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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婚约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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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找法网结婚彩礼】摘要:按照传统习俗和习惯,订婚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这便是婚约财产,包括彩礼与礼金。立法上由于没有区分彩礼与礼金,而是将婚约财产统称为彩礼并适用彩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新闻背景:

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开始运行司法查控系统,系统运行伊始就显示了其在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巨大功效,尤其在查处执行“老赖”财产方面更加显示了它的巨大威力。该院明村法庭就巧妙利用该系统成功化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据了解,刘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平度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刘某彩礼5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多次索要彩礼钱,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刘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由该院明村法庭承办,但执行法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却找不到李某,其父母称她外出打工没有回家,也无法联系到她。执行法官经过多方查找未果,通过公安机关查到李某的身份证号码,继而查询到其名下的存款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在此期间,正巧赶上该院开始运行司法查控系统,执行法官通过系统查到李某在黄岛有存款2万余元,在到银行扣划李某存款时,又通过其银行卡存取信息找到了其所在单位。执行人员见到李某后,告知其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李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讲述了自己家庭的

困难,请求延期分次履行。执行法官遂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分期偿还彩礼5万元。

解析: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婚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但目前我国《婚姻法》没有婚约的相关规定。法院不受理以解除婚约关系为诉讼请求的案件,但对于因婚约关系引起的返还财产案件,法院则予以受理。

法院处理婚约财产纠纷过程中首先对婚约财产进行分类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然后引入过错责任规范婚姻财产返还制度,在无过错责任下侧重保护妇女权益、重视善良风俗和调解。

(一)对婚约财产进行分类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婚约财产发展到现在,其主要类型已经不再仅限于彩礼,而且还包括礼金。目前法律层面上有直接规定的仅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而该规定所调整的对象仅为彩礼,如果继续将涉及礼金返还的纠纷纳入到彩礼的规定,将显得有失公允。有鉴于此,应当地彩礼与礼金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1.依现行规定规范彩礼问题。有关彩礼的规定,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基本上已经满足了现行司法实践中对该类财物纠纷解决的需求。虽然理论界与司法界对该规定是否全面、详细等有些不同看法,但总体上应当说在司法处理的方式及结果上都比较理想,可继续依该规定处理纠纷矛盾。

2.依具体情况区别规范礼金问题。一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因礼金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共有,如果婚约解除,应当予以返还礼金;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虽已结婚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种情形下,如果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可依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种情形规定予以返还礼金;三是对男女双方已婚且已同居,后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规范。男女双方一旦结婚且同居,

礼金所附解除条件不再生效,礼金在婚后便转化为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四是对彩礼、礼金,已经在共同生活中消费的,不在返还之列。男女双方自婚约缔结后可能会因交往、同居或其它原因对原先给付的彩礼或礼金进行消费,该消费行为也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或者是双方均能预见到的情形。对这类财物应当明确不在返还之列。

上述规范意见仅基于有关彩礼、礼金的一般性原则规定,针对男女双方存在过错或一方利益依上述规定裁决显失公平时,司法实践中可针对具体案情予以调整。

(二)引入过错责任规范婚约财产返还制度。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可以看出,彩礼返还时不考虑过错因素,仅以是否登记结婚为判断依据。然而,导致男女双方解约或离婚的原因是多样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很多都是因一方过错而引起。不考虑导致婚姻未成的过错和受赠方的损失,仅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受赠方返还全部财物,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有专家尖锐地指出:“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用判决方式强制返还彩礼,代表了一种立法倾向,即男女平等有余,保护妇女权益不足。”豎因此,在婚约财产返还上,应当引入过错责任制度。对订有婚约未能结婚的或婚后离异的,有过错方应当在对婚约财产的分配处理上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这既有利于惩罚过错方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又可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引入过错责任,关键是确定何为过错。此处的过错,可以借鉴《婚姻法》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过错,即男、女一方或双方存在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扶助义务的行为。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等。依据这些方面来认定男女一方或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如何,从而在处理彩礼或礼金的返还上来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多少。

(三)无过错责任下侧重保护妇女权益。

在我国广大农村,仅举行民俗性质的“结婚”仪式,而未办理法定婚姻手续,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大量存在。这件情形下女方往往已经履行了配偶的义务,同居生活、生育子女、孝敬公婆,原先收下的彩礼或礼金或用于

日常生活消耗掉,或转为共同财产购置财产。“此时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共同生活,要求接受赠与的女方退还全部彩礼及礼金,违反《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原则。豏”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离异的妇女在面对再婚时由于年龄、观念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下往往处于较不利的地位。所以对婚约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而言,不仅要考虑男女双方作为普通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要考虑到其作为婚约或婚姻关系当事人特殊身份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司法处理上,首先应当坚持婚约财产归还的一般原则规定,依本章第一节的内容确定。其次,对一些特殊案例,如女方确实存在为家庭付出很多,或因当地特殊情况已共同生活若干年且生儿育女却未办理结婚证等,司法处理时可以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女方为家庭支出的情况、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的表现及当地社会习俗等因素来确定返还的数额。

(四)重视善良风俗的指导作用。

善良风俗作为一种乡土文化在我国农村大量存在。当国家法对乡土社会关系的调整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不足时,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善良风俗,可以弥补国家法的适用缺陷。实践也证明,将民间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工作,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息事宁人”的司法目标。“

婚约财物的给付本身来源于民间习俗,且又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与文化性,各地在财物的给付类型、方式、金额等各方面都有不同,司法实践中如予以全国一刀切的作法未必能实现案结事了的效果。而且在此类纠纷的观念认识上,群众公正观与法律公正观往往出现偏差,而法官不得不考虑两类公正观的差异问题。群众公正观来源于长期存在于社会基层的并影响到其认知的社会习俗,尤其是群众对此的普遍性评价标准。此时,如果重视善良风俗在此类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将更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

(五)重视调解作用。

婚约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方式是先双方及其家长、中间人私下协商解决。只

有在协商不成的时候方会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所以,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往往已经是非常尖锐了。面对此类案件,法官如盲目崇尚判决,可能会不利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有甚者会激化矛盾。对此类型案件在处理上应重视调解作用。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它能够使诉讼更加人性化,强调当事人积极参与,通过自愿协商而不是法官依法裁判来解决纠纷,可以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通过诉讼调解处理此类纠纷,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自觉履行彩礼及礼金的返还。

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习俗、习惯法。由于彩礼、礼金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及文化性,各地风俗人情又不同,在调解过程中,要运用风俗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家长的道德约束力,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结合习俗、文化,努力使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同时,重运用调解技巧,发动双方当事人均信得过的或在地方有威望的人员,协助做调解工作,并积极引入人民调解,尽量用诉讼调解或民间调解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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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起诉书

起诉书 原告:***,性别,**,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族,住**省**县**镇**村**组联系方式:*****。 被告:***,性别***,*****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族,住**省**县**镇**村1组联系方式:************。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请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元。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谈婚。**年**月**日,被告与被告的父亲***、母亲***、弟弟***及媒人***一起到原告家看家儿。原告按照当地习俗,给被告***万元的彩礼,当时有***、***等十余人当场。当时被告的父亲***给原、被告说,他的女儿他知道,她从小娇生惯养,你们先相处一段时间,如果彼此性格合适,年底就结婚;如果相处脾气性格不合适,*万元彩礼退还给原告。 ****年**月**日,原告要到***打工,被告要和原告一起到**打工,原告的父亲***、母亲***和被告的父母当面沟通,都同意被告和原告一起外出打工。 原告和被告一起到**后,相处到****年**月**日时,原告发现被

告人经常接到电话关于**卡还款的事情,经原告询问被告,被告告知原告,她与原告交往前在**银行办理的**卡有欠款,且已经逾期,原告便去向亲朋借款**万元借给被告人用于偿还被告逾期的**卡欠款,被告人承诺这**万元以后会返还给原告。 ****年**月**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和而分手,原告将事情的原委,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母亲***,***对原告讲的事实认可,并说年底回来一起协商解决。 ****年**月**日,原告、原告父母及媒人***一起去被告家里去协商,经过双方协商,被告及父母当即同意返还*万元,包括彩礼和借款,并承诺于****年**月**日,到被告家去拿钱。****年**月**日,原告按约到被告家去拿钱,被告反悔拒不返还钱。 综上所述,被告在原,被告谈婚期间收取原告的彩礼**元,因原、被告性格不和解除婚约,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彩礼****元。 此致 *****法院 原告: ****年月日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 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 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 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述所得 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 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 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此, 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 结果明告知当事人。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对 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 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 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 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登记类案件占有一定的比重。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公证类案件,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都是由政府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类似于政府的中立并因其行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机构如公证机关作为办案一方。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帮助当事人审查其所办理案件形式及容的合法性。 ★以离婚登记为例: 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已经完全达成一致,并确定要离婚,去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为。

婚约财产纠纷办案依据

婚约财产纠纷办案依据 概念: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婚约作为一种民事习惯,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未婚夫妻。按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由于其争议的标的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而不是解除或维持婚约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P61 诉讼主体 人民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时,应将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列为原、被告,如果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并非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人民法院可以将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二十 诉讼时效 彩礼返还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三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以给付彩礼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婚约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则以一方起诉离婚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管辖 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请求的情形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 实践中一般从严掌握,通常以吃低保或救济等具有实际参考价值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 彩礼性质、范围

二审离婚上诉答辩状

二审离婚上诉答辩状 离婚二审答辩状格式范文 答辩人:史某,男,**年1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市区**路259号。 被答辩人:周某,男,**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针对其上诉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1、婚生儿子出生于**年1月1日,自出生之日起,孩子就与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被答辩人终日借口工作繁忙,不予照顾孩子,直至答辩人的两次诉讼期间,被答辩人也没有前往答辩人处探望过孩子,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以及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实际情况,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的情况,判决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2、孩子一直由答辩人的父母抚养,一直生活在爷爷奶奶的周围是有目共睹的,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3、被答辩人20xx年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至今仍在缓刑期间,孩子其由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4、关于孩子的抚养费也是以被答辩人自己认可的工资数额计算

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孩子抚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被答辩人支付孩子抚养费能够保障孩子的教育及健康成长。 总之,一审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二、上诉人声称的借款是虚拟的,我们在共同生活期间,从没有向任何人借款,我们一直经营服装生意,效益可观,钱财一直由被答辩人保管,这是客观事实。并且上诉人自述经营服装生意每年纯收入在万元以上,又怎么会有借款呢?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且债权人是其父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是正确的。 三、在一审开庭期间,上诉人自己认可月收入在2200元以上,且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不具备要求提供经济补助的条件。而且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也自己认可没有任何陪嫁物品,现在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提出要求返还陪嫁物品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史某 20xx年1月1日

婚约财产纠纷答辩状

婚约财产纠纷答辩状 婚约财产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董卓,男,60岁,徐州人。 答辩人就原告吕布诉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是错误的,应该是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 在一些地方又称为订婚或订媒。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而本案的事实却是原告吕布与被告貂蝉订婚后,貂蝉即到原告家中同原告同居生活,长期同居导致了被告貂蝉于20**年12月10日为原告生育了一男孩。 本案的性质已由婚约关系转变成为了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20**年12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同居关系的界定,首先是排除了事实婚姻,其次是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再次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结婚登记。 在审判实践中,通常考虑以下几种情形:1、男女双方是否长期持续共同居住生活。 2、男女双方虽未长期持续同居生活,是否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会生活。 3、男女双方是否育有子女或者共同购置数额较大的财产。 4、男女双方是否在户籍登记中存在变动。 结合本案来看,原告与被告貂蝉同居时间较长已经超过两年,对外且又以夫妻名义,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应作为婚约财产案件处理。 二、原告的起诉被告董卓主体错误 原告把董卓作为被告起诉是错误的,本案既然是婚约财产纠纷。 最高法院下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该规定对婚约财产纠纷作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

财产分割答辩状

财产分割答辩状 离婚财产分割答辩状一 原告:***,女,汉族,19**年12月**日出生 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号 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19**年1月16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号 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依据协议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0000.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4日双方协议离婚。 同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千禧家园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0.00万元人民币。 离婚后,被告拒绝支付该款项,且邀约你母亲多次恐吓、威胁原告。 原告认为,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当信守约定并切实履行。 故诉请贵院,希求贵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XX年月日 离婚财产分割答辩状二 民事答辩状 被告因原告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女子发生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因原告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和双方离婚。 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万元。 2、夫妻财产分割,应当适当向被告倾斜,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年日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被告每月仅支付抚养费元,远远不够其实际生活开销,鉴于原告有过错,女儿由被告抚养等因素,请人民法院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财产分割时照顾被告和女儿。 3、原告所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不成立。 2013年3月27日,原告和原告父母签订房屋卖合同,合同第三条第四项对于付款方式约定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天内,一次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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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上诉答辩状 结婚彩礼是现代婚姻的一个重头戏,但离婚时的纠纷也是这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婚约财产上诉答辩状,给大家阅读。 【一】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答辩状 答辩人:xx,男,60岁,徐州人。 答辩人就原告吕布诉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是错误的,应该是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 在一些地方又称为订婚或订媒。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而本案的事实却是原告吕布与被告貂蝉订婚后,貂蝉即到原告家中同原告同居生活,长期同居导致了被告貂蝉于2008年12月10日为原告生育了一男孩。 本案的性质已由婚约关系转变成为了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2001年12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同居关系的界定,首先是排除了事实婚姻,其次是男女双方已经

婚约财产纠纷案列分析

婚约财产纠纷案列分析 婚约财产纠纷案列分析 【问题提示】 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地区依然存在为订立婚约而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目的现金彩礼作为聘礼的传统旧习俗,但双方在订立婚约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组成家庭,或者仅举行了婚礼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短期同居生活后闹矛盾的,双方往往会为彩礼返还问题酿成纠纷。 【要点提示】 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彩礼返还问题。 【案例索引】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xx)宜韩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洛民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案情】 原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乔某,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告李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农民,系被告李某某之母,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杜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订婚,订婚后二被

告经媒人手接受原告方彩礼38000元。由于被告虚报年龄,从而导致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于20xx年举行了婚礼。之前,原告要求办理结婚证,遭被告及家人拒绝。同居后原告发现被告是为了骗取钱财,经常无事生非,利用各种借口外出,自20xx年底至今,被告离开原告家,原告多次说和,均遭被告拒绝,无奈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38000元以及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某、李某共同辩称:被告李某某与原告于20xx年9月经人介绍订婚,我们前后共接受原告彩礼20XX0元。当时李某某年龄小,经不住原告多次说合,便同意于20xx年3月举行了婚礼。可同居后,原告好吃懒做,吃喝嫖赌的恶习显现,动不动就殴打李某某。原告及其父不但拿走我家现金,还编造谎言,殴打我家人,并抢走我家的手扶拖拉机等物,件件事实均证明不能再与原告成亲戚了。我们恳切法院判决原告父杜某返还我家手扶拖拉机等财产。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xx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订婚后按农村习俗被告李某某经媒人手先后接受原告方礼金28450元,其中包括:看地方1900元、进门3000元、进门时给孩子礼钱750元、20xx年春节前接受现金3000元、手机款1000元、缝纫机款300元、送好3000元、行大礼10000元、做生意款5000元、压礼款500元。为结婚原告另支付婚纱照款800元、下车礼1001元、鞋一双款260元、化妆品70元、被告李某某及其母用药款110元。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xx年3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因李某某未到法定婚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后,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一同到洛阳打工,为生活琐事常吵嘴生气。20xx年底被告李某某回娘家居住,

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状范文

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状范文 在日常生活中,婚约财产就是彩礼,而且很多夫妻结婚都是需要送彩礼的,但是因婚约财产发生纠纷的也是不少见的,很多时候都是去找法院解决,那么,下面就为大家推荐一篇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状范文 原告顾XX,男,汉族,住所地XX市XX区XX街XX号,身份证号XX. 被告董XX,女,汉族,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XX.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订婚彩礼28800元,返还原告手链、耳环、戒指、项链(金饰价值合计115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5月份,原、被告经媒人XX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相处,双方都有结婚意愿,原、被告遂在2010年10月1日按照地方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并宴请亲朋好友。当日,原告交付被告订婚彩礼28800元;双方还一同至XX金店,由原告购买手链、耳环、戒指、项链交付被告。不久,被告提出悔婚,并拒绝返还彩礼、金饰等。 我国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原告无权强制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如数返还原告借缔结婚姻为名所收受的财物。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10月日 二、婚约财产返还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代理意见

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围绕审判员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给付了被告方彩礼* 元的事实应予认定关于原告是否给付了* 元彩礼给被告方,我方当事人提供了三个证人出庭作证。三位证人的证言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应予采信。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媒人*** 及其他两位证人的当庭证言相互印证,已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充分的证实了原告为了达到与被告*** 缔结婚姻的目 的,按照当地风俗给付了被告方*元的彩礼款。要特别强调的是作为媒 人的*** 直接经手了过彩礼一事,其与原告即无任何亲属关系,亦无其他密切关系,又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出庭的,*** 的证言与当地的风俗 及日常经验法则完全吻合,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依法应予采信。 另两位证人虽与原告是亲属关系,但从日常经验来看,大数额的现金肯定要由原告最亲近的人掌控,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其证言也应予以采信。二被告*** 与被告*** 理应共同返还原告全部彩礼。 1 原告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原告家给付被告彩礼已经给原告家生活造成了极大困难。原告家为了原告能与被告*** 结婚,不得不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家彩礼*元。根据2014 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省上一年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仅为9102 元,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6134 元,每年人均节余仅为2968 元。据此可知,这* 元需要原告一家7 年多时间才能积攒下来,并且这* 元大部分都是原告家向亲戚所借,造成了原告家现在的家庭特别困难。 3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 与被告*** 也

彩礼返还上诉状范本

彩礼返还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刘xx,男,汉族。被上诉人赵x,女,23岁,汉族。上诉人刘xx为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程序严重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与法相悖,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在对结婚彩礼产生纠纷的时候,很多人愿意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而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一般要经过一定期限后,判决才会生效。在这段期间内,原、被告方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这就涉及到上诉状的书写问题了。下面,小编为为大家提供彩礼返还上诉状范本一份,供你参考。 彩礼返还上诉状 上诉人:刘xx,男,汉族,。 被上诉人赵x,女,23岁,汉族,。

上诉人刘xx为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程序严重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与法相悖,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彩礼41900元;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1】认定被上诉人一方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与事实不符; 首先被上诉人一方的所谓的证人“张卫”提供虚假证言怕追 究其法律责任,未敢以真实身份向法院作证,此有前北焦村村委会的证明和无极县公安局的证明可以证实前北焦村没有张卫此人,连自己的真实身份都不敢亮明的证人证言,且是单一证言,值得采信吗?其次证人“张卫”作证时上诉人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并且上诉人对证人张卫发问拉了几车、从什么地方拉的嫁妆等问题时,证人根本不知如何作答,然一审判决以证人张卫已出庭作证并经上诉人质证为由对证人的虚假证言予以认定,从而得出证人证言是真实的,难道证人出庭作证证言都是真实

再审申请答辩状以及离婚纠纷范本两篇

再审申请答辩状以及离婚纠纷范本两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 再审申请答辩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再审申请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风险提示: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因答辩人与马某生、马某伟“借贷纠纷”一案,马某生、马某伟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xx)______民三终字第

______号民事判决,收到贵院送达的(xx)______民再终字第______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现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持二审原判。 风险提示: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事实是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马某生、马某伟分别借了两笔款,各______万元,共计______万。后经过催要一共讨回 ______万欠款,还剩______万没有要回。故答辩人在一审中提出了______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因答辩人当时不能找到马某伟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书写的借条原件,在加上对方混淆视听、胡搅蛮缠给一审法官以错误引导,致使一审法官

婚约财产纠纷之起诉状与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之起诉状与判决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李某1,男,汉族,1996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李某2,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李某1之父。 原告:米某1,女,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李某1之母。 被告:刘某1,女,汉族,2003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刘某2,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刘某1之父。 被告:徐某1,女,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刘某1之母。 诉讼请求: l、判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彩礼、物品、财物及赔偿损失147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4月份,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1经人介绍于2019年5月30日订婚,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28000元,其他礼品6000元。2019年6月24日经双方协商去被告家中

商量婚期,当天给付被告彩礼10000元,礼品3000元,约定于2019年11月24举办婚礼,2019年10月31日,被告拒不履行婚约。 原告认为,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1订立婚约,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原告请求返还订婚给付彩礼,被告应予返还,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鹿邑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手签姓名,摁指印): 2019年9月15日

李某1、李某2等与刘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628民初55@@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96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李某2,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李某1之父。 原告:米某1,女,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李某1之母。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女,汉族,2003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刘某2,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刘某1之父。 被告:徐某1,女,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刘某1之母。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河南诚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 《婚姻法》中并没有“婚约财产”一词,但是有彩礼返还一说,但是婚约财产不只包括彩礼返还,它包括彩礼,及其彩礼以外给与婚方的其他财产。那么,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有关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颁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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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按照诉讼法院当地的订婚习俗及其标准,订婚彩礼最普通的已达到3.3万,最高甚至达到及8.8万元,除此彩礼标准外,举行订婚仪式还有其他方面的支持,比如宴请家属,男方还要携带一定的其他财产。 如果原告仅支出1.2万元作为订婚彩礼,根本不会得到被告父母的支持。 原告所称**000订婚彩礼,事实上是原告要求与被告父母见面而支出的见 面礼金。 原、被告相识之后,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父母才安排与原告父母举行一 个见面仪式。 被告家人为接待原告父母等人,肯定会支出一定的经济代价。 按照农村的习俗,男方给付女方的见面礼,就是对女方家属支出的一个补偿。 综上,在相识仅十几天的时间,原被告发生订婚的事实,仅是原告单方的 口头诉愿; 支付1.2万元(被告已返还6000元)与被告举行订婚仪式,是原告为要回见面礼而捏造的事实,不然,原告要回见面礼,就找不到相应地法律支持。 2、本案中1.2万元现金,其性质应认定为原告支付给被告父母的见面礼金,不属于具有婚约合意的订婚彩礼。 对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对结婚前根据习俗男方给付女 方财产的行为,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对于可以认定为订婚彩礼的财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二)第十 条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返还。 鉴于此,男方支付的财物认定为具有婚约合意的“订婚彩礼”,是女方应 返还财物的一个前提。

婚姻财产纠纷答辩状

婚姻财产纠纷答辩状 离婚后财产纠纷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李×× 征对钱××诉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我与原告系同村同组人且又是邻居。 我出生后四个月父亲因在我村煤矿采矿放炮时不幸身亡,留下母亲及我们姊妹三人,我是老么。 此后母亲以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将我们姊妹三人抚养长大,我在小学毕业后因经济困难缀学,后在家中帮助母亲料理家务。 2000年在我16岁时,我不听母亲的劝戒私自跟随原告共同外出到河南金矿,此后我与原告同居生活。 2004年4月30日我与原告结婚,2008年我们依靠自己的积蓄,然后在银行贷款,再向亲朋好友借款在新生村十组修建一幢两间两层砖混结构的房屋。 房屋建成后,为了偿还外债,不得已我又再次外出务工,但此后,原告不但不信任我,相反经常侮辱、诽谤我,认为我外出挣的是不正当的钱。 更让我不能接受的是,原告的要求如果得不到满足,他就变本加厉,将对我所有的愤恨发泄到我母亲身上,经常到我家里大闹,从精神上对我母亲加以折磨,为此,我们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

情完全破裂。 2009年我们同意离婚,但原告提出如果我不给他支付精神损失费,他不仅不离婚,而且还要威胁我及我的母亲,甚至扬言要将我及我的母亲杀害,想到母亲不仅因自己的婚姻伤透了心,而且连正常的安全也得不到保障,再加之自己年少,就冲动的答应了原告的无理要求。 但原告知道,我自与原告结婚后,虽断断续续在外务工,但所挣的收入全部偿还了因建房所欠的债务了,要给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简直是老虎吃天,但原告仍然乘人之危,坚持让我打欠条,不得已,考虑到母亲的安全,我只得给其打了9万元的欠条。 此后,原告不分白天黑夜向我催帐,如果我一旦满足不了他对金钱的欲望,他又故技重演,威胁我母亲,甚至原告乘我不在家期间,几次将我母亲家中的电线掐断,使其不能照明,可以说原告为了达到要钱的目的是不择手段。 两年来我吃尽苦头,因为仅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本人也无其他技能,只能在一个体的足疗店里辛苦拼命赚钱还债。 两年来我为其支付了4万多元,但今年我的身体状况也日趋愈下,经检查我因常年劳累患上了肺结核,不得不放弃工作进行医治,我也无力再支付原告所谓的欠款。 综上所述,我自与原告结婚后,从来没有享受到原告对我的照顾与关心,相反为了改善他的居住环境,我拼命为其挣钱修建了两间两层的楼房,但原告不仅不知道感恩,相反变本加厉,利用我及母亲的

论彩礼案件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婚约财产纠纷案例)

论彩礼案件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婚约财产纠纷案例) 论文摘要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却有特定的含义。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姻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比较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 (一)关于彩礼与婚约问题的关系 (二)如何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三)关于婚约财产即彩礼性质的界定 (四)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 (五)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彩礼返还问题 (六)关于彩礼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 关键词:婚约财产诉讼主体彩礼返还诉讼时效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却具有特定的含义。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此前,对于彩礼这一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发生纠纷时尚无法律规定。然而,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其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彩礼的性质、彩礼返还的范围以及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消婚姻纠纷应否以及如何返还彩礼等一系列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彩礼纠纷尤其是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带来不少的困难。笔者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作一下探讨。 一、关于彩礼与婚约问题的关系

返还财产纠纷答辩

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 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怎么写呢?请看下面为大家带来的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 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张某男诉任某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 现被告任某根据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客观事实,提交答辩如下: 1、原告声称与被告举行订婚仪式并向被告交付订婚彩礼,这根本不是客观事实,更不符合地方婚俗习惯,完全是原告为要回见面礼金而单方捏造事实。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年2月7日相识,不久于20**年2月21日举行订婚仪式。 原告索要财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其诉称情况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有悖于常理。 第一、作为正常人的思维来讲,双方相识不到半月时间绝对不会发生订婚事实。 原告之所以捏造双方发生订婚事实,是为了将交付给被告的见面礼金视为订婚彩礼,要求被告予以返还。 第二、按照诉讼法院当地的订婚习俗及其标准,订婚彩礼最普通的已达到3.3万,最高甚至达到及8.8万元,除此

彩礼标准外,举行订婚仪式还有其他方面的支持,比如宴请家属,男方还要携带一定的其他财产。 如果原告仅支出1.2万元作为订婚彩礼,根本不会得到被告父母的支持。 原告所称**000订婚彩礼,事实上是原告要求与被告父母见面而支出的见面礼金。 原、被告相识之后,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父母才安排与原告父母举行一个见面仪式。 被告家人为接待原告父母等人,肯定会支出一定的经济代价。 按照农村的习俗,男方给付女方的见面礼,就是对女方家属支出的一个补偿。 综上,在相识仅十几天的时间,原被告发生订婚的事实,仅是原告单方的口头诉愿; 支付1.2万元(被告已返还6000元)与被告举行订婚仪式,是原告为要回见面礼而捏造的事实,不然,原告要回见面礼,就找不到相应地法律支持。 2、本案中1.2万元现金,其性质应认定为原告支付给被告父母的见面礼金,不属于具有婚约合意的订婚彩礼。 对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对结婚前根据习俗男方给付女方财产的行为,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离婚应诉答辩状范文

离婚应诉答辩状范文 最新离婚起诉书答辩状 原告:男, 30岁 被告:女,29岁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财产清单附后)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年通过网络相识,相识后于xx年5月草率结婚,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 第一,被告脾气暴躁并缺乏控制自己情绪的能力,经常无缘无故与原告吵闹,并且几乎每星期就要吵闹一次,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工作,为此原告于xx年5月与被告分居,搬回父母家里居住;被告也在自己单位附近租房居住; 第二,被告性格多疑并且具有强迫症倾向,经常毫无根据地猜疑原告与别的女孩存在暧昧关系,并据此与原告大吵大闹,无论在家还是在朋友同事面前都无法控制自己,致使原告已经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三,在分居的时间里,原告曾多次找过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但是拒绝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并故意刁难,致使原被告至今未能离婚。

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且已不存在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 * 具状人:汪XX xx年9月4日 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女,29岁 被答辩人:男, 30岁 答辩人就汪XX起诉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解除与汪XX的婚姻关系,理由如下: 1、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原告与被告于xx年通过网络相识,相识后于xx年5月草率结婚,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与事实相悖。 事实是,我们通过网络相识,见面前已有相当程度的了解。xx年3月我与原告初次见面之后,原告更是几乎天天坚持短信电话联系,还经常周末约我一起看电影逛街;xx年7月,我们正式确定恋爱关系,感情一直很好;xx年5月,我们走进婚姻的殿堂。我们是在经历了一年多时间的深入了解,才决定结婚的,原告说“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

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二)

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二) 四、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类型 实务中,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十分复杂,种类繁多,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并不完全相同,需要一一分析。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还只是把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类型划分为双方未婚分手、双方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又分手及二人结婚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又分手的三种情形。但在实务中,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类型十分复杂,远超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 一是男女双方恋爱未领结婚证,也未在一起同居的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即最高法院的解释“(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类。此类纠纷占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中的绝大多数。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是:男方纯为表达个人情意,不与二人未来结婚成家挂钩而送女方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一般不超过不大的,应属男方给予女方的赠与,不予返还,但以上物品单笔钱款数额过大的,如几千元上万元的,则不应算作赠与物,在返还之诉中应予返还。除此之外,男方为女方支付的购车款、购房款以及男方给予女方及其家人的礼金等均应返还。男方随女方家走亲戚而给予亲戚的钱物、男女二人恋爱期间吃饭下馆子男方支付的进餐费等不存在返还问题。 二是男女双方恋爱已领结婚证,但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也即最高法院的解释“(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类。男女二人此种情况虽已结婚,但婚约财产并不天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以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为由,请求法院返还婚约财产的,除男方纯为表达个人情意,不与二人未来结婚成家挂钩而送女方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一般不超过不大不予返还以外,其余婚约财产应予返还。 三是男女双方恋爱已登记结婚,且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又因纠纷男方要求返还婚约财产的处理也即最高法院的解释“(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类。最高法《解释》(二)规定此类情况女方应返还男方婚约财产。但笔者认为此事又有多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如果婚前给付,男女双方结婚时间在2年以上的且给付方离婚时生活又不困难的,离婚时彩礼应不予返还。因为此时男女双方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离婚是合法行为,经过2年时间,已经排除了接受彩礼方借结婚索要财物的可能性,因此不应返还。结婚时间在2年以下的,如果离婚时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但返还彩礼将导致接受彩礼一方同样生活困难的,则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返还数额,自愿赠予的不予返还。结婚时间在2年以下,虽然给付并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如果接受彩礼一方是故意借结婚诈骗财物的,也应当适当返还。 四是男女双方恋爱未领结婚证,但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分几种情况。第一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时间不长也没有子女,双方因纠纷分手的,婚约财产返还同上面第一类情况。男方送与女方及其家人的彩礼、男方为与女方结婚而购置的车款房款及其金银首饰等应予返还。同居前男方送女方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一般不超过一千元的,应属男方给予女方的赠与,不予返还,数额过大的应予返还。男方随女方家走亲戚而给予的钱物、男女二人恋爱期间吃饭下馆子男方支付的进餐费等不存在返还问题,其余为二人同居生活而各自带来的衣物等各自带回。第二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但没有子女,双方因纠纷分手的,婚约财产返还应视具体情况分析。原则上,婚约财产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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