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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学前教育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11

日本学前教育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11
日本学前教育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11

目录

一、日本学前教育的特点 (1)

(一)重视学前教育的立法 (1)

(二)特色的二元制学前教育机构 (2)

(三)充足的学前教育经费 (3)

(四)以幼儿为主体的课程设置 (3)

(五)重视幼教师资的培养和提高 (4)

二、日本学前教育的特点分析 (4)

(一)顺应终生学习体系 (4)

(二)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5)

三、对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启示 (5)

(一)加强学前教育法制建设 (5)

(二)强调政府在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责任 (5)

(三)改进学前教育容和实施方法 (6)

(四)加强幼儿教师的职后培训 (6)

参考文献 (6)

日本学前教育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学生:肖冬梅

指导老师:曾祥志

(女子学院教育与法学系, 410004)

摘要: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也是整个教育中的基础。与我国相邻的日本,其学前教育已位居世界前列。分析日本的立法、机构设置、经费投入、教育目标及课程设置、幼儿教师等方面的特点可以对我国的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日本;学前教育;启示

学前教育是人的一生中的最基础的教育,也是人正真开始接受教育的开始。宋庆龄曾经说过:“有些事情是可以等待的,但是少年儿童的培养是不可以等待的”。[1]加强早期儿童教育,为每一个孩子创造受到高质量的学前教育的机会,已经成为世界各地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日本政府也极其重视其本国学前教育的发展,而且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在60年代时,日本的3-6岁幼儿入园率为26.9%,到1976年,3-6岁幼儿入园率达到63.5%,而到2006年时,日本的幼儿入园率已达到了86%。日本政府从2006年开始到2010年实施为期5年的“幼儿教育振兴项目”,文部科学省计划到2013年将儿童入园率提高5个百分点。

[2]通过对日本学前教育的各方面特点进行分析,可以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借鉴经验。

一、日本学前教育的特点

(一)重视学前教育的立法

日本学前教育的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872年明治政府颁布的日本近代的第一部教育法令《学制令》,其中第22章规定:开设幼稚小学,招收6岁以下幼儿。为了推动幼儿教育的发展,在1899年颁布了《幼儿园保育及设备规程》,这是日本第一部有关幼儿教育的正式法令。在1926年,文部省颁布了《幼稚园令》,这是日本学前教育史上的第一部较为完整而又独立的学前教育法令。这部法令规定幼儿园教育为学校教育体系中的一环,幼儿园以保育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培养善良性格、辅助家庭教育为目的。《幼稚园令》的颁布标志着日本在法律上把学前教育视为教育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在制度上平息了关于学前教育作用问题的争论,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

1947年,日本文部省颁布了《教育基本法》,它是一部指导制定其它教育法律的总法。根据《教育基本法》的总原则与精神,同年日本又颁布了《学校教育法》,该法对幼儿园教育的目的、目标、容、入园年龄和职员的配置都做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其中对“教育目的”的表述是“幼儿园是以做好幼儿工作,给予幼儿适当的环境,促进其身心发展为目的”。

[3]

接着在1948年,文部省又颁布了《保育大纲》,它是幼儿保育的指南。1956年,文部省相继颁布了《幼儿园教育大纲》和《幼儿园设置标准》,次年颁布了《幼儿园教育要领》,它的主要容涉及到:幼儿园教育的宗旨和目标、教育课程的编制、教学目标和容、制定指导计划时要注意的事项等。素来就有日本“教育宪法”之称的《教育基本法》自1947年颁布以来,第一次在2006年修订并颁布的新法中新设了“幼儿教育”(第十一条)条目,它的表述是:“幼儿期的教育在人的整个生涯中对于人格的形成是极为关键的,是人格塑造的基础。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应当为幼儿的茁壮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应努力振兴幼儿教育。”[4]对此条文的解读,至少有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就是幼儿期的教育非常重要,它对人格的塑造起着基础性与关键性的作用。第二就是幼儿教育是国家和地方共同的责任与义务,全国都应为振兴幼儿教育而共同努力。日本政府在《教育基本法》中首次把幼儿教育纳入其中,可见,日本政府对幼儿教育的重视程度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特色的二元制学前教育机构

1876年,日本的第一所幼儿园建立,就是东京女子师学校附属幼儿园。但是,由于幼儿园的投资高、收费高以及人们的普遍认为在家接受教育就够了的思想等原因,上幼儿园的人数并不多,一般只有上层阶级的子女才入园。政府为了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在1884年由文部省实行了奖励开设简易幼儿园的办法。这个办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幼儿园的数量迅速增加。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工业生产的发展,女性就业人数增加,使得简易幼儿园不能解决所有孩子的入园要求。于是就新生了一种学前教育机构——托儿所。1890年,民间人士赤泽钟美夫妇在新泻市创立了日本学前教育史上的第一所托儿所,这所托儿所与幼儿园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不是国立的,而是由私人出于慈善动机而开办的私立机构,它是专门为贫民的子女而开设的,主要的职务就是看管孩子。

这所托儿所实行常设寄托制,而且收费较低,很受贫困人民的欢迎。它的诞生引起了当时社会广泛的注意。受其影响 ,1894年大日本纺织公司也分别在东京和深川的工厂附设了托儿所,用以解决参加工作的母亲的托儿问题。1896年,在福冈县还成立了用民宅建起的邻里托儿所。日本务省也很关注此类托儿所的发展,曾拨出少量经费来资助它的发展。正是从赤泽钟美夫妇创办第一所托儿所开始,日本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走上了一个新的轨道,从此日本就有了幼儿园和托儿所这两类的学前教育机构,到了20世纪,日本逐渐形成了这种独具特色的幼儿园与托儿所的二元制学前教育机构,并且一直延续至今。

(三)充足的学前教育经费

在日本国立幼儿园的经费都由国家负担,公立的则由地方政府负责,而私立的就由设置团体或者是个人负担。由于日本的幼儿园不属于义务教育畴,所以父母要承担的学费就要根据幼儿园的性质而定。

日本的学前教育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日本很支持教私立幼儿园的发展,在日本,有60%的幼儿园都是私立的,它们的经费主要靠自筹和学费收入,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政府投资的压力。

幼儿园教育经费负担状况:公办园的人均教育经费为42万日元,其中政府分担34万元,个人负担8万元;私立园的人均教育费为44万元,约 20万为政府补助,25万为监护人负担。[5]

在1973年的第二次幼儿园振兴计划中,日本政府根据《私立学校振兴法》和《私立学校资助法》给予私立幼儿教育机构以财政补助及政策上的扶持,国家和地方对私立幼儿园的补助经费由1960年的0.8%增加到1978年的14.8%。[6]

1991年,日本文部省又策划制定了战后第三次幼儿教育振兴计划,国家划拨专款、供新建或改建幼儿园设施之用(其中1993年拨款32亿日元)。此外,还将入园奖励费用扩大到了3岁幼儿,并针对低收入家庭规定了幼儿园学杂费减免标准。近年来,日本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增长较快,2006年日本学前教育的公共经费投入占GDP的0.1%,学前教育投入占公共教育经费比例的3%。[7]

(四)以幼儿为主体的课程设置

于2007年6月颁布的《学校教育法》第23条提出了幼儿园教育的五项具体目标:“培养健康、安全的幸福生活所必须的基本生活习惯,促进身体各种机能的协调发展;通过集体生活培养快乐地参加集体活动的态度,加深对家人和周围的人的信赖感,培养自主、自律与协作精神以及规意识的萌芽;培养对周围的社会生活、生命和自然的兴趣、理解、态度和思考力;通过日常会话、图书、童话等喜好的活动,培养正确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愿意理解他人语言的态度;通过音乐、身体表现和造型等喜好的活动,培养丰富的感受性和表现力的萌芽”。[8]由此可见,日本学前教育比起其他目标来说更加注重对幼儿社会性和情感的培养。

日本的幼儿园教材大都是依据《幼儿园教育要领》。各园因地制宜,根据自己园所在的地区、不同的季节及幼儿特点,制订出幼儿园的教育指导计划。日本学前教育很重视各种活动对幼儿发展的重要意义,认为在教育实践中“应将第二章健康、社会、自然、语言、音乐、绘画各个领域所表示的事项加以组织,选择和安排符合幼儿园幼儿的经验和活动,

进行切实的指导”[9]。“行事”活动是日本学前教育活动的中心,与日常保育相联系,从而实现预期的教育培养目标。除此之外还有自发自主的活动,以幼儿为主导的活动。日本幼儿每天至少有三小时以上的自由活动时间。在自由活动时间里,孩子们可以按自己的兴趣和意愿自由地选择活动方式。这些活动一般以游戏为主,也是一切活动的基础。

(五)重视幼教师资的培养和提高

幼儿教师的素质在日本是十分重视的,因为他是人生的第一个良师益友,是智力的启蒙者。因此,文部省为了培养和提高幼儿教师的素质为此而颁布了许多的法令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如《教员许可法》和《教员许可法施行令》等。

日本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一般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职前培养,第二阶段则是在职进修,这两个阶段密切结合。职前培养就是在学前教育师资成为学前教育教师之前在学校所接受的学习培养。现在日本有300多所大学和短期大学(与我国大专相似)担负着幼儿园教师的职前培训任务,对获得学士学位的普通大学毕业生授予一级证书,对获得62个学分的短期大学毕业生授予二级证书。持证者必须参加县里组织的笔试、口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才有当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学前教育师资培养的第二阶段是在职进修。日本对幼儿园教师的在职进修有严格要求,并且做到制度化、规化。日本政府为了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员的素质,建立了对在职教员进修的制度要求。1949年,日本颁布了《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在第十九、二十条中规定:“教育公务员为履行其职责应不断地进行进修”;“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围,可以脱产进修或者在职长期进修”。而且还将教师的在职教育与获得更高一级的书结合起来。根据不同的划分依据有不同的进修方式。如根据进修机构,学前教育师资的进修可以分为园进修和园外进修;根据主办单位划分,有文部省、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教育委员会、教育研究中心、民间教育团体、师资培养机关以及中小学校;从进修目的来看,可以分为大学补修学分从而获得上一级教师资格,和单纯的为了为充实自己而进行的进修等;从进修机关来看,有大学及师资培养教育机关、专门的进修机构以及广播电视机构和垂直授课教育机构等。

二、日本学前教育的特点分析

(一)顺应终生学习体系

日本于1984年成立的直属首相的临时教育审议会,在其发表的第四次咨询报告中提出了建设“又工作又学习的社会”,即“终生学习社会”的思想,建议教育改革应“改变以学校为中心的观点,谋求综合地重新组成以向终生学习体系过度为主轴的新教育体系”,应当“完善终生教育学习体制”。1989年2月10日文部科学省公布了幼儿园教育要点方案,

重新修订了《幼儿园教育要领》。其目标是为向终生学习体系过度,奠定终生学习的基础。

日本文部科学省于2006年10月第四次颁布了《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其中,在儿童早期教育的基础上,发展连续性的学习以及发挥家庭和社区教育的力量发展终生学习都属于当中的重点。

(二)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政府在教育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支持力度可以从立法和资金补助上看出。日本政府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学前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在日本,有分公立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大部分公立幼儿园的教育经费是由政府支出的,小部分费用由监护人承担。私立幼儿园则主要是由监护人承担,但是政府经常对私立幼儿园进行补贴。除此以外,社会各界也很关注学前教育也给予了许多支持。在日本,许多工厂都向幼儿园开放,为此还设立了专门的接待日接待小朋友,并且还有解说员带领着孩子参观、解说,让孩子了解到各种商品的最真实的生产过程。

三、对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启示

(一)加强学前教育法制建设

我国学前教育法制化的建设相对日本来说较晚,在1989年颁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1996年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2001年颁布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这些法律法规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幼教工作发展的经验进行了总结。但要真正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却没有那么容易。幼儿教育与幼儿一样非常弱小,非常容易受社会经济变化和人的意识态度的影响,因此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对其进行单独的呵护。可惜的是我国至今还没有一种法律能明确界定、规和约束幼儿教育及其相关的各种因素。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尽快构建一个受共同原则指导的、在协调一致性的、层次不同的独立的幼儿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发展学前教育的基础性工作。针对学前教育领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出台相应政策。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贯彻依法兴教、依法治教、依法施教的精神,从教育思想到办学、管理、教学等方面都

以教育法律法规为准绳,将学前教育法制化,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环境以保证学前教育趋向现代化,并使其健康、稳健的发展。(二)强调政府在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责任

我国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也一直偏低,仅仅只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的1.2-1.3%,而且在城乡之间、公办与私立园、不同办学主体公办园之间存在财政投入上的体制性差异,政府的财政投入主要都集中在县城幼儿园。[10]同日本学前教育情况相类似,我国私立幼儿园也将近占了全国幼儿园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日本学前教育的经验,我国要立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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