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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委托合同

委托评估合同

委托方:泸州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泸州和谐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委托评估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估价对象

纳溪区东升街道蓝天路14号道房屋及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估价目的:为确定委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三、价值时点:2014年6月12日。

四、估价依据

1、甲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甲方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六、估价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估价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971号文件规定执行。

2、支付方式:甲方领取估价报告书时一次付清。

(1)、为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预付评估费0元

(2)、余款待领评估报告时一次性付清。

七、估价报告交付日期:甲方通知出具正式估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

八、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九、乙方如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不得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估价报告书,每逾期一日按总评估费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能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乙方可顺延估价报告书的交付时间。

十、甲方中断委托估价请求,乙方工作已经过半,甲方应支付乙方全部预计评估费用,乙方工作尚未过半,甲方应支付乙方预计评估费的50%。乙方无故中断合同,应双倍返还甲方已预付的评估费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十一、委托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委托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十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其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估价报告。

甲方:泸州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乙方:泸州和谐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136******** 联系电话:189********、182********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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