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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问题?

如何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问题?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是和剥削联系在一起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允许、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私人资本,由此引出初级阶段是否存在剥削以及如何看待剥削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究竟应如何看待呢?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剥削的基本观点

现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关于剥削问题有很多争议,要科学地认识这一问题需要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剥削的基本观点。?

1. 剥削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也是生产力不够发展的结果

马克思恩格斯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出发,对剥削的产生和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以及剥削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进程,做出了科学的解释。

第一,剥削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存在是以剩余劳动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条件的。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人的全部劳动时间都用来生产维持生存所必需的产品,没有剩余劳动时间从而也没有剩余劳动,因而不可能产生剥削。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这种剩余时间,就不可能有剩余劳动,从而不可能有资本家,而且也不可能有奴隶主,不可能有封建贵族,一句话,不可能有大占有者阶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585页。)在生产力有了一定的发展,产品出现了剩余以后,剥削现象也就随之出现了。剥削作为一种制度的存在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条件的。生产资料为少数人所占有,劳动者失去了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从而也失去了对自己剩余劳动的占有权,使得生产资料所有者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成为现实。正如马克思所说:"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272页。)?

第二,剥削方式在不同历史阶段有所不同,剥削将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消亡。在人类发展史上,依次出现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三种剥削的社会形式。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无偿占有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提供的剩余劳动。但是在不同社会形态中,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手段以及剩余劳动的表现形式又是不同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主对奴隶、封建主对农民和农奴的剥削表现为超经济强制或经济强制,剩余劳动表现为剩余产品,剥削关系直接反映出来。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对剩余劳动的占有表现为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剥削在"资本"和"劳动"平等交换的表象下具有隐蔽性。剥削只有在社会生产力极大发展以后才能消灭。恩格斯指出,剥削阶级的存在,"这只是因为在人类发展的以前一切阶段上,生产还很不发达,以致历史的发展只能在这种对立形式中进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336页。),"只有通过大工业所达到的生产力的大大提高,才有可能把劳动无例外地分配于一切社会成员,从而把每个人的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使一切人都有足够的自由时间来参加社会的理论的和实际的公共事务。因此,只是在现在,任何统治阶级和剥削阶级才成为多余的,而且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525页。)。

2.要历史地评判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剥削制度和剥削现象

第一,不能从一般的道义原则出发抽象地评判剥削。对剥削的评判不能仅仅从道义原则出发,而应该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待不同剥削形式的历史必然性。恩格斯在评价奴隶制度时曾经说过:"讲一些泛泛的空话来痛骂奴隶制和其他类似的现象,对这些可耻的现象发泄高尚的义愤,这是最容易不过的事情。……但是,这种制度是怎样产生的,它为什么存在,它在历史上起了什么作用,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并没有因此而得到任何的说明。如果我们深入地研究一下这些问题,我们就不得不说--尽管听起来是多么矛盾和离奇,--在当时的情况下,采用奴隶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同上,第524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说过这样一段话:"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自然正义,这是荒谬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5卷,第379页。)所以,对人类不同发展阶段的剥削,我们不能抽象地绝对地说"好"或者"不好",也不能仅仅从道义角度评判"应该"或者"不应该",而应把它放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以其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为标准进行客观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历史上出现过的三种剥削方式在与其相应的历史阶段都起到过积极作用,并且不同剥削方式的更替具有历史进步性。在谈到奴隶制的历史作用时恩格斯指出:"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从而使古代世界的繁荣,使希腊文化成为可能。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我们永远不应该忘记,我们的全部经济、政治和智力的发展,是以奴隶制既成为必要、同样又得到公认这种状况为前提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说: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524页。)奴隶制的剥削无疑是非常残酷的,但"甚至对奴隶来说,这也是一种进步;成为大批奴隶来源的战俘以前都被杀掉,在更早的时候甚至被吃掉,现在至少能保全生命了。"(同上,第525页。)在人类发展史上出现过的三种剥削方式,都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剩余劳动的占有,因而都只会有利于剥削者的发展而不利于被剥削者的发展。但从历史上看,新的剥削方式比旧的剥削方式要更有利于被剥削者的发展。奴隶制是最残酷最野蛮的剥削方式,劳动秩序和纪律是用皮鞭和棍棒维持的;封建剥削比奴隶制剥削前进了一步,对劳动者的超经济强制减轻了一些;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有了人身自由,剥削表现为经济强制。显然,对劳动者的发展来说,后一种剥削方式比前一种剥削方式是一种进步。马克思说:"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5卷,第925~926页。)列宁也曾说过:"同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是祸害。但同中世纪制度、同小生产、同小生产者涣散性引起的官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则是幸福。"(《列宁选集》,第3版,第4卷,第510页。

第三,任何剥削方式的作用都是历史的、相对的。任何一种剥削形式都只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即它同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历史时期才起到推动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而不是在任何时期都起这种作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到交易的正义性时指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5卷,第379页。)可见剥削方式在与其相适应的社会形态中可以起到一定的历史推动作用,具有历史进步性,但在其后的社会形态中就是落后的、不适宜的。任何一种剥削形式都会由同生产方式相适应变为不适应,其积极作用都只是在一定时期才具有的,因而都是暂时的而不是永恒的。人类社会最终要消灭一切剥削,进入社会主义。建立在生产力高度

发达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得"劳动者占有自己的全部劳动",所以不再存在剥削。

二、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

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建立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基础上的,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那么,在我国现阶段是否存在剥削?或者说需要重新理解剥削?

1.不需要通过重新界定剥削来否定剥削的存在

过去,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人们认为剥削和社会主义格格不入,把消除剥削既作为长远目标也作为当前现实的任务。党总结历史经验,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确立了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于是我们有人担心承认剥削的存在,会影响改革,从而提出需要重新界定剥削。如有人提出以是否合法和能否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作为判断剥削的依据。这不是创新,而是有悖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剥削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剥削的产生、发展和消亡不是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剥削存在的客观性和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的积极作用,就表明了它存在的历史正当性和合法性。承认剥削存在的历史正当性,并不需要通过重新界定剥削的方式给它改换名义。须知,重新界定剥削,这并不能改变剥削存在的事实。这样做有两种危害:第一,理论上引起混乱。如果以是否"合法"、是否促进了资源配置来判断是否剥削,那就会导致任何一种剥削制度中都不存在剥削的结论。因为在任何剥削制度中,相应的剥削方式都是合法的,相应的剥削方式在当时都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在实践上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改变剥削的内涵无非是让人们理解和接受现实中存在的剥削,使其名正言顺地发展。而这样做,除了使人们本来清醒的头脑变得糊涂起来之外,不会带来任何有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效果。说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的"历史正当性",需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因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617~618页。)

2.承认非公有制经济中存在剥削和承认它在社吅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不矛盾

有人认为,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吅囯的改吅革开放和社吅会主吅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能说在这些所有制经济中还存在剥削,如若说它们有剥削实际上是否定了它们的作用。还有人认为,私营企业主没有把其所得的全部或大部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扩大再生产,其资产实际上已经成为社吅会资产,因此,不能说他们剥削。的确,改吅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社吅会主吅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已经成为我吅囯社吅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满足人吅民需要以及社吅会主吅义市场经济体吅制建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承认它们对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同其性质的规定性是两码事。不能因为承认其作用,就改变了这种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改变了在其中存在剥削的事实。反过来说,承认在这些所有制经济中存在剥削,也并不是要否定它们的作用。在内有追qiú剩余价值的动机、外有竞争压力的情况下,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进行资本积累、扩大再生产,改进技术

和管理,是企业的必然选择。这种选择的客观作用(其资产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不能够改变其资产来源的性质。应该明确,肯定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历吅史性贡献和它们是否存在剥削是两回事,既不能因为它们有重要贡献就否定其剥削,也不能因为它们有剥削就否定或贬低它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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