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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竣工资料(标准模板)

通信工程竣工资料(标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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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竣工资料

竣工技术文件目录

1.1工程竣工说明

工程竣工说明

1.2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

1.3完工通知单

完工报告

1.4已安装的设备明细表或工程量总表

已安装基站工程量

已完工室分工程量

已完工宽带接入工程量

已完工基站传输接入工程量

已完工室分传输接入(内外缆)工程量

1.5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验收证书

1.6工程施工合同

江苏通信工程综合施工框架合同

XX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签订地点:南京

签订日期:2020 年10月鉴于:

XX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江苏省设立的分公司,且持续合法存在。

(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且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并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应具备的所有资质。

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通信工程施工服务;甲方愿意向乙方购买本协议所约定的通信工程施工服务。

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甲方)通知承包人(乙方)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乙方)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乙方)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

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甲方)和(或)承包人(乙方)。

1.1.

2.2 发包人(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乙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

2.3 承包人(乙方):指与发包人(甲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

2.4 承包人(乙方)项目经理:指承包人(乙方)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

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甲方)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

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乙方)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乙方)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

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甲方)应付给承包人(乙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乙方)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甲方)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甲方)和承包人(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乙方)文件

1.6.1 发包人(甲方)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乙方)。

1.6.2 承包人(乙方)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乙方)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乙方)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乙方)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

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发包人(甲方)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乙方)免于承担因发包人(甲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甲方)应当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乙方)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甲方)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须明确工程建设地点。

2.4 协助承包人(乙方)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甲方)应当协助承包人(乙方)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甲方)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甲方)应当按专用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乙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1 其他义务

发包人(甲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甲方)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甲方)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甲方)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甲方)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当由承包人(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乙方)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甲方)应当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乙方)。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乙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当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甲方)和承包人(乙方)。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乙方)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乙方)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1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1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乙方)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当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乙方)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当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当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乙方)应当遵照执行。承包人(乙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当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乙方)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乙方)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当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乙方)

4.1 承包人(乙方)的一般义务

4.1.1承包人(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乙方)应当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 承包人(乙方)应当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乙方)应当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乙方)还应当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甲方)为止。

4.1.6 承包人(乙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乙方)应当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甲方)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甲方)应当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按合同约定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乙方)。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乙方)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甲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甲方)承担;由于承包人(乙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乙方)承担。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乙方)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未经发包人(甲方)同意,承包人(乙方)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者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当与其分包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照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乙方)应当向发包人(甲方)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乙方)应当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发包人(甲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当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甲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甲方)和监理人联系,并接收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乙方)项目经理

承包人(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乙方)项目经理应当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乙方)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乙方)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乙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6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甲方)按专用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乙方)的各项价款应当专用于合同工程。

4.7 不利物质条件

4.7.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乙方)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7.2 承包人(乙方)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当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当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乙方)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乙方)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甲方)承担。

5.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甲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乙方)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乙方)应当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

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乙方)应当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乙方)应当及时修复。承包人(乙方)应当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甲方)。

6.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乙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乙方)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当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乙方)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乙方)应当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甲方)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甲方)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乙方)有权要求发包人(甲方)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甲方)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甲方)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甲方)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乙方)有权要求发包人(甲方)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乙方)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乙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乙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乙方)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专用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乙方)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乙方)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乙方)应当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当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乙方)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乙方)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乙方)应当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乙方)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乙方)承担。

承包人(乙方)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乙方)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乙方)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乙方)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乙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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