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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doc 3页)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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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范依据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制订。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依据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必须纳入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程序的下列担保事项:

(一)集团公司本部为他人(含子公司)的债务提供的担保;

(二)子公司为他人(不含集团母公司)的债务提供的担保。

他人是指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条对外担保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集团公司本部的对外担保

第四条集团公司本部原则上不为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属本规范管理范围内的,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规范管理范围的,由总经理

召集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确需为他人提供的重大担保,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债务人以申请书的形式向集团公司提出担保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应该包括:(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

保的方式、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间;(4)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方式、范

围、期间;(5)债务人、债权人的情况介绍;(6)债务人近三年的、经审计

机构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提出

担保申请当年几个月的财务报表,及企业管理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是本公司担保申请受理的责任部室。

(二)企业管理部负责组织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具体完成对申请书中除财务报表以外的材料、事件、债务人的信誉状况调查核实;财务部

负责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将审查结果及对债务人财务

状况评价通知企业管理部。

(三)企业管理部在此基础上,对担保事项作出综合评价,经主管副总经理上报总经理。综合评价报告须附企业管理部及财务部的审查核实材料及申请书所

含全部材料。

(四)总经理召集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意见经主管副总经理通知企业管理部。

(五)企业管理部按经理办公会的意见分别与债权人、债务人商议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并拟定合同书,经主管副总经理报总经理。

(六)总经理审阅后,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七)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由董事长(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人签字。

(八)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分别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保证合同:(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保证的范围、保证的期间;(4)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

其它事项。

(二)抵押合同:(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

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三)质押合同:(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

交的时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对于重大担保,集团公司原则上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不提供反担保的,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批准程序参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八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重大担保的,在子公司法定机构决策前,集团公司派出董事须负责将该担保的有关事项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担保合同草案和子公司的议决

时间尽早送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书面报告的内容参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款

申请书的内容。

第九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收到书面报告后,参照集团公司本部的对外担保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报告和担保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意见,经总经理审

阅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企业管理部在审查时间安排上,要注意留出合理的时间给总经理审阅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原则是,集团公司董事会最终意见要在子公司法定决策机构议决前

出来。

第十一条董事会收到总经理上报的初步意见后,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召集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最终书面意见反馈给集团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条总经理收到董事会最终意见后,交由主管副总经理安排企业管理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派出董事。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派出董事必须按董事会的最终意见,在子公司法定决策机构上进行表决,并负责将子公司的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到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做好备案登记,并负责通知或上报有关机构或人员。

第四章责任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集团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修改权在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知识改变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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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5695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56951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万元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投融资管理制度(精选模板)

(精选模板)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 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 第二章对内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条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建设等。 第四条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发展计划部按照公司规划方案,结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五条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六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其他投资行为。 第七条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八条公司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投资并购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提交公司会议研究;并按照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

股份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公司各专业部门及总经办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 总经办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签订重大购买、销售合同的事项; (二)将公司承包的项目向外分包的; (三)公司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事项; (四)执行其他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制定的经营计划的事项。 第五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租入资产; (二)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 (三)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四)新建生产线; (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六)债权、债务重组; (七)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其他投资事项。 第六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以及其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重大合同签订权限和程序: (一)单笔交易标的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包括 1000 万元)的购买合同和不超过 1000 万元(包括 1000 万元)的销售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二)单笔交易标的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购买合同及超过 1000 万元的销售合同,公司总经理应报告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签署同意后方可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签订该合同;总经理向董事长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三)标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购买、销售合同或提供、接受劳务合同,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他人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第八条公司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的权限和程序 (一)购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部)和财务部评估,报总经理审核后,拟购置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一个会计年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九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董秘办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范依据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制订。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依据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必须纳入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程序的下列担保事项: (一)集团公司本部为他人(含子公司)的债务提供的担保; (二)子公司为他人(不含集团母公司)的债务提供的担保。 他人是指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条对外担保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集团公司本部的对外担保 第四条集团公司本部原则上不为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属本规范管理范围内的,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规范管理范围的,由 总经理召集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确需为他人提供的重大担保,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债务人以申请书的形式向集团公司提出担保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应该包括:(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 保的方式、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间;(4)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方式、范 围、期间;(5)债务人、债权人的情况介绍;(6)债务人近三年的、经审计 机构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提 出担保申请当年几个月的财务报表,及企业管理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 料。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是本公司担保申请受理的责任部室。 (二)企业管理部负责组织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具体完成对申请书中除财务报表以外的材料、事件、债务人的信誉状况调查核实;财务 部负责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将审查结果及对债务人 财务状况评价通知企业管理部。

(三)企业管理部在此基础上,对担保事项作出综合评价,经主管副总经理上报总经理。综合评价报告须附企业管理部及财务部的审查核实材料及申请书 所含全部材料。 (四)总经理召集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意见经主管副总经理通知企业管理部。 (五)企业管理部按经理办公会的意见分别与债权人、债务人商议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并拟定合同书,经主管副总经理报总经理。 (六)总经理审阅后,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七)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由董事长(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人签字。 (八)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分别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保证合同:(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保证的范围、保证的期间;(4)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 其它事项。 (二)抵押合同:(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 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三)质押合同:(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 交的时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对于重大担保,集团公司原则上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不提供反担保的,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批准程序参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八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重大担保的,在子公司法定机构决策前,集团公司派出董事须负责将该担保的有关事项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担保合同草案和子公司的 议决时间尽早送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书面报告的内容参照本规范第五条第 一款申请书的内容。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四平市电商产业园 四平市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四平市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由四平东北商域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并管理运营。基地为我市大学生的电商创业提供实践的场所,同时也为四平市社会自然人创业提供孵化平台。为保证基地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地以扶持大学生和社会自然人在电商领域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搭建集发展四平市电子商务产业、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力争为大学毕业生和社会自然人提供电商创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第二条进入孵化基地的项目,主要以大学生创业者、社会自然人网店和初创型电商企业为主,其它具有创新意识、科技意识与电子商务相关项目亦可。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四平东北商域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拓展部负责。 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基地的管理工作;

(二)规划和落实基地的相关工作,聘请专业电商技术人员、电商专业讲师、电商创业成功人士等为大学生和社会自然人(含入驻孵化企业)创业项目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网络推广、商品E化、美工、客服、货源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协助入驻基地单位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负责各入驻单位的有关指标统计、考核工作。 (五)帮助入驻基地单位争取省、市有关电子商务创业的优惠政策支持。 (六)对基地入驻单位提供电商培训、业务指导、资金筹措等服务。 第三章入驻条件与入驻流程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入驻基地: 1、初创型电商企业 1) 员工人数4人以上; 2) 在四平市区内注册登记; 3)诚信经营、无违规操作行为; 4)遵守产业园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2、大学生创业者和社会自然人网店 1)具有网店经营经验1年以上或经过基地正规培训的; 2)诚信经营、决无经营假货或炒作信用的行为; 3)创业项目运营计划经过基地相关部门论证可行的; 4)遵守电子商务产业园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项目投资决策管理制度1.doc

项目投资决策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规范xx地产项目投资的日常工作,建立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提高项目投资决 策的工作质量及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地产房地产项目立项投资决策。 3.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 4.1.xx地产 1.投资发展部:项目投资的主要发起和运作部门,负责房地产项目的信息收集、 地块筛选。 2.项目发展工作小组:由集团财务管理部、法务内控部、战略技术部、xxCapital 和xx地产投资发展部、市场营销部、资金运营部、工程管理部、规划设计部、下属公司委派的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投资发展部第一负责人担任或委派,负

责领导具体工作。项目发展工作小组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 写和项目立项相关手续的办理。 3.xx地产投资预审委员会:由xx地产董事会任命。xx地产投资预审委员会的组 成如下:xx地产董事长、xx地产总经理、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必要时,可以 邀请地产其他人员参加,同时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加。投资预审委员会对房地 产投资项目做预评审。 4.2.xx集团 1.xx集团董事局:负责xx地产公司战略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预算的审批, 项目立项审批。 2.xx集团相关部门:含财务管理部、法务内控部、战略技术部、xxCapital。参与 投资决策各阶段,并提供专业意见和支持。 3.xx集团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集团财务管理部、法务内控部、战略技术部、 xxCAPITAL人员、xx地产董事长、xx地产总经理、xx地产

投资发展部负责人 组成。负责项目立项初审。 5.工作程序 1.根据xx集团董事局审批后的xx地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项目投资预算,编制 项目信息收集计划; 2.xx地产投资发展部负责地块信息收集; 3.xx地产投资发展部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负责筛选重点地块; 4.成立项目发展工作小组。 5.项目发展工作小组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 6.项目建议书报xx集团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审查并提出专业意见; 7.项目发展工作小组提请xx地产投资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预评审; 8.项目发展工作小组开展项目立项相关工作; 9.项目发展工作小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0.xx地产投资预审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预评审并补充专业意见;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00例084.pdf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2011年2月2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担保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七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财务部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经营、财务、资信等基本资料,并审核验证下列内容的真实性:(一)单位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单位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 (三)单位资信状况与信誉; (四)与担保有关的合同、协议; (五)单位履行反担保能力及可靠性; (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财务部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被担保方下列材料: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因、用途、风险、金额、期限、方式、债权人名称等; (二)被担保方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当期担保合同或协议的重要条款; (四)以前历次担保情况,包括公司为其担保的累计金额及合同文本; (五)反担保文件(如适用) (六)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公司董事、总裁、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财务部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条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一条财务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章担保审批 第十二条财务部应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和担保申请后,方可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取得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并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企业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企业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

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六)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 (四)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3A级银行信用资质,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对以上单位实施债务担保后,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基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产业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管 理办法(试行) 根据湖南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高等院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动实体企业的创新再创业,全面应用互联网推进实体企业的供给侧改革的等实施文件精神,建立湖南省产业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双创基地),为保障基地有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地是由湖南省教育厅、衡阳市人民政府共建,衡阳珠晖区政府承建,用于扶持湖南省内(中小企业)和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优质创业项目的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创业服务、创业扶持等,使中小企业、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等增强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二条入驻双创基地的创业企业(团队),其企业(团队)负责人应为高校在校大学生、近 5 年的高校毕业生或留学回国人员初创业者。并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能力。和在衡阳注册的中小企业,急需转型升级并由一定资金预算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XX网库公司作为双创示范基地的日常运营管理公司,及作为双创基地、创客公寓、食堂等的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与维护。 第四条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双创基地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2、负责创业企业(团队)的入驻资格审查、季度考核、退出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1-

3、配合当地政府协调入驻企业(团队)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 4、配合协调对接省市(区)政府对入驻企业(团队)的优惠 扶持政 策; 5、负责双创基地、入驻企业(团队)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6、配合主管部门,邀请校内外专家、创业导师、专业教师等为入驻企业(团队)创业项目的发展提供指导。 第三章入驻条件与入驻程序 第五条入驻双创基地的创业企业(团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创新产业政策,具有创新性和良 好的市场潜力; 2、已经(或准备)在衡阳珠晖区工商部门注册,并在珠晖区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优先入驻条件: 1、校内师生或校友自创的公司,经营方向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方向,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公司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较高水平的专业创作能力; 2、校内师生或校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专利技术、且经评审具备产生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力的项目; 3、国家、省部、市级获奖的项目,且经评审具备产生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希望入驻双创基地的创业企业(团队)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 1、《湖南省产业互联网暨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入驻申请表》(附件一); -2-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范文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规避经营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明确公司投资及重大财务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发生的现金流出。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目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三条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重大投资的决策 第四条公司重大投资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证券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形成议案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五条就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应当关注的其他重要因素。 第六条公司拟投资的项目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项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项目(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投资项目(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投资项目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北兴特殊钢XX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X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XX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充分理由原则 (一)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 (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 (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 第五条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第六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X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专业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信用证、保函等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事项是指企业以担保人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对外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企业对外担保方式应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 第五条市国资委是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 (二)依照规定依法对企业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三)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掌握对外担保动态,提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的意见。 第六条企业是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所属企业对外担保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负责对被担保企业和担保项目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外担保决策并承担风险; (四)开展对外担保分析,加强对外担保管理; (五)对外担保事项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企业监事会应把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及年度检查工作范围,市国资委外派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第八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须贯彻国有出资方意图,维护出资人权益,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代表出资方发表意见,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对外担保决策及实施情况。对对外担保事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基地管理制度

河南省泌阳县马道林场国家火炬松良种基地 管理制度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本基地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完成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建设和生产任务。 (三)开展林木良种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和利用工作。 (四)开展林木良种选育、生产、示范和推广工作。 (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生产经营和管理档案及信息数据库。 (六)加强与科技支撑单位、技术专家及其他林木良种基地的协作,与科技支撑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科技支撑的内容、责 任和任务,实现资源共享。 (七)每年年底前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上报基地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泌阳县火炬松良种基地以生产发展规划为指南,认真贯彻上级文件、会议精神,改革基地管理模式,扎实开展火炬松良种繁育和综合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能 1、做好基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把基地房屋划分到相关单位使用、管理与维护,并造册登记。

2、做好日常协调与服务工作,实现基地正常开展工作,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参与有关检查、培训、苗木检验与科技推广工作。 3、做好苗木出圃与经营档案工作,做好苗木出圃台账,良种穗条入库、出库登记,做好相关文件、资料、图表的整理与归档工作。三、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一)基地工作人员必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顾全大局,自觉服从领导在工作上的分工,牢固树立担当与责任意识。 (二)建立考勤制度,确保每月上班22天以上。 (三)基地工作人员因公因私离开基地,必须履行请销假制度,经批准同意并委托他(她)人临时代理工作方可离开,并做到手机畅通,按时上班。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万元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 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 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六)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 (四) 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3A 级银行信用资质,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对以上单位实施债务担保后,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股份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XX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公司各专业部门及总经办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 总经办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签订重大购买、销售合同的事项; (二)将公司承包的项目向外分包的; (三)公司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事项; (四)执行其他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制定的经营计划的事项。 第五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租入资产; (二)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 (三)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四)新建生产线; (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六)债权、债务重组; (七)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其他投资事项。 第六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以及其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重大合同签订权限和程序: (一)单笔交易标的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包括 1000 万元)的购买合同和不超过 1000 万元(包括 1000 万元)的销售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二)单笔交易标的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购买合同及超过 1000 万元的销售合同,公司总经理应报告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签署同意后方可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签订该合同;总经理向董事长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三)标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购买、销售合同或提供、接受劳务合同,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他人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第八条公司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的权限和程序 (一)购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部)和财务部评估,报总经理审核后,拟购置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的报董事长批准;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的报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关于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拒绝他人强令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二章办理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

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由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被担保人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被担保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审核: (一)被担保方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行业; (二)提供的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 (三)被担保方偿债能力及偿债的资金来源; (四)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及银行贷款还贷的守信度; (五)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权属受限的情形; (六)应当关注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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