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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房屋竣工验收备案

永川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重庆市永川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区建委颁发施工许可证且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按本办法申请竣工验收。5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不纳入并联审批的范筹。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区建委为主办部门,区规划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环保局为协办部门,共同承担并联审批工作。其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分别代表本部门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并联审批工作职责。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其并联审批事项包括: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审批。

涉及水务、气象、人防、市政等专项验收,区建委窗口需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区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和申请人。

第五条区建委窗口在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竣工验收及其并联审批项目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

以及申请表示范文本等事项。协办部门窗口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区建委窗口统一公示。

区建委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组织协办部门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

第六条协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具备审查本部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和能力,代表本部门领取并审查协办材料、出具申请材料审查意见、接收相关函件,向区建委窗口送达协办部门窗口审查意见等,同时负责解答申请人的相关咨询。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区建委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窗口办理单项验收备案,协办部门窗口也不得在区建委窗口之外另行受理单项验收备案。

区建委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立即出具《收件通知书》,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协办部门窗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区建委窗口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出具补正(整改)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验收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协办部门窗口。

第八条协办部门窗口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回复区建委窗口,区建委窗口在统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若协办部门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窗口同意协办事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窗口承担。

第九条协办部门窗口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上级机关批准”三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区建委窗口。

协办部门窗口回复前款三种审查意见之外的审查意见的,视为未回复审查意见。

第十条协办部门窗口回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若涉及缴费、领证等事项,应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区建委窗口同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将协办部门窗口所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份给申请人,转告其按协办部门窗口的规定缴费、领证。

第十一条协办部门窗口回复“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附不同意的书面理由;不附理由的,视为协办部门窗口未回复审查意见。

协办部门窗口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区建委窗口应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附协办部门窗口“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窗口承担。

第十二条协办部门窗口回复“需转上级机关批准”审查意见的,区建委窗口应作出中止办理主办事项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待上级机关出具审批意见后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区建委窗口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决定。决定备案的,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说明理由;并将结果报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并联审批环保预验收的,申请人在领取竣工验收备案决定后,还应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正式验收。

第十五条区建委窗口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或联系电话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区建委窗口领取。申请人领取材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写送达回执。申请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区建委窗口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但应作出中止办理的决定,将进行以上事项的相关依据、内容和起始时间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报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上述事项完毕后,区建委窗口应立即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建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各审批项目

需提交的审批要件

(一)区建委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必须注明联系人和电子邮件地址);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5、《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表》;

6、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

7、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8、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9、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0、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1、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12、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13、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1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5、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二)区规划局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施图);

2、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属市政管线工程的,提交经核准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量资料;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

(三)区公安消防支队所需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2、施工图消防备案告知书;

3、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4、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附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质量合格承诺书》、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合格承诺书》、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合格承诺书》);

5、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表上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7、填写《消防产品选用清单》表格,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8、经消防部门备案同意的施工图;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

(四)区环保局所需申请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1、环保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4种形式);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目);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2、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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