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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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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审慎监管

2008年爆发的美国金融危机带给世界各国的一个最大的教训就是单个金融机构运转良

好并不足以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康运转,传统的以单个金融机构为对象的微观审慎监管体系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作用十分有限,甚至有时会增加系统性风险。典型的事例是,在经济复苏、高涨时期,虽然金融机构的财务指标都很健全,各个金融机构此时选择扩大信贷规模也是理性的,但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扩大信贷规模的直接结果必然是造成资产价格的急剧膨胀,从而积聚大量的系统性风险,甚至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

美国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世界各国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组织在采取措施应对危机的同时,也在着手进行金融体系改革。虽然各国对构建新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争论,但对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则形成了共识。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内涵

宏观审慎监管是微观审慎监管的一种有益补充,它的监管对象为整个经济系统,可以定义为有利于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一系列方法。从监管对象、监管目的、风险性质以及监管手段等方面来看,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以下区别。

1、从监管对象来看,微观审慎监管着眼于金融机构个体,它关注的是金融机构个体的经营是否稳健;而宏观审慎监管则着眼于整个经济系统,其关注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除了一些影响系统稳定的大型金融机构外,宏观审慎监管并不关注单个金融机构。具体而言,宏观审慎监管就是监管机构对影响金融系统稳定的重要因素进行监管。由于大型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导向作用以及其关联性,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很可能会引发金融系统的恐慌,严重时甚至会引发金融危机,因此大型金融机构就成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对象;还有,由于金融市场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在融资、风险的转移以及定价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宏观审慎监管也会重点关注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另外,近年来,对冲基金、投资银行等“影子银行体系”的影响日益增大,也会产生系统性的影响,它们也是宏观审慎监管的重点对象。

2、从监管目的来看,宏观审慎监管是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最终目的在于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而微观审慎监管则是防范个体金融机构的倒闭,最终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或储蓄者的利益。纵观近年来的金融危机(如墨西哥金融危机、阿根廷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以及此次由次级债问题引发的美国金融危机),不难发现其中的一个共同点都是由系统性的风险所引发的,在危机爆发前都会伴随一段时间的流动性过剩、信贷快速增长、资产价格上涨、金融机构杠杆率过高等系统性风险,这些系统性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爆发金融危机。而宏观审慎监管就是为了补充微观审慎监管的不足,它从一开始就将金融系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监管,力图避免系统性风险引发的金融危机或使金融危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3、从风险特性方面来看,微观审慎监管假设风险是外生的,只要控制好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就能保证金融体系的良好运转;但近年来的金融危机反复说明,单个金融机构运转良好并不一定能够保证金融体系整体的健康。宏观审慎监管则认为风险是内生的,在经济(或金融)运行的过程中,由于金融机构通常会持有相似的资产,因此必然会有相似的风险暴露,一旦资产价格下滑,则这些金融机构会立即遭遇困境,从而使整个金融体系陷入危机。因此,宏观审慎监管更加关注这种隐藏在金融系统内部、在某一时刻突然爆发的风险。

4、从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相关性来看,由于微观审慎监管假定系统性风险是外生的,只要单个金融机构的经营是稳健的,那么金融机构之间共同的风险暴露就不重要;与此相反,

宏观审慎监管认为系统性风险是内生的,近年来的金融危机反复证明,对于共同风险暴露较多的金融市场,一旦市场遭受负面的冲击,这些拥有共同风险暴露的金融机构经营形势便急转直下,这些金融机构就有同时破产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混业经营日益成为趋势的今天,金融机构的经营越来越同质化,金融机构更容易出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再次验证了这一点。美国金融危机发生后,除了华尔街投行等危机肇事者之外,美国保险业巨头AIG以及银行业巨擘花旗银行等也深受危机的拖累。鉴于此,宏观审慎监管特别重视金融机构的共同风险暴露。

5、从审慎监管的方法来看,微观审慎监管认为单个金融机构的健康运行自然会保证金融系统的健康运行,因此微观审慎监管强调的是对单个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一种从个体到整体、自下而上的监管方法。宏观审慎监管则认为单个金融机构的健康运行并不足以保证金融系统的健康运行,金融系统的运行存在一个“合成谬误”的问题,在金融机构存在大量的共同风险暴露时,来自宏观层面的负面冲击可能会导致金融系统的危机,因此宏观审慎监管更关心来自金融系统层面的风险,资产价格、信贷总量等宏观指标是其重点监控的对象,因此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更强调整体(或系统)、自上而下的监管方法。

二、宏观审慎监管与系统性风险的控制

宏观审慎监管的内涵及其基本思想并不难理解,难的是宏观审慎监管的实践,其中最重要的是系统性风险衡量的指标选择。一般而言,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的分析可以分为横截面维度(cross-sectional dimension)和时间维度(time dimensions)。横截面维度的风险衡量的是某一时点金融系统内累计的风险;时间维度的风险衡量的是隐藏在系统内部、在某一时间爆发的风险。

1、横截面维度的风险监管

横截面维度的风险是指某一时点金融系统内可能存在的风险,对这种风险的监管关键是确定监管的范围及相应指标的临界值。从宏观审慎的监管范围来看,由于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此所有影响金融系统稳定的因素都要考虑进来。一个国家金融系统最重要的参与者就是金融机构,所有金融机构风险的积聚就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监管机构应重点监控能够引起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活动,如大型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共同风险敞口(这一点在经济繁荣时期,从个体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上并不能明显地反映出来),因此需要监管机构从经济和金融整体进行考虑,防止由于某种负面冲击所造成的系统性风险进而引发金融危机。

2、时间维度的风险监管

由于宏观审慎监管关注的是系统性风险,而时间维度的风险体现的是隐藏在系统内而在不同时期内表现出来的不同风险,因此时间维度的风险是宏观审慎监管更为关注的风险。由于微观审慎监管所具有的顺周期性,金融机构在经济繁荣时期扩大信贷规模,促使经济更加繁荣;而在经济衰退时期金融机构会收紧贷款,使经济陷入更严重的衰退中。因此,应对系统性风险最重要的手段就是逆风向监管,即在经济繁荣时期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在经济萧条时期则适当降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以平抑经济的波动。此外,新资本协议、公允价值准则等外部规则也加剧了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因此,在建立金融业的逆周期监管机制时,也应采取措施缓解外部规则的顺周期效应。

三、构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相关建议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虽然金融监管效率较高,金融体系也较为稳健,短期内并不具备由于系统性风险引发金融危机的条件,但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相当一部分由国家控股,大部分金融机构在经营理念、行为模式以及风险暴露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同质性,仍然存在系统性风险的隐患。因此,从长期来看,也有必要建立我国金融监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

1、进一步完善微观审慎监管机制。微观审慎监管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构建我国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最重要或者说最为基础性的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微观审慎监管机制。在这一点上,微观审慎监管能力和效率的提高需要放在更加突出的位臵,监管能力和效率应与金融业务、金融创新的发展保持动态的协调。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监管法规、制度和机制建设,严防出现严重的“监管空心”和“监管死角”;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人才储备,提高监管当局对资产负债、投资策略和资产配臵等的监管能力和对风险的预警、防范和控制能力;再一方面,要逐步升级监管技术和方法,采用现代的科技手段,对金融风险予以甄别、防范和处臵。特别要指出的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包括注入流动性、处臵有毒资产、金融机构重组与破产等要素的金融危机应对机制,而从金融危机的救援来看,金融监管当局的有力救援是金融风险扩散的有效防火墙,同时,流动性注入和问题资产处臵是恢复金融机构和市场功能的重要措施,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最后贷款人和一套运行有序且有效的金融风险或危机应对机制。

2、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制架构。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框架,微观审慎监管职能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承担,中央银行也承担了少量的微观审慎监管职能。可以说,这种监管构架使微观审慎监管机构很难在未来的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中处于主导地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中的任何一家都不具备处于主导地位的条件。作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主导部门,必须具备能够宏观把控全局、协调各部门的共同利益并及时处理单个机构或金融体系中出现的问题的能力和条件,以保证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发展。在这个意义上,中央银行显然最符合宏观审慎监管这方面的要求。不仅如此,由于中央银行独具最后贷款人职能,所以它具有维护金融稳定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天然优势。在新的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中,政府应明确中央银行为宏观审慎监管的责任机构,微观审慎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应实现信息共享,中央银行负责监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并定期将分析结果及建议反馈给微观审慎监管机构,微观审慎监管机构根据中央银行的建议采取适当的措施。有必要提及的是,在我国,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金融稳定的责任,所以,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必须建立既兼顾各方又明确分工的协作机制。当然,待条件成熟时,可能还是有必要在现有的监管框架基础上,建立一个更高层次的金融委员会,专司宏观审慎监管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全面分析、监控所有可能导致金融体系风险的机构、产品、工具、市场和交易行为,开发和建立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标准、指标,防范系统性风险。

3、尽快建立和完善逆周期监管的相关制度。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一大目的就是消除目前由新巴塞尔协议以及会计准则带来的对金融系统的顺周期影响,因此,应进一步研究金融体系顺周期的内在机理,并通过逆周期的政策(如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改革计提拔备政策以及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等)建立适当的逆周期监管机制。不可否认,在这个过程中也面临着规则导向和相机抉择的选择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较为合理的可能还是以规则导向为主,辅之以相机抉择。对于逆周期资本监管、杠杆率指标、前瞻性的拨备计提规则以及公允价值的会计准则,可以采取规则的逆周期监管政策,相机抉择只在必要时使用。

4、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宏观审慎监管指标。目前对于系统性风险指标和宏观审慎监管

指标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这些检测指标并不适合所有的国家和所有的情况。因此,应借鉴国际经验,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宏观审慎监管指标,并进行连续监测,重点关注每个指标与历史平均值的偏离,在检测中不断修正。以银行业为例,可以选取银行业的信贷指标(如信贷规模占GDP的比值、信贷的增长速度、信贷的行业投向结构等)作为资产价格泡沫的判断依据;同时,可以运用宏观压力测试估计出现危机时经济系统可能遭受的损失;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将上述指标及预期损失情况反馈给银行业监管部门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银行业监管部门根据指标情况及建议实施具体的监管政策。另外,基于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发展迅猛,而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远远不够的现实,宏观审慎监管当局需要针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要求,通过强化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表内表外业务以及金融体系的清算支付系统的监管,设计一个既能促进金融创新又能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指标体系。

5、注重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也就是,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要强调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性。随着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实力增强、大型金融控股集团的形成,我国出现了混业经营的格局,有可能出现类似美国的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制度性矛盾。宏观审慎监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这类机构的监管。一是强化大型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严防其杠杆率过度上升,确保大型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二是注重对大型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和资产进行动态监管,协调好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关系,以防止金融机构的海外风险敞口过大;三是建立相应的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防范系统性风险。

大而不倒、系统重要性与金融宏观审慎管理.pdf

统 观审 摘要:大而不倒问题或系统重要性问题是美国金融危机的最大教训之一。系统重要性机构是那些其破产或基本职能丧失会导致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体系稳定性和实体经济平稳发展造成巨大的负向冲击的机构。大而不倒金融机构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由于其破产可能会引发对金融体系的实质性冲击,当其面临破产风险时,金融当局将面临两难选择。系统重要性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对金融体系的实质性影响,其衡量需要坚持坚持相对、全面和动态等原则。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衡量主要采取指标有三个:规模、可替代性和内在关联性。根据G20的定义,系统重要性机构比大而不倒机构更加宽泛,包括大型复杂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等。系统重要性机构在系统性风险的产生、积累以及在金融危机的触发、演进升级中都扮演了重大的作用。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应对是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主要政策目标,可以从规模、可替代性和内在关联性等三个维度制定相应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以防范系统重要性机构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关键词:大而不倒 系统重要性 系统性风险 宏观审慎 Oct. 25, 2011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18487255.html, 郑联盛 zhengls@https://www.wendangku.net/doc/d18487255.html, Working Paper No. 2011W20

在本轮金融危机的演进中,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及其冲击是金融危机不断升级和深化的重大根源。2008年3月份华尔街五大投行之一的贝尔斯登首先拉开了大型金融机构困顿的序幕,在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的干预下,贝尔斯登被大通摩根所收购。其后,美国政府支持企业、美国两大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在2008年9月份被国有化将金融危机推向高潮,其后美林被美国银行兼并,雷曼兄弟破产,花旗银行、华盛顿互惠银行、美国国际集团的危机接踵而来,演绎了大萧条之后美国金融历史上最为惊心动魄的“金融海啸”,是一场冲击极大的系统性危机。 应对极为严重的金融危机,美国政府实行史无前例的救援措施,布什政府出台了总规模为7000亿美元的问题资产舒困计划,主要向包括大型金融机构在内的金融体系注入紧急流动性。其后奥巴马政府出台的总规模为825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处置大型金融机构的问题资产。根据IMF的测算,在本轮金融危机中,有毒资产规模为4.1万亿美元①,其中主要是大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问题资产。 与以前金融危机存在实质性差别的地方,就是在本轮金融危机中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在危机中扮演了主角,是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制造者、传递者和受害者。为此,金融危机之后,如何应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及其影响问题成为美国和国际社会一个重大的议题。美联储主席伯南克指出,“如果说本次金融危机的教训只有一个的话,那就是大型金融机构所带来的‘大而不倒’问题必须加以解决”②。 1 义 纵观本轮金融危机的发展过程,大型金融机构扮演了重要角色,大而不倒效应与这些机构相对应,在系统性风险的传递和升级中也是举足轻重的。但是,是否所有的大型金融机构都会有大而不倒问题,是不是所有的大型机构都具有系统重要性,都会产生系统性风险?本节将重点讨论大而不倒的定义及其由来,以及大而不倒与系统重要性问题的关联。 大而不倒问题来自于大而不倒机构,这些机构在金融体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其行为及风险等都具有系统重要性:大而不倒机构如果破产将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极 ①IMF, World Economic Outlooks, January 2010. ②Bernanke,Ben.S, “Testimony before the US Financial Crisis Inquiry Commission”, September 2 1010.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18487255.html,/newsevents/testimony/bernanke20100902a.htm 2

宏观审慎监管_定义_工具与实践

2011 总413期1金融监管 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监管者开始重视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如何建立合适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促进经济金融的平稳运行,成为金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梳理总结了当前理论和实践部门关于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成果,并结合中国经济金融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中国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具体工具和路径。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定义、特点和原则 宏观审慎监管最早是由国际清算银行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提出的,认为监管当局只关注单个机构的风险,不足以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稳定,因此监管者应具有宏观视野,关注系统性风险。国际清算银行前行长安德鲁·科罗克特在2000年的一篇演讲稿中,首先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阐述了其内在的涵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99年开始的“金融部门评估计划”,是对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进行评估,其目的就在于为宏观审慎监管提供分析基础。总的来说,宏观审慎监管是指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其将金融体系视为一个有机整体,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主要功能,以减少金融危机事件对宏观经济损失为主要目的,在监管方法上强调逆周期监管,在内容上强调金融与宏观波动的内在联系,从而达到金融稳定并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特点比较如表1所示。从研究体系来看,宏观审慎监管模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跨行业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即在特定时间内风险如何在金融体系内传播。从跨行业角度来看,宏观审慎监管的任务就是发现整个系统的风险,依照单个机构风险在系统性风险中的贡献调整监管工具;二是针对经济波动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即整体风险如何随时间推移累积产生。这方面的关键问题是系统性风险如何被金融体系内部以及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间的相互作用扩大,即顺周期性,主要目标是减少经济金融波动的负面影响。 表1 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特点比较 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 目标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防 范实体经济下滑 防范个体机构风险,保护 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 与宏观经济的关系 认为宏观经济对于监管是 “内生的” 认为宏观经济是指定的、 外生的 机构之间的相关性重要且相关基本无关 分析方法自上而下分析自下而上分析 分析基础 注重概率性,以风险为基 础,注重情景分析 以会计为基础进行分析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观点,宏观审慎监管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宏观审慎的措施应该是全面的。所有监管工具都应该发挥作用。这些监管工具包括流动性标准、抵押和自有资金要求、包销标准和保险方案等。同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要共同参与,从而促进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实行。第二,宏观审慎措施应尽可能基于规则而不是相机抉择。政策制定者按照清晰的规则行动可以被当作一项有效的事先承诺,从而便于国际协调的进行,也使市场参与者易于理解政府将要采取的政策措施并将其作为自己应事先考虑的因素。更重要的是,按规则操作能减少政策制定者受到的政治经济压力,并约束其在经济高涨期 宏观审慎监管:定义、工具与实践 丁 灿1,许立成2 (1. 南京农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5;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 南京 210004) 摘 要: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人们对金融监管的反思,宏观审慎监管已成为当前金融研究的热点。 本文在总结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宏观审慎监管的定义、特点和原则,并从资本、风险、杠杆和机制四个方面总结了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工具,指出中国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原则,并提出了中国下一步应采取的宏观审慎监管措施。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系统风险;逆周期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11(01)-0043-03 收稿日期:2010-11-22 作者简介:丁 灿(1967-),男,江苏人,南京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供职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许立成(1981-),男,江苏人,经济学博士,供职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自从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先后经历了1987年美国股 市大崩盘,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xx年美国次贷危机演化的全球金融危机。 频繁爆发的危机,带给全球经济金融体系严重伤害,引起各国政府和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纷纷选择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进行政府干预,试图挽回不良影响,防止金融体系崩溃,帮助恢复全球经济增长;同时,也引发了对危机起因、经济增长模式、“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监管以及监管体制、机制、标准和跨境协调等方面的反思。 在金融监管领域,美国、英国、欧盟等国家(地区)纷纷出台了各自的金融改革方案,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新制定或修订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和监管当局之间相互合作的一系列改革文件,更加强调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更加强调对系统性风险的计量、识别和风险化解,尤其是细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措施,并提出了强 化宏观审慎监管改革框架,以减少金融危机事件对宏观经济的损失, 维护世界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由二十国集团共同推动的国际金融改革在银行资本、流动性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新标准,同时在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逆周期监管、跨境监管合作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欧美等国家在金融监管和治理领域出现的新问题、采取的新措施,我们需要深入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适宜国情的改革方

案;对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及其陆续研究制定的监管制度、思路、方法等内容,需要我们积极主动多层次、实质性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领域,提高我国监管当局国际话语权,促进国际金融秩序稳定。 鉴于此,本文以巴塞尔协议Ⅲ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为主线,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围绕银行机构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设计为主题展开研究。 本文采取理论和实践结合,比较分析法与实证分析结合法的方法,分别分析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包括巴塞尔协议Ⅲ在内的国际监管改革成果,以及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做法和有效的监管措施,侧重探讨我国宏观金融审慎监管框架的建立。 紧密结合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探讨进一步实施和完善逆周期资本缓冲、动态差别准备金率等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效果,并在增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性等方面提出了应对策略。 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是绪论,介绍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说明本文的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等。 第二章分析巴塞尔协议Ⅲ及其指标对银行业的影响。 基于银行监管演变进程,通过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内容的简介,阐述银行监管理念、监管内容和监管工具的过程和创新,重点分析资本充足率指标、杠杆率和流动性等监管指标对银行业的影响,以及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定量测算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探讨巴塞尔协议Ⅲ在各国的实践。

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央行解读讲课稿

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形成的背景是什么? 答: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形成于国际金融危机深化以后。2009年初,国际清算银行(BIS)提出用宏观审慎性的概念来概括导致危机中“大而不能倒”、顺周期性、监管不足、标准不高等 问题。这个概念开始并不是太流行,但后来慢慢为大家所接受,并逐步被二十国集团(G20)及其他国际组织采用。在G20匹兹堡峰会上,最终形成的会议文件及其附件中开始正式引 用了“宏观审慎管理”和“宏观审慎政策”的提法。在G20首尔峰会上,进一步形成了宏观审慎管理的基础性框架,包括最主要的监管以及宏观政策方面的内容,并已经得到了G20峰会的批准,要求G20各成员国落实执行。 宏观审慎管理的含义是什么? 答:宏观审慎管理是国际金融危机后提出的,核心是从宏观的、逆周期的视角采取措施, 防范由金融体系顺周期波动和跨部门传染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维护货币和金融体系的稳 定。宏观审慎管理是与微观审慎管理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对微观审慎监管的升华。微观 审慎管理更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定,宏观审慎管理则更关注整个金融系统的稳 定。 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资本要求有哪些? 答:具体看,G20审议批准的巴塞尔协议Ⅲ新资本要求分为以下五个层次。 一是最低资本要求。最低标准仍为8%,但其中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 4.5%,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包括普通股和其他满足一级资本定义的金融工具)由 4%提高到6%。 二是资本留存缓冲。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银行应保留 2.5%的普通股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使普通股资本加上留存资本缓冲后达到7%,以更好地应对 经济和金融冲击。 三是逆周期资本缓冲。 四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额外资本要求。 五是应急资本机制。 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内容是什么? 答:宏观审慎性政策框架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框架,其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 性金融风险,其主要特征是建立更强的、体现逆周期性的政策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对银 行的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杠杆率要求、拨备规则,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特别要求,会 计标准,衍生产品交易的集中清算,等等。 宏观审慎管理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答:宏观审慎性管理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基本目标,它将金融体系视作一个整体,研 究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的联系以及金融体系内部的相互关联性,通过定性、定量分析以及 早期预警、宏观压力测试等手段,监测评估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识别金融风险在金融体系 的跨行业、跨市场分布状况以及金融体系顺周期性对金融风险的放大效应,并有针对性地 对监管准则、标准或指标进行调整,以期达到金融稳定并确保经济平稳发展的最终目标。 宏观审慎管理工具可分为逆周期工具和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工具两大类。前者是 要解决在顺周期性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后者主要针对一个时点上跨机构维度上的风险。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美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所谓的“双层”指的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多头”是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监管职责。 具体来说,在金融危机以前,美国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或FED)、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简称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州一级的监管机构包括各州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此外,美国还有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s Council,简称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简称PWG)。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联邦储备系统(FED)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储备法》,由此创立了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备系统的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以及数千家会员银行。 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货币政策,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率两大工具,影响市场资金成本与价格,促进经济、就业和物价等经济指标的稳定;实施金融监管,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美国支付清算体系。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经济形势,决定联邦基金利率水平,运用公开市场操作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买卖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将联邦基金利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从而影响长短期利率、汇率走势,继而引导商品生产与价格、就业状况等经济指标,以此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此外, 它还负责决定货币总量的增长范围(即新投入市场的货币数量),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活动进行指导。 联邦储备银行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货币发行职能。各联储区行负责向所在区域银行系统发放和回收现金。二是货

宏观审慎监管理论研究综述下(1)

宏观审慎监管理论研究综述(下) 2011年12月02日17:11 来源:《国际金融研究》2011年第8期作者: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108 史建平高宇 二、我国学者的研究 在本次危机前,国内关于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可谓微乎其微。仅有李宗怡和冀勇鹏(2003)在《对我国实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问题的探讨》中,首次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并从系统性风险的根源出发,提出了对我国银行业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方法。其他与宏观审慎监管相关的研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针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部门评估项目的研究(田鹏、刘克,2001;张晓朴、杜蕾娜,2005;陈颖、李婧,2009;张忠永等,2009);二是针对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翟金林,2001;包全永,2006;马君璐等,2007;范小云、曹元涛,2008)。 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也发出了警示。危机后,宏观审慎监管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相关成果在2009年后显著增多。许多学者就各国监管改革方案、逆周期工具的选择、宏观审慎监管与金融稳定等进行了研究,并立足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提出了一些富有建设性的建议。 (一)关于基础理论的介绍

国内学者对宏观审慎监管理论的介绍大多是以Borio(2003)的分析为蓝本,对宏观审慎监管的基本概念、特点、对系统性风险的二维测度、实施的必要性以及政策工具等方面进行了介绍。 成家军(2009)指出:“宏观审慎监管是指宏观金融管理当局为了减少金融动荡产生的经济成本、确保金融稳定而将金融体系整体作为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巴曙松等(2010)认为,宏观审慎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相关性的分析、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它是保障整个金融体系良好运作,避免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种审慎监管模式。”何德旭(2010)将宏观审慎监管定义为:“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的,从金融体系整体而非单一机构角度实施的监管;其力图通过对风险相关性的分析、系统性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虽然表述不同,但基本上涵盖了对金融体系整体进行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三层含义。 余劫(2007)将宏观金融监管目标细分为风险目标、收益目标和社会目标。风险目标以保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为根本任务,收益目标反映了金融系统运行的效率问题,社会目标特指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最终实现社会稳定发展,市场良性循环。他指出,宏观金融监管首先要保证金融风险的控制和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兼顾收益目标以及其他社会目标的完成。 中国人民银行(2010)认为,宏观审慎管理的根本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并指出了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三个方面:“一是宏观审慎分析,以识别系统性风险;二是宏观审慎政策选择,以应对所识别的系统性风险隐患;三是宏观审慎工具运用,以实施和实现宏观审慎政策目标。”

加强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思考

加强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思考 摘要:全球金融危机后,欧美英等国家和地区积极推动金融监管改革,赋予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从理论上分析,加强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需要。构建我国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应明确中央银行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开发、使用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和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权力,并建立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的协调机制。 2009年以来,各国政府总结金融危机教训,启动了以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为主线的金融监管改革。我国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金融监管曾经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之一,但在中央银行不能身兼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两大职能的观点支持下,中央银行经历了金融监管职能分离浪潮的冲击。全球金融危机以后,欧盟、美国和英国等国家和地区为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纷纷扩大了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权限。这意味着,国际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正在转变,同时也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构建和加强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问题。 一、后危机时期加强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国际实践 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一些国家的金融运行模式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转变。与此同时,中央银行在监管体系中的地位和权限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国家对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力进行了剥离,一些国家在金融监管中出现了“去央行化”的趋势。但是,理论界对于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职能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而在实践层面,即使是实行相同监管模式的国家,中央银行介入金融监管的程度也不相同。危机之后,国际社会开始对过去秉持的金融监管理念进行反思,着手构建宏观审慎金融监管制度,而增加中央银行的监管权限,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地位已成为一种趋势。 (一)国际组织对宏观审慎监管问题的认识 2009年初,国际清算银行(BIS)在年报中指出,各国及国际社会应按照宏观审慎的原则开展金融监管,以减少金融体系顺周期性对实体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2009年4月,在G20伦敦峰会上,决定将原来的金融稳定论坛(FSF)改组为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作为全球宏观审慎监管的国际组织。FSB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推动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信息交换,监测市场发展并对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制定工作进行战略评估。FSB成立了脆弱性评估委员会(SCAV),对国际金融业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判断,以强化全球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 根据G20峰会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BCBS)及其他金融监管标准制定组织在分析金融危机根源的基础上,着手研究宏观审慎监管制度框架。IMF在 2010年对各国宏观审慎监管工作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监测系统性风险的必要工具。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CGFS)对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设计和运用进行研究,评估它们在防范危机方面所起的作用。BCBS于2010年底公布了《巴塞尔协议III》的正式文本,要求提升银行资本质量,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监管,控制对银行经营的杆杠率,以增强金融体系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BCBS要求国际银行业从2013年开始实施新的监管标准,2019年全面达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建议将现行的“实际减值损失法”变更为“预期损失”或“现金流”法,以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解读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7〕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3日起,对全国范围内的法人企业(政府融资平台与房地产企业除外)和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一、涵义 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全口径指在跨境融资层面上统一了本外币、中外资主体、短期与中长期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 二、政策红利 (一)丰富融资渠道。运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根据市场形势和自身经营需要自主选择融资币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二)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多种融资模式借入境外低成本资金,增强市场竞争力,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拉平政策待遇。为中资企业借用外债彻底松了绑,中外资企业均可在净资产2倍以内举借外债,且外债资金可

以意愿结汇,依法使用。 (四)拓展业务空间。扩大豁免范围,银行可通过吸引境外机构开立NRA账户、引入境外闲置资金和境外同业拆借等多种方式丰富资金来源,提高抗风险能力。 (五)操作程序简便。无需事前审批,只需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事前备案、银行事后报备。 三、主要融资模式 (一)企业间海外直贷。境内机构从境外关联公司、其他境外企业或个人借入本外币,并调回境内使用。 (二)银企间海外直贷。境内机构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金融机构借入本外币,并调回境内使用。 (三)境外发债。经发改委备案,通过承销商在海外发行债券,并将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四、融资额度计算方式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A)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B)的计算:跨境融资风

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中的地位和权限

全球金融危机后,欧美等主要国家加快了金融监管改革步伐。在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中,中央银行的监管地位明显加强。实际上,中央银行在履行 最后贷款人职能、实施货币政策、开展宏观审慎监管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运行中都扮演着金融稳定的重要角色。因此,强化中央银行监管权限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在构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应进一步明确其监管地位,赋予其应有的监管权限。 [关键词]中央银行;宏观审慎;金融稳定;监管权限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不断加快的形势,欧美一些国家的金融运行模式逐渐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与此同时,中央银行在监管体系中的地位和权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有的国家对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力进行了剥离;有的国家在金融监管中出现了“去央行化”趋势。但是,一直以来,理论界对于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和权限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而在实践层面,即使是实行相同监管模式的国家,中央银行介入金融监管的程度和范围也不相同。此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表明,无论是实行“双线多头”监管模式的美国,还是由单一机构履行监管职能的英国,在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风险方面都不成功。危机之后,欧美各国对过去秉持的监管理念进行了反思,并着手构建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不同程度地增加了中央银行的监管权限,明确了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的地位,这一变革趋势值得研究和关注。 一、危机前欧美主要国家中央银行监管权限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演变 20世纪70年代以前,英国的金融监管以金融机构自律管理为主,英格兰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采取“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方式。20世纪70年代中期,这种放任式的金融监管不断暴露出问题,发生了大量小银行挤兑危机,并波及到核心银行。危机迫使英国政府改变立场,最终促使《1979 年银行法》出台,并使英国的金融监管进入了法制化轨道。20 世纪80 年代以后,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混业经营盛行,金融竞争加剧,在此背景下,英国政府于1986年出台了《金融服务法》,英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 20世纪90 年代,英国爆发了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破产、巴林银行倒闭、国民西敏寺银行危机等一系列金融事件。对此,英国政府于1997 年5 月提出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将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了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对各领域金融活动的监管。2000年6 月,英国通过了《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法律上确认了FSA的金融监管地位,赋予它监管金融业的所有权限。自2001年12月起,英国原有的监管机构停止运作,FSA全面行使监管职能。英国作为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英格兰银行作为现代中央银行的鼻祖,此项改革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大影响。从1998年开始,澳大利亚、卢森堡、匈牙利等国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亚洲的韩国和日本也进行了相似的尝试。[1 ]据世界银行统计,从1986年到2003年的17年里,全球共有46个国家建立起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单一的综合性监管机构。

金融系统性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研究

金融系统性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研究 摘要:2008~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人们普遍认为以微观审慎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方法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和预防无能为力。因此,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防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成为了金融监管领域的研究热点。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宏观审慎监管的基本概念、必要性和宏观审慎监管对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监测方式及政策工具加以介绍,并对宏观审慎监管未来的研究方向及对我国的政策启示进行分析。 关键词: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压力测试,跨行业维度,时间维度 宏观审慎监管的缺失是2008~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危机后,世界主要经济体和国际金融组织都在着力于加强以宏观审慎监管为核心理念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借以防范和化解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虽然我国的金融体系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较小,但是全面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也是我国未来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因此,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在我国也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在我国还相对不足,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本文在国内外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对宏观审慎监管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演进、逻辑及维度 宏观审慎监管是相对于微观审慎监管而言的,主要着眼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本文在该部分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演进、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以及宏观审慎监管的逻辑和维度进行分析。 (一)宏观审慎监管概念的演进 “宏观审慎”一词的最早提出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1979年6月28-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前身库克委员会(Cooke Committee)在一次关于国际银行贷款期限转换的讨论会中首先提到了“宏观审慎”一词。该词的第二次出现是在1979年10月英格兰银行的一份背景文件中,该文件主要探讨了如何将宏观审慎理念用于限制单个银行放贷的措施之中。而“宏观审慎”一词在公开文件中的首次亮相却是在1986年,欧洲煤钢联营(ECSC)在当年的《国际银行新近创新报告》中用部分段落正式讨论了宏观审慎政策。随后,“宏观审慎”一词开始被越来越多地提到,但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前仍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作为一个驱动因素,此后“宏观审慎”一词开始大规模应用。1998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迈向一个健全的金融体系框架》的报告中最先将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用于监管金融体系。自此,宏观审慎监管一词正式被提出并开始用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2000年10月,时任国际清算银行总裁的Andrew Crockett在一次关于银行业监管的国际会议演讲中,提出了将金融稳定划分为两个层面的建议,即微观审慎层面的稳定和宏观审慎层面的稳定,并认为与这两个层面的稳定相对应的是以确保单个金融机构稳健为目标的微观审慎监管和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监管,同时他还认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是金融监管安排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并存体系。国际清算银行(2001)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对中国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对中国启示 摘要: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作为法律正式生效,该法案的改革力度空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本文将对法案的主要内容进行提炼概括,并就其影响以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和理论启示进行简要评述。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美联储;消费者保护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的主要内容 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内容庞杂,条款众多,这里主要择其重点进行分析。 首先,防范系统性风险。历来各国金融监管法案对此均不曾涉及,美国作为法律第一次正式提出,并给出了很详尽的规定。 决定建立金融稳定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委员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及七家金融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主要职责是找出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和监管上的漏洞,向各监管机构提出调整建议。比如,当委员会认为一些金融企业太大或太复杂而有可能威胁金融稳定时,就会向美联储提出建议,对这些企业实施更严厉的监管;经委员会同意后,美联储可要求贷款机构提高资本金,限制金融企业的合并和收购等扩张活动,并有权拆分那些被视为对金融市场稳定存在威胁的企业。 实施“沃尔克规则”。总体来说“沃尔克规则”是对混业、分业经营的一种纠正。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重新进行分离,同时要求银行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额不能超过基金总资产的3%以及银行自身核心资本的3%,以此限制银行利用自有资本进行自营交易;同时对银行规模也进行了限制,要求银行进行重组并购时,收购后的关联负债不得超过所有金融机构负债的10%。“沃尔克规则”目的是为了有效隔离银行与自营交易中的风险,对我国金融监管的风险防范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是也不无非议,因为沃尔克本人非常保守,他曾断言在所有金融创新中只有ATM机是有用的,所以很多人认为这一规则过于谨慎。此法案中的相关条款可视为是对沃尔克的保守做法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妥协。

宏观审慎监管理论研究

宏观审慎监管理论研究 摘要:目前,国际上的政策讨论、研究文献以及重要的经济会议都开始强调从宏观的角度来考虑金融监管问题,世界各国对金融监管的理念也开始由微观审慎监管向在整体框架下的宏观审慎监管演进,研究的重点是关于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及工具、宏观审慎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有效性的分析等。本文将提供关于这一主题的研究综述,并从现有的研究文献中来确定未来研究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系统性风险,逆周期政策 一、宏观审慎监管概念的提出 20世纪70年代末由英格兰银行编写的库克委员会(Cooke Committee,现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的前身)一份未公开的工作文件中提及了“宏观审慎”(Macro-Prudential)这一概念,主要强调与宏观经济方向有关的调控与监管。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公开文件正式使用宏观审慎监管一词,强调把宏观审慎监管作为支持和维护整个金融系统安全稳定的一项政策。Blunden在一次演讲中突出了应该用一种系统的方法来控制单个银行微观审慎的行为。但当时经济金融全球化发展才刚刚起步,系统性风险主要还集中在银行,人们倾向于认为对银行业的微观审慎监管就能维护金融稳定,所以,宏观审慎政策并不为人们关注。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等逐步认识到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并提出了金融稳定评估规划,帮助成员国分析其金融体系中的脆弱性和所需的改革,但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并未取得进展。在2007年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发端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宏观审慎政策的重要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在2009年召开的各种国际会议上,宏观审慎监管被多次提及,G20伦敦金融峰会发布了《加强监管和提高透明度》的报告中,将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列为25项建议中首要4条建议,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日益被国际社会所认同。因此,宏观审慎监管进入了一个里程碑式的发展阶段。 虽然实践中各国都在强调宏观审慎监管,但其具体定义并未有一致意见。BIS认为宏观审慎监管是微观审慎监管的有益补充,其监管对象为整个金融系统,而Evans则将宏观审慎监管定义为有利于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一系列方法;Bofio与White相继完善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和框架,认为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审慎监管模式,通过对风险相关性分析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二、宏观审慎监管与系统性风险 1.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 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目标,主要强调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Borio认为宏观审慎监管的风险具有外生性,其目标是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所以其实现方式是自上而下,关注系统风险。Perotti和Suarez认为宏观审慎政策的目标是防止个体银行行为对整个金融系统产生负外部效应从而引发系统性

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形成背景、内在逻辑和主要内容

金融政策对金融危机的响应 ——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形成背景、内在逻辑和主要内容 作者:中国人民银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05日 我今天讲的题目是“金融政策对金融危机的响应”。从目前情形看,金融危机究竟什么时候结束,还很难判断,实际情况 比想象得还更复杂一些。危机发生后,从理论到实践,到政策制定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一部分政策响应已经形 成了,还有一部分正在讨论、酝酿中。2010年早些时候我曾将金融方面对危机的响应分为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宏观政策的响应;二是微观政策的响应;三是市场和金融产品的响应;四是危机应对和成本分摊,也包括预防危机的一些制度性措施;五是国际金融组织体系改革,如大家所看到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有关份额和治理结构方面的改革。需要 强调的是,最近的一个比较重要的提法就是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这个政策框架内容丰富,有很多政策被放到这个框架里 面,包括我刚才所说的五个方面当中的一部分内容。从2009年4月召开G20伦敦峰会以来,历次G20峰会都将宏观审慎 政策框架列入公报文件。从国内来看,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在 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也有这方面内容。 一、宏观审慎概念的形成背景 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形成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深化以后。在讨论危机的原因时,一种解释是系统的正反馈特性。金融界 有不少人具有工程背景,所以他们用系统的正反馈特性来解释金融运行的周期性自我增强或自我减弱,用时下的语言,也 就是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或逆周期性。例如,危机前形成的躁动型的资产泡沫,市场价格走高和乐观情绪相互推动;而在 危机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资产价格下跌,恐慌情绪使得大家都在抛售,导致资产价格持续暴跌并进一步加剧危机,这都体 现了典型的顺周期性。因此,应对危机就要求减少顺周期性,增加逆周期性,这是一个出发点。另一个原因是监管不足, 应该加强监管,但是加强监管这个词的涵盖过于宽泛,究竟在哪些方面加强监管?实际上也需要针对金融系统存在的问题 提出具体的方向,这也会与顺周期问题有关。此外,还有标准问题,一些标准定得不对或标准定低了。进一步考虑,标准 问题也与系统的周期性有关,一些标准本身增强了顺周期性,特别是会计准则的某些规定以及评级公司的滞后评级往往增 强了顺周期性。 对危机的另一种解释涉及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作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简称SIFIs(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很多人一定知道“大而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的概念,简单地说,“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就是所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对SIFIs的审慎性要求应更高、更强,这是因为一旦这类机构出现倒闭清盘, 可能牵涉到很多机构。此外还有道德风险问题,即“大而不能倒”所造成的道德风险。越是具有系统重要性,越不敢让它 倒闭。如果真要让它倒闭,成本就特别高,就要考虑风险传递和成本如何分担的问题。譬如,是否应该把一部分债权人拉 进来承担风险(Bail-in),或者是否应该设立资本缓冲以提前有所准备,是否通过征收金融税或金融交易税来筹措资金 应对可能发生的危机应对成本,等等。SIFIs往往关联性很强,甚至是跨境关联性很强,出现危机涉及到跨境处理问题, 如像雷曼兄弟在伦敦有非常大的业务。又如,冰岛几家银行在境外有分支机构,出现问题除对冰岛这个小国产生巨大影响外,还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牵连进去承担损失。再如富通集团,也涉及到其他国家的投资者,我国的平安保险集团也在这 家公司有投资。危机爆发并最后导致金融机构清盘时,就涉及到多个国家的股权人、债权人能不能得到平等对待的问题。 可见,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就应该更严一些,审慎性标准要提得更高一点,如果出了问题处理也应该更坚决一些。另外,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SIFIs的划分标准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将其划为两个档次: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G-SIFIs)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Domestic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D-SIFIs)。 2009年年初,国际清算银行(BIS)提出用宏观审慎性的概念来概括导致危机中“大而不能倒”、顺周期性、监管不足、 标准不高等问题。这个概念开始并不是太流行,但后来慢慢为大家所接受,并逐步被二十国集团(G20)及其他国际组织 采用。G20成立于1999年9月,由八国集团、11个重要新兴工业国家以及欧盟组成,其目的是防止类似亚洲金融风暴的

关于宏观审慎监管宏观基础问题的思考

关于宏观审慎监管宏观基础问题的思考 卢大彪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北京 100033) 摘要:宏观环境对于金融定价具有基础性作用,定价基准的重大变化是系统性风险积累和爆发的重要根源。当前国际社会寄希望于通过宏观审慎监管来达到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目的,主要是基于金融体系内部相互作用来着手解决内部关联性问题与顺周期问题,而对于决定金融定价基础的宏观环境重视不足或是缺少调节能力。传统的宏观政策在理念上、政策实践上对促进金融稳定均存在不足之处,宏观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调成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薄弱环节。为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必要强调宏观政策和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配合。 关键词:系统性金融风险;宏观审慎监管;市场监管 作者简介:卢大彪,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集中爆发之后,国际社会普遍将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列入金融改革重点议题,达成了若干共识,提出了一揽子框架性建议方案,但宏观审慎监管远未形成成熟的理论基础和操作框架,宏观审慎监管能否取得预期效果有待观察。从现有的各类文献看,宏观审慎监管是相对独立于宏观政策、微观审慎监管的领域,主要聚焦于度量系统性风险、研究建立风险传染的阻断机制,但对滋生系统性风险的宏观环境重视不够,政策设计上忽略或是回避了宏观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配合问题。因此,有必要认真探讨宏观审慎监管的宏观基础问题,在更加宽广的视野内寻求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制度安排。 一、宏观环境决定的定价基准重大变化是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根源 关于何谓系统性风险,并无统一规范的学术定义。一般来讲,系统性风险包含三要素:一是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受到损害;二是金融服务因此而变得昂贵,甚至是金融体系功能瘫痪;三是对实体经济造成重大负面冲击。从国际金融组织、主要央行和监管机构政策实践来看,防范系统性风险,主要是基于系统论和金融体系总体功能的视角,着眼于解决一个金融体系运行中的合同谬误问题,即全部金融机构作为个体都稳健,并不一定能保证金融市场或金融行业作为一个整体也稳健运转。 导致这种合同谬误的直接原因在于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在一个金融体系当中,不同部分(机构)之间并非是静态隔离的,而是通过有形或无形的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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