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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规范

动火作业管理规范
动火作业管理规范

动火作业管理规范

华能国际本质安全体系

安全管理规范

SHEO S-022 动火作业管理规范

2010-07-31发布 2010-08-01实施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目录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职责

4

5.流程与风险分析

8

5.1.管理流程图

(8)

5.2.风险控制点

(8)

5.3.风险分析

(8)

6.管理内容与要求

9

6.1.基本要求

(9)

6.2.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9)

6.3.动火作业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

(10)

6.4.系统隔离与检测

(11)

6.5.涉及其它特种作业

(13)

6.6.动火的现场监护

(15)

6.7.动火安全措施票终止

(18)

6.8.动火安全措施票许可期限及终结

(18)

6.9.动火安全措施票管理

(19)

7.检查与考核

19

8.相关/支持性文件

20

9.报告和记录

20

附录 (21)

附图1:一级动火作业流程图 (22)

附图2:二级动火作业流程图 (24)

附表1:SHEO S-022-R01《动火作业检查表》25 附表2:SHEO S-022-R02《动火安全措施票》27

前言

为加强华能国际所属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依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规定,按照华能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华能国际《本质安全体系管理手册》,结合华能国际所属企业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华能国际创建本质安全型领导小组提出。

本规范由华能国际安监部组织编制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华能南通电厂、华能汕头电厂。

本规范编审人员:

编制:周利庆、石广荣、郑国强、谢松明、邢培新、张跃、陈勇华

初审:常仁杰、静铁岩

复审:王海明、王加风、江汉斌、保亮、褚永华

审定:叶向东

批准:刘国跃

本规范由华能国际安监部负责解释。

本规范于2010年7月31日首次发布。

动火作业管理规范

1.范围

1.1.本规范适用于华能国际所属企业范围内生产、生

活、行政办公楼及与生产相关联的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焊接检修场所、锅炉等。

1.2.本规范适用于华能国际所属企业各级管理人员、

生产技术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本规范同样适用于外包工程中从事外包工作业各级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华能集团《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华能集团《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

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的作业:

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

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

(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一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区是指厂内火灾危险性

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在一级动火区域内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动火作业称一级动火作业,以下区域为一级动火工作票使用范围:

1)油区、油码头、油管路及设备:油区围栏内油管道设备,即:油区、供油泵房、卸油泵房、污

油池、油管道及其油管道连接的吹扫蒸汽管、有

污油的沟道、油管道沟、油加热器等设备;

2)锅炉燃油系统的油管道、阀门及其连接的表计等设备;

3)油浸式变压器本体及附件、各类油箱、油缸本体动火;

4)汽机油系统、油罐、油箱、供回油管道、污油管5米以内;

5)高压厂变、高压备变和主变本体大修时5米以内;

6)氢区:距离氢冷发电机组、氢管道阀门、法兰及氢瓶周围10米内,以及排氢管道口附近;制、

储氢站及氢库10米以内;氢气管路2米以内;

有明显“氢区”标志的区域;

7)电解海水制氯:电解海水制氯系统,即:制氯厂房内设备及外部2个次氯酸钠储存罐10米内;

8)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炔站等动火;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煤粉管道等动火;

10)脱硫吸收塔内设备焊接动火;

11)涂刷防腐材料的箱体、罐、烟道及其他密闭容器内动火。

一级动火票审批人为厂级领导、安监部门和消防保卫部门。

3.3.二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

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在二级动火区域内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动火作业称二级动火作业,以下区域为二级动火工作票使用范围:1)油区以外5米内的动火作业;

2)距油管路、阀门、连接表计等设备5米以内;

3)废油箱及其管道系统;

4)距氢气管道2米以外,10米以内的动火作业;

5)与系统能用盲板隔开的燃油、控制油、润滑油管道的动火;

6)升压站、6KV、400V开关室、煤场、煤仓、煤控室、灰控室、脱硫控制室等;

7)制粉系统、输煤系统的落煤斗、滚轴筛、碎煤机、输煤皮带上方等动火;

8)其它或易燃物上方及附近;

9)电缆上方等动火;

10)控制室、计算机机房、通讯机房、、档案室、仓库、车库、6kV配电室、蓄电池室、电缆间、

电缆夹层及电缆隧道、柴油发电机房;

11)脱硫吸收塔内设备打磨;

12)其它防火重点区域。

二级动火票审批人为动火部门领导和消防保卫部门

4.职责

4.1.动火安全措施票审批人安全职责

4.1.1.工作的必要性。

4.1.2.工作是否安全。

4.1.3.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1.4.必须到现场核实动火方案和现场情况,符合动

火条件后方可审批。

4.2.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安全职责

4.2.1.工作的必要性。

4.2.2.工作是否安全。

4.2.3.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

场条件。

4.2.4.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4.3.动火安全措施票许可人安全职责

4.3.1.工作是否安全。

4.3.2.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

场条件,必要时进行补充,协助开展危害识别。

4.3.3.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4.3.4.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现场安全措施已

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4.3.

5.向工作负责人正确地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

温和有爆炸等危险。

4.3.6.动火完工后,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

种并在《动火安全措施票》上签字终结。

4.3.7.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措施票》不相符、

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任何异常情况时,有权拒绝许可。

4.4.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安全职责

4.4.1.安全正确地组织动火作业。

4.4.2.进行动火前的检查(见附录 A 动火作业检查

表)

4.4.3.完成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4.4.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

和进行安全教育,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4.4.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4.4.6.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4.4.7.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5.消防监护人安全职责

4.5.1.消防监护人指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在作业现场

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消防人员。

4.5.2.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对动

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4.5.3.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4.5.4.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

体或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5.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不得离开现场,

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4.5.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并在60分钟后在《动火安全措施票》上签字终结。

4.5.7.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熟练掌握急救

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4.5.8.发现有违反《动火安全措施票》、动火作业程序

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必要时停止作业,并通知动火审批人

4.6.动火执行人安全职责

4.6.1.动火执行人员应经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

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4.6.2.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许可的动火安全

措施票。

4.6.3.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4.6.4.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动火作业前,

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动火。

4.6.

5.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

停止动火。

4.6.6.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

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4.6.7.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

火种。

4.6.8.在进行电焊作业时严格执行“十不焊”:

1)不是电焊工不能焊;

2)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

3)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不能焊;

4)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

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桶、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

危险性之前不能焊;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

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

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

7)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

8)焊接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

9)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焊;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不能焊

5.流程与风险分析

5.1.管理流程图

一级动火作业流程图见附图1;二级动火作业流程图见附图2

5.2.风险控制点

本标准的风险控制点:动火范围及动火作业级别确定、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执行安全措施、动火过程安全监护、动火作业结束后的检查和清理

5.3.风险分析

5.3.1.动火作业定级不准确,动火票安全措施存在漏

洞导致火灾或爆炸

5.3.2.动火工作票审批不严格或无票作业导致火灾或

爆炸;动火票安全措施在执行中存在失误,动火区域没有被可靠隔离导致火灾或爆炸;

5.3.3.动火负责人与监护人管理松懈,未及时发现并

制止动火执行人的违章作业、动火票过期、作业中随意扩大动火范围等导致火灾或爆炸;

5.3.4.动火结束后动火负责人和监护人未检查好现场

和遗留火种导致火灾或爆炸。

6.管理内容与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在一级、二级动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

理《动火安全措施票》。在抢险过程中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6.1.2.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

等作业时,应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6.1.3.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有关人员密切配合,

进行作业危害分析,识别危险点、制定动火工作方案及控制措施、应急预案,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动火安全措施票》内。

6.1.4.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

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措施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严禁与安全作业程序和《动火安全措施票》不符的动火。

6.1.5.动火结束后动火负责人和监护人必须检查现

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种。动火工作人或负责人或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在现场留守2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发生火灾事故。

6.2.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6.2.1.需要动火时,由工作负责人按动火等级申请和

履行《动火安全措施票》制度。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

以后动火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动火,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6.2.2.外包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

出动火要求,由电厂设备或区域责任部门的工作负责人按动火等级申请和履行外包动火安全相关规定。

6.2.3.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实地了解动火作业所涵盖的

工作内容,否则作业不能得到批准。申请人应准备好《动火安全措施票》、《工作票》和《动火安全措施票》(见附表1和2)以及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1)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2)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3)风险评估结果;

4)动火作业程序;

5)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6)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7)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8)其他相关资料。

6.3.动火作业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

6.3.1.申请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负责人应针对动火

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作业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动火安全措

施票》内。

6.3.2.作业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

几个方面:

1)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2)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罐、容器、涵洞、地沟、

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等;

3)作业设备、机具;

4)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

5)需何种个人防护装备;

6)设备隔离及上锁、挂签、测试;

7)防火、用电安全及消防设施;

8)如何设置安全警戒,通风,确定疏散路线;

9)班与班之间的工作、责任交接事项、交叉作业(当前工作状态、安全要求、动火票审核等);

10)是否应通知上一级管理层、其他相关区域/部门。

6.4.系统隔离与检测

6.4.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

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

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动火;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

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6.4.2.与动火作业直接有关的阀门必须上锁、挂签、

测试;需动火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相关阀门的控制必须由动火单位人员操作。

6.4.3.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

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6.4.4.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

开液体或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6.4.5.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

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距动火点10m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6.4.6.凡需要动火的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

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动火安全措施票》中,分析单附在《动火安全措施票》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体积百分数)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体积百分数)为合格。

6.4.

7.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

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

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6.4.6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4.8.气体检测点或采取的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在

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在动火过程中,如出现紧急或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动火,重新检测。

6.4.9.作业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

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动火作业创造条件。

6.5.涉及其它特种作业

动火作业涉及其它特种作业的,除执行电厂特种作业相关安全管理标准外,还应遵守以下内容:

6.5.1.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

6.5.1.1.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质的受限

空间内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除净后,应进行蒸

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

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

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6.5.1.2.所有可能影响该受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

切断。

6.5.2.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6.5.2.1.高处动火作业应设置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

业平台,如现场条件不具备条件则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经相关专业人员确认。

6.5.2.2.高处动火作业应配备防落物设施,在多层构

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或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

6.5.2.3.在架空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挂

安全带(建议全身式)。

6.5.2.4.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

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6.5.3.动火作业中的挖掘作业要求

6.5.3.1.挖掘作业必须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所有地下

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6.5.3.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

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人员逃生。

6.5.3.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

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6.5.4.带压动火作业要求

6.5.4.1.带压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

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

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 3.2动火项目负责人 3.5.1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5.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5.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3动火人 3.5.1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5.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5.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5.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5.5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5.6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5.7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 3.5.1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3.5.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5.3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5.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5.5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进行动火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5当班操作负责人 3.5.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5.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6动火分析人 3.6.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3.6.2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6.3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7安全员 3.7.1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7.2凡公司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8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3.8.1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为本公司安全员负责人。 3.8.2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完善防火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3.8.3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员复查后,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 4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含表格)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ISO45001-2017)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本规定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编制。

1.5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分工与职责 2.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生产存在易燃、易爆的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车间(部门)和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第二章动火管理要求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禁火区范围的划分 1、特殊禁火区域: A、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管道、阀门、法兰本体上。 B、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设备、设施、储罐、呼吸阀、阻火器、放散管、仪表本体上。 C、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导热油上下油槽本体上。 D、生产运行状态下的中央空调、除湿机房、锅炉房、天然气计量间。 2、一级禁火区域: A、除特殊区域以外的所有易燃易爆区域。

B、厂区所有管廊上。 3、二级禁火区域: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区域以外的禁火区。 4、固定动火区域: 包括机加车间工棚内区域、切割机定置区域、砂轮定置区域、新厂房外辅助动力设备区域和现场设定的红线(或警戒线)区域内。 固定动火区域的增加需由所属车间(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现场核定,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新确定的固定动火区域按要求绘制红线或设置警戒线后方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使用。 第六条动火作业相关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A、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B、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C、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A、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B、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C、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D、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E、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 (一)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 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用火级别的确定 1、一级动火: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在临时经营场所,下列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比如储油罐区、加油区、卸油区; 2、二级动火: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在临时经营场所,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即从易燃、易爆区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和检测合格者;以及生产设施、罐区的非防爆场所、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三级动火:在临时经营场所内除了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以及临时经营场所的油罐、管线已清洗并注满清水后的动火作业。

三)用火管理制度: 1、临时经营场所内应控制动火作业,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临时经营场所《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市公司安全储运部,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才许施工; 2、坚持“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3、示动火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原因、地点、时间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需临时经营场所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写加临时经营场所《动火审批报告 书》,书面报告公司和分公司经理共同审批签字后,由分公司储运安全部批准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由分公司经理和安全储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由安全生产主管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储油罐及输油管线),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 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孔盖,通风换气,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2 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 类区域的场所。 3.3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 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4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 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5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 全作业证》的区域。 3.6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doc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1 GB30871-201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对从事易燃、易爆、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全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保车间(固渣罐、一次厌氧、二次厌氧)、二氧化碳(氨气储罐)、脱硫塔、酒精十万线蒸馏、五万线蒸馏、无水酒精生产线、生产区的酒精管道、沼气管道、原料库区、酒精库区、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电缆沟、谷朊粉车间投料工段等。 2.3固定动火区:机修车间院内。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

3.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 易燃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 GB30871-2014 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同时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Q/SY64-2007《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 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 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 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正 式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为进一步理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动火作业的定义 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等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等进行明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设备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范围划分 (一)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1、固定动火区: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无须办理动火作业证。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实行审批备案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处进行现场勘察、备案,分管领导批准。 2、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在临时动火区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无动火作业证不允许进行动火作业。 (二)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划分 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可分为:一级动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KBCQ.GZ-446/02-19 编制:xxx 审核: 批准: 日期:xxx年xx月xx日 版本/修订:A/0 分发号: 受控状态:

1目的 规范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2 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3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 3.2固定动火区域-是指无大量可燃性物料储存或者与可燃物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采取特殊处理措施,按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动火作业)一般不会发生火灾的动火区域。公司内部机修车间及食堂为固定动火区域。 3.3禁火区域—是指公司内部除固定动火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5动火区域—是指为了动火需要,以动火点为中心,周边10米内的区域。 4参考文件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文颁发) 5程序 5.1动火作业的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等三级动火作业。 5.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2一级动火作业

新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 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 引用标准、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 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 号) 《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16〕279 号) 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16〕83 号) 4 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 职责 5.1 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 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 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 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 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 5.2.1 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 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 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 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 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 5.3.1 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 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物品的场所和区域。 3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 二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分管总经理助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特制訂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除固定动火区以外)。 3.职责 3.1厂区机修车间为固定动火区; 3.2安全管理部负责动火证的审核并审批二级动火证; 3.3分管安全副总負責一级动火审批;总经理負責特级动火证审批; 3.4指定的現場监火人及动火人对安全动火负责。 4.依据 依据国家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4.工作程序 4.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公司安全管理部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4.2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3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5201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正式样本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为进一步理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动火作业的定义 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等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等进行明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设备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范围划分 (一)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1、固定动火区: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无须办理动火作业证。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实行审批备案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处进行现场勘察、备案,分管领导批准。 2、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在临时动火区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无动火作业证不允许进行动火作业。 (二)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划分 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可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 1、一级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辽阳石化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炼化【2011】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阳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固定动火 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 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临时动火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 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属地单位 (一)向动火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

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动火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动火作业单位 (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第八条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 (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第九条动火作业批准人 (一)负责组织向动火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四)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条动火监护人 (一)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 (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 (三)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四)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五)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六)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定义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天然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第五条本制度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分类 第六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第七条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第八条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九条二级动火作业: 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条许可证格式 《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见表2)。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部(组)长及安全主管审查签字,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安全主管审查签字,报部(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下属工段段长审查签字,安全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特殊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值班领导或安全主管审查并审核

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公司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空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空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

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西南油气田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

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条公司动火作业应按照《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作业人员应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 第五条动火作业基本原则:凡是可不动火的作业一律不得动火;凡是可采取其它安全方式代替动火作业的一律不得动火;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动火部件凡是能拆移的,应拆移到易燃易爆区域外的安全地点动火;必须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时,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采取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第六条工作前安全分析要求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七条系统隔离按照《西南油气田公司能量隔离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气体检测要求 (一)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作业许可安全浓度才能进行作业。 (二)气体检测应明确检测频率和要求,由培训合格的气体检测人员按标准和安全规定进行气体检测。初始气体检测结果30分钟内有效。连续气体监测中断30分钟以上应由气体检测人员重新检测。 (三)作业区域的气体检测检测范围应从在动火点延伸到工作点周围15米处;动静密封点的1.5米范围、管道开口端、排放口、阀门的密封件、连接件、盲板、安全阀、泵的密封、管沟等部位应进行重点检测。 (四)凡进入罐、塔、釜、坑等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进行检测分析。对装置系统内的气体检测应在吹扫置换停止20分钟后开始检测。气体检测点应有代表性(根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相关方。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固定动火 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 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临时动火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 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制订和动火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负责特殊动火的界定及一级动火、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负责固定动火区的审批。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机动工程部负责参与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 第七条石化公司消防支队有权对现场动火和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配合动火作业单位做好防火措施的落实,审核固定动火区。 第八条属地单位负责属地范围内动火作业管理,负责审批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以及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 第九条属地单位 (一)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动火作业单位 (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 (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批准人 (一)负责组织向动火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四)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动火监护人 (一)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 (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 (三)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四)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五)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六)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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