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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

中国大地出版社

·北京·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是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评估参数的选取原则,提出评估参数选取需注意的问题,提供评估参数确定的参考资料,对保证评估的规范性,并帮助评估师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参数指导意见》)规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原则,不但可以保证评估的规范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指导评估师确定和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但就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工作而言,它是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重要工作之一,《参数指导意见》不应也不可能替代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工作本身,这是评估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师执业水平的根本体现。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建立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动态完善机制。《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是评估的本质要求,是评估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是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的最佳做法;《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般指标,是为了帮助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参考资料。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更新一般指标、完善相关建议,不但是制定评估准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更重要是保证《参数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对参数进行分类规范和指导,充分体现评估参数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的动态完善机制。对于税费类参数,我们要建立一种收集整理和发布的机制;对矿产品价格我们要建立一种适时的更新机制;对其他技术经济参数,我们要提出一套有效的测算方法。因此,尽管我们相信它的现实意义,但也需要大家继续付出心血浇灌,才能使其茁壮成长!

每位评估师和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学习、执行和宣传《参数指导意见》,自觉总结评估实践中好的做法,收集实践中积累的数据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参数指导意见》的修订和完善。也欢迎所有关心《参数指导意见》的人,及时提出修订和补充的意见和建议。

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司长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关凤峻

2008年9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 第二章税费类参数.................................................................................................................... - 2 -

2.1 参数说明 ..................................................................................................................... - 2 -

2.2 政策文件的处理原则.................................................................................................. - 2 -

2.3 税费优惠和减免处理原则.......................................................................................... - 2 -

2.4 主要税费的确定和选取.............................................................................................. - 3 -

2.4.1 增值税.................................................................................................................. - 3 -

2.4.2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2.4.3 教育费附加.......................................................................................................... - 5 -

2.4.4 企业所得税.......................................................................................................... - 6 -

2.4.5 安全费用.............................................................................................................. - 8 -

2.4.6 维简费................................................................................................................ - 10 -

2.4.7 矿产资源补偿费................................................................................................ - 11 -

2.4.8 资源税................................................................................................................ - 11 -

2.4.9 保证金和基金.................................................................................................... - 13 -

2.4.10 存、贷款利率.................................................................................................. - 13 - 第三章矿产品市场价格.......................................................................................................... - 14 -

3.1 参数说明 ................................................................................................................... - 14 -

3.2 矿产品市场价格的确定原则.................................................................................... - 14 -

3.3 矿产品市场价格确定的基本方法............................................................................ - 14 -

3.4 需注意的问题............................................................................................................ - 15 - 第四章技术经济类参数.......................................................................................................... - 16 -

4.1 生产能力 ................................................................................................................... - 16 -

4.2 评估计算年限............................................................................................................ - 19 -

4.3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 - 21 -

4.4 固定资产投资............................................................................................................ - 21 -

4.5 固定资产残(余)值................................................................................................ - 25 -

4.6 固定资产更新投资.................................................................................................... - 25 -

4.7 流动资金 ................................................................................................................... - 26 -

4.8 土地使用权及土地费用............................................................................................ - 28 -

4.9 总成本费用 ............................................................................................................... - 29 -

4.10 产品方案 ................................................................................................................. - 34 -

4.11 销售收入.................................................................................................................. - 34 -

4.12 采选(冶)技术指标.............................................................................................. - 36 -

4.13 采矿权权益系数...................................................................................................... - 37 -

4.14 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 38 -

4.15 效用系数和调整系数.............................................................................................. - 39 -

4.16 投资收益率与投资利润率...................................................................................... - 41 -

4.17 折现率 ..................................................................................................................... - 42 - 附录: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参考资料.................................................................................... - 45 - 后记........................................................................................................................................ - 55 -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参数的内涵以及确定和选取原则,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确定和选取矿业权评估参数,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和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本指导意见所称矿业权评估参数,是指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中规定的模型所涉及的技术、经济、税费等方面的参数。

1.3 矿业权评估参数分为税费类参数、矿产品市场价格和技术经济类参数三类。

1.4 矿业权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必要工作。本指导意见仅规范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原则、注意事项,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并不替代其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不论何种评估项目,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都不应简单套用本指导意见提出的评估参数及其参考资料。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确定和选取矿业权评估参数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时效性原则。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无论是时点参数、还是为预测参数所依据的资料和信息,均为评估基准日时点、或接近评估基准日时点的价格和费用水平。

(2)有效性原则。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未被修订、废止。

(3)谨慎性原则。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应保证必要的执业谨慎。主观专业判断应建立在充分信息支持、系统分析的基础上。

(4)合理性原则。选取和确定合理的矿业权评估参数,是保证矿业权评估结论合理性的重要基础。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应获取充分信息、依据可靠、推断严密、计算正确。

(5)灵活性原则:不同的经济行为(如有偿取得制度涉及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市场交易涉及的矿业权价值评估、证券市场涉及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金融市场涉及的矿业权抵押价值评估、法律诉讼涉及的矿业权补偿(或赔偿)评估等)决定不同的评估目的,其评估价值内涵并不完全相同。不同勘查、开发阶段(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拟建、在建、生产、关闭等),不同地区(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或潜在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其评估价值并不完全相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综合考虑不同经济行为、不同勘查开发阶段、不同地区等因素,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关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调整;收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公(商)会等专业(专门)部门或单位的公告等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参数;收集相关行业发布的可用于确定矿业权评估的参数(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统计资料、现货交易市场发布的统计资料、行业分析报告等)的信息,以保持评估参数的适用性。

1.7 本指导意见所附参考资料,并非具体评估项目的评估参数,而是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一般参考指标或参数测算的依据,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依此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应充分考虑其测算的过程和方法、以及具体评估项目的适用性。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的评估参数,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准确理解其前提和适用条件,严格按照所公告的内容,确定评估参数,不得误(错)用。

1.8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公(商)会等专业(专门)部门或单位的公告;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期货交易所、现货交易市场发布的统计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的评估参数等,涉及实施日期,均以评估基准日为界执行,实施日在评估基准日之前时,通常按照文件、公告内容确定评估参数;实施日在评估基准日之后时,考虑实施日前后的不同处理。

1.9 本指导意见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税费类参数

2.1 参数说明

2.1.1 税费类评估参数,是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公(商)会等专业(专门)部门或单位公告发布的,可用于矿业权评估的相关税费。

2.1.2 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税费一般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安全费用、维简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保证金和基金、存贷款利率等。

2.1.3 矿业权评估计算应缴税、费、基金等参数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施行日、适用条件、计算(计征)标准、计算方法、优惠条件、减免条件及会计核算等综合确定。

2.2 政策文件的处理原则

依据政策文件选取评估参数应坚持合法原则。

2.2.1 各级政府(中央、地方)对同一税费均有规定的,原则上应以上一级政府文件规定为准。当下级政府政策文件是依据上级政府政策文件制定的、或为细化上级政府文件规定出台的具体政策、或上级文件给下级权力以空间,且下级政府文件与上级政府文件规定没有冲突的,可依据下级政府文件选取评估参数。

2.2.2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未具体规定,各地方政府出台的与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无冲突的政策,原则上可作为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依据。

2.2.3 中央企业统筹纳税方式及专门为某企业确定税收政策等特殊情形,应当根据相关财政、税务部门的政策文件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

2.3 税费优惠和减免处理原则

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经营财税政策的优惠和减免直接决定矿业权评估价值。矿业权评估中应合理确定和选取税费参数。

2.3.1 是否考虑优惠,应结合不同的评估目的。

(1)矿业权价款评估,通常不考虑各项优惠和减免政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除矿业权价款评估以外的其他矿业权评估,应根据不同的经济行为以及评估目的,确定是否考虑税费优惠和减免。如以抵押为目的的评估、法律诉讼为目的的评估、证券业务、非正常矿山关闭补偿为目的的评估、以企业改制为目

的的评估等,应进行具体分析后,确定是否考虑优惠和减免。

2.3.2 考虑税费优惠时应注意的情况

(1)优惠和减免,是针对特定对象、特定行为和特定条件的,涉及市场交易的矿业权评估项目,应考虑经济行为实现后,新的产权持有人是否具备优惠和减免条件。

(2)应按照财税优惠和减免的方式估算税费。尤其涉及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如长三角开发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等),应考虑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政策中有关财政、税收政策的规定,确定和选取矿业权评估参数。

(3)优惠和减免,如有时间规定的,应考虑按优惠和减免的时间确定和选取矿业权评估税费参数。如矿山服务年限长于优惠和减免时间的部分,一般不考虑继续按优惠和减免方式和标准确定矿业权评估税费参数。但对于矿业权价值咨询项目,根据委托咨询的目的,以及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的使用性质(仅仅为委托方了解其假设继续享受优惠和减免时的矿业权价值),可以将优惠和减免作为假设前提进而确定矿业权评估税费参数。

2.4 主要税费的确定和选取

2.4.1 增值税

1.增值税的一般情况

(1)计税原理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2)基本规定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①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②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主要有两档,即17%和13%。

③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增值税计算

①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的,并非计算的。而且规定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如

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小规模纳税人

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或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征收率为6%。

③进口货物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征收率

或: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2.矿业权评估中增值税的估算

(1)根据上述规定,非税务核算环节的矿业权评估,实际的进项税额确定存在困难。本指导意见建议近似的处理方式为:

进项税额=(外购材料费+外购燃料及动力费)×适用税率。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994〕2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的精神,金属矿(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含煤炭、未经加工的天然材料)、盐矿(海盐、井矿盐和湖盐)采选产品适用销项税率为13%,原油、人造原油适用销项税率是17%。冶炼产品(如湿法处理铜矿石生产的电解铜、氧化铝厂的氧化铝产品等),适用17%的税率。

(3)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实行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即收即退;对进口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对进口金精矿砂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5)根据2007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的精神,天然硫磺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994〕第22号)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的硫磺(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3、增值税转型改革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与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不允许企业扣除购进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改革,是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即允许

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政策确定增值税。

2.4.2 城市维护建设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情况

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自1995年度起施行。条例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计征方式和税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注意事项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精神,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2.4.3 教育费附加

1.基本情况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资金来源而征集的一种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对教育费附加进行了修改,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2.计征方式和税率

(1)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教育费附加率

(2)教育费附加率为3%。

3.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的一种专项费款。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

由于教育费附加属于地方税种,一些省份陆续出台了补充的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如浙江省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对浙江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此外,经财政部批准,还要对浙江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又如:从2008年起,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将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和1.5%,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矿业权评估处理

(1)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务院令〔1990〕第60号和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计算。地方教育附加,应根据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方式和税率计算。一般公式: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教育费附加率+地方教育附加率)。

如:

浙江省: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3%+2%)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3%+1.5%)

河北、山东、云南、内蒙古、福建: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3%+1%)。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精神,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2.4.4 企业所得税

1.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2.计算方式和税率

(1)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2)企业所得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率为20%。

3.优惠与减免

(1)《企业所得税法》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规定:

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

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③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涉及的优惠。本指导意见建议考虑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对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以及比照执行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③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需注意的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不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3)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可作为其他资产投资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4)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可作为其他资产投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④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2.4.5 安全费用

1.基本情况

现行有效的涉及“安全费用”的计提、使用政策文件有:

(1)2004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

(2)2005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

(3)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

2.安全费用计提标准

(1)依据《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的规定,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见表2-1。

(2)依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见表2-2。

注: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

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

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3.需注意的问题

(1)如国家调整、改变安全费用计提办法和标准,应按照新的规定以及施行日确定安全费用。

(2)《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

动。

(3)财企〔2006〕478 号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也就是安全费用的“就高选取”原则。

2.4.6 维简费

1.相关概念

(1)维简费,是在1954年首先由煤炭生产企业提出,其一般理解为“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的费用”。之后,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均将“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的费用”简称为“维简费”。我国矿业企业现仍采用对采矿系统提取矿山维简费和其它系统提取折旧费的做法。

(2)历史上,更新改造基金与维简费是同一概念。例如,原《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1985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十条:采掘企业的矿井井筒、井巷工程和有关地面、地下设施,均按产量和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原《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5月19日财政部公布)“第十条:《试行条例》第十条所称‘采掘企业的矿井井筒、井巷工程和有关地面、地下设施,均按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是指除煤炭工业企业以外的采掘企业的矿井井筒、井巷工程和有关地面、地下设施,可按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煤炭工业企业按1985年7月3日煤炭部、财政部(85)煤财字第673号发布的《煤炭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即:矿井建筑(包括露天)按原煤实际产量和规定的标准提取井巷工程基金,其他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原化工部《化学矿山企业成本管理办法》(1991年3月23日化工部(1991)化矿字第160号)“除矿井建筑(包括露天)以外的固定资产,根据核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采取单项折旧法按月提取。化学矿山企业的矿井建筑(包括露天),即矿井井筒,巷道工程及有关地面(包括井塔、大轮)、地下设施(包括井底车场硐室)等,按计算成本的原矿产量和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维简费)”。

(3)根据现行政策文件精神,部分固定资产计提维简费(或更新改造基金)部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维简费并不完全等同于折旧。维简费一般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已形成的采矿系统固定资产的折旧(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二是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资金支出(更新性质的维简费)。

2.现行有效的维简费政策文件

①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

②国家建材局、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重点非金属矿企业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建材经财发(1991)81号)。

③财政部、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化矿字(1991)第888号)。

④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2004〕324号)。

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政部《关于提高有色金属统配矿山石灰石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92)中色财字第0380号)。

⑥冶金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重点石灰石矿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92)冶经312号)。

2.4.7 矿产资源补偿费

1.基本情况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2.计征方式和有关标准

(1)计征方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2)有关标准

①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②补偿费费率范围为0.5%~4%。各矿种具体费率应按1994年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第150号)选取。

③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对生产矿山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对新建矿山,开采回采率系数通常取1。

(3)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

与其他矿产有所不同,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率×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为65%~78%)。

3.需注意的问题

(1)本指导意见建议矿产资源补偿费单独估算,并计入“管理费用”中。

(2)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可参考相关设计文件确定。

2.4.8 资源税

1.基本情况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现行资源税采取的是从量计征的方法,对课征对象分别以吨或立方米为单位,征收固定的税额。我国1984年开征资源税,并于1986年和1994年对资源税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2.征税范围、纳税人、计税依据、征税方式

(1)征税范围包括应税矿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两大类。

(2)纳税人包括所有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3)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计税依据是对所开采的资源销售量或自用数量按规定税额征收。

(4)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其单位税额因资源赋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等级、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的差异而规定了幅度定额税额,一个矿区一个税率。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是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开采的资源状况在幅度内确定。

3.矿业权评估资源税的计算

(1)应适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资源税调整政策计算资源税近年,国家对资源税政策进行多次调整。如全国已有多个产煤省(区市)相继调整了煤炭资源税,大幅度提高了煤炭税率征收标准,由调整前的0.5~1.2元/吨提高到2.5~4.2元/吨不等;焦煤资源税率调整为8.0元/吨;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了对有色金属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调整对铁矿石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统一了全国钒矿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2006年5月起,金矿资源税也开始上调,调整幅度从15%~180%不等。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按最新发布实施的或距评估基准日最近的政策文件计算资源税。

(2)现行资源税政策文件

钼矿资源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多数从0.5元/吨调整为5元/吨。

铅、锌、铜、钨矿资源税依据《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铅锌矿从2~4元/吨调整为10~20元/吨;铜矿从1.2~1.6元/吨上调为5~7元/吨;钨矿从0.5~0.6元/吨上调为7~9元/吨。

岩金矿资源税依据《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从1.3~2.5元/吨上调为1.5~7元/吨。

原油资源税依据《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从8~24元/吨上调为14~3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从2~15元/吨调整为7~15元/吨。

盐矿资源税依据《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税额有大幅度下降。

煤炭资源税的调整各省市的时间有所不同,但大都集中在2005年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各省分别进行调整,调整的幅度较大。

铁矿石的征税标准未调整,征收比例目前按标准的60%执行。

铝土矿,镍矿,砂金,石棉,锑,锡,铬资源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43号),未调整。

(3)资源税改革方案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及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计算资源税。

2.4.9 保证金和基金

1.基本情况

该类参数主要是省级政府制定的在各行政区域内有效的各种基金、保证金等。目前出现的有价格调节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等。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1)保证金的性质

按照保证金的一般原理,保证金是履行社会、合同义务的一种保障。保证金及利息属缴纳人所有。比如,2008年5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8〕43号)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依法保护矿山环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在自治区财政部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的担保资金。保证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保证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采矿权人日常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可申请使用保证金,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后,剩余的保证金及利息返还。按照民法通则,权利转让,义务随之转移。采矿权发生转让,由获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保证金的处理,应根据原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保证金全部或部分归属原采矿权人。

(2)矿业权评估中的处理

①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矿权人存储保证金的,应依据规定估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作为投资的一部分(一次缴纳和分期缴纳方式不同);在矿山服务年限内,需要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应估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费用。

②对于采矿权转让评估,上述处理应考虑转让评估价值的内涵,应当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在确定收购价格与出售价格的不同处理,或者应结合转让合同对此的约定,决定评估处理方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权益属缴纳人所有,重新储存或一并转让其评估价值并不相同。

3、基金

本指导意见建议,矿业权评估中以如下方式考虑类似价格调节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等。

(1)根据文件规定,判断是否存在收益或潜在收益、负债的减少或义务的免除。如存在,应视为资本性(投资性)支出,作为建设期投资。如不存在,可以视为一种社会的义务、负债,在费用中考虑。

(2)在费用中考虑,判断的前提是根据相关文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应确定为经营成本。

2.4.10 存、贷款利率

矿业权评估中,计算财务费用、确定折现率,需要存、贷款利率参数。

计算财务费用需要评估基准日、或接近评估基准日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

确定折现率时需要评估基准日、或接近评估基准日银行长期存款利率。

第三章矿产品市场价格

3.1 参数说明

选用一定的预测方法,按照矿产品市场价格选取原则,获得充分的历史价格信息,分析价格变动趋势,确定与产品方案口径相一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的矿产品价格,并依此计算产品销售收入,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内容。本指导意见价格信息资料、矿产品计价标准,仅为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确定矿产品市场价格提供帮助,并不替代其执业行为本身。

3.2 矿产品市场价格的确定原则

矿产品种类多样,规格各异,交易条件千差万别,矿产品市场瞬息万变。矿产品价格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确定的矿产品计价标准与矿业权评估确定的产品方案一致。确定产品方案应考虑国家(和市场通用)产品标准,或能够通过国家产品标准(和市场通用)换算成符合产品方案的计价标准。

(2)确定的矿产品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实际的,或潜在的销售市场范围市场价格。市场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客户范围。

(3)不论采用何种方式确定的矿产品市场价格,其结果均视为对未来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判断结果。

(4)矿产品市场价格的确定,应有充分的历史价格信息资料,并分析未来变动趋势,确定与产品方案口径相一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的矿产品市场价格。

3.3 矿产品市场价格确定的基本方法

矿产品市场供求关系是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决定因素。矿产品市场需求取决于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其需求量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速度、水平、阶段等多个方面。

本指导意见建议使用定性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确定矿产品市场价格。

(1)定性分析是在获取充分市场价格信息的基础上,运用经验对价格总体趋势的运行方向作出基本判断的方法。

(2)定量分析是在对获取充分市场价格信息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预测方法,对矿产品市场价格作出的数量判断。定量分析的方法通常有:

①回归分析预测法。市场价格与其影响因素之间一般存在某种因果关系。回归分析是通过对价格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处理,研究、确定价格和其影响因素之间相关关系的方法。

②时间序列分析预测法。根据历史价格的监测数据,寻找其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建立时间序列模型,以此推断未来一定时期价格的预测方法。其基本思想是,过去变化的规律会持续到未来,即未来是过去的延伸。

时间序列分析预测法通常有时间序列平滑法、趋势外推预测法和季节变动预测法。

a.时间序列平滑法。利用时间序列资料进行短期预测的一种方法。平滑的目的是消除时间序列数据的极端值,以某些较为平滑的中间值作为预测的依据。一般采用历史监测数据的简单平均或加权移动平均的方法进行预测。

b.趋势外推预测法。当预测价格依时间变化呈现某种上升或下降的趋向,并且无明显的季节波动,又能找到一条合适的函数曲线反映这种变化趋势时,可以以时间为自变量、时间序列价格数值为因变量,建立趋势模型进行价格预测。

c.季节变动预测法。季节变动是指价格由于自然条件、生产条件和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影响,随着季节的转变而呈现的周期性变动。这种周期通常为1年。季节变动的特点是有规律性的,每年重复出现,其表现为逐年同月(或季)有相同的变化方向和大致相同的变化幅度。

3.4 需注意的问题

3.4.1矿产品规格

通常,同类矿产品具有不同的规格,其价格存在差异。矿业权评估中,应当全面分析矿产品的质量、规格以及国家标准和市场惯例的计价方式,选择(或调整)与矿产品质量、规格口径一致的价格。如:品位、品级、标号、发热量、硬度、粒度、用途等。

3.4.2矿产品产地

通常,产地不同矿产品价格不同。矿业权评估中,应当考虑矿产品实际的或潜在的销售市场范围内的价格水平。矿产地不同还涉及矿产品的流通环节,运输量大、单位重量价值相对较小的矿产品(如煤、铁等),不同地区的矿产品价格受运输费用的影响较大。参考矿产品集散地价格还应当考虑矿产地与集散地之间的交通条件以及运输费用等。

3.4.3矿产品价格时间

以时间序列分析预测确定矿产品市场价格,主要考虑过去矿产品价格时间序列的长短、价格变动的幅度等因素。矿业权评估中,应当充分考虑并合理处理历史上大的价格波动。

3.4.4矿产品内部交易

采、选(冶)联合企业或关联企业中的中间产品,企业内部结算价格往往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除运输、销售费用外,可能涉及内部利润的核算分配。矿业权评估中,原则上不采用内部结算价格,除非内部结算价格能反映市场价格水平。

3.4.5矿产品价格优惠与折扣

价格优惠与折扣是市场交易中经常存在的现象。矿业权评估中,应当关注获取的价格信息资料是否存在优惠和折扣,并根据不同的经济行为、未来的可能变化,决定是否考虑价格的优惠与折扣。

3.4.6矿产品价格的税收调整

矿产品价格分含税价与不含税价,主要涉及增值税。矿业权评估中,通常采用不含税价格。当依据的历史价格信息为含税价格时,均应调整为不含税价格。

3.4.7矿产品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主要有货到付款、预付款、赊销等方式。通常,不同交易方式矿产品价格不同。矿业权评估中,应分析矿产品价格包含的内容,确保价格和成本费用计算不重不漏。

3.4.8销售费用与价格口径

矿产品销售方式(尤其是销售地点)直接影响销售价格。价格高低可能与销售费用相关。矿业权评估中,应明确产品的销售方式,并分析价格与销售费用的关系,合理确定销售费用。

3.4.9国际市场价格

涉及进出口的矿产品,往往需考虑国际市场价格。矿业权评估中,应考虑汇率的变化及其趋势。考虑国际贸易领域中使用的价格形式(如FOB价、CIF价

等),不同的价格形式因其内涵不同,价格也不相同。

第四章 技术经济类参数

4.1 生产能力

4.1.1 定义

矿山企业的生产能力是指矿山企业正常生产时期,单位时间内能够采出的矿石量。一般用年采出的矿石量表示。如果矿山企业是采选联合企业,也可用年生产精矿量表示;如果矿山企业是采选(冶)联合企业,也可用年生产金属量表示。

矿业权评估中,通常用矿山企业正常生产年份采出的矿石量表示。

矿山企业生产能力,决定矿山企业的基建工程量、主要生产设备的类型、建(构)筑物的规模和结构类型、辅助车间和选冶车间的规模、职工人数等,从而影响建设投资和投资效益、产品成本和生产经营效益。

4.1.2 确定生产能力的原则和影响因素

1. 确定矿山生产能力的原则

(1)矿山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原则。

(2)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地区和区域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符合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3)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产品要有可靠的市场。

(4)与现有技术相结合,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应能够达到,且体现技术的先进性。

(5)经济合理,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确定矿山生产能力的主要影响因素

(1)市场需求因素。国民经济和社会需要,产品市场范围、容量和销售条件,国内、国外市场状况等。

(2)矿床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这些条件决定所采用的采矿方法及矿块(段)的生产能力。

(3)地质可靠程度和资源储量。确定矿山企业生产能力,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地质勘查资料和有足够的规定类型的资源储量的基础上。

(4)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应充分考虑科技进步因素,在其他条件基本相同时,不同工艺技术可能得到不同的规模。同时要考虑生产的可能条件,包括企业素质与规模、技术、装备的适用性。

(5)外部建设条件。包括材料供应、供电、供水、交通运输等条件以及环境生态的承受能力。

4.1.3 估算生产能力的基本方法

估算矿山生产能力,可以按经济合理的矿山服务年限估算,也可以按矿山开采下降速度估算。

1.按经济合理的矿山服务年限估算

(1)煤矿

K

T Q A ?= 式中:A -矿井生产能力;

Q -可采储量;

T -合理的矿井服务年限;

K -储量备用系数。

储量备用系数是为了避免因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特征变化,使得矿井储量减少而影响矿井的服务年限设定的。若采矿回采率用的是矿井回采率不考虑储量备用系数。

根据地质构造和开采技术条件,本指导意见建议矿井开采储量备用系数的取值为1.3~1.5,露天开采储量备用系数的取值范围为1.1~1.2。具体取值见表4-1。

(2)金属矿

()ρ-?=1T Q A 式中:A -矿山生产能力;

Q -可采储量;

T -合理的矿山服务年限;

ρ-矿石贫化率。

上式中的矿石贫化率原为废石混入率,由于混入废石的品位一般较低,且具体数值不易确定,一般用矿石贫化率代替废石混入率。

化工、建材等对矿石品位有指标要求的矿种,也可使用上述公式。

(3)非金属矿

T

Q A = 式中:A -矿山生产能力;

Q -可采储量;

T -合理的矿山服务年限。

(4)石料类

石料类矿山生产能力采用体积表示,计算公式为:

T K Q A β??= 式中:A -石料生产能力;

Q -石料可采储量;

K -地质影响系数;

β-松散系数;

T -合理的矿山服务年限。

2.按矿山开采下降速度估算

采矿权价款评估方法.

第2章采矿权评估方法 采矿权评估,发生在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人依法转让采矿权之时。这时,一般都探明了矿产储量,获得的地质、技术、经济信息也比较充分,其评估方法也比较固定。采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其中,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但其评估方法则应完全按采矿权评估方法进行,即可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 2.1 贴现现金流量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即DCF(discounted cash flow)分析法,是采矿权评估广泛利用的基本方法之一。由于采矿权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属企业资产,它具备独立的能够连续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且资产未来的收益能够用货币来计算,资产未来的收益中包含风险收益等前提条件,所以采矿权评估可以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国内通常将它称为“收益现值法”。国际上也普遍采用此法对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但在具体应用上,由于采矿权的特殊性,在现金流量分析运用和采用参数上,与一般资产评估应用有所不同。 2.1.1贴现现金流量法的方法原理 贴现现金流量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这种方法是基于:无论谁占有该资产,都能获得一定的期望收益,而且在产权交易中,无论是买者还是卖者,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都不会超过该项资产的期望收益折现值。那么,究竟获得或支付多少货币量才算公平,它又基于一个最基本的经营法则,即在未来经营中谁都应获得风险以外的超额收益,但都不能获得全部风险外的超额收益。这就意味着交易价值是超额收益中的一部分,如何把这部分切割分离,我们采用反算方法,即要把对方应该获得的收益(包括超额收益),都应切割过去,剩余的净收益(或称净利润)就是采矿权的价值。所以,贴现现金流量法原理也是利用现金流量的原理,反算切割剩余定价的。 2.1.2贴现现金流量法的计算方法 根据DCF的计算原理,采用与国际通用的DCF法有所不同的贴现现金流量法评定采矿权转让价格,有三种计算公式:

矿业权评估合同书(2018)【模板】

矿业权评估合同书 签字时间:二○一八年月日 鉴于: ________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拟出让 矿业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矿业权进行评估。 2. 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 〕号),并已于2017年月日经______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矿业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______〔2008〕___号)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一、甲方和乙方: 1.甲方:______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通讯地址:______市中新路__号 法定代表人:XXX 授权负责人:XXX 电话: 邮政编码:__________ 2.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二、约定事项 甲方要求乙方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正式提交甲方。 三、评估范围 矿业权,矿区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 拐点_ _ 开采标高:米至米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 四、评估目的 本合同所约定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是为甲方出让矿业权提供参考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为该项矿业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2017年月日。 六、评估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乙方获得甲方提供的本合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期限。 七、评估费 评估费由甲方为乙方完成并正式提交本合同第二项下所述事项所付报酬,矿业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之日起___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验收指甲方按合同规定对评估报告审查后出具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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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QJ-HT-0154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官 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官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合同编号:(部或省简称)国土资矿评合字[200]第____号 签字时间:二O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_拟出让______采(探)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2.______公司(事务所)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0__]______号),并已于200年月日经__________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______采(探)矿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015)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制 二〇一五年十月

目录 一、考试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考试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矿业权评估经济法律专业能力》科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科目错误!未定义书签。(三)《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科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考试样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5号),国家设立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其中,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为使应考人员了解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要求,现对有关考试事宜说明如下: (一)考试目的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客观评价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能力,加强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充分发挥矿业权评估师在矿业权市场中的作用。 (二)考试性质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是一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评价结果与经济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是用人单位使用该专业人员的依据。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监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考试科目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矿业权评估经济法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和《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三科。

采矿权评估方法统一方案意见

收益途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统一方案意见(第三稿) 《矿业权评估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4年第14号)发布以来,规范了矿业权评估工作,促进了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取得了成效。但在评估实践中也发现一些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地方。现就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方案意见:一、明确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明确为矿业权合理勘查投资及其平均收益,以及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应分享的矿产开发的超额收益。 二、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 适当调整收益权益法适用范围,对具备DCF法、收益法等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限制使用收益权益法。 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简称为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改变其适用范围,由原来适用于探矿权评估改为用于多方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价值分割。 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简称为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其适用范围修改为限定于预查及普查阶段矿业权评估(详查及其以上阶段探矿权评估采用现金流量法),取消编制基础资料时对地质报告资质和评审备案的条件要求,其他仍按指南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三、统一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 将探矿权的折现现金流量法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统称现金流量法(DCF法) ;采用探矿权的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进行评估(取消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不从项目净现金流中扣除开发投资收益)。 四、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参数处理 1、评估计算中资源量和边际经济基础储量的处理 对资源储量应结合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进行经济分析后分类处理: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和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属经济的(包括设计或实际利用的)应全部参与计算。 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332)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属经济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属经济的可参按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取值,开发利用方案或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公告 2010年第5号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现予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 (1)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 (2) 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4)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7)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22) 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 (27) 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31)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33) 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 (38)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 (CMVS 11200-2010) 1 总则 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1.3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分类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反映尽职调查、评估参数确定等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取得的产权证明文件、取价依据及收集的其他价值估算依据的相关资料。 3 基本要求 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 3.2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真实、要件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完整。 3.3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可以为纸质,也可以是电子或其他形式。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采用何种介质形式,都必须满足归档、查阅的需要。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08-05 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216 【业务分类】: 地矿 【发文文号】: 国土资发[1999]75号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颁布日期】: 1999-3-30 【施行日期】: 1999-3-3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三月三十日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

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以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但需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第七条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拟办理一个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部分勘查或开采区域的转让评估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在原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分立变更登记; (二)委托评估; (三)申请评估结果确认; (四)申请转让审批; (五)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变更登记。 采矿权原则上不能分割转让,尤其不能以深度标高或分层转让。确需分割平面开采区域进行转让的,应提交保证相邻两个开采系统互不影响的论证报告。 第八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目录 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 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 第二节收益法 (5) 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 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 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 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 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 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 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 第四节销售收入 (27) 第五节投资 (29) 第六节成本费用 (35) 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 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 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 评估基准日选取 (45)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 一、前提条件 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 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 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本部分共包括两章,分别介绍收益途径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和各种方法涉及的技术、经济参数。 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现金流量法是任何目的下收益途径矿业权价值评估的首选评估方法。 一、方法原理及特点 (一)方法原理和思想基础 现金流量法是折现现金流量法的简称,即DCF(Discounted Cash Flow)法,其基本原理是,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一个现金流量项目系统,从项目系统角度看,凡是项目系统对外流入、流出的货币称为现金流量,同一时段(年期)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差额称为净现金流量(Net Cash Flow),项目系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即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计算净现金流量现值所用的折现率中包含了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以此折现率计算的项目净现金流量现值即为项目超出社会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也即矿业权评估价值。 这种方法的思想基础是:

什么是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

什么是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 题要 司法鉴定是指在一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专门的部门或者鉴定师对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判断和鉴别,并对此提出专业意见,方便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决。司法鉴定中包含资产,房屋,矿业权,建筑工程,农业等等行业。那么,下面就由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看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内容是什么? 司法鉴定是指在一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专门的部门 或者鉴定师对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判断和鉴别,并对此提出专业意见,方便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决。司法鉴定中包含资产,房屋,矿业权,建筑工程,农业等等行业。那么,下面就由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看什么是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 ▲一、什么是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 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矿业权评估司 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

动。 从原则上说,矿业权评估业务和价格类型应该是严格匹配的,不存在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互替代问题。但在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和评估条件的需要,具体操作时可能产生价格类型替代的必要性。 ▲二、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的范围 对司法活动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所涉及的价值纠纷或争议,通过现场勘察取证及市场调查,并在分析、研究、鉴别后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三、司法鉴定项目特点 司法鉴定项目因其涉及司法活动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相对于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主体的特定性 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方为司法部门,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各级仲裁机构等,受托方为具有资产评估资质且进入司法鉴定机构备选库的各类评估机构,具体包括资产(动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 (二)涉案当事人利益的对立性 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对象为涉案资产,进入诉讼的涉案当事人利益是完全对立的,对司法鉴定结论均极为敏感,这就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必须站在超然的中立立场上,谨

矿业权评估方法指导规范(CMVS206-2017)

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 (CMVS206-2017) 本规范提出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收入权益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单位面积倍数法、资源价值比例法、基准价因素调整法、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等九种评估方法的基本原理、评估模型、计算公式、适用范围、前提条件、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以规范各种评估方法的应用。 1折现现金流量法 1.1基本原理 折现现金流量法(Discounted Cash Flow,DCF),是按照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将项目或资产未来经济寿命期内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按折现率折现,计算出项目或资产当前价值的一种收益途径类评估方法。通常应用于项目投资分析和资产估值领域。使用此法的关键,第一是预期评估对象未来收益期各年度的现金流量;第二是要找到一个与此匹配的折现率,折现率的大小取决于取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风险越大,要求的折现率就越高。资产估值领域中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将一项资产的价值认定为该资产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总和,并将其作为该项资产的评估价值。 矿业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净现金流量的折现体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具体是将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得到矿业权评估价值。其中,折现率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矿产开发投资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 1.2 评估模型 式中: [()/(1)] n t t t P CI CO i = =-+ ∑

P——矿业权评估价值 C I——年现金流入量(+)包括: 销售收入 回收固定资产净残(余)值 回收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余值 回收不动产及设备增值税抵扣额 回收流动资金 … CO——年现金流出量(-)包括: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投资 更新改造资金(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更新投资) 流动资金 经营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 (CI-CO)t——第t年净现金流量,等于第t年现金流入量减去第t年现金流出量; i——折现率; n——评估计算期; t——折现期时间序号(t =0,1,2,…n)。 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下一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如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t=0,2016年t =1。 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如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9月30日,评估基准日t=0,2015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t =3/12,2016年t =1+3/12,依此推算。

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方法与参数研究

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方法与参数研究 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称为压覆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了矿产资源,建设项目业主(建设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所涉及的矿业权人给予补偿。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 是为建设项目业主(建设方)与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人,提供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补偿价值参考依据而开展的专 业评估。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布的评估准则所推荐的成本途径评 估方法中的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和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中 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比较适合用于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 矿业权评估。此外,本论文针在遵循评估原则的前提下,对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评估,提出可以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探 矿权补偿价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布的《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推荐了28个一级参数,它们可以被归入税费类参数和包含 矿产品市场价格在内的技术经济类参数两大类。税费类参数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安全费用、维简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保证金和基金、存贷款利率等10个。在云南省开展矿业权评估增加一个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参数。包含矿产品市场价格在内的技术经济类参数包括产品方案、矿产品市场价格、 矿山生产能力、评估计算年限、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残(余)值、固定资产更新投资、流动资金、土地使用权及土 地费用、总成本费用、销售收入、采选(冶)技术指标、采矿权权益系数、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效用系数和调整系数、投资收益率与投

资利润率、折现率等18个在前述一级参数下还有二级参数、三级参数,…,构成矿业权评估参数体系。在这个评估参数体系中,资源储量、地质工程实物工程量虽然处于二级参数的地位,但他们是矿业权评估的基础。针对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中经常出现的将矿业权 划分为不同部位的特点,本论文提出了两个专门用于此类评估的参数——探矿权取得成本和压覆位置差异性调整系数。探矿权取得成本一般应包括探矿权价款、探矿权出让金、探矿权使用费和申请登记探矿权所发生的费用。通过二级市场取得的探矿权,则取得成本中还应包括探矿权转让金。压覆位置差异是指压覆区域在被压覆矿业权范围中 的位置差异。在评估实务中将压覆位置分为重要位置、次要位置和一般位置。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压覆位置的差异性选取调整系数。前述用于低勘查程度探矿权评估的重置成本法,以及取得成本和压覆位置差异性调整系数两个参数是本论文针对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 评估的特点提出的,填补了现行评估准则的空白,应用于评估实务中,可以使评估结论能更公允地反映评估对象的价值。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能有效地化解建设方与矿业权人双方因建设项目压覆 矿产资源而引发的争纷,促进社会和谐;可以加快建设项目征用地办 理速度,促进国民经济建设。

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采用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进行探矿权评估,参与直接成本计算的实物上作量是指 ( B )。A.样品采集及化验测试工作量B.评估对象范围内的有效实物工作量 C.勘查工作中的所有工作量 D.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实物工作量 2.某钼矿地质品能为0.12%,采出矿石品位为0.11%,矿石贫化率为( B)。 A.7.5% B.8.3% C.9.1%D. 10.2% 3.某煤矿煤炭可采储量为200.00万吨,储量备用系数取1.5,矿山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为( C )年。 A. 17.09 B.15.87 C.14.81 D. 14.28 4.矿业权评估中,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 A )。 A.年限平均法 B.年数总和法 C.工作量法 D.双倍余额递减法 5.现阶段,矿业权评估推荐的折现率取值范围为( A )。 A.80%~10% B.9%~10% C.8%~l2% D.9%~12% 6.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为( B)。 A. 2S21 B.2M21 C.2M22 D. 2S22 7.对拟建铜矿进行采矿权评估,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在评估依据的可研中未予设计利用。计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评估人员对(333)折算取值采用的可信度系数范围为( A )。 A. 0.5~0.8 B.0.6~0.8 C.0.5~0.9 D. 0.6~0.9 8.某地下开采的金属矿,年下降速度为25米,典型开采阶段上的矿体面积为2400 平方米,矿石体重为3.5 n屯/立方米,采矿损失率为12%,矿石贫化率为12%,按年下降速度计算的生产能力为( B)万吨/年。

CMVS11000-2008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_20080804

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 (CMVS 11000-2008) 1 总则 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程序,保证矿业权评估结论客观公正,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评估程序,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履行的工作步骤。 1.3 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根据本规范及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履行具体评估程序,并在确信所实施的评估程序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前提下,将所实施的评估程序完整披露于评估报告中。 1.4 评估程序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谨慎原则。 1.5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基本要求 2.1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签订业务约定书; (3)编制评估计划; (4)尽职调查; (5)收集评估资料; (6)评定估算; (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8)工作底稿归档。 2.2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程序内容的繁简程度,但不得删减评估程序。 2.3 由于受到客观限制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可以决定继续履行或终止履

行业务约定书。 决定继续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受到的限制、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可能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予以披露。 2.4 由于委托方的特殊要求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应当取得委托方出具书面说明,并在评估报告中对未履行的评估程序和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可能影响予以披露。 2.5 评估程序的履行情况应当在评估工作底稿中完整记录。 3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3.1 评估对象和范围。 3.2 矿业权权属。 3.3 评估目的。 3.4 评估基准日。 3.5 评估报告提交方式与日期。 3.6 评估服务费。 3.7 业务风险评价。 4 签订业务约定书 4.1 评估机构应当与评估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4.2 业务约定书应当符合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的规定。 5 编制评估计划 5.1 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项目的技术方案、实施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5.2 评估计划可以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变化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6 尽职调查 6.1 尽职调查是指为尽可能全面掌握评估对象信息而进行查证和核实。 6.2 尽职调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评估对象权属状况; (2)地形地貌等自然地理条件;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以下简称《修改方案》)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以统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为主,完善和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参数修改方面依据国家法规、制度及规程等,全面考虑现行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合理进入评估计算参数;强调对评估参考或依据资料及评估参数确定的评述,修正、完善《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下简称《指南》)中的相关部分,以解决当前重要实际问题。 一、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准确定义是评估计算模型推导的前提。《指南》之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实际为矿业权投资 (勘查投资)及矿业权投资收益。这是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基本思路。 按其内涵,以采矿权DCF法为例,其计算模型推导过程图示如下: 评估价值=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开发投资、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开发投资收益 这是采矿权DCF法扣除开发投资收益的由来,也说明了为什么矿业权DCF法评估在现金流出中不考虑评估时点前发生的勘查投入的原因。很显然,按上述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对无勘查投入的矿产地,理论上其矿业权也不存在评估价值,但这和现行一些未出资勘查即出让矿业权收取价款矛盾,因此,《指南》回避评估价值内涵的解释(“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 从近些年评估实践尤其是矿业权招拍挂市场交易情况看,矿权成交价往往高出评估价很多(与澳大利亚的评估师通常把勘探项目的价值高估40%相反),其原因很多,但矿权交易价与评估价内涵不一致或许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矿权交易价除包括了矿业权勘查投资及勘查投资收益(前述的“矿业权价值”)外,也包括排他性(垄断性)勘查开发因矿产资源禀赋优势而产生的超额收益,而后者-超额收益本应全部或至少部分属于矿业权出让、转让者的。 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多数专家认同评估价值包括矿业权投资及其投资收益,但对勘查投资收益的表述,是用平均收益还是合理收益、体现不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含不含超额收益及其是否在出让、受让者之间的分配存在争议。有部分专家、修改小组成员提出现阶段加上了矿业权投资人分享的矿产开发的超额利润没有法规依据,且加上后矿权价款与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范围和内涵是否有重叠,如何划分属于矿业权人勘查投资权益和国家资源所有权人分享的权益价值(尤其是非法定的转让或咨询评估),存在法规及操作诸多问题。鉴于目前认识不统一,修改方案暂不解释“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二、矿业权评估方法 《指南》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包括探矿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法、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以及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由于评估方法理论以及对参数选择的要求不同,某些方法适用范围重叠,同一矿床、相邻矿山采用不同方法评估,评估结果差异很大,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CMVS 20200-2008) 1. 适用范围 本应用指南适用于矿业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业权评估。境外矿资产(矿业权)的评估,可以参照本应用指南。 证券业务、企业改制设立公司等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遵循相应的评估应用指南。 2. 定义 为本应用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非货币资产交易、债务重组等。 (2)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是出售的特殊交易方式。 (3)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出资非货币资产投入企业,并按其价值作为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4)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以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基础,引进他人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6)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

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或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3. 应用指南 执行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3.1评估委托方 委托方可以是合法拥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拟受让人(合作方)以及相关当事方。 企业股权转让或资产组合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委托方可以是股权持有人和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股权或资产受让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评估目的 (1)应当根据转让合同或协议(意向书)确定评估目的。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组合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当关注同时进行的资产评估评估目的的确定。 (2)应当根据矿业权转让具体方式和评估报告使用情况表述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中评估目的应清晰、准确表述为,为某具体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不得使用保证转让价格实现的任何表述。 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是直接为股权转让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是为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作价出资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是为确定注册资本(或股本)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是为出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非货币资产交换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是为非货币资产交换涉及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矿业权评估结论并不涉及补价和税费等。 债务重组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是为清偿债务涉及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涉及债务账面值与评估价值差异的处理。 (3)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售转让,成交价格是特殊交易环境下形成

矿业权评估成本费用估算

矿业权评估成本费用估算:“制造成本法” 矿业权评估中的成本费用估算: 1、“制造成本法”成本费用估算 2、“费用要素法”成本费用估算 “制造成本法”成本费用估算: 1.外购材料 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购入的各种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 2.外购燃料及动力费 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购入的各种燃料以及热力、电力等动力。 3.工资及福利费 指应计入生产成本的生产人员及辅助生产人员工资,以及按上述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并计入生产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比例为相应职工工资总额的14%。 4.折旧费、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安全费用) 按我国现行财税制度,除盐湖等类矿山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计提维简费外,通常矿山企业除选矿厂(包括尾矿设施)、独立机修厂等附属工厂以及大型较复杂的供水和外部运输车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外,其采矿系统(坑采的井巷工程或露采的剥离工程)的固定资产应按矿石产量和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简称)、不再计提折旧,此外,煤矿还按原煤产量提取安全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简称)及井巷工程基金。

折旧费指各生产单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矿业权评估中,为简化计算,一般可采用以企业的全部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为基数计算折旧费,在生产成本中统一列示。 (1)折旧费 ①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维简费、安全费用等属工作量法)矿业权评估时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按固定资产原值及各类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 矿业权评估中,考虑到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更新资金以不变价原则投入等额初始投资,因此,评估计算期内固定资产折旧采用连续折旧方法进行,即固定资产按折旧年限计提完折旧后,下一时点(下一年或下一月)开始按其上一时点(上一年或上一月)相等折旧额连续计入各年总成本费用中。 ②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厂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但国家为了税收管理需要,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业务分类】: 地矿 ? 【发文文号】: 国土资发[1999]75号 ?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 【颁布日期】: 1999-3-30 ? 【施行日期】: 1999-3-30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三月三十日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

矿业权评估试题

矿业权考试_________评估实务 一单选题 1运用勘察成本效用法评估探矿权,在确定重置成本时其岩矿测试、其他地质工作(含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工地建筑等间接费用的分摊系数一般取() A: 45% B:30% C: 15% D: 17% 2 运用地质要素评序法评估探矿权,聘请地质要素价值指数评判专家的人数应为()A:3-5人B:5-7人C:根据委托方确定D:由评估机构确定 3 矿业权评估涉及增值税的估算,在确定进项税额时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建议使用的公式是() A: 进项税=(外购材料费+外购燃料及动力费)÷适用税率 B:进项税=(外购材料费+外购燃料及动力费)×适用税率 C: 进项税=(外购材料费+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修理费)×适用税率 B:进项税=(外购材料费+外购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适用税率 4 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利客体同为() A:探矿权B:采矿权C:矿产资源D:物权 5 按经济合理的矿山服务年限估算煤矿的生产能力,其地质构造和开采技术条件复杂,则储量备用系数取值为() A:1.2 B:1.3 C:1.4 D:1.5 6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评估确认结果是() A:矿业权现值B:矿业权价格C:矿业权价款D:矿业权收益 7 矿业权评估实务中,需要确定评估服务年限的评估方法有() A:折现现金流量法B:勘查成本效用法C:地质要素评序法D:可比销售法 8 矿业权评估中,采用分项估算法计算流动资金需要量是按照( )的差额作为流动资金金额 A:总资产-总负债B:流动资产-流动负债C:流动负债-长期负债D:总资产-流动负债

9 矿业权评估中,房屋、建筑物确定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采用的折旧年限应不低于()A:40年B:30年C:20年D:10年 10 预查阶段或经勘查工作后找矿前景不明朗的探矿权评估应当选定()进项评估 A:地质要素评序法B:现金流量法C: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D:勘查成本效用法 11 产率的倒数是() A:冶炼回收率B:选矿比C:选矿回收率D:矿石贫化率 12 效用系数,是为了反映成本对价值的贡献程度而设定的对重置成本进行溢价或折价的修正系数。其下列定义正确的是() A: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f1)+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f2) B: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f1)-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f2) C: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f1)×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f2) D: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f1)和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f2)没有关系 13 下列表述矿业权评估报告有效期正确的是() A: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备案日起一年内有效; B: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C: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确定; D: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根据由评估机构确定; 14 某探矿权评估确定采用地质要素评序法,经过计算重置成本225.3万元,效用系数1.09,基础成本245.58万元,调整系数1.41,则评估值为() A:346.26万元B:225.3万元C:245.26万元D:470.88万元 15 矿业权评估中石材产品按(荒料)计算销售收入的计算公式是() A:销售收入=荒料产量×成荒率×荒料价格B:销售收入=荒料产量×板材价格 C:销售收入=(荒料产量×荒料价格)×产品损失率 D:销售收入=原矿产量×成荒率×板材率×板材价格 16 某金属矿山为井工开采,典型开采阶段上的矿体面积为2400平方米,矿石体重为3.5吨/立方米,采矿损失率为12%,矿石贫化率为12%,如果矿井生产能力确定为21万吨/年,则年开采下降速度是()米。 A:20米B:25米C:30米D:35米 二多选题 1石料类矿山按经济合理服务年限计算矿山生产能力,涉及的主要参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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