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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5年)

目录

一、目的和意义 (1)

(一)指导思想 (1)

(二)重要意义 (1)

(三)主要依据 (2)

(四)基本原则 (3)

二、总体目标 (3)

三、主要工作任务 (5)

(一)选定达标建设对象 (5)

(二)制定达标建设工作方案 (5)

(三)贯彻落实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标准 (5)

(四)加强节水制度建设 (7)

(五)建立信息报送和监督检查制度。 (8)

四、主要进度安排 (9)

五、保障措施 (11)

(一)加强组织领导 (11)

(二)加大资金支持 (11)

(三)强化公众参与 (12)

(四)落实责任考核 (12)

附件1: 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考核程序 (14)

附件2: 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 (15)

一、目的和意义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思路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切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用水方式转变;控制水资源消耗强度,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为我省实现“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目标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水利部于2017年5月以水资源〔2017〕184号文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把节水型社会建设作为方向性、战略性举措来抓,将节水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全过程。

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是落实中央节水优先方针的重要举措。通过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全面提

升全社会节水意识,倒逼生产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实现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从粗放用水方式向高效用水方式转变,从过度开发水资源向主动节约保护水资源转变,对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4.《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

5.《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

6.《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6]89号)

7. 《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水资源[2017]10号)

8. 《全民节水行动计划》(发改环资〔2016〕2259号)

9.《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6〕876号)

(四)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协调发展。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优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改变用水观念,提高用水效率,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2)坚持总量控制、效率优先。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大幅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紧扣水情,立足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工程等多种措施,落实“节水优先”战略,务求实效,挖掘亮点,形成特色。

(4)坚持制度创新、科技引领。加强节水制度建设,形成促进高效用水的制度体系。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推动各行业节水,建立全社会水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5)坚持政府主导,促进公众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加强对建设节水型社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使建设节水型社会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二、总体目标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

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的要求,南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外)到2020年20%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应达到《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要求。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情况,参考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提出我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完成达标建设工作的县级行政区数量不少于26个。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江门、肇庆等珠江三角洲地区地市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东莞、中山2个以上镇级行政区,其余地市1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要达到《标准》要求。

为确保我省按时有序完成国家建设任务,将我省建设任务分两批,第一批在2019年上半年完成建设和验收,第二批在2020年上半年完成建设和验收。其中,珠江三角洲9个市中须有一个县(区、镇)列入第一批建设任务,其余列入建设任务的县(区、镇)可视情况申报参加第一批或第二批验收。第二批和第一批建设任务应同时开展,建设任务进展较快的也可申请提前验收。

三、主要工作任务

(二)制定达标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考核评价标准,立足当地实际,各地市制定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方案,明确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的目标、年度任务、完成时限和实施计划,落实保障措施。制定规范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程序规范(达标考核工作程序见附件1),强化制度规范实施,提高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

(三)贯彻落实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标准

(1)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审批、节水载体认定等工作中严格执行《用水定额(DB 44/ T 1461-2014)》或者当地用水定额。

(2)全面实施计划用水管理。清查和整理辖区内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名录,根据《节约用水办法》要求,原则上对月用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开展计划用水工作。

(3)提高计量监控水平。加强取用水设施建设,对重要取用水户开展取用水监控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市县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对农业灌溉用水计量水量占农业灌溉用水总量的比例达到60%以上,对工业用水计量水量占工业用水水量的比例达到100%,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用水计量率应在2018年前率先达到

100%。

(4)加快理顺水价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合理制定、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水价,按照《发展改革委水利他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要求,全面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按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要求,确保水资源费应收尽收。

(5)强化节水“三同时”管理。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通过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查及验收、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等手段,确保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

(6)坚持节水载体建设。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等载体建设作为创建节水型社会的关键和核心,以典型示范引领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县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等载体认定工作由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成重点用水行业1节水企业数量占重点用水行业企业总数的比例达到40%以上;建成公共机构2节水型单位数量占公共机构总1重点用水行业包括火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化石、食品等行业。

2公共机构是指县(区)级机关和县(区)直事业单位。

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建成节水型居民小区3数量占居民小区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

(7)加强供水管网漏失率控制力度。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标准》(CJJ92-2016)有关规定,县(区)城镇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失率不大于12%(此标准可进行修订)。

(8)增强生活节水器具推广力度。县(区)全面推动公共场所4、居民家庭使用生活节水器具,其中公共场所和2015年后新建小区居民家庭全部采用节水器具5。

(9)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加强县(区)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实现再生水利用率6超过15%。

(10)提高社会节水意识。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主题,开展节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节水意识。

(四)加强节水制度建设

贯彻落实省政府批准的《节约用水办法》,开展相关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和鼓励各地出台节约用水相关法规规则制度。紧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进一步落实规划管理、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大力推进节水管理,严格用水定3居民小区是指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实行集中供水的城镇居民小区。

4公用建筑、活动场所及其设施等。

5节水器具指满足《节水型卫生洁具(GBT 31436-2015)》、《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2014)》要求的器具。

6再生水利用率指市政处理部分,不含企业内部循环利用部分.

额、计划用水管理,加强农业、工业、城乡节水,加快发展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将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节水型社会建设不仅仅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而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政府主导、各部门合作、公众参与是节水型社会建设成败的关键。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制度、水价听证会制度、水信息公告制度等。全面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在全社会形成节水的良好风气。

(五)建立信息报送和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进展情况报送制度,各地级以上市要在每个季度的开始,将本市上一季度的建设进展情况报送水利厅。同时,在整个建设期间,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省各流域管理局,以流域片为单元,对纳入达标考核县域行政区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方案报送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在达标建设过程中,按省里的要求积极报送有关材料,认真配合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必要的探索,提炼总结辖区内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带动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主要进度安排

1. 2017年10月,完成达标建设评价对象选取

按照我省20%以上县(区)级行政区于2020年前达到《标准》的目标要求,组织全省21个地市开展达标建设评价对象选取,确定纳入第一批和第二批的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县(区)级行政区名录。

2. 2017年11月,制定各市达标建设工作方案

在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评价对象目录确定基础上,指导和督促各地市组织制定辖区内县(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方案,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3. 2018年6月,开展监督检查

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现场检查工作,重点对列入达标建设目录的县(区)的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 2019年2月,第一批建设对象完成自评

2019年2月底前,列入第一批达标建设任务的县(区)按照《标准》完成自评和验收材料准备。省水利厅根据试评价结果和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进展,选取具备验收条件的县(区)列入第一批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验收的对象。

5. 2019年6月,完成第一批验收

2019年4月上旬前,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单位和地市水务局完成技术评估。5月底前组织完成现场验

收。6月底前完成第一批建设对象建设情况公示事宜。

6. 2019年7月,组织专题研讨会

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单位、地市水务局和纳入考核目录的县级水务局开展专题研讨会,总结交流达标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经验和教训等,对第一批已通过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区域的经验推广,研究推进全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

7. 2019年底,第二批建设对象完成自评

2019年底前,列入第二批达标建设任务的县(区)按照《标准》完成自评和验收材料准备。省水利厅根据试评价结果和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进展,选取具备验收条件的县(区)列入第二批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验收的对象。

8. 2020年6月,完成第二批验收

2020年2月上旬前,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单位和地市水务局完成技术评估。4月底前组织完成现场验收。6月底前完成第二批建设对象建设情况公示事宜。

9. 2020年10月,全面完成全省达标建设工作

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开展我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总结,提出进一步健全我省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同时将工作总结、达标结果及通过评定的县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相关材料报送水利部。

(一)选定达标建设对象

根据《标准》,结合各地实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江门、肇庆等珠江三角洲地区地市选择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东莞、中山选择2个以上镇级行政区,其余地市选择1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作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考核评价对象。省水利厅根据各地推选情况和水利部要求,另行研究增补评价对象,最终确定纳入本实施方案的评价对象名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节水型社会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变革和制度创新,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能,需要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并建立各级部门联系机制,解决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中遇到难题。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要将节水社会达标县建设的各项指标和任务细化分解,明确责任,形成政府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抓、全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省和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县(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加大资金支持

积极引入社会资金支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加大省级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专项资金对县域节水型社会达

标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县级以上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对属于本级事权的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等项目建设予以资金支持。鼓励各地出台优惠政策,探索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等模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探索“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县级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给予资金补助。

(三)强化公众参与

开展全民节水行动,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利用新媒体宣传手段,强化社会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公开水信息,提高水资源决策透明度,健全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通过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等节水载体创建活动,充分发挥节水载体的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促进各行业以实际行动做好节水工作。加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总结,挖掘亮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案例。

(四)落实责任考核

将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强化对政府责任考核。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任务和要求,形成三级联动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动态管理,实施三年一复验,一经核实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节水型社会称号,限期整改。

附件:1. 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考核程序

2. 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1

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考核程序

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考核程序包括自评、技术评估、验收和备案等程序。

(一)自评。县级水行政主管按照《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得分达到85分以上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报告、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或工作方案)、自评分情况、逐项说明及支撑性材料、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总结和相关影像资料。

(二)技术评估。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单位和地市水务局进行技术评估,形成技术评估意见。

(三)验收。省水利厅选取2-3个通过技术评估的县级行政区进行现场验收;对通过验收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其达到《标准》要求。

(四)备案。省水利厅于每年12月底前,通过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本年度县域获得“节水型社会称号”名单,并向水利部备案相关材料。

县域节水型社会申报及评定工作每年度组织一次。

附件2

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和直辖市所属区(县)节水型社会评价工作。

二、必备条件

1.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定的控制指标全部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2.近两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3.节水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齐备。

三、评价方法

1.除标准特别指出之外,应当采用上一年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评价计算得分。

2.总分85分以上者认定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要求。

3.如遇缺项,则该项不得分,评价总分按照公式进行折算,折算公式为:评价总分=(实际总得分-加分项得分)*100/(100-缺项对应分值)+加分项得分。加分项不计入缺项。

节水型社会评价赋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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