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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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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作者:林路艺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12期

摘要中国农地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权问题,而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核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土地流转不仅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现代农业的建设。尽管近四十年来,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制度变迁,己经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方面得到了充分体现,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始终都有严格的约束条件,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的保守和滞后,钳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的发展。要缓解人地矛盾、解决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起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有序流转。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概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内涵及特点

1、内涵

农村土地流转既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国家征用,也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但根据现行宪法和上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征用,仅限于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单向流转。

2、法律特点

(1)流转主体的特定性。流转主体的特定性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流转主体的特定性;二是受让主体的特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即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另一方面,受让主体也应具有特定性,即受让主体须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

(2)流转客体的特定性和法定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体,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限于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而农村中的宅基地以及其他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还不能作为流转的对象。

(3)流转范围一定程度的封闭性。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承包土地带有一定程度的福利性,农地经营仍是农民基本的就业方式和生活来源。因此,农地承包权的流转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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