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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章节考点:药品广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8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章节考点:药品广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8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章节考点:药品广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8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章节考点:药品广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在10月13、14日,考生要好好备考,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小编整理了一些执业药师的重要考点,希望对备考的小伙伴会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更多精彩资料关注医学考试之家!

药品广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药品广告管理(3-4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1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1-2分)

九、药品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药品广告管理

1.概述

药品广告,是指药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销药品的信息。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2.药品广告审批

(1)药品广告的申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2)药品广告的审查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依法进行审査。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3)药品广告的发布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非处方药广告发布的媒体没有限制。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査机关办理备案。

3.药品广告的内容:药品广告内容的要求

(1)药品广告内容的原则性规定

①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②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③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药品广告的科学性要求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①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②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③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④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⑤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⑥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⑦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⑧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⑨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3)其他要求

①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②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

③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④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⑤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

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⑥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4.药品广告的检查:药品广告检查内容和方式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査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査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依法被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必须立即停止发布;异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停止受理该企业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备案。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5.法律责任:违反药品广告的法律责任

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行为

(1)反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混淆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行为的认定。

①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不实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表示、说明或者承诺,或者不当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②限制竞争行为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③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④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⑤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不得侵犯商业秘密。

⑥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⑦不正当有奖销售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⑧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

1.法律适用:消费者的界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一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保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是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三是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的权利:安全保障权、真情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益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结社权、知识获取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真情知悉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取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的求偿权,既包括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也保护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6)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3.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1)履行义务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法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的监督事项可能涉及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3)保证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

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4)提供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5)真实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凭证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7)保证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9)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权利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镑,不得搜査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1)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信息的义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12)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5.争议的解决

(1)争议解决的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协商和解是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首选方式。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权益发生争议后,不能与经营者达成和解时,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申诉,以求得到行政保护。

4.提请仲裁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审判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解决各种争议的最后手段。

(2)争议解决的特别规则

1.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追偿责任。

3.企业变更后的责任承担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4.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6.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7.虚假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⑧消费者投诉处理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⑨提起公益诉讼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以网络消费为例一、案例背景 网络消费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 年的调查,截至 12 月底全国共新增网民5008 万人。至此,我国网民规模高达 5.94 亿,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 52.1%。网络覆盖率将会随着未来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继续提高,智能手机客户端的出现也使得网络消费更大程度地普及,并成为未来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网络消费的高速增长,网络消费也正在成长为兴起的消费新热点。 首先,网络消费潜力非常大。世界上网民人数最多的国家就是中国,而且这些网民都在网络上十分活跃,有很强的购买能力。2014 年全年参与网络消费的用户多达 2.92 亿,网民使用率提升到 48.9%,有近一半的网民热衷于网络消费。网络消费正逐渐成为居民最喜欢的消费方式。 其次,国家重视网络消费的发展。我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曾要求,要特别培养网络消费。网络消费在当今经济形势下,能更大限度的促进经济发展。在前几年网络消费几乎是 100%的高速度增长。 第三,商务部推出了各项政策支持优秀网购平台的发展。2014年,国家相关架构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行于操作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范,并出台了相关的专门政策与规定以保证其实施。同事国内的各大银行机构,也建设开通了,无卡支付平台,也为网络消费行为的便捷,做出了自身行业的贡献。 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高速发展是因为它比传统销售行业更方便、更快捷,足不出户喜欢的商品就能送到家,更适应消费者购物习惯。 2014 年网络消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 6.3%,2年之内翻了一倍还多。2014 年“双11”的天猫购物狂欢节,支付宝在这一天就有 1.058 亿笔交易,支付峰值达到 22.3 万笔/分钟,交易额在当天内就高达 203 亿元。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十分青睐网络购物。国内知名企业艾瑞咨询公司的专业人员认为,传统企业只要能找到合适自身的电商之路,网络消费的支付方式改变将会更广阔,中国传统的商品销售必会发生极大的改变。网络消费的发展迅速,使得购物更加便捷,也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20XX年,我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按照年初的安排部署,结合20XX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尽力整顿规范生产流程和监管流程,竭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配合有关部门相关工作,切实努力地为消费者生产合格商品。 一、制定一系列方针政策指导商品的质量监管。 今年我公司按照公司生产和管理流程,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与制度来加强与指导商品的质量监管:如《关于正兴酒业成品酒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制度》、《包装物的不合格品处理流程》《生产现场不合格品处理流程》等,从源头上把握公司的质量监管,用流程来指导并处理生产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强化员工管理制度,明确奖惩。 制定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并对公司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明确奖惩原则,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定期考核。特别是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生产部门(生技部)、监管部门(质管部)更是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与管理,做到了“制度上墙,质量上心”。 同时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定期组织公司全体员工食品基本知识及相关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对公司新进员工进行岗位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管。 为保证我公司经营产品的质量,根据ISO9001:20XX国际质量体系及其他监管文件的要求,对企业品种进行严格的审核,建立企业产品品种的档案。同时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完成对有业务往来客户证照的统计和催收工作,保证了公司购进产品的合法性。 同时我公司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抽查工作,对公司产品进行自查自纠,使其符合管理要求。定期对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检工作,坚决杜绝不合格品流出生产线。 xxxx 20XX年11月15日

2018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试题及答案

《药品流通政策法规解读》考试 1.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仓库)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平方米。 A.200 B.300 C.400 D.500 2.其岗位职责不得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的有() A.质量管理人员 B.药学服务人员 B.处方审核人员 D.以上都是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A.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与实施,督促企业持续合规 B.质量管理,供货商审计,药品验收,门店管理,药学服务管理,质量管理教育培训 C.建立药品追溯系统 D.以上都是 4.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其中二类店的经营范围限定为() C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生素,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中药饮片等除外),《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字样,同时注明上述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的类别。 D.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等所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经批准还可A.非处方药B处方药

以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罂粟壳,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单独列明。 5.一类店应当配备() A.至少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B.至少1名执业药师 C.至少1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和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D.至少1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和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考试 1.对自检范围的正确描述是() A.包括人员、厂房、设备、生产、文件、质量控制、销售、客户投诉、物料控制等GMP所涉及的全部范围 B包括人员、厂房、设备、生产、文件、质量控制、物料控制等范围 C包括厂房、生产、文件、质量控制、销售、客户投诉、物料控制等范围 D.包括人员、厂房、设备、生产、客户投诉、物料控制等范围 参考答案:A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问题的认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问题的认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问题的认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问题的认识 更新时间:2014-9-19 一、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只包含“警示、说明和防止危害”?如果商场已经履行义务,但仍发生事故,责任如何界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该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第一款所指义务。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合理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商场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仍发生事故,商场应当没有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

条规定“标记”指什么?“其”是指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真实名称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笔者认为,这里的标记是指经营者的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等。“其”是指经营者。 三、商场收银台只打印电脑小票,消费者如需发票再去服务台换取,此种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情形,上述做法合法。 四、何种商品属于耐用品?奢侈品是否属于耐用品(如手表)?6个月内发现瑕疵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以何种证明为准?厂家的盖章证明是否可以?举证责任中提到的瑕疵,是指样品外观的瑕疵吗?商家该如何举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篇一: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作为一家商业银行,我行一贯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将我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针对此项工作我行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综合管理部部、综合业务部部、会计结算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同志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同时我们支行营业部也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规定我部门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受支行综合管理部跟踪、监督和考评,营业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我们支行营业部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我们始终坚持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

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我行设立了专职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并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者。 (2)办理信用卡的金融消费者 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客户经理必须尽量亲核亲访消费者单位,并对其本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确保消费者资料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杜绝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信用卡办理条款进行充分揭示并如实告知,告知消费者安全用卡注意事项。对持卡人进

药品差别定价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药品差别定价的管理办法的通 知 粤价〔2012〕201号2012年9月11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我局于2009年出台实施的《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9〕186号)已届满试行期限,该办法对促进药品提升质量、鼓励研发创新、推动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试行情况和医药价格管理工作客观需求,我局对该办法做了进一步修订完善,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差别定价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药品差别定价管理办法,是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政策解析,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充分了解药品差别定价政策和相关规定,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关于药品差别定价受理的品种范围、时间等具体要求,我局将另行通知。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9〕186号)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差别定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运用价格杠杆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政府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药品定价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药品政府定价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物价局对政府定价药品实施差别定价的行为。差别定价是指对符合资质的企业生产的特定药品,区别于一般药品定价原则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行为。对实施差别定价的药品应当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有商品名称的同时标注商品名称。 第三条实施药品差别定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发展政策; (二)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三)有利于提高标准,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四)体现产品质量差异,优质优价。 第四条省物价局从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确定实施差别定价的品种范围,分期分批受理,并实行集中审批,原则上每年审批两次,必要时视情况适时审批。 第五条省物价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际市场价格、病患者经济承受能力、专家论证评审意见以及公示反馈意

最新最全2018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最新最全2018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答案 英国社区的药学服务以及药师的作用考试 单选题(共10 题,每题10 分) 1 . 在英国国民医疗保健(NHS)中,药师主要工作分布在哪里 ? A.医院 ? B.药厂 ? C.社区 ? D.大学等教育机构 参考答案:C 2 . 英国药师优化用药的理念包括什么 ? A.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经历 ? B.以询证医学为基础选择用药 ? C.确保用药的安全性 ? D.以上所有选项 参考答案:D 3 . 根据2015年的数据调查,最受患者信任的医疗工作者是 ? A.医生 ? B.药师 ? C.护士 ? D.牙医 参考答案:B 4 . 以下选项中,哪个不属于社区药房的基本药学服务 ? A.年度药物使用审核(MUR) ? B.审核处方 ? C.“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服务 ? D.回收和销毁患者不需要的药物 参考答案:A 5 . “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在英国健康医疗体系中的开支位居第二,可见其意义重大,那么此项服务的主要 益处是什么 ? A.方便患者取药,达到安全有效用药,并减少药品浪费 ? B.充分发挥药师的用药管理作用 ? C.减轻医生的工作量,减少医疗开支 ? D.以上所有选项 参考答案:D 6 . 新药服务属于英国药房的高级药学服务,以下哪种病种不适用于此项服务

? A.高血压 ? B.冠心病 ? C.哮喘 ? D.慢性阻塞性肺病 参考答案:B 7 . 以下哪种高级药学服务,大大减少了患者预约医生难和等待就诊时间长的问题? A.流感疫苗服务 ? B.小病治疗服务 ? C.戒烟服务 ? D.衣原体检查 参考答案:B 8 . 在英国,通过药学专业成为注册药师的流程是什么 ? A.四年药学课程-两年实习-药师注册考试-上岗评估 ? B.三年要学课程-两年实习-药师注册考试-上岗评估 ? C.四年要学课程-一年实习-药师注册考试-上岗评估 ? D.三年要学课程-一年实习-药师注册考试-上岗评估 参考答案:C 9 . 英国药师完成注册上岗后,每年需要完成多少继续教育的学习记录 ? A.7份 ? B.8份 ? C.9份 ? D.10份 参考答案:C 10 . 药师的继续教育学习中,其中至少要有三分来源于 ? A.思考 ? B.计划 ? C.行动 ? D.评估 参考答案:A 中医体质学的临床应用考试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10 题,每题10 分) 1 . 气虚体质的主要特征不包括下列哪项 ? A.肌肉松软 ? B.气短懒言 ? C.手足心热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添加时间:2008-2-28 11:15:00 来源: 消费者协会作者:王文龙孙斌思阅读:2247次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协理事单位共同的努力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显著的成效。2006年,仅北仑区消费者协会就受理消费投诉案件1443起,接受消费咨询服务3085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761780元,其中获得赔偿金额920204元。支持消费者起诉的有11起,消费侵权行为移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有6起,通过消费仲裁调解的有18起,解决争议金额24万元。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 一、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近几年来,消费投诉举高不下,据北仑区消协统计,2005年受理消费投诉1116起,2007年受理1443起,同比上升327起,增强29.3%,在消费投诉中突出表现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维权要靠法律。目前,消费维权工作主要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随着市场经济日益繁荣,许多新兴行业和新生事物不断出现,《消法》在为消费维权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时,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时代要求,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 1、适用范围是目前《消法》执行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消法》起草时,医疗、教育、住房等领域不属于经营性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领域很大程度上开始收费提供服务,具备了经营的特征,特别是这些领域内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处理起来缺乏明确足够的法律依据。 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超出《消法》中规定的9项权利的范围,特别突出的是为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3、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虽然《消法》为消费者提供的5种维权途径,但在实践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与经营者协商,如果有一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话,这条路就走不通。消协的调解要双方自愿,一方不自愿的话也协调不成;向行政部门申诉,交织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众多的责任部门,由于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楚、管理不明晰,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具有收费高、程序简单、裁定书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特点,但仲裁渠道需要事先有约定,日常生活消费的买卖合同很难有事先约定,因此仲裁的比较少;到法院起诉,诉讼成本相对比较高,举证困难,司法程序繁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差距和问题 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消费维权队伍综合素质、工作效能、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首先是,据调查,目前全系统消保队伍70%以上的干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得不够,消费维权综合业务知识掌握的不全,对主体登记准入、执法办案、申(投)诉处理、感官筛查、快检操作、真假商品识别等业务不太熟悉,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消费维权工作的需要;其次是,由于缺乏激励约束机制,部分基层消费维权干部工作标准低,积极性不高,领导推一推,动一动,应付了事,维权工作由原先的主动巡查蜕变为被动监管;创新意识不强,招法不多,不想事,不琢磨事;其三是,工作执行力差,各项监管制度落实的不好,政令不畅通,你说你的,我干我的,不能形成统一有序的协作整体;其四是,责任意识淡薄,对工作失职渎职、行政问责、刑事追究缺乏了解,不知道规避风险保护自己。 (二)监管维权手段落后,重心失衡,现场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差,缺少商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检测是判定商品(食品)质量安全与否的最有效手段,但我系统所配备的食品快速检测箱技术含量低,检测范围有限,不能判定定量结果,对日常应急事件的即时处理也难以做到快速反应。由于快检试剂和质量检测费用非常高,即使在这极为有限的检测手段条件下,各级局的财力也难以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监管重心失衡。全系统普遍存在重食品安全监管,轻流通领域其它商品监管,特别是涉安重要商品的监管,这就蕴含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和责任风险;还有,缺少商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未形成能长期保证监管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

(三)缺少固定的媒体宣传阵地和专题栏目,不能有效地发挥媒体的引导、威慑和监督作用。主要表现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发布的不及时、不到位,警示威慑作用发挥的不好;对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培树、引导宣传的不多;工商维权工作对外宣传太少,百姓知晓率太低,不能主动参与监督,不利于监管执法。 (四)12315指挥中心对外应答受理涵盖工商全部政务工作的综合处理能力还有待完善和提高;受理、转办消费申(投)诉的渠道、载体单一,不方便消费者诉求。 (五)“一会两站”的职能作用发挥得不好。有些“两站”形同虚设,根本不开展工作;绝大多数“两站”经费无保障,人员素质低且更换频繁,无法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所在乡镇(社区)等协作部门视而不见、无暇顾及。 二、加强和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提高素质,势在必行。系统上下应进一步加大法律知识、维权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力度,采取自学、集中授课、网络教学、岗位练兵、以案释法、情景模拟等方式强化学习,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消费维权工作专业技能较强的人才;要大力推行“角色培训法”,即在实践中现场教学,以学生为主角,老师为配角,互动指导,反复操作演练,直至弄懂为止。特别是要加强对流通领域重要商品的感官识别技能、监管技巧等知识的传授和学习,分级分层逐个培训,以适应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需要。 (二)改革机制,当务之急。针对工作积极性不高,创新、责任意识不强,政令不畅通等问题,应尽快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一是改革消费维权队伍的用人机

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真题《药学专业知识一》完整版

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真题《药学专业知识一》完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釆用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釆用笔试、闭卷考试形式。试题类型全部为标准化客观题,应考人员在备选项中选择正确的、符合题意的答案,填写在专门设计的答题卡上。各科目釆取单独考试、单独计分的考试形式。每科试卷有120题,满分为120分。题型包括A型题(最佳选择题)、B型题(配伍选择题)、C型题(综合分析选择题)和X型题(多项选择题)。 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于2018年10月14日结束,现将药学专业知识一试题(完整版)整理如下: 2018年10月17日星期三更新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药物制剂稳定性的说法,错误的是(B) A药物化学结构直接影响药物制的稳定性 B药用辅料要求化学性质稳定,所以辅料不影响药物制剂的稳定性 C微生物污染会影响制剂生物稳定性 D.制剂物理性能的变化,可能引起化学变化物学变化 E稳定性试验可以为制剂生产、包装、储存、运输条件的确定和有效期的建立提供科学依据 2某药物在体内按一级动力学消除,如果k=0.0346h-1,该药物的消除半衰期约为(D) A.3.46h B.6.92h C:12h D.20h E.24h 3因对心脏快速延迟整流钾离子通道(hERG K+通道)具有抑制作用可引起QT间期延长甚至诱发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现已撤出市场的药物是(E) A.卡托普利

C赖诺普利 D伊托必利 4、根据生物药剂学分类系统,属于第Ⅳ类低水溶性、低渗透性的药物是(E) A.双氯芬酸 B吡罗昔康 C阿替洛尔 D.雷尼替丁 E.酮洛芬 5为了减少对眼部的刺激性,需要调整滴眼剂的渗透压与泪液的渗透压相近、用作滴眼剂渗透压调节剂的辅料是(D) A.羟苯乙酯 B.聚山梨酯-80 C.依地酸二钠 D.硼砂 E.羧甲基纤维素钠 6.在配制液体制剂时,为了增加难溶性药物的溶解度,通常需要在溶剂中加入第三种物质,与难溶性药物形成可溶性的分子间络合物、缔合物和复盐等。加入的第三种物质的属于(A) A.助溶剂 B.潜溶剂 C.增溶剂 D.助悬剂 E.乳化剂 7与抗菌药配伍使用后,能増强抗细菌药疗效的药物称为抗菌増效剂。属于抗菌增效剂的药物是(C) A.氨苄西林 B.舒他西林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总结 (1)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总结(一) 所属分类:民法 赵虎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与知识产权,这三个方面的法律事务常常联系在一起。比如:有的公司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能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侵犯了其他合法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有的经营者销售假冒商品,可能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权益。近些时候,本人接触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案件较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也有些研究。有些朋友经常询问我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我把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下总结,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赵虎律师 -------------------------------------------------------------------- 1、购买衣服后发现布料的成分与衣服吊牌或者标签明示的不一样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可见,服装上应该正确、真实的标识布料的成分以及各种成分的含量。 如果服装等商品上没有正确的标识布料的成分,可以要求更换或者退货。如果属于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属于欺诈消费者的,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要求以商品价款为基数双倍赔偿。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先和销售者协商,双方可以委托都认可的鉴定机构对产产品进行鉴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衣服的成分进行鉴定。 2、购买商品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 律师解答: 很多情况下我们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发现买卖合同是商家已经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之中可能就存在只对商家有利的霸王条款。遇到这种情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认真看。遇到格式条款一定要认真看一遍。有许多消费者当遇到商家拿出的格式条款的时候,看到那么多密密麻麻的小字就不愿意再看了,仅看一下价款就在最后签名处签字。殊不知,一个买卖合同除了价款之外还有许多重要的东西,比如售后服务、退换货、赔偿条款等等。如果不认真看是不能发现其中是否存在有特别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的,而签了字往往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消费者非常不利。②、协商改变霸王条款。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不能变更,如果发现格式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可以与商家协商改变或者删去。现在很多行业的竞争很激烈,商家未必不会同意。而且,现在很少独家经营的商品,如果商家不愿意改变霸王条款,可以另找他家。 ③、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必然有效。如果已经购买了该商品,也签订了格式合同,而格式合同之中又存在霸王条款,这种情况下发生了产品质量问题并不一定就没有办法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

家庭常备药品一览表

[10/20-16:09:34] 家庭常备药品一览表 注:以下用法,均系成人剂量! 01.药名:复方阿司匹林片[APC]; 剂量(一片); 适应:退热止痛、用于感冒发热、风湿痛、神经痛等; 用法:{日服3次,每次1片,饭后服}; 注意事项:不宜久服 02.药名:克感敏; 剂量(一片); 适应:退热、镇痛、抗过敏、用于感冒、头痛、神经痛; 用法:{每日3次,每次1片}; 注意事项:无 03.药名:感冒退热冲剂; 剂量(一片); 适应:伤风感冒; 用法:{每日3-4次,每次1包,开水冲服}; 注意事项:无 04.药名:午时茶; 剂量(一片); 适应:感冒初起、消化不良; 用法:{日服1-2次,每次1包,煎汤或开水泡服,怕冷无喉痛者,可加生姜两片}; 注意事项:服后盖被发汗 05.药名:半夏露; 剂量(一片); 适应:止咳化痰、用于咳嗽痰多、支气管炎; 用法:{日服4次,每次5片}; 注意事项:无 06.药名:矽炭银; 剂量(一片); 适应:主要用于急性肠炎、肠内异常发酵、下痢等; 用法:{每日3-4次,每次1-3片}; 注意事项:宜空腹时服 07.药名:黄连素; 剂量(一片); 适应:用于细菌性痢疾、腹泻等[也可用于眼结膜炎]; 用法:{每日3次,每次1-1片};

注意事项:小儿用剂量酌减 08.药名:食母生[干酵母片]; 剂量(300毫克); 适应:消化不良、食欲不振、维生素B族缺乏等; 用法:{日服3次,每次2-5片,嚼服}; 注意事项:吸潮、发霉后不可再用 09.药名:大黄苏打片; 剂量(一片); 适应:用于胀腹、便秘; 用法:{日服3次,每次1-3片}; 注意事项:无 10.药名:藿香正气片; 剂量(一片); 适应:中暑、头晕、恶心等; 用法:{日服3次,每次2-4片}; 注意事项:孕妇忌用 11.药名:人丹; 剂量(一片); 适应:消化不良、晕车、晕船、头晕、胸闷; 用法:{需要时吞服4-8粒}; 注意事项:无 12.药名:冰硼散; 剂量(一片); 适应:咽喉肿痛、口舌生疮; 用法:{一日数次,吹敷患处}; 注意事项:不要吞服 13.药名:清凉油; 剂量(一盒); 适应:轻度中暑、头晕、头痛、皮肤瘙痒、蚊虫叮咬等; 用法:{搽于患处,头痛搽太阳穴}; 注意事项:不要弄进眼里 14.药名:京万红药膏; 剂量(一管); 适应:活血解毒,消肿止痛,去腐生肌;用于烫伤,疮疡肿痛,创面溃烂。 用法:{外用}; 注意事项:无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状况 自1993年起,我国陆续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其中可以看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踪影和雏形。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受欧美国家影响,金融消费者的理念被进一步引入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监管机构比以往更加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出台了若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监管政策与办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及制度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我国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法规体系、金融环境不够完善。目前尚无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能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起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无法兼顾银行消费的特殊性,故很多规范都难以适用,针对性不强; 银监会系统出台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虽有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但较为分散,系统性不强; 新出台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指引》立法层级较低,缺乏消费者维权的具体途径和明确的处罚条款,操作性不强; 新引进的金融消费者

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尚未真正发挥效能权益保护外部监督评价体系欠缺。 外部监督评价体系尚未成熟。为有效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2014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从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等五大方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但上述考核评价办法中制订的金融服务行业评判标准制度、事后评估及纠正机制等尚处于探索阶段。其中各项监管检查仍以传统现场、非现场的听取报告、举行会谈等“运动战”方式进行。上述方式费时、费力,且受人为主观影响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管的效率及客观性。 缺乏解决消费者投诉、纠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失。目前消费者纠纷解决主要途径是向银行投诉以及诉讼。而银行在处理投诉时,其“运动员”及“裁判员”双重身份难以确保纠纷处理客观公正。司法救济耗时长,成本高。因此我国在银行投诉与诉讼之间尚缺乏第三方调解解决机制。虽然人民银行、银监会分别确立了投诉受理机制,但其处理方式仍是转办、督导和发挥监管职能,不直接做出定性和裁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查报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查报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查报告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真正把12315消费维权平台打造成一个家喻户晓的公众品牌,镜湖区工商分局、区消费者协会结合辖区实际,把加强12315消费维权品牌建设作为构建和谐消费的一个重要支点,并向大型超市(商场)、学校、社区延伸,搭建了“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快速评价”的运转平台,实现了哪里有工商监管,哪里就有12315维权的前哨和触角。现就镜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总结,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工作部署、工作实效和工作创新情况。 镜湖区工商分局、区消费者协会对省局、市局消保工作精神进行了传达贯彻,并向各工商所、消协分会强调: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服务科学发展和推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能建设,积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镜湖区工商分局、区消费者协会在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召开之后,于3月8日召开全区消费维权

工作会议,布置落实全区消费维权工作,得到了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的大力支持。 二、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情况。 1、12315消费维权工作平台工作情况。截止20XX年10月31日,区工商分局消保工作今年共办理平台流转工单1000余件。按照市局要求,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 2、“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与“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情况。一是建立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20XX年度区消协与区法院、区工商分局协调制定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为最大限度地化解消费纠纷,减少诉讼,及时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迈出了一大步。坚持以调解止争议,以和解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的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诉前调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减少诉讼,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使之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又一“利剑”。二是大力推进我区“一会两站”建设,20XX年我们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建立了“一会两站”阵地,为创新消费维权服务模式,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维权活动又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三是加强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区消协组织举办了两期全区消协系统和“一会两站”工作培训班,加强了对消协“一会两站”骨干的培训,提高了基层消费维权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目前镜湖区共有18个消费者协会分会,46个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按照“八基”

2018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

2018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答案 单选题(共10 题,每题10 分) 1 . 国务院会议通过“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日期是() ? A.2017年2月1日 ? B.2017年2月2日 ? C.2017年2月22日 ? D.2017年3月3日 我的答案: B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暂无 2 . “三医联动”是指() ? A.医保体制改革 ? B.卫生体制改革 ? C.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 D.以上都是 我的答案: 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3 . 保障药品安全作为向民众提供的一项什么服务() ? A.公共安全 ? B.社会治安

? C.科技创新 ? D.以上都是 我的答案: A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暂无 4 . “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为国家级专项规划,牵头编制的部门是 () ? A.国家发改委 ? B.国家卫计委 ? C.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D.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我的答案: 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5 . “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包括哪些范围() ? A.药品 ? B.医疗器械 ? C.化妆品 ? D.以上都包括 我的答案: 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6 . “十三五”期间执业药师的数量超过每万人口几人() ? A.2人 ? B.3人 ? C.4人 ? D.5人 我的答案: 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7 . “十三五”期间要求那种药品经营单位的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 资格() ? A.所有零售药店 ? B.零售药店和连锁批发企业 ? C.医院药房 ? D.以上都是 我的答案: A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暂无 8 . “十三五”期间编制药典2020年版,化药标准()国际先进水平、 生物制品标准()国际先进水平、中药(材)标准处于国际()地位。? A.达到 ? B.接近 ? C.主导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与对策

试论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与对策 随着因特网的日益普及与功能的完善,网络己日渐成为人们特别是年轻人的购物场所。与传统购物方式相比,网上购物具有拓宽消费渠道、增加获得信息的途径、更加方便快捷、降低消费成本等优势,因此通过因特网完成的交易与日俱增。然而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它具有不同于有形市场消费的特点,在网上购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给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带来了严峻挑战。如何实现对网上购物活动的有效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新课题。 一、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一)安全权难以保障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网上购物中由于无法事先接触到商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损害的几率增大,安全已成为网上购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电子货币安全权的侵害,在网上经常可以看到有消费者的网络银行账户被洗劫一空的报道。消费者网上银行支付的有关账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通过交易被网站收集后可能泄露给第三者,甚至被冒用而导致严重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以及不法分子通过盗窃或非法破解密码的方式,窃取消费者的个人财产。由于网上购物技术上的复杂性,经营者身份的辨识、电子支付的安全机制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的确认等过程在技术存在受侵害的可能性,使消费者的财产权益遭受极大威胁。 (二)知情权难以实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就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内容。网络购物中侵犯知情权主要形式是欺诈消费,表现为所购实物与网页上对商品描述的重大出入。 在传统购物方式中消费者知情权是通过看货、了解情况、试用、讨价还价、进行交易等一系列的环节实现,而在网上购物中除了物流配送环节外,其他的全部以网络虚拟化操作来完成。消费者与经营者并非面对面地交流,只能通过经营者对具体商品的宣传来了解相关信息,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与电子银行结算,由物流配送机构送货上门,甚至许多数字化商品(如音像制品等)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传输。由于在商务网站上发布商品图片信息时,网站交易平台对商品信息照片没有任何要求,照片既可以从网站上下载,也可以实物拍摄。因此,卖家可随意发布产品图片信息,以次充好、夸大宣传的事情就总是时有出现,如何保证消费者能充分获得真实可靠的商品信息就成为一个问题。 (三)隐私权难以保护 网上购物的有效运转依赖于个人数据的可识别性对网上人群加以区别,并将每个交易主

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工作概况 1、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 接到通知后,我司即召开相关部门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由总经办领导为组长,销售部、售后部、客服部等部门为组员的权益保护小组,相关同志负责辖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重新梳理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流程。明确规定我公司相关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司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跟踪、监督和考评,各机构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建立来电、来函、来访等多种形式,对客户投诉的处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且应对不同渠道的投诉设定了处理实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客户投诉进行化解。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 在消费者购买车辆、接受维修保养等服务时,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

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消费者购买的车辆、接受的维修保养等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消费者自主选择,进行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车辆的消费者 在开展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对有意愿购买车辆的消费者,遵循事实原则,向客户销售其需要的车辆及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对于销售中出现的不明确的条款、合逐条解答,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出现的各种费用应明确告知,不得隐瞒。 (2)办理维修保养等消费者 在为消费者办理维修保养等服务时,要求必须尽量亲核资料等,确保消费者资料的真实性,在源头上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车辆外观等进行检查,告知消费者注意事项。对客户人进行必要的提示,告知修理结果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时间延期等。 3、宣传推动情况 在厅堂宣传方面,我专门机构负责整理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并在公司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台帐,时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对于提出建议比较多的问题进行整改优化。 在业务宣传方面,我公司借助各种业务宣传渠道,包括横幅、宣传折页手册、网络、广播等方面,采用广告、软文或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开展用车知识的宣传。

不断完善医院内部医药价格机制和医药价格管理制度

不断完善医院内部医药价格机制和医药价格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和优化价格管理工作质量 为加强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管理,规范医院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营造讲正气、讲诚信、讲规范的医院价格管理环境,根据我院下发的文件指示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医药服务价格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医药价格管理。 医院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法》、《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和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8)【新增、修订部分】》及相关服务价格的通知,坚持“应收则收、应收不漏、合理收费和禁止乱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标准。各科室、部门和个人均不准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和重复收费。 二、落实收费管理责任制。 1. 医院成立由院长负总责,物价与医保、财务、医务、护理、药剂、医用耗材科、门诊等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小组。该管理小组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掌握医疗收费有关政策和规定,并定期对各科室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规定和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2. 物价科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业务职能科室,具体负责日常医疗收费的管理、监督和核查工作,组织、指导各科室计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及收费标准的申报等工作。药剂科具体负责药品价格管理,及时准确地按有关药品调价通知单调整药品价格。医用耗材科具体负责卫生材料的价格管理,及时准确地将新购进的医用耗材的物价代码、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送达物价科,以备及时准确地增加相应项目。 3. 凡有收费项目和科室(病区)的科主任或护士长对科室的收费负总责,并应指定人员负责本科室(病区)的计费、退费和复核工作,积极配合物价员做好本科室收费项目的核实和监督工作。 三、不断完善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管理机制,有效改进和优化价格管理工作质量。 1. 医院内部新开展的医疗技术和新拓宽的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申报。即先由各科室科主任填写“迁西县人民医院新增医疗收费项目申报表”,介绍新项目开展的临床意义,提供新增项目的成本测算依据,经物价科核定后,报院长签字同意后上报卫生局、物价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各部门、各科室不准越权自行定价。 2. 各科室应切实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要根据患者的病情因病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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