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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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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须知

(2008-03-31)

一、申办条件: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贷款尚未还清,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自动还贷的,每年可以办理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2.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国土房产局综合服务大厅公积金窗口办理审核】→【3.公积金窗口经办人员当场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4.经审核符合提取还贷规定的,申请人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转账还贷手续】

三、提供的材料: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到银行住房公积金柜台领取,填写后经所在单位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按揭借款合同原件;

4、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证明(须写明购房人、贷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放贷月份、贷款种类、贷款账号和贷款余额等要素。本证明当月有效。属异地贷款的,贷款信息证明样式可上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f1878476.html,,点击“下载中心”下载)。

四、特别提示:

1、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夫妻如不在同一户口簿内,可由所在居委会出具夫妻关系证明)。凡2004年1月1日以后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过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今后再办理提取借款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同一贷款账号的住房贷款时,不需再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2、申办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应在发放贷款次年(此后每年)对应月份或之后月份办理,每年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贷款余额提前结清贷款的,不受办理还贷月份和次数限制),提取至职工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职工购房后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取现,直接办理按年还贷的,也不受办理还贷月份限制。

3、住房贷款与缴交住房公积金均在厦门建行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准予提取还贷的,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建行自动划转,职工可不必到银行办理转账还贷手续。

4、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其住房公积金须优先用于偿还

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自助)968128 (人工)5104492

网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f1878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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