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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12369-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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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环境保护部“12369”环保举报热线

2016年3月公众举报受理情况表

省份序

举报企业举报问题举报内容

办理

措施

河北省14件1

沧州黄骅市沧鑫五

金厂

烟尘污染;

废水污染

该厂产生大量的黄色烟尘,含酸镀锌废液直

接排放到厂区外的水沟中。

转河

北省

环保

厅办

理2

沧州市新华区市政

加工基地

粉尘污染;

异味污染

该厂晚上生产,生产过程中排放出大量的粉

尘,还伴有刺鼻性气味

3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

区生力玻璃有限公

废水污染

该公司生产废水流入无任何防渗措施储水

池内,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

4

唐山市玉田县中元

制盖厂

噪声污染

该厂生产时产生的机械噪音严重影响周边

群众的日常生活。

5

唐山市丰南区盛达

造纸厂

废水污染;

烟尘污染

该厂生产废水直接外排或存放在厂区内大

坑里,还存在烟囱冒黑烟问题。

6

衡水市安平县天淂

公司

废水污染该公司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7

衡水市景县精工模

具厂

烟尘污染

该厂没有除尘处理设施,早8点至晚6点开

炉期间产生的烟尘污染环境。

8

石家庄市行唐县两

家无名铸造厂

烟尘污染

两厂铸造中使用的冲天小土炉没有污染防

治设施,排放的烟尘污染严重。

9

石家庄晋州市嘉隆

金属粉厂

粉尘污染;

噪声污染;

异味污染

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及噪音,还会

产生呛人气味,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10

邯郸市大名县无名

铸造镀锌厂

废气污染;

废水污染

该厂无任何废气、废水污染防治处理设施,

铸造中产生的烟尘污染周边环境,其镀锌废

水排放不明。

11

廊坊市大城县废铝

冶炼厂

烟尘污染;

异味污染

该厂每天夜间在生产过程中排放黑烟,产生

刺鼻难闻气味,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

活。

12

廊坊霸州市新河水

质污染

废水污染

新河河水变为黑棕色,散发恶臭,且有出现

死鱼情况,疑似有企业违法排放污水。

13

保定市顺平县毅顺

化工有限公司

废水污染;

烟尘污染

该公司暗埋污水偷排管线排入市政污水管

网,夜间生产违规燃烧煤炭,产生大量黑烟。

14 承德市隆化县姚吉

营砖厂

烟尘污染

该厂24小时生产,生产过程中外排大量刺

鼻黑烟,严重影响周边村民正常生活。

山东省8件1

德州市平原县德派

克纸厂

废水污染;

异味污染;

烟尘污染;

违规处置固

该厂污染地下水源,每天都排出难闻的气

味,还经常冒黑烟,废塑料随便乱倒。

转山

东省

环保

厅办

理2

德州市临邑县李集

窑厂

废气污染;

烟尘污染;

异味污染

该厂废气未经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无组

织排放,产生的黑灰色烟尘并伴有刺鼻性气

味。

3

德州市临邑县金秋

棉业有限公司

废水污染

该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暗管偷

排,通过深井向地下灌注生产废水。

4

临沂市沂南县无名

颗粒厂

废气污染;

废水污染

该厂每天24小时进行生产,生产期间产生

大量刺鼻废气,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厂

区北侧河道。

5

滨州市博兴县华韵

农化

废气污染;

废水污染

该厂24小时生产,生产过程中向外排放刺

鼻性废气,产生大量黑色废水未经处理直接

外排。

6

威海市环翠区长虹

铸造厂

烟尘污染

该厂每隔两天就会向外排放出刺鼻味道的

黑烟。

7

泰安市宁阳县无名

塑料颗粒厂

废气污染;

废水污染

该厂每天早6点至晚7点间进行生产,期间

外排刺鼻废气,同时,产生的黑色废水未经

处理直接外排。

8

潍坊诸城市无名炼

油厂

异味污染

该厂炼制时产生的异味污染周边环境,影响

村民生活。

广东省6件1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

开发区中海油惠州

大亚湾有限公司

异味污染

该企业经常在凌晨三、四点左右排放类似塑

料燃烧的气味。

转广

州省

环保

厅办

理2

广州市萝岗区国际

香料(中国)有限

公司、宏仁集团

异味污染

两家企业夜间经常排放难闻气味,严重影响

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3

广州增城市南方油

料公司、海胜油库

异味污染

两家企业每天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刺鼻性难

闻气味,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4

深圳市罗湖区下坪

垃圾填埋厂

异味污染

该垃圾场24小时运营,在运营中产生刺鼻

性难闻气味,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5

东莞市励泰铝合金

制品有限公司

废气污染

该公司在夜间生产期间排放出刺鼻性气体,

对周边居民影响很大。

6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

彩洋金属制品厂

废水污染;

异味污染

该厂偷排酸洗废水、生产时漆味太大影响附

近居民。

福建省5件1

宁德市蕉城区南阳

实业有限公司

废水污染;

恶臭污染

该公司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厂区周边臭

气熏天。

转福

建省

环保

厅办

理2

宁德市柘荣县无名

砖厂

烟尘污染;

异味污染

该厂生产期间冒黑烟和产生刺鼻气味,严重

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3

漳州市云霄县宝和

建材店

粉尘污染;

噪声污染

该企业每天早8点至晚上6点间生产,过程

中产生大量粉尘,加工设备发出巨大的噪声.

4

泉州南安市利豪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废气污染

该公司每天下午4点至8点间生产,期间向

外排放刺鼻废气,阴天尤甚。

5

泉州市安溪县增炫

塑料公司

烟尘污染;

废水污染

该厂24小时生产,生产过程中的浓烟、污

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外排。

内蒙古自治区4件1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

旗兴隆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

粉尘污染;

废水污染

该厂煤粉污染严重,生活污水直接排放至外

面的土地上。

转内

蒙古

自治

区环

保厅

办理2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

右翼后旗文雅驴店

噪声污染

该店将增压水泵安装在小区住宅楼内为自

己的店面供水,噪音影响住宅楼内居民生

活。

3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

旗蒙西镇开发区工

业废水晾晒池

废水污染

5个用于暂存开发区企业生产废水的水池溃

塌,污水流淌到草场上。

4

乌海市乌达区乌达

工业园区污水厂

废水污染

该厂处理的污水不达标排放,严重影响了乌

海市的生态环境。

辽宁省4件1

大连市金州区凯飞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废气污染

该企业经常夜间排放刺鼻性气味,严重影响

附近居民正常生活。

转辽

宁省

环保

厅办

理2

大连市旅顺口区仓

敷橡胶零部件有限

公司

烟尘污染;

废气污染;

噪声污染

该厂24小时排放大量黑色浓烟,有酸臭味

的废气,并伴有噪声。

3

葫芦岛兴城市多家

养殖场

废水污染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有多家养殖场污染当

地水源。

4

朝阳市建平县无名

烤烟加工厂

废气污染

该厂烟气污染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

活。

河南省4件1 汝州市无名砖厂烟尘污染

该厂每天24小时不停生产,期间产生的烟

尘任意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转河

南省

环保

厅办

理2

洛阳偃师市嵩山煤

粉尘污染

该煤矿堆放煤场无任何防尘措施,造成粉煤

灰扬尘污染。

3

焦作市温县巨星公

异味污染

该公司24小时生产,生产期间向外排放刺

鼻性废气,并且这种味道在夜间还会加重。

4

郑州市金水区无名

广告打印公司

异味污染该公司每晚都散发出有毒的刺鼻气体。

四川省4件1

乐山市五通桥区和

邦股份有限公司

异味污染

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刺鼻的异味,对周

边群众造成严重影响。

转四

川省

环保

厅办

理2

成都市锦江区锦兴

包装厂、无名轮胎

废气污染

两厂生产时排放出刺激性气体,对周边居民

影响严重。

3

成都市温江区瑞森

纸业有限公司

废水污染

该公司将废水排至团结三斗渠,排出的废水

呈乳白色,带有剧烈的恶臭。

4

内江市隆昌县无名

玻璃厂

烟尘污染;

废水污染

该厂24小时生产,生产过程中向外排放大

量刺鼻废烟,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吉林省4件1

松原市前郭尔罗斯

蒙古族自治县众合

生物质热电厂

烟尘污染该厂排放未经处理的黑色烟尘污染环境。

转吉

林省

环保

厅办

理2

松原市宁江区有滋

有味饭店

噪声污染

该店传菜机噪音极大,晚间饭店营业至22

点左右,严重影响楼上居民休息和日常生

活。

3

长春德惠市无名炼

钢厂

烟尘污染

该厂晚上9点至早8点生产,生产中产生的

废气烟尘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4

通化市柳河县无名

草炭土加工厂

粉尘污染

该厂生产和晾晒草炭土过程中产生大量的

粉尘污染,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江苏省4件1

常州市武进区明都

物资回收公司

异味污染;

废水污染

该公司24小时生产,生产时发出大量刺鼻

气味,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转江

苏省

环保

厅办

理2

常州市新北区滨江

化工园区

恶臭污染

该化工园区产生浓重的臭气污染,严重影响

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3

扬州高邮市金海铸

造有限公司

烟尘污染;

噪声污染

该厂24小时生产,燃煤锅炉产生大量的烟

尘,生产期间产生噪音影响周围群众休息。

4

无锡市新区保尔兴

安全用品有限公司

烟尘污染;

废水污染

该公司锅炉烟囱冒黑烟,生产废水没经过污

水处理就直接排到地下。

安徽省4件1

蚌埠市禹会区丰原

集团柠檬酸三厂

废水污染

该厂的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生产废水

直接排放到淮河。

转安

徽省

环保

厅办

理2

阜阳市颍上县鲁本

克废旧塑料颗粒厂

废气污染;

废水污染;

违规处置固

该厂24小时生产,期间向外排放刺鼻性废

气,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产生的废

渣随地堆放。

3

铜陵市铜官山区铜

陵化工集团有机化

工有限责任公司

粉尘污染

该公司飘散出工业萘和苯的混合物,产生大

量飞扬颗粒污染,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4

宿州市泗县无名养

猪场

废水污染

该场养殖废水直接排放到河道,影响周围居

民生活。

湖北省3件1

襄阳老河口市和顺

纺织厂

噪声污染;

废气污染

该厂24小时生产,生产过程中发出产生巨

大的噪音,锅炉废气未经过处理直接排放。转湖

北省

环保

厅办

理2

黄冈市龙感湖区同

发纺织有限公司

废水污染

该公司将含有油污的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至

厂区东侧的一处鱼塘里。

3

十堰市竹山县秦巴

钡盐有限公司

废水污染;

违规处置固

该公司生产废水通过暗管外排,且废渣无序

堆积。

江西省3件1

宜春丰城市金洋金

属有限公司

恶臭污染

该厂每天晚上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刺鼻的

恶臭。转江

西省

环保

厅办

理2

九江市湖口县无名

洗被厂

烟尘污染;

废水污染

该厂每晚6点30分至12点冒出黑烟,洗涤

废水直接外排。

3

鹰潭贵溪市老坞村

废旧塑料颗粒厂

废气污染;

废水污染

该厂24小时生产,期间外排恶臭废气,灰

白色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天津市2件1 蓟县柳子口村砖厂烟尘污染

该厂24小时生产,燃烧烟煤,在添加燃煤

时冒出大量的黑烟。

转天

津市

环保

局办

理2 蓟县北抬头村砖厂粉尘污染

该厂每天24小时不停生产,期间产生大量

粉尘。

西省2件1

汉中市城固县氮肥

烟尘污染;

异味污染;

噪声污染

该厂整天排放烟尘,有时气味难闻。到了夜

间,工厂噪音持续扰民。

转陕

西省

环保

厅办

理2

渭南市富平县无名

石料厂

粉尘污染

该厂每晚10点到凌晨2、3点间进行生产,

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

新建生产

建设兵团1件1

农六师五家渠市信

发铝业公司

烟尘污染;

异味污染

该公司燃煤烟囱一直排放浓烟,晚上更加严

重,气味刺鼻。

转新

疆生

产建

设兵

团环

保局

办理

浙江

省1件1

宁波慈溪市周冲元

鞋厂

恶臭污染

该厂违规用激光机割鞋头,产生的恶臭严重

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转浙

江省

环保

厅办

夏回1

银川市兴庆区多家

汽修店

异味污染

多家汽修店露天喷漆,经常造成整条街道弥

漫着油漆味道。

转宁

夏回

族自

族自治区1件治区环保厅办理

上海

市1件1

闵行区联合滚动轴

承公司

恶臭污染

该厂在不同的时间段都会排放恶臭的气体,

有时是在清晨,有时是在半夜,造成周边群

众身体不适。

转上

海市

环保

局办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节录)(2010年12月22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部令第1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 (2) 003?110号) 2.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359号) 3.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1994年4月2 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4.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国家

环境保护局,环科…1997?404号) 5.关于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323号) 6.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 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14号)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 8.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8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169号) 9.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2?88号) 10.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 002年12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2?174号)11.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 4年1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4?164号) 12.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6?43号) 13.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6?82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精编WORD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57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着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着增加。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文件号:环办函〔2009〕523号发布时间:2009-05-22 颁发部委: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执行时间:2009-05-22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请示》(粤环报〔2009〕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回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颁布于2001年,限于当时我国飞灰处理处置技术水平较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处理处置设施等条件,为防止焚烧飞灰污染环境,特在《技术政策》中明确规定焚烧飞灰在运输前需要进行预处理。 二、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技术水平都有较大提高,且相继发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危险废物专用法规。其中关于危险废物运输已提出具体要求: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或

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的条件。如果满足这些要求,可不必要求飞灰在运输前必须进行固化和稳定化的预处理。 三、从污染防治技术进步角度看,深圳市环保局提出的“采取密闭运输工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处置效率,减少处置成本,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原则精神,可以允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直接运至有预处理条件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进行焚烧飞灰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在满足上述两条件且运输距离较短的情况下,垃圾焚烧飞灰可未经预处理而采取密闭运输工具进行运输,集中到有条件的设施进行处置。 特此函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年第35号--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

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年第35号--关于发布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年第35号 【修改依据】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2008.07.18 【实施日期】2008.07.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 (2008年第35号) 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编制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现予以发布。 附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附件: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二〇〇八年七月) 目录 前言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1. 指导思想 2. 基本原则 3. 目标 二、区划方法与依据 1. 生态系统空间特征 2. 生态敏感性评价 3.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重要性评价 三、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方案 1. 分区方法

2. 区划方案 四、生态功能区类型及概述 1. 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 2. 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区 3. 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 4. 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 5. 洪水调蓄生态功能区 6. 农产品提供生态功能区 7. 林产品提供生态功能区 8. 大都市群 9. 重点城镇群 五、全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域 六、生态功能区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附一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方案 附二全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域 前言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是在全国生态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区域生态特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确定不同地域单元的主导生态功能,制定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是生态保护工作由经验型管理向科学型管理转变、由定性型管理向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 (84)城计字第754号1984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重庆、武汉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沈阳、大连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房产的价值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给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将我们制定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印发你们。请各地在完成房屋普查工作的前提下,认真作好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牵涉到房管的经营、计划、生产、财务、修缮等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完成。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房管部门情况,在《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中对房屋的耐用年限重新作了规定。为此,《城市房产会计制度》中关于房屋耐用年限的规定亦应作相应的调整。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城市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的价值及增减变动情况,为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提出如下估价原则。 一、对房管部门管理和经营的房屋进行清产。在清产的基础上,经营管理部门要测绘、建立健全房产平面图、房产档案和房产卡片等资料。管理、经营房产的产权、产业资料要完整准确。以重置完全价值进行估价。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分别建卡建帐。 二、清产估价的范围;包括房产部门负责管理和经营的各种房产及依法代管的房屋。三、经营房屋的分类,按部颁《建设房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为四类七等。在清产估价时,如建筑情况复杂,在每等内可再分级。在建帐时,仍按四类七等核算。房屋的分类情况如下。 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修完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部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3、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是清水墙;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 4、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一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这类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5、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6、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各省级环

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08〕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四、及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公告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

一、转变观念和方法,重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国家战略(精)

附件: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 2010年年会政策建议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合会”)第四届第四次年会于2010年11月10至12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题是“生态系统管理与绿色发展--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 国合会委员欣喜地看到,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五中全会为中国“十二五”乃至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构建了一个“绿色转型”、“以民为本”的路线图。这就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为此,中国政府提出了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等战略性措施,强调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坚持改革开放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动力。委员们赞赏最近强调提出的包容性增长的新理念,并特别注意到,中国政府提出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目前,中国政府正在积极探索一条以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为特征的环境保护新道路。这种认识和方法上的创新,令人欣慰和期待。 委员们高度肯定过去一年来中国政府在应对后金融危机中保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绿色发展,以及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与取得的重大进展。“十一五”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提前完成,节能目标有望如期实现;发布了?全国主体功能

区规划?,将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确定区域发展方向的关键因素,构筑绿色发展新格局;应对气候变化取得新进展,低碳经济发展理念正在被全社会广泛接受,一批低碳经济试点正在探索中实践,上海世博会的圆满成功成为探索低碳城市和绿色发展的新亮点;提出了培育和加快发展以清洁、低碳、绿色为核心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导向。 绿色经济、绿色发展等概念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并在探索实践中逐渐深化。然而,委员们注意到,在国际社会推动绿色发展的众多角度和措施中,有一个方面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就是保护和提高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服务问题。持续的经济高速增长、国内消费升级对生态系统带来的压力已非常紧迫,需要我们高度重视。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载体和基础,具有各种功能,在健康的生态系统及其健全的生态服务支撑下的发展是人与自然相协调的发展,体现着绿色发展的核心内涵;对某些生态服务的经营和管理,本身就是绿色经济产业;破坏生物多样性和超越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发展就是不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国合会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年、在绿色发展成为世界潮流、中国发展方式进入绿色转型的关键时刻,高度关注这一主题就显得非常必要和意义重大。 经过多年的巨大努力,中国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确保生态安全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但是,委员们也注意到,中国绿色发展面临的一个基本挑战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能力与不断增长的经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表现在生态系统面临着持续退化的压力,严重的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5号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25号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2013年12月30日附件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 第三章许可证审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以下简称“贮存许

可证”)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 同时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贮存设施,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 第四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五条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 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贮存设施运行、安全防护(含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等部门; (三)有三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和场所。同时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活动的,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处理设施; (五)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 (六)建立记录档案制度,记录所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处置等相关信息;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贮存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应急预案等。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监测[2017]8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11.25 【实施日期】2017.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办监测[201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https://www.wendangku.net/doc/d01499645.html,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东江、滦河流域生态安全调查评估及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工作方案的函-国家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01499645.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d01499645.html,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东江、滦河流域生态安全调查评估及 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工作方案的函 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西、广东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推进东江、滦河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工作,我部印发了《江河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技术指南》(以下简称《评估指南》)和《东江、滦河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写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方案指南》)。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各项要求,我部根据《评估指南》和《方案指南》,对技术路线、调查点位、任务组织、进度安排等具体工作要求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东江流域生态安全调查评估及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工作方案》(见附件1,以下简称《东江工作方案》)和《滦河流域生态安全调查评估及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工作方案》(见附件2,以下简称《滦河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江西、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参照《东江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参照《滦河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按各时间节点完成调查评估和方案编制工作。 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王谦、苏文幸 电话:(010)66556263、66556265 传真:(010)66556264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钱昶、张远 电话:(010)84915103、84926073 传真:(010)84931834 邮箱:qianchang@craes .org .cn 附件:(略) 1.东江流域生态安全调查评估及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工作方案 2.滦河流域生态安全调查评估及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工作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8日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01499645.html,/fg/detail203042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3号 附件二:环境保护技术文件

附件二: HJ-BAT-005 环境保护技术文件 钢铁行业炼钢工艺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Guideline on Best Available Technologies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Steel-making Process of the Iron and Steel Industry(on Trial) 环境保护部 2010年12月

目 次 前言.....................................................................................................................I 1 总则 (1) 1.1 适用范 (1) 1.2 术语和定义 (1) 2 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 (1) 2.1 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 (1) 2.2 污染物排放 (2) 3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技术 (4) 3.1 工艺过程污染预防技术 (4) 3.2 大气污染治理技术 (5) 3.3 水污染治理技术 (7) 3.4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技术 (8) 3.5 噪声污染治理技术 (11) 3.6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新技术 (11) 4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 (12) 4.1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概述 (12) 4.2 工艺过程污染预防最佳可行技术 (14) 4.3 大气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 (14) 4.4 水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 (18) 4.5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 (18) 4.6 最佳环境管理实践 (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号 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基层环保部门如何对待环保部复函

基层环保部门如何对待环保部复函 一、问题的由来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基层环保部门一向对于小型餐饮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执法问题左右为难。可好,环保部办公厅3月31日给广东省环保厅搞了一个《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本来,基层环保人员看到这个复函后,应当非常解渴才是。然而,基层环保人员不但没有醍醐灌顶的感觉,反而疑惑丛生: 公民个人租赁住宅开办个体餐馆不再需要环评审批,那么个人用自己的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是否需要环评审批? 既然个人办理个体餐馆不再需要环评审批,那么办理合伙餐馆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餐馆还需要审批吗? 公民个人租赁住宅开办个体餐馆不再需要环评审批,是否还需要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 基层环保部门是否应当执行这个复函?如何执行这个复函? 原文是这样的: 关于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政法【2017】2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10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见附件),函复如下: (一)、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产生环境噪声、油烟等污染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现行有效,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三)、关于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环境保护部之前所做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按本复函执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环办函【2009】12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函复。

乡镇环境保护规划报告

XX乡镇环境保护规划

第1章总论 1.1任务由来 2000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对开展环境优美城镇活动提出了要求。《全国环境保护“十一五”计划》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中也明确提出了开展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活动的要求。近年来,各地纷纷开展了创建“环境优美城镇”、“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示范镇”、“生态示范村镇”、“环境保护先进乡镇”等活动。为规范和推动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7月2日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自此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在全国逐步展开。2003年3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命名14个乡镇为首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全国环境优美镇创建活动不仅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改善了人居环境,而且推动了乡镇居民生态环境意识的提高和传统观念的更新,“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存权、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未来”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为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2003年7月,经省政府同意,原省环保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鲁环函〔2003〕147号),制定了《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在全省开展了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2010年6月,环境保护部组织修订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并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结合xx省实际,省环保厅组织修订了《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并更名为《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在创建活动中,各地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注重城镇建成区和村庄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镇绿化、美化工作,努力为广大居民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面实施《全国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促进城镇环境建设,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动xx县xx镇“创建省级生态乡镇”活动的顺利开展,xx镇委托xx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xx县xx镇环境保护规划》。为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xx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根据国家和xx省有关“省级生态乡镇考核验收规定”,参考国内和省内有关文件、资料和生态乡镇建设特点,结合xx市xx县xx镇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xx县xx镇环境环境保护规划》。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30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八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1、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各省级环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5号2007-01-17 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开发利用活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制定本纲要。 一、秦岭的地位和作用 1.秦岭主体位于陕西,东连豫鄂,西接甘陇,南望巴蜀,北瞰关中,国土总面积5.79万平方公里,占陕西省国土总面积的28%,区域涵盖6个设区市、38个县(市、区)(见附件一)、452个乡镇,人口约497万人。 2.秦岭是我国中部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及水土保持的重要生态服务功能,是我国南北地质、气候、生物、水系、土壤等五大自然地理要素的天然分界线。秦岭以南为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属长江水系,分布着北亚热带落叶阔叶、常绿阔叶混交林和东洋界动物;秦岭以北为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季风气候,属黄河流域,广泛分布着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和古北界动物。 3.秦岭水资源量222亿立方米,约占全省水资源总量的50%,是我省的主要水源涵养区。其中,秦岭南坡水资源量182亿立方米,约占陕南水资源量的58%,是嘉陵江、汉江、丹江的源头区,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重要水源涵养区;秦岭北坡水资源量约40亿立方

米,约占关中地表水资源总量的51%,是渭河的主要补给水源地。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水量和关中地区生产生活用水至关重要。 4.秦岭是我国暖温带北亚热带物种最丰富的生物基因库之一。秦岭主峰太白山是我国大陆中东部最高峰,海拔3767米,保存有典型的第四纪冰川遗迹,其垂直自然生态谱系典型、完整。秦岭素有“动植物王国”、“天然中草药库”的美誉,区内分布着种子植物2931种,占全国种子植物总数的12%;兽类144种,占全国兽类总种数的29%;鸟类399种,占全国鸟类总种数的34%。秦岭又是许多古老和孑遗生物的避难所,稀有、特有物种类型较多,已有128种动物和56种植物被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对象。秦岭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遗传基因的多样性,在我国乃至东亚地区具有重要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保护成效及存在问题 (一)保护成效。 5.天然林保护。近年来,在秦岭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秦岭生态建设与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1999年,自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秦岭天然林得以恢复和发展,森林覆盖率逐年增加,森林面积有了较大增长。目前,秦岭天然林覆盖率达42%,森林覆盖率达5 6.3%,林灌覆盖率达5 7.7%。 6.退耕还林成效显著。秦岭地区人民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宗旨,以绿化荒山、荒地为目标,因地制宜,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措施,目前已退耕还林还草近100万亩。 7.水土保持取得新的进展。秦岭地区人民积极治理千沟万壑,并坚持按照农田基本建设与退耕还林种草相结合,防治性治理与开发性治理相结合,大封禁与小流域治理相结合,生物措施、工程措施与耕作措施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实施,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约500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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