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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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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1.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

答: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是部门法、是基本法、是程序法。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2.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答:内在价值: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效益价值。

外在价值: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

3.诉权和诉答: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

权益的权利。

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

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特征:诉只能向代表国家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法院

提出,是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诉的内容仅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

纠纷;

提起诉的原因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

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诉的三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答:同等原则,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对等原则;

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权利义务平等、平等的诉讼权、

法律适用平等;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

批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支持起诉原则;

人民调解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5.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答:一、合议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

成审判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特

点: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防止个人价

值观不当影响案件审理。

二、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

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只适用第一审案

件,不适用第二审。

三、回避制度是指审判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四、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制度。

五、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第五章民事审判权与审判组织

6.民事审判权的特征

答:民事审判权主体的唯一性;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民事审判权对象的特定性;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相对灵活性;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7.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答: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

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

议案件;

法律规定由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

件。

8.确定管辖的原则

答: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

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

尽可能均衡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9.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

答: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必须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

事权利的人及其对方;

必须在诉状内明确表示,而不问其是否是争论的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0.共同诉讼人

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

共同的或是同一种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

诉讼。特点: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共同诉讼

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同于有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共同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同种

类标的。

11.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答: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

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

院所作的判决对该集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

诉讼。

第八章诉讼代理人

12.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答: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

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

益的诉讼参与人。

特征: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13.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

答:一、产生根据不同。前者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委托产生,;后者的产生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授权或法院指定;

二、服务对象不同。前者服务对象是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后者的服务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三、权限范围不同;

四、诉讼地位不同。前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后者是以自己名义;

五、诉讼职责不同。

14.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答: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特点:

代理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代理的对象仅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范围限于对当事人享有的亲权和监护权的人;代理权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

15.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答: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

人。特征:

产生是基于委托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诉讼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一般由委托人自行

决定;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16.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

答: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

况的客观事实,其特点为:

客观性,是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关联性,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代证事实有内在、

必然的联系;

合法性,按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符合法定条件

与要求的客观事实。

17.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种类

答:分类:本证与反正;根据诉讼证据与证明责

任的关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来源。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诉讼证明与代证事实

之间的关系

种类:书证。以书面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

内容或表达的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特点:思想内容为证、直接证明、较客观准确;

物证。是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

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特

点:可靠性强、直观性较强、须结合说明发挥其

作用;

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储存的

数据、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特点:内容丰富、

信息量大,生动逼真,较准确和真实;

证人证言。特点:客观性、可信性、不可替代性;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特点:权威性、专门性、客观性;

勘验笔录。特点:主体特殊性、客观性、制作时

间特殊性、程序法定性。

18.证明对象的范围、免于证明的事实

答:范围: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免于证明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已为有效公正文书证明的事实;自认的事实。

19.证据审查与判断的内容、原则方法

答:内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

原则:逐项审查与判断;综合审查与判断。

第十章期间和送达

20.期间的概念、计算方法

答: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实施或完成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期限。财产保全48小时内;立案5日内送达被告起诉状副本;立案日起3个月结案;再审提出在生效后2年内。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时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1.送达的概念、特征、方式答:是人民费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

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方式

有: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公告。特

征:

送达是法院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

诉讼行为;

送达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

送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十一章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22.法院调解的概念、特点、原则

答:当事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自愿、平等地协

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特点:

法院调解由审判人员主持;

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

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原则:自愿、合法。

第十二章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23.财产保全的概念、种类、两种财产保全的区

答: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

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

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

的有关财产一方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制度。

种类:诉讼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

区别: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引起财产保全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

法院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

24.行为保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答:是指为了保证法院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执行

或者为了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在判决前

免受进一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

关系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

适用范围: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

发布海事强制令。

25.先予执行的概念和适用情况

答:是为了解决某系迫切需要,先于判决前执行的一种特殊执行制度。适用情况: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了;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第十三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6.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答: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特点:

是人民法院依法依职权财权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保障,不需要任何人申请;

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适用于诉讼过程的始终;

适用对象广泛;

对有妨害诉讼行为的人,可以适用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合并适用几种强制措施。27.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和刑事诉讼种的强

制措施的区别

答:主体不同。前者只由人民法院适用,后者还

可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适用;

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适用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

者案外人,后者只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的目的和条件不同。前者目的在于排除妨

害,是已经发生为前提,后者是与方形措施;

适用阶段不同。前者适用于诉讼全过程,后者适

用于侦察、公诉和审判阶段;

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前者与判决结果无任何

关系,后者可依法折抵刑期;

种类不同。

28.妨害行为的构成、种类

答:构成: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必须在诉讼

期间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

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

种类: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违反法庭

规则,搅乱法庭秩序;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

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有义务协助调查、执

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采取非法拘

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方式追索债

务。

第十四章诉讼费用

29.第一审案件诉讼费的负担

答:败诉人负担;按比例负担;人民法院决定负

担;原告负担;协商负担;当事人自行负担。

30.诉讼费用的意义

答:有利于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财政负担;

有利于增强社会成员的法制观念,防止和减少滥

用诉权现象;

有利于促使当事人遵守法律,自觉履行自己的义

务;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五章普通程序

31.普通程序的概念、特征

答: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

所适用的程序。特征:

具有普遍的适应性;

体系完整、内容全面;

具有类似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

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

32.起诉和反诉的条件

答:起诉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反诉的条件: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

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

33.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答: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5日内送达,15日内答辩状;

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委托、直接调查

证据交换;追加当事人。

34.撤诉的概念、法律后果答: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裁判之前,原告

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停止审理

的行为。法律后果:

诉讼终结;诉讼费由原告负担;撤诉当事人仍有

依法起诉的权利;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35.缺席判决、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的概念和适

答:缺席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

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适用: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被告反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

于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

时停止诉讼的制度。适用:

一方当事人死亡,须等待继承认表明是否参加诉

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

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

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

尚未审结的;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终结是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

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

束诉讼程序的制度。适用: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了;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接触收养关系

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死亡的。

36.民事判决的特点、种类、法律效力

答:特点: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结果;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结果;应当在诉讼已经达到可以作出判决时的程度作出;是人民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具有权威性。

种类: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全部判决与部分判决;

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

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生效判决与未生效判决;

法律效力:拘束力、既判力、执行力。

37.民事裁定的特征、适用、效力

答:特点:解决的问题不同。裁定是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判决是解决实体上的问题;

适用阶段不同。裁定是诉讼的任何阶段,判决是最后作出;

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是依据程序性事实,判决是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表现形式不同。判决只能是书面的,裁定也可以是口头的;是否允许上诉以及上诉期间不同。裁定10日,

判决15日;

拘束力的范围不同。裁定对当事人有拘束力,裁

定对社会和法院也有拘束力。

第十六章简易程序

38.简易程序的概念、意义

答: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

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意义为:

是我国司法工作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体现;

符合我国国情;

是合理诉讼机制的需要;

方便法院办案、提高办案效率、质量,提高人民

法院威信。

第十七章第二审程序

39.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和

区别

答:是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

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使用

的审判程序。

联系:案件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

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第一审普通

程序的有关规定。

区别: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当事人提起诉讼的

理由不同;两者的职能不同;两者的审判组织不

同;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所作判决的法律

效力不同。

第十八章再审程序

40.再审程序的概念、特点

答: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事实和法定

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

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而适用的审判程序。特点:

原因是在于已经生效原审裁判基于一定的事实

和理由,被认为确有错误;

不是独立审级,程序可按第一审,也可按第二审

程序;

启动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可以是原法院,也可以是原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提出。

第十九章特别程序

41.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

答:有限适用特别程序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审判组织有特别要求;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终结特别程序;审期较短,一般在立案之日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内审结。

第二十章督促程序

42.督促程序的概念、特征、法律意义

答: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

特征:专门性、非讼性、简捷性。

法律意义:有助于诉讼价值的协调实现;

有助于公正及时地实现诉讼目的;

有助于当事人接近司法或寻求司法保护;

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法程序体系。第二十一章公告催告程序

43.公告催告程序的概念、特征,除权判决

答:是指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用公示方法,催

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其间内申报权利,如

不申报或者申报无效,则申请人获得该权利而不

明利害关系人丧失该权利的程序。

特征:专门性、非讼性、简捷性。

*申请公示催告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

院提出。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除权判决是指法院在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无

效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的申报,作出的该票据

或其他事项自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十二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44.破产还债程序的概念、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的区别

答: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

请,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宣告破产,并

依法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按债权比

例进行分配的特殊程序。

区别:破产还债程序的启动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为条件,而后者是以债务人不履行法院生

效给付判决等;

前者程序中还须确认债权,而后者执行的是已确

定的债权;

前者的执行属于一般执行,后者属于个别执行。

45.破产分配

答:破产财产有限拨付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

破产费用及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之后,

按以下顺序分配: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

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第二十三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46.海事诉讼的特征、管辖

答:对物诉讼性;与船舶物权分不开的

专门性;有专门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国际性;多数情况下具有涉外性。

海事诉讼案件多采用特殊地域管辖,有专属管

辖、协议管辖、非讼案件管辖和执行案件管辖。

47.海事保全和送达方式

答:海事保全包括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财产保

全)、海事强制令(为合法权益免收侵害,责令

作为或不作为)、海事证据保全(海事证据的提取、保存或封存)以及海事担保。

送达方式有: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

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方式送达。

48.申请债权登记的条件

答:须是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或者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

须在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或者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

须在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或者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期间内;

应当向裁定强制拍卖船舶或受理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书面提出,并有债权证据。

49.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申请条件

答:申请人须为船舶受让人;

申请须在受让人取得船舶所有权后提出;

申请应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出;须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章执行程序概述

50.执行的概念、特征、意义、原则、启动条件

答:是指有关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

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特征:执行机构的特定性;执行根据的有效性;

执行手段的强制性;执行程序的法定性。

意义: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机

制;使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有利于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

律;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维护人民利益。

原则:依法执行原则。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

依法定方式开始,依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仅限于债务人的财产和行

为,执行债务人财产时限制一定范围;

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

启动条件: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效力;法律文书具

有给付义务;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51.执行根据的特征、构成要件

答:基本特征为:确定性、给付性。

构成要件:形式须为公文书;须指明债权

人和债务人;须指定执行事项。

实质法律文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给付内

容必须合法且适于强制执行。

52.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

答:监督职责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

行为不当或者有错误的,及时指令纠正并通知暂

缓执行;

非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理由,责令限期作

出新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未执行结案的,应当督促;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书面通知

暂缓执行,并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对申诉复查期间,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

将通知抄送执行机构;

对不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

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协调职责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在执行相关

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的,中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有关执行协议案件,有必要的,可以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账户上;

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的处理结果,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53.代为申请执行的概念、特征、条件

答: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特征:被执行主体的特殊性(第三人);执行标的的特殊性(债权);执行开始程序的特殊性。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债权人提出申请。

54.参与分配的概念、特征、条件

答: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申请参加执行程序就债务人的财产受偿,执行机构依法统一

分配债务人的财产的制度。

特征:债务人只能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不能是法

人;只有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

条件:主体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

的债权人;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必须在

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

55.执行救济的概念、构成要件

答: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

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瑕疵执行行为的侵害,依法

请求有关机构采取的保护和补救措施的制度。

构成要件:执行机构及其人员实施了民事执行行

为;

执行机构及其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具有瑕疵;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违法或者不当的执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

56.执行异议的条件、执行回转的条件

答:执行异议: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

案外人;

提出执行异议的内容必须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

体权利;

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开始后到执行结束前提出;

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

执行回转:必须具有对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

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的法律文书;

必须是原法律文书已经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

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终结;

必须是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已经获得执行所得的

人丧失了取得财产权利的依据,并拒绝返还其所

得财产。

第二十六章执行开始、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57.申请执行的概念、条件

答: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享有权利一方当事

人,在应当承担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

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出执行申请,从而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制度。

条件:申请主体必须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

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

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证明;

应向管辖法院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58.移送执行的概念、范围

答: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承办该案的审判组织依职权直接将案件交付执行机构,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范围: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民事制裁决定书;

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书。

59.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

答:执行中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一方当事人死亡,须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按程序应中止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

其他情形。执行终结:申请人撤销申请;

被申请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执行,无义务承担

人;

执行法律文书被撤销;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被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

丧失劳动能力;

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章执行措施

60.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答:冻结、划拨债务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债务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

对债务人知识产权的执行;

对债务人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

第二十八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61.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内容、原则

答: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即人民法院在双

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

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法

律关系的总和。

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涉外性;

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性,诉讼当事人之间民

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

的外国;

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性,诉讼标的物在外

国。

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原则;

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第二十九章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62.涉外民事诉讼关系的原则

答:属地管辖权原则;属人管辖权原则;实际控

制管辖权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主所地

为一般原则来确定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

管辖权)。

第三十章送达、期间、财产保全和涉外仲裁63.涉外民事诉讼重的送达方式

答: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委托我国驻受送达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向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64.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规定

答:被告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期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

上诉期间为30日;

审结期限:一审不受6个月内结案的限制,二审不受3个月内结案的限制。

第三十一章司法协助

65.司法协助的概念、种类

答: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种类:送达文书(一般);调查取证(一般);

相互承认(特殊);执行法院判决(特殊)。

66.一般司法协助的概念、途径

答:一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

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其目的在于为涉外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提供可能的帮助。途径有:

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

行;

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通过本国驻外国使领馆的途径进行。

67.我国法院的裁判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我国

对外国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答:前者该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

具有执行内容;

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需要到外国

取执行;

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后者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裁判;

该外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

或者双方有互惠关系;

该国法院裁判不为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不违

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

共利益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 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 分。) 1、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被 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 可以(B)。 A.裁定暂缓执行B.决定暂缓 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D.决定中止 执行 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 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 民事诉讼权利实行(B )。 A.平等原则B.对等原则C.互 惠原则D.互利原则 3、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 除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

法院判决不准解除。某甲不服一 审法院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 了上诉,在上诉后的第5天,某 甲死于车祸。此案应如何处理(C ) A.由一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D.由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4、李某于6月10日接到判决书, 6月15日当事人所在地发生水 灾,交通断绝,6月23日方消除 障碍。6月24日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审 查,决定准许,顺延后的上诉期 限应截止到(C)。 A.7月1日B.7月2日C.7 月3日D.7月4日6、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A)提出。 A.申请再审时B.再审审理时 C.再审审理前D.再审判决前

7、下列哪种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A)A.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B.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D.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8、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B )作为诉讼代理人。A.一至三人B.一至二人C.二至三人D.三人 9、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C)。 A.裁定中止原特别程序B.按再审程序审理 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D.重新立案,和原案合并审理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1)概念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 (2)特征 结合近几年来法学界对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 涵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功能 体系 涵义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依据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 涵义 具体内容 处分原则 分类 法理依据 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缘起与认识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 意义 适用情形 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原则

来认识: ①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②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③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④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⑤一种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具体和明确的。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功能: (1)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2)有利于克服既定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审判人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原则性根据。 (3)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法律总是要不断修改和调整的,当既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局部规定滞后时,立法者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侧重于强调裁判机关与社会的关系,因此不宜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是裁判机关裁判的原则,也不宜作为基本原则。 (3)民事诉讼关于调解的规定实际上包括原则和具体制度两部分。就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地位以及调解与民事审判的关系来看,调解作为基本原则是不台适的。 二、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X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 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名词解释 1.旧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特定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 权利主张,判别诉讼标的的多少,须以原告所享有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标准。 2.当事人主义: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由当事人决定,裁判对象仅限于 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证据资料主要由当事人提出。 3.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 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4.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等所产生的约束 力。 5.管辖恒定:是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当事人起诉时为准;起诉 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不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6.移送管辖:是指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本院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请求 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8.诉讼担当:是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或者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 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的利益,就因该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提起诉讼,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权利主体的情形。 9.诉讼承担:是指诉讼进行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一方当事人将其的诉讼 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人,由他人作为本案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10.反诉:是指在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所提起 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有牵连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11.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 止诉讼程序。 12.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证据。 13.物证:指以自己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14.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 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15.勘验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 查、检验后所制成的笔录。 16.推定的事实: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中所推断出的另一 事实。 17.高度盖然性:是指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后,在内心有相当大的把握相 信该事实已经发生,并且已经发生的可能大于没有发生的可能性。 18.民事判决:是指法院在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 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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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简答题 一、当事人诉讼行为 (一)概念 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 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因而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能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 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 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 1、请求 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 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 A、原告的诉讼请求; 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另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 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 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法律事实; 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 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为重要。 二、诉的合并 (一)概述 1、概念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2、广义的诉的合并与狭义的诉的合并 (1)从广义上讲,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前者指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后者指诉讼标的的合并。 (2)从狭义上讲,诉的合并仅指诉的客体合并。 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诉的合并一般指狭义的诉的合并,即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合并提起数个诉讼。诉的主体的合并属于多数当事人制度。 3、意义 (1)诉讼经济原则,避免程序重复,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防止裁判抵触,避免法院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概念 民事纠纷 特点 分类 自力救济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研究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学说 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与相邻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概念 性质、作用、地位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导性案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1949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民 事纠纷 概述

免地会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各种冲突。这些直接或间接涉及经济利益的冲突,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 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A) 一、单选题(共10小题,每小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 A.裁定暂缓执行 B.决定暂缓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 D.决定中止执行 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B )。 A.平等原则 B.对等原则 C.互惠原则 D.互利原则 3、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解除。某甲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上诉后的第5天,某甲死于车祸。此案应如何处理?( C ) A.由一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D.由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4、李某于6月10日接到判决书,6月15日当事人所在地发生水灾,交通断绝,6月23日方消除障碍。6月24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审查,决定准许,顺延后的上诉期限应截止到( C )。 A.7月1日 B.7月2日 C.7月3日 D.7月4日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A )。 A.七日 B.六日 C.五日 D.十四日 6、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 A )提出。 A.申请再审时 B.再审审理时 C.再审审理前 D.再审判决前 7、下列哪种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A.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B.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D.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8、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B )作为诉讼代理人。 A.一至三人 B.一至二人 C.二至三人 D.三人 9、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 C )。A.裁定中止原特别程序 B.按再审程序审理 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D.重新立案,和原案合并审理 10、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 B )。 A.三个月,可以延长 B.三个月,不得延长 C.六个月,不得延长 D.六个月,可以延长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75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 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乙二人均为年过70的老人,有一处房产,膝下育有一子丙。丙不误正业,因赌博欠下债务无力偿还。随后丙拿出两位老人家中的房产证等证件,办理了抵押取得贷款,无力偿还。后债主丁上门,要求甲乙二人搬出并交付房屋。争执期间,另一位也自称债主的戊找上甲乙,同样要求甲乙二人搬出并交付房屋。但是对于房屋归属,丁和戊也无法商榷。后丁到法院起诉丙,要求法院将房屋判为自己所有,戊听说后,也到法院,声称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甲乙二人同样到法院,主张丙签订的抵押协议无效,房屋归甲乙所有。那么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和乙不是本案当事人 B、丙作为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C、丁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戊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考查共同诉讼与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于该案,甲和乙、丁、戊,均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将其他当事人都作为被告,行使原告的权利与义务;丙在该案中是适格的被告。因此,答案为C。 2.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5题,单选)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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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1 处分原则:又称处分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就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国家不能干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处分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开始,因当事人自主地撤诉行为而结束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3)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 (4)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 调解协议 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二者有着紧密的关系,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在于: (1)二者都是对当事人和裁判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基本作用的原则性确定。但其作用不同:处分原则侧重于规定当事人与法院在 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同作用实际上主要是通过肯定当事人的处 分权来间接确定法院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作用,是一种消极确 定。辩论原则主要从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来源来确定当事人 与法院的关系。 (2)二者都具有对法院权力予以限制的功能。处分原则主要从诉讼

程序的动态来限制法院,使法院处于相对被动地位。辩论原则是从裁判依据的静态来限制法院,使法院处于被动确认地位。(3)辩论原则中的辩论从广义上包含了当事人的主张和陈述,因此,也可以说辩论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包括了处分原则的部分内容。 (4)处分原则强调了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而辩论原则没有从权力的行使角度加以规范。 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2.1 合议制度,是指有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合议制。 合议庭是根据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 3.1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最典型的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特点) 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回避的事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判。 3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16.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17、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19、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20、民事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21.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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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1)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民事诉讼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申请后,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的期间是(C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2.民事诉讼中,在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情况下,原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人( A )。 A.一律发生效力 B.一律不发生效力 C.发生效力与否视具体情况而定 D.发生效力与否由人民法院决定 3.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C)。 A.证据的来源 B.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 C.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D.证据的内容和含义 4.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时,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B)。 A.终结 B.中止 C.延期审理 D.继续进行 5.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的,(D )。A.可以随一方当事人上诉,不能独立上诉 B.处于辅助当事人地位,不能上诉 C.可以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 D.第一审判决令其承担义务则可以上诉,否则不能上诉 6.民事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原法人因合并而消灭的,由合并后的法人参加诉讼,这是(C)。 A.变更当事人 B.更换当事人 C.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D.追加当事人 7.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中,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是指(B )。 A.五人以上 B.十人以上 C.十五人以上 D.二十人以上

8.民事特别程序实行(A)。 A.一审终审 B.两审终审 C.三审终审 D.四审终审 9.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A )。 A.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B.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C.不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D.视具体情况而定 10.王某和郑某均为甲市人,双方于2008年底在乙市登记结婚,2009年2月郑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2月王某将户口迁到丁市,并提出与郑某离婚之诉,对此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 )。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11.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除金钱给付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应当(A )。 A.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B.支付迟延履行金 C.加倍偿还 D.以财产抵债 12.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时支付令的效力(C)。 A.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B.自行失效,债权人即为原告人,债务人即为被告人,法院按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C.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D.暂不生效,待法院审查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再作出决定 13.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一审合议庭(C)。 A.只能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 B.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C.既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也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D.应全部由陪审员组成 14.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已被撤消、合并或分立,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裁定(B )。 A.不予执行 B.中止执行 C.继续执行 D.终结执行 15.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满,失踪人仍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C )。 A.裁定案件审理终结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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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中南大学民事诉讼法概论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概论(专科) 一、判断题: 1.地方检察机关不能对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 2.不是法人的组织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法院调解既是法院的诉讼活动,又是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 4.在执行程序中不应适用调解制度。() 5.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 6.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 7.一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诉的种类存在。 ( ) 8.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讼,属于给付之诉。 ( ) 9.民事命令一经发布即生效,不允许上诉,也不允许申请复议。 ( ) 10.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 11.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民事判决的效力,即民事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 ( ) 12.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 ) 13.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作出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 有关公民。 ( ) 14.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利害关系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15.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使用。 ( ) 16.当事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 ) 17.对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除了对其适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外,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 18.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 ) 19.已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但已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改用 简易程序审理。 ( ) 20.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因此它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 ( ) 二、单项选择题: 1.张先生与其妻子去世后,他的五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小儿子张五向法院起诉,认为 大哥张大侵犯了他的合法继承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张先生其余的儿子参加诉讼,其中 张二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张三则未表态;张四表示愿意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 下,本案应将谁列为原告?() A.张五 B.张五与张四 C.张三、张四与张五 D.张二、张三、张四与张五 2.王东彪诉刘满仓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未带有关 证据的原件,法庭决定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本案合议庭中的书记 员刘河江为被告刘满仓的弟弟,故要求刘河江回避,审判长以法庭调查已结束为由,驳回了 原告的回避申请。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上违法--刘 河江应当回避而没回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实体法也无不当之处,同时还查明刘河江确实是刘满仓的弟弟。在此情况下,二审 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A.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依法改判 C.裁定发回重审 D.判决维持原判,但在判决书中应指明一审法院在回避 3.某甲向法院起诉请求结束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解除。甲不服一审判决, 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后的第五天,甲死于车祸,此案应() A.由一审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D.由二审法院终结诉讼

[VIP专享]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题目整理】 一、单项选择 1、甲乙离婚,女儿随乙共同生活,后女儿诉甲增加扶养费,该诉属于——给付之诉 (考点:变更之诉(法律关系的改变)与给付之诉的区分) 2、专属管辖的案件中不可排除——裁定管辖 (考点:专属管辖 eg 对于有关不动产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审理,可上报上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即为裁定管辖) 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提出——原审的上一级 (考点:再审程序,再审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提出) 4、当事人对于()裁定不能提出上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 (考点:可提起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5、对于生效的法院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继续履行或者提起再审 (考点:对于调解协议,不可以上诉,也不能对于原诉讼争议另行起诉) 6、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由法院决定 (考点:诉讼费用的承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离婚案比较特殊) 7、借款纠纷案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考点:特殊执行措施,对于仍不履行的金钱债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仍不履行的除金钱以外的债务:支付迟延履行金) 8、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已作出的裁判 9、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考点:证据的分类:以证据与证明责任分为本证与反证;以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载体和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0、甲追索乙10000元,但未提供借据,乙称已经还了。则对于借款事实——甲无须再证明 (考点:自认的构成要件:在诉讼过程中作出、表示明确、自认对象是对已不利的案件事实,身份关系中不存在自认) 11、甲诉乙,一审:乙败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判决原审原告,即甲败诉。本案中诉讼费用承担——由原审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12、下列不属于民诉的性质——私法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程序法、部门法、基本法) 13、不能进行法院调解的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考点: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1、程序范围: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2、案件范围:属于民事权益纠纷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但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eg婚姻关系无效)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除外。3、时间范围:第一、二、再审中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在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可在答辩期满前予以调解) 14、法院审判独立原则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属于诉讼行为上的法律事实——起诉、上诉、反诉、撤诉、签收判决书 (考点: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具体是指检察院、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为参加民事诉讼所实施的行为) 2、经调解达成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有——被告同意且当庭支付债款、收养关系案维持关系 (考点:民事诉讼法90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新法条具体是那条自己去查) 3、执行管辖的法院——第一审法院、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4、以()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以下可以提起上诉的有(BCDE) A 最高院的一审程序 B 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 C 简易程序的一审判决 D 高院的一审判决 E 重审后作出的判决 6、可以执行搜查的范围——被执行人住所、被执行人人身、财产隐匿地 7、甲公司向南山市S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后甲发现新证据,遂提起再审,正确的是——向南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以二审程序再审 8、不能申请再审的案子有——除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之外 (考点:不能申请再审的: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破产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再审维持原判的、检察院抗诉后未改判的) 9、以下符合反诉条件的是(A 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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