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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监委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监委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监委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能力验证,是指利用实验室间指定检测数据的比对,确定实验室从事特定测试活动的技术能力。

第三条能力验证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操作可行、非营利性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验证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认监委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国际准则制定有关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的基本规范和实施规则,统一监管和综合协调能力验证活动。

第五条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基本规范和实施规则开展能力验证活动。

第六条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建立并保存能力验证档案及相关记录,包括:

(一)实施能力验证的有关文件;

(二)能力验证的提供者的资质证明;

(三)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对能力验证的提供者的确认记录;

(四)能力验证的参加者名单;

(五)能力验证的技术报告;

(六)能力验证结果和后续处理文件。

第七条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国家认监委报告下一年度的能力验证计划,包括:名称、目的、能力验证的内容和关键技术要素设计、组织单位、实施时间、拟参加实验室的范围和数量、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资质证明和

审核材料等。

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经批准的能力验证计划。

第八条能力验证的提供者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其技术能力在相应领域和关键技术要素方面领先,并具备可持续性。

第九条国家认监委组织认可机构等有关方面,对能力验证的提供者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的,国家认监委确定其作为能力验证的提供者。

国家认监委鼓励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利用经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能力验证的提供者。

第十条能力验证的参加者应当向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

能力验证结果离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一条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通报年度能力验证计划的完成情况、能力验证结果、后续处理措施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组织实验室参加境外机构或者国际组织组织的能力验证的,境内的组织者应当事前将有关情况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包括:组织能力验证的境外机构、能力验证的提供者、能力验证内容和时间、参加实验室范围和数量(境内、外的数量)、能力验证结果的使用计划、交纳的费用、能力验证技术报告(可事后补报)等。

承担境外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的能力验证提供者,也应当将上述有关情况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第十三条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在能力验证活动完成后向有关方面通报能力验证活动的结果。同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能力验证结果,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能力验证满意结果的实验室名单。

第十四条达到满意结果的实验室和能力验证的提供者,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试验。

鼓励各有关方面利用能力验证的结果,优先推荐或者选择达到满意结果的实验室承担政府委托、授权或者指定的检验检测任务。

第十五条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对能力验证的提供者和能力验证的实施过程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六条对于能力验证的结果可疑或者离群的实验室,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效果,也可视情况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或者认可,暂停其承担政府授权、委托或者指定的检验检测任务的资格,直到完成纠正活动并经能力验证的组织者确认后,方可恢复或者重新获得认可以及承担政府授权、委托或者指定的检验检测任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能力验证的提供者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者泄露机密的,国家认监委或者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取消其承担能力验证的提供者的资格。

能力验证的参加者弄虚作假、进行串通,经查属实的,能力验证组织者视其结果为不满意。情节恶劣的,能力验证组织者应当报告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取消其相应项目的检测资质资格。

第十八条国家认监委可以采取组织专家评议、向实验室征求意见、抽查档案、要求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和提供者报告能力验证的实施情况等方式,对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能力验证的参加者对能力验证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能力验证组织者进行申诉;对违规行为可以向能力验证组织者或者国家认监委进行投诉。

第二十条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能力验证的提供者,是指从事能力验证的设计和实施的实验室。

本办法所称能力验证的参加者,是指参加实验室间比对,以确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的实验室。

本办法所称的结果可疑,是指按照有关的技术统计方法确定的能力验证结果界于标准认可值(或者中位值)之间的结果。

本办法所称的离群(即结果离群),是指按照有关的技术统计方法确定的明显偏离标准值(或者中位值)的结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实验室CNAS认证(详细要求)

实验室CNAS认证(详细要求)-喜格 一、前期策划需完成以下6个方面 1、成立项目组 明确分工和职责,配备相关的资源。 2、项目调研 首先,对组织能力和管理模式的现状进行摸底。 其次,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需要考虑市场需求、行业分布、人员能力、资金需求和政策门坎等因素。 此外,还要摸清同行检测机构(潜在竞争者)的实力。项目组需进行资料收集、市场调研等工作,收集客户需求和行业最新动态,做到知己知彼,切忌闭门造车。 3、项目审批 项目组将调研结果形成“项目可行性报告”报管理层审批。报告中应详细描述项目前景和效益分析,硬件需求(包括资金、场地、设备、新建或改扩建设施环境需求),软件需求(包括资质和政策准入门坎、人员需求、涵盖的标准和领域、认可程序要求),特别是项目建设周期,及项目所需的资金预算,存在的困难等。管理层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后,最终作出开展与否的决策。管理层的决心和承诺十分重要。 之后,在适当时机召集各部门进行新项目评审,确保在开展新检测项目之前,实验室的硬件设施和软件得到满足,具备检测能力。 4、制定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和体系分计划

项目组应制订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充分考虑拟认可项目和领域的复杂程度、场地设施、人员配置等,估算工作量、明确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质量负责人进一步拟订管理体系工作计划,成立体系文件编写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对项目完成的进度,要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5、明确实验室的法律地位 要求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如果实验室是独立法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文件,证明其有合法的服务范围和独立机构编制;如果实验室隶属于某一法人单位,应有独立建制,其机构组成应有主管部门(独立法人单位)的批准文件(如授权书),实验室负责人应有主管部门的正式书面任命,并授权实验室独立进行规定范围的检测工作。 6、明确实验室组织架构和职责权限 书面任命关键岗位人员,如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设备管理员、给出意见和解释人员、监督员等,规定其职责权限。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及部门之间的接口关系,并在组织内公布传达。 二、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 实验室管理体系的建立流程见图1。 1.文件编制 文件编写小组按ISO/IEC 17025:2005要求编制文件。文件层次一般分为四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记录和表单(见图2)。

比对和能力验证程序

1. 工作目的 为了保证检测/鉴定数据的可靠性及结果的有效性。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站比对和能力验证工作。 3. 工作职责 3.1 技术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比对、能力验证计划。 3.2技术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比对能力验证的实施。 3.3 各检测所、土工实验室负责比对、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 3.4 各部门技术主任负责对比对能力验证结果进行评价。 3.5 技术质量管理部负责比对、能力验证相关记录、报告等资料的保存和归档。 4. 工作程序 4.1 能力验证和比对工作计划的制定 4.1.1 能力验证和比对项目的选择 4.1.1.1 认可委公布的能力验证计划中本站可开展的项目; 4.1.1.2 省认证认可协会组织的实验室间验证比对。 4.1.1.3 对于技术能力要求较高的项目; 4.1.1.4 新开展的项目; 4.1.1.5 曾经发生过质量事故或投诉的项目。 4.1.2 对一些无法参加能力验证的关键量,技术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实验室间比对。 4.1.3 技术质量管理部根据以上要求和上年度的质控情况,制定年度《能力验证和比对计划》。 4.1.4 计划内容包含:能力验证或比对的项目、测试方法、组织方或参加试验室、负责和参加人员、技术要求、辅助资源、验证或比对结果的评价等。 4.1.5 《能力验证和比对计划》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技术质量管理部组织实施。

4.1.6 参加实验室的选择 4.1.6.1 能力验证选择认可委指定的组织方。 4.1.6.2 应在同类试验室中选择水平相当或较高的试验室作为比对的实验室。 4.1.6.3 比对既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如多边实验室参加则应指定一个主持试验室,其余实验室为参加实验室。 4.2 能力验证和比对工作计划的实施 4.2.1 技术质量管理部在获得能力验证计划和样品后,及时将样品交接给各检测所、土工实验室技术主任,由技术主任按照其作业指导书要求制定《能力验证和比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能力验证和比对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时间、参加人员及职责、试验方案、试验过程控制要点、数据处理等内容。 4.2.2 对于实验室间比对,由技术主任制定《能力验证和比对实施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判断指标)和相应比对作业指导书,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准备稳定的样品进行检测/鉴定。由技术主任负责将比对作业指导书和样品一起交参比实验室进行检测/鉴定。 4.2.3 技术负责人随时协调解决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中出现的资源和技术问题。 4.3 能力验证和比对结果的分析和评价 4.3.1 技术负责人组织对能力验证和比对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4.3.2 对于能力验证以组织者的报告为准,对于自行组织的比对试验按照预定的方案进行分析。 4.3.3 对于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不满意的结果,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主任和相关参加人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填写《纠正措施记录表》,按《纠正措施控制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进行整改。 4.3.4 对于不满意的项目应暂时停止使用认可标识,通过必要的验证如重新参加能力验证、测量审核等方式确认符合要求后重新启用认可标识。 4.3.5 技术负责人将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情况形成总结,输入管理评审,明确改进方向。 4.4 技术质量管理部负责比对、能力验证相关记录、报告等资料的保存和归档。 5. 相关文件 5.1 《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

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程序 1 目的 保证检测室、检测人员的能力、仪器设备和检测方法符合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检测室、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检测工作的全过程。 3 职责 3.1 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批准比对或能力验证方案,维护本程序的有效性。 3.2 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制定每年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3.3 办公室的职责 组织相关检测室实施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 3.1 检测室的职责 负责编制比对或能力验证方案并承担比对和能力验证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比对或能力验证工科的内容 4.1.1 积极参加国际、国家、认可委、行业、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他机构组织或自行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和工作。 4.1.2 实验室间比对即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比相同或类似被测物品进行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的活动。 4.1.3 内部质量控制 4.1.3.1 控制的内容 a. 统计技术; b.使用标准物质; c.用相同的方法或不同的方法重复检验; d.保留样品再检验; e.一个样品不同特性检验结果的相关性。 4.1.3.2 控制的方法 a)人员比对,用一种检验方法在相同条件下检测同一种样品(标准物质),通过对结果的统计分析考察不同检测人员的检测结果符合性。 b)仪器设备比对,使用一个样品(标准物质)分割后,用中心内或外同类仪器、或不同仪器检测一个或几个指标通过对检测结果的统计分析,判定其符合性。4.2 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的制订 4.2.1 本中心的技术负责人根据国家认可委、行业、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他机构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安排制定本中心的计划。 4.2.2 由本中心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或者本中心参加其他机构进行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应按ISO/IEC导则43-1997的要求运作。 4.2.3 内部质量控制,其内容包括仪器设备期间核查,依据《期间核查程序》的规定确定运行检查的对象,两次检定或自校之间至少应进行一次;人员能力比对检验和方法比对检验,技术负责人在每年能力验证工作计划中并根据日常检验工

实验室间比对与能力验证程序

实验室间比对与能力验证程序 1.目的 通过参加实验室之间比对和能力验证活动,综合考察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为无法溯源的检测设备提供测量结果可靠性证据,确定新的检验方法的有效性和可比性,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增强客户对本中心的信任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参加由上级及本单位组织的或本中心组织的实验室比对和能力验证活动。 3.定义 3.1 实验室间比对(以下简称试验):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被测物品进行校准/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的活动。 3.2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检测能力的活动,它是为确定实验室进行某项特定检测的能力以及监控其持续能力而进行的一种实验室间比对。4.职责 4.1 质量管理科负责制定试验计划,检测科室负责实施,质量管理科和检测科室共同组织试验并对结果进行评定。 4.2 相关检测科室参加试验,按规定报送试验结果。 4.3 质量负责人批准试验计划和试验结果报告。 5.工作程序 5.1 质量管理科负责制定试验计划 每年1月,质量管理科制定试验计划,包括参加外单位组织的试验和本中心组织的试验。计划内容: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技术方案(实验项目或实验参数,实验样品,测量仪器,测量条件,测量方法,数据处理,结果评定方法 等)、参加单位、计划进度、经费预算。计划由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相关检测科室负责实施。 5.2 参加由外单位组织的试验 5.2.1 省疾控中心组织的本中心开展的检测项目本中心都应参加,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应由质量管理科报请中心主任批准。 5. 2.2 兄弟单位组织的试验由质量管理科会同相关检验科室协同商议是否参加,报请质量负责人批准执行。 5.2.3 检验科室接到样品后,按试验方案的要求进行试验并报送结果,以本中心名义参加的试验,报送材料由质量管理科审阅并存档,报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发送;以检验科室名义参加的试验由检验科室科长审批发送,备份送质量管理科存档。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能力验证,是指利用实验室间指定检测数据的比对,确定实验室从事特定测试活动的技术能力。 第三条能力验证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操作可行、非营利性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验证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认监委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国际准则制定有关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的基本规范和实施规则,统一监管和综合协调能力验证活动。 第五条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基本规范和实施规则开展能力验证活动。 第六条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建立并保存能力验证档案及相关记录,包括:(一)实施能力验证的有关文件; (二)能力验证的提供者的资质证明; (三)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对能力验证的提供者的确认记录;

(四)能力验证的参加者名单; (五)能力验证的技术报告; (六)能力验证结果和后续处理文件。 第七条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国家认监委报告下一年度的能力验证计划,包括:名称、目的、能力验证的内容和关键技术要素设计、组织单位、实施时间、拟参加实验室的范围和数量、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资质证明和审核材 料等。 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经批准的能力验证计划。 第八条能力验证的提供者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其技术能力在相应领域和关键技术要素方面领先,并具备可持续性。 第九条国家认监委组织认可机构等有关方面,对能力验证的提供者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的,国家认监委确定其作 为能力验证的提供者。 国家认监委鼓励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利用经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能力验证的提供者。 第十条能力验证的参加者应当向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 能力验证结果离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一条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通报年度能力验证计划的完成情况、能力验证结果、后续处理措施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组织实验室参加境外机构或者国际组织组织的能力验证的,境内的组织者应当事前将有关情况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包括:组织能力验证的境外机构、能力验证的提供者、能力验证内容和时间、参加实验室范围和数量(境内、外 的数量)、能力验证结果的使用计划、交纳的费用、能力验证技术报告(可事 后补报)等。 承担境外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的能力验证提供者,也应当将上述有关情况 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第十三条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在能力验证活动完成后向有关方面通报能力验证活动的结果。同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能力验证结果,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能 力验证满意结果的实验室名单。 第十四条达到满意结果的实验室和能力验证的提供者,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试验。 鼓励各有关方面利用能力验证的结果,优先推荐或者选择达到满意结果的实验 室承担政府委托、授权或者指定的检验检测任务。 第十五条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对能力验证的提供者和能力验证的实施过程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六条对于能力验证的结果可疑或者离群的实验室,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效果,也可视情况暂停或者撤销其相 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或者认可,暂停其承担政府授权、委托或者指定的检验检测 任务的资格,直到完成纠正活动并经能力验证的组织者确认后,方可恢复或者 重新获得认可以及承担政府授权、委托或者指定的检验检测任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能力验证的提供者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者泄露机密的,国家认监委或者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取消其承担能力验证的提供者的资格。 能力验证的参加者弄虚作假、进行串通,经查属实的,能力验证组织者视其结

检验实验室操作的基本知识

检验实验室操作的基本知识 (一)实验室的基本任务和工作准则 1、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实验室是组织中负责质量检验工作的专门技术机构,承担着各种检验测试任务。它是组织质量工作、质量控制、质量改进的重要技术手段,是重要的质量信息源。其基本任务是: (1)快速、准确的完成各项质量检验测试工作;出具检测数据(报告)。 (2)负责对购入的原材料、元器件、协作件、配套产品等物品,依据技术标准、合同和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进货验收检验。 (3)负责对产品形成过程中,需在实验室进行检验测试的半成品、零部件的质量控制和产成品交付前的质量把关检验。 (4)负责产品的型式试验(例行试验)、可靠性试验和耐久试验。 (5)承担或参与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和技术验证工作。 (6)承担产品质量改进和新产品研制开发工作中的检验测试工作。 (7)及时反馈和报告产品质量信息,为纠正和预防质量问题,提出意见。 2、实验室的基本工作准则 由于实验室是生产组织进行质量把关的主要技术手段,是为质量控制、质量评价、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等项工作提供技术依据的重要的技术机构,其工作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产品信誉和组织自身的发展。只有为各项检验任务提供正确的、可靠的检测结果,才可能对质量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反之亦然。因此,实验室最基本的工作准则,应该是坚持公正性、科学性、及时性,做好检验测试工作。

(1)公正性。就是实验室的全体人员都能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认真按照检验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行事。在检测工作中,不受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和影响,能独立的公正的做出判断,始终以客观的科学的检测数据说话。 (2)科学性。就是实验室应具有同检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人员的素质和数量的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任务的需要。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环境条件符合检测的技术要求。对检测全过程可能影响检测工作质量的各个要素,都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能够持续稳定地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结果。 (3)及时性。就是实验室的检测服务要快速及时。为了做到及时性,就要精心安排,严格执行检测计划,做好检测过程各项准备工作,使检测工作能高效有序地进行。试样的制备,仪器设备的校准,环境技术条件的监控,人员的培训以及规范操作等都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正常地进行。检测过程不出和少出现差错、误时、仪器设备故障等影响检测顺利进行的现象,以保证检测工作的及时性。 (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包括: 1、明确质量形成过程 实验室是专门从事检验测试工作的实体。实验室工作的最终成果是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就是实验室的产品,同样有一个质量形成过程。为了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以确保检测报告的质量,就必须明确它的质量形成过程和过程的各个阶段可能影响检测报告质量的各项因素。从而对这些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管理和控制,使其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以保证最终产品--检测报告的质量。由于生产组织的性质不同,产品特性不同,实验室的工作任务不同,因而,其质量形成过程也不尽相同。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时,应根据本实验室的工作特点,进行分析研究,以明确其质量形成过程及涉及的要素。比较典型的质量形成过程,大体上包括以下各阶段。

环境监测站参加比对和能力验证计划

环境监测站参加比对和能力验证计划武山县环境监测站设备比对计划 参加单位: 武山县环境监测站水室 验证项目: 溶解氧测定 PH测定 验证方式: 本站实验室两台仪器的比对 ,溶解氧仪比对设备编号:WHJC-004\WHJC-021, ,PH比对设备编号:WHJC-002\WHJC-003, 时间安排: 2014年12月23日8:30—11:30 由水室配制比对样品 2014年12月23日14:30—17:00 由水室人员对样品进行检测 2014年12月23日17:00—18:00 由质量负责人审核结 果~总结分析~并存档参加人员: 丁刚峰 责任人意见: 签字: 日期: 武山县环境监测站人员比对计划 参加单位: 武山县环境监测站水室 验证项目:

电导率测定、挥发酚测定、总硬度测定 验证方式: 本站实验室的人员比对 时间安排: 2014年12月23日8:30—11:30 由水室配制比对样品 2014年12月23日14:30—17:00 由水室人员对样品进行检测2014年12月23日17:00—18:00 由质量负责人审核结 果~总结分析~并存档参加人员: 乔艳、王永东 责任人意见: 签字: 日期: 武山县环境监测站实验室比对计划 参加单位: 天水市环境监测站实验室 武山县环境监测站实验室 验证项目: 氨氮测定 验证方式: 市县实验室比对结果 时间安排: 2014年12月23日8:30—11:30 由水室配制比对样品 2014年12月23日14:30—17:00 由水室人员对样品进行检测2014年12月23日17:00—18:00 由质量负责人审核结 果~总结分析~并存档参加人员:

水质 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方法验证报告(实验室内)

方法验证报告 新项目名称:水质无机阴离子(F-、Cl-、NO3-、Br-、 NO3-、PO43-、SO42-)的测定 方法名称:《水质无机阴离子(F-、Cl-、NO2-、Br-、 NO3-、PO43-、SO42-)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84-2016 承担科室: 承担人及职称: 报告编写人及职称: 年月日

目录 1 目的 (1) 2 原理 (1) 3 实验部分 (1) 4 环境基础设施 (4) 5 监测结果分析 (4) 6 实际样品分析 (8) 7 方法验证结论 (8)

1目的 为扩展我公司环境监测领域,新增离子色谱法测定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42-)。 2 原理 水质样品中的阴离子,经阴离子色谱柱交换分离,抑制型电导检测器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定性,峰高或峰面积定量。 3实验部分 3.1 主要仪器、试剂、器皿及分析样品 3.1.1 主要仪器 离子色谱仪、离子色谱自动进样器。 3.1.2仪器信息 表1 仪器检定信息 3.1.3 主要试剂 F-、Cl-、NO2-、Br-、NO3-、PO43-、SO42--的市售有证标准溶液,浓度为:1000mg/L。 实验室用纯水。 氟化钠(NaF):优级纯,使用前应于 105℃±5℃干燥恒重后,置于干燥器中保存。 氯化钠(NaCl):优级纯,使用前应于 105℃±5℃干燥恒重后,置于干燥器中保存。

溴化钾(KBr):优级纯,使用前应于 105℃±5℃干燥恒重后,置于干燥器中保存。 亚硝酸钠(NaNO2):优级纯,使用前应置于干燥器中平衡 24 h。 硝酸钾(KNO3):优级纯,使用前应于 105℃±5℃干燥恒重后,置于干燥器中保存。 磷酸二氢钾(KH2PO4):优级纯,使用前应于 105℃±5℃干燥恒重后,置于干燥器中保存。 亚硫酸钠(Na2SO3):优级纯,使用前应置于干燥器中平衡 24 h。 甲醛(CH2O):纯度 40 %。 无水硫酸钠(Na2SO4):优级纯,使用前应于 105℃±5℃干燥恒重后,置于干燥器中保存。 碳酸钠(Na2CO3):使用前应于 105℃±5℃干燥恒重后,置于干燥器中保存。 碳酸氢钠(NaHCO3):使用前应置于干燥器中平衡 24h。 氢氧化钠(NaOH):优级纯。 分别移取 10.0 ml 氟离子标准贮备液200.0 ml、氯离子标准贮备液10.0 ml 、溴离子标准贮备液0.0 ml 、亚硝酸根标准贮备液100.0 ml 、硝酸根标准贮备液50.0 ml、磷酸根标准贮备液(50.0 ml 亚硫酸根标准贮备液 200.0 ml、硫酸根标准贮备液于 1000 ml 容量瓶中,用水稀释定容至标线,混匀。配制成含有 10 mg/L 的 F-、200 mg/L 的Cl-、10 mg/L 的 Br-、10 mg/L 的 NO2-、100 mg/L 的 NO3-、50 mg/L 的PO43-、50 mg/L 的 SO32-、200 mg/L 的 SO42-的混合标准使用液。

实验室检验方法的验证和确认

实验室检验方法的验证和确认 1、检验方法验证的基本内容 检验方法验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方案的起草及审批,检测仪器的确认,适用性验证(包括准确度试验、精密度测定、线性范围试验、专属性试验等)和结果评价及批准四个方面。 2、检验方法验证的基本步骤 首先是制定验证方案,然后对大型精密仪器进行确认,最关键的一步是检验方法的适用性试验,最后是检验方法评价及批准。 1)验证方案的制定 检验方法的验证方案通常由质量验证小组提出。根据产品的工艺条件、原辅料化学结构、中间体、分解产物查阅有关资料,提出规格标准,确定检查项目,规定杂质限度,即为质量标准草案。根据质量标准草案确定检查和试验范围,对检验方法拟定具体操作步骤,最后经有关人员审批方可实施。 2)大型精密仪器的确认 分析测试中所用的检测仪器一般可分为三类 (1)普通仪器:崩解仪,折光仪、分析天平、酸度计、溶点测定仪、电导仪等: (2)较精密仪器:旋光仪、永停滴定仪、费休氏水分测定仪、自动滴定仪、药物溶出度仪、可见分光光度计、电泳仪等; (3)大型精密仪器: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薄层扫描仪等。 为了保证分析测试数据准确可靠,每台检测仪器在投入正式使用之前都应进行确认。检测仪器的确认是检验方法验证的基础,应在其它验证试验开始之前首先完成。检测

仪器确认工作内容应根据仪器类型。技术性能而定,通常包括:安装确认、校正、适用性预试验和再确认。 校正 校正是仪器确认及检验方法验证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当在验证试验以前进行校正。紫外分光光度计校正包括波长校正、吸收度测试、准确度测试、杂散光检查。 气相色谱仪与高效液相色谱仪均要求做系统适用性试验。在规定的色谱条件下测定色谱柱的最小理论塔板数。分离度和拖尾因子,并规定变异系数应不大于2%。 对于化学检验中使用的计量仪器包括容量瓶、移液管、滴定管、分析天平亦均应校正。适用性预试验 仪器的安装确认完成以后,在其功能试验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应用标准品或对照品对其进行适用性检查,以确认仪器是否符合使用要求。例如对熔点测定仪的适用性预试验是采用已知溶点的甲硝唑做试验,测试结果与已知熔点比较。紫外分光光度计可用已知含量的某标准品试验,测得结果与已知数值对比,确定仪器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在完成上述各项试验工作的同时,应做好相应的文件记录等资料归档工作,每一台仪器均应有一套完整的档案资料。 再确认 为了确保仪器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对于一台新购买的仪器在确认工作结束以后,应根据仪器的类别。确认的经验制定再确认的计划。再确认的时间间隔和内容要根据仪器类别和使用情况决定,一般是3个月、6个月或1年。仪器再确认的内容通常包括线路连接、附件备品消耗品检查、清洁工作、功能试验、工作日记等,其中重点是安装确认中的功能试验。 3、检验方法的适用性验证

比对和能力验证实施

比对和能力验证的实施 一、比对和能力验证的定义和作用 (一)什么是比对和能力验证 比对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实验室,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测量同一个性能稳定的传递标准器,通过分析测量结果的量值,确定量值的一致程度,确定该实验室的测量结果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从而判断该实验室量值传递的准确性的活动。 能力验证是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校准/检测能力或检查机构的检测能力。任何用于监视实验室能力的实验室间比对和测量审核的活动称为能力验证活动。能力验证活动包括能力验证计划、实验室间比对和测量审核。能力验证计划是为保证实验室在特定检测、测量或校准领域的能力而设计和运作的实验室间比对。将一个已校准具有参考值的样品寄送给实验室,将实验室结果与参考值进行比较的活动称为测量审核,该参考值通常由国家计量院提供。 (二)比对与能力验证的作用 比对测量活动能考察计量技术机构测量量值的一致程度、考察实验室计量标准的可靠程度,检查各计量技术机构实验室的检定准确度是否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比对也能够考察各实验室计量检定人员技术水平和数据处理的能力,发现问题、积累经验。 国家计量院参加国际计量局和亚太区域计量组织组织实施的比对且测量结果在等效线以内,比对结果可以作为各国计量院互相承认校准及测量能力的技术基础,测量能力得到国际计量局认可,其校准和测试证书在米制公约成员国得到承认。 国家实验室按照政府协议参加双边或多边比对且结果满意,可以按协议条款在一定条件下互认证书。 国内比对的目的是加强对国家计量基、标准的监督管理,提高我国计量基、标准的水平,确保量值正确、一致、可靠。参加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比对且测量结果在等效线以内,比对结果可提供给各种认证、认可、考核评审,作为实验室能力的有效证明。 尤其,当无法向上一级计量标准溯源时,可以采用比对的方式,考察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量值一致性。

中间产品检验方法验证报告

分发部门:

目录 一、概述 二、验证前准备 三、验证记录与结果 四、漏项与偏差处理 五、评价与建议 六、验证结论 七、附件:相关记录与图谱

一、概述 为更好实现产品过程控制,我中控实验室依据《分析方法确认与验证管理规程》(文件编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附录中相关规定和相应指导原则的要求,制定出一系列检验方法验证实验来考察本产品中间产品检验方法的适用性,从而确保该方法能够可靠有效地用于控制药品的内在质量。 本中间产品检验标准操作规程中所列检验项目有:干燥失重、硬度检查、崩解时限、重量差异、脆碎度、含量测定,根据检验项目的设定目的和验证内容的不同要求,现主要对颗粒含量测定检验项目进行了方法验证。 验证实施时间: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完成。 二、验证前准备 1、培训确认 2、所用仪器设备,包括电子分析天平、检验方法中规定的仪器设备已经校验,且在有效期内。 3 试验所用的玻璃计量器具需清洁,并经检定后符合要求。 4 相关对照品、试剂试药均符合《中国药典》要求。 三、验证结果 1 含量测定方法各项验证实验结果 含量——专属性验证结果 试验人/日期复核人/日期 含量——重复性验证结果

试验人/日期复核人/日期 含量——准确度验证结果 是否符合要求: 试验人/日期复核人/日期 含量——线性验证结果 试验人/日期复核人/日期2 含量测定方法验证小结 小结人:日期: 四、漏项与偏差处理 无

五、评价与建议 小结人:日期:六、验证结论 总结人:日期: 七、附件 相应验证记录与图谱。

中间产品检验方法验证记录 1 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10年版 2 检验方法: 3 验证记录 3.3 验证步骤 3.3.1 专属性:分别取空白辅料混合物、空白溶剂,按照“2”项下所述方法配制 3.3.2 准确度:按处方比例配制3个不同浓度(80%、100%、120%)的试样,每个浓度的样品按照“2”

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程序1808

1目的 为了确定分析室进行某些特定检测的能力,监控分析室的持续能力,识别分析室中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分析室与其他实验室间进行的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适用于实验室认可机构安排进行的能力验证试验。 3权责 3.1实验室负责人主持比对和能力验证工作的开展,及对结果进行评价。 3.2实验室负责人制定实验室比对和能力验证实施计划。 3.3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所涉及的本分析室岗位按照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计划要求,组织开展 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 3.4资料管理员负责实验室比对和能力验证工作中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4定义 无 5作业 5.1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的方式 5.1.1CNAS安排进行的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对此类试验,本分析室均应积极主动参加, 如当时确有实际困难无法参加时,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暂不参加;如果没有提出暂 不参加申请或申请未被认可,不可无故拒绝参加。 5.1.2本分析室自行组织的与外部实验室之间的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 5.1.3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频次要求 5.1.3.1 实验室比对频次按“年度分析室品质管制活动计划”规定要求实施。 5.1.3.2 能力验证试验频次按“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和“CNAS-AL07能力验证领域 和频次表”文件要求执行实施。 5.2验证项目的选择 5.2.1实验室认可机构下达的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计划所涉及项目。 5.2.2本分析室自行组织的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项目由质量、技术负责人共同商定,主 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客户投诉项目; ●无法溯源的仪器设备; ●新开展的检测项目;

●使用非标准检测方法的项目; ●其他技术水平要求较高或有必要的检测项目。 5.3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的组织 5.3.1明确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的任务后,由技术负责人联系参与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的 外部实验室,安排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的时间,以及核算所需实验经费。 5.3.2技术负责人编制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工作计划。计划内容主要包括: ●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的项目; ●参加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的外部实验室; ●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的时间安排; ●经费核算。 5.3.3外部实验室的选择 本分析室一般优先选择以下实验室参与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 ●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O/IEC 17025要求,并经有关组织认可的实验室(如通过 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项目应是该实验室经过认可的项目。 5.3.4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工作计划需经分析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4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的实施 5.4.1实验室认可机构组织的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中,实验室负责人领取样品后,将其发 给分析室分析检测。 5.4.2本站组织的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中,由实验室负责人根据计划要求准备数份同样的 样品,一份作为检测任务下达给本分析室分析检测,其它分送给参加比对和能力验 证试验的外部实验室委托检测。 5.4.3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任务下达到分析室后,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5.4.4参加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的检验人员在接到检测任务后,应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开展 工作,包括检测环境的确认,仪器设备及有关消耗品的准备,检测过程的控制和检 验结果的记录等。 5.4.5检验人员完成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任务后,以化学分析报告的形式出具检验结果, 交实验室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汇总。 5.5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的总结 5.5.1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分析室返回结果和外部实验室的检测结果(或给定的参考值)进 行分析比较,写成分析报告,并将相关资料汇总后,组织分析评审会议,召集有关

国家标准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

国家标准《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的制定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提出,列入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二、目的和意义 本标准是实验室认可领域的重要标准之一,是组织开展能力验证计划和对能力验证提供者进行认可的依据。为使我国的能力验证工作符合国际最新标准的要求,以及进一步促进我国能力验证提供者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CNAS特提出制订本标准。 三、起草工作组的组成 CNAS负责本标准的制订工作。标准起草工作组的组成考虑了能力验证提供者、能力验证和统计专家、政府部门和认可机构等方面,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与现有国家标准GB/T 15483-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起草人员的衔接。人员和单位如下: CNAS:翟培军(项目负责人)、田玲、葛曼丽、张明霞 国家认监委:李文龙 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茅祖兴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郑江 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中心:王海舟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吴国平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丁文兴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刘学惠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王治国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杨美成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吴忠祥

四、编制原则 1)本标准等同采用ISO/IEC 17043:2010“Conformity assessment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proficiency testing”(ISO/IEC 17043:2010 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 2)本标准的编写遵守国家标准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3)本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尽可能与我国现行相关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和连贯。 4)在确保翻译准确、与国际标准内容一致的前提下,在语言的表述上尽可能符合中国语言表达习惯。 五、标准的编制过程 由于该标准与实验室认可联系紧密,因此CNAS从2006年就开始关注并参与ISO/IEC17043标准的制定工作。 根据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要求(见2009年ILAC大会决议),各国认可机构需要在ISO/IEC17043:2010发布后的2年内完成自身文件转换。CNAS从2009年底便开始考虑文件转换事项,在2010年初获得该国际标准后,立刻组织我国能力验证专家进行了翻译和转换,确保CNAS认可准则能符合国际要求,同时也为我国国家标准的转换奠定基础。具体的过程如下: 1)2010年2月1日,ISO/IEC17043:2010正式颁布。CNAS于2月底获得ISO/IEC 17043:2010英文版本。 2)2010年3月初,CNAS制订了“编制工作方案”,组成本标准的起草组,开始翻译工作;完成翻译工作后,在6月和7月起草组对译稿进行了多次集中讨论。 3)2010年8月底形成“内部征求意见稿”。首先在CNAS内部征求意见和建议,之后形成“征求意见稿”。2010年10月初,在CNAS网上发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发送给PT专委会委员、PTP评审员以及获准认可PTP,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和业内专家意见和建议,范围

试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区别

科学客观公正严谨 试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区别

试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区别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是检验实验室检测能力和提高检测水平的重要手段。实验室应有参加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试验计划, 除了定期审核之外,实验室还要采取其他有效的校核方法来确保检测或校准结果的质量和可信度。不知道比对和能力验证的区别怎么行?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被测物品进行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的比对,对实验室的校准或检验工作进行判定。目的是为了实现确定某个实验室进行某些特定检测或测量能力,以及监控实验室的持续能力。 二者区别 1. 实验室间比对的解释 (1) 是指实验室以外的某机构; (2) 通过对各实验室发放同一批号质控物; (3) 在规定时间内测定,收集结果作出统计学分析; (4) 其目的是调查各参加实验室的工作质量,观察试验的准确性,比较各实验室的数据,并采取相应措施,使各实验室趋于一致。 2. 实验室间比对的作用 (1) 确定实验室进行特定测量的能力,以及对实验室进行持续监控

的能力; (2) 识别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这些措施可能涉及个别人员的行为或仪器的校准等; (3) 确定新的测量方法的有效性和可比性,并对这些方法进行相应的监控; (4) 增加实验室用户的信心; (5) 识别实验室间的差异; (6) 确定某种方法的性能特征(常称协作试验); (7) 为某个参考物质赋值,并评价它们在特定测量程序中应用的适用性。 通过实验室间比对,可以发现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对于准确度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可从系统误差或过失误差方面查找原因,如测量前的仪器校准、恒定的环境误差、器皿洁净度、仪器异常等;对于精密度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可从随机误差方面查找原因,如测量过程中环境温度的波动、仪器稳定性等。 3. 对实验室能力验证的解释 (1) 能力验证是指认可机构为确保实验室维持较高的校准/检测水平而对其能力进行考核、监督和确认的一种验证活动; (2) 能力验证是为确定实验室进行特定测量能力而进行的室间比对,即仅为实现实验室间比对第一个目的而进行的; (3) 能力验证主要用于认可活动,当然也为上述其他目的提供信

实验室检测比对试验方案中稳健Z比分数的计算方法

实验室检测比对试验方案中稳健Z比分数的计算方法 实验室能力验证和评价包括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计算工作评价;另一方面是作出技术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能力验证方案,所采用的工作评价值计算模型也各不相同。在实际工作中,各实验室的检测比对试验方案主要以求取稳健Z比分数,来评定结果的满意程度; Z =(х—X)/IQR×0.7413 式中х—参加实验室结果值 X—所有结果值的中位置 IQR—上四分位值与下四分位值之间的差值 判定准则:︱Z ︳≦2 满意结果 2﹤︱Z ︳﹤3 可疑结果 ︱Z ︳≧3 不满意结果

式中IQR的计算方法: 计算步骤:一、确定Q1、Q2、Q3位置 Q1位置=(n+1)/4 Q2位置=2(n+1)/4 Q3位置=3(n+1)/4 二、确定相应的四分位数 三、计算标准IQR IQR=Q3-Q1 标准IQR=0.7413×IQR 例如:各实验室某项检测结果分别是4.7 5.0 6.2 4.0 5.3 4.9 5.7 5.0 4.5第一步:按顺序排列该组数据

1234 56789 4. 0 4. 5 4. 7 4. 9 5. 5. 5. 3 5. 7 6. 2 第二步:确定Q1、Q2、Q3位置 Q1位置=(n+1)/4=(9+1)÷4=2.5 Q2位置=2(n+1)/4=2(9+1)÷4=5 Q3位置=3(n+1)/4=3(9+1)÷4=7.5 第三步:确定相应的四分位数 Q1=0.5×4.5+0.5×4.7=4.6 Q2 =5.0 Q3 =0.5×5.3+0.5×5.7=5.5 第四步:计算标准IQR IQR=Q3-Q1=5.5-4.6=0.9 标准IQR=0.7413×IQR=0.7413×0.7=0.667 将IQR带入Z =(х—X)/IQR×0.7413 计算出Z值来判定结果的满意程度

CNAS 能力验证规则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Rules for Proficiency Test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能力验证规则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了确保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有效性,保证CNAS认可质量,促进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1.2 能力验证与现场评审是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能力进行评价的两种主要方式。本规则阐述了CNAS能力验证的政策和要求,包括CNAS对能力验证的组织、承认和结果利用的政策,以及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要求。 1.3 本规则适用于寻求CNAS认可或已获准CNAS认可的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 2 引用文件 本文件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所引用的文件不注明其发布日期,请各相关方注意使用这些文件的有效版本(包括其修订案)。 2.1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2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2.3 CNAS-CL0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 2.4 CNAS-CI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2.5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ISO/IEC17011,IDT) 2.6 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17000,IDT) 2.7 APLAC MR001《建立和保持认可机构间APLAC互认协议的程序》 2.8 ILAC-P9《ILAC对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政策》 2.9 ISO/IEC 17043《合格评定能力验证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27000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则,同时,本规则还引用以下术语和定义:3.1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ISO/IEC17043, 3.4) 3.2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ISO/IEC17043, 3.7) 注1:本定义包括医学领域常用的、符合本定义的EQA(外部质量评价或室间质评)。

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实验室认可 > 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试用) 1.前言 本指南对CNAL能力验证的结果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提出建议使用的方法。 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CNAL的能力验证活动以及将结果应用于CNAL认可的能力验证活动。 3.参考文件 ISO/IEC 导则43-1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 APLAC PT001 检测实验室间的比对 APLAC PT002 校准实验室间的比对 NATA 能力验证指南 4.统计处理 4.1统计设计 4.1.1能力验证的结果可以以很多形式出现,其数据类型多样,并构成多种统计分布。分析数据的统计方法应与数据类型及其统计分布特性相适应。无论使用哪一种方法对参加者的结果进行评价,一般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a)确定指定值; b)计算能力统计量; c)评价能力; d)在某些情况下需预先确定被测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4.1.2在统计设计中应考虑下列事项及其相互影响: a) 所涉及测试的精密性和真实性; b) 在要求的置信水平下检出参加者之间的最小差异; c) 参加者的数量;

d) 待检样品的数目和对每一被测样品进行重复检测/测量的次数。在校准能力验证计划中,应考虑比对的周期; e) 估算指定值所使用的程序,及识别离群值所使用的程序; f) 校准能力验证计划中,参考实验室必须能够给出优于参加者的测量不确定度(应尽量选择拥有国家基标准的实验室)。 4.1.3在缺乏4.1.2 a)的可靠信息时,可能有必要组织一次先导性实验室间比对(协同试验),以获得该信息。 4.2指定值及其不确定度的确定 4.2.1确定指定值的方法有多种,下面是最常用的几种。按不确定度增加的顺序(多数情况下如此)排列如下: a)已知值——其结果由特定样品配制(如制备、稀释)时确定。 b)有证参考值——由定义法确定(用于定量检测)。 c)参考值——与一个可追溯到国家或国际标准的参考标准物质或标准进行分析、测量或比对检测物品所确定的值。 d)由各专家实验室获得的公议值。专家实验室在对被测量的测定方面应具有可证实的能力,其使用的方法已经过确认,并且有较高的精密度和准确度,与通常使用的方法具有可比性。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实验室可以是参考实验室。 e)从参加实验室获得的公议值——利用4.2.3中的统计量,并考虑到极端结果的影响。 4.2.2 为公平地评价参加实验室,以及促进实验室之间和方法之间的协调一致,应确定指定值。这一点通过选择共同的比对小组,并尽可能地使用共同的指定值就可以实现。 4.2.3 下述统计量适合于使用公议方法来确定指定值: 定性值——预先确定的多数百分率的调公议值; 定量值——适当比对组的平均值,如: a)可以是加权或变换(如修剪平均或几何均值)的平均值; b)中位值、众数或其它稳健度量。 4.2.4 在适宜条件下,应该运用“测量不确定度表示指南”(由BIPM、 IEC、IFCC、ISO、IUPAC和OIML 等联合制定)中规定的程序确定指定值的不确定度。 4.2.5 极端结果 a)在使用参加实验室的数据确定指定值时,所用的统计方法应当使极端结果的影响降至最小,这可以通过使用稳健统计方法或在计算之前剔除离群值来实现(详见ISO5725-2)。在规模较大或常规方案中,可用符合相应标准(例如ISO5725-2)要求的计算机程序自动识别离群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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