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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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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

未注册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立法上对之作出了原则的规定,但是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司法上是否需要保护,为什么要进行保护以及怎样进行保护,一直存在分岐,制度供给明显不足。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渊源

(一)国际公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规定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且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从本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本公约保护的驰名商标,意指未在本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如果外国的驰名商标已经在本国获得注册,自然获得本国的保护。第二.受保护的外国驰名商标虽然未在本国取得注册,但是必须在本国使用当中,换句话说,没有在本国使用的证据,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将无法获得本公约的保护。第三,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只能在同类(相同或类似)商品获得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

标的特殊保护的亮点就在于:突破了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有权成员国之间相互保护未在本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

2.TRIPS协议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TRIPS协议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范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六条的第二款。该款规定:“确认某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成员地域内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该款规定提供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即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与其是否注册无关,甚至无需考虑该商标在被请求保护国是否有所使用,着重应当考虑的是是否有通过大量的广告媒体宣传,达到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换句话说,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基本条件,包括行业要求,地域要求,而没有使用要求。虽然TRIPS协议第十六条的第三款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突破了商品的类别,但是又同时把垮类保护仅限于注册驰名商标。换句话说,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仍然限于同类的商品上。

(二)两大法系国家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在商标权的获得上,采用依使用或依注册均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混合原则。因此不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甚至一般的未注册商标都可以获得保护。在英国商标注册均实行两部制即A部和B 部。其中,对于A部注册的商标,如果有人在7年内能向注册局证明自己是该商标的最早使用人,并经注册局裁定,则该商标的所有权便属于最早使用人,但有例外情形。在美国。传统上商标权只能通过使用获得。大陆法系国家,多以注册主义作为其商标取得的基本原则,

在商标权的获得上,以注册作为商标权产生要件。这意味着,未注册商标很难获得商标法上的保护,但是公众周知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例外,普遍对其提供特殊保护。其中德国《商标法》还明文规定了对未注册商标的直接保护。

(三)我国商标立法及其司法实践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我国是实行注册商标制国家,商标法修改以前没有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明确规定。直到2001年我国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才明确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该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摩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款明确规定把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限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如果垮类则不会获得保护。

2003年6月1日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可见该规章已经不再要求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该规章的实施建立起了通过行政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方式。

但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通过司法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仍然必须是注册商标。该解释的文义“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对于人民法院认定是否驰名做出了明确的范围限制,即只能够在“注册商标”的范围内做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复制,摩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重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不存在适用其他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这是关于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后果的规定,但是其救济手段仅仅限于停止侵害,而没有赔偿损失在内的其他救济。由此可见,虽然随着包括新商标法在内的一系列的商标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在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保护的问题上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缺陷。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法理分析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继续司法保护适是其私权性质的本质要求

我国是实行注册商标制国家,长期以来坚持注册形成商标权利的观点。在这一惯性思维下,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使用人不能据使用事实形成民事权利,由此未注册驰名商标不应得到保护是理所当然的。这种错误的观点不仅背离了生动的客观事实,而且与《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相矛盾。一个商标驰名与否,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与是否注册无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凝聚了经营者的智力创造和经营成果。从设计使用到广告推广,其所有人为之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而才是该商标拥有了良好的商业信誉,成为消费者信赖的商品品质的保证,这些正是知识产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所保护的客体。相关公众对某商标归属于商标使用人如果产生了合理信赖,及反映了该商标使

用人享有对该商标事实上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保护,如果绝对坚持“不注册不保护”的原则,则无法制止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害问题,就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不能形成民事权利的观点明显与《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相矛盾,因为从这两个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看,它规定的应受到扩大保护的驰名商标当然包括在先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这在理论上是不存在争议的。在这一点上,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作了与之一致的规定。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保护是其私权性质的本质要求。

(二)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继续司法保护是公平,效率价值的体现公平.效率是法的基本价值。一个商标从不知名的普通商标成长位在相关公众中具有非常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是经营者投入巨大人力.财力.物力,苦心经营的结果。鉴于我国在商标权领域采取的是注册取得原则,因此未注册商标的成长和驰名比注册商标更为艰难。同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比注册的驰名商标更易受到侵权,而侵权的后果也更大。如果未注册驰名商标仅仅因未能注册而不受法律上的保护,无异于否定其在经济生活中的特殊存在价值。允许他人通过注册而轻易获取独占和排他的权利,剥夺了原使用权人继续使用的资格,或者允许他人通过仿冒“搭便车”,获取不当的利益,都有违公平的原则。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在采取行政认定方式的同时采用司法认定途径。由于未注册商标受到侵害,通过行政认定驰名商标

寻求保护,无疑会耗费很长时间,这不符合效率的原则。现在随着商标申请量大幅度上升,注册申请被提出异议的数量越来越多,并且出现利益商标异议恶意阻止他人注册的现象。但一旦启动异议程序以后,一件商标在申请程序可能面临两裁两审,一拖数年时间无法获得注册。与行政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相比,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具有程序简便,认定时间短等特点,配合商标维权案件同时进行,对受侵权企业具有较好的维权效果。200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董健军,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了判决,并对蒙牛集团乳饮料上的“酸酸乳”未注册商标进行了司法认定,认定其为驰名商标,由此,蒙牛集团“酸酸乳”商标成为我国第一件司法认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该案对未注册商标的司法认定确属开创先例。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对策和建议(一)关于法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权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中,可以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这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并形成了“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国际通行原则。值得探讨的是,法院应否拥有对未注册商标驰名与否的认定权。根据TRIPS协议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已经明确要求对知识产权的确权行为实施司法审查。对于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法院仍然要有最终的裁决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没有将未注

册的驰名商标认定纳入司法审查范畴实属一法律漏洞。从制度设计上看,一个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是个事实状态问题。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对一种事实状态问题做出的判断和认定。司法特有的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机制使得法院在查明未注册商标是否具备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时比行政认定更有优势,而且司法认定未注册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比起行政程序认定具有效率高,认定时间短的特点。因此,赋予法院对未注册商标驰名与否的认定权既符合法理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可喜的是,一些地方法院已经积极的开始了行动,在审判活动中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实践中,2000年上半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的荷兰英特艾基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域名侵权一案中,就认定当时还未在中国注册的英特艾基为驰名商标;200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蒙牛集团乳饮料上的“酸酸乳”未注册商标进行了司法认定,认定其为驰名商标。

应该指出的是,法院认定商标驰名与否的出发点在于突破普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主要在依赖普通商标权的规定不能制止侵权行为是,才存在由法院认定的必要。其必要情形为: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保护,且侵权指控成立的情形。如果脱离认定案件事实的立法本意甚至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就会使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异化,势必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

(一)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在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

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结合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认为法院在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具体条件:

1.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被认知的程度。体现在即使没有指出其标识

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时,也能时相关公众与特定的出处相联系。

2.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起码在三年以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

定》第三条关于认定驰名商标时当事人应提供使用该商标主要产品近三年销售记录的规定就影含了这样的立法本意。

3.该商标持续使用的范围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涉及的区域应及于

全国大部分地区。

4.该商标的广告投入应有较具体的数额,同时应考虑对该商标宣传

的持续时间,范围,即媒体等级。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价格或营业收入。

6.该商标被故意仿冒侵权的情况。仿冒他人商标非法分享权利人的

利益,是对仿冒行为的经济解释。

(二)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司法救济

在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问题上,我国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

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款明确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并把对

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限定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如果垮类则将不能获得保护。但是我国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都系统的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救济方式,而均未规定对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后果。这一立法缺陷,将导致未注册驰名商标受到侵犯后,法院陷于无法可依的困境。这显然不利于司法审判当中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注册驰名商标。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复制,摩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重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不存在适用其他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这是关于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后果的规定,但是其救济手段仅仅限于停止侵害,而没有赔偿损失在内的其他救济。.

未注册驰名商标之上承载着巨大的商誉,因此更容易未侵权者所利用。侵权者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往往会将他人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类似甚至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加以使用,从而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予以混淆,损害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面对这一严重的侵权行为,常常有未注册驰名商标权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打了两年的官司,结果仅仅得到一个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而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侵权者在诉讼尘埃落定之前,早已通过侵权赚得盆满钵满,得到最多的处罚就

是停止侵害。不仅没有任何损失,而且侵权使他获得更大的利益。这种判决结果根本没有起到对违法者应有的制裁效果,反而使受害者遭到更大的损失,这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因此对于恶意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人,仅仅有停止侵害的法律制裁使不够的,必须像对待保护注册的驰名商标一样,增加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其他民事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法律后果部分,增加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法律责任。同时在商标法修改使,对这一问题做出回应。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保护应当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基于我国现实立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救济仅限于停止侵害,而没有赔偿损失,因此可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弥补司法救济上的不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使原则性很强的法律,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要求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之类似的名称.装潢.包装,造成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的责任。从商标的角度上来看,一个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当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装潢。因此,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混淆实际上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在商标救济途径不足以弥补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损失时,权利人仍可同时向侵权人主张反不正当竞争利益。

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商标、驰名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商标是商标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英文为trade mark 或brand ,是指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 条对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 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对商标的定义作如下表述: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使自己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有些学者常以“商标是商品的脸”来解释商标,他们认为人的脸,象征着人的名声、信誉和评价,也是这个人与那个人相区别的特征。[1] 究竟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因为商标只有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才会被公布、认识和了解,但它不一定是注册商标。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信赖和喜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方式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原则和依据,认定的标准对于更好地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受各自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影响,各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国外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大致有两类: (1)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概括式单一标准,即以公众的知晓程度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惟一标准。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则一般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以特定的交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了解该商标的百分比为依据来认定驰名商标。(2)以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列举式多重标准。如1996 年1 月实施的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中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有关商品固有的或通过使用而产生的识别性; ②有关商标在既定的商品或服务已使用的时间及范围; ③有关商标在广告宣传上出现的时间及范围; ④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地域; ⑤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渠道,即客户的广度; ⑥其他商品或服务领域中,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⑦其他人使用该商标的状况。[2] 我国《暂行规定》兼采了概括式单一标准和列举式多重标准。其第2 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这应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单一标准。同时,其第5条又用列举式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7 个标准。2001 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规定如下: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

关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受理

关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受理 及规范化审理问题的研究 驰名商标是指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中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立了涉及驰名商标案件应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基本制度,同时规定了认定条件、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 一、全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我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受理原告河南安阳振动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县宏翔纺织有限公司、苗玲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后,对涉案商标“ANZHEN”依法作出已事实上驰名的认定,并据此判断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该案成为我区第一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例。之后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至2009年3月全区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共110件。其中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4件、赤峰市中级法院9件、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6件、包头市中级法院7件、阿拉善盟中级法院11件、兴安盟中级法院4件、通辽市中级法院4件、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7件、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2件、乌兰察布市中级法院4件,而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共司法认定驰名商标52件,成为我区法院中认定数额最多的法院。 二、全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特点 (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社会效果较好。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在(2006)呼民初字第12号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建军、安阳白雪公主乳业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中,司法认定未注册“酸酸乳”商标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并据此制止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数量较多,案件主要集中在锡盟、阿盟、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区对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受理时间较晚,但已认定的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相对数量较多。其中锡盟、阿盟、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司法认定92件驰名商标,占全区已认定驰名商标的83%。 (三)已认定的驰名商标中自治区内商标较少,而外省区商标占多数。已认定110件驰名商标案件中,涉及自治区内商标的案件只有8件,即“酸酸乳”、“小尾羊及图”、“蒙古王”、“骆驼”、“龙驹”、“乌珠穆沁”、“大民”“蒙佳”,仅占已认定驰名商标的7%;而其余102件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涉案商标权利人均是外省区民事主体,且主要集中在浙江、江苏、福建等沿海省市。 (四)当事人均以涉案商标已驰名为事实根据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个案、因需”认定涉案商标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时,对“因需”情形主要依据权利人的事实理由是否涉及对涉案商标事实上驰名的主张进行判断。上述涉及驰名商标的已认定案件均不同程度的满足“个案、因需”认定的必要前提。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对涉案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一是各审理法院或法官对涉案商标认定驰名的法律规定理解和适用不统一。如对于涉案商标驰名事实的范围是中国境内还是中国部分省市的问题,认识不同。二是因涉案商标的类别及核定使用产品不同,法官审查商标认知度的标准也不一致。如对与公众生活消费相关的涉案商标产品的认知度、宣传覆盖面的认定和对工业产品的认知度、宣传覆盖面的认定差异较大。 2、对涉案商标认定驰名的必要性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审查不严。一是上述案件虽然客观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一、单项选择题 1. “圣地”文字是A国甲公司使用在装饰材料等商品上的商标。该商标在中国和其他许多国家进行了商标注册,并在世界同行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中国乙公司在其生产的防盗门上明显地使用“圣地”字样。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 装饰材料和防盗门不属于同类产品,不存在侵权问题 B. 乙公司使用“圣地”字样属于对商品名称的正常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C. 甲公司不是中国法人,不使用商标法给予保护 D. “圣地”是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应禁止乙公司使用 难度系数:★,答案:D 2. 某酒厂生产的“天下景”牌葡萄酒,其包装正面和两侧的图形,字体、色彩均与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万宝路”牌卷烟的包装盒相近似,其封口上印的标识也与“万宝路”卷烟封口相近似。该厂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后,责令该厂停止销售这种葡萄酒,收缴其全部外包装,并处以罚款。关于本案的以下意见中,哪种为正确?() A. 该厂使的是商品装潢,不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B. 葡萄酒与卷烟不是同类产品,故本案不存在侵权问题 C. “万宝路”是驰名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应扩大其保护范围 D. 本案在“万宝路”生产厂家未提出控告的情况下,工商管理机关无权查处 难度系数:★,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 假设奔驰汽车的商标未在我国注册,则下列商标申请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有() A奔驰牌食用油 B. 奔驰牌卡车 C. 奔驰牌电视机 D. 奔驰牌轿车 难度系数:★★,答案:BD 2. H市甲公司生产啤酒,申请注册的“向阳花”文字商标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A. 乙公司在自己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葵花”商标 B. 设在G市的丙公司将“向阳花”作为自己的商标登记使用 C. 丁公司将“向阳花”注册为域名,用于网上宣传、销售书籍等文化用品 D. 戍公司自己生产的农药产品上使用“向阳花”商标 难度系数:★★,答案:BCD 3. 甲公司的一注册商标系乙画家创作的绘画作品。甲申请该商标注册时未经乙的许可。现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进行交涉。乙对于此事可以采取的正确做法有哪些?() A. 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B.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的注册商标 C. 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但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只能服从 D. 采取许可方式使甲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甲应赔偿损失和支付报酬 难度系数:★★,答案:AB 4.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A.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B.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C.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D.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难度系数:★★,答案:ABCD

还原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一)

还原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一)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品牌奶制品相继被检测出含有三聚氰胺,全国震惊。因有些产品是国家免检产品或者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人们纷纷对免检制度和中国名牌的评选产生了质疑。国家质检总局先是撤销了相关产品的国家免检资格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紧接着又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其后又很快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免检制度被废除。而在今年早些时候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检总局的“三定”规定的职责调整中,最为醒目的是质检总局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与此同时,人们同样关注其它方面的由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中国驰名商标也在人们的讨论中。现实中,一般的人,都是将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等同看待,认为都是企业和产品高质量的体现。企业在广告和产品包装上也不遗余力地宣传自己的“中国驰名商标”,即使没有被认定的企业也打出“创立中国驰名商标”的誓言。地方政府更是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重奖。中国驰名商标成为一块金字招牌,被赋予了无上荣誉。其实,这是对驰名商标的误解,掩盖了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是驰名商标使用的一种异化现象的结果,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依据就是《商标法》,第十三、十四条作了专门规定。驰名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知名度较高,特别容易受到他人的复制、募仿或者翻译等形式的侵害,其所有人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按一般保护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不足以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因此需要一些特殊的方法实施保护。驰名商标的功能,就是对其实施特殊保护。为此,根据企业的申请予以认定驰名商标。这是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是先于有权机关的认定而存在的,对商标驰名的认定,是一种判断和确认而不是一种评选、评定。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在商标注册、评审和使用中,企业可以请求认定其商标驰名,并对侵权的商标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其认定及保护方法作了细化和具体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运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从这些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认定驰名商标是按照世界通行的“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进行的。可见,在商标相关的争议中,按相关当事人的请求,有权机关予以认定商标驰名与否,而认定驰名的直接法律效力只存在于当时的个案,个案结束后该商标并不当然的成为驰名商标,只能在下一次的个案中起到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这么一个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个案结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笼统而不细致地宣称驰名商标本质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虽然是有权机关认定,但它并不与商品服务的质量高低有直接的紧密联系,并不必然表明商品服务的优良。驰名商标的核心要素是相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商标法》没有将商品服务质量的高低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虽然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要求驰名商标享有较高声誉是值得商榷的。驰名商标仅是对其进行特殊保护,而不是对声誉、质量的认定。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所列举的要求企业提交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就没有一项是用以证明商标声誉、商品服务质量的。因驰名商标认定仅是个案有效,加之并不反映商品服务质量,即使商品服务出了质量问题,有权机关不能撤销其驰名商标的认定。可见,将驰名商标与商品服务质量直接挂钩的观念是对驰名商标功能的泛化,掩盖了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

最高法院要求驰名商标认定将不写入判决书主文

最高法院要求驰名商标认定将不写入判决书主文 ——驰名商标认定将告别司法诉讼时代 信息来源:侨乡科技报 (2008-4-14) 一个并不出名的品牌要想在短时间内成为驰名商标,有什么“捷径”可走?答案是打官司。步骤通常是,个别“权利人”,找一个所谓的“侵权人”假冒或仿效其商标,然后将与自己合谋的“侵权人”告上法庭,诉称被告涉嫌对其商标侵权,要求法院对其商标进行保护,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然而,这样的“美事” ,今后企业应该是碰不到了,面对“司法认驰”被滥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新规予以“阻击”: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也不以调解书认定驰名商标。这意味着“司法版驰名商标”即将谢幕。 案例回放 “亲亲”赢了官司赚了“驰名” 因网络域名被人恶意抢注,福建亲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福建亲亲)不惜远赴黑龙江打起跨省官司。2005年10月29日,经过法院审理,福建亲亲大获全胜,不仅得到被告的经济补偿,还被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轻而易举获得需要经过多道严格评审才可以得到的荣誉。 据业内人士介绍,亲亲的驰名商标申请之路缘起网络域名遭到抢注。作为福建省著名商标,成立于1985年的福建亲亲在食品行业享有较高的声誉及市场占有率,其商标保护体系相当完整。但出于疏忽,保护体系在网络域名方面出现了漏洞,相关中文域名和英文域名被竞争对手抢先注册,并被用于经营同类的食品。而抢注域名的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郝姓业主,其注册的域名为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https://www.wendangku.net/doc/d116533536.html,”,经营品种为果冻和膨化食品,与福建亲亲的产品完全一样。 等福建亲亲回过神的时候已经迟了。依据域名注册的相关规定,除了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著名品牌,其它域名注册依据先注册先得的原则。作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亲亲系列商标并无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无奈之下,福建亲亲只能远赴黑龙江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网站的操作及赔偿30万元经济损失。最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亲亲”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相关域名交由福建亲亲注册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30 万元。 福建亲亲跨省官司不仅讨回了公道,还轻而易举地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的头衔,可谓一举两得。不过,知情人士却爆出内幕,称福建亲亲是小题大做,“他们的目的不仅仅是域名,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个小得不能再小的官司,获得了一般公司难以得到的中国驰名商标。”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国家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评审认定相当严格,不仅每个省份名额有限,而且报送国家工商总局的评审材料多且复杂,需要不菲的花费。“但现在另有途径了,因为中级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而且同样有效,不仅缩短了时间,还节约了大量的费用。” 司法版驰名商标泉州不少 事实上,亲亲案子仅仅是福建企业主们通过司法诉讼确认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案件之一。 早在2004年4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泉州石狮拼牌公司“拼PIN”牌商标为驰名商标。2002年3月,石狮拼牌公司与福建另一家服装厂签订了《商标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6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7月3日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的有效期

一、驰名商标的有效期 在我国,驰名商标不存在有效期长短的问题,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同普通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需要续展,到期如不续展,则该驰名商标会被注销。驰名商标并不是稳定、静态的,一直受保护的。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商标所有人不能单独提出确认驰名商标之诉,只能在有争议时才可向商标局或法院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商标局和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也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可依法作出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在其它案件中如有需要仍须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驰名商标认定有哪些方式

驰名商标认定有哪些方式? (一)行政认定 1、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如果通过商标异议案件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或者是在商标管理过程中申请驰名商标,应当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 2、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如果通过商标争议案件来申请驰名商标,应当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二)司法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范围相对较宽,如将“驰名商标”用做企业名称,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以及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一般来讲,只有中级以上的法院才可以认定。

[法律资料]浅析商标的跨类保护

浅析商标的跨类保护 商标是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正是由于有了商标制度,才有了我们现在所称道的“百年老店”和各种名牌产品。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前各国都对商标有明确的立法予以保护,我国也不例外。 我国商标法颁布于1982年,之后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做了两次修改。目前我国实行的是2001年商标法。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当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序也可以构成犯罪,受到国家的刑事制裁。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我们才不能任意去生产“可口可乐”牌的饮料、“红塔山”牌的香烟以及“贵州茅台”牌的白酒。也正因为受到了如此严格的保护,一些著名品牌的身价也昂贵地让人惊叹。仅据1994年世界十大商标价值排行榜提供的数据,“可口可乐”价值359.5亿元,“万宝路”价值330.45亿元,“雀巢”商标价值115.49亿元,“柯达”价值100.2亿元,“微软”价值98.42亿元,“Budueiser”价值97.24亿元,“凯洛格”价值93.72亿元,“摩托罗拉”价值92.93亿元,“吉列”价值82.18亿元,“Bac-ardi”商标价值71.63亿元。 这些品牌昂贵的身价背后无疑隐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它们往往在各自的商业领域里占据着巨大的商业份额,并引领着那个领域的消费时尚,甚至制定着那个领域的行业标准。有句古话,叫做“树大招风”,在商业领域当然也不例外,假冒名牌商品的非法活动往往屡禁不止。更有一些“聪明”的商家,他们大打擦边球——既然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名牌是侵权,那么,我在与他们不同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是不是就不侵权了呢? 于是,我们看到市场上出现了“可口可乐”牌的皮鞋、“长虹”牌的袜子…… 那么,在不同商品上使用他人的名牌商标,真的不构成侵权吗?

驰名商标保护的起源和发展趋势

驰名商标保护的起源和发展趋势 商标之所以应该予以保护,基本的出发点是防止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因此必须确保确定的商标由唯一确定的人所有或控制。最初的确权依据是,谁先使用就归谁。这一原则的好处显而易见,因为公众正是通过厂商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来认识和记忆商标的,以此确定商标的归属最为客观公正,如果把商标授予给在后使用人,势必人为地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制造混乱,从而妨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商品销售范围逐渐扩大,消费者和生产厂家的距离越来越远,先使用原则也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即新的生产厂商在选择自己希望使用的商标时,不能或者至少很难知道,到底都有谁在它之前已经使用了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势必会影响新的企业的进入市场,从而降低市场竞争的效率,最终同样不符合消费者享受多样化服务的利益。 因此,一些国家率先开始以一种新的办法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这一办法就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簿。所有实际或意图使用的商标都必须经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同时向所有人公开这一注册簿,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查询检索的成本,使商标的归属变得一目了然。 但凡事有一利就必有一弊,注册制度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显然可能对公平造成损害。一些先使用商标的生产厂商,不管出于缺乏法律常识或者别的什么原因,如果仅仅因为他人先去注册就武断地剥夺其商标使用权,而该商标又恰恰在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成为一个驰名商标,那么受影响的就不仅仅是在先使用人,消费者同时也会面临产生混淆的危险。而我们尽管可以要求企业在将产品投放市场前先去查询和申请商标,但我们不能要求消费者每天查询完商标注册簿后再去采购商品,因为那样既无必要也不现实,我们于是必然面临一个新的选择,是不折不扣地执行注册在先原则,还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进行一定的变通。或者说,商标经过使用或宣传变得众所周知甚至家喻户晓后,是否可以享受比普通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不足

驰名商标保护论文

法学辅修班 知识产权法课程论文题目: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院别:政法学院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姓名:赵秀梅 学号:2012214343144 指导教师:郭洪波 日期:2013年12月

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Abstract (3) 引言 (4) 一、驰名商标概念 (5)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5) (二)《知识产权法》对驰名商标的定义 (5)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7) (一)认定标准 (7) (三)认定方式 (7) 三、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不足 (9) 四、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途径 (13) 五结束语 (14) 参考文献: (14) 1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本科(辅修)论文 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问题,文章从分析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方式、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意义,简述我国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以及针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分析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有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前言,概括对于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点明本文的主旨。 第二部分为正文,正文由四章构成。第一章论述了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方式,并通过分析就驰名商标的定义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原则、认定机构及认定标准进行详细的阐述。第二章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立法状况进行详细概述,且简要介绍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沿革。第三章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发展的困境进行分析,总结不足之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已成为我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保护制度与国际保护水平还有一定差距。第四章针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不足,并对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三部分为结论,对本文进行概括总结 关键字:驰名商标困境商标法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浅谈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学号:12102318 专业:金融学姓名:张立理 1 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同时也被称为知名商标或者是周知商标,是指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等法定机构认定的,在一国或者世界范围内的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盛誉的商标。从宏观角度上讲,驰名商标不仅代表了各个行业各门类经济领域当前发展的最高水平,也是宏观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和晴雨表。从微观角度上看,驰名商标的大量涌现也是各市场经济主体不断提高经营质量,完善经营理念,创新经营模式的优秀成果,同时也是广大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消费心里日趋成熟的表现。 2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沿革 我国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并未明文规定驰名商标及其保护,但我国从1985年其就成为1《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了基本要求,因此,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保护驰名商标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务以及商标行政执法均承认驰名商标并给予驰名商标特殊的保护。1996年8月14日,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就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认定标准以及禁止不当注册和不当使用均有较为详细地规定。结合我国加入WTO的背景和我国多年来对保护驰名商标的司法实践,依照TRIPS协议的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要求,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商标法》,从驰名商标的认定、使用以及保护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3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具体表现 3.1 驰名商标的认定 只有经过并取得相关保护机关的认定,才能是驰名商标取得特殊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我国的国家管理商标事务的行政机关,所以在其负责的行政执法范围内有权对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做出认定,同时法院对其涉案商标是否驰名在其权利范围内亦有权做出认定。 我国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使用该商标的商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驰名商标的含义是什么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是什么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的区别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普通商标则不需要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也不需要享有较高声誉。普通商标一般是商标局认定,而驰名商标有时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或法院的判定。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一)域内驰名的原则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二)案情需要的原则 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即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三)主动审查的原则 在驰名商标案件中,对于驰名事实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职权式审查。如果经过调查,主要证据上仍然存在疑问,驰名事实则不宜认定。主动审查原则要求商标权利人提升其证据意识,强化其举证责任,并辅之必要的法院调查,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某些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所误导,从而加强认定驰名商标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驰名商标的申请、保护与使用

驰名商标的申请、保护与使用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商家泉律师) 一、驰名商标对企业的好处 首先,要了解什么驰名商标,也就是驰名商标的定义,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给出了明确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根据该定义,驰名商标声誉要好、 中国驰名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依据该法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来认定的。它是一个法律概念和法律保护手段,而不仅仅是由民间团体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评定产生、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它的产生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那么,某个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以后,能得到什么样的好处呢? 1、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2、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 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4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这几条法规条文的意思就是说: (1)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除了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以外,还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期限

一、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期限 商标权的期限也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计算应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所谓核准注册之日,即是核准注册公告之日。应注意,如果有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驰名商标不存在有效期长短的问题,也可以说是永久,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没有准确的概念,因为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期均为10年,既使作为驰名商标,10年到期都需要续展,到期如不续展,则该驰名商标同样会被注销。其他人同样可以再次申请这个商标。 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哪些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较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三、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 1、认定机构不同。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则是由省工商部门认定。 2、认定标准不同。驰名商标必须达到全国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而著名商标满足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即可。 3、受保护的范围不同。驰名商标不仅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还能根据认定部门的不同得到商标局及司法部门的保护。而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明显小于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及文件准备说明

一、关于驰名商标: 目前,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十三条,行政规章依据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根据《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对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即意味着可靠的商品质量和良好的企业声誉,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要远远大于普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对企业的商标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以上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 依据以上规定,如果一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在非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因驰名商标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扩大性保护,即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将扩大到部分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当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存在误导消费者,致使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法要求其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消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驰名商标也是企业发生部分在先权利冲突时获得保护的法律依据,企业有权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等使用。 认定驰名商标,能使企业有效防止他人对其品牌恶意淡化,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立法的趋势。被认定驰名商标后,通过国际公约,商标在国际范围内都将获得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对开拓国际市场将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什么

一、驰名商标申请流程是怎样 1、让企业准备初步的认定资料。(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格,后附)。 2、把企业提供的资料初步整理后,把材料交到北京,由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可行。 3、经评估后,认为可行,我司与企业谈妥并签定委托合同,我司开始做申报材料。 4、把做好的材料交给企业审查,待企业确认后,正式递交北京进行认定申请。 5、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考虑的因素如下: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什么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

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又称“知名商标”或“周知商标”,最早见于1925年的,《巴黎公约》第六条的规定。各国对驰名商标都有一个统一的认识,那就是驰名商标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体现着一国的经济实力,是民族工业的精华更是一国经济在国际舞台上立足并占据重要位置的标志,应当对其加以特殊的保护。 中国加入WTO之后,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最为急迫的问题,如何完成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则为其中之一。因为一个好的驰名商标保护环境不仅有利于发展我国的民族经济,而且也可以完善国内整体的经济环境,有利于吸引国际型的大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但我国现在的驰名商标保护前景却不容人乐观。去年西门子公司还在德国抢注我国包括“海信”在内的七个驰名商标,经历了大半年的时间,最终“海信”公司是以50万欧元所谓的“白菜价”从西门子公司手中购回此商标。这不仅让人有些疑惑,驰名商标为什么这么容易受到侵犯,为什么受到侵犯后竟如此的难以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应当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本文结合我国的商标立法,从驰名商标的概念、特点、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四个方面,浅作论述。 一、驰名商标的概述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1、驰名商标的定义 要想清楚驰名商标为什么这么容易受到侵害,应当如何保护驰名商标,首先就要知道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有什么特点。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见于1925年的《巴黎公约》第六条之规定,但是该公约中只是规定了对驰名商标应当加以什么样的保护,而没有明确什么是驰名商标,1994年通过的TRPIS协议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扩充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也提出了一些标准,但同样回避了驰名商标的定义。因此驰名商标的定义,一般都是依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我国国内的学者对驰名商标定义也有不同的,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只是与普通商标相比其具有更大的显著性及知名度;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一种标志,是相关商品或服务正常行销区域内的消费者,对其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优质性给予肯定性评价的象征,是其长期的客观活动在该群体范围内产生的一种高度信誉的标志。1目前大多数学者比较认同的驰名商标的定义是: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较大范围内(全世界或者一个国家)有良好的影响,深受消费者的欢迎。7笔者认为该定义完整的揭示了驰名商标的内涵,与其他的概念相比更加科学合理,可以作为驰名商标的定义。 (二)、驰名商标的特点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具有普通商标的所有特点,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其还具有自身的特点,如其商业价值大,不稳定,正是因为驰名商标具有这些特点,才需要对其加以特殊的保护。具体分述如下1、驰名商标有巨大的商业价值。驰名商标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其价值己经不仅仅限于区别不同的生产者,而有了其自身的独立于其所附商品的价值,这也是为什么驰名商标频频被他人假冒的原因。可口可乐公司的总裁曾说,假如全世界的可口可乐生产厂,在一夜之间全部被大火吞噬,可口可乐公司也能再重新建立起来,因为其拥有“可口可乐”这个商标,以这个商标向银行抵押贷款,其完全有能力重新建起一个新的可口可乐工厂。在去年健力宝公司转让中,其健力宝商标也是其资产的一部分。2、驰名商标知名度高,具有广阔的市场。驰名商标有很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这是成为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如果驰名商标不能达到这一标准,其也就不能称为驰名商标,正因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高,而且大多都是美誉,因此与普通商标相比起来,其的市场是很广阔的,一般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大多都会选择驰名商标,这也是驰名商标具有广阔市场的一种表现。3、驰名商标具有动态性。驰名商标具有动态性,其不是一成不变的,现在驰名商标也许会成为以后的普通商标,现在的普通商标也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如我国的“飞鸽”自行车、“雪花”冰箱曾经都是家喻户晓的商标,而今天提起这些商标大部分人都会觉得陌生,同样许多商标也经过多年的使用才能成为驰名商标的。影响到驰名商标的因素很多包括商标的广告程度、商标所标示商标的质量、他人对驰名商标的丑化、弱化、商标的退化等等,正因为驰名商标的动态性,所以必须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有人认为驰名商标还有一特点那就是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优良,笔者认为这不能作为驰名商标的特点。首先,从法律看,这不是认定驰名商标的要件,我国及国际条约上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上都没有关于质量的规定,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讲,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并不一定是质量优良的。其次从现实生活中看,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也并不都是优良的,如肯德基,在其许多产品中发现了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物质,我们不能认为这样的产品“质量优良”,但其却实是一个驰名商标,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其是驰名商标的事实。 二、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理论 (一)、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 正是因为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商标价值,因此其成为了不法之徒所窥测的对象,也正是因为驰名商标所具有的不稳定性,因此我们应当对驰名商标加以特殊保护,但是应当从哪个角度对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呢?具体的保护对象是谁呢?这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理论所要研究的问题。目前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理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相对保护主义说,主要以商标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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