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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

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
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

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

为切实规范家禽屠宰行为,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意见》适用于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区域的家禽屠宰厂(场)设置工作。

二、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的设区市,由其畜禽屠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家禽集中屠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屠宰厂(场)设计和规划原则上参照《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S 44/004-2014)、《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 1340-2007)、《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执行。

四、家禽屠宰厂(场)的选址要求:

(一)家禽屠宰厂(场)选址应当符合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家禽屠宰专项规划,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屠宰厂(场)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远离人口密集区。

五、家禽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建设标准: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依法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94-2006)的充足水源;

(四)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厂房和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可设立待宰区、屠宰加工区、无害化处理区和储藏区等)。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健康、病害禽类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五)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可分为非清洁区、次清洁区和清洁区,设专门通道相连;

(六)屠宰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能够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空气排放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内脏处理间、检验室、冷藏或冷冻间,配备有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室;

(八)有符合家禽屠宰工艺要求的挂禽、宰杀、沥血、浸烫、脱毛、净膛、预冷等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及传输链,以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运输车等运载工具;

(九)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屠宰场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检疫人员,应具备检验检疫工作所需的检验检疫室和相关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检疫制度;

(十)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生产加工人员,有经上岗培训的检验检疫人员;

(十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病害家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二)有家禽屠宰管理、产品追溯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

前款第三项至第十一项所列条件应当与家禽屠宰规模相适应。

六、家禽屠宰厂(场)管理

家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划,符合用地、环保和动物防疫等要求,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已经设立的家禽屠宰厂(场),未登记备案的,应重新进行登记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指《意见》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家禽名录

北京华都肉鸡公司 北京华都峪口禽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 北京家禽育种有限公司 北京华都集团良种基地 北京德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爱拔益加家禽育种公司 北京鸭育种中心 北京汤氏种鸡场 北京前鲁鸭场 北京农业技术学院种鸡场 北京宝迪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大风家禽育种公司 北农大种禽公司 北京风宝特禽养殖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种鸡场 北京天湖火鸡繁育有限公司 北京佳农种鸡场 北京德盛园珍禽养殖有限公司 北京鑫羽伟业肉鸽养殖有限公司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粮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康地万达(天津)有限公司天津蓟县交通局种鸡场河北河北石家庄华牧集团公司河北香河正大有限公司河北飞龙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河北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樱桃谷农场(香河)有限公司河北大午农牧集团食品公司河北大午种禽有限公司秦皇岛种鸡场河北秦皇岛海滨林场种鸡场山西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塞飞亚食品股份公司辽宁辽宁大成东北亚公司辽宁大连韩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大连种鸡场辽宁大连龙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大正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辽阳华日食品有限公司辽宁辽阳肉鸡加工厂辽宁沈阳华美畜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畜禽加工实业公司辽宁台安县肉禽联营公司辽宁铁法市宏大肉禽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海城市兴达禽业有限公司吉林吉林德大有限公司黑龙江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翔宇实业集团公司黑龙江青年农场哈尔滨农垦祖代鸡场江苏江苏海门京海肉鸡集团公司江苏无锡养鸡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家禽科学研究所家禽育种中心浙江余姚市神农畜禽有限公司宁波市龙山养鸡有限公司福建福建省圣农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市金定鸭原种场福建永安市昌民禽业有限公司福建长汀县远山河田鸡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江西省优质地方鸡育种中心安徽安徽海康肉鸡有限公司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安徽安粮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山东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凤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正大有限公司山东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美城肉鸡有限公司山东潍坊永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山东潍坊市大江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诸城市和生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康大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青岛万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莱阳春雪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安丘市外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东营市华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山东凯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牟平银河贸易公司山东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新昌肉食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盈泰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永达食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湖南长沙华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农业科学院畜牧研究所种鸡场广州市江丰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家禽科学研究所种鸡场广东深圳市康达尔集团公司广东铭基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广东省中山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威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西安高陵祖代鸡场宁夏宁夏种禽场新疆

201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1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4月19日,农业部拟组织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曾提出的废除生猪定点屠、实施许可制或将实现。 我国是生猪大国,每年人均猪肉消费42公斤。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小屠宰厂15000家以上,而美国仅有约70家屠宰企业,因此导致监管困难,私屠滥宰屡禁不止,病害肉、注水肉等食品安全问题长期不能解决。 此前,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万隆建议,过去老百姓有句俗话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头猪,应废除生猪定点屠宰,参照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与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管理一样,实行许可制度。 此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生猪屠宰管理多方面进行修订,包括生猪屠宰的流程、技术和管理,以及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监管等。其中,生猪屠宰厂(场)设立的章程中指出:国家对生猪屠宰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生猪屠宰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 修订条例指出,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列出了需要具备的多个条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1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1 总则 本规范中的禽类指鸡、鸭、鹅等家禽。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必须符合卫生、适用、安全等基本要求,为实现上述要求,保证肉品质量,特制定本设计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屠宰车间按小时屠宰量分为三级: 一级:鸡6000只/h(含6000只/h)以上;鸭、鹅3000只/h(含3000只/h)以上。 二级:鸡3000只/h(含3000只/h)~6000只/h;鸭、鹅l500只/h(含1500只/h)~3000只/h。 三级:鸡3000只/h以下;鸭、鹅l500只/h以下。 分割车间按小时分割量分为三级: 一级:鸡6000只/h(含6000只/h)以上;鸭、鹅3000只/h(含3000只/h)以上。 二级:鸡3000只/h(含3000只/h)~6000只/h;鸭、鹅l500 只/h(含1500只/h)~3000只/h。 三级:鸡3000只/h以下;鸭、鹅l500只/h以下。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并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维修方便。 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原料raw material 供人类食用的、饲养的禽类动物,包括鸡、鸭、鹅等。 胴体carcass 挂禽、放血、脱毛、去头爪、去内脏后的禽躯体。 内脏0ffal 除胴体外,加工后宜于人类食用的部分 (心、肝、肺、肠、胃及头、爪)。 同步检验synchronous inspection 家禽胴体加工线同内脏线同步运行,便于兽医对照检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式。 冷却chilling 通过冰水或其他方法,将胴体中心温度降低的过程。 分割肉cut meat 按规格要求将胴体分割成各部分的肉。 挂禽区poultry hanging section 话禽输送、吊挂及清洗空箱子的区域。 屠宰车间slaughtering room 自挂禽、致昏、放血到胴体冷却分割前的场所。 非清洁区non-hygienic area 挂禽、致昏、放血、烫毛、脱毛、浸蜡脱蜡、去头、爪、内脏加工等场所。 半清洁区semi-hygienic area

【畜牧办法】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YYY,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内的家禽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禽经营,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鲜家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支持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家禽经营市场进行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集中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禽经营的动物防疫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预

防、监测和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家禽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级市城区设活禽经营限制区,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禽流感等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五条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活禽经营限制区内不得新设立活禽批发市场,现有的活禽批发市场应当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规划设置1-3个活禽零售市场,规划设置的活禽零售市场应当符合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 第六条鼓励活禽经营限制区外的活禽经营市场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第二章活禽经营管理

屠宰场设置标准

屠宰场设置标准 第 1 条本标准依据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标准用辞定义如下:一检查人员:指依畜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执行屠宰卫生检查之屠宰卫生检查兽医师及畜牧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之屠宰卫生检查助理。二杂碎:指家畜、家禽屠体于摘取内脏、剥皮、去肢、去头尾等屠体修整作业时所产生之内脏、皮、肢、头、尾及零碎肉等产物。 第 3 条屠宰场之场区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场区内环境应随时保持清洁,并设有完善之排水系统。空地应酌予铺设混凝土、柏油或绿化等,以减少灰尘产生。二场区周界应有适当之围篱或围墙。 第 4 条屠宰场建筑除系留栏 (场) 及本标准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应采用易于维修及维持干净,并应使用能防止屠体及内脏直接或间接遭受污染之结构及材质。 二地面采用不透水、防滑、耐重压且易于清洗之材料,并有适当斜度及排水系 统以利排水,无局部积水之虞。屠体吊挂经过之处,应设有足够宽度之沟道(槽) 以承接屠体所流滴之血水。 三应有完整畅通之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流入之设施。 四墙壁与支柱表面应为白色或浅色,离地面至少一公尺以内之部分应使用非吸 收性、不透水、易清洗之材料铺设,其表面应平滑无裂缝并经常保持清洁。 五屋顶或天花板应为白色或浅色、易清扫、可防止灰尘储积之构筑,且不得有 长霉或成片剥落等情形发生,屠体或内脏暴露之正上方楼板或天花板不得有结露现象,应保持清洁、维修良好之状态。 六照明设备应分布均匀,除本标准另有规定者外,工作枱面之照明光度应保持 二○○米烛光 (lux)以上,一般作业场所之照明光度应在一○○米烛光以上。 七出入口、门窗及其他孔道应以坚固、易清洗、不透水之材料制作。 八通风及排气良好。 九应设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设施以防止病媒进入剥皮及烫毛后之作业区。 第 5 条屠宰场之一般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家禽家畜圈养制度

家禽家畜圈养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制度 为了彻底解决违规饲养家畜家禽污染环境等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确定以下区域为禁止饲养区和圈养区。 圈养区范围村内可圈养家畜家禽,但不能放养。圈养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住宅小区等严禁饲养家畜家禽。 第二条城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鸡、鸭、鹅、兔、牛、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的,应当实行圈养。 第三条街区周围不能圈养家畜家禽,家畜家禽农贸市场应远离街区设置。 第四条天然林管护区内严禁放牧。 第五条农村居民所养的家畜家禽应当实行圈养,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畜牧小区建设,把养殖户集中起来,做到人畜分居和规模化养殖。养殖大户、畜牧小区要按照场(舍)标准化的要求,加强防疫、消毒、污染物处理及粪便处理,死亡畜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消毒,防止疫情传播。科学利用畜禽排泄物,严禁将粪便排入河流。

第六条广泛宣传、动员群众支持与配合治理家畜家禽污染环境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宣传《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制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村干部,要积极配合支持治理家畜家禽污染环境工作。 第七条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要做好记录,及时安排人员处理投诉问题,同时向投拆者反馈处理情况。 第八条加强配合,密切协作。配合城管执法大队的工作,开展整治和处罚;接受群众举报,并负责对不按时整改的饲养户进行依法处罚。 第九条饲养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定期预防接种。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对擅自饲养宠物以及因饲养宠物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由公安部门及镇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别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禁止当街屠宰家畜家禽。家畜家禽一律到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对环境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由镇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 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 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生猪屠宰规范标准化规章

标准化屠宰操作规程 为加强我厂生猪屠宰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屠宰厂标准化屠宰操作规程。 一、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 1、入厂检验: 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 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 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 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 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 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 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6.2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 7.1 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

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 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 8、致昏(麻电) 8.1 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8.3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自身的防护安全。 8.4 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9、刺杀放血 9.1 从麻电致昏到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的刀口长度约为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9.2 正常情况下应当采用吊挂放血。 9.3 放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1.0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不得刺破心脏。 9.4 刺杀时不得使猪呛隔、淤血。(即不得刺破气管) 9.5 应配备两把放血刀,消毒后轮流使用。 11、浸烫。 11.1 放血后的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清洗血污等污物。 11.2 按猪屠体的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池水温。一般为58—63℃,浸烫时间为3-6min。 11.3 浸烫时,不得使猪屠体沉底、烫老。 11.4 浸烫池应有溢水口和补充净水的装置。 11.5 浸烫池中的热水应及时更换,以保证烫池水的清洁。 12、打毛(脱毛)。 12.1 打毛应采用合适的打毛机进行。对于特大猪只,也可采用人工刮毛的方式。采用人工刮毛时,不得使猪只落地,可搭建适合人工操作的刮毛操作台。 12.2 经机械脱毛或人工刮毛后,应对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后,再将猪体提升悬挂、修割、冲淋。 12.3 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时,建议采用平板操作台或者吊挂洗刷,不建议采用清水池。 13、燎毛、刮黑。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畜禽屠宰相关法规一览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 二、行政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得特别规定 三、部门规章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与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得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 六、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得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得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得通知(节选)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得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得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得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得通知》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与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得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得兽药及其她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得决定)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得通知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得意见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与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得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与使用管理有关事项得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得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得意见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6—2017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得通知畜禽屠宰相关标准一览 一、基础通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SB/T10659、201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11) 二、产品质量 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 分割鲜、冻猪瘦肉(GB/T9959、2—2008) 冷却猪肉(NY/T632—2002) 鲜、冻四分体牛肉(GB/T9960—2008) 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08) 鲜、冻胴体羊肉(GB/T9961-2008) 冷却羊肉(NY/T633-2002) 羔羊肉(NY1165-2006) 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

暑期社会实践报告家禽屠宰厂文案范文

暑期社会实践报告家禽屠宰厂 2009年暑期社会实践报告(家禽屠宰厂) 大学一年很快过去了,再回首,那些我们认为漫长的无法承受的岁月已经悄然流逝。我站在通向大二的路口,很忐忑。我左思右想,却想不到我在这别人都为之奋斗拼搏的大学学到了一点什么。不像我们上小学时,每一回家就可以向爸妈背一首唐诗,算一道数学题来展示自己的学习成果。然而,不管怎么说在大学的一年中,我确实长大了。他没有再强迫我学习更多的知识,而是教会了怎么去长大,怎么去学习。当我回到家乡,发现新盖的房子焕然一新,也发现父母的鬓角又多了几许白发。对于父母来说,孩子上大学就是一项巨大的投资。村子里孩子辍学去打工的家庭生活得很自在,而父母总是为了我的学业节食缩衣。两个多月的假期,我一定要出去打工,进入社会实践。一则可以为家里减轻一下负担,二则还可以增加社会阅历,为毕业以后找工作打下基础。 于是,我在村头的民营企业**市**食业有限公司中找到了一份临时工作。**市**食业有限公司是我们**市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几年来一直受到上级的嘉奖。它建设有种鸭孵化厂、饲料加工厂、肉鸭宰杀厂、肉鸡宰杀厂等多个工厂。拥有日宰杀能力30000只肉鸡生产线及配套制冷设备和贮藏能力1000吨冷库,日产饲料100吨饲料生产设备。我就是在这样的一个工厂里度过了我大一向大二过渡的暑假。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我分别在一、四、五工段里工作。其中我在一工段的工作就是把从远方拉来的活鸡一只只地挂到周而复始的链条上,就是在这里,活鸡走向了死亡。四工段里我主要负责把一只只白条鸡的双腿剁下,进行另外的包装。五工段里我主要负责把包装好的成品用架子车运到冷冻库里保藏。 我把这一次暑期实践当做走入社会的一次彩排。虽然我大部分做的都是体力活,和自己的专业大相径庭。但是从中我学到了很多课堂上乃至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这些东西看似琐碎,其实都将在未来的工作生活中给与我极大的帮助。现在我将我的一些工作心得,一则给自己总结一下经验;二则与大家共同分享。 1、我来到工厂才知道,高学历不等于高技术,别管你是哪里的高材生,来到这里就是老师傅手下的伙计。我们应该放下心高气傲,放下架子,去学习。这是一种态度的训练。要知道从好高骛远到脚踏实地确实需要这样的一番磨练。 2、在我实习期间,每天朝五暮九,走着同样的路程,面对同样的面孔,做着同样的工作。一日三餐都在紧张中度过,因为背后还有很多活在等着你吃完饭去做。生活变得枯燥无味。让我很怀念学校的舒适生活。作大学生时,每天早上都可以赖在床上,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没事打打篮球,玩玩电脑游戏,看点小说等等。我在周而复始、来来去去、驴子拉磨式的工作中渐渐明晓了一个道理:舒适生活只属于生

《苏内村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办法》

《苏内村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办法》为了彻底解决违规饲养家畜家禽污染环境等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根据《南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确定以下区域为禁止饲养区和圈养区。 禁止饲养区范围。菜市场。 圈养区范围。除菜市场范围以外的地区可圈养家畜家禽,但不能放养。 第二条天然林管护区内严禁放牧。 第三条村民所养的家畜家禽应当实行圈养,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畜牧小区建设,把养殖户集中起来,做到人畜分居和规模化养殖。养殖大户、畜牧小区要按照场(舍)标准化的要求,加强防疫、消毒、污染物处理及粪便处理,死亡畜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消毒,防止疫情传播。科学利用畜禽排泄物,严禁将粪便排入河流。 第四条广泛宣传、动员群众支持与配合治理家畜家禽污染环境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宣传《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五条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向村民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投诉要做好记录,及时安排人员处理投诉问题,同时向投拆者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条建立定期集中整治制度。菜市场附近要建立定期集中整治

制度,即每季度末由责任人负责调查菜市场的饲养户并发放“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者,由村委会商定处置措施,以此扩大影响,加大治理力度。 第七条禁止当街屠宰家畜家禽。家畜家禽一律到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对环境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苏内村委会xx年3月1日 第二篇: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办法本文作者:黄永翔原创投稿 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现范宠物饲养,加强宠物管理,建设良好社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居民身体健康,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区文明、和谐,依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并借鉴其他省、市和有关单位宠物管理经验,结合广大职工与社区居民强烈要求与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辖区内宠物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安处,物业分公司、机动分公司、社区委协助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及于社区所有常住与暂住户及工、商业,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 第四条社区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

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

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试行)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外省市供沪生猪屠宰场、牛羊屠宰场、禽类屠宰场等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 二、基本要求 1、供沪企业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供沪企业须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 3、供沪企业为产、加、销一体化的企业,能对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实行标准化管理,有动物饲养的生产基地、标准化的屠宰加工流水线、分割包装车间、完整的冷链设施和产品配送车辆。其中加工车间、配送中心应符合HACCP要求,或通过企业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达到国家出口企业标准,或取得国家、省(市)级绿色食品认证及无公害畜禽产品认证。 三、选址、布局要求 1、选址合理,设置应符合交通、能源和环保的要求,且生产环境卫生良好。 2、屠宰场四周必须有围墙与外界隔离,设立门岗,畜禽收购和产品运输应分门进出,门口设有消毒池。 3、屠宰加工区与批发交易区及生活区必须分开。 4、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四、设施要求

1、必须具备机械化屠宰流水线,猪、牛、羊屠宰流水线应符合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禽类屠宰场采用挂钩输送带生产工艺流水线装置。 2、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急宰间、待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有条件食用肉处理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3、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 4、应设有化验室,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检验人员。 5、应设置疑似病畜禽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禽和需化制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 6、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规范。 7、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齐备,屠宰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少于75L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150L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300LX。 8、应设置污水、污物和粪便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五、检疫要求 (一)检疫设备: 应设置检疫工作室,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疫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应急灯、载玻片、冰箱等检疫工具和消毒

利川市生猪定点屠宰和家禽集中屠宰规划设置方案

利川市生猪定点屠宰和家禽集中屠宰规划设置方案 为全面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全面推行集中屠宰、冷链运输、统一配送模式,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全市动物疫病防控安全,确保全市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恩施自治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恩施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利川市生猪定点屠宰和家畜集中屠宰规划设置方案,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有意见建议的请在7个自然日内与张先生联系,联系电话(略)。 利川市生猪定点屠宰和家禽集中屠宰规划设置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所有上市交易生猪产品,全部来源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合法生猪产品供应企业;取缔城区所有活禽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实行集中屠宰、冷链运输、统一配送。 二、规划布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畜禽屠宰现状,畜禽屠宰厂(点)规划按严格控制总量、逐步规范存量的原则设置。 (一)城区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1家(年屠宰能力不低于15万头),在交通便利的城乡结合部设置禽类集中屠宰点1家。 (二)全市所有乡镇统一纳入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范围 1.对已建成生猪屠宰点的乡镇(建南、谋道、柏杨坝、汪营、元堡、毛坝、文斗),其经营业主必须在2020年12月31前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未取得证之前不得开业,到期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的不再报批。 2.对原未建成屠宰点的乡镇,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不再新建生猪屠宰点。 3.对未建屠宰点的乡镇统一实行生猪产品冷链运输、统一配送,由城区屠宰厂、邻近乡镇屠宰点或合法生猪肉制品供应企业供给。 4.乡镇屠宰点屠宰后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按照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鼓励生猪(家禽)屠宰企业、合法生猪产品供应企业在乡镇设立定点销售门店,打造放心肉品牌示范点。 三、设置条件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国发[1985]2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0月5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5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5.02.14 【实施日期】198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四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5]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统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家畜,为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 本条例所称家禽,为鸡、鸭、鹅。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

骨、蹄、角、精液、种蛋。 第三条进出口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的畜禽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畜禽防疫工作。 畜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畜禽防疫工作。 第五条农牧渔业部应根据国内外畜禽疫情和畜牧业生产、保护人畜健康需要,规定和公布畜禽的防疫、检疫对象。 第二章畜禽传染病的预防 第六条各级农牧部门应宣传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有关畜禽防疫的政策法令,制订并组织实施防疫规章制度和防疫计划,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做好基层畜禽防疫工作,防止畜禽传染病的发生。 为做好基层畜禽防疫工作,应加强基层畜禽防疫机构的建设,充实人员、设备,总结、推广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和畜禽保险制等新经验,把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条畜禽饲养场、仓库、屠宰厂、加工厂和种畜场的建设,必须符合防疫要求。

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

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 “十二五”期间,国家继续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畜禽养殖业是污染减排重要领域之一。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不仅有利于农业源污染减排,还有利于推动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规范、指导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减排,制定本技术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治理工程从设计、施工到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引用标准及文件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符合以下标准有效版本的要求,其中《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中最严格标准执行。 DB44/613-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497-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环发〔2011〕148号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 3定义 3.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指达到如下规模的养殖场(小区):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3.2养殖小区 指将分散经营的单一畜种的养殖户集中在一个区域内,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规范管理制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并达到相应畜种规模化饲养数量的养殖区域。 3.3畜禽粪污 指畜禽养殖场产生的废水和固体粪便的总称。

3.4畜禽养殖废水 指由畜禽养殖场产生的尿液、全部粪便或残余粪便及饲料残渣的冲洗水、工人生活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的总称。 3.5干清粪工艺 指畜禽排放的粪便及时通过机械或人工收集、清理,尿液、残余粪便及冲洗水则从排污道排出的清粪方式。 3.6水冲粪工艺 指畜禽排放的粪、尿和污水混合进入粪沟,每天数次放水冲洗,粪水顺粪沟流入粪便主干沟后排出的清粪工艺。 3.7水泡粪工艺 指在畜禽舍内的排粪沟中注入一定量的水,将粪、尿、冲洗和饲养管理用水一并排放至漏缝地板下的粪沟中,贮存一定时间、待粪沟填满后,打开出口闸门,沟中的粪水顺粪沟流入粪便主干沟后排出的清粪工艺(此工艺不冲洗栏舍和猪身,与传统养猪工艺比较大大节省用水约2/3,从而减少污水的产生)。 3.8雨污分流 指将雨水和污水分开,各用一条管道进行排放或后续处理的方式。 4减少粪污产生量 4.1采用先进畜禽养殖技术如舍内环境控制技术、饲料营养平衡技术等,提高畜禽饲料利用率,减少粪污的产生量。 4.2采用干清粪、雨污分流等措施减少污水的产生量。 5粪污处理工艺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的要求,必须采用干清粪工艺,并实现雨水和污水的分流。 现有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清粪工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的要求,逐步改为干清粪工艺,并实现雨水和污水的分流。 6粪污处理类型 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类型可分为“生态型”和“环保型”。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定点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设置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全省设置规划、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条国家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不以销售为目的、仅供家庭成员食用的自宰自食行为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根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对畜禽屠宰活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良好生产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建立畜禽收购、屠宰、加工、贮存、运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促进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发展。 国家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十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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