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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逃海外,怎么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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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逃海外,怎么追债?

作者:寇佳丽

来源:《经济》2017年第21期

提到“江南皮革厂倒闭了”,大多数人并不陌生,这首2015年5月创作、一直火到现在的

网络原创歌曲,非常生动地描述了企业老板跑路、员工走投无路的情形。市场经济背景下,债权债务是一个常提常新的话题。被欠钱的一方(债权人)焦急如热锅上的蚂蚁,欠钱的一方(债务人)悄无声息仿佛隐身的现象并不少见。当债务人消失不见,债权人怎样做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权益、减少损失呢?

盯住诉讼时效

2016年12月,在北京做生意的李诚出售给合作伙伴一批电子元件,收货方为深圳市一家电视生产商A。A为独资企业,其出资人和控制人均为深圳本地人张加。按照双方的买卖合同,该批电子元件的总货款为300万元人民币,A公司先将一半货款交付给李诚,后者再把全部货物发出,待A公司收到全部货物后,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

2017年上半年,因经营管理不善,A公司资不抵债,张加在没有通知任何债权人的情况下去了欧洲,随后不知所踪。到今年6月底,李诚都没有收到余下的150万元货款,多次联系张加未果,一时不知所措。

“欠款无法收回,不一定要走向司法诉讼。很多时候,双方协商也可以解决。不过作为债权人,一定要提前做好保护个人权利的准备,而诉讼时效就是整个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久余律师这样告诉《经济》记者。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就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不过,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生效,按照该部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时效由2年变为3年。

案例中,李诚在2017年6月30日得知张加无法偿还欠款,诉讼时效自当日起算。2017年6月30日到2020年6月30日,若李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强制张加承担还款义务;若超过前述期间,即便法院支持李诚的请求,张加也可借“诉讼时效届满”拒绝还钱。后一种情况,就是张加在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

不过,这3年的诉讼时效可以借助不同途径“延长”,即诉讼时效中断和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了一些法定事由,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这些法定事由都是依债权人主观意志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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