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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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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作为一个参与了反垄断法草案审查修改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在反复研读《反垄断法》之后,我认为我国《反垄断法》有两大特点、三大特色制度、十大亮点制度、两个重大不足。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两大特点

粗线条立法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之一。我国是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并鲜有反垄断执法经验的国家,采取粗线条立法模式不尽是无奈,而在较大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选择。我们不仅不宜把粗线条立法等同于不足甚至缺陷,而且还是要看它积极的一面。无论如何,《反垄断法》本身就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中国,所谓的经济宪法真的有了一个法典化的基础。当然,粗线条的立法必然会给法的实施带来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加快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和执法机构建设工作。因此,一定意义上来讲,《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

尊重中国现实国情与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相结合,这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又一特点。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制止三大经济性垄断,而且制止行政性垄断。前者表现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因为只有市场经济才需要反垄断法;后者则是解决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在现阶段仍处于体制转型期,反垄断立法无疑不能脱离转型期的特殊国情。更为重要的是,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并未一味地迁就现状,而是尽可能地借鉴国际上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制度安排,突出地表现在微观制度的设计和构建。例如,为节约执法成本和确保执法效果,引人了类似于行政和解的经营者承诺制度;为有效制止秘密卡特尔,借鉴了宽恕制度;为扩大《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了除外适用的情形;关于经营者集中,借鉴了国际上普遍采取的事先强制申报制度,等等。可以这样讲,目前的文本几乎消化了国际上所有可资借鉴的制度,因而具备了这一特点。

二、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特殊国情建立的三大特色制度

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我国《反垄断法》建立了三大特色制度。

第一个特色制度表现为制止行政性垄断的有关规定。针对行政性垄断,总则部分的第8条作了原则规定,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五章对于制止行政性垄断以专章的地位和篇幅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行政性垄断的种类和构成要件;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也有专门的条文予以惩治。

第二个特色制度就是第7条针对两个特殊的行业所做的专门规定。不无遗憾的是,自《反垄断法》出台之后直至目前,对第7条即有误读并仍在继续。概括地讲,最大的误读就是将第7条解释为《反垄断法》保护国有企业。其实,本条针对的是两个特殊的行业,行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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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行业之二是“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本条的主旨不是为了单纯地保护这两个行业,而是“保护”与“监控”并重,同时实现“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一目的。

第三个特色制度就是反垄断法的执法体制。关于执法体制,我国《反垄断法》第9条和第10条分别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很明显,我国的反垄断法执法,采取了“双层次多机构”的体制。坦率地讲,这是一种过分迁就现存体制的制度选择。这种执法体制必然表现为“分权式”的执法模式,在执法过程中不无可能出现竞相执法与相互推诱并存的情形,令人担忧。或许正是这些担优,使得我们对于承担“协调”职责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寄予了更多的期望。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十大亮点制度

(一)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的规制

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制度演变,一般认为,就危害竟争秩序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程度分析,横向限制竟争协议的危害要大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对于前者,各国多采本身违法原则。在纵向限制竟争协议中,限定转售价格的危害要大于限定转售的其他交易条件。就对转售价格的限定而言,对转售最低价格的限定,其危害要大于对转售最高价格的限定。基于上述观念,国际上的基本趋势表现为有关转售规制的范围不断减少,由一般性地禁止转售到只禁止对转售价格的限定,由一般性地禁止对转售价格的限定到仅禁止对转售最低价格的限定,对于维持最高转售价格的行为,则根据合理原则进行分析。鉴于以上立法趋势,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对于转售价格的反垄断法规制,一个值得注意的最新发展是,美国最高法院在2007年6月28日就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roducts, Inc. v. PSKS,Inc.一案以五比四作出判决中,不再认为维持最低转售价格为“本身违法”,也要适用“合理原则”。

(二)经营者承诺制度

在很多国家的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经营者承诺制度已经成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为了节约反垄断法的实施成本,同时为了强化实施效果,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引入了这一制度。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该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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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指出的是,本条只规定了执法机构恢复调查的情形,但对恢复调查时间、方式、原有证据的效力以及虚假陈述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却没有规定。

(三)宽忽制度

由于许多垄断协议是秘密达成的,反垄断主管机关发现并查处秘密垄断协议的难度甚大。常言道,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鼓励秘密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告发,有利于吓阻达成秘密垄断协议,及时发现秘密垄断协议并防止其危害的持续和蔓延。可见,引人宽恕制度具有有力打击秘密垄断协议、节约执法资源的积极价值。为此,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与其他国家相关制度比较,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仍然有诸多值得完善之处。例如,需要进一步细化得以宽恕的积极条件,明确规定不得宽恕的消极条件。

(四)经营者集中采取了强制的事先申报制度

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在理论上有四种可能的制度安排,即自愿的事先申报、强制的事先申报、自愿的事后申报、强制的事后申报。在历经演变和取舍之后,目前普遍采取了强制的事先申报制度。我国《反垄断法》顺应这一潮流,在第21条规定了强制事先申报制度。这一规定,有利于克服自愿申报机制的缺陷,实现经营者集中制度的价值;可以避免事后申报而得不到批准所导致的困境和资源浪费;可以增加反垄断法事先指引功能。所有的这些优势都将有助于反垄断法立法目标的实现。

(五)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制止扩展至抽象行政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将行政性垄断纳入了反垄断法的执法体系

行政权力有两种行使方式,即具体的行政行为和抽象的行政行为。行政权力的滥用也表现为这两种行为方式。在一定意义上讲,行政机关制定的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由于在其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更为严重。然而,截至目前,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控制,无论是学理研究抑或是制度建设,都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反垄断立法以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在《反垄断法》第37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无疑是一个让人眼睛一亮的条文。

在反垄断法制定过程中,有关行政性垄断的讨论十分激烈,有关规定几起几落,惹人注目。非常欣慰的是,《反垄断法》不仅保留了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而且在制止行政性垄断的执法机制设计上有较大的进步。根据《反垄断法》第51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该条最后一句规定,针对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这一规定虽然没有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直接依法处理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权利,但是,“建议”给了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介入行政性垄断的空间,在现阶段,这样的制度安排或许仍然显得差强人意,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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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失弥足可贵。在未来,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愿否、敢否、善否提出“处理的建议”,可能更值得观察。

(六)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纳入了反垄断法调整的框架

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是竞争力的核心。因此,草案修改过程中有关条文出现的任何细微变化都牵动着一双双敏感的眼睛。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的争论不绝于耳。关注和参与争论的人不仅来自理论界而且来自实务界,不仅来自国内而且来自国外。其实,鼓励创新和规范竞争秩序,是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共同使命。两者既然不是形同水火,当然也就不应相互否定,共存是惟一的最佳选择。保护合法的行为、禁止违法行为是构建相关制度的基本准则。对此,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界限,即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魔鬼就在细节之中,当务之急是确定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标准、列举滥用知识产权的基本行为样态,这是影响第55条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因素。

(七)有关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控制较为完善

反垄断法中有关行业协会的规定,应当以“方便面涨价事件”为分水岭。之前,在草案中只有一个条文;之后,在《反垄断法》中涉及到了三个条文。在总则部分,第n条作了原则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在专司禁止垄断协议的第二章,第16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为了保障以上两条所涉制度的实现,第46条第3款还规定了行业协会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尽管《反垄断法》对于行业协议作了较草案更多的规定,但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例如,在责任承担方面,行业协会与其成员的关系为何?这就是一个没有解决且非容易解决的问题。

(八)除外适用的范围较小,《反垄断法》适用范围较大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除外与豁免均有影响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客观效果,得以除外适用或者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越少,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越大。反之亦然。但是,在制度构建方面,这两种制度的差异十分明显。除外适用制度是以除外情形不适用反垄断法为前提的,豁免适用制度是以本应适用反垄断法为前提的。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产业结构不同,外贸依存度不同,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及秩序不同,各国在处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贸易政策之间关系时的态度不同,各国的反垄断法除外适用的范围亦不同。发达国家反垄断法除外适用的范围经历了由大到小的过程,总体上讲发展中国家的除外适用的范围要比发达国家来得大。

如果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比较,《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的除外适用的情形无疑是最少的。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因此可以断言,《反垄断法》在我国未来的经济生活中必将扮演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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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明确规定了域外效力制度

反垄断法无疑属于国内法,其效力本应及于域内。因此,肇始于美国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最初被视为“霸权主义”行径,受到了几乎来自全世界的抵制和抨击。进人20世纪后期,由于经济的全球化,竞争的国际化,垄断行为及其后果不再限于一个国家之内,宣称本国的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已是许多国家的选择。对于我国,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在我国加人WID之后,我国国内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在不断提升、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竟争的范围不断扩大、许多跨国垄断行为的后果开始影响到我国域内的市场竟争。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竟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然而,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的实现必然要涉及到反垄断法执法的国际合作。或者说,离开了国际合作机制难以实现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国际合作机制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多边合作、区域合作和双边合作。目前,最为有效且最为现实的选择是双边合作。这应当成为我们进一步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

(十)针对外资并购依法进行必要的国家安全审查

《反垄断法》第31条明确规定有可能对外资并购进行两种不同性质的审查,即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应当特别明确的是,根据本条规定,并非所有的外资并购均要启动反垄断审查程序,并非所有的外资并购都会影响国家安全,并非所有需要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外资并购均要启动国家安全审查程序。那种试图通过这两个审查机制来限制外资并购、保护民族产业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反垄断法既不是民族产业保护法,也不是外资并购限制法或者禁止法。对于国家安全审查,外资的焦虑溢于言表。坦率地讲,从制度构建层面讲,由于目前尚无任何一部法律,包括《反垄断法》本身在内,对“国家安全”的含义、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和领域、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等重要内容进行规定,因此,尽管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外资的焦虑是可以理解的。

四、我国《反垄断法》的两个重大制度缺陷

(一)垄断性行业的反垄断法律依据及执法机制容不得不明不白

在反垄断法草案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有两个非常敏感且处理起来难度甚大的问题:一个是依据什么法来制止垄断性行业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抑或行业监管法?另一个则是垄断性行业的垄断行为应当由谁来反,反垄断执法机构抑或行业监管机构?这是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前者涉及到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之间的关系,后者涉及到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

打破行业垄断本来是《反垄断法》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该法在制订中,曾针对这两个问题设计了一些条款,但都因有争议而被删除了,但是问题依然存在。由于找不到答案,人们必将更加困惑。

(二)我国《反垄断法)所构建的法律责任怎一个“轻”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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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制度既表现为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又表现为对受害者的救济,其制度价值在于有助于实现法的目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实现需要成本,从这个角度讲,在立法时应预见并权衡可能发生的违法成本、守法成本、执法成本,理性的设计无疑应是加大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和执法成本。从具体的法律责任类型而言,以民事责任为例,反垄断法的法律属性决定其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私力实施机制。因此,民事责任实施的效果不仅仅在于受害者得到补偿,还在于不能使违法者受益。然而,《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很难完成支撑私力实施机制的重任;以行政罚款为例,有些垄断行为的行政罚款以50万元为上限,违法垄断经营者几乎感觉不到“割肉”之痛;再以刑事责任为例,我国《反垄断法》不仅未象有些国家在反垄断法典中规定具体的垄断犯罪及刑罚,而且一反我国的立法惯例,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类原则规定也未写入。这徉,《反垄断法》所列各种垄断行为,只有串通投标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除串通投标之外的所有垄断行为都无须承担刑事责任。这无疑是亟待弥补的制度缺失。除此之外,我国《反垄断法》未将任何一种法律责任延伸至企业高管人员。换言之,依《反垄断法》,垄断行为的责任主体未包括经营者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在全世界所有建立了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中,我国《反垄断法》这一制度缺失达到了惊人的绝无仅有的程度!作为决策者和实施者的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如果无须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无异于缘木求鱼。

因此,在参与审查修改反垄断法草案阶段,本人曾多次呼吁应当增加规定,经营者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除非能够证明其已经尽适当的注意义务并努力阻止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否则应为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反垄断法》目前只有57个条文,可能是全世界篇幅最小的反垄断法典。但是,只要得到了尊重,这部法律就能得到不断完善,就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就能在我们这个没有反垄断传统的国度催生出健全的竞争法律意识和优质的竞争文化。

试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

目录 内容摘要 (1) 正文..........................................................................................1--6 序论 (1)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和建立 (1) (一)我国旧的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 1、干部队伍庞杂 (1) 2、管理权限过于集中、方式陈旧单一、制度不健全 (1) 3、缺乏监督制 (2)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和建立 (2)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 (3)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3) 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 (3) 2、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3) 3、我国公务员制度不搞“两官分途” (3) 4、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 (3) 5、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 (4) 1、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科学化、法制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 (4) 2、实行竞争择优机制 (4) 3、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机制 (4) 4、具有能上能下、新陈代谢的机制,以及优胜劣汰 (4) 5、实行科学合理的工资、福利及保险 (4)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 (5) (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实现分类管理 (5) (二)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 (5) (三)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强政府机关的生机和活力 (5) (四)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政府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5) 结束语 (6) 参考文献 (7)

2018秋国开公务员制度1-4形考答案(99%)

第一次任务 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尤其是行政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时期。() 选择一项: 正确的答案是“对”。 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国特色”的主要体现是()。 选择一项: A. 政治中立 B. 四项基本原则 C. 坚持党管干部 D. 两官分途 正确答案是:坚持党管干部 题干 美国的政务官系列官员的任期不因政党政府的更换而受影响,无重大过失,可以任职到退休。()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4 不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0.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汉代选拔录用官员的办法主要是“九品中正制”。()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5 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5.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日本的公务员制度是在_____ 顾问团调查日本现存官僚制度后形成的《国家公务员法草案》为基础,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法》。 选择一项: A. 美国 B. 澳大利亚

C. 法国 D. 英国 反馈 正确答案是:美国 题目6 不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0.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法国和英国是西方公务员大范围划分标准的代表国家。()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7 不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0.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学校和医院等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参照公务员管理。()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8 不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0.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在西方国家,实行常任制,不与政党共同进退的公务员是()。 选择一项: A. 政务类公务员 B. 事务类公务员 C. 非领导类公务员 D. 领导类公务员 反馈 正确答案是:事务类公务员 题目9 不正确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资料报告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但随后,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 (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

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方案,于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没有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被搁浅的主要原因是立法者与学术界对现阶段国家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较普遍的一种看法是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企业规模效应并未充分发挥,订立反垄断法还为时过早。对于在我国已经出现的个别垄断行为,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假借政府名义进行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大行其道,公用企业明目张胆地限制竞争,联合限价案件不断出现。这

电大公务员制度讲座(形考任务1-4)

公务员制度讲座(形考任务1-4) 形考任务一 1.公务员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选择一项: 对 错 2.我国公务员实行政务官与事务官“两官分途”制度。 选择一项: 对 错 3.在《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对如何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作了许多规定。 选择一项: 对 错 4.国外公务员有财产申报的义务。 选择一项: 对 错 5.品位分类制的最大特点是“因事设人”,它强调公务员的职权和责任,而非担任该职位的公务员本人。 选择一项: 对 错 6.我国八大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是中国公务员。 选择一项: 对

错 7.在我国,中小学教师属于公务员范畴。 选择一项: 对 错 8.发达国家的政府中,所有行政组织系统与公务员管理形态都以韦伯的“理想官僚制”为典范。 选择一项: 对 错 9.欠发达国家一般未推行或只是形式上推行了公务员制度,其人事行政制度大多还停留在“世袭制”与“酋长权威”的形态下。 选择一项: 对 错 10.我国公务员应该保持政治中立。 选择一项: 对 错 1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各国公务员的义务。 选择一项: 对 错 12.西方国家公务员一般享有信仰某种宗教见解、教义或哲学观点的权利。 选择一项: 对

错 13.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辞职有主动辞职、引咎辞职和被动辞职三种类型。 选择一项: 对 错 14.先有了公务员的义务,才有了公务员的权利。 选择一项: 对 错 15.在我国,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和命令可以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选择一项: 对 错 16.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以下()不属于公务员。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基层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 B. 政协办公厅工作人员 C. 九三学社机关的工作人员 D. 在企业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 17.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公开考试,择优录用 B. 政治中立,职务常任 C. 官纪严明,待遇优厚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

中国共公务员制度-考试重点-重点知识整合

1.公务员和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公务员是指代表国 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履行国家公务的公职人员。公务员制度是对行使 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等依法进行 科学管理的一系列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的总称, 它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和行政管理科学化、专业 化、法制化、高效化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 2.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意义:1.公务员制度研究有助于 探索现代国家人事管理的基本规律和普遍趋势。2. 公务员制度研究有助于提高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和 管理水平。3.公务员制度研究有助于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先进理论和实践。 3.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1.实行“两官分 途”2.坚持“政治中立”3.强调“功绩主义”4.实施统一管理 4.中国公务员制度特点:1.从公务员队伍的领导来看 ,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2.从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来看,它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且也包 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纷纷社团机 关的工作人员。3.从对公务员队伍的宏观管理来看,体现为分类管理和统一领导的有机结合。4.从公务员的选拔任用来看,体现为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的机制。5.从对公务员的管理监督来看,体现为实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5.公务员的条件:指担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资格, 包括:基本条件和拟任条件,基本条件是指进入公 务员队伍的最低要求,并不意味着符合这些条件 的公民都可以进入公务员队伍。中国公务员的基 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 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6.公务员义务权利:义务:指国家法律规定对公务 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中法定权力和行为方式的约束。权利: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程中可以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7.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基本特点:法制性、平等性 、强制性、不可放弃性 8.公务员义务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 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一方面,二者具有同 一性,即公务员义务与权利同时产生,同时存在 。另一方面,二者具有均衡性,即公务员享有权 利的大小、多少与其职责大小、履行义务的多少 相一致 9.中国公务员的基本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 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 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 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 定的其他义务 10.中国公务员的基本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 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 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 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提 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 规定的其他权利 11.公务员职位:是由上级组织分配给每位公务员的 职务和责任。即岗位。 12.中国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原则:兼顾职品、范围 适宜、因事设职、法制管理、动态调整。内容:中 国的公务员分类制度是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 与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1.纵向的职务序列 (1)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设置(2)公务员的 等级序列2.横向的职位分类:横向的职位类别划分 服务于纵向的职务序列划分。(1)设置职位(2) 制定职位说明书 13.公务员管理体制与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务员管理 体制是指公务员管理权力的配置和划分,公务员 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由此而构成的公务员管理系 统。公务员管理体制是公务员管理系统内部各要 素、各部门以及各层级之间关系的制度化体现。 公务员管理机构是指根据公务员管理事务需要而 专门设置的组织,代表国家或政府对公务员进行 管理,以保证和帮助政府实现行政目标。 14.部外制、部内制和折中制:部外制:部外制公务员 管理体制是指建立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的独立、超 然的机构,独立行使对公务员的考试权、任用权,同时全权管理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工资、福 利、退休、抚恤等环节。1.优点:保持稳定性、保持 独立性、利于集中资源2.缺点:掌握的信息不充分、易于与行政系统产生冲突、损害行政权力的完整 性。部内制:部内制公务员管理体制是指公务员的 管理机构设置在政府及政府部门内部。在这种管理 体制下,人事与行政没有分离,行政部门及行政首 长有直接的人事决定权。1.优点:用人与治事相统 一、利于行政一体化2. 缺点:行政首长权力过大、 政出多门。折中制:在结构上,折中制是一种中央 统一与部门分散相结合的综合管理体制。在内容 上,考试任用权独立于其他管理环节之外,自成体 系,其余人事管理权由政府各部门自行管理。折中 制公务员管理体制主要是在英国实行,因此,又称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国别 实施主体 反垄断法组成 执法队伍特征 美国 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各州政府和民间主体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专家型、终身制 日本 公正交易委员会 禁止垄断法 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 承包合同法 设事务总局,目前人员650人。 欧盟 欧共体委员会

欧共体法院 欧共体竞争法 竞争局大约有450名工作人员,其中200名是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 简称《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欧盟European Union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Competition Directorate General / The Eupopean Commission 欧共体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 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关于滥用行政权力 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 关于经营者集中 微软 可口可乐 波音 Microsoft Corporation (NASDAQ:MSFT and NYSE:MSFT) is an American public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headquartered in Redmond, Washington, USA that develops, manufactures, licenses, and supports a wide range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predominantly related to computing through its various product divisions1>. Established on April 4, 1975 to develop and sell BASIC interpreters for the Altair 8800, Microsoft rose to dominate the home computer operating system market with MS-DOS in the mid-1980s, followed by the Microsoft Windows line of operating systems.

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

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形成性考核册 作业(一) 一、填空题 1、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标志着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坚持党管干部,反对“政治中立”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的主要体现。 3、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实行“两官分途”。奶子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 4、各机关内设的管理机关是根据管理公务员事务的需要,代表国家或政府依法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工资、辞退、退休等事项实施管理的组织。 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源于近代西方国家民主宪政的思想文化基础,也是在公务员制度中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的基本要求。 6、公务员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7、1895年“科学管理之父”泰勒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第一次系统地把科学方法引入管理实践,创立了“科学管理”理论。 8、品位分类制度则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另外一些国家实行的公务员管理制度。这是以“人”为中心进行设计的分类管理制度。 9、公务员法对如何设置各机关的具体职位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各机关有权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及结构比例来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 10、公务员法确定职务级别制度的功能有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二是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以下各项中不属于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的是(A) A、政治中立 B、分类管理 C、任人为贤、德才兼备 D、法治 2、根据权利的内容不同,可以把公务员的权利分为(ABCD) A、身份方面 B、职务方面 C、经济方面 D、政治方面 3、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AB) A、坚持党管干部 B、不实行“两官分途” C、政治中立C、实行“两官分途” 4、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被称为公务员的职务和(A) A身份保障权B依法执行公务 C享受报酬、福利权D申诉控告权 5、下列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A) A中国人民银行B、街道办事处 C、检察机关 D、县政府 6、国家根据(B)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A、公务员等级 B、公务员职位类别 C、公务员工资级别 D、公务员津贴 7、职位分类所依据的基本要素是(A)

《反垄断法》究竟反什么

《反垄断法》究竟反什么?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支撑。同时,《反垄断法》也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控国家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 我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下摆脱出来,借由改革开放政策而建立的市场经济制度。纵观改革开放33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和改革的历程,不难发现,其最大的特点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根本性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其根本体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2008年8月1日起实行的《反垄断法》,正是基于这样的国情和经济体制。通过近几年我国运用《反垄断法》制止经营者集中等案例,以及法律条文规定和现实经济情况来看,我国《反垄断法》存在诸多令人困惑的地方。 首先,《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民族品牌? 2008年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果汁公司发布联合声明,可口可乐旗下全资公司将以179.2亿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和筹措发行的可换股债券,并提请商务部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可口可乐呈交的申请资料判定其经营者集中行为触犯《反垄断法》并立案调查,最终以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此次并购,将主导国内果汁饮料市场,并通过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销售垄断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排挤和限制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并且可口可乐公司无法就上述问题指定和提出有效规避、解决措施为由,驳回了并购申请。 作为中国《反垄断法》实行第一案,此次裁定赢得了众多掌声,大众认为国务院和商务部的此举有效保护了民族品牌,避免了又一个民族品牌的消亡,这是民族情怀无可厚非,但是除此之外,笔者却对这个裁定存在一些异议。 《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回顾案例,第一,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公司后,扩充了其在果汁饮料领域的市场份额,但这并不足以有损消费者的利益,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也未将产生实质影响。 第二,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果汁公司联合发表声明,两公司已经达成收购协

浅析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研究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题目浅析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研究 姓名刘程伟教育层次专科 学号 1213001458116 分校邯郸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行政管理教学点市直 指导教师范素平日期 2014年4月29

浅析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研究 摘要:公务员制度作为一种现代人事制度,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有着中国的特色,它是在中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借鉴了西方公务员制度形成的一整套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公务员作为政治与行政系统中特定的一个群体,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特有的作用,也正因如此,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为了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进行完善也是当前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工作之一。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特点研究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制度,最初形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出现,是人事行政制度走向现代化的标志。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从最初的提出,不断改进,到后来的日益完善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 邓小平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强调要改革不合时宜的干部人事制度,要敢于打破老的框框,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1982年、1983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先后进行了机构改革,并按照干部"四化"的方针,调整了各级领导班子,建立了老干部的离休、退休制度,开始逐渐废除实际上长期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党中央在1984年提出要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后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太广,决定改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后又进一步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事部从1989年起即开始组织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首先在国务院的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进行了部门性试点。1990年,又在哈尔滨市和深圳市进行了地区性的试点。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正式签署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至此,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诞生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案例 1、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 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 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按照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不过,《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只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才应被打击。从康师傅占有54.6%这一销售份额来看,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康师傅是否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在这一方面,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才能认定为垄断。 2、腾讯与360之战 11月3日下午腾讯向用户宣布: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与此同时,腾讯还宣布,QQ空间宣布不支持360浏览器访问。显然,腾讯起码没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而是将一道明显带有“格式合同”色彩的条款交给用户选择:要么卸载360,否则你无法使用QQ。对于大量的用户而言,其在使用QQ的同时,也在使用360,也就是说,用户选择同时使用360和QQ的选择权,事实上已经被腾讯的声明所剥夺。而且,考虑到一些腾讯的用户属于付费用户,腾讯用如此野蛮无礼的行为逼迫用户停用QQ的我话,也违背了契约上的基本承诺。360的QQ保镖针对腾讯QQ的行为是否属于劫持和破坏的“外挂”行为恐怕有点勉为其难,但就腾讯给用户给出的选择题而言,则很显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做法律层面的判断比技术层面要简单的多。 作为行业老大,作为一个市值3000亿港币的上市公司,腾讯的确拥有牛气的资格,起码在中国,目前要挑战腾讯龙头老大地位的企业还没有出现,其QQ软件的6亿用户就是明证,这个优势应该无人撼动。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底气十足的逼迫用户做出选择,答案就很清楚了。尽管用户做出选择很难,但腾讯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依然非常简单。这是一种再典型不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腾讯都基本沾边:其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其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三,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在全球IT行业都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一个软件生产商可以肆意

中国反垄断法的难题

中国反垄断法的难题 ;现行反垄断法的问题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颁布了一些涉及反垄断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199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1993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价格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1999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有禁止串通投标招标的规定。 ; 此外,国务院及其部委也发布过很多涉及反垄断的行政法规,特别在反对地方保护主义方面。 ; 虽然在反垄断方面已经有了一些规章制度,而且通过执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些法律制度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和完整的反垄断体系。 ; 反垄断法在反对私人垄断方面至少应当规定三个方面的任务: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合并。这三个方面也被称为反垄断法实体法的三大支柱。但是,中国现行反垄断法在这三

个方面都没有完善的规定。 ; 例如,1998年中国彩电业生产显像管的八大企业联合限产是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但中国目前对此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中国也没有禁止地域卡特尔的规定。这即是说,生产企业如果划分销售市场,尽管这种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限制企业的生产规模,影响规模经济,但中国目前还没有惩罚这种行为的法律制度。; 除了禁止公用企业滥用行为的规定外,中国还没有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普遍性规定。因此,尽管微软公司的捆绑销售行为和价格歧视行为在很多国家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被提起反垄断诉讼,但是中国的用户和消费者则不得不在微软公司垄断的阴影下叫苦连天。 ; 此外,中国也没有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规定。1986年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委发布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中虽然提出“一个行业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企业集团”,但这只是表达了政府的反垄断意向,在实践中却没有可操作性。 ; 2.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制裁不力。 ; 由于中国当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彻底改变,中国旧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垄断行为目前仍然很严重。 ; 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 ; 行业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这特别表现为一些集行政管

电大公务员制度讲座(形考任务1-4)知识讲解

电大公务员制度讲座(形考任务1-4)

公务员制度讲座(形考任务1-4) 形考任务一 1.公务员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选择一项: 对 错 2.我国公务员实行政务官与事务官“两官分途”制度。 选择一项: 对 错 3.在《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对如何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作了许多规定。 选择一项: 对 错 4.国外公务员有财产申报的义务。 选择一项: 对 错 5.品位分类制的最大特点是“因事设人”,它强调公务员的职权和责任,而非担任该职位的公务员本人。 选择一项: 对 错 6.我国八大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是中国公务员。

对 错 7.在我国,中小学教师属于公务员范畴。 选择一项: 对 错 8.发达国家的政府中,所有行政组织系统与公务员管理形态都以韦伯的“理想官僚制”为典范。 选择一项: 对 错 9.欠发达国家一般未推行或只是形式上推行了公务员制度,其人事行政制度大多还停留在“世袭制”与“酋长权威”的形态下。 选择一项: 对 错 10.我国公务员应该保持政治中立。 选择一项: 对 错 1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各国公务员的义务。 选择一项: 对 错 12.西方国家公务员一般享有信仰某种宗教见解、教义或哲学观点的权利。

对 错 13.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辞职有主动辞职、引咎辞职和被动辞职三种类型。 选择一项: 对 错 14.先有了公务员的义务,才有了公务员的权利。 选择一项: 对 错 15.在我国,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和命令可以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选择一项: 对 错 16.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以下()不属于公务员。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基层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 B. 政协办公厅工作人员 C. 九三学社机关的工作人员 D. 在企业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 17.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公开考试,择优录用 B. 政治中立,职务常任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同时又改革了传统的人事制度的弊端,因此它既不同于西方文官制度,也不同于我国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 与西方文官制度比较,有以下几点不同: 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 。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这说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而西方文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不得带有政治倾向。 2.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西方文官制度要求公务员与"党派脱钩"。我国公务员制度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坚持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国家公务员是由各级常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依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西方文官制度对公务员的管理强调"与党派脱钩",公务员职务晋升不受政党干预。 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 4.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而西方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都要考察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西方文官制度中的公务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会等组织同政府谈判,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国家公务员制度与传统的人事制度比较,也是有差别的: 1、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科学化、法制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一整套规范。它除了有总法规,还有若干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 2、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管理机制上比传统人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来源:作者: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A 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 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 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 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以说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 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三)家具连锁店的合并案 在进行并购案分析中,市场集中度只是一个参考指标,关键要看合并后企业对市场的纵能力。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与OFFICE DEPOT)的合并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如果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在疑问。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的价格要比OFFICE 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 DEPOT 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STAPLES与OFFICE 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

【反垄断法的经济解释】 反垄断法2020

实施反垄断法的固有目标反垄断法追求的本质目标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其应该反映经济法的两大基本特征,即社会性和经济性。反垄断法同时也是国家对现实经济生活干预的表现形式,这种干预既是社会公共性的本质所在也是社会公共性的根本要求,体现了社会本位思想。所以,社会整体效益是反垄断法追求的本质目标。 在自由竞争过程中,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也促进了社会福利的提高,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能够共存的。在理想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与个体的经济效益具有一致性。但是由于垄断现象的存在,也由于竞争自身就有缺陷,从而产生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这会引发社会经济效益和个人经济效益的对立甚至其他方面的矛盾。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本质上是市场自治的结果,所以这是市场竞争机制自身没法解决的。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太健全,人们的行为模式、思想观念和社会利益分配机制也发生着变化。多元化和利益分化的趋势尤为明显,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限制竞争行为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现象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我国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要将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本质目标。 反垄断法追求的基本目标是社会实质公平 反垄断法追求的公平是一种整体的社会公平,并不是仅仅保护某一类企业。整体公平主要是起点上的公平、获得机会的公平、交易过程公平以及最终结果公平。起点上的公平是指所有地区的企业和经营者都能有同等的机会进入和退出市场。获得机会公平是指资源配置的公平,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和经营者有公平竞争资源的机会。交易过程公平是指在经济活动的各个交易环节中,经营者能够自愿公平的进行交易,而不是违背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结果公平是指在市场经济下,每个经营者通过公平的交易过程,最后得到公平的结果。 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实现整体的经济公平,国家对一些特定产业还是有意识的保护和扶持,这些产业大多为国有企业,有了国家的政策保护和扶持,即使经营结果不好,也不能轻易的退出市场。而与此同时,我国的一些产业在国际上有了一定的竞争力,这些产业多数为民营企业,没有政府的保护扶持,在融资方面有一定困难,创业的困难重重。所以,我们要把经济公平作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目标。 反垄断法的基本出发点 自由竞争是反垄断法特有的法价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存在市场主体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使整个社会达到最优的一种状态,也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帕累托最优。因此,维护市场竞争体制有利于个体经济利益的提高,一定条件下也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所以将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竞争者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其成功和失败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这是市场经济的常态。究其原因,是因为市场经济中“看不见的手”在发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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