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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1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1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1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法规类别】经济统计

【发布部门】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发布日期】2012.02.24

【实施日期】2012.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2011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年,也是改革创新的突破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全市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按照“六个着力”的要求,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国民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继续改善。

一、综合

经国家统计局联审通过,全年实现上海市生产总值(GDP)19195.6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2%(见图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24.94亿元,下降0.7%;第二产业增加值7959.69亿元,增长6.5%;第三产业增加值11111.06亿元,增长9.5%。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7.9%,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全市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生产总值为82560元。

图1 2007-2011年上海市生产总值及其增长速度

在全市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增加值9584.12亿元,比上年增长7.3%;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9611.57亿元,增长9.1%,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由上年的49.5%提高到

50.1%。其中,私营及个体经济增加值4667.45亿元,增长8.3%,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4.3%。

全年经工商登记新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18.52万户,比上年增长0.4%。其中,企业13.44万户,增长7.3%;个体工商户4.91万户,下降15.5%。在新设立企业中,内资企业(不含私营企业)4853户,增长16.8%;外商投资企业6999户,增长8.4%;私营企业122505户,增长6.9%。

全年地方财政收入3429.83亿元,比上年增长19.4%。其中,增值税416.7亿元,增

长7.2%;营业税1041.49亿元,增长11.5%;个人所得税314.95亿元,增长20.6%;企业所得税731.05亿元,增长20.6%。全年地方财政支出3914.88亿元,比上年增长

18.5%。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36.11亿元,增长4.5%;公共安全支出206.11亿元,增长10.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17.5亿元,增长15.2%;医疗卫生支出190.03亿元,增长18.7%;城乡社区事务支出579.29亿元,增长21.8%。

全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67.09亿元,比上年增长0.3%。其中,第一产业投资18.62亿元,增长22.6%;第二产业投资1295.83亿元,增长0.3%;第三产业投资3752.64亿元,增长0.2%(见表1)。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额507.19亿元,比上年增长9.5%。

表1 201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增长速度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5.2。其中,食品类价格指数110.8;烟酒类价格指数101.3;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价格指数107.1(见表2)。

表2 2011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全年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为102.9,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为107.5。

全年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为102.2。其中,商品住宅价格指数为102.5。全年住宅租赁价格指数为106.7。

二、农业

全年完成农业总产值314.11亿元,比上年下降1.3%。其中,种植业产值165.59亿元,增长0.6%;林业产值7.61亿元,下降4.9%;畜牧业产值77.11亿元,增长1%;渔业产值54.06亿元,下降9.3%;农林牧渔服务业9.74亿元,增长6.4%。

全年粮食种植面积达到18.63万公顷;粮食产量达到121.95万吨,比上年增长3%。郊区奶牛、生猪、水稻、蔬菜良种覆盖率超过95%。

至年末,全市有548家企业、2263个产品获得农产品认证。其中,无公害农产品436家企业、1939个产品;绿色食品98家企业、137个产品;有机农产品14家企业、187个产品。

至年末,建成设施粮田8.65万公顷,设施菜田1.33万公顷,标准化畜牧养殖场170家,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养殖面积0.84万公顷。至年末,全市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295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05家。

三、工业和建筑业

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7230.57亿元,比上年增长7.5%。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6798.28亿元,增长7.4%。在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中,轻工业增加值2046.98亿元,增长9.4%;重工业增加值4751.3亿元,增长6.5%。全年工业总产值33834.44亿元,比上年增长6.6%。其中,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31987.44亿元,增长6.4%。

全年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出10194.85亿元,按现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2.2%。其中,制造业部分实现工业总产值7850.35亿元,增长11.5%,高出规模以上工业现价增速2.3个百分点;服务业部分实现营业收入2344.5亿元,增长14.8%(见表3)。

表3 2011年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出及其增长速度

全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石油化工及精细化工制造业、精品钢材制造业、成套设备制造业、生物医药制造业等六个重点工业行业完成工业总产值21332.66亿元,比上年增长6.5%,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66.7%。规模以上工业产品销售率达到99%。汽车、发电机组、集成电路等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增长较快(见表4)。

表4 2011年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

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176.13亿元,比上年下降1.3%;实现税金总额1508.85亿元,增长12.5%。其中,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1114.47亿元,增长3%;实现税金1155.88亿元,增长15.3%,占税金总额的比重为76.6%。工业企业亏损面为18%。

全年建筑业总产值4579.37亿元,比上年增长6.5%;房屋建筑施工面积24004.25万平方米,增长4.4%;竣工面积5704.16万平方米,下降8.5%。建筑企业按总产值计算的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人均37.74万元,比上年提高9.5%。

四、批发和零售业

全年批发和零售业实现增加值3040.99亿元,比上年增长12.6%。

全年实现商品销售总额4.6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3.3%。其中,批发销售额4.01万亿元,增长24.9%。

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777.11亿元,比上年增长12.3%。其中,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4938.46亿元,增长12.6%(见表5)。全年家电以旧换新实现零售430.32万台,比上年增长7.9%。

表5 2011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2011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

2011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 ( 2012年2月24日) 去年上海港货物吞吐量达到7.28亿吨,连续七年居世界第一;去年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6230元,比上年增长13.8%……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2月24日上午公布2011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晒”一“晒”上海的“家底”。 低收入家庭收入增长高于平均水平 公报中称,据抽样调查,去年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6230元,比上年增长13.8%;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5644元,增长13.8%。全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102元,比上年增长8.2%。 市统计局分析,居民收入增长呈现“两个快于、一个同步”的特点:一是扣除物价因素后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快于全市经济增长,是2000年以来(除2009年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物价下跌外)首次出现的格局;二是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增长高于全市平均水平,20%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4.7%,高于全市城市居民平均增幅0.9个百分点;三是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与城市居民保持同步。 每百户城市居民家庭拥有轿车18辆 统计公报显示,至去年年末,平均每百户城市居民家庭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家用轿车18辆,家用空调207台,移动电话236部,家用电脑138台。平均每百户农村居民家庭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家用汽车10辆,彩电188台,洗衣机88台,移动电话189部,家用空调130台,家用电脑50台。 至去年年末,全市储蓄存款余额17958.22亿元,当年新增1521.36亿元。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3.4平方米,折合人均住房居住面积17平方米。居民住宅成套率达到96%。 至去年年末,全市共有1290.88万人(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有604.22万人参加失业保险,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21.9万人。 人均生产总值继续保持领先 去年本市实现生产总值(GDP)19195.6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2%。全市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生产总值为82560元,折合12784美元,在全国各省级地区中继续保持领先。同时,经济增长的质量效益稳步提高,全市完成地方财政收入3429.83亿元,比上年增长19.4%,与经济基本保持同步增长。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文 件 号】沪府办发[2010]3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颁布时间】2010-08-09 【实施时间】2010-08-09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为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本市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本市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信用增级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实现本市金融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迫切需要。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信贷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和企业倾斜,实现本市“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战略目标。 (三)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发展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迫切需要。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本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相关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 二、把握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突破瓶颈。要把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规律,从实际出发,努力解决和突破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并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可持续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机制。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加强工作合力,加大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规范一批,发展一批。对现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重新确认登记。同时,发展一批实力较强、信用较高、运行规范、风控良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其做大做强。 三、积极实施加快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智慧城市发展-上海

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是上海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手段,深化实践“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重要举措,也是上海信息化新一轮加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上海把信息化作为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经过三个五年规划的持续推进,当前整体水平保持国内领先,部分指标达到发达国家先进水平,一批新兴技术创新成果在上海世博会上得到充分展示和示范应用,这些都奠定了建设智慧城市的基础。为继续合力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依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推进原则、发展目标和任务概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战略目标,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大力实施信息化领先发展和带动战略,以提升网络宽带化和应用智能化水平为主线,着力构建国际水平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便捷高效的信息感知和智能应用体系、创新活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可信可靠的区域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企业主体作用,注重政府引导,完善市场监管,大力推进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建设,全面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让市民共享智慧城市建设成果。 (二)推进原则。 1、夯实基础,分步推进。把提升信息基础设施能级和夯实智慧应用基础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通过分阶段发展,滚动推进实施计划,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持续深入发展。 2、创新发展,惠及民生。着眼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市民生活改善,大力推进技术、应用、管理及体制机制的创新发展,探索新模式,培育新业态,不断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广大市民、企业切实感受到智慧城市建设带来的实惠和便捷。 3、突出重点,聚焦项目。围绕经济建设、城市运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点领域,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聚焦公共性、基础性、创新示范性、业务协同性项目,强化阶段目标和建设进度,加快信息技术在城市发展各领域的深入应用。 4、市区联动,示范带动。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统筹协调推进,支持区县先行先试,加快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示范建设,增强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设施完善、应用渗透和产业发展。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2010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0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2011-3-3 2010年是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年,也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全市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中央应对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按照“五个确保”的要求,全力以赴办好世博会,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国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继续改善,完成了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和任务。 一、综合 全年实现上海市生产总值(GDP)16872.4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9.9%(见图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14.15亿元,下降6.6%;第二产业增加值7139.96亿元,增长16.8%;第三产业增加值9618.31亿元,增长5%。“十一五”时期上海市生产总值达到69054.9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年均增长 11.1%。 图1“十一五”时期上海市生产总值与增长速度 在全市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增加值8537.87亿元,比上年增长8.3%;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8334.55亿元,增长11.7%,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由上年的48.4%提高到49.4%。其中,私营及个体经济增加值4060.29亿元,增长10.3%,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4.1%。 全年经工商登记新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18.45万户,比上年增长9.4%。其中,企业12.52万户,增长16.4%;个体工商户5.81万户,下降3.2%。在新设立企业中,内资企业(不含私营企业)4155户,增长5%;外商投资企业6457户,增长27.1%;私营企业11.46万户,增长16.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2009)70号《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沪府(2009)70号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

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海智慧城市指标体系完整版1

智慧城市指标体系 1.0 智慧城市是指综合利用各类信息技术和产品,以“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互动化、协同化、融合化”为主要特征,通过对城市内人与物及其行为的全面感知和互联互通,大幅优化并提升城市运行的效率和效益,实现生活更加便捷、环境更加友好、资源更加节约的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智慧城市是新一轮信息技术变革和知识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是工业化、城市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的必然趋势。建设智慧城市,实现以“智慧”引领城市发展模式变革,将进一步促进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和聚合发展,推动形成更为先进的区域发展理念和城市管理模式。 因此,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特制定《智慧城市指标体系1.0 》(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一、相关说明 《智慧城市指标体系1.0 》主要是基于城市“智慧化”发展理念,统筹考虑城市信息化水平、综合竞争力、绿色低碳、人文科技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而成,目的主要是为了较为准确的衡量和反映智慧城市建设的主要进度和发展水平,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相关指标的确定主要本着以下原则:一是指标具有可采集性,历史和当前数据采集是可靠方便和科学的;二是指标具有代表性,可较全面反映某个方面的总体发展水平;三是具有可比性,不同城市间、城市不同历史阶段可根据指标进行科学比较;四是指标具有可扩展性,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对指标体系内

容进行增减和修改。 二、指标体系 根据以上的原则以及现阶段智慧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指标体系”主要可分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城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智慧城市信息服务经济发展、智慧城市人文科学素养、智慧城市市民主观感知等5 个维度,包括19 个二级指标、64 个三级指标。 1、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指保障智慧城市各项功能通畅、安全、协同运作的相关基础设施。主要包括3 个二级指标,8 个三级指标。 1.1宽带网络覆盖水平。指各类有线和无线形式的宽带网络在城市中的覆盖比例。包括4 个三级指标。 1.1.1家庭光纤可接入率。光纤接入是指局端与用户之间完全以光纤作 为传输媒体。光纤接入覆盖率是反映了城市基础网络设施发展水 平核心指标之一。智慧城市的家庭光纤可接入覆盖率应在99%以 上。 1.1.2无线网络覆盖率。指通过各种无线传输技术实现的无线网络连接 在城市区域的覆盖率。智慧城市的无线网络覆盖率应在95%以 上。 1.1.3主要公共场所WLAf覆盖率。指大专院校、交通枢纽、商业集中 区、公共活动中心等主要公共场所WLAf覆盖率。智慧城市主要 公共场所WLAr应达99%以上。 1.1.4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覆盖率。指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 视网融合发展、互通互联以及相关衍生业务的发展水平。智慧城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在其中一个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应当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 办理居住登记的住所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机关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第五条(租赁房屋条件)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租赁房屋居住,在该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的,其租赁的房屋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与人口导向政策相匹配的财力分配和保障机制。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卫生、教育、民政等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政策,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县、镇(乡)街道职责)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落实在其行政区域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后的相应服务具体事项。 第八条(申请)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往现居住地,应当前往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其监护人负责申请办理。 第九条(所需材料)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或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登记办理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凭证发放)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交申请人备存备查。 第十二条(居住地认证) 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网上电子认证。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居住地变更)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情况

2017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情况? 一、综合 初步核算,全年实现上海市生产总值(GDP)亿元,比上年增长%(见图1),增速与上年持平。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亿元,下降%;第二产业增加值亿元,增长%;第三产业增加值亿元,增长%。第三产业增加值占上海市生产 总值的比重为%。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上海市人均生产总值为万元。 图1 2013~2017年上海市生产总值及其增长速度 在上海市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增加值亿元,比上年增长%;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亿元,增长%。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上海市生产总值的比 重为%。

全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亿元,比上年增长%。其中,制造业增加值亿元,增长%;服务业增加值亿元,增长%(见表1)。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上海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为%,比上年提高个百分点。 表1 2017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 全年经工商登记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万户,比上年增长%。其中,内资企业(不含私营企业)5606户,减少%;外商投资企业8020户,减少%;私营企业万户,减少%;个体工商户万户,增长%。 全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亿元,比上年增长%;非税收入占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亿元,增长%(见表2)。全年税务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完成亿元(不含关税及海关代征税),增长%。

表2 2017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及其增长速度 全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亿元,比上年增长%。其中,第三产业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为%;非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为%(见表3)。

表3 2017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增长速度 以上年价格为100,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其中,食品烟酒类价格指数为,居住类价格指数为,医疗保健类价格指数为(见表4);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为;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为,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为。 以上年12月价格为100,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为,其中,二手住宅价格指数为;以上年价格为100,全年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为,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为。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上海作为特大型国际化城市,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将会严重威胁居民群众的安全。为保证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上海城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的批复》(沪府〔2008〕37号),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里主要负责确定、制定本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支持区县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加强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突出重点,均衡配置。以上海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居民群众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安全快速地到达避难场所。市民居住地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可作为突发灾害性事件发生时市民实施快速疏散和临时安置或疏散中转的场所;依托大型绿地和大型体育场等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可用作受灾市民大规模和较长时间的疏散安置地使用。 (三)因地制宜,安全便捷。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或与上述场所的新建紧密结合,通过增建必要的设施,使之具备避难的功能。场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以及其它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确保市民有安全避难的空间。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通道保障条件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并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及在应急时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 (四)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城市突发灾害事故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的场所。其功能要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同时兼顾火灾、建筑物倒塌、恐怖袭击等多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民避难的需求。 三、建设任务 (一)近期任务(2010年至2012年)。分两步建设:第一步,到2010年底,对基本符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要求,且不需进行大的改造和建设的公园、绿地等场所,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的设置;市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相关标准的制定;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II、III类应急避难场所实施规划的编制,郊区各区县政府完成新城、新市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实施规划的编制。第二步,到2012年底,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标

上海市政府部门主要职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的督促办理。 (六)根据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联系,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八)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不

安定因素的协调和疏解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指导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十)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市领导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十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市政府系统的全市性大型活动。 (十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二)市政府督查室 (三)建议提案处 (四)综合处 (五)区政处 (六)联络处(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指挥联络处) (七)应急管理协调处 (八)政府信息公开处 (九)电子政务办公室 (十)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 (十一)后勤管理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工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与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反垄断相关工作;负责军工科研生产的管理;负责船舶行业管理。 (四)负责提出本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按市政府批准权限组织规划重大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推进实施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前置审批;对信息化重大投资项目和市级建设财力信息化项目提出行业主管部

2008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08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法规类别】经济统计 【发布部门】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发布日期】2009.02.13 【实施日期】2009.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2008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08年是很不寻常、很不平凡的一年。面对外部严峻复杂经济环境的不利影响和上海自身发展转型的严峻考验,全市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上海市委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团结奋斗,克难前行,国民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继续改善,完成了年初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任务。 一、综合 国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全年实现上海市生产总值(GDP)13698.1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9.7%(见图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11.8亿元,增长 0.7%;第二产业增加值6235.92亿元,增长8.2%;第三产业增加值7350.43亿元,增长

11.3%。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3.7%,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 图1上海市生产总值与增长 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在全市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增加值7431.48亿元,比上年增长8.1%;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6266.67亿元,增长11.7%,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由上年的45.1%提高到45.7%。其中私营及个体经济增加值3116.49亿元,增长13.2%,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2.8%。 全年经工商登记新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12.9万户,比上年增长4.4%。其中,企业 8.21万户,增长5.4%;个体工商户4.61万户,增长0.7%;农民专业合作社846户。在新设立企业中,内资企业(不含私营企业)3928户,比上年增长1.9%;外商投资企业6374户,下降15.7%;私营企业71787户,增长8%。 财政收入平稳增长。全年地方财政收入2382.34亿元,比上年增长13.3%。其中,地方级税收收入2223.43亿元,增长12.6%。在地方级税收收入中,增值税334.89亿元,增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府办[2014]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5 【实施日期】2014.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水务局、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5日

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继续推进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切实提高本市居民供水水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现就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继续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水泵、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截至2005年底,中心城区自来水市南、市北公司和浦东威立雅公司服务范围内(涉及9个中心城区以及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的部分地区)居民住宅建筑面积约为2亿平方米。其中,商品房0.6亿平方米,非商品房1.4亿平方米。这些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建筑材质标准较低或年久老化,易造成对自来水水质的二次污染,加上部分区域供水体制分割,导致管理责任不清晰、服务不及时等现象时有发生。 自2007年起,本市启动了对中心城区供水企业供水服务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目前已完成改造近6000万平方米,取得较好实效。当前,继续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呼声强烈,此项工作也被列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涉及城市管理领域中的重点工作。 继续推进全市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并理顺管理体制,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供水水质,提升供水安全保障的有力手段。为此,市委、市政府要求继续大力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对上述区域内剩余1.4亿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其中,杨

政府工作报告2015-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 2015年02月02日08:08 来源:解放日报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1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2015年1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上海市市长杨雄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4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上海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完成了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一)全力以赴深化改革开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全面开展。修订出台2014版负面清单,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境外投资管理和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新一轮31项对外开放措施,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实施“先入区、后报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等一批监管新措施,启动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有效运行。推出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等金融创新举措,设立一批面向国际的要素市场,完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改革有序推进。建立六项基础性制度,加强开放环境下的专业监管,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初步形成。实施自贸试验区条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制度,为全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了新途径、积累了新经验。 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率先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推进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再制造产业发展等创新试点。深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把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制定实施一系列国资国企改革配套政策,建成国资流动平台,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出台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实行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建成覆盖全市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4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来源:中国经济网上海统计网 2015年02月28日 16:11 2014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积极应对外部环境严峻复杂和自身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挑战,全面落实国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政策措施,全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各项重点工作,国民经济保持平稳增长,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继续提高。 一、综合 全年实现上海市生产总值(GDP)23560.9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0%(见图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24.26亿元,增长0.1%;第二产业增加值8164.79亿元,增长4.3%;第三产业增加值15271.89亿元,增长8.8%。第三产业增加值占上海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4.8%,比上年提高1.6个百分点。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上海市人均生产总值为9.73万元。 图1 2010-2014年上海市生产总值及其增长速度

在上海市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增加值11391.42亿元,比上年增长6%;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12169.52亿元,增长7.9%,其中,私营及个体经济增加值5796.06亿元,增长7.9%。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上海市生产总值的比重由上年的51.3%提高到51.7%。 全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3453.23亿元,比上年增长7.4%,占上海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4.7%。其中,制造业增加值1613.23亿元,增长6.3%;服务业增加值1840.00亿元,增长8.5%(见表1)。 表1 201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青年项目申请书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青年项目申请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修订

申请者的承诺: 我承诺对本人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如获准立项,我承诺以本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遵守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有权使用本表所有数据和资料。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计算机认真如实填写。)各栏签章处必须由本人或相关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否则一律作无效处理。 二、(本表同时用计算机录入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管理平台。)数据填写和录入的注意事项,参见下页说明;若有其它不明事项,请与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三、本表报送一式5份。请用A4纸双面印制,于左侧装订。装订不规范的申请书将不予受理。 四、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讯地址:茶陵北路21号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内邮政编码:200032。

填写数据表注意事项 一、(本表数据将全部录入计算机,)申请人必须逐项认真如实填写。 二、表中有代码的请直接填写代码,无代码的填写文字。 三、主要参加者指除项目申请人之外的项目研究方案的设计人员、研究人员与子项目负责人等,人数不得超过11名。项目顾问不能列为项目组主要参加者。 四、承担青年专项项目的申请人须为年龄在35周岁以下,尚未取得副高以上职称的研究人员。 五、部分栏目填写说明: 项目名称:应准确、简明反映研究内容,最多不超过40个汉字(包括标点符号)。 工作单位:按单位和部门公章填写全称。 通讯地址:必须填写详细,宜以第一时间能够收到的联系地址为准,包括路名、村名、弄号和门牌号,不能以单位名称代替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可以填写多个联系电话,但必须填写手机号码。 参加者:必须填写真正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的学者,不含项目申请人,不包括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预期成果:预期取得的最终研究成果形式,限选报2项。例如,预期成果为专著和研究报告的,填入“A”和“B”。字数以中文千字为单位。 申请经费:以万元为单位,填写阿拉伯数字,注意小数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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