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原理(第十七版)-李海波-教案和习题答案-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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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基础会计授课教师王红娟
班级金融班电商班
授课周次授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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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用具
课题:第一章总论
教学目标:要求了解会计的含义和会计的特点,明确会计的职能、会计的对象和会计的任务,掌握会计法规和会计核算方法以及会计工作组织等方面的内容。
教学重点:会计法规和会计核算方法以及会计工作组织等方面的内容
教学难点: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会计概念
一、会计的概念
(一)会计是在社会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
会计是从最初只是人们在生产中同时记数的生产职能的附属物,发展为用货币记录、计算劳动成果的独立管理职能。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逐步发挥它在经济管理方面的作用
会计的记账、算账、报账的会计核算作用,发展为对账务进行审核、检查的会计监督作用。
(三)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会计作用日益显著
会计从核算和监督作用扩展为预测、决策、控制、分析多种作用的经济管理活动。长期实践证明,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
综上所述,会计的概念概括为: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并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二、会计的产生和发展
(一)会计产生和发展过程
会计是为适应经济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
1.人类早期——无计算。
2.原始社会——会计是生产职能的附带部分,处于萌芽时期,只是在生产的同时运用结绳记事、刻契记数方法记录生产活动和成果。
3.私有制出现——人们用货币计量,记录经济活动过程,会计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发展为独立职能。
4.西周时期——会计开始命名,官厅会计发展,有严格的会计机构,设立专职官员掌管钱粮税赋会计事务,建立“日成”、“月要”、“岁会”报告制度。(二)会计核算方法的演进
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核算经历了一个由简到繁,由低级到高级的演进过程,方法日趋完备,内容日益丰富。
1.原始社会末期,建立“盘点结算法”,采用盘存财产物资的方法进行记录2.西汉时期,在“盘点结算法”的基础上发展为“三柱结算法”,结算本期财产物资增减变化及其结果。其计算公式为:
入-去 = 余
│││
本期收入-本期支出 = 本期结存
3.唐宋时期,在“三柱结算法”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为“四柱结算法”,系统地反映经济活动全过程。其计算公式为:
即:旧管+新收-开除=实在
或旧管+新收=开除+实在
││││
期初结存+本期收入=本期支出+期末结存
4.明末清初,在以前“三柱结算法”和“四柱结算法”的单式记账方法基础上创建了复式记账方法“龙门账”。将日常发生的账项划分为“进”、“缴”、“存”、“该”四大类,“进”和“缴”为一线,“存”和“该”为另一线,实
行双轨计算盈亏。其计算公式为:
进-缴=存-该
││││
收入-支出=资产债权-负债投资
其结算过程:
5.清朝中叶复式记账又进一步发展,建立了“四脚账”又称天地合账,将账簿每页用中线划分为天地两方,上为天(收)下为地(付),上收下付,收为来账,付为去账,天地两方相等。对每笔账都要用相等的金额同时在账簿中分别进行登记来账和去账,以反映每笔账的来龙去脉。
其结算过程:
6.辛亥革命后,西方传入“借贷复式记账法”(该内容见教材第三章第三节)。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泛使用复式记账法,20世纪60年代,发展为收付、增减、借贷三种复式记账方法。70年代又引进了管理会计,至此,会计已运用大量数据资料加工整理为经济管理提供有用的管理信息,成为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处理系统如下:
会计核算程序
综上所述,会计的产生和发展可以归纳为: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要求,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按所有制性质和企业经营方式划分的会计制度。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工业会计制度、商业会计制度、饮食服务业会计制度等。
(1)1985年国家为加强规范会计工作公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于1993年、1999年经过二次修改补充,完善了会计核算和会计记账的基本规则。(2)1993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外开放需要在原有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革,财政部公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3个行业会计制度。
(3)1998年财政部公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4)2001年为贯彻新《会计法》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先在股份有限公司试行,继而逐步扩大到其他企业。
(5)2006年财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三、会计的特点
1.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会计核算是价值核算,借助于统一的货币量度,将各种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用货币指标进行汇总,提供信息资料。
2.完全、连续、系统、综合地核算。
完全是指企业全部经济活动。
连续是指按经济活动发生时间前后顺序不断地核算。
系统是指经济活动、财务收支进行科学分类成体系。
综合是指各种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的数据加以汇总为总括的信息资料。3.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相结合。会计核算是会计监督的基础,会计监督是会计核算的继续和补充,两者相辅相成,才能发挥会计作用。
4.提高经济效益。提高经济效益是现代会计的特点,也是会计任务的核心。四、会计的职能
会计的职能是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功能。
(一)基本职能——核算和监督
会计核算职能是通过核算,反映经济活动过程和成果,为经济活动提供会计信息。会计监督职能是按目标要求、指导、调节经济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和检查。会计核算职能是会计监督的基础,会计监督职能则贯穿会计核算的全过程,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职能的发展
随着会计理论的发展和会计实践的丰富,会计职能也不断发展,出现了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等新的职能。
五、会计的任务
会计的任务是根据会计的职能和作用而规定的,它取决于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和生产经营管理的要求。
第二节会计的对象
一、会计对象的概念
会计对象是会计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就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能用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即资金运动。
二、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不同。
(一)企业单位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
企业单位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资金循环。在资金循环过程中有静态和动态两种表现。
1.静态表现
静态表现是企业在一定时点上的资金分布和存在形态及取得和形成的来源两方面。
2.动态表现
动态表现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资金在生产经营各个阶段中不断运动并转换形态,周而复始地循环周转。
(1)产品制造资金循环周转过程:
(2)商品流转资金循环周转过程:
(二)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是预算资金收支。
第三节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方法是用来核算和监督会计对象,完成任务的一种手段。包括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检查方法和会计分析方法。会计核算方法是基础,会计检查方法是会计核算方法的继续,会计分析方法是会计核算方法的补充,三者是一个完整的科学方法体系。
一、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
二、复式记账
三、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四、登记账簿
五、成本计算
六、财产清查
七、编制财务报告
八、会计资料分析利用
第四节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规体系
二、《会计法》
修改后的《会计法》内容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二条,主要有:(一)会计核算
1.修改后的《会计法》对会计核算提出的要求:
(1)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
(2)确立记账基本规则,保证会计核算依法进行,确立以下四项规则:
①按法规、制度规定,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
②不得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和核算;
③保证账实、账款、账证、账账和账表相符;
④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3)增加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别规定。
要求公司、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多列、虚列、不列或少列;
②虚列或隐瞒,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③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
④随意调整利润计算和分配方法,隐瞒或编造虚假利润;
⑤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2.会计核算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的事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二)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的主体——本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监督的对象——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会计监督的内容主要有原始凭证、财产物资、财务收支三个方面,包括:
1.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1)明确记账、审批、经办、保管等人员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制度;
(2)明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牵制的程序;
(3)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的组织程序;
(4)明确会计资料定期审计的办法和程序。
2.明确有关部门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
(1)单位负责人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命令其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会计机构和人员对违反我国《会计法》和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办或纠正、检举。
(3)需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如实提供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得要求受托方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4)财政部门有权监督各单位账簿设置、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及会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等情况。
(5)财政、税收、审计、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和自身条件,设置会计机构或人员,其形式有:
(1)设置独立会计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在单位内部其他部门设立专职会计人员;
(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4)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立总会计师。
2.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3)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四)法律责任
1.应给予罚款的违法行为有:
(1)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账簿;
(2)不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3)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
(4)随意更改会计处理方法;
(5)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的财务会计报告;
(6)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
(7)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8)不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
(9)不按规定任用会计人员。
上列行为,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 000~50 000元罚款,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以2 000~20 000元罚款。国家工作人员还应作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