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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生前赠与房产继承人无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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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生前赠与房产继承人无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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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萃报·周五版》2019年第48期

江苏省南通市的李老爹生前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生育了兒子李大山,第二次则与妻子共同抚养继子孙小松,第三次与陈阿婆结婚未生育子女。孙小松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儿子孙西,女儿孙红。2007年,孙小松患病去世。

1998年,李老爹在和陈阿婆结婚前,单独申请建两层楼房一幢。2011年该房屋拆迁,李老爹和区住建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后,李老爹多次表示将该房屋赠与孙西。2017年5月,孙西代李老爹认购结算了南通某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一套,装修后居住至

今。后因李老爹生病住院,一直未能与孙西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2018年3月,李老爹因病去世。李老爹的继承人就该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继承产生纠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孙西将李大山、陈阿婆、孙红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并提供了李老爹生前的一份录音,证明其生前已经将拆迁安置房赠与孙西,要求李大山履行李老爹生前和原告的赠与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庭上,陈阿婆表示该房屋系李老爹的婚前财产,自己无房产份额;孙红表示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李大山则认为,李老爹赠与给孙西房屋的时候神志不清,该赠与合同无效;即使赠与合同有效,现在其作为继承人也主张撤销赠与。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谈话录音内容来看,李老爹思路清晰,问答连贯,录音中李老爹明确表示案涉房屋是给孙西的。谈话录音与《结算单》《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老爹生前多次表示将拆迁安置房赠与孙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因此,法院认定李大山作为李老爹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遂判决支持了原告孙西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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