个视角:1.准备 2.倾听 3.互动 4.自主 5.达成) B.教师教学——怎样教的问题,教师灵活运用各种教学资源、教学方式等教学 行为影响课堂教学的有效性。(5个视角:6.环节 7.呈示 8.对话 9.指导10. 机智) C.课程性质——教和学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5个视角:11.目标 12.内容 13. 实施 14.评价 15.资源) D.课堂文化——是学生的学习与教师教学通过课程发关系,在整个互动、对话、 交流的过程中形成了课堂文化。(5个视角:16.思考 17.民主 18.创新19.关爱 20.特质) Ⅱ、实践依据是:我观察什么? A.学生在课堂中如何学习,是否有效? B.教师是如何教的?那些主要行为适当? C.这堂课是什么课?学科性表现在哪里? D.我在课堂呆了40分钟,感受如何? 4、明确观察点(观察任务),就是从每个观察维度的5个视角去确定观察点(每 个视角根据学科特点列出3—5个观察点)。 5、课堂观察必须借助观察与记录工具(量表),量表设计内容:从确定观察点设 计可以量化的表格,具有可观察、可记录、可评价、可推论(实用取向)。 6、课堂观察必须有一个合作体并按一定的程序进行,保证其专业性。 二、课堂观察听评课的程序: (一)、课前会议——确定课堂观察的目的、重点、量表的制作等。 目的在于给参与人员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便于观察者确认自己的观察点,开课前一天(至少15分钟)。 (二)、课中观察——根据量表选择恰当的观察位置、角度、采用不同的记录方式(录音、笔录、摄像)。将定量和定性方法结合起来,记录观察到的典型行为,做好课堂实录、记下自己的思考。 (三)、课后会议——结束后,观察者和被观察者针对上课的情况进行探讨、分析、总结,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写出课后分析报告。 Ⅰ、课后会议一般分为:自我反思、分析观察结果、思考和对话、提出改进建议(至少30分钟)。 Ⅱ、课后会议着重解决那些问题?(围绕被观察者进行课后反思;由观察者的简要报告,推出有关观察结论;形成几点结论和行为改进的具体建议写出课后分析

试论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一)

试论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一) 论文关键词:行政管理法治化途径 论文摘要:行政管理法治化是依法行政,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而改进行政体制,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必然要求培养依法行政的意识、改进行政组织、约束行政职权、规范行政程序,这是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本途径。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和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更使我国法治化上了一个大的台阶。十六大以来,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踏上新的征程。如今依法治国必先依法行政的观念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的共识。而要在新形势下实现依法行政,就必然要求培养法治意识,改进行政组织、约束行政职权、规范行政程序。因此,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必须解决这四个方面的基本问题。 一、行政意识: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依法治国的一个必然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公务员在法律规范的要求和束缚下,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按照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从事公务活动,使得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可见,依法行政主要是依靠广大公务人员来推动的。因此,广大公务人员培养强烈的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办事,是依法行政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政治学上讲,人是理性自私的,都有在有限理性的范围内寻求自己最大利益的潜在倾向。所以,行政管理中必须注意约束人的自私性,提高公务员的行政意识。事实证明,单纯依靠外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事后救济手段的完善,都无补于因人的意识的落后及惰性所导致的行政错误,以及行政行为对于整个行政环境造成的伤害。 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必须树立法治意识。这种法治意识对于行政管理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其要求行政立法及法律适用对于任何人一视同仁,其要求不能有人在法律之上,也不能有人在法律之外。惟有如此,行政活动才是对法律的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得到切实落实。二是服务意识。行政管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控制、管理、服务。控制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的稳定;管理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秩序和发展态势;服务的目的则是为社会本身及其全体成员提供长久的可靠的发展机会和条件。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是,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控制和管理功能越来越多地为服务功能所取代或掩盖。三是积极行政的意识。社会的不断发展带动国家行政职能不断地扩张,行政的目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积极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正是伴随着国家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这一历史的、国际的潮流的演化而形成的。现代行政所特有的灵活性、高效性决定了它是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唯一权力形态;而现代行政组织聚集的一大批行政及社会管理方面的专家则是保证国家管理的合理性,即公正性的基本前提;同时,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为行政的可靠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避免了行政专家及行政部门的专权所可能导致的社会危险。种种安全保障强化了行政管理作为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力量的地位。 二、行政管理组织法治化 行政管理组织的法治化,就是要求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范围、内部组织结构、外部运行方式等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范。既不能有未经法律程序、通过立法活动而设立的机关,已经设立的机关也不能行使没有法律依据的职权。可见,行政组织的法律管理是整个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基,如果行政机关或相应行政组织的设立尚没有法律的基础,可以不依法而自生自灭,那么,相应的人员配备也会因此而不合理、不合法。在这样的环境下搞行政法治化建设是不可能的,更谈不上建立完善的法治社会了。 目前,我国组织立法的一个漏洞是,行政组织的立法体系不完善。就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而言,这些法规往往多强调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问题的规定常常是含混不清的,这在行政管理的实际运行中则反映为各具体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权限不明、互相交叉重叠、相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和实现途径

刍议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和实现途径 摘要:胡锦涛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要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建立相配套的主导文化体系,即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因此对法治文化进一步思考,研究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和途径现状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法治;文化;建设 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首次提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化概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法治是其重要的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1] 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文化,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治文化建设是现代民主法治的灵魂。所谓法治文化,学术界有多种解释。笔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法律制度、法治精神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的程度和人们对法律信仰水平的总和。它主要包括法治精神、法治制度、法治行为和法治保障四个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文化就是法律和文化的有机融合,是实施法治不可或缺的文化基础和人文环境。法治不是凭空而生的,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要受到相应的文化影响,任何法律的实施同样也要受到相应的文化解读、文化认同。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是一致的,那就是法治的公平和正义。[2]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没有先进的法治文化,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法治文化建设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需求。文化具有潜移默化的功能,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思维与行为方式。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法治文化相当薄弱,而与法治文化相对立的人治文化则根深蒂固。与法治精神相悖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不正常现象之所以时有发生,固然有很多原因,但人治文化的影响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要逐步消除人治文化的消极影响,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就迫切需要建设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是因为,法律的制定需要先进法治文化的熏陶和铺垫;法律知识的普及

我们的城市因谁而生 城市规划要依靠民主和法治

49.68%,城市与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的生活日益密切相关。但决定城市发展的城市规划,仅与空间相关的规划由部以上政府确认的就有80多种。而最主要的三种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却分属三个不同部门——发改委、建设部和国土部。 规划分割造成的相互掣肘、相互矛盾,弊端日渐显露,“三规”合一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此,本报邀请了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毛其智教授和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发展改革中心主任李铁,来共同探讨这一问题的历史根源以寻求解决之道。 1. 城市规划是追求真善美的过程 叶一剑:最近这段时间,大家对城市的讨论比较热烈,有分歧,也有共识,争论的来源之一就是我们现在遭遇了“城市病”。那么,“城市病”和我们的规划之间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能不能说我们的城市现在有“病”了? 毛其智:“谁在规划我们的城市”是今天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我自己的专业就是城市规划。从专业的角度来认识问题,和从老百姓的视角还是不同的。我们一般把规划作为一种政府的职责、一种公共政策的推行。但是规划联系着千家万户、联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同时,规划是一种专业技术。所以,规划有方方面面的作用。我们如果只是从一个角度来讨论规划问题显然就不够全面。但无论如何,今天越来越多的人住在城市里面,大家都希望有一个美好的人居环境。就像去年世博会的主题一样: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当老百姓的生活和工作遇到种种困难的时候,人们自然就希望,他们所居住的环境、他们所在的城市能够迅速地改善,使自己有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李铁:就我来看,没有任何一个城市没“病”,是城市,都会有“病”。就像一个人一样,没有百分之百健康的人。随着城市的发展,更多的人口,更多的资源配备到这里头,它一定会有问题。规划,准确地讲是政府通过规划行为和方式,来解决城市的公共服务问题。就像解决一个人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发展思路——就是来解决怎么避免“生病”的问题,或者“有病”的时候用什么方法来治疗的问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是理想的。 因为我们现在面临的城市,并不是我们想象的完美城市,它有太多太多的不确定因素。我们谁也没想到,北京今天能成为一个2000多万人口的城市;我们谁也没想到,到2010年,我们城市化率达到了49.68%;我们谁也没有想到,在城市里,有2亿多外来人口在流动;我们更没有想到,我们的城市发展得如此之迅速,以至于形成巨大的城乡反差。 在这个过程中,在城市发展迅速的今天,在仅仅几十年内,我们有一半的人口进入了城市,是不是所有的规划师、所有的决策者都想到了今天的情况呢?他是在10年前、20年前想到今天,或者现在想到的明天还会是这样吗?我觉得,任何一个城市的发展,包括人的发展都具有不确定性。作为规划者,他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去矫正,使这个城市尽可能地合理,而不是完全地合理,这就是规划的作用。 所谓“尽可能合理”取决于几方面的因素。到底是政府决策者的合理?还是我们与国际比较,按照国际的城市发展模式更为合理?抑或是规划师认为的合理?这在我们现在的规划中就出现了巨大的争议。更重要的,这里还有一个最

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

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 [摘要]法治文化从其结构来看,主要表现为显型结构和隐型结构两个层面,即制度性文化和理念性文化。理念性法治文化建设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关键。认真理解法治及法治文化的内涵,吸收西方法治文化的精华,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在要求,从文化视角审视高校法治建设,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促进高校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提升高校法治化水平的理性思考。 [关键词]高校法治法治文化 高校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治人才的主渠道,是构建和谐高校,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法治文化是高校法治建设的灵魂,法治文化建设水平直接关系高校法治建设效果。只有深刻理解法治及法治文化概念,把握高校法治文化内涵,关注高校法治实践问题,加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才能提高依法治校的水平。 一、法治及法治文化 法治的概念最早由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揭示。作为现代意义的法治是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是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民主政治体制之中的治国方略,它包括法律的至高权威,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等一系列原则和基本要求,它表达了与人治根本对立的立场。所谓法治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法治文化最早产生在西方,探讨法治文化首先要研究西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具有法律主治性与范式性,其法律主治性表现在西方的法律文化就是法治文化。“法治”是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正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正是在“正义”价值目标的引导下西方社会主体形成了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及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文化,这和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基本相同。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价值也取向于“正义”,当代中国也正在培育和促使社会大众主体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正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精神的高度凝

多维视角认识家庭教育

多维视角认识家庭教育 ——首都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超越个体经验的家庭教育研究” 高层论坛综述 本报记者黄文 禹天建绘 近日,首都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成立,其宗旨是致力于理论和实践层面回应我国家庭教育发展中的现实要求。在中心成立的同时,召开了“超越个体经验的家庭教育研究”高层论坛。与会专家学者从各自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对家庭教育问题的洞察及研究,为我们认识家庭教育提供了多个视角。 今天最大的问题: 家庭养育成本太高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郑新蓉看到,中产阶级家庭中的孩子成功率总体比较高,但在好的表象下隐藏着一些问题,有些家庭出于体面不愿把问题讲出来,如有的孩子在家耗着什么都不干等。市场化商业化机制走进家庭,原有的家庭劳动功能,如做饭、缝补等正在被商业服务替代,一方面为家庭提供了各种方便,引导了家庭消费方式,另一方面却破坏了家庭传统好的生活方式。家庭中的谈话、吃饭、读书等共同生活越来越少,家庭成员变成互不相关的人。 有人说学校教育提高了整个国民的素质,促进了国家的发展,但郑新蓉认为,每个家庭的付出,可能为中国的崛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家庭和儿童发展,

与社会发展的密切关系,还没有引起大家的重视。家庭养育成本太高,是今天最大的问题,甚至是会危及中华民族人的再生产的问题。因为成本太高,可能会使一些家庭不生育,或者减少生育。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心理学系教授王争艳提醒家长,要有意识地警惕早教市场中的陷阱。有的国内很流行的早教读物,已被国外的研究证明对孩子的发展并没有实质上的帮助。关于家庭教育的各类信息中有很多是鱼目混珠,需要识别。比如,当下十分流行的婴儿游泳的早教方法,已被证实对孩子的成长没有太大帮助,而且还会带来颅内进水等危害。所以早期养育需要保证科学性,这样孩子才能健康成长。另外,家庭教育研究要做到公平和科学,不受利益的驱动。社会上很多早教产品是有利益驱动的,这使得它忽略了科学价值。 家庭教育的前提: 拥有稳定和谐的婚姻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首都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康丽颖认为,家庭教育在不同的语境中使用表达了不同的含义。如果在家庭生活中使用家庭教育一词,一般来讲是指父母养育教育孩子;学校生活中的家庭教育,通常意味着指导父母开展家庭教育;学术研究中的家庭教育,大多指探讨家庭教育现象、问题,对这些现象和问题进行阐释以及想办法解决这些问题;政策法律中的家庭教育,是指引导、规范、管理家庭教育;专业机构中的家庭教育,则是指为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康丽颖指出,同样作为家庭教育的概念,由于使用的语境不同,意义是不一样的。概念的五种使用语境实际上代表了承担家庭教育的五个责任主体。开展超越个体经验的家庭教育研究就必须使五个主体共同承担起同一种社会责任和使命。 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鹿永健指出,为了维持优质的家庭关系需要具备九个条件:家庭成员遵行高扬家庭理想的价值观;要有意识地建立和维护家庭帮助家庭的社区关系;要学习经营家庭的方法,其中包括家庭教育内容;知道化解婚姻、亲子和隔代关系中种种冲突的办法;对公益事业有一定的热情和参与;夫妻没有长时间的分居;坚守家庭的基本价值观,包括夫妻之间的忠诚以及分工等;要有敬天爱人的彼岸信仰,不是物质和金钱至上主义。以上八条都是个体家庭需要为之努力的。还有一条,国家政策法律要对婚姻和家庭予以保护。鹿永建特别强调,目前中国家庭的稳定性、和谐度和活力三方面都面临危机。我们必须重振家庭理想,首先要提出理想家庭关系这样的理念,稳定和谐有活力的婚姻和家庭,是良好的家庭教育的前提条件。 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专家陈学锋介绍,基因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比我们想象得更加密切。科学家发现,尽管遗传对大脑的决定作用很大,但环境也在塑造大脑。早期生活经历会塑造大脑,甚至影响到基因。也就是说它不仅仅是塑造当下的孩子,而孩子的身体、心理以及行为模式,还能够影响到基因的结构,由这个孩子传递到下一代。所以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特别需要给儿童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许多早期压力会对儿童的终身生活产生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比如暴力虐待、忽视或是长期饥饿等,这会导致皮质醇分泌一种能够限制脑细胞增殖的激素,破坏大脑的发育,从而破坏孩子的健康,干扰他的学

当前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思考

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思考 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是指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把整 个行政管理体系置于法律的调整和支配状态,并保证在实际行政活动中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使行政活动沿着公众期望的方向,即民主政治的目标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使这种制度和 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发展很快,取得可喜成果。我国以依法行政为主导、体现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法制化模式已初步形成,行政管理已踏上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轨道。但因毕竟起步较晚,行政法制还不完备。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 和评议考核制”(十五大报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待解决几个突出问题。 一、提高行政组织的法治化程度 行政管理制度就其内容或对象划分,主要有组织机构方面的管理制度;行为或活动方面 的管理制度;监控方面的管理制度等。行政组织是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建立的,为实现国家权力推行政务的管理机关。它是行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系统,是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即行政主体,具有一系列职责与权限关系、领导与服从关系、监督与协调关系等功能。从其结构上说,虽然是静态的,但结构合理与否,如行政机关及其机构设置是否适应市场经济 要求,行政人员定额及比例是否适当,整体规模是否符合精简原则等,直接影响到整体结构在 行政管理中的运作及功能的发挥,关系到行政效率能否提高。其意义并不局限于行政组织自身,更重要的是牵涉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组织规模庞大,行政人员的数量就会激增,国家的财力消耗势必严重,国民自然不堪重负。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1996年底,我国财政供养人员已达3670万人,比1978年增长82.3%;财政供养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已由1978年的2.1%上升到3%,即平均每30个当前我人就要养活一个“吃财政饭”干部。按现行财政供养人员平均每人一万元标准计算,每年就需财政供给3670亿元,几乎占国家总财力的一半(唐代望、李绥州:《向现代化政府的历史性转变》,《广州日报》1998年4月10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这里足以说明,行政组织结构状况所产生的影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至于从功能上考察,如职责权限的设定,权力的分配和调整,权力的行使等是动态性的,更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活动的范围以及行为受限制 的程度。即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因此,行政法治首先应当行政组织法治。行政管理法制化首先是要行政机构和组织系统及其权能法制化。这是行政法治、行政管理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即建立和完善制约行政主体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保证行政主体沿着既定的轨道行事。而我国恰恰是这方面比较薄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曾进行过多次机构改革,却陷入“精简—膨胀”的恶性循环。官僚队伍庞大失控、权能分配交叉失当,职责界限不明,常常相互扯皮。这些问题之所以长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制角度上看,主要在于没有完备的组织法规范,政府机构与权

法制文化建设心得体会

法制文化建设心得体会 作为特定的民族、种族适应特定地理和人文环境而形成的生活方式,“文化”的内涵自然包括了这些民族和种族关于法律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由此所决定的法律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和人们的行为方式。 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当下意义。中国有着深厚的法治文化传统,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国古代社会能够持续维持几千年而保持基本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价值观不变,自然有其在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方式上的独特之处。重视道德教化、强调“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实施追求“以人为本”、“天人合一”、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等,都是古人留给我们的宝贵的文化遗产。 梁漱溟曾说过,“未来之世界文化,将为中国文化之复兴”。这当然也包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的自我超越与复兴。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是对中国传统“法治”的简单继承。它源于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史,又植根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它也不是对西方外来“法治”的全盘移植,而是对西方优秀法律文化与本土法律文化创造性结合和转换的成果。 公平正义的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法治文化建设应围绕公平正义的法治观展开。公平正义是人类普遍认为的崇高价值,也是现代法治文化的精髓所在。现代法治承载着宣示公平正义的行为规范、通过执法和司法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任务。只有公平正义的法治,才能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和剧烈的社会冲突,才能形成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义源泉。 文化强国必然是一个法治强国。当今世界,法治发展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拥有一个现代法律体系,以及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有法可循、依法治理是国家“软实力”的

重要指标。当代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增强国家法治”软实力”的要求更加紧迫。良好的法律规则、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坚实保障。 感谢您的阅读!

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秦前红、刘高林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emocracy and Law of Reason 秦前红 【学科分类】法理学 【摘要】激情的民主和理性的法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二者之间有相互促进的地方,但并不如人们普遍所认为的是天然统一的。本文首先从理论及各国的实践上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然后以足球“黑哨”问题为例证,从法律的视角对二者关系进行了进一步思考,认为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律信用是民主的法治要求,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是法治的民主要求。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达到统一。 【关键词】民主;法治;罪刑法定 【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秦前红刘高林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民主与法治一直是近代以来文明国家的共同追寻。中国自“开眼看世界”以来便对西方民主与法治环境下的文明社会推崇不已,于是便开始了大规模的思想引进和制度移植。但由于西方社会自身历史的特殊性以及西方对民主和法治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再加上中国自身传统思想的影响,这条学习之路异常缤纷但十分艰辛。其间思想流派杂陈观点互相辩难,而经由思想催化的制度更是千姿百态甚至自相矛盾,不仅难以与我国国情相契合而体现出先进性,反而有淮橘为枳的尴尬甚至流祸无穷。 因此,明确二者的含义、厘清二者的关系便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了。而在我党以大无畏的精神拨乱反正并毅然选择了法治的治国之路后,这种探讨尤为重要。当然,笔者并非对民主与法治做一个系统的正本清源,那需要几本厚厚的专著恐怕才能完成,在此只想对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作一点力所能及的阐述。 一 民主,永远是一个令人神往的词语。民主理论源远流长,它从两千五百年前古希腊的文明中持续不断的发展而来,传播到了每个大陆并成了人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主的含义众多,但在现代宪政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利应属于人民。民主能让我们避免独裁者暴虐、邪恶的统治,能保证公民享有更为广泛的基本权利,使人民能够运用自我决定的自由,在自己选定的规则下生活。从民主的发展史来看,民主理念要在国家统治中得到实现,离不开法治。

多维视角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二)课程的考试

多维视角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二)课程的考试70分 各题型提交答案说明: 1.单选题及判断题点击圆形按钮进行单项选择,多选题点击勾选框进行多项选择。 2.选择题和判断题:直接点击选项,系统将自动提交答案。 3.未完成考试误操作推出系统后,在考试时间段内可重新进入系统考试。 4.完成考试后点击提交答案按钮,考试结束,不可再次进入系统考试。 5.答题完成后,点击考试页面左侧“未答题”按钮,确认无未答题后再提交答案。 6.未提交答案的试卷在考试时间结束后将强制提交答案。 一、单选 (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 2015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发表主旨演讲时提出互联网发展的()。 A.三点主张 B.四点主张 C.五点主张 D.六点主张 2. 关于数据估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随着数据价值被重视,公司所持有和使用的数据也渐渐纳入了无形资产的范畴。 B.无论是向公众开放还是将其锁在公司的保险库中,数据都是有价值的。 C.数据的价值可以通过授权的第三方使用来实现。 D.目前可以通过数据估值模型来准确评估数据的价值 3.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制度。 A.审批

B.备案 C.登记 D.许可 4.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 A )制定。 A.国务院 B.工信部 C.网信办 D.科技部 二、多选 ( 共 2 小题,总分: 20 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立法目标是(ABCD )。 A.保障网络安全 B.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C.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D.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点包括(ABCD )。 A.勾画了国家网络安全顶层设计蓝图 B.突出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要求 C.强调了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D.强化了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判断 (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和要求。 正确

当代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思考

当代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思考 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是指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把整 个行政管理体系置于法律的调整和支配状态,并保证在实际行政活动中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使行政活动沿着公众期望的方向,即民主政治的目标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使这种制度和 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发展很快,取得可喜成果。我国以依法行政为主导、体现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法制化模式已初步形成,行政管理已踏上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轨道。但因毕竟起步较晚,行政法制还不完备。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 和评议考核制”(十五大报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待解决几个突出问题。 一、提高行政组织的法治化程度 行政管理制度就其内容或对象划分,主要有组织机构方面的管理制度;行为或活动方面 的管理制度;监控方面的管理制度等。行政组织是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建立的,为实现国家权力推行政务的管理机关。它是行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系统,是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即行政主体,具有一系列职责与权限关系、领导与服从关系、监督与协调关系等功能。从其结构上说,虽然是静态的,但结构合理与否,如行政机关及其机构设置是否适应市场经济 要求,行政人员定额及比例是否适当,整体规模是否符合精简原则等,直接影响到整体结构在 行政管理中的运作及功能的发挥,关系到行政效率能否提高。其意义并不局限于行政组织自身,更重要的是牵涉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组织规模庞大,行政人员的数量就会激增,国家的财力消耗势必严重,国民自然不堪重负。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1996年底,我国财政供养人员已达3670万人,比1978年增长82.3%;财政供养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已由1978年的2.1%上升到3%,即平均每30个当前我人就要养活一个“吃财政饭”干部。按现行财政供养人员平均每人一万元标准计算,每年就需财政供给3670亿元,几乎占国家总财力的一半(唐代望、李绥州:《向现代化政府的历史性转变》,《广州日报》1998年4月10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这里足以说明,行政组织结构状况所产生的影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至于从功能上考察,如职责权限的设定,权力的分配和调整,权力的行使等是动态性的,更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活动的范围以及行为受限制 的程度。即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因此,行政法治首先应当行政组织法治。行政管理法制化首先是要行政机构和组织系统及其权能法制化。这是行政法治、行政管理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即建立和完善制约行政主体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保证行政主体沿着既定的轨道行事。而我国恰恰是这方面比较薄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曾进行过多次机构改革,却陷入“精简—膨胀”的恶性循环。官僚队伍庞大失控、权能分配交叉失当,职责界限不明,常常相互扯皮。这些问题之所以长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制角度上看,主要在于没有完备的组织法规范,政府机构与权

以法治文化引领法治建设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以法治文化建设奠定法治国家的坚实根基。 一、法治文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 法治文化是指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历史和现实环境中生长出来,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积淀下来的,人们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包括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内容。法治文化意味着法治精神得以普遍化地实践和实现,社会活动是按照法治精神实践的方式、过程和实现的结果。 (一)法治文化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精神支柱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民主与法治具有内在统一性,真正的民主离不开法治。法治为民主创造稳定运行的空间,引领民主走向理性轨道,保障民主健康发展。没有法治及相关的意识形态建设,民主政治就无法立足,甚至会走向反面。作为意识形态的法治文化,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法治文化具有规范力,可以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从而规定

着人们的行为方式,使他们明白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使社会形成一种有法律且被严格遵守的状态。法治文化的形成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民主政治的发展离不开特定的文化土壤,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对政治建设具有深远影响。只有培育和形成以法治精神为内核的法治文化,才能更加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才能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二)法治文化是推进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根本保障 法律与任何制度性的东西一样,只有经过与之相适应的、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文化的解读,才能为人们所理解,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美国现代化问题研究专家英格尔斯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制度以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化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法治文化体现个人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和实践。从历史上看,中国社会长期受封建统治,其后果是造成了法治基础相对薄弱。反映在文化上,人治文化对社会的影响较为深远。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变,不仅是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的过程,也必然是人们的政治、文化观念转变的过程。只有形成了与现代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文

以多维视角观察课堂

以多维视角观察课堂以全新理念引领教学 ——“观课议课”首次列入肥城市高中教学大比武项目 2012年6月26日,肥城市204名高中教师冒着酷暑,分赴一中、泰西、六中三个学校,在12个现场分学科进行了第二届“五项全能”教学大比武项目之一——观课议课技能的比赛。 “观课议课”作为全方位的教学教研方式,关注课堂教学的每一个维度,关注课堂教学的每一个细节,关注课堂教学的每一步效果。它彻底改变了过去“眉毛胡子一把抓”、“隔靴搔痒”、“油水分离”的听评课方式,摒弃了笼统、抽象、概念化的说教和言之无据、论之无序、说之无益、评之无效的局面。 经过前期的试验,肥城市第二届“五项全能”教学大比武在三个学段全面引入实施。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高中学段的任何一项改革都会引来更多的关注,作为一项新型的教学教研专业技能,能够在高中全面推行,意义不同一般,需要不拘囿于传统、不乐道于成绩、不满足于现状的时代思想,也需要勇于突破、敢于创新、改革创新、锐意进取的先锋精神。回望新世纪以来的十余年,肥城教研室正是一直秉承工作创新,所以在教育教学改革的每一个节点都表现出了攻坚破难的气魄,也体现出了不墨守成规、不固步自封的革新理念和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更是展现出了作为新时期教育者的能够担当的责任心和进取心。 创新工作的铺开要用活动的方式进行助推,本次大比武首设“观课议课”技能的比拼与展示,目的即在于此。参加这次观课议课比武的高中教师,首先在现场抽取预设的“观察视角”(平时的观课议课活动,老师们对于观察视角的选择更有自由度),随后在40分钟内完成“课堂观察量表”的开发设计,这是观课议课的第一步。在今年早些时候教研室高中部曾邀请我市教科所王文涛所长(我市“观课议课”的首倡者和引入者之一)对全市所有高中教师进行了专业技能培训,随后各校大力开展了此项活动,老师们已经历了学习思考、尝试践行的过程,尤其是参赛老师对此项技能已比较熟知,能够较为自如地操作实施,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开发完成适合自我课堂观察的量表。

课堂观察视角

课堂观察框架 ——华东师范大学崔允漷 (4个维度,20个视角,68个观察点) 课程性质:目标/内容/实施/评价/资源课堂文化:思考/民主/创新/关爱/特质学生学习:准备/倾听/互动/自主/达成教师教学:环节/呈示/对话/指导/机智课堂观察框架示意图

教师如何利用课堂观察框架 课堂观察框架将课堂分解为学生学习、教师教学、课程性质、课堂文化4个维度,每个维度由5个视角构成,例如,学生学习维度包括:准备、倾听、互动、自主、达成这5个视角,每个视角由3至5个观察点组成,合计68个点,例如,学生学习维度的达成视角就由3个观察点组成,它们分别是:①学生清楚这节课的学习目标吗?②预设的目标达成有什么证据(观点/作业/表情/板演/演示)?有多少人达成?③这堂课生成了什么目标?效果如何?这些观察点不再以评价标准的方式出现,而是以问题的方式呈现,旨在引领教师思考某个视角的属性。

第一,课堂观察框架为教师理解课堂提供了一个支架。如果让教师们描述课堂是什么,对大多数老师而言是一个很难的问题。事实上,不能描述课堂的构成,当然也就难以理解课堂,难以真正做到有效教/学,难以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或风格。课堂观察框架的观察点为老师立足于“点”来思考课堂提供了支持,而68个点,20个视角,4个维度的综合又避免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问题,为老师从“面”上理解课堂提供了支持,所以,课堂观察框架从“点”和“面”出发引领教师理解课堂、反思课堂、改进课堂,提升教师教学的有效性和专业发展的品质。 第二,课堂观察框架为教师选择观察点、选择/开发观察工具提供了参照体系。我们发现,每次确定观察主题内容时,常常令老师们颇费周折。在开展课堂观察的初期,教师们联系自己的教学实践,认真阅读观察框架中每个维度的“观察视角”和“观察点”,寻找自己感兴趣的问题,从中确定自己的观察点。在比较熟悉课堂观察后,教师们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从观察框架中寻找相关的观察维度、视角和点,设计自己的观察点。在主题式观察中,观察框架的架构体系为分析观察主题的属性提供了良好的分析思路。观察点确定后,可以根据观察框架的架构体系选择或设计观察工具,如量表、记录单、调查问卷等,选择合作观察的伙伴,商讨分工合作的观察内容,研讨双方观察的规则等。在实际的操作中,根据《课堂观察框架》选择观察点时,可以根据需要形成“一人一点,多人一点,一人多点,多人一点”的观察模式。(吴江林、林荣凑)

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问题研究

摘要 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是国家认定和认可的,用以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行为以及监督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贯彻执行的总称。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传统政府机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欠缺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如何增强政府的法治意识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已成为各级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曾进行过多次机构改革,每一次却往往陷入精简—膨胀的恶性循环,官僚队伍庞大失控,权能分配交叉失当,职责界限不明,常常相互牵扯。这些问题之所以长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认真总结行政管理经验,我们应做到以我为主,博采众长,融合提炼,自成一家。这样,无论对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法制化进程,还是对于深入研究如何加速实现我国的行政管理现代化,都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制特征依法行政行政立法法制化进程

目录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理论述 (1)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含义 (1)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特征 (1) 1、法治意识的培养 (1) 2、行政管理组织的法制化 (2) 3、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制化 (3) 4、行政管理程序的法制化 (4) (三)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意义 (4) 1、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4) 2、依法行政是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 (6) 3、依法行政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 (7) 4、依法行政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 (7) 5、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环节 (8) 6、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8) 二、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进展 (10)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历史 (10) 1、改革开放前 (10) 2、改革开放后 (11)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14) 1、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滞后 (14) 2、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 (16)

法治文化建设活动计划

法治文化建设活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围绕法治文化建设,着力开展…法治局党委?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创建法治市政局”为主题,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理念,扎实推进依法治理。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全局工作大局,整合资源优势,把法治文化融入到社会文化和日常生活中,充分发挥宣传工作优势,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促进法治文化队伍不断壮大,法制文化阵地建设更加完善,法治文化理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法治理念,树立法治风尚,努力将市政局建设成为具有浓厚法治文化氛围的法治局。 三、活动安排 (一)法治文化建设宣传活动 (二)制作法制宣传板报 (三)设置服务承诺和回访反馈等公示专栏 四、活动步骤 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日-4月6日) 各基层单位、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进行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9日-11月30日) 各基层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活动内容和要求,大力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精心组织各项法治文化活动,积极宣传法治文化建设典型。 (三)考核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对法治文化建设目标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基层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文化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法治文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加大创建,确保我局“法治文化在身边”主题活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形成整体合力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责任。各基层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协作,各尽其职,进一步凝聚法治文化建设的强大社会合力,共同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三)加强监督,强化保障 法治股将随时监督各单位各部门法治文化建设活动进展情况,对工作不扎实,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法治文化建设方案

方案预案:________ 法治文化建设方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法治文化建设方案 为加快推进依法治县进程,打牢夯实“法治”建设根基,提升法治建设水平,按照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要求,县残联制定法治文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长吉图规划纲要》,以“推进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为主题,以普法教育、文化活动、阵地建设为载体,增强我县残疾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 二、总体目标 通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活动,提升残疾人法治意识,着力提升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的法治化水平,努力使广大残疾人群众在耳濡目染中受到法治教育和熏陶,形成敬仰法律、崇尚法治的社会风尚。 三、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由一把手主抓,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组宣科具体负责日常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2、严格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对不重视法治文化建设建设工作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追究一把手责任;对领导和组织不力造成工作失误或工作中发生严重问题的,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3、县残联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法治文化建设工 第 2 页共 6 页

作;每个月听取一次部门法治文化建设情况汇报,及时解决法治文化建设工作中的问题。 4、认真落实维护稳定工作,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杜绝残疾人集体越级上访,不发生残疾人群体围堵铁路、公路和冲击党政机关及要害部位以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敏感时期做好管控工作,不发生赴省进京集访事件和因矛盾激化造成自杀、自残恶劣影响事件。 5、积极协调司法局,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体系,维权示范岗继续无偿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的正当权益。 6、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年内组织干部职工集中普法学习不少于2次;针对残疾人群体,年内开展《残疾人保障法》学习宣传活动不少于3次。 7、加强宣传工作。利用“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重大节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组织参加全县组织的“12.4”全国法治宣传日活动。 法治文化惠民工程方案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乡镇文广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扎实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结合我县“六五”普法和“农家书屋”法治文化建设及“法律六进”活动的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文化法治惠民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第 3 页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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