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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漆报告书环评

浙江红箭橡塑有限公司

年喷漆40万只控制臂生产线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稿)

江环龙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ZHEJIANG HUANLO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二 O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ZHEJIANG HUANLO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责任表

项目名称:年喷漆40万只控制臂生产线技改项目建设单位:浙江红箭橡塑有限公司

评价单位:浙江环龙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环评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2022号

法人:徐凯

项目负责人:刘水旺(B20220150500)签字:参加人员名单:

审核:邓云耀(B20220031000)签字:

目录

1 前言 (1)

1.1项目由来 (1)

1.2环评工作过程 (2)

1.3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2)

1.4报告书总结论 (3)

2 总论 (4)

2.1编制依据 (4)

2.2评价目的和原则 (7)

2.3环境功能区划 (8)

2.4环评标准 (11)

2.5评价因子 (15)

2.6评价等级 (15)

2.7评价范围及环境保护目标 (18)

2.8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 (21)

2.9其他产业政策和要求 (24)

3 现有项目概况及污染源调查 (26)

3.1现有项目概况 (26)

3.2现有项目污染源及污染物 (29)

3.3现有项目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35)

3.4以新带老情况介绍 (36)

4 技改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37)

4.1技改项目现状情况 (37)

4.2整改后技改项目情况 (55)

4.3整改后油漆平衡和水平衡 (56)

4.4整改后污染源强分析 (59)

4.5污染源汇总 (62)

5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65)

5.1地理位置 (65)

5.2自然环境概况 (67)

5.3社会环境概况 (69)

5.4主要依托单位介绍 (70)

5.5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70)

5.6周边污染源调查 (74)

6 环境影响预测分析与评价 (75)

6.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分析与评价 (75)

6.2水环境影响分析 (94)

6.3噪声影响分析 (95)

6.4固废影响分析 (95)

6.5总图布置合理性分析 (96)

7 环境风险评价 (97)

7.1环境风险识别 (97)

7.2事故影响简析 (99)

7.3风险防范措施 (99)

7.4事故应急预案 (102)

8 污染防治措施及可行性分析 (103)

8.1废气防治措施 (103)

8.2污水防治措施 (104)

8.3噪声防治措施 (104)

8.4固废防治措施 (104)

8.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05)

8.6污染防治措施汇总 (106)

9 清洁生产与总量控制 (108)

9.1清洁生产分析 (108)

9.2总量控制 (110)

10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11)

10.1环境经济效益分析 (111)

10.2项目社会效益分析 (111)

10.3项目环境效益分析 (111)

11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13)

11.1环境管理要求 (113)

11.2环保验收工程内容 (114)

11.3环境监测计划 (114)

12 公众参与 (116)

12.1公众参与目的与形式 (116)

12.2环保公告 (116)

12.3公众问卷调查 (121)

12.4公众参与结论 (123)

13 环境可行性分析 (125)

13.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 (125)

13.2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求符合性分析 (127)

13.3建设项目其他部门审批要求符合性分析 (127)

14 环评结论 (128)

14.1项目概况 (128)

14.2环境可行性分析结论 (128)

14.3环评主要数据和环保治理措施 (129)

14.4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及分析结论 (130)

14.5公众参与结论 (131)

14.6环评总结论 (131)

附图目录

1、技改前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2、技改后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附件目录

1、玉环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项目服务联系单;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单位征(使)用土地协议书;

4、厂房租赁合同;

5、浙江省排污许可证;

6、监测报告;

7、危险废物处理协议;

8、公告证明及个人调查表和团体调查表样张;

9、关于浙江红箭橡塑有限公司磷化生产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玉环建[2012]107号;

10、关于浙江红箭橡塑有限公司磷化生产线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复函,玉环验[2013]19号;

11、纳管证明;

12、油漆成分证明材料;

13、专家评审意见、签到单及修改清单。

1 前言

1.1 项目由来

玉环县是中国主要的汽车、摩托车配件生产基地。玉环县的汽摩配产业是玉环经济的第一大支柱产业。有路必有车,有车就有玉环汽摩配。玉环的汽摩配产品品种之多、规格之全,几乎涵盖国内所有车型。

浙江红箭橡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注册地址玉环县珠港镇坎门双龙汽配城,是一家生产汽车控制臂、橡胶减振器和球头拉杆等汽车零配件的专业厂家。公司租用玉环县冰箱压缩机厂的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租赁厂区占地面积7323m2,厂房建筑面积约7800m2。

浙江红箭橡塑有限公司曾于2012年3月委托杭州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浙江红箭橡塑有限公司磷化生产线新建项目》,并于2012年5月获得玉环县环保局批复(玉环建[2012]107号),于2013年3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玉环验[2013]19号)。验收时产品方案为汽摩配表面处理300万套/年,其中主要包括控制臂40万只/年、橡胶减震器5万只/年和其他汽摩配零件255万套/年,以及组装球头拉杆1万只/年。

由于经喷塑后的汽车零部件的的光泽度、耐磨性等性能比较差,产品质量无法达到订单要求,因此,企业决定将原有的喷塑工序改为喷漆工序。2014年3月,企业投资110万元,购置自动喷漆流水线等设备,主要生产汽车零部件控制臂。本技改项目已经玉环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备案号为玉经信联系[2014]108号,本技改项目产品包含在已验收产品中,仅将原有验收工艺流程中的喷塑工序改为喷漆工序。

目前本技改项目已于2014年初投产,形成了年喷漆40万只控制臂的生产规模。原有喷塑生产线已拆除,原有喷塑车间已经改建半成品仓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有关文件规定,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此,建设单位特委托浙江环龙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进行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10.1)的要求,本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类别。接受委托后,环评单位实施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现场监测等基础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玉环县环保局于2014年11月17日在玉环县国际大酒店主持召开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技术评审会。环评单位根据专家组、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形成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稿(即报批稿),现将修改后报告书送管理部门审批。

1.2环评工作过程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本次环评的工作重点主要由以下三点:

1)通过现场调查,查清拟建工程周围环境质量现状,掌握工程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现状和社会环境基本情况。

2)针对该项目的工程特点和污染特征,确定主要污染因子,分析论述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和可行性,阐述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并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以便控制或减轻环境影响程度。

3)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选址的合理性作出结论,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3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1)废气方面

主要关注营运期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二氯丙烷、醋酸甲酯、醋酸丁酯。

重点分析废气源强、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及对周边大气环境的影响。

2)废水方面

主要关注营运过程中喷漆前清洗废水的产生情况和处理去向。废水主要污染物为SS。

3)噪声方面

主要关注营运期厂界噪声是否可以达到相应的要求。

重点分析噪声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及厂界的达标可行性。

4)固废方面

主要关注废油漆桶、漆渣、废活性炭过滤棉等危险固废的产生情况、暂存要求

和处理去向。

重点分析危险固废的产生情况、暂存设置的规范要求及处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1.4报告书总结论

浙江红箭橡塑有限公司年喷漆40万只控制臂生产线技改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各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有效减少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符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把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本工程的建设可行。

2 总论

2.1 编制依据

2.1.1 法律法规

2.1.1.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2008.6.1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2000.9.1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起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起施行);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1998.11.29起实施);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国家环保部令第2号,2008.10.1起实施);

1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2008.8.1起实施);

1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13)《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1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15)《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7)《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

号);

1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19)《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

20)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

2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22)《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31号公告);

23)《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2013年9月25日。

2.1.1.2 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1)《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修正)

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3.9.1起实施);

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修正);

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4修正);

5)《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4修正);

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15号);

7)《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8)《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

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35号);

10)《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68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11号);

12)《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44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

14)《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

限批等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9]77号);

15)《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2]10号);

16)《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4]28号);

17)《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4)26号);

18)《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

19)《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80号);

20)《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2013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生态办发[2013]1号);

21)《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2014.5.27);

22)《台州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2014.5.27);

2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工作的通知》,台环保[2013]95号;

24)《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排污权交易工作的通知》,台环保[2012]123号;

25)《关于印发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发]2009]48号

26)《关于印发台州市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0〕110 号;

27)《台州市2013年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台生态办[2013]24号。

2.1.2 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69-2004);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8)《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2006.4.1实施);

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1991);

10)《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GB3839-83);

1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修改版)》(浙江省环保局2005.4);

2.1.3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2013.2;

2)国土资源部、发改委国土资发[2012]98号《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2012.5;

3)《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浙淘汰办[2012]20号);

4)《浙江省水功能区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06年4月);

5)《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

6)《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

7)《玉环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

8)《玉环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报批稿)》。

2.1.4 相关技术文件

1)玉环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项目服务联系单(玉环信联系[2014]108号);

2)建设单位与环评单位签订的环评技术合同;

3)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工程资料。

2.2 评价目的和原则

2.2.1 评价目的

1)通过调查及现场监测,了解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社会和经济环境特征,以及环境空气、地表水、声环境等主要环境要素的质量现状。

2)通过建设项目各工艺的污染源调查分析,确定污染源特征、主要污染因子及其排放位置和排放量,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并进行可行性分析,预测污

染物排放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总量控制的原则,分析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提出合理的污染物总量指标建议。

3)通过公众参与,引导公众参与到项目建设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监督中,避免因项目建设的影响而产生社会公众矛盾。

4)分析项目建设前后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从环境的角度考虑,分析项目环境的可行性;为上级管理部门决策、建设单位环境管理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2.2.2 评价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环保法规和政策,满足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为环保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2)坚持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原则,力求做到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

3)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进行评价,充分利用现有有效环境质量数据,并进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和监测。

4)贯彻“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符合性”、“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境质量符合性”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划相容性与选址合理性等基本原则。

5)数据准确可靠,污染防治措施可操作性强,结论明确可信。

2.3 环境功能区划

2.3.1 水环境

1)地表水

根据《玉环县生态功能区规划》,项目所在地附近地表水为城坎河支流,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见图2.3-1。

本项目所在位置

图2.3-1 水环境功能区划

2)近岸海域

根据《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项目所在地附近海域为一类区(编号:A05Ⅰ),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的一类海水水质标准,见图2.3-2。

本项目所在位置

图2.3-2 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示意图

2.3.2 大气环境

根据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项目所在地属于二类区。

2.3.3 声环境

项目位于玉环县珠港镇坎门双龙汽配城,属于工业用地,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及《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相关规定,项目所在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2.3.4 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根据《玉环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调整)》,本项目所在地区域属“坎门城镇与综合服务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V1-31021D02)”为优化准入区。

本项目所在位置

图2.3-3 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2.4 环评标准

2.4.1 环境质量标准

1)地表水境质量标准

项目地块附近水体为城坎河支流,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水体标准。

表2.4-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mg/L(除pH外)

2)海水水质标准

根据《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项目所在地附近海域为一类区(编号:A05Ⅰ),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的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具体指标参见表2.4-2。

表2.4-2 海水水质标准单位:mg/L(除pH外)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项目所在地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大气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特征污染因子非甲烷总烃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特征污染因子醋酸甲酯、醋酸丁酯、二氯丙烷参照美国AMEG标准。有关大气具体标准值见表2.4-3。

*注:美国环保局于1977年公布了该局工业环境实验室用模式推算出来的六百多中化学物质在各种环境介质(空气、水、土壤)中的限定值。又于1980年对其进行了增补,并建议将其作为环境评价的依据值。这些限定值被称为多介质环境目标值(Multimeedia Environmental Goal,MEG)。所有目标值都是在最基本的毒性数据基础上,以统一模式推算的,系统性和可比性好。因而,多介质环境目标值虽然不具法律效力,却可以作为环境评价的依据。目前,它已在美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广泛应用。

二氯丙烷的质量标准参照美国的AMEG标准执行,以阈限值为基础的计算公式为:

●AMEG=阈限值/420

式中:AMEG—空气环境目标值(相当于居住区空气中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mg/m3)阈限值—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会议(ACGIH)制定的车间空气容许浓度,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条件下,成年工人可以耐受的化学物质在空气中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mg/m3。

化学物质的阈限值与其DMEG相当。

根据美国环保局推荐的“多物质环境目标值”确定排放环境目标值(DMEG)。

●DMEG(mg/m3)=45×LD50/1000

式中:DMEG--允许排放浓度,mg/m3。

LD50--化学物质的毒理数据,一般取大鼠经口给毒的LD50,若无此数据,可取与其接近的毒理学数据。

醋酸甲酯LD50为5450mg/kg,根据以上计算得DMEG=245mg/m3,AMEG=0.58mg/m3;

醋酸丁酯LD50为13100mg/kg,根据以上计所得DMEG=560mg/m3,AMEG=1.33mg/m3;

二氯丙烷LD50为2196mg/kg,根据以上计算得DMEG=99mg/m3,AMEG=0.24mg/m3。

4)声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位于玉环县珠港镇坎门双龙汽配城,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区标准,敏感点双龙村环境噪声执行2类区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2.4-4。

表2.4-4 环境噪声限值

2.4.2 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

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站处理达玉环县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纳管排放,最终由玉环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一级B标准后排海。相应排放标准如表2.4-5 ~2.4-6所示。

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总铁纳管标准参照酸洗废水总铁排放浓度限值(DB33/844-2011),总锌纳管标准参照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表2.4-6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一级B标准单位:mg/L(pH除外)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总铁排放标准参照酸洗废水总铁排放浓度限值(DB33/844-2011)

2)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油漆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二氯丙烷、醋酸甲酯、醋酸丁酯)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

①油漆废气

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具体见表2.4-7。

注:醋酸甲酯、醋酸丁酯和二氯丙烷无国内排放标准,其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中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限值;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由公式Q=C m RK e求得,其中C m为质量标准一次最大浓度限值mg/m3(只规定日平均值容许浓度限值的大气污染物,一般可取日平均值容许浓度限值的的三倍),排气筒高15m时R 取6,K e取1;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其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按照环境质量标准一次值的4倍来取之。

②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

本项目液化石油气燃烧排放烟气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新扩改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SO2、NOx排放参照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具体标准值见下表。

表2.4-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mg/m3

3)噪声

项目位于玉环县珠港镇坎门双龙汽配城,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故营运期噪声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2.4-10。

表2.4-1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固体废弃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4-2001)及修改单。

2.5 评价因子

根据工程污染排放特点和对环境影响因子的识别,项目评价因子确定如下。

2.6 评价等级

2.6.1 大气环境评价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选择推荐模式中的估算模式对项目的大气环境评价工作进行分级。

导则推荐的估算模式计算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 i(第i个污染物)及第i各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制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然后根据表2.6-1分级判据进行分级。Pi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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