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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价房〔1999〕411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价房〔1999〕411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价房〔1999〕411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价房〔1999〕411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计委(计经委)、省工程咨询协会:

为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咨询收费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具体收费计算方法按计价格〔1999〕1283号文执行。

二、评估咨询初步设计文件按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工程咨询单位收费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浙江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

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附表: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附: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工程咨询费用,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六条工程咨询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外聘专家,如有从业单位的,专家费用应支付给专家从业单位。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咨询期限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九条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咨询机构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咨询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咨询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二十条涉外工程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附件一: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序,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附件二:

注:工程得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附件三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建设工程前期费用收取标准

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取费标准 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取费标准摘录 一、可行性研究费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表1.1 单位:万元 注: 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表1.2)。 投资3000万一下的收费标准:编制项目建议书1.5-6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12万,评估项目建议书1.5-4万,评估科研性研究报告1.5-5万。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表1.2 注: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二、工程勘察费 依据《关于改进和调整工程勘察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建设部【1991】316号)。

工业建筑按10~12元/ m2计算。 三、工程设计费 依据《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表3.1 注:特级工程在上表一级工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四、工程保险费 参考现行保险政策 表4.1 五、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l.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六、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 依据或参照《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京政发【1988】21号,2002年修订) 表6.1 七、工程建设监理费 依据《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 表7.1 工程概(预)算M(万元)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监 理取费a(%) 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 段监理费b(%) M<500 0.20<a 2.50<b 500≤M<1000 0.15<a ≤0.20 2.00<b ≤2.50 1000≤M<5000 0.10<a ≤0.15 1.40<b ≤2.00 5000≤M<10000 0.08<a ≤0.10 1.20<b ≤1.40 10000≤M<50000 0.05<a ≤0.080.80<b ≤1.20

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附件: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万元 (500-100)万元׉=万元 (1000-500)万元׉=万元 (3000—1000)万元׉=万元 合计万元 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十一、本收费标准为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条件下的费用标准,若委托人要求赶工或占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应增加20-30%的咨询费。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附件:工程咨询人员日费用标准 单位:元 1、高级专家 800—1000元/日 备注: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600—800元/日 3、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400—600元/日 4、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200—400元/日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估算投资 项目 500万以下 500-1000万元 1000万元—3000万元 备注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1.5— 2.5 2.5—5 对于构成或工艺等复杂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收费 由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免费编写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5—4.5 4.5—10 8000元 5.5折 5折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0.8—1.5 1.5—3 不评估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2 2—4 5000元 5.5折 5折 估算投资 咨询评估项目 3000万 元-1亿元 1-5亿元 5-10亿元 10-50亿元 50亿元以上 备注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对于构成或工艺等较复杂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收费 由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免费编写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5折 5折 4.9折 4.9折 4.8折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4-8 8-12 12-15 15-17 17-20 不评估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5-10 10-15 15-20 20-25 25-35 5折 4.8折 4.8折 4.8折 4.8折

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 1 - 附件: 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一、说明: 1.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如编制工程预算为1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3.5‰+(500-100)万元×3.1‰+(1000-500)万元× 2.8‰=2.99万元 2.工程标底、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竣工结算均不包含钢筋抽筋计算。钢筋抽筋计算按第7项另计算费用。 3.编制工程量清单含编制控制价时,其收费乘系数1. 30。 4.复核竣工结算时,可按审减(增)额度另加收5~8%,具体幅度由委托双方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具体约定.审减(增)费用由受益方支付。 5.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咨询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学会)或具有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5%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二、服务内容: 1.编制可行性经济评价、投资估算:调查、收集资料,完成编制经济效果评价,包括各种有关技术经济因素及方案投入与产出的财务、经济资料数据的分析比较,确定和推荐最佳方案,出具可行性研究文件;完成编制项目投资总额、资金筹

措和投资使用计划,包括投资预测、投资效益分析及确定工程造价等,出具投资估算文件。 2.编制设计概算:收集资料,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图纸及说明,利用现行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计算拟建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出具概算书。 3.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收集资料,根据设计施工图及现行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计算工程量并完成计价,出具工程预算书。 4.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计价规范”及设计施工图编制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出具明细清单. 5.编制招标控制价:根据“计价规范”和设计施工图,依据现行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完成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出具招标控制价文件 6.编制竣工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条款、竣工图纸、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调整的工程造价等编制工程结算,出具竣工结算书.7.钢筋抽筋及予埋铁件计算:按要求对拟建工程的钢筋(铁件)用量精细算量,出具计算书。 8.审核概算: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设计概算进行编制依据、深度、及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报告。 3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号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 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程咨询协会(筹备组)、石化分会,各工程咨询单位: 国家计委于今年9月10日颁布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这是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的一个重要文件,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贯彻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第二条“其他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涵盖了规划咨询、招标咨询和项目概预算编审等建设前期工作咨询服务。 二、本规定第十条“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项目总投资。 三、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由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商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日常协调工作,并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1999年1号令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关于《济南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济南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暂行办法》,请各相关单位参考,使用过程中有问题请及时与本协会联系。 附件:济南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暂行办法 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 2019年月日

附件: 济南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暂行办法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2016年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1号令的精神,2016年3月1日建设项目服务价格全面放开。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收费的有关诉求,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事宜提出如下意见及收费参考建议: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的通知 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筑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作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算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内工建协(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内工建协 [2016] 18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行业内专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5-021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2〕65号),及参考安徽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发布的《2016年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成本调查测算报告》等有关工程造价服务费计费规则,经市场调研、分析论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 2016年12月23日

附: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照其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根据服务类型、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收取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核;经济评价的编制与审核;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与调整;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审核;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与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核;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工程造价鉴定;方案比选、

计价格[1999]1283号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9]1283号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计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及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现全文刊登,请各工程咨询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1

造价收费标准141号文件

附件: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2005〕248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

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附件: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3.5‰=0.35万元 (500-100)万元×3.2‰=1.28万元 (1000-500)万元×3.0‰=1.50万元 (3000—1000)万元×2.7‰=5.40万元 合计8.53万元 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十一、本收费标准为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条件下的费用标准,若委托人要求赶工或占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应增加20-30%的咨询费。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

附件 : 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费率(‰) 序 收费项目收费基数100 万元100~500500~1000~3000~5000~8000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8000 万元 号以下(含万元(含万元 (含 1000(含 3000(含 5000(含 8000 100 万元 )500 万元)以上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1编制可行性经济评价、投资估算投资额 1.5 1.3 1.00.80.70.60.5 2编制设计概算投资额 2.0 1.7 1.5 1.4 1.20.90.8 3编制 ( 审核)工程预算 ( 招标控制价 )定额计价 3.5 3.1 2.8 2.5 2.2 1.7 1.2 4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 清单计价 5.0 4.5 4.0 3.6 3.2 2.4 1.7及控制价 5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控制价建筑工程 2.0 1.7 1.5 1.3 1.10.90.7安装工程 2.2 1.9 1.6 1.4 1.2 1.00.8 6编制竣工结算工程造价 3.0 2.7 2.5 2.0 1.6 1.20.8 7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元 /t5~ 7 8审核概算送审工程造价 1.6 1.4 1.3 1.2 1.10.80.7 9 审核工程结算 ( 建筑工程 )送审工程造价 5.0 4.0 3.5 3.2 3.0 2.0 1.5审核工程结算 ( 安装工程 )送审工程造价 5.5 4.8 4.2 3.8 3.6 2.4 1.8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投资额151******** ( 建筑工程 ) 10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投资额171413111096 ( 安装工程 ) 11工程造价争议鉴定鉴定标的0.08%-1% 12计时收费元/ 小时注册造价师为 :200元 / 小时一级造价员为 :100 元 / 小时二级造价员为 :50元/ 小时 - 1 -

项目前期工作费计算表

项目前期工作费计算表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附件二项目前期工作费(可研阶段勘察设计费计算书) 一、设计费收费标准 本项目适用的收费标准为:国家发展汁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文件中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 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2、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二.设计费计算 项目估算投资额:4976万元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12+(28-12)*(0.4976-0.3)/(1-0.3) =16.52万元三、勘测费收费标准 本项目的收费标准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2006】1352

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勘测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现将文件中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电力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线路部分复杂程度赋分表

赋分值合计:35分内差法计算:困难类别=3.1类 四、线路部分勘测费计算 1、困难类别类,通过内差法计算,工程复杂程度勘调整系数为1.02,电压等级110kV,线路长度15km。 2、勘测费:可行性研究阶段:470×15×1.02=0.72万元。 可研阶段勘测设计费总计:16.52+0.72=17.24万元 可研阶段勘测设计费报价:17.24*0.8=13.79万元。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造价咨询收费标准2003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 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建建[2003]641号 沪价费(2003)0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原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近年来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市场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经营手册》;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见附件一)。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见附件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可按计时标准执行。 工程造价审核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四、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工程师(招标),每人每小时300元; (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200元; (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 (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由双方协议商定。 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六、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单位完成咨询业务,一般出具成果文件三份,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造函[2007]8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造价咨询期限的,工程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2012]149号)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附件所 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

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 规定的通知 二○○○年一月五日粤价[2000]8号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计委: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属国家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凡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驻穗的省属和外地的工程咨询机构到省物价局办理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三、办理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文件(复印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3、申领“许可证”报告书。 本通知自2000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表: 广东省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注:计算方法、调整系数按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 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般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01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标准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工程咨询费用,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六条、工程咨询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外聘专家,如有从业单位的,专家费用应支付给专家从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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