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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2013-05-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自然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强化自然人信用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自然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自然人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失信行为

第五条自然人失信行为,分为自然人商务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和重点职业人群失信行为。

第六条自然人商务服务领域失信行为包括:

(一)信贷活动中的失信行为;

(二)担保活动中的失信行为;

(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商业机构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合同履约失信行为;

(四)商务服务领域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七条自然人社会服务领域失信行为包括:

(一)拖欠公用事业缴费的行为;

(二)向各类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

(三)违反社会保险、基本医疗规定的行为;

(四)社会服务领域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八条自然人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包括:

(一)不依法纳税的行为;

(二)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三)交通违法行为;

(四)实施家庭暴力以及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行为;

(五)违反公共场所和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诬告、诽谤他人的行为;

(七)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

(八)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制假、售假行为;

(九)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参与传销、商业欺

诈等行为;

(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职权过程中,自然人作为相对人发生的失信行为;

(十一)民事、刑事涉案判决承担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九条重点职业人群是指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应当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公务员以及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其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职务和荣誉过程中的失信行为;

(二)执业过程中的失信行为;

(三)其他违法、违纪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失信行为。

第三章认定和惩戒

第一节失信行为认定及信息共享

第十条自然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应当将自然人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依照本办法确定其失信等级,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指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各级信用管理机构归集整合自然人失信行为信息,与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共享,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为失信行为的社会联合惩戒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节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自然人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以较轻行政处罚(按照各部门或者各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或者被处以警告的;

(二)被法院认定为不具有主观故意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

(三)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缴费2个月以内的;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轻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对自然人的一般失信行为,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五条信用提醒。

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可以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自然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诚信约谈。

信用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机构可以对自然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第十八条自然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

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第三节较重失信行为

第十九条自然人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按照各部门或者各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

(二)被法院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并被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的;

(三)被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的;

(四)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延误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的;

(五)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缴费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六)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七)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较重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较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条对自然人较重失信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二)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三)3年内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

(四)暂停或者减少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支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二十一条具有较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

第四节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的(按照各部门或者各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

(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四)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缴费6个月以上的;

(五)严重偷税漏税或者骗取社会福利的;

(六)在发生重大生产、交通、火灾、中毒、医疗等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

(七)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八)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

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

(五)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职称;

(六)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

(七)限制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标,限制贷款;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二十四条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有效期5年。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失信自然人黑名单,降低信用风险。

第五节重点职业人员失信行为

第二十五条重点职业人员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除适用本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本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重点职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除本章第四节规定的自然人严重失信情形外,还包括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经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认定的下列情形:

(一)在资格认定、职务评审或者办理其他事项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

(二)为他人做假证明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

的;

(三)参加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时,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

(四)滥用职权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或者危害他人的;

(五)违法、违纪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除可以采取本章第四节规定的惩戒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依法予以惩戒:(一)对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其他依法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重新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二)对社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取消或者减少对社会法人的优惠政策支持和财政经费补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招投标时,可以限制或者取消社会法人参加投标的资格;

(三)取消参加各项评比的资格,取消各类评审、监审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四章教育与修复

第二十八条信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应当督促自然人纠正不当行为,通过教育培训、社区矫正等手段,帮助自然人信用重塑。

对轻微或者初次失信行为,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减轻或者不予惩戒。

第二十九条自然人可以到信用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和机构查询其信用记录,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相关利害关系人需要查询自然人失信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自然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管理机构或认定其失信行为的单位提交异议申请,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信用管理机构或者认定其失信行为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自然人给予回复并说明理由。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自然人黑名单和黄名单管理办法,明确黑名单、黄名单审查、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并根据自然人信用情况对黑名单、黄名单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自然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由自然人向依法处理其失信行为并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息的部门和机构等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该单位认为自然人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对经信用修复的自然人,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并在黑名单、黄名单上予以注明。

第五章管理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归集各相关部门的自然人信用

信息,强化信息应用和服务。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整合行业内、系统内的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时向信用信息系统报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自然人失信惩戒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自然人失信惩戒的,追究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督查、考评相关部门和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机构实施联动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各地、各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自然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内”“以下”均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自然人的失信行为,不予惩戒。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摘要】失信惩戒制度是针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具有惩戒功能、震慑功能和奖励功能,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与维护的重要环节。中国现有的失信惩戒制度主要以传统的法律惩戒为主,存在诸多缺陷,基于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以及现代信用道德文化的培育,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专门的失信惩戒制度。中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构建应该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事前的征信机制设计、事后的惩戒机制设计以及配套协调机制设计。 【关键词】信用失信行为惩戒 2012年上海在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征信两个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发布了《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5月底,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面向政府部门开通试运行,年底前普通市民可以登录平台,一年一次免费查询个人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公共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同时,《上海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已列为2013年地方立法预备项目。这是继湖南省率先地方立法试水信用建设的再次突破。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提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当前,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偷逃税款、合同违约、拖欠工资、虚假证明等社会失信现象正日益增多,失信行为应该如何规制,失信惩戒制度又该如何建立?本文之论述由此展开。 一、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与功能 1、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 失信惩戒制度是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持社会信用,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环节。“信用是指通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而取信于人的一种伦理道德品质,这种伦理精神反映在经济中,表现为经济主体之间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行为规范和交易规则”。信用不仅具有道德内涵,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内涵,在经济生活中,相对于道德内涵的模糊性与不可操作性,信用的经济内涵更加受重视,反映在市场经济中则表现为信用交易大量产生和传统即时交易的不合时宜性。在笔者看来,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信用需求体现在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由此,对信用的内在价值追求并非单纯的道德诉求,更根植于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信用是分工与合作存在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灵魂。若没有信用规则,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保留对生产至关重要的凝聚力。”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惩戒只是制止失信行为的一种方式,失信惩戒制度并非针对所有的失信行为,以失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为标准可将失信行为分为仅受道德谴责的失信行为与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失信行为。对于前者,道德约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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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 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4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统称社会法人)。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社会法人,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其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实施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社会法人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信用失信记录以金融、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劳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资质资格评定和审核、统计调查、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投保索赔及民事赔偿等为重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记录是指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发生的所有记录。本办法生效前产生的失信记录由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本行业的有关惩戒制度执行。 第七条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相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社会法人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落实农资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农资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将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纳入黑名单,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的措施。 第三条农资领域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指导、组织全国农资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农资领域黑名单的认定、公布和报送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且

失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或法院判决最终确定效力,存在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 (一)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 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 品的;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给农业生产 造成2万元以上损失的; (三)因欺骗、贿赂、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相关资质文件被农业行政部门撤销,或者伪 造、变造相关资质文件的; (四)被吊销或撤销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 (五)未取得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农 资产品的; (六)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因农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纳入黑名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认定黑名单后,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核实和处理。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单位工作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庙下镇中心小学 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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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课、停课、缺课。每位教师应请假应由校长批准,并交教导处备案并及时销假。如未请假则按旷工对待计入教师失信档案。教导处要对教师到校和离校情况根据及时告知和无告知按周进行统计,每周定期以公告形式进行公布,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评选诚信教师的依据之一。 三、能力: 教育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教师的业务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好坏。因此,每一位教师必须认真抓好教学和教研工作,做到不备课不上课,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加强业务进修,积极参加各类培训,积极开展教育科研,积极参加高学历进修,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业务和理论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服务。学校设以下各项奖励: 1.教师的教改论文及经验介绍发表学校给与相应的奖励。 2.教师个人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凡经教育部门层层推荐的各级教学业务类的集体竞赛进行奖励。 3.教师个人上公开课,按照级别给与相应奖励。 4. 凡经教育部门层层推荐的各级立项的获奖教育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以上奖项必须独立完成,不能抄袭他人论文和教学成果,购买虚假证书骗取荣誉。如若违反将录入失信信息,并与教师年度考核直接挂钩。 四、业绩: 全校教师要树立校兴我荣的集体主义荣誉感,为学校的集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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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失信惩戒相关实施工作。 区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按照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并纳入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失信惩戒应当遵循“谁主管、谁监管,谁惩戒、谁教育”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失信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三)未经许可、批准,擅自从事承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 (四)未按照信用承诺审批时限约定补齐承诺申请材料的; (五)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六)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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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实施。 (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

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 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利益,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我国正在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中的诚信体系建设有其独特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利用垂直管理、专业管理、全过程管理的优势,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企业诚信意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全市医药经济健康发展,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发出了《关于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知》,加大激励与惩戒力度,及时向社会通报覆盖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信用评级结果,对守信企业进行表彰,对7家失信企业进行警示,对2家严重失信企业给予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罚。下一步,省局将按照“部门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医药企业诚信建设:一是强化医药企业自身建设,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奠定基础。二是加强科学监管,为诚信评价提供详实信息。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诚信评价搭建平台。 一、收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审方人员、产品目录等,建立动态信息档案。 二、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中的行为采用扣分式管理。借鉴交警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模式,给企业设定一定的基础分值,当某一企业诚信分数被扣除完时,该企业必须停业整顿,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教育。 三、对违规企业和品种建立“黑名单”制度,企业行为和药品质量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相关规定,达到一定的次数和严重程度的,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限内禁止在本辖区内流通和使用该企业供应的品种,解决打不痛、打不死的问题。 四、建立诚信记录通报制度。定期对失信的企业和品种,在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通报,对列入“黑名单”内的企业,在一定的时限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向其采购药品;列入“黑名单”的药品,有关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一定时限内不得经营和使用该品种。 五、建立退出机制。在系统内单位间建立联动监督,使失信企业“一处失信,步步难行”。并与工商、金融机构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共享系统,使违规失信企业和个人丧失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资格,退出药品生产经营市场。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

铁铺镇中心学校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诚信,就是要诚实守信,对自己,对他人,对集体,都要有责任感。它不仅仅是我们中华名族的传统美德,还是每个人从小讲诚信最起码的标准。为发扬诚信的美德,我校将举办“诚信标兵”的活动,特制定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 一、评选范围:所有在校学生 二、评选原则 诚信标兵评选要遵循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推荐参评。 三、评选办法 (一)、成立诚信标兵评选领导小组。 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和部分教师代表任组员。 (二)、“诚信标兵”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突出一个主题,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统一部署。 (三)、“诚信标兵”评选的内容及标准 1、根据学校关于“诚信标兵”评选的标准和要求,分思想政治、道德行为、学习态度、考试成绩、事迹行为五个方面。 2、评定标准根据“诚信标兵评选意见”评定。 四、评选标准及步骤

1、评选前由每个参选学生根据本人在各个方面的表现写出书面总结,考核时向考核领导小组汇报个人事迹,由考核小组成员对每个学生进行评定、打分。 2、学校再依据每个参选学生这一年在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分别给予评定,打分。 3、由学生为每个参选学生进行评定打分,占考核20%。 4、由教师对每个参选学生进行评定打分,占考核20%。 5、由考核领导小组为每个参选学生评定打分,占考核60%。 6、最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对每个参选学生进行综合考查考核,选出诚信标兵。 五、待遇 学校对诚信标兵颁发证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在学校进行全校表扬。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1.有考试作弊行为。 2.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3.有严重违反学生规范。 “诚信标兵”评选是一项细致严肃的工作,要每个教师和学生都要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评选工作,严禁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对态度不认真的领导及教职工,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应用清单

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褒扬诚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

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联合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74号)、《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

全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全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 社会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把各行业领域推荐的诚信典型列入“红名单”,让守信者受到激励,得到便利和优惠。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广泛树立诚信典型。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领域监管需要,加强行业信用分类管理,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做好诚信典型推荐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诚信会员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服务对象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新闻媒体挖掘诚信典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新网媒体要积极报送诚信典型信息,推动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各乡镇各部门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服务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县委宣传部、发改局牵头,县人社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住建局、卫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地税局、团委、国税局、邮政管理局负责)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实施“容缺受理”措施。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的文件要求,对诚信典型开通“绿色通道”等支持激励措施。在同等条件下,对诚信典型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投标管理等工作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办理;在实施财政补贴政策过程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考虑;在业务办理中,对守信企业提供优先、快捷的服务;在申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时,对守信企业采取优先审批等教励措施。(县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经信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交通局、国土局、地税局、公安局、农科局、国税局负责)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认真落实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的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机制。探索将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嵌入行政管理事项流程,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积极推行信用报告制度,提倡依法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县发改局、财政局牵头,县教育局、人社 局、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市场监督部门应根据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制度与措施

****中心关于诚信建设的奖罚制度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中心形象,促进全中心稳步、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做好诚信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义 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为载体,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依托,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手段,以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为推动,以培养诚信文化为根本,营造“奖励诚信、约束失信、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 二、奖励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2、全体干部职工要积极参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争做思想先进、行为规范、举止文明的表率,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3、在诚信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在年终总评时给予表彰奖励; 4、在诚信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的,视情况进行表彰,在年终总评时给予一定奖励; 5、诚实守信的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6、在文明优质服务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三、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1.在诚信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诚信建设和文明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适当扣减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2.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者社会公开批评,影响单位荣誉和形象的,给以通报批评或者适当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3.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失信、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4.在执行公务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文明诚信服务规定的,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处罚。 5.上述奖励或处罚,均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实践活动。中心成立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工作,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中心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全体职工的诚信意识,加强对全体职工的诚信教育,培育全体职工的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在领导和党员中广泛开展“诚信为本、服务社会”的宣传教

旅游失信惩戒制度

邹城市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诚实守信社会风尚,惩戒虚假失信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旅游服务领域业务活动的企业及个人,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旅游咨询、导游业务、景区经营、星级酒店服务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根据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及个人所承担的市场角色,对其主观的经营行为、履约能力、管理水平、服务保障、社会责任等方面所作出的客观评价。 第二章守信和失信信用信息标准第六条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第七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识别信息:主要指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东情况、对外投资,经营范围、特许经营的产品等; (二)信贷信息:主要指企业因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履约信息; (三)公共信息:主要指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纳税、质量安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用服务事业缴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掌握并依法公开的且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 (四)市场行为信息:主要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诚信行为,包括企业竞争条件的信息对称、参与竞争的遵规守法、自觉缴纳相关费用等相关信息; (五)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国家、省、市荣誉商标、荣誉品牌和质量奖; (二)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认证; (三)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作出的嘉奖性评定认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行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是指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等严重失信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业协会做出认定,列入相关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实施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市场主体存在严重失

信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存在一般失信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 第三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制定电力行业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标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黑名单”认定标准,筛选、核实、审定、发布及跟踪管理“黑名单”;在行业协会职责范围内督促“重点关注名单”单位进行整改,协助政府对“黑名单”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已签署《信用电力自律公约》的非会员单位也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 第五条中电联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审委”)和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电联信用办”)。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监审委负责“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管理的监督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召开监审委会议,对中电联信用办提交的“黑名单”

失信惩戒诚信奖励制度

失信惩戒诚信奖励制度 (最新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工作,加快构建建筑市场信用平台,整合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多形式信用评价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方面综合运用信用信息,完善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优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促进建设市场秩序的好转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重点范围

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按照省治工办要求,在在市治工办统一指导下,住建、交通、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分段负责、共享应用。同时,以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单位为重点对象,集中力量抓好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各级工 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认真梳理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企业和个人相关信息,做好参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的收集、审核、记录,完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平台。本着实事求是、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建设综合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二)建立和健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机制 1.全面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 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业企业进行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和年度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不良行为信用分。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良好行为信用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良好信用信息为基础,对照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进行加分计算。不良行为信用分由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江苏高院联合省住建厅制定下发《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在工程项目的招标中,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将给予在有效期内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惩戒。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为了加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制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和诚信江苏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决定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 第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构成失信,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将予以失信惩戒的风险提示内容。 第二条除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止的情形外,《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以下简称失信被执

行人)的失信信息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采集汇总后及时提供给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首先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第四条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省法院向省住建厅提供下列信息: 1、失信被执行人姓名; 2、失信被执行人的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3、失信被执行人证件号码; 4、执行法院名称; 5、执行法院代码; 6、执行案件案号; 7、立案日期; 8、执行依据文书编号; 9、执行标的金额; 10、已执行标的金额; 11、结案日期; 12、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第五条失信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省法院向省住建厅提供下列信息: 1、企业名称;

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调研报告

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前提与基础,这种信用关系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成为维系市场秩序的内在纽带。因此,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良好社会信用关系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推动器。鉴于此,本文对我国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律深入调研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背景及特点 近年来,社会对信用工具的整体需求不断增长,企业赊销赊购、金融信贷和个人信贷消费规模迅速扩大,与之对应的交易手段也开始向信用交易过渡和转变。然而,我国社会信用缺失情况也在加剧。信用缺失现象充斥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所有与市场相关的领域如生产、消费、流通、金融、工程建设、劳动用工、中介服务等产生了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而且科技、医疗、司法、行政等不应产生信用问题的领域也出现了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长此以往,失信问题不仅会极大地扭曲了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社会关系,还将动摇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之根本,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及和谐稳定。 在此背景下,信用作为规制工具进入了决策者的视野。也正是因为信用问题关系到国家社会民生的稳定大局,乃至影响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成功与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西方征信问题从起点和出发点就不完全相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侧重的是市场经济主体

的经济信用,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导者是政府,这意味着我们会更加注重社会秩序和伦理意义的“社会信用”。特别是“用法治手段推进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要求,③使其同时具有经济治理和社会治理两方面,早已超过了西方意义上的信用概念。 二、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及规范现状 (一)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2007 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要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此时联合惩戒机制的具体执行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内部的联合共同执行,信用信息的交互适用也仅是局限于国务院各部门之间。 2014 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对失信联合惩戒进行了全面设计,联合性的奖惩机制被确定为社会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相较于2007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此次联合惩戒可以实现行政机关政务系统和社会征信系统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多部门、跨地区的交换,涉及部门得到了进一步扩大。 从 2017 年开始,失信联合惩戒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截止到2017 年底,共签署了 24 部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覆盖了 24 个领域、行业。特别是在2019年,各行业页纷纷开始建立失信联合惩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doc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关于扫黑除恶等有关要求,及时、有效惩戒失信主体,督促、警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建设运营管理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经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审核认定,予以联合惩戒的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下统称严重失信主体)。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见附件1),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认定部门)应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对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前款所列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的信用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见附件2),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惩戒措施。认定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对象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期限。重点关注期限内再次发生较重以上失信行为的,应及时转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视情节将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重点关注对象。 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涉嫌严重失信主体通知或催告时,应提示其可能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风险;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初步名单时,应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经告知(或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于20个工作日内公布。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落实负责

简述失信惩戒机制

简述失信惩戒机制 冰魂 【摘要】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信用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制约和降低不良信用的形成、生长和扩散,保护和激励良好信用的发展,维持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失信惩戒机制是由信用市场各主体的,发挥惩戒机制的功能,依托联合征信平台,通过市场和法律的运作,实施对失信行为的打击,覆盖全国的惩戒机制可以使失信者名誉扫地,在相当长时期内使失信者不能取得任何信用方式的便利,使失信者承担其失信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成本。失信惩戒机制的运转需要政府的推动和监督。 【关键词】信用;失信;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体系;信用管理 一、失信惩罚机制概述 失信惩戒机制是由信用市场各授信主体共同参与的,以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记录为依据的,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公开,来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约束社会各经济主体信用行为的社会机制,是信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就是经济手段和道德谴责手段并用,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者,将有严重经济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从市场的主流中剔除出去。 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功能是实施对所有失信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实施实质性打击,使人轻易不敢对各类经济类合同或书面允诺违约。同时,失信惩罚机制维护诚实守信者的利益,对诚实守信者进行物质性奖励。它以合法和遵守市场规则为原则。一个国家只有具有了运转正常的失信惩戒机制,才能具有完整和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失信惩罚机制所要对付的违约失信行为就是居于道德示范与诈骗犯罪之间的经济失信行为,大量处罚额度非常小且不便使用公检法手段处理的经济类违约失信事件。失信惩罚机制不是一种对失信企业和个人进行类似刑事处罚的国家机器,处罚尺度不出自《刑法》或《民法》,公检法也因此不是失信惩罚机制中的执法机构。当然,触犯《刑法》的失信活动另当别论,既要受到失信惩戒机制的惩罚,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单位可以是各种各样的授信机构,在征信国家中,也可以是法律或政府有关机构委托的民间机构。执行机构的作用是把不良记录和相关意见记录在信用调查报告中。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或公民个人一旦有了不良信用记录,这些记录将伴随他们度过一段时间。时间的长短由相关的法律决定,例如,美国法律规定个人失信记录被信用局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7年,个人破产记录被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10年;英国法律规定个人失信记录被信用局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6年,个人破产记录被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15年。 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为防范和打击失信行为而设计的失信惩罚机制在实施方法和效果上具有一下基本特征:主动打击经济失信行为、在社会上全面渗透、使失信者受到经济性惩罚,在若干年内丧失生活的便利、潜移默化地改变社会文化和社会资本状况、具备对诚实守信者进行奖励的政策倾向性、可由民间进行投资并操作,采取市场检验和淘汰机制、非司法刑事处罚性质,但也非道德谴责、打

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德州市行政审批申请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 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申请行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18〕8号)等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274号)、《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933 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等规定,结合德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德州市范围内至市、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发生的守信和失信行为的认定、激励、惩戒、制约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申请人是指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等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审批申请人根据守信情况在行政审批领域分为守信申请人、失信制约人和失信惩戒人。 第四条对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证据确凿、分类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守信申请人认定标准及激励措施 第五条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认定为守信申请人。 第六条守信申请人不发布具体名单,在行政审批办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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