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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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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A公司为某建筑设计研究院,B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两公司经过协商签订委托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设计三幢住宅楼,设计费120万元,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设计费120万元的20%的违约金。A公司设计完成一幢住宅楼并交付B公司之后,B公司以不再建造其余两幢住宅楼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了设计费50万元,但拒不支付违约金。A公司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无故终止合同,B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实属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4万元。由此双方发生争议。

【法律问题】

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齐信说法】

违约金应否支付,实质是当事人能否通过约定排除《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对此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中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条款及违约金条款无效,双方解除合同造成的法律后果只限于赔偿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与法不符,B公司无须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本条所规定的是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属于法定解除权,不能以约定排除,合同中的支付违约金这类约定因其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而无效。理由是:如果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那么《合同法》第410条应增设除外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未作此规定,表明立法禁止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第410条的适用。因此,B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只负赔偿对方损失之责,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B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解除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解除权的行使。因此,当事人“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的约定是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由于该约定系当事人自愿所为,又在《合同法》第410条规定范围内,应当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B公司违反这一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讨论,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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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合同法》第410条并不是强制性条款,该条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可以”的含义是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这种排除解除权的合意,在《合同法》第410条的授权范围内,并不违反法律。即使约定不得解除合同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该条款也并非是无效条款,而只是显失公平条款,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

其次,在《合同法》第410条赋予当事人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仍通过约定排除此权利的行使,则表明其自愿承担可能因合同无法解除所产生的交易风险,这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没有必要对这种约定加以限制。

再次,持上述观点的人实际上是认为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我们认为,法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是不同的概念。法定解除不是依法自动解除,是否解除还要看权利人是否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410条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可见,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由权利人决定,因此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可以通过约定排除。

综上,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A公司可根据这一约定要求B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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