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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

三大诉讼法比较
三大诉讼法比较

三大诉讼法比较(2013年6月13日修订)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

行为

3被告是县级以上政府(不动产登记除外)

4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重大集团诉讼

5重大涉港澳台外案件

6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7 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⑴重大的涉外案件

⑵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①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

②专利纠纷案件(省府所在的中院及最高院指定的中院)

③著作权(中院,高院可指定基院)、商标权案件

④仲裁案件(先于执行、财产保全、申请撤销和不予执

行)

⑴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

⑵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2)复议机关

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

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原、被告所在地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

3.共同地域管辖: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

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既

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

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

院可一并管辖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

为例外规定:

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

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被注销城镇户口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案件;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

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

住所地关系

2.特别管辖(不排斥普通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

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

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

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侮诽暴虐侵)侮辱、诽谤,暴

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

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移

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15

日内)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

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

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

转移

能。能。不能。“上可以审下”,但“下不能审上”。

起诉期限1.经复议的,复议期满15日内;

2.直接提起诉讼的,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

日起3个月内

注: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但从行为作出之日起

不超过5年(涉及不动产的不超过20年)

1.一般的2年;

2.特殊的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

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

以延长半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

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审期限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

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

基层申请延长的,直接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

备案。

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由本

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延长

3、特别程序:在立案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30天,需延长

的由院长批准,选民资格选举日前

1、普通程序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

件:2个月,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死刑、附带民

诉及156条情形的,经上一级批准可延长3个月;

特殊情况还要再延长的报最高院批准。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6个月。

3、简易程序:20日,有期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

至一个半月。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无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简单的民事案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

⑴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⑵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⑶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众多

⑷特别程序、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

简易程序由法院自己决定,无需当事人同意

适用范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罪

行,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

议。

①盲聋哑或尚未完全丧失能力的精神

病人

不适用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共同犯罪部门被告人不认罪或对简

易程序有异议

④其他

提交答辩状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立案起5日通知被告,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

收到答辩状5日内发送原告

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收到之日起15日内

收到答辩状5日内发送原告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

供有关材料

起诉书副本至迟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辩护

人;确定开庭日期后通知相关人员,开庭3日前

送传票和通知书

委托

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律师、社会团体、公民的

近亲属;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

许可的其他公民

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律师、近亲属、社会团体或单位推

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人。(监护人归法定代理人)

排除:①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②可能损害被代

理人利益的人

③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辩护人的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单位推荐的人、

监护人、亲友(诉讼代理人参照辩护人执行)

侦查期间只能由律师担任辩护人。

⑴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绝对排除⑵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⑶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⑷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

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相对排除⑸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⑹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6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可作辩护人。

近亲属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

养关系的亲属(一般是三代以内)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

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两代以内)

注: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

一起。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

成为辩护人。

调解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诉

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

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

调解。(可以——选择)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应当)

3.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

调解:

①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②劳务合同纠纷;③交通

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

偿纠纷;④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⑤合伙协议纠纷;

⑥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小伙家是地牢)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检察机

关提起的不可调解)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

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

3.(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反诉)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

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

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送达判决书

时间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

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

上诉期限判决15日;裁定10日;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

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

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判决15日;裁定10日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

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

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在国内没住所的涉外判决、裁定均为30日(不看国籍

看住所)

判决10日(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

定5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没上诉权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

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

诉规定。

上诉主体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

人。

主要是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

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

被告人、自诉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或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审范围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仅对合法性进行审查)

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查

二审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

审查,当事人没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

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

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二审期限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特殊情况需延长,

须经高院批准,高院由最高院批准

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

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不得延长。

判决裁定上诉、抗诉的:2个月,可能判处死刑

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有第156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因特殊

情况还需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最高受理的

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院决定。

审理情况(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

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

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

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

判;

(4)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

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

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

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

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

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包括

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

当事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

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

检察院提出申诉

当事人提起

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2年内提出;对一审

再审,为一审程序,对二审再审,为二审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向生效判决上级法院

提出

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规定

再审审限按一审程序审理的,依照一审审限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依照二审审限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

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

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不超过6个月。

不予受理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可以对同一请求再次起诉。(但离婚和好与维持收养关

系无新情况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因未交纳受理

费而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交纳费用的应受理。)

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就同一事实又

告诉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有新证据的,应当受理。(调解结案后反悔的,

不再受理。)没有新证据、事实的一般不予受理

再审对原判决的态度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申诉再审和检察机关再

审抗诉的不停止执行,法院自行提起再审,一般

中止执行原判决)

是否准许撤诉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

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

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

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撤诉处理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的。

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的。

注:原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自诉案件的原告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

2、自诉案件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间内没有提请

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撤诉后能否再次提起起

诉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

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

题的,应予受理。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

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

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

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

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延期审理无明确规定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

有到庭的。

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

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1、需要重新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

新鉴定或勘验的。(1个月内不计入审限)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

提出建议的(1个月补充完毕);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审判的。计入审

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另

行委托辩护人的。拒绝之日起第十日不计入审限

5、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

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

辩护人,延期。

6、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

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

中止诉讼(中止审理)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行诉法加: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

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1、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

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脱逃,致使

案件在较长时期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

续审理的。

3、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的。

4、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因情况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的。

终止审理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

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

续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

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

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

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

4、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提起再审的

理由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

件不得申请再审。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

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

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判。

拘传的适用

条件无(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撤诉)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

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的;

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但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不得超过24小时

(只适用于执行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对被告人经过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案件情况有

必要拘传

3、拘传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拘传持续的时

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

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

超过24小时。

反诉无反诉权一审: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

审理。

二审: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反诉):①反

诉的对象是自诉人②与本案有关③反诉的案件

也属于自诉④在自诉一审宣告前,否则另行起诉

(二审反诉不调解)

附带民诉:在二审中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

对方反诉,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不成的应

当另行起诉。

审判组织1、不适用独任制。

2、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的单数组

成合议庭,

①简易程序(不能由合议庭审理)

独任制②特别程序(除选民案、重大疑难案)

③督促程序

④公示催告程序审理阶段(宣告票据

无效需合议庭)

一审合议庭:可由审判员组成,也可由审判员

和陪审员组成(单数)

选民资格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由

审判员组成。

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单数)

重审或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其他相同

合议庭组成人数:

[一审] 基层、中级 3 高级、最高 3-7(人民

陪审员均可参加合议庭)(一人的基层简易程序

除外)

[二审] 3-5

[死刑复核] 3

*简易程序可以1人独任,也可以由合议庭组成

重审或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其他相同

回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

避,由审判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

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⑴法院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

一律由院长决定。

⑵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一

律由检察长决定。

⑶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的检察

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一律由负责人决定。

⑷谁聘请谁决定。

不公开审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法定不公开:①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个人隐私

申请不公开: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

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被

告是未成年人。商业秘密可以申请不公开

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特有原则和制度

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5)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监督原则。 (6)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7)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8)合议制度。 (9)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三、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2【级别管辖】

#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 2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之行政诉讼 1.级别管辖即四级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分工。具体情况包括: (1)最高院:不需要考虑。 (2)省高院:只需要掌握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原告向高院提起诉讼,高院受理后,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中院审理。 (3)中院:①专业强:海关当被告;②级别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当被告;③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诉讼,涉及港澳台) (4)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管辖是原则,原因在于其数量多、分布广,司法便利。 (5)注意:复议维持案件,因为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故级别管辖上需要明确由哪个机关确定级别管辖问题,立法者的选择是“父随子”,即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2.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必须受理,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只上不下):①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②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③为了防止上级法院控制案件的二审结果,而故意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送下级法院管辖,新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了上级法院不得将自己管辖的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移送下级法院管辖的原则。 【级别管辖】之民事诉讼 一、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重大且涉外的案件 (1)重大: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且(2)涉外:当事人(国籍)、经常居住地、法律事实、诉讼标的四者之一涉外即可注意: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均由中级法院管辖;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也由中级法院管辖。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包括: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规律:与仲裁相关的案件,除了国内仲裁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他均由中院管辖。 二、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1、下向上移:下级法院仅有报请权,但决定权掌握在上级法院手里。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 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 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 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 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 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 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 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 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_7_12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 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 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 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 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 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 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 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 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 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 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 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 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 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反诉条件 无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 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017三大诉讼对比专题

蒋四金司考三大诉讼专题(2017版本) 三大诉讼易混淆对比表 1、结合自己的各诉讼法讲义笔记,然后背那边,单独背这个对比表效果没那么好。 2、诉讼易混淆的点常考、必须掌握! 3、不要为了对比而对比!!有些东西不考,或者考的非常简单、不会混淆的就不需要对比了,不要自己去拿着法条一个一个对比,那样完全不利于考试! 4、最重要的是长期记忆,不是现在记得!所以区分以后多背!多做题来检测记忆成果! 5、注意:行政没写的同民诉(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基本理论 名称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没说的同民诉) 主体公诉:公诉人、被害人——被告(犯罪嫌疑人)自诉:自诉人——被告 附带民诉:原告——被告原告—被告 第三人 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 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平等原则、对等原则、同等原则、调解原则、 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律 监督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 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完整版)《三大诉讼法比较(2019刑诉版)》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 地法院管辖。经 复议改变的,也 可以由复议机关 所在地法院管 辖; 2、对限 制人身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施提起 的诉讼,由被告 或原告所在地法 院管辖; 3、因不动 产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 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 最先收到起诉状 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 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 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 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 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 定。(24-35条)(离婚 管辖的特别规定;特殊地 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 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 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 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 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 决: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 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 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 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 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 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 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 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 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 院可以把自己管 辖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移交下级法 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 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 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 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 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 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 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 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 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 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 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三大诉讼法区别不同点对照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刑事诉讼: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民事诉讼: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行政诉讼: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五)反诉条件 刑事诉讼: 1.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 2 ?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民事诉讼: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 .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诉讼:无 (六)关于调解 刑事诉讼: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 民事诉讼: 1?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均可调解; 2 ?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刑事诉讼:审判长民事诉讼:书记员行政诉讼:审判长 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刑事诉讼:院长民事诉讼:审判长行政诉讼:审判长 (九)回避决定及复议 刑事诉讼: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民事诉讼: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 (十)不公开审理情形

三大诉讼法比较【魔方司考笔记】

《三大诉讼法比较》 【微信公众平台】: 【微信个人账号】:mfskbj 【微博】;魔方司考笔记

版权所有 一、回避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曾为司法人员的辩护人 回避事由 1、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 事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 响到公正处 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4、请客送礼、违规会见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非上 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 6、曾参前不参后 ,发回重来例外 公安司法 工作 人员回避 身份不当 回避 1、本案当事、近亲 2、存在利害关系 3、曾任证、鉴、辩、代 4、辩护、诉代近亲 违法违规 回避 1、违反规定会见 2、推荐、介绍办理 3、索取、接受利益 4、接受付费 活动 5、向当事人融借 跨诉讼阶 段回避 1、曾参前不参后 2、发回重来例外 曾为司法人员 的辩护人 身份回避 相同点 1、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辩护 2、永远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任辩护人,除非是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3、其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辩护人,时间限制是任职期间 不同点 主体 检察院:1、检察人员 2、检察人员配偶、子女 法院:1、审判人员 2、其他法院工作人员 3、前两者的配偶、子女、父母 例外 1、检察人员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检察人员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的辩护人,没有例外。 2、法院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大诉讼法中审判障碍的制度比较(表)

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是:(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5)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6)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准备辩护意见的,合议庭应当延期审理;(7)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和第204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有:(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2)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等;(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在刑事诉讼中终结审理的情形,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的规定中:(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四种:(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具备上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审理。“可以”延期审理,是一授权性规范,它不同于“必须”和“应当”。鉴于民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开庭审理的差异性,是否“可以”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诉讼终结的原因都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死亡,具体包括:(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大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

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三大诉讼法中都有的重要环节,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行政诉讼中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在刑事诉讼中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逋; 在民事诉讼中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一、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中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文有: 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

复议。 行政强制脱胎于具体行政行为,从属于行政措施,它与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相并列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预防和制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为。行政强制若以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为前提的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就是行政强制诉讼。 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文有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三大诉讼法具体制度的差异》

三大诉讼法具体制度的差异 差异点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选择管辖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由最先立案由最先受理;在还未开庭时,必要的 情况下,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 具有扶养关系、赡养关系 的亲属 同左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公开审判的例外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 律另有规定的 1、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2、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 商业秘密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 (14-16必然不公开,16-18一般不 公开)、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法 院审查) 证据的种 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 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 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 定结论、勘验笔录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 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管辖转移可以上下双向:上转下, 下移上同左只能由下向上单向转(保障人权的考 虑) 回避的决 定1、院长的回避——审委 会决定 2、审判人员——院长决 定 3、其他人员——审判长 决定 同左1、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收记 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 由法院院长 2、院长的回避——由审委会 回避的情 形同民诉(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 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 审理。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 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 害关系的; 3、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申请人应当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还有四种:前程序使后程序回避 举证责任分配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举证; 原告证明责任:(1)证明 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 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 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 置的几种情况 1、由控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有罪的责任;自诉案件中自诉人 承担证明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 责任(有罪或无罪) 3、在例外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

三大诉讼法共同点

一、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5)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监督原则。 (6)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7)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8)合议制度。 (9)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5)辩护制度。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下列1一2人作为其辩护人: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6)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2.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l)调解原则。 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的限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1、最初作出 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 关所在地法 院管辖。经复 议改变的,也 可以由复议 机关所在地 法院管辖; 2、对限制 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 施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或 原告所在地 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 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 在地法院管 辖。 冲突解决:最 先收到起诉 (1)被告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法 院管辖为一般原 则,原告所在法院 管辖为例外规定; (22-23) (2)民事诉讼中有 大量的特殊地域管 辖的规定。(24-35 条)(离婚管辖 的特别规定;特殊 地域管辖9种;专 属管辖:不动产, 港口,被继承人死 亡住所地或主要遗 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时 的冲突解决:最先 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 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 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 (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 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 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 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 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 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 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状法院 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 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 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 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 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 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能。上级法院 可以把自己 管辖的第一 审行政案件 移交下级法 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 审理下级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也可以把本e 院管辖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交下级人民 法院审理。下级法 院对它所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认 为需要由上级法院 审理的,可以报请 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 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 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 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 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 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 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 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1)原告是 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 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 织;(2)有 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 1、原告是与本案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 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 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 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 170条规定的案件;(2) 属于本院管辖的;(3)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三大诉讼法

我国三大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证据有: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法定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法定证据有: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比较: ①行诉法只比民诉法、刑诉法多一个“现场笔录”;刑诉法只比民诉法、行诉法多一个“检查笔录”。 ②刑诉中其实也有“当事人陈述”,只不过被拆分成“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③三大诉讼完全相同的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④我把法条列在下面,假如你能抽出1分钟的宝贵时间,请亲自进行比较一下,这样印象会更深刻。 【刑诉法】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诉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行诉法】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 一、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 诉人不是) 民事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 (1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 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2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主为可以合同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4、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 诉讼行为的人(以共同诉讼为基本条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代表人数2-5人) 5、第三人:(特征一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二是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三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就是原告) (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向原告或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诉讼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如代位权中的债务人、撤销权中的受益人或受让人、转让合同权利后的债权人、转认合同义务后的原债务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原出让方等) 行政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标的相同,诉讼主张一致,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1)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同一,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A、两个 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B法人或 组织因违法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C两个以上共同受 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 原告人。D两个以上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2 )普通共同诉讼人:是几个案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关系,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4、集团诉讼:是指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诉讼 (原告方人数众多,原告实行诉讼代表制,裁判及于所有当事人,选定或法院指定代表人, 1-5人)5、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证人型第三人) 二、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3、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5、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民事诉讼法: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

三大诉讼法比较(更新版)____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1、重大涉外案件( 标的额大、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案情复杂、居住在国外的当事 审委、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北京中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人众多)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 院 2、海关处理案(纳税、行政处罚) 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3、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案件(海事、海商;专利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中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侵犯域名纠 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 重大涉港澳台;申请确认仲裁 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标 的大、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D24 –D35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 以上政府【但以县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登记 的案件且不重大、复杂的,可以除外】;社会 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 行政【原告是外国人、涉及国际条约适用、 客体涉及国际关系协调、裁判执行需要外国 法院承认、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起诉 向高院,高院再指定中院)】,重大涉港澳台, 其他)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所地)法院管辖为辅 (D22-23)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 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特殊地域管辖(P190)殊地域管辖的规定。(D24-35 条)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 院管辖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 案法院 4、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权异 议法院应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分别逐级报共同上一 级法院指定管辖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 日内, 书面形式,只 有原告、被告、第三人有此权利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

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刑事诉讼: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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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1、最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法院管辖。经复 议改变的,也可以由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管辖; 2、对限制人 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施提起的诉讼,由被 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 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 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 起诉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 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 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 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 条)(离婚管辖的特别规 定;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 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 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 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 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 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 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 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 地、居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 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 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 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 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 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能。上级法院可以把 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 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 审判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 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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