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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扇贝效应》有感

读《扇贝效应》有感
读《扇贝效应》有感

读《扇贝效应》有感

读了扇贝效应,不禁反思,我们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是不是就应该彻底避免这种连续的、固定时间的强化呢?虽然在长时间的过程中、持续地应用连续的、固定的强化会产生扇贝效应,但是,在新知识、新行为、新习惯的初始学习阶段,连续的、固定的强化是必要的,这能够让学生很容易的完成要求的任务,尽快地得到奖励;紧接着,当学生的学习或者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要不断延长强化的间隔时间,直到最后撤销强化。

在西方许多家庭,未成年的孩子要想得到零花钱,必须通过自己帮助家长做家务获得。在我们的生活中也经常听到有家长说,为了鼓励孩子做家务,每次孩子帮家长刷完碗或倒垃圾后,就奖励五元钱等。但我们也常听家长抱怨,孩子都是因为想得到奖励才不情愿去做,家长不给奖励,就懒得做了。甚至是给的钱少了,也不做。面对孩子被动做家务的做法,我们做家长的是不是首先应该反思一下自己在引导孩子做家务的过程中方法是否得当。

记得儿子三岁的时候,见到我在厨房剥毛豆,觉得很好玩,就过来也学着剥。尽管动作很幼稚,剥着很费劲,但我给家人使眼色,孩子的爸爸大声地夸赞儿子,“长大了,能帮助妈妈干活了”,我更是夸张地夸赞他剥的毛豆好大好大,在一片夸赞声中,孩子剥的更起劲了。孩子慢慢大了,为了培养了主动做家务的意识,我开始不断地给他戴高帽子。我经常有意无意地向他灌输这种意识,妈妈是弱小的女生,

让他意识到自己是强大的男子汉,应该要照顾妈妈。我请他陪着我去菜市场,表面上说请他自己去挑选自己最爱吃的菜,买完菜,我会有意挑一些轻的袋子,让他拿着。时间久了,孩子逐渐养成了好习惯,回家后会主动接过爸爸妈妈手中的东西;吃完饭后,也会和家人一起收拾。没有较多的物质奖励,更多的是语言的赞美,精神上的奖励,也让孩子养成了主动做家务的习惯。

学生学习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奖励与惩罚对学习的控制越多,学生所学知识内化的就越少。在学校,很多老师喜欢给孩子小红花、笑脸等作为奖励。我们可以用小红花激励学生记住课文或威胁学生放学后留下强迫记住要求背诵的课文,但学生的注意力将集中在赚取小红花或避免惩罚上,而不是集中在这项活动的有益之处。所以如何巧妙,科学地使用小红花、笑脸等,需要我们用心去研究。比如,班上曾经有一个孩子,他的作业书写总是不认真,老师、家长多次批评,孩子依然我行我素。无奈之际,我开始尝试转变心态,换种方法。和他约定,只要当天的作业书写工整就可以奖励他一张笑脸,经常被批评的孩子,突然受到老师的鼓励与表扬,就会受宠若惊的。老师一定要有耐心,每天坚持检查孩子的作业,按约定及时给孩子奖励。尽管他的书写比其他同学还是有差距,但只要看得出他是在认真去写。不要吝啬一张笑脸,一定要给他奖励。并且要把他认真书写的作业经常在班级上展示。也请同学们共同来监督,评价他的作业。得到同学的肯定后,他的脸上渐渐有了自信。这样坚持一段时间,逐渐提高要求,我鼓励他说,“这段时间你做得非常好,为了帮助你养成作业认真书写

的好习惯,我会在一段时间内对你的作业进行观察,并给你奖励,这次不是每次都奖励了,如果这一段时间内你总能够用心的,认真去完成每次的作业,我就奖励你更喜欢的奖品,如果这一段时间内你违反了我们的约定,我就不给你奖励。”这样,我给予他奖励的间隔时间越来越长,慢慢地,他也养成了好习惯,即使没有奖励,他也能认真去对待每次的作业。

奖励也要讲究艺术,要注意奖励的多样性,合理利用变化的间隔强化方法,给孩子们喜欢的不同种类的“胡萝卜”,就会产生改造其行为的巨大力量。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我感到几天的学习受益匪浅,增加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感觉一部好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国家进步的支撑点,也是社会前行的铺路石。《劳动合同法》恰恰是在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据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开门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是最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而是通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方面都保护的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 二是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定立中的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处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

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研究过程中,本人有一些心得体会,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的。如下是我研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的几个亮点: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一: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如何保护这部分非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在以往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有了创新性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1)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利亚留下的宝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1404000126 刘美青法1401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在写出《论犯 罪与刑罚》这本书时,贝卡利亚还只是一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当这本书中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被广泛传播时,整个欧洲都为之惊叹。 不以任何实在法为基础是贝卡利亚刑法学说的特点,它不是根据任何现存的刑法体系和原则去探求它的精神并解释其条文的,他的学说跳出了当时存在的刑法所限定的框架,用一种全新的角度去认识犯罪与刑罚。 他在第47章中总结出了一个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我们从最后的总结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文章的发展脉络。 刑罚起源于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1而惩罚权则起源于人们为了保护自己而交出的最少一部分自由,这也决定了一切除了保护人们自由 1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P173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的惩罚都是擅权而非公正。这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需要一个能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且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所以不应使用酷刑。 他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2贝卡利亚并不认同“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这一观点,他认为一旦采纳了这一公理将使法律的堤坝让位给汹涌的岐见。因为一旦法律被任意解释,稳定性将荡然无存,法律的威严扫地,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但他并不是片面地反对解释法律,法律的含混性使得法律难以被大多数人理解,这样会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这就是贝卡利亚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因。 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所以贝卡利亚将犯罪分为叛逆罪、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虽然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但是由于侵犯私人的犯罪并非试图直接地毁灭社会,所以他将它们做了区分。贝卡利亚通过日常生活、几何学等更易理解的对象说明他的逻辑推理思路,进而得出结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着,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它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所以刑罚应该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建立对应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和持久地达到刑罚的目的。 有的国家将秘密控告合法化,并将其视为必不可少的东西,贝卡 2参见《论犯罪与刑罚》P226“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读我的教育理想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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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我的教育理想》有感 利用暑假时间,我阅读了朱永新教授的着作《我的教育理想》后深有感触,现浅谈一下自己的的读书心得。 全书虽然有较强的理论性,但它能很好地寓理于事之中,因而通俗易懂,让人容易接受,对我们的教育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起到了引领教育健康、全面、高效发展的作用。作为全国着名的教育专家能在繁忙的工作中结合实际提出如此全面的教育理念,我感到的不仅仅是高兴与自豪,更为重要的是看到了我们国家的教育由此发展下去是大有希望、大有前途的。朱永新教授的《我的教育理想》一书中还提到了理想的智育、理想的体育、理想的美育、理想的学校、理想的教师、理想的校长、理想的学生、理想的父母等。读到这儿,我又一次审视了我自己的教育心态和教育行为,工作已经两个年头了,虽然已经知道自己的职业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事业,但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中才体会到这份事业的平凡和清贫,或许自己已经习惯于波澜不惊的教学生活,也或许是自己肩负的责任、素质教育的理想和现实生活的矛盾使自己早也丧失了那份教育的激情、诗意、机智、活力、恒心。在强大的精神压力下,自我发展的期望是越来越小,原来期望颇高的职业追求渐渐化成一声无可奈何的叹息,不知不觉中已把教育沦为一种“做”的程序,每天重复着备课、上课、批改作业,早已荒芜了丰盈的激情和诗意,淡漠了充沛的机智和活力。而今天朱永新先生的教育理想,让我知道自己该如何去把握好激情、诗意、机智、活力、恒心,让我真正意识到要实现理想的教育,从自身出发,首先必须做一名理想的教师。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 2010,11,26 《为权利而斗争》是1872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维也纳法学会上发表的传世演讲,这是一篇思想深邃、激情四溢的演讲。一直想好好读读这本书,却总以没时间为由迟迟未读。这学期老师让我们读一本书,然后写一篇读书笔记,我不加考虑就想到了要读《为权利而斗争》这本书,于是我去图书馆借来了《为权利而斗争》这本书,开始细细的品味。以前我从不知道权利是要靠我们每一个人斗争的,我只是片面的认为权利是国家赋予我们的一种权能,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维护或者放弃。然而,读完这本书我被书中那伟大的思想震撼了,我意识到了为权利而争的重要性,我开始对权利和义务有了更深的认识,也对我们现实生活中的权利有了进一步的思考。 在这本书中,耶林先生主要从“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这六个方面来论证为权利而斗争的。这里我也将根据作者的思路从这六个方面来记录我在本书中所读到的作者的观点。 一、法的起源 在这一章节中,作者首先摆明了自己的观点:“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从这一观点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耶林先生认为“法起源于斗争”。他认为无论是对于客观意义的法(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还是对于主观意义的法(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法都将遇到必须克服的抵抗,法是在斗争中曲折前进的。为了证明这个观点,作者列举了法的历史上所应记载的很多伟大成果的例子,诸如奴隶农奴制的废止、土地所有、营业、信仰的自由等等,莫不经过跨世纪的斗争,始吿胜利。作者还通过论证法的制定和修缮也需要经过的斗争来说明这一观点,他指出法的制定和修缮必须以损害一部分阶级和人的利益为前提。法要想的到新生就必须和这些利益受损的人作斗争,在斗争的过程中,现存的法必须给新生的法让出位置,“现存的一切都是值得毁灭的”。 作者反对法的自发形成,他对萨维尼-普夫达的观点“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就连任何努力也不需要。”进行了反驳,他论证到,如果萨维尼的观点是正确的,法只靠法的信念力量就能够繁荣,或许就无需拳头和剑了。然而,虔诚的原始时代恰恰相反,带着诸如野蛮、残酷、非人道的特征,这一事实是对“斗争才是法的实践”这一观点的最好说明。又如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由此可知,法是经过斗争而来的,它的诞生和人的降生一样,一般都要伴随剧烈的疼痛,因此,我们要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为权利而斗争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 二、斗争是法的生命 在本章中,作者认为由于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一切权利都有被侵害的可能性,因此为权利而斗争将存在于私法、公法、国际法等法的各个领域当中。在现实社会中,为权利而斗争不能仅靠国家制定法来加以保障,更多的是需要权利人自己的主张,

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心得

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陈同清 2015年05月28日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认真学习,充分领悟《劳动合同法》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以人为本的客观需要。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深入理解其精髓,从而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合同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指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

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体现了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强调了用人单位要建章立制,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追求公正的最高境界,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所必须的。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劳

《悉达多》读后感

《悉达多》读后感 前言 最近终于看了心仪已久的《悉达多》,先说读后感受:这很可能会是我今年看过的最好的一本书了,五星推荐。黑塞对东方哲学的理解相当深刻,尤其最后一场悉达多与侨文达坐而论道,可以说透彻淋漓,很久没看到这么精彩的大段论述。 故事其实不复杂,讲的就是一个古印度贵族青年悉达多,不追求财富地位,一心只想追求心灵的宁静,于是孤身展开了求道之旅。其实跟佛陀的故事很像。黑塞用悉达多的三次觉醒来阐述了他对佛教求道的理解。 本文全篇是有点长,如果对书的内容想自己体会的,可以跳过介绍部分,直接翻到最后总结,是我对《悉达多》全书的概括性体会。 第一次觉醒 悉达多为了获得内心的宁静,决定遁入沙门,进行苦行修为。他的朋友侨文达追随他。然后即便经过多年的苦行,即便悉达多的修为已经超过了那些年老的沙门,他仍然觉得他对自我一无所知,他觉得在沙门这里必然难以获得最终的宁静。这时,世人纷纷传言,乔答摩在菩提树下顿悟得道,成为佛陀。于是,他和侨文达去拜访佛陀。 两人都为佛陀的智慧与安宁所折服,侨文达成为了佛陀的信徒。而悉达多,在于佛陀的一番交谈之后,仍然决定独自求道。 他之所以没有成为佛陀的信徒,因为佛陀的教义可以圆满地解释这个世界,除了一点:他是如何领悟到这些教义的。佛陀并没有从任何教义中学习,所以学习佛陀的教义并不能达到超然的境界,要达到这种境界,只能依靠自己。 在离开的路上,悉达多得到第一次觉醒:之所以我对自我一无所知,之所以悉达多对我来说一直保持陌生与未知,只因为我在逃避自我,我在追求梵天,阿特曼。我欲求摧毁自我、摆脱自我以便在未知的存在最深层发现万有的核心,即阿特曼、生命、上帝或绝对终极之物,而正因为如此,我却一路丢失了自我。 为什么乔答摩在他觉悟成道的伟大时刻曾跌坐于菩提树之下? 因为他听见了自己内心的声音,这声音命令他在菩提树下寻求安宁,他并未求助于苦修、献祭、沐浴和祈祷、进餐和饮酒、睡眠和梦想,而是听从了自己内心的声音。人只应服从自己内心的声音,拒绝任何外力的驱使,并等待觉醒那一刻的到来;这才是善的和必要的行为,其他的一切毫无意义。 第一次觉醒之后的悉达多开始认识到目之所见并不是虚幻,那就是实在的。他学会了用孩子一般单纯而无所求的目光去观看,这个世界是如此美好。当一个人能如此单纯,如此觉醒,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点评! “看得见的正义”这一说法来自一著名的格言:“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also seen to be done!)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可看得见的正义就是指程序正义。英美法中有“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 soflaw)之说,dueprocess在普通法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它往往是保障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重要屏障!美国中很多脍炙人口的答案都涉及dueprocess,就连我们蔡老师推荐的《法庭风暴》也有涉及的——难民在遣返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还有比如“米兰达案”的沉默权,“布朗诉拖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一案的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西尔维斯特?蓝博公司诉合众国”的毒树之果理论,“本顿诉马里兰州”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吉迪恩诉温赖特”的辩护权;最后是法学院人人皆知的O.J辛普森案……等等。 正当程序的概念普遍被认为起源于英国《大宪章》:“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国王不得征税、剥夺人民自由、生命、财产等权利。”后来,在美国宪法第四、十四修正案(权利法案)得到了发展:“除非各州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否则不能剥夺任何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正义为什么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呢?首先正义的概念是模糊的。正义毋庸说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什么是正义?自古以来,人类对于正义的理解和认识向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理解,从来就没有一个恒定的解释,谁也没有想对它下一个经年流传的标准、或者精确的定义。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读书笔记.具有不同面貌。”如:杀人偿命历来被看作普世正义,但在现代社会废除死刑则正成为法治潮流。在中国,这种历史根基甚深的正义观也正在动摇。再如安乐死,则更是当代社会人们无法简单断定为正义还是非正义的焦点法律问题。 再之,实体法的规定在不同的案件中,不同的环境下,不同法官的解释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法律总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而追求正义的人们要求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那怎样才能公平呢?毋庸说,仅靠实体正义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实体正义往往本身就不确定。所以,人们就要求有一套确定的程序规则来约束权力的滥用,保护正当权利!法官的回避重要的不是该法官会偏私,枉法裁判,而是为了不给当事人怀疑结果的公正性的可能。 中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中国的问题真的就在“轻程序”吗?不见得。“轻程序”只是表面的东西而已。看看我们的行政机关,审批、注册、登记等一大堆繁琐复杂的程序搞得老百姓是喊爹哭娘的。行政机关的“重程序”同样是表面的东西。其实两者的本质是“重权力,轻权利!”司法机关无视当事人的辩

保龄球效应

保龄球效应 行为科学中有一个著名的“保龄球效应”:两名保龄球教练分别训练各自的队员。他们的队员都是一球打倒了7只瓶。教练甲对自己的队员说:"很好!打倒了7只。"他的队员听了教练的赞扬很受鼓舞,心里想,下次一定再加把劲,把剩下的3只也打倒。教练乙则对他的队员说:"怎么搞的!还有3只没打倒。"队员听了教练的指责,心里很不服气,暗想,你咋就看不见我已经打倒的那7只。结果,教练甲训练的队员成绩不断上升,教练乙训练的队员打得一次不如一次。 操作实务 希望得到他人的肯定、赞赏,是每一个人的正常心理需要。而面对指责时,不自觉的为自己辩护,也是正常的心理防卫机制。一个成功的管理者,会努力去满足下属的这种心理需求,对下属亲切,鼓励部下发挥创造精神,帮助部下解决困难。相反,专爱挑下属的毛病,靠发威震慑下属的管理者,也许真的能够击败他的部下。 经典案例 美国钢铁大王安德鲁?卡耐基选拔的第一任总裁查尔斯?史考伯说,"我认为,我那能够使员工鼓舞起来的能力,是我所拥有的最大资产。而使一个人发挥最大能力的方法,是赞赏和鼓励。""再也没有比上司的批评更能抹杀一个人的雄心。……我赞成鼓励别人工作。因此我乐于称赞,而讨厌挑错。如果我喜欢什么的话,就是我诚于嘉许,宽于称道。"这就是史考伯做法。史考伯说:"我在世界各地见到许多大人物,还没有发现任何人--不论他多么伟大,地位多么崇高--不是在被赞许的情况下,比在被批评的情况下工作成绩更佳、更卖力气的。"史考伯的信条同安德鲁?卡耐基于出一辙。卡耐基甚至在他的墓碑上也不忘称赞他的下属,他为自己撰写的碑文是:"这里躺着的是一个知道怎样跟他那些比他更聪明的属下相处的人。"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新变化 (一)解除过错员工 1、《劳动合同法》新增加解除过错员工的条件 ①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③欺诈、胁迫情形下签订的; 2、以兼职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举证的:证明兼职情形影响工作,或者证明提出过要求改正,拒不改正。 3、对策研讨: 1.合理运用之情权,在招聘流程增加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例如在应聘登记表中增加信息内容:是否从事兼职、是否有病史等等; 2.处理违纪员工的前提:依据充分,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如果没有做到以上三个原则,单位很容易陷入被动; 3.注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运用 4.必须通知工会 (二)解除无过错员工 1、解除条件:劳动能力欠缺/工作能力不足/情势变更/出现法定裁员情形 2、解除形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三)裁员新规定

1、裁员规模要求: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2、法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二、合同终止之新变化 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后果 违法终止的理解: 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情形,单位作合同期满不签订合同; ②、劳动合同期满,出现6种不能终止条件,单位终止了合同。 后果: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单位必须恢复履行; 2.劳动者要求不继续履行的,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2倍对策研讨: 协商了解,优先考虑; 单方决定,慎之又慎。 终止后双方责任: 劳动者责任:办理工作交接; 单位责任:支付终止补偿金、办理退工。 对策研讨:重新设计续签劳动合同的流程,增加对续签的员工提前发出续签通知的流程;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情况: 三、补偿金标准的变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如下: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十八世纪启蒙运动前,整个欧洲笼罩在死寂的黑暗之中,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人们饱受野蛮、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随着启蒙思想不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日益成熟。 1764年,26岁的意大利青年切萨雷·贝卡里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立刻引起了轰动。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以巨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头直指当时的旧刑事制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创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刑事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论犯罪与刑罚》共四十二节,在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刑法思想,包括刑罚权的根据,犯罪的概念、分类,刑罚的目的、种类,适用刑罚的原则,刑罚的确定性、必定性、及时性,预防犯罪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反对通供、诱供等。这里,仅按通常的刑法总论的纲目体系中的一些主要思想作一阐述。 一、贝卡利亚的犯罪观: 1、犯罪是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关于犯罪的原因,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未作专门的论述,而是分散于各节的论述中。综合这些论述,贝卡利亚是从机械唯物论的立场出发,竭力说明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和条件与犯罪之间的必然性联系,认为犯罪是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贝卡利亚将犯罪的根源归结为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的政治、经济等地位的不平等,这在他当时所处的年代是难能可贵的。但是,其仅以一种被动的反映论来解释犯罪的原因,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在这种特定政治、经济等环境下出于趋利避害目的的必然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学说的不足。客观环境作用与人的犯罪选择,不是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趋利也只是促使人步人犯罪的因素之一。人之所以犯罪有一个长期、渐进而又复杂的演变过程,不是简单地以特定情境下趋利避害所能概括的。 2、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贝卡利亚提出人类社会调整原则的三个源泉是神明启迪、自然法、社会的拟定契约。神明启迪是指神学教义;自然法实质上是指道德;社会的拟定契约是指人定的世俗法。宗教和道德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而人定法的任务则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它的力量足以在不肩负上天特别使命的情况下,正当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贝卡利亚运用“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理论说明犯罪的本质属性的问题,他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它属于人定法 的管辖范围,在自然状态下是无所谓合法与非法之分的,唯有在社会 状态下,随着国家和公共权利的出现,才产生了判断合法与非法的法 律标准。罪刑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而已。这一结论被意大利的思想家菲兰杰里概括为一句话,即“犯罪只不过是对契约的违

读《我的教育理想》有感

读《我的教育理想》有感 利用暑假时间,我阅读了朱永新教授的著作《我的教育理想》后深有感触,现浅谈一下自己的的读书心得。 全书虽然有较强的理论性,但它能很好地寓理于事之中,因而通俗易懂,让人容易接受,对我们的教育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起到了引领教育健康、全面、高效发展的作用。作为全国著名的教育专家能在繁忙的工作中结合实际提出如此全面的教育理念,我感到的不仅仅是高兴与自豪,更为重要的是看到了我们国家的教育由此发展下去是大有希望、大有前途的。朱永新教授的《我的教育理想》一书中还提到了理想的智育、理想的体育、理想的美育、理想的学校、理想的教师、理想的校长、理想的学生、理想的父母等。读到这儿,我又一次审视了我自己的教育心态和教育行为,工作已经两个年头了,虽然已经知道自己的职业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事业,但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中才体会到这份事业的平凡和清贫,或许自己已经习惯于波澜不惊的教学生活,也或许是自己肩负的责任、素质教育的理想和现实生活的矛盾使自己早也丧失了那份教育的激情、诗意、机智、活力、恒心。在强大的精神压力下,自我发展的期望是越来越小,原来期望颇高的职业追求渐渐化成一声无可奈何的叹息,不知不觉中已把教育沦为一种“做”的程序,每天重复着备课、上课、批改作业,早已荒芜了丰盈的激情和诗意,淡漠了充

沛的机智和活力。而今天朱永新先生的教育理想,让我知道自己该如何去把握好激情、诗意、机智、活力、恒心,让我真正意识到要实现理想的教育,从自身出发,首先必须做一名理想的教师。 作为一名教师,我从这本书的阅读学习中获得了一些经验,也特别关注书中对于理想教师的描述。朱教授在书中描述:理想的教师,应该是一个胸怀理想,充满激情和诗意的教师;是一个自信、自强、不断挑战自我的教师;是一个善于合作,具有人格魅力的教师;是一个充满爱心,受学生尊敬的教师;是一个追求卓越,富有创新精神的教师;是一个勤于学习,不断充实自我的教师;应该是一个关注人类命运,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教师;应该是一个坚韧、刚强、不向挫折弯腰的教师。这让我对理想的教师有了更新的认识。 读完之后,我情不自禁地按着书中理想教师的"标准"不断地反思自己:我是不是一个理想的教师?我是不是一个勤于学习、不断充实自我的教师?我是不是一个追求卓越、富有创新精神的教师?显然,我离理想的教师还有很大的差距,我自认为还不是一个用心去教学的老师,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我深知,要想做一名理想的教师,首位要做的便是要有丰富的学识,这是古往今来不变的真理。以前说教师要有一桶水,现在随着各种新的课程标准的推行,恐怕一缸水、一

大国航母读后感

大国航母读后感 大国航母读后感(一) 我喜欢航空母舰,航母让我了解了许多事情。而今年暑假我又读到了一本权威的书《大国航母》。 航母在起源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概念:一种是让飞机在水上起飞,一种是在军舰上起飞。由于战列舰的长度不够,所以最初是让飞机在水上起飞,但后来逐渐变成了舰上起飞。 航母出现后,让战列舰理论马上就被推翻了。因为战列舰的大炮不能打远,而且防空效果甚微,所以航空母舰也就称霸了。 其实最初的航母也是以大炮为主,只带少量的飞机,后来各国都发现了航母的一些问题并加以改进,美国是加载重装甲,而日本则是大量增加飞机。但航母依旧不成熟,烟筒会干扰飞机起降,所以日本在建造“加贺”号时,就把烟筒摆在了舰体两侧。为了避免起飞时和降落时飞机可能相撞,因此美国在建造“福莱斯特”号时改成了两段的斜直甲板…… 直到今天,航母仍然是海上霸主,前不久我还亲手摸过航母,我坚信它会永远笑傲于蓝色的海洋。 大国航母读后感(二) 今天,我读了一本书叫《大国航母》,我觉得这本书非常的好看。因为这本书里面不仅对太平洋战争、马岛战争做了非常细心的分析,

就连一些伟人,书上都有资料,让我在扩大视野的同时,还了解了许多伟人的身世。 书里面除了对大大小小的海战进行了分析,还对美利坚合众国和苏维埃联合国的航母发展史进行了分析。最让我念念不忘的一句话是:航运既国运!航运兴,国运兴;航运衰,国运衰。我对这一句话进行了分析,觉得也有一定的道理: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一支强大的蓝水海军,那怎么可能保证国家的海洋利益呢?同样,如果不能保证自己国家的利益,那怎么能保证国家的安危呢?我认为:这个问题值得国人深思。 在此,我要感谢《大海航母》的作者房兵,因为是他教会了我做人的许多真理。在此,我想要用一句话作为文章的结尾:航运既国运!航运兴,国运兴;航运衰,国运衰。 对了,《大国航母》是有第二部的,希望你们可以抽空看一看这两部书,很不错,希望你们也会喜欢。 大国航母读后感(三) 我看了一本叫《大国航母》的书。这本书全方位解读了航母诞生100年来,美国、俄罗斯(前苏联)、英国、法国、印度、日本六个国家不同的航母发展历程,介绍了各国在发展航母过程中产生的巨大争议,取得的重大成功以及经历的重大挫折。我最感兴趣的是英国航母的发展之路。() 在马岛战争中,英国因为只有两艘轻型航母,它们搭载的“海鹞”式垂直起降飞机也有两个弱点:一是与常规起降飞机来比,作战能力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宣传学习工作小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7月11日,我分部举办了专题会议,组织分部员工及部分协作队伍人员学习了《劳动合同法》及《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力推进 做好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既是一项事关长远的任务,也是一件当务之急的工作,我分部组织专门人员,落实推进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目前,我分部已对学习、宣传、培训和贯彻合同法的工作作出了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的组织实施。 二、深入学习培训,提高能力水平 合同法明确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这对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学习培训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提出新的要求。各部室抓紧对本部门人员学习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以及中心组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 三、强化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涉及范

围广、覆盖面广。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增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合同法的了解和理解,对确保这部法律贯彻实施至关重要。争取将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纳入本地区“五五普法”年度工作计划,统筹策划,及时部署,采取各种形式,全方位、多层面地进行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学习合同法的重要意义、精神实质和主要条款,使劳动者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四、开展分类指导,做好实施准备。 充分利用下半年“过渡期”,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用工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尤其是施工队队伍,针对不同类型的施工队伍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进展程度和发展条件,指导和督促对本协作队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预先防范,消除隐患。要注意抓一批有基础,有影响的施工队伍进行试点,加强典型培育,注重经验积累。按照劳动合同充分覆盖专项法案的要求抓紧推进试点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材料文档

《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里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和实现刑罚有效的刑罚及时性、公开性、确定性原则以及他所倡导的死刑废除论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贝卡里亚的犯罪观 (一) 经济上的不平等是犯罪的原因。贝卡里亚认为犯罪的根源是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在政治、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行为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必然犯罪。从贝卡里亚对盗贼和杀人犯及其行为的推论的描述中可得到充分说明。“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条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我尝受他所没有尝过的痛苦。这是谁定的法律?是富人和权势者。他们对于穷的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不平等的根源开战!……” (二) 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贝卡里亚接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

不服从。贝卡里亚指出:“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一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护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个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规定的刑罚。”又指出:“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复仇者。” (三) 衡量犯罪的标准是它对社会的客观危害性。贝卡里亚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同时,主张量刑也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应以行为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标准来确定。首先,贝卡里亚批判了以犯罪时所怀意图作为衡量犯罪标准的观点,他说:“这种标尺所依据的只是对客观现象的以使印象和头脑中的事先意念,而这些东西随着思想、欲望和环境的迅速发展,在大家和每个人身上都各不相同。”其次,贝卡里亚批判用被害人的身份来衡量犯罪严重性的观点。最后,贝卡里亚认为罪孽的轻重程度也不是衡量犯罪的标准。 二、贝卡里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主张

《劳动合同法》学习体会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法》学习体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认真学习、充分领悟《劳动合同法》,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本人通过这次深入学习《劳动合同法》,乂进一步加深了对其的理解,下面谈几点学习心得。 一、《劳动合同法》有效调整了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新调整,主要体现在 强调合法原则、强调用人单位建章立制、强调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三个方面。 _是《劳 动合同法》强调合法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劳动合同法》将合法原则作为订立劳动合同首先要遵 循的原则。二是《劳动合同法》强调用人单位要建章立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达到: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开、公示三个要件。三是《劳动合同法》强调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2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 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追求公正的最 高境界,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所必须的。 二、《劳动合同法》有效保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未出台前,由丁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备,一些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艰难,劳动者处丁极为弱势的地位。劳动领域主要存在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有:一是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不承认与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三是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有的用人单位设立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五是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目的是不交或少交社会保险,降低用工成本。 对此,《劳动合同法》采取了积极有力的应对措施,主要保护措施有:一是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2)罪刑相适应。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刑罚人道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

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 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 对法律的解释 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 解释。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倘若如此,人们得到的将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3.刑罚的公开性、明确性 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地并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以便预先告知人们成为可罚对象的行为,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动,并限制法官适

《我的教育理想》读后感

《我的教育理想》读后感 《我的教育理想》读后感 当细细地品读完一本名著后,相信大家的视野一定开拓了不少,需要写一篇读后感好好地作记录了。那么你真的会写读后感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的教育理想》读后感,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近日,认真阅读了朱永新教授的《我的教育理想》一书,深有感触。作为一名教师,我想能从这本书学习点经验,所以比较关心书中对于理想教师的描述。朱教授在书中描述:理想的教师,应该是一个胸怀理想,充满激情和诗意的教师;是一个自信、自强、不断挑战自我的教师;是一个善于合作,具有人格魅力的教师;是一个充满爱心,受学生尊敬的教师;是一个追求卓越,富有创新精神的教师;是一个勤于学习,不断充实自我的教师;应该是一个关注人类命运,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教师;应该是一个坚韧、刚强、不向挫折弯腰的教师。读完之后,我不由得按着书中理想教师的“标准”去问自己:我是不是一个理想的教师?我是不是一个勤于学习、不断充实自我的教师?我是不是一个追求卓越、富有创新精神的教师? 显然,我离理想的教师还有一大截,我还不是一个用心去教学的老师。要想做一名理想的教师,首位要做的便是要有丰富的学识,这是古往今来不变的真理。以前说教师要有一桶水,现在随着各种新的课程标准的推行,恐怕一缸水、一池水都是不行的了,而应该是一条河流,而且是一条奔腾不息的河流!因为现在的孩子读得书甚至比我们有些老师都多。否则,拿什么来教给孩子呢? 其次,用今天的自己与昨天的自己比——我今天备课是不是比昨天更认真?我今天上课是不是比昨天更精彩?我今天找学生谈心是不是比昨天更诚恳?我今天处理突发事件是不是比昨天更机智?今天我组织班集体活动是不是比昨天更有趣?我今天帮助“后进生”是不是比昨天更细心?我今天所积累的教育智慧是不是比昨天更丰富?我今天所进行的教育反思是不是比昨天更深刻?今天我面对学生的教育教学建议或意见是不是比昨天更虚心?我今天所听到各种“不理解”后是不是比昨天更冷静?……每日三问,自省吾身。虽然每天都不是最好,甚至每天都有遗憾,但每天自问,坚持不懈,我们便不断地向“理想的教师”这一境界靠近。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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