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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做好城市黑臭水体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做好城市黑臭水体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赣建城[2017]4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7.05.08

【实施日期】2017.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

的通知

(赣建城〔2017〕4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环保局,宜春市、上饶市城管局,南昌市、萍乡市水务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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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事厅 湘建人教函…2010?15号 关于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 业 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原省建设厅《关于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4?74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事厅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巡视、督查。各市州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监督、

指导。全省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二、报考条件 1.初级报考条件:土建类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类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者高中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中级报考条件: (1)获得土建类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土建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土建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取得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三、专业设置及考试科目 1.专业设置。初、中级考试设置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给水排水、建筑环境与设备等7个专业。 2.科目设置。考试科目为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等3个科目。 四、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2010年度考试定在5月15日,上午8:30—11:30考专业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连在一起考试,中间不再安排休息时间),下午2:30—5:00考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其中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20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满分150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满分150分。今年,各专业考试大纲已重新编写,可访问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查阅(https://www.wendangku.net/doc/d13928466.html,)。 2.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10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3.报考程序。今年开始实行网上报考和现场报名相结合。报考人员于2010年3月22日前登陆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考试报名”界面,在网上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附件1)中有关个人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须为JPG格式),并打印在网上填报的考试登记表,由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附件2),并由所在单位携带报考人员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网上填写并打印好的《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和《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到市州报名点报名。所有报考人员需另交与上传网上一致的免冠彩照两张。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建市函[2018]7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1.08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2018版)》的通知 (建市函〔2018〕7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我厅修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

准(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市〔2014〕34号)不再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 2018年1月8日 附件 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 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分和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构成。 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标准由各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国家或省级表彰奖励项目目录(附件1、附件2)中所列的奖项。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附件3),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信用分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信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所有单个项目信用分的平均分构成。

江西建设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0]21号)的要求,为了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和减少种类矛盾纠纷,不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出台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决策、实施重点项目和重大改革等重大事项时,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对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评估预测,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从源头上规避、预防、控制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评估原则 (一)权责统一原则。重大事项的承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对评估结论负责。 (二)合法合理原则。评估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开、公正,体现公平,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三)科学民主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深入调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征求意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充分论证,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四)以人为本原则。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大多数群众意愿及承受能力,统筹考虑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以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五)公平与效益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评估范围 (一)涉及中低收入家庭普遍关心的住房保障问题,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住房制度政策等政策制定或重大调整,重要项目组织实施等。 (二)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城乡规划编制或调整,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房屋拆迁、建筑工程、村镇建设等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三)涉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燃气、垃圾及污水处理、房地产市场和物业服务管理、风景名胜区等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等的制定或重大调整。 (四)涉及群众较大利益诉求的重大政策制定或调整。 (五)其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评估内容 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四个方面进行。(一)合法性评估。重大事项的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议事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重大事项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反映了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处理好了国家与集体,全面和局部,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三)可行性评估。重大事项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和报批程序,是否有具体、详实的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所需人力、财力、物力等是否在大多数群众的可承受能力范围内,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时机是否成熟。 (四)安全性评估。重大事项实施是否存在引发社会矛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对可能出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关于命名全省建设系统20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关于命名全省建设系统2008-2009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表彰第二届省级优秀青年标兵及确认上届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苏建文明[2010]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1.04 【实施日期】2010.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关于命名全省建设系统2008-2009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表彰第二届省级优秀青年标兵及确认上届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苏建文明〔2010〕5号) 各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市容)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建工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云港市拆迁办,团市委: 近年来,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机关、行业、单位和共青团组织,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各自职能特点,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培育优秀青年标兵活动。创建活动以职业道德、职业文明为核心,讲文明、树新风,以提高执业技能、优质

服务、爱岗敬业为重点,以促进青年全面发展、促进各项工作为目标,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团组织和优秀团员青年,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各项工作中更充分地发挥了突击队作用和先进示范作用,涌现了一大批优秀青年集体和先进个人,展示了全省建设系统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形象。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激励更多的青年集体和团员青年,在献身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争先创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团省委决定,命名中山陵园管理局票务中心等43个集体为省级青年文明号(见附件1),表彰金陵等55位同志为第二届省级优秀青年标兵(见附件3)。 同时,对往届省建设厅和团省委联合表彰的南京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登记受理科等44个省级青年文明号,经考核合格,予以继续确认;表彰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等28个单位为优秀省级青年文明号(见附件2、4)。 对上述命名和表彰的集体与个人,各单位可视情给予适当的奖励。 希望新命名和被确认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受表彰的优秀青年文明号和青年标兵,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创新活动方式,提高创建水平,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全省建设系统各单位、团组织和团员青年要向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优秀青年标兵学习,立足本职,争先创优,建功立业,继续以青年文明号创建为载体,团结带领全系统广大青年,为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为实现全省“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的宏伟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 1、全省建设系统新命名(2008-2009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名单 2、全省建设系统优秀省级青年文明号名单 3、第二届省级优秀青年标兵名单 4、全省建设系统继续确认合格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名单(省建设厅和团省委联合命名)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 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4-08-15 信息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阅读次 数:522 次【关闭】 建市〔2014〕16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执业(从业)行为,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键岗位人员范围 (一)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皖企业负责人。

(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三)现场专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 (六)不在上述范围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 二、实名制登记信息内容 (一)基本信息。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工作经历和业绩、个人证件照(近照)、个人签名等信息。 (二)人脸识别信息。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部下列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监理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本省实行广域网络考勤(IFA)的人员和省外进皖企业上述人员实行全面采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教育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 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建人[2016]2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赣建人〔2016〕21号 2016年)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院校,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职业标准》和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有关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的根本要求,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

房城乡建设部《职业标准》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强企、创新驱动和实干兴赣的具体措施,对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建筑业技术人才,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八大员”及“三类人员”培训机构 1、具有相应培训师资力量,能够承担岗位培训工作,具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条件。培训管理制度规范,教学培训资料齐全。 2、具有相应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可开展多媒体教学工作。 3、信息化建设良好,能够进行网上材料申报及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4、注重培训实效,可采取分工合作形式,运用远程视频与课堂教学相结合方式,完成必修课与选修课教学内容,确保培训质量。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操培训(考核)机构 1、具备相应培训资格的师资力量,各岗位具有持证上岗的专兼职教师,培训管理制度规范健全,培训、考试(考核)及证书管理规范,教学培训资料齐全。 2、具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实操基地,具备开展相应职业工种教学的操作性能良好的实操设备(机器)。 3、信息化建设良好,能够随时进行网上材料申报及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等服务,教室及实操培训(考核)场所均有视频监控系统。 所有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机构要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及证书核发管理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工作按照《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有关考试考核实施办法》组织实施(附件)。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建[2008]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3.10 【实施日期】2008.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建建[2008]9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委托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培训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登记、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公共工程、公益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工作。

冀建市〔〕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1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表 企业名称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现资格等级及证书编号资格证书有效期 指标类别序 号 检查内容标准值 自查记录检查记录复查记录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一、资质条 件1 出资人任职条件 注册造价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 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 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 取得造价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甲级≥ 15年;乙级≥10年。 3 专职专业人员数量甲级≥20人;乙级≥12人。 4 注册造价师数量甲级≥10人;乙级≥6人。 5 专职专业人员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 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数量 甲级≥16人;乙级≥8人。 6 劳动合同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 8 -

7 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 年龄 不超60岁(出资人除外)。 8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及人事代理机构盖章认可的《人事代理名单》。 9 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养老保 险手续是否齐全。 养老保险手续齐全。能提供本企业的《社会基本 养老保险登记证》和近3个月社保中心核对盖章 认可的缴纳社保缴费发票、《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 老保险缴纳情况表》。 10 企业注册资本金甲级企业≥100万元,乙级企业≥50万元。 11 营业收入甲级近三年收入≥500万元 12 办公场所、设施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3 规章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且上墙。 14 资质证书时效资质证书不得超过有效期限。 15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二、市场行为16 业务承接 按资格证书许可范围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不得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 标人对同一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2017年江苏省房地产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2017年江苏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第十八批审查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苏建审批公告[2017]开发第1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7.26 【实施日期】2017.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2017年江苏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第十八 批审查结果的公告 (苏建审批公告[2017]开发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近期23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第十八批审查结果汇总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结果汇总 (苏建审批公告【2017】开发第18号) 一、核准下列23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申请事项备注 1常州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 公司 核定贰级 2苏州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暂定贰级延期一年 3敏华家具总部(吴江)有 限公司 暂定贰级延期一年(变更:法定代表人) 4江苏凯旋数字文化产业基 地置业有限公司 暂定贰级延期一年 5扬州联创软件园置业有限 公司 暂定贰级延期一年(变更:营业执照注册号) 6常州西太湖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暂定贰级延期一年 7扬州市邗江图腾置业发展 有限公司 核定暂定贰级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企业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

目录 一、系统环境 (1) 1.1. 硬件 (1) 1.2. 软件 (1) 1.3. 互联网 (1) 1.4. IE7浏览器的设置 (1) 1.5. IE8-IE11浏览器的设置 (7) 1.5.1. 设置兼容模式 (7) 1.5.2. 浏览器设置 (8) 1.6. 分辨率 (15) 二、注册用户 (15) 2.1. 选择企业类型 (16) 2.2.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17) 2.3. 上传附件 (19) 2.4. 申请内部用户 (22) 2.5. 确认注册信息 (23) 2.6. 查询用户注册 (24) 三、登录系统 (25) 四、变更用户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申请修改用户信息 (35) 3.2. 检查用户信息 (35) 五、首页 (27) 4.1 政策文件 (28) 4.2 消息提醒 (28)

4.3 系统操作手册 (28) 4.4 咨询解答 (28) 4.5 申请开通事项 (29) 4.6 系统意见和建议 (29) 4.7 案卷列表 (29) 六、办理业务 (30) 5.1 首次申请 (30) 5.2 资质变更 (35) 5.3 附件操作说明 (42) 5.4 查看办理情况 (44) 七、企业综合服务 (45) 6.1. 企业用户管理 (45) 6.1.1. 岗位授权 (46) 6.1.2. 删除企业内部用户 (46) 6.1.3. 暂停使用和恢复开通 (46) 6.1.4. 新增企业内部用户 (47) 6.2. 事项申请 (47) 6.2.1. 事项申请 (47) 6.2.2. 已开通事项 (48) 6.3. 基本信息维护 (48)

关于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2019年10月,我厅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了《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收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并汇总发布。 目前注册在我省的建筑施工企业1.1万余家,其中总承包企业6千多家。外省进赣的总承包企业有4千余家。企业众多,且经营水平和施工能力良莠不齐,市场竞争激烈,对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建筑市场监管重点逐渐向事中事后转移,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成为主管部门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已是当务之急。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2.《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5.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3号)。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建[2010]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一并计入。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 安全文明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事项 管理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3.17 【实施日期】2016.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6]9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省住建厅决定取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等12项行政审批初审。同时,下放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延续、变更注册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权限内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资格审批事权。先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级初审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国发2016]9号文件要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等12项行政审批事项(见附件一)由住建部一次审批,省住建厅不再履行初审程序。在相关法规调整前,省住建厅负责申报材料汇总,统一报住建部,相关法规调整后,我省建设行业企业及个人申报企

业资质升级、延续、变更和执业资格注册、延续、变更等事项可直接登陆住建部网站办事大厅网址,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 依据省政府公布的省住建厅行政权力清单,省住建厅保留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含补、换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含补、换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人员”)资格审批(含补、换证)。将由省住建厅负责的二级建造师、三类人员和特种人员资格延续、变更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农垦、森工系统及省直管市)。各市(地)所属企业及个人可按属地化原则办理相关事项。 三、调整行政许可审批事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五条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省住建厅负责的二级建筑师和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许可审批调整由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我省具有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资格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四、实施日期 自2016年4月15日起,省住建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再受理下放及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市(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确定承接部门和责任人,省住建厅相关处室要根据业务范围做好信息化平台搭建和审批流程的业务培训,真正做到“审批事项放得下、市地接得住”,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省住建厅落实国发[2016]9号文件、调整行政审批权力事项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人工费 调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0〕494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 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 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 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造价人工工资调整△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 程造价管理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0月12日印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建市[2014]23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1.05 【实施日期】201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 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4〕23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现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

负责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组织招标,并对招标的全过程负责。 二、建设单位(招标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d13928466.html,/)进行披露。不良行为可在平台内网披露,被行政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在平台外网披露。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5日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说明 (一)本标准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本标准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本省范围内建设单位(招标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包括建设程序、招标发包、质量安全、合同履约和其他等方面内容。 对于无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招标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建字[2007]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8.14 【实施日期】2007.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建字[2007]2号)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有关在赣中央企业: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为规范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省建设厅制定了《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2.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略) 江西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全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省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第四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

新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XXXXXXX 合同备案编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 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1 —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4 计划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5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6 计价方式与签约合同价格 本合同采用计价方式为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小写)¥:元(人民币) 7 组成合同的文件 7.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7.2 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10 合同生效 10.1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10.2 合同订立地点:。 10.3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员: (签字、盖章) 合同员: (签字、盖章)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签字、盖章)备案机关(公章) 年月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xian委、政府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住建局工作职能,努力建设清廉、为民、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三、住建局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住建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副书记、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 五、住建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住建局的工作。其它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六、住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九、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在住建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局长报告。 住建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住建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工作职能 十、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建筑市场质量与安全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中供热等服务职能。

十一、严格建筑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 第四章工作决策 十二、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参与、局班子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三、局里各部门提请局里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论证、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四、住建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住建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里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依法行政 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七、以住建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住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政务公开 十九、住建局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住建局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局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制度 二十一、住建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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